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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文化 》 盐与文明 》
13.国之大宝(3)
王仁湘 Wang Renxiang
古代盐税制的演变
盐税在历史上被称之为“盐课”。秦统一中国后,实行郡县制,各种税收均由诸侯王国征收,盐税仍在山泽之赋里,不实行专卖。西汉武帝为了防御北部边疆,实行食盐专卖制度,制定了盐铁专卖法,全部官运官销。东汉光武帝时改用征税。三国鼎立之后,魏、蜀、吴都实行食盐专卖。南北朝时期,南朝采用征税制;北朝制度不一有的实行专卖,有的采用征税,也有的专卖与征税并行。
《晋中兴书》记:“太元三年诏曰:盐者,国之重利”。帝王知道,盐是有利可图,而且是有重利可图。有这重利,国家必定图之。隋文帝统一南北后,采用租庸调税法,财政收入较富足,直到中唐盐都不征税。隋初盐池盐井皆禁百姓开采,由官府专卖食盐。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开盐池盐井之禁,与百姓共之,废除官卖,并免予征税。这是一个很短暂的时期,这个时期维持到唐代前期,至唐开元初约有130年的时间,为食盐无税时期。
中唐以后,社会时局动荡,国家财政出现困难,开始改革盐税,大兴盐利。唐玄宗开元初年,始议榷盐收税。其后检校海内盐铁之课,征收盐税。直到唐德宗年间刘晏改革盐铁制度,“寓税于价”,开始食盐专卖。
由于存在私盐的竞争,从五代十国开始,国家渐渐地将盐利打入田赋一起征收。如后晋,“计户征税,每户自一千至二百文,分五等;听商人贩盐,民自习食”。又有所谓“蚕盐”,“依夏税限纳钱”(《五代会要·盐》)。因为是在二月养蚕时按户销盐,又称“蚕盐”。后晋实行两税盐钱,就是将盐税均摊于田税,于春夏两季随地税一起征收。盐税与地税,合二为一,对于政府来说,也是一种便当的法子。
北宋初期除了蚕盐、两税盐钱外,还推行商运法和官司卖法,又改行钞盐法,规定商人纳钱取票领盐运销。设置都盐院,作为盐价调节机关,平衡盐价,使盐有常价,钞有定数。后来为使盐商专卖,又发售盐引,后又改钞盐法为盐引法。
宋代则继承和完备了唐、五代的食盐专利制度,形成了更加严密的食盐专利体制。宋代官盐榷卖体制:一是在某些榷禁地区的城镇,官府自行批发或置场零售,令民随意选购。二是大多数地区特别是乡村,实行蚕盐和食盐的定量赊卖。三是官府强制一部分居民定额认购食盐。四是某些地区官府强制全体城乡固定居民和流动人口,定时定量地认买官盐而纳钱,或不买官盐也纳钱。
宋代的食盐纳入了农业赋税体制,有种种强制性的举措,如所谓“随产科敷”、“按税”买盐、分等抑配、“按屋”摊派、按户配卖、“计口科售”等等,这些实际上主要是与农业赋税发生关系。宋代还实行官盐商卖,商人向官府购买钞引,然后在限定的区域内运销食盐。南宋时,恢复变盐法,设置合同场,收引税钱,同时又有许多附加,如土产税、住税等等。金代初期盐税,沿用宋制,行钞盐法。元代的盐税得到进一步发展,实行专商运销之法,即专卖制,也称引岸法。商人运盐先要买盐引,每引400斤,换得引票,这样商人得到了公开运盐的权利,成为专商。
元代在产盐地行“食盐法”,让人民按户口交纳食盐税;又有“行盐法”,由商人向政府购买盐引,往盐场支盐,在规定的地区销售。元、明食盐税法,是不断增加人民计口配盐的比例,然后任由已经向官府购买盐钞的商人,在规定的地域内销售。明代盐政,随心所欲,聚资敛财,前所未有。洪武三年实行纳米中盐法,又叫“开中”,让商人运粮食,再给商人盐。纳米的多少,按路途而定,近者多纳,远者少纳,而增减程度,要看军需缓急和米价的高低确定。同时还实行计口配盐法,让百姓运米来辅助军需,官府用盐给付百姓,以人口和输米远近为标准。又实行户口食盐纳钞法,是在纳粮的基础上,经过折算,可以纳钞。又推行纳钞中盐法,即以收敛通贷为目的,直接规定纳钞,没有折算过程。后来又相继实行纳布中盐法、纳马中盐法和纳铁中盐法。米,钞,布,马,都可与盐挂起钩来,盐在明代地位甚至有同于货币,盐在时还作为俸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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