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君位之争,齐、鲁之间发生了战争。结果鲁军大败,只得答应齐国的条件,将公子纠逼死,又把管仲抓了起来。齐国的使者表示,管仲射过他们的国君,国君要报一箭之仇,非亲手杀了他不可,于是管仲被捆绑着,从鲁国押往齐国。 管仲被押到齐国都城后,鲍叔牙亲自前去迎接。齐桓公不仅没有对他报一箭之仇,反而任命他为相国,而鲍叔牙自愿当他的副手。
公元前651年,齐桓公大会诸侯于葵丘(今河南兰考),确定诸侯国间不得筑堤防雍水来危害邻国,不得有意不卖给邻国粮食。通过这次盟会,齐桓公成为中原霸主,称为春秋五霸中的首霸。这是管仲的功劳,他在整顿内政、发展经济、充实齐国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管仲射桓公,这是一个天大的事件,许多的史籍都有记述:《左传·僖公二十四年》:(齐桓公)置射钩而使管仲相。《国语·齐语》:夫管夷吾射寡人中钩。《史记·齐太公世家》:使管仲别将兵遮莒道,射中小白带钩。……桓公中钩佯死,以误管仲。《史记·晋世家》:管仲射钩,桓公以霸。《列子·力命》:齐无君,二公子争入。管夷吾与小白战于莒道,射中小白带钩。刘向《新序》:管仲射小白,中其带钩,小白佯死,遂先入,是为齐桓公。《越绝书》:管仲张弓射桓公,中其带钩。桓公受之,赦其大罪,立为齐相。桓公也着实大度,用了管仲,成为了霸主。管子实行了一系列富国的策略,其中就包括以盐富国一策。
《管子·海王篇》多涉及管子的食盐政策,也是历史上最早的盐政理论,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确立了盐税作为人头税的政策;二是确立了盐的专卖政策。管仲认为依靠负海优势而称王的国家,一定要慎重地实行征盐政策。“海王之国,谨正盐策。”慎重的办法不是对盐征税,而是实行盐专卖。
管仲最早认识到,实行食盐专卖,国家可获巨利。管仲作了这样的定量分析,他以月为计算单位,把齐国人对食盐的需求量和加价收入额加以计算:不论成年男女,还是未成年幼儿,每月都需食用数量不等的食盐。只要每升盐加价半钱,一釜(一百升)就可多得五十钱。如果一升盐加价一钱,一釜就可多得一百钱。依此类推,一升盐加价二钱,一釜可多得二百钱,一盅(十釜)可多得二千钱,十盅可多得二万钱,一百盅可多得二十万钱,一千盅可多得二百万钱。一千万人口的国家,一日可多得二百万钱,十日可多得二千万钱,一月可多得六千万钱。
管仲还把盐专卖收入数与征籍收入数作了比较:“万乘之国正九百万也。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今吾非籍之诸君吾子而有二国之籍者六千万。”六千万钱的巨额盐专卖收入,相当于两个万乘之国的征籍收入数,这个数字相当可观。
秦国的商鞅受到管仲的影响,主张“壹山泽”,即国家“专山泽之利,管山林之饶”。盐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必须由国家严密控制,在产盐区设官管理,制定法令,严禁私煮和私人擅自运销。同时也利用商人现成的销售能力,把专卖产品交给商人分销,但商人需交纳很重的专卖税来换取经销权,经销商人是经过特许的,人数也有限制,盐价也由国家规定。
秦国执行商鞅的盐业管理政策,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秦国统一战争的胜利。这说明在封建中央集权制形成或者确立时,国家统制管理思想有助于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与繁荣。
春秋时期,管仲相齐桓公,兴盐铁之利,国家对食盐的生产、销售和买卖加以管理,开中国食盐税法之始。其法以官制食盐为辅、民制食盐为主,官收官运官销,寓租税于官府专卖盐价之中,以增加国家收入,齐国由是富强,称霸诸侯。除齐国对食盐实行专卖之外,其他诸侯国仍只对食盐征税,税率逐渐加重。史载秦自商鞅变法后,赋盐之利二十倍于古,盐价昂贵,盐商富累巨万,人食贵盐,小民贫困,至秦亡而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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