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张修改的私盐律相当苛酷。绍兴二年的盐法改革及私盐重律的出笼,一方面反映了南宋初私盐的猖獗,另一方面也表现了政府维护盐利的决心。改革进行一年以后,侍御史辛炳批评吕颐浩“不恭不忠,败坏法度”。接着殿中侍御史常同,又罗列吕颐浩十大罪状,说他“循蔡京、王黼故辙,重立茶盐法,专为谋利”等等。结果是,吕颐浩不得不引疾辞职。
在北宋时,关于私盐的法度就引起过争议。王安石变法加强盐禁,严禁私人煮盐贩盐。王安石曾同苏辙讨论,苏辙说:“利欲驱使,要禁绝私贩,恐怕是很难的事。”王安石认为私盐未绝,是盐法不严造成的。苏辙认为,“当今对于私盐,盐法定的是死罪,这样的法不可谓不严,可还是没能禁绝,还能用什么法来加罪呢?”王安石说有办法,如果一村百家都参与贩私盐,败露受惩处的只有一二家,所以私贩不可能禁止。如果二十家至三十家受到惩处,那他们就都不敢贩了。苏辙回答说:“这样一来,贩倒是不贩了。但只怕是二三十家坐盐获罪,会要引起其他变故来。”(《龙川略志》卷3)苏辙的担心并非多余,熙宁年间的盐法曾引起老百姓的强烈不满,贩盐者往往杖剑自随,反抗官府的查禁。私盐问题,在古在今,都是需要认真处理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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