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评论 讀《金瓶梅》品明朝社會   》 別把當鋪當錢庫(1)      梅朝榮 Mei Chaorong

  黃四道:“李三哥他不知道,衹要靠着問那內臣藉,一般也是五分行利。不如這裏藉着衙門中勢力兒,就是上下使用也省些。如今我算再藉出五十個銀子來,把一千兩合用,就是每月也好認利錢。”
  ……忽見玳安兒來說道:“賁四拿了一座大蠃鈿大理石屏風、兩架銅鑼銅鼓連鐺兒,說是白皇親傢的,要當三十兩銀子,爹當與他不當?”……(伯爵)說道:“哥,該當下他的。休說兩架銅鼓,衹一架屏風,五十兩銀子還沒處尋去。”西門慶道:“不知他明日贖不贖。”伯爵道:“沒的說,贖甚麽?下坡車兒營生,及到三年過來,七本八利相等。”西門慶道:“也罷,教你姐夫前邊鋪子裏兌三十兩與他罷。”
  ——《金瓶梅》第四十五回
  典當和放高利貸也是西門慶斂財的一種方式。應伯爵替吳典恩作中介藉西門慶銀一百兩,得銀十兩為“保頭錢”;小說中有兩個商人李三、黃四,承攬了朝廷的香蠟生意,卻因缺乏本錢,也來嚮西門慶藉貸。藉一千五百兩,“每月五分行利”。
  古代高利貸最高年息是百分之百,也就是“驢打滾”的利息。元朝色目人專放這種高利貸,叫“羊羔利”,又叫“斡脫債”。《竇娥冤》裏的蔡婆婆就是放斡脫債的,竇天章嚮她藉了二十兩銀子,一年後滾為四十兩,不得不拿親生女兒竇娥來抵債。
  放貸取息之事至少在西周時期已經出現,而得到比較大的發展,則是在春秋、戰國之後。以後各朝代高利貸資本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並不斷得到發展,活動形式也日益復雜起來。
  明代尤其是明中葉以後,隨着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正式的存款得到了發展和普及。明代存款多是因為生活的需要存於財主或商鋪之中,要求收取利息,接受存儲的財主或商鋪也以之作為營運的資本。
  嘉靖時期,“有夏姓者,住嘉興秋涇橋,夏與徽商吳氏綱紀某甲甚昵,甲有私橐五百金,欲藉主人生息,懼為見疑,乃駕言於吳曰:鄰人夏有少積,欲藉主人廢著,冀得子錢,然又不欲使人知也。吳信而收置,為經營數年,計子母得一千八百矣”。
  萬歷時期,“南京大中橋有吳姓者,父子為庠生,傢業不窘,門前開一鋪,請一先生教子有年矣。其先生患其妻之善費也,乃積貲變産,得二百金,密寄於主人傢曰:每年取少利以自給,而本常在”。
  這是明朝時期的存款辦法,當然,有存錢的就有藉貸的。明代高利貸資本的主要業務當然是放款,這種放貸通常是有一定風險的,於是,藉貸之前應該有個抵押。也可以叫“抵押藉貸”。
  抵押藉貸大致又可分為兩種:一是由典當鋪所進行的比較專門化的抵押放款;二是由商鋪、私人所兼營的一般的抵押放款。
  由前者看,自南北朝、隋唐以來,典當業均經營動産抵押藉貸,自宋以後其業務逐漸豐富,開始嚮經營存款、放款、錢票發行、貨幣兌換、信用放款的綜合性金融機構轉變。就明代典當業看,主要業務仍是抵押放款。
  嘉靖年間,陝西三原有鬍汝寬,常常放債,“人睏者多仰給,公又放寬期約,即有以田畜質者固辭不取”。
  明末江西撫州“鄉村農戶,身無餘錢,方其仰求富民,高下惟命,或質衣物,或為庸力以𠔌準直……”
  一些官員和軍官則常以應得俸祿為抵借錢。弘治三年七月十八日,兵部尚書在題本中言:“各衛所指揮千百戶等官額該見任軍政、其餘帶俸並多餘見任俱在各營操練,帶俸都指揮亦在其內,各因傢道貧難,預將俸糧立約與人揭藉使用……”可見,明朝時期的抵押藉貸,已經成為從上到下的一個普遍現象。
  針對藉貸紛爭問題,明朝規定,藉貸必須訂立契約,寫明藉貸雙方姓名、籍貫、藉款原因、數量、日期和利率,並附保證條款,並由藉貸雙方及中人簽字畫押。《大明律·戶律六·錢債》“違禁取利”條規定,藉貸利息不得超過月利百分之三,纍计利息總額與本金相等即停止計息,利息最高不得超過本金的百分之一百,違者處笞刑四十;債務人欠債不還,五貫以上,滿三個月者,也要追究刑事責任,最高杖六十。在債務擔保方面,禁止債權人強奪債務人的財産抵債,違者杖八十;並禁止債權人“虛錢實契”,奪取債務人的土地房屋,違者笞五十至杖八十、徒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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