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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类 》 春秋左傳正義 》
捲八莊元年,盡十年
杜預 Du Yu
孔穎達 Kong Yingda
◎莊公○陸曰:“莊公,名同,桓公子,母文薑。”謚法:“勝敵剋亂曰莊。”
[疏]正義曰:《魯世傢》雲:“莊公名同,桓公之子,文薑所生,即桓六年‘子同生’者也。以莊王四年即位。謚法:勝敵剋壯曰莊。”是歲,歲在鶉火。
【經】元年,春,王正月。
三月,夫人孫於齊。夫人,莊公母也。魯人責之,故出奔,內諱奔,謂之孫,猶孫讓而去。○遜,本亦作孫,音同,註及傳同。
[疏]“元年春王正月”。
○正義曰:此月無事,而空書月者,莊雖不即君位,而亦改元朝廟,與民更始。史書其事,見此月公宜即位,而父弒母出,不忍即位,故空書其文。閔、僖亦然。
○註“夫人莊公母”至“而去”。
○正義曰:夫人孫意,傳文不明,故云魯人責之。蓋責其訴公於齊侯,而使公見殺,故慚懼而出奔也。《公羊傳》曰:“孫者何?孫猶孫也。內諱奔,謂之孫。”《穀梁傳》曰:“孫之為言猶孫也,諱奔也。”杜用彼為說。昔帝堯孫位以讓虞舜,故假彼美事而為之名,猶孫讓而去。《釋例》曰:“使若不為臣子所逐,自孫位而去者。”
夏,單伯送王姬。無傳。單伯,天子卿也。單,采地;伯,爵也。王將嫁女於齊,既命魯為主,故單伯送女,不稱使也。王姬不稱字,以王為尊,且別於內女也。天子嫁女於諸侯,使同姓諸侯主之,不親昏,尊卑不敵。○單,音善。采,七代反。別,彼列反。
[疏]註“單伯”至“不敵”。
○正義曰:檢經上下公卿書爵,大夫書字。單伯書爵,故為卿也。單者,天子畿內地名,人君賜臣以邑,令采取賦稅,謂之采地。《禮運》曰:“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大夫有采以處其子孫。”是謂食邑為采地。單氏世仕王朝,此及文公之世皆云單伯,成公以下常稱單子,知伯、子皆爵也。此時稱伯,後降為子耳。又解不稱王使之意,王於時將遣魯主昏,必先有命,豈得未嘗命魯,徑送女來,故知王巳命魯為主,魯巳承受王命,單伯送女付魯而已,不復重宣王命,故不稱使也。十一年王姬不云王使送者,為送者微也。以姬係王不稱女字,以王為尊,故係之於王,且以別於內女。內女則以字配姓,謂之伯姬是也。《公羊傳》曰:“使我主之,曷為使我主之?天子嫁女於諸侯,必使諸侯同姓者主之;諸侯嫁女於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所以然者,昏之行禮,必賓主相敵。天子於諸侯,諸侯於大夫,不親昏者,尊卑不敵故也。二王之後,雖王使賓客,示崇先代而已,不得即與王敵。嫁於二王之後,亦使諸侯主之。秦漢以來,使三公主之呼為公主。
秋,築王姬之館於外。公在諒闇,慮齊侯當親迎,不忍便以禮接於廟,又不敢逆王命,故築捨於外。○諒,音梁,又音亮。迎,魚敬反。
[疏]註“公在”至“於外”。
○正義曰:《穀梁傳》曰:“築之外,變之正也。仇讎之人,非所以接昏姻也。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其意言公與齊為讎,又身有重服,不得與齊侯為禮,故築於外也。左氏先儒亦用此為說。杜案傳文稱“請以彭生除之”,齊人雖為殺彭生,心實讎齊,但不敢逆王命,故以諒闇為辭,故築館於外。杜謂諸侯之喪,既葬,則衰麻除矣,不得以喪服為言也。若讎不除,服未釋,則諸侯之國同姓多矣,天王不應強使魯侯冒斬衰接父讎,與之行吉禮也。以此益明杜諒闇之言為得其實,徒以昏姻吉禮行事在廟,公在諒闇之內,慮齊侯當來親迎,不可便以全吉之禮接賓於廟。又讎除服釋,不敢逆王命辭主昏,故築捨於外,使齊侯從外迎之。
鼕,十月,乙亥,陳侯林卒。無傳。未同盟而赴以名。
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無傳。榮叔,周大夫。榮,氏;叔,字。錫,賜也。追命桓公,褒稱其德,若昭七年王追命衛襄之比。○比,必利反。
[疏]註“榮叔”至“之比”。
○正義曰:《公羊傳》曰:“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又《詩·唐風·無衣》之篇,晉人為其君請命於天子之使,以無衣為辭,則王錫諸侯,當有服也。傳稱王賜晉惠公命受玉惰,則王賜又有玉也。但賜諸侯以玉者,欲使執而朝覲,所以合瑞。今追命桓公,若追命衛襄之比,止應褒稱其德,賜之策書,或當有服以表尊卑,不復合瑞,未必有玉也。《釋例》曰:“天子錫命,其詳未聞,諸侯或即位而見錫,或歷年乃加錫。或巳薨而追錫。魯桓薨後見錫,則亦衛襄之比也。魯文即位見錫,則亦晉惠之比也。魯成八年、齊靈二十三年乃見錫,隨恩所加,得失存乎其事。”言存乎其事者,觀其錫之早晚,知恩之厚薄,觀其人之善惡,知事之得失。故傳不復顯言其是非也。杜於追命衛襄之下,註云“命如今之哀策”。魏晉以來,唯天子崩乃有哀策,將葬,於是遣奠讀之,陳大行功德,敘臣子哀情,非此類也。人臣之喪不作哀策,良臣既卒,或贈之以官,褒德敘哀,載之於策,將葬,賜其傢以告柩,“如今哀策”蓋此謂也。
王姬歸於齊。無傳。不書逆,公不與接。
[疏]註“不書逆,公不與接”。
○正義曰:成九年伯姬歸於宋,杜雲“宋不使卿逆,非禮”。以逆者非卿,故不書。此雲公不與接者,杜意以公不與接,雖卿亦不書也。所與知者,十一年齊侯來逆共姬,而經不書故也。又嫁伯姬於宋,魯與宋無故,此時有故,知不與接也。《春秋》之例,送女不書者,取受我而厚之,此單伯書者,為逆至於魯,不至於齊故也。
齊師遷紀郱、鄑、郚。無傳。齊欲滅紀,故徙其三邑之民而取其地。郱在東莞臨朐縣東南。郚在朱虛縣東南。北海都昌縣西有訾城。○郱,蒲丁反。鄑,子斯反。郚音吾。朐,其俱反。訾,子斯反。
[疏]註“齊欲”至“訾城”。
○正義曰:齊人遷此三邑,非三邑之人自遷也。故知齊欲滅紀,故徙其三邑之民而取其地也。蘇氏雲,直取其地,不取其民,故云遷,不云取。不言所往之處者,志在去之而已,非欲安存其人,故與宋人遷宿文同。其又異於邢遷也。《釋例》曰:“邢遷於夷儀,則以自遷為文。宋人遷宿,齊人遷陽,則以宋、齊為文,各從彼此所遷之實,記註之常辭,亦非例也。”郱在東莞言郡,郚在朱虛不言郡者,《釋例·土地名》“朱虛亦屬東莞”,使之蒙上郡。
【傳】“元年,春”,不稱即位,(文薑出故也。文薑與桓俱行,而桓為齊所殺,故不敢還。莊公父弒母出,故不忍行即位之禮。據文薑未還,故傳稱文薑出也。薑於是感公意而還,不書,不告廟。○父殺,音試,一音如字。)
[疏]註“文薑”至“告廟”。
○正義曰:不稱即位為文,薑出故也。則即位之日,文薑未還,故知莊公以父弒母出不忍行其即位之禮也。經書“三月,夫人孫於齊”,則是夫人來而復去,故知文薑於是感公意而還也。三月以來,經、傳皆無夫人還事,故解之“還,不書,不告廟”。《釋例》曰:“文薑之身,終始七如齊,再如莒,皆以淫行,書行而不書反,則元年之還,亦不告廟,推此可知也。”《公羊傳》曰:“夫人固在齊矣,其言孫於齊何?念母也。正月以存君,念母以首事。”《穀梁傳》曰:“接練時,錄母之變,始人之也。”其意言文薑往年如齊,至此年三月猶尚不反,三月練祭念及其母,乃書其出奔,非三月始從魯去也。左氏先儒皆用此說。杜不然者,史之所書,據實而錄,未有虛書其事者也。夫人若遂不還,則孫巳久矣,何故至是三月始言孫於齊乎!公若念及於母,自可迎使來歸,何以反書其孫?豈莊公召命史官使書其母孫乎!又《禮》三年之喪,期月而練。桓公以往年四月薨,至今年三月未得一期,何故巳得為練,而云接練錄變存君念母也。若以經無還文,即言留齊不反,則自是以後亦無還。文二年“夫人會齊侯於禚”,豈復自齊會之哉?以此知三月始從魯去也。
“三月,夫人孫於齊”。不稱姜氏,絶,不為親,禮也。姜氏,齊姓。於文薑之義,宜與齊絶,而復奔齊,故於其奔,去姜氏以示義。○復,扶又反。去,起呂反。
[疏]註“姜氏”至“示義”。
○正義曰:文薑終始皆稱姜氏,唯此一文獨異,故傳解其意雲“不稱姜氏,絶,不為親”。言於夫人之義,宜與齊絶,不復為親也。姜氏者,齊之姓也。《禮》“婦人在傢則天父,出嫁則天夫。為夫斬衰三年,為兄大功九月”。今兄殺已夫,於文薑之義宜與齊絶,薑意不與齊絶而復奔之,故於其奔也特去姜氏。去姜氏者,若言夫人不是齊女,不姓姜氏,以示應絶之義。應絶不絶,所以刺文薑也。傳言“禮”者,為夫絶兄禮之意也。《公羊傳》曰:“夫人何以不稱姜氏?貶。曷為貶?與弒公也。其與弒公奈何?夫人譖公於齊侯:公曰,同非吾子,齊侯之子也。齊侯怒,使公子彭生脅幹而殺之。”《穀梁傳》亦云:“不言氏姓,貶之也。”《左氏》先儒取二傳為說,言傳稱“絶,不為親,禮也”,謂莊公絶母,不復以之為親。為父絶母,得禮,尊父之義,故曰“禮也”。杜不然者,《釋例》曰:“文薑與公如齊,以淫見謫,懼而歸訴於襄公。襄公殺公,而委罪於彭生。弒公之謀,薑所不與,疑懼而自留於齊。莊公感其不反,以闕即位之禮。故姜氏自齊而還魯,魯人探情以責之,故復出奔。夫子以為姜氏罪不與弒,於莊公之義,當以母淫於齊而絶其齊親,內全母子之道,故經不稱姜氏。傳曰‘絶,不為親,禮也’,明絶之於齊也。文薑稱夫人,明母義存也。哀薑外淫,故孫稱姜氏,明義異也。”觀此解之意,夫宜與齊絶。《釋例》之文,言莊公宜與齊絶者,夫人猶尚宜絶,莊公固宜絶矣。先儒謂莊公宜與母絶,杜意莊公宜與齊絶,故偏據莊公為文,所以排舊說耳。其實夫人及公俱當與齊絶也。
“秋,築王姬之館於外”。為外,禮也。齊彊魯弱,又委罪於彭生,魯不能讎齊,然喪製未闋,故異其禮,得禮之變。○未闋,苦穴反。
[疏]註“齊彊”至“之變”。
○正義曰:傳不直言禮,而云:“為外,禮”者,築之是常,未足褒美,正為築之於外,是應變之禮,故解其意。齊彊魯弱,又委罪彭生,魯既不能讎齊,雖內實深讎,外若無怨。既不敢辭王命,又不欲見齊侯。因其喪製未闋,故異其禮,為之於外,是其得禮之變也。樂息為闋,則“闋”訓為“息”也。未闋,言其未止息也。王姬之館,必築之者,《公羊傳》曰:“主王姬者,必為之改築,於路寢則不可,小寢則嫌,群公子之捨則以卑矣,其道必為之改築者也。”《穀梁傳》曰:“於廟則巳尊,於寢則巳卑,為之築,節矣。”鄭《箴膏肓》雲:“宮廟朝廷各有定處,無所館天子之女,故宜築於宮外。”是言須築之意也。但杜意若其內不恨齊,非有喪製,不須築於城之外耳。此言外者,謂城之外說《公羊》、《穀梁》者,亦以為城外。然王姬來嫁,必須築館,所以十一年王姬不築館者,或因其舊館,或築而不書也。
【經】二年,春,王二月,葬陳莊公。(無傳。魯往會之,故書。例在昭六年。)
夏,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餘丘。無傳。於餘丘,國名也。莊公時年十五,則慶父,莊公庶兄。
[疏]二年註“於餘”至“庶兄”。
○正義曰:《公羊》、《穀梁》皆以於餘丘為邾之別邑,左氏無傳,正以春秋上下,未有伐人之邑而不係國者,此無所係,故知是國。《釋例》註闕,不知其處,蓋近魯小國也。莊公時年十五者,以桓六年生,至此二年為十五。莊二十七年《公羊傳》曰:“公子慶父、公子牙、公子友,皆莊公之母弟也。”《左氏》先儒用此為說,杜以不然,故明之。《釋例》曰:“經書‘公子慶父伐於餘丘’。而《公羊》以為莊公母弟,計其年歲,既未能統軍,又無晉悼、王孫滿幼知之文,此蓋《公羊》之妄,而先儒曾不覺悟,取以為《左氏》義。”今推案傳之上下,羽父之弒隱公,皆諮謀於桓公,則桓公巳成人也。傳曰:“生桓公,而惠公薨。”指明仲子唯有此男,非謂生在薨年也。桓以成人而弒隱即位,乃娶於齊,自應有長庶,故氏曰孟,此明證也。公疾,問後於叔牙,牙稱慶父材,疑同母也。傳稱季友,文薑之愛子,與公同生,故以死奉般,情義相推,考之左氏,有若符契,是杜明其異母之意也。氏曰孟氏,傳文實然,而經稱仲孫,杜無明釋。八年傳稱仲慶父,其舉謚稱之,則謂之共仲,蓋慶父雖為庶長,而以仲為字,其後子孫以字為氏,是以經書仲孫。時人以其庶長稱孟,故傳稱孟孫,其以謚配字而謂之共仲,猶臧僖伯、管敬仲之類也。劉炫雲,蓋慶父自稱仲,欲同於正適,言巳少次莊公,為三傢之長,故以莊公為伯,而自稱仲。《春秋》之例,皆傳言實而經順其意,經稱當時之事,書其自稱之辭,其人自稱仲孫,不得不書為仲。傳序巳適之事,舉其時人之語,時人呼為孟氏,不得不以孟錄。《論語》雲“孟孫問孝於我”,是時人呼雲孟氏也。楚公子棄疾弒君取國,改名為居,經書楚子居卒,是從其自稱也。
秋,七月,齊王姬卒。無傳。魯為之主,比之內女。
[疏]註“魯為”至“內女”。
○正義曰:他國夫人之卒,例皆不書,唯魯女為諸侯之妻書其卒耳。王姬非是內女,亦書其卒,為比之內女故也。《檀弓》曰:“齊告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功,或曰由魯嫁,故為之服姊妹之服。”是其比內女也。
鼕,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禚。夫人行不以禮,故還皆不書,不告廟也。禚,齊地。○禚,諸若反。
乙酉,宋公馮卒。無傳。再與桓同盟。○馮,皮冰反。
[疏]註“再與桓同盟也”。
○正義曰:桓十一年盟於折十二年於穀丘,是再也。
【傳】二年,鼕,“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禚”。(書,姦也。文薑前與公俱如齊,後懼而出奔,至此始與齊好會。會非夫人之事,顯然書之。傳曰“書,姦”,姦在夫人。文薑比年出會,其義皆同。)
【經】三年,春,王正月,溺會齊師伐衛。(溺,魯大夫。疾其專命而行,故去氏。○溺,乃狄反。去,起呂反。)
[疏]三年註“溺魯”至“去氏”。
○正義曰:隱四年翬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傳曰:“羽父請以師會之,公弗許,固請而行。故書曰‘翬帥師’,疾之也。”彼不稱公子,傳言疾之。今溺亦不稱公子,傳亦言疾之,知其事與翬同,疾其專命而行,故去氏也。公子非氏,貶與氏同,故言氏也。
夏,四月,葬宋莊公。無傳。
五月,葬桓王。
秋,紀季以酅入於齊。季,紀侯弟。酅,紀邑。在齊國東安平縣。齊欲滅紀,故季以邑入齊為附庸,先祀不廢,社稷有奉,故書字貴之。○酅,戶圭反,本又作攜。
[疏]註“季紀”至“貴之”。
○正義曰:《公羊傳》曰:“紀季者何?紀侯之弟也。何以不名?賢也。何賢乎紀季?請後五廟以存姑姊妹。”《穀梁傳》曰:“酅,紀之邑也。入於齊者,以酅事齊也。”杜取彼為說,知季是紀侯之弟,以酅邑入齊,為附庸之君,附屬齊國也。諸侯之卿,例當書名,善其能自存立,故書字貴之也。《釋例》曰:“齊侯、鄭伯詐朝於紀侯以襲之,紀人大懼,而謀難於魯,請王命以求成於齊。公告不能,齊遂逼之,遷其三邑。國有旦夕之危,而不能自入為附庸,故分季以酅,使請事於齊。大去之後,季為附庸。先祀不廢,社稷有奉,季之力也。故書字不書名,書入不書叛也。判,分也。傳曰始分,為紀侯大去張本也。劉、賈謂紀季以酅奔齊,不言叛,不能專酅也。傳稱‘紀侯不能下齊,以與紀季’,季非叛也。紀王之後,叔姬歸於酅,明為附庸猶得專酅,故可歸也。”是杜具說貴之意也。以叔姬歸酅,知酅為附庸。附庸之君,雖無爵命,而分地建國,南面之主,得立宗廟,守祭祀。僖二十一年傳曰:“任、宿、須句、顓臾,皆風姓也。實司大皞與有濟之祀。”《論語》雲:“夫顓臾,昔者先王以為東蒙主。”須句、顓臾,皆附庸也。得祀所出之祖,主其竟內山川,明得祀先君、奉社稷。
鼕,公次於滑。滑,鄭地,在陳留襄邑縣西北。傳例曰:“凡師,過信為次。兵未有所加,所次則書之。既書兵所加,則不書其所次,以事為宜,非虛次。”○滑,乎八反,又幹八反。
[疏]註“滑鄭”至“虛次”。
○正義曰:此解略,而釋例詳。《釋例》曰:“凡師,一宿為捨,再宿為信,過信為次。此周公之典,以詳錄師出入行止遲速,因為之名也。兵事尚速,老師費財,不可以久。故《春秋》告命三日以上,必記其欠。捨之與信不書者,輕碎,不以告也。兵未有所加,所次則書之,以示遲速。‘公次於滑’,‘師次於郎’,是也。既書兵所加,則不書其所次,以事為宜,非虛次。諸久兵而不書次,是也。既書兵所加,而又書次者,義在取於次。‘遂伐楚,次於涇’,‘盟於牡丘,遂次於匡’,是也。所記或次在事前,次以成事也。或次在事後,事成而次也。皆隨事實,無義例也。”杜言既書兵所加,則不書其次者,或伐或戰,曠日持久,其間必有二日之次。既書戰伐,則不書次。雖次在事前,次在事後,皆不書也。既書兵所加,而又書次者,義在取於次。齊侯伐楚,楚疆,齊欲緩之以德,故不速進,而次於陘。盟於牡丘,本為救徐,各使大夫救徐,次匡以為之援,義取於次。故書兵所加,而又書其次。次在事前,謂僖元年,齊師、宋師、曹師次於聶北,救邢也。次在事後,謂襄二十三年,叔孫豹帥師救晉,次於雍榆也。聶北之下,《公羊傳》曰:“曷為先先言次,而後言救?君也。”雍榆之下,《公羊傳》曰:“曷為先言救,而後言次?先通君命也。”《左氏》先儒取彼為說,言齊桓,君也,進止自由,故先次後救。叔孫,臣也,先通君命,故先救後次。杜以傳無此言,故改正其謬,言此二事,或次以成事,或事成而次,皆隨事實先後而書之,無義例也。先儒又言書次者,皆美之辭。《釋例》曰:“‘叔孫救晉,次於雍榆’,傳曰:‘禮’者,善其宗助盟主,非以次為禮也。‘齊桓次於聶北,救邢’,亦以存邢具其器用,師人無私見善,不在次也。而賈氏皆即以為善次。次之與否,自是臨時用兵之宜,非禮之所素製也。”言非素製者,非禮傢製此名以為善號也。瀋氏雲:“將會鄭伯,非軍旅而書次者,古者君行師從,卿行旅從,故亦從師行之例也。”
【傳】“三年,春,溺會齊師伐衛”。疾之也。(傳重明上例。○重,直用反。)
“夏,五月,葬桓王”。緩也。以桓十五年三月崩,七年乃葬,故曰緩。
“秋,紀季以酅入於齊”。紀於是乎始判。判,分也。言分為附庸始於此。
“鼕,公次於滑”。將會鄭伯謀紀故也。鄭伯辭以難。厲公在櫟故。○難,乃旦反。櫟音歷,或音書灼反。凡師,一宿為捨,再宿為信,過信為次。為經書次例也。捨宿不書,輕也。言凡師,通君臣。
[疏]“傳註為經”至“君臣”。
○正義曰:捨者,軍行一日止而捨息也。信者,住經再宿得相信問也。《穀梁傳》曰:“次,止也。”則次亦止捨之名。過信以上,雖多日亦為次,不復別立名也。通君臣者,“公次於滑”,君也;“叔孫豹次於雍榆”,臣也。但是師行,皆從此例。君將不言帥師,故止雲“公次”,亦師次也。非師之次,則不在此例。《釋例》譏賈氏雲:“若魯公次乾侯之比,非為用師,不應在例,而復例之,亦為濫也。”
【經】四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享齊侯於祝丘。(無傳。享,食也,兩君相見之禮,非夫人所用,直書以見其失。祝丘,魯地。○食音嗣,又如字,本或作會。以見,賢遍反。)
[疏]“四年註享食”至“魯地”。
○正義曰:鄭玄《儀禮》註云:“饗謂亨大牢以飲賓。”則享是飲酒大禮,與會小別。而以享為會者,言夫人與齊侯會而設享禮,故書享齊侯也。定十年夾𠔌之會,傳稱“齊侯將享公”,孔丘拒之,乃不果享。是享者,兩君相見之禮。二年《穀梁傳》曰:“婦人不言會,言會,非正也。饗,甚矣。”是享非夫人所當用也,禮不合用而夫人用之,故直書以見其失也。定本“享會”作“享食”也。
三月,紀伯姬卒。無傳。隱二年裂繻所逆者。內女唯諸侯夫人卒葬皆書,恩成於敵體。
[疏]註“隱二”至“敵體”。
○正義曰:《穀梁傳》曰:“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吾女也。適諸侯,則尊同,以吾為之變,卒之也。”為之變者,為之服也。禮,諸侯絶期,尊同,則為之變服,服大功九月,恩成於敵體,故書其卒。適大夫則略之。《釋例》曰:“內女唯諸侯夫人卒乃書,恩成於敵體。其非適諸侯,則略之,以服製相準也。生書其來,而死不錄其卒,從外大夫之比也。”
夏,齊侯、陳侯、鄭伯遇於垂。無傳。
紀侯大去其國。以國與季,季奉社稷,故不言滅;不見迫逐,故不言奔。大去者,不反之辭。
[疏]註“以國”至“之辭”。
○正義曰:傳稱“紀侯不能下齊,以與紀季”,是往年分酅與之,紀國猶在,今則全以紀與之,故云以國與季。《釋例》曰:“紀侯力弱慮窮,自以列國,不忍屈臣於齊,使季以酅求安,而脫身外寓。季果為附庸,社稷有奉,故不言滅。不見迫逐,故不言奔。大去者,不反之辭。蓋時史即實而言,仲尼弗改。故傳不言故書書曰也。”是說大去之意也。滅人國者,皆毀其宗廟,遷其社稷。紀季雖降為附庸,得自立廟社,而其國不滅也。諸侯之奔,皆被逐而出,此則不見迫逐,故不言奔。時史謂之大去,仲尼以為得理,故因而用之。十二年,“叔姬歸於酅”,則紀季雖全得紀國,亦不移就紀都,紀之宗廟、社稷皆遷之於酅,承祀如本,故為不滅。雖雲國祚不滅,其實為齊所吞。紀之器物財賄亦應為齊得。成二年傳稱“紀甗、玉磬”,目之以紀,得非滅紀所得也。季既入臣於齊,縱使齊不自取,必應以之為賂,假令季以賂齊,亦是滅紀所得也。
六月,乙醜,齊侯葬紀伯姬。無傳。紀季入酅,為齊附庸,而紀侯大去其國,齊侯加禮初附,以崇厚義,故攝伯姬之喪,而以紀國夫人禮葬之。
[疏]註“紀季”至“葬之”。
○正義曰:紀侯由齊大去,則是齊為紀讎,而葬其夫人,故解其意雲雲。雖為齊侯所葬,亦由魯往會之,故書。《釋例》曰:“紀侯大去其國,令弟納邑附齊,齊侯嘉而愍之,恩及伯姬。伯姬,魯女,故以來告,大夫會葬,故書齊侯葬紀伯姬也。不書謚者,亡國之婦,夫妻皆降,莫與之謚。而賈、許、方以諸侯禮說,又失之也。”
秋,七月。○鼕,公及齊人狩於禚。無傳。公越竟與齊微者俱狩,失禮可知。○狩,於又反。竟音境,本又作境。
【傳】四年,春,王正月。楚武王荊屍,授師孑焉,以伐隨。(屍,陳也。荊亦楚也,更為楚陳兵之法。揚雄《方言》:“孑者,戟也。”然則楚始於此參用戟為陳。○孑,吉熱反。《方言》雲“楚謂戟為孑”。為陳,直覲反。)
[疏]註“屍陳”至“為陳”。
○正義曰:“屍,陳也”,《釋詁》文。荊即楚之舊邑,故云荊亦楚也。楚本小國,地狹民少,雖時復出師,未自為法式,今始言“荊屍”,則武王初為此楚國陳兵之法,名曰“荊屍”,使後人用之。宣十二年傳稱“荊屍而舉”,是遵行之也。楊雄以《爾雅·釋詁》今之語作書擬之,采異方之語,謂之《方言》。《方言》雲“戟謂之孑”,郭璞雲“取名於鈎孑也”。戟是擊刺之兵,有上刺之刃,又有下鈎之刃,故以鈎孑為名也。始雲“授師孑焉”,是往前未以此器授師,故云“然則楚始於此參用戟為陳”。言參用之者,參雜用之。陳之所用,非專用戟。
將齊,人告夫人鄧曼曰:“餘心蕩。”將授兵於廟,故齊。蕩,動散也。○將齊,側皆反,註同。鄧曼嘆曰:“王祿盡矣!盈而蕩,天之道也。先君其知之矣,故臨武事,將發大命,而蕩王心焉。楚為小國,僻陋在夷,至此武王始起其衆,僣號稱王,陳兵授師,志意盈滿,臨齊而散,故鄧曼以天地鬼神為徵應之符。○僻,匹亦反。僣,子念反。應,應對之應。若師徒無虧,王薨於行,國之福也。”王薨於行,不死於敵。王遂行,卒於樠木之下。樠木,木名。○樠,朗蕩反,又莫昆反,又武元反。
[疏]註“樠木,木名”。
○正義曰:此字之音,或為曼,或為朗。若以為聲,當作“曼”;以兩為聲,當作“朗”。字體難定,或兩為之音。杜直雲木名,不知木何所似。木有似榆者,俗呼為朗榆,蓋為朗也?
令尹鬥祁、莫敖屈重除道梁溠,營軍臨隨。隨人懼,行成。時祕王喪,故為奇兵更開直道。溠水在義陽厥縣西,東南人鄖水。梁,橋也。隨人不意其至,故懼而行成。○重,直用反,一音直容反。溠,高貴鄉公音側嫁反,水名;《字林》壯加反。鄖音雲,或作員。
[疏]註“時祕”至“行成”。
○正義曰:除道,謂除治新路,故知更開直道。梁溠,為作梁於溠,故為橋也。《釋例》曰:“義陽厥縣西有漈水,源出縣北,從縣西東南至隨縣入鄖水。”杜以漈解溠,蓋聲相近而字轉耳。
莫敖以王命入盟隨侯,且請為會於漢汭而還。汭,內也,謂漢西。○汭,如銳反,水麯曰汭。濟漢而後發喪。
[疏]“且請”至“發喪”。正義曰:莫敖既與隨侯盟,且又請隨侯與楚為會禮於漢水之汭,而我還楚也。隨侯畏楚,遂從莫敖為會禮。會訖,隨侯因濟漢還國,而後發王喪也。
紀侯不能下齊,以與紀季。不能降屈事齊,盡以國與季,明季不叛。○下,遐嫁反。夏,紀侯大去其國,違齊難也。違,闢也。○難,乃旦反。
【經】五年,春,王正月。
夏,夫人姜氏如齊師。無傳,書姦。
[疏]“五年夫人”至“齊師”。
○正義曰:於時齊無徵伐之事,不知師在何處。蓋齊侯疆理紀地,有師在紀。杜雲“書姦”,姦發夫人,當嚮紀地從之。不言會者,往其軍內就齊侯耳,不行會禮。
秋,郳犁來來朝。附庸國也。東海昌慮縣東北有郳城。犁來,名。○郳,五兮反,國名,後為小邾。犁,力兮反。慮,如字,又力於反。
鼕,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
【傳】五年,“秋,郳犁來來朝”。名,未王命也。(未受爵命為諸侯,傳發附庸稱名例也。其後數從齊桓以尊周室,王命以為小邾子。○數音朔。)
[疏]註“未受”至“邾子”。
○正義曰:郳者,附庸之國。犁來,其君之名。傳言未王命者,解其稱名之意。由未得爵命為諸侯,故稱名也。經書其名,傳言未王命,此傳所發即是附庸稱名之例。例當稱名,故儀父稱字為貴之也。郳之上世出於邾國。《世本》雲:“邾顔居邾,肥徙郳”,宋仲子註云:“邾顔別封小子肥於郳,為小邾子。”則顔是邾君,肥始封郳。《譜》雲:“小邾,邾俠之後也。夷父顔有功於周,其子友別封為附庸,居郳。曾孫犁來,始見《春秋》,附從齊桓以尊周室,命為小邾子。穆公之孫惠公以下。《春秋》後六世而楚滅之。”《世本》言肥,杜《譜》言友,當是一人。僖七年經書“小邾子來朝”,知齊桓請王命命之。
鼕,伐衛,納惠公也。惠公,朔也。桓十六年出奔齊。
【經】六年,春,王正月,王人子突救衛。(王人,王之微官也,雖官卑而見授以大事,故稱人而又稱字。)
[疏]“六年註王人”至“稱字”。
○正義曰:昭十二年傳稱“叔孫昭子三命逾父兄”,則昭子之父叔孫豹再命也,再命而名見於經。知諸侯之卿再命、三命皆書名,一命乃稱人。諸侯之臣既然,則王朝之臣亦然。《周禮》王之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故杜以為劉夏石尚稱名氏者,上士、中士也,稱王人者,下士也。僖八年《公羊傳》曰:“王人微者”。知此王人亦微者,故云“王人,王之微官也”。春秋之世,二字而子在上者,皆是字,故知子罕是字。救衛必以師救,而文不稱師,於例為將卑師少,以卑官而帥少師救衛,不能使衛侯不入,是無功也。無功而稱字者,以朔既讒構取國,而又不能於民,王意即定,黔牟不欲使朔得人,故遣師救之。時史惡諸侯逆王命,故尊王使,言子突雖則官卑,蒙王授以大事,故稱人而又稱字,貴王人所以責諸侯也。《釋例》曰:“莊六年,五國諸侯犯逆王命以納衛朔,大其事,故字王人謂之子突。”是說進之意也。進之不稱名而越稱字者,王之上士、下士爵同而命異耳。進之同中士,未足以為榮,故超從大夫之例,稱字以貴之也。文二年,垂隴之會,晉士穀堪其事即書名氏,似若真為卿然,故不復稱人。此貴子突止為敦責諸侯,非是人實堪進,故稱人,依其本班,稱字,見其別有所為耳。《穀梁傳》曰:“王人,卑者也,稱名,貴之也,善救衛也。救者善,則伐者不正矣。”杜意取彼為說,唯以子突為字耳。範寧註《穀梁》,亦云此“名”當為“字”誤爾。
夏,六月,衛侯朔入於衛。朔為諸侯所納,不稱歸而以國逆為文,朔懼失衆心,以國逆告也。歸入例在成十八年。
[疏]註“朔為”至“八年”。
○正義曰:去年齊、宋、陳、蔡伐衛,傳曰:“納惠公也。”此年衛侯得入,則是諸侯納之,當言歸,而經書“入”。成十五年宋華元奔晉,宋人迎而反之,當言“復歸”,而經書“歸”。《釋例》曰:“朔懼有違衆之犯,而以國逆告。華元實國逆,欲挾晉以自助,故以外納赴,《春秋》從而書之,示二子之情也。”凡諸侯外納有三:一者,以言語告請得入,“蔡季歸於蔡”是也;二者,興師送入其國,“楚人圍陳,納頓子於頓”是也;三者,所納之君別在他國,而諸侯師伐彼國,令其得入,今公及諸侯伐衛是也。
秋,公至自伐衛。無傳。告於廟也。
螟。無傳。為災。○螟,亡丁反。
鼕,齊人來歸衛俘。《公羊》、《穀梁》經傳皆言“衛寶”,此傳亦言“寶”。唯此經言“俘”,疑經誤。俘,囚也。○俘,芳夫反。
[疏]註“公羊”至“囚也”。
○正義曰:《釋例》曰:“‘齊人來歸衛寶’,《公羊》、《穀梁》經傳及左氏傳皆同。唯左氏經獨言‘衛俘’,考三傢經傳有六,而其五皆言‘寶’,此必左氏經之獨誤也。案《說文》‘保,從人,省聲。古文不省’。然則古字通用‘寶’或‘’字,與‘俘’相似,故誤作‘俘’耳。”杜既以為誤,而又解俘為囚,是其不敢正决,故且從之。
【傳】六年,春,王人救衛。
夏,衛侯入,放公子黔牟於周,放甯跪於秦,殺左公子洩、右公子職,甯跪,衛大夫。宥之以遠曰放。○甯,乃定反。跪,其毀反。宥音又。乃即位。君子以二公子之立黔牟為不度矣。夫能固位者,必度於本末而後立衷焉。不知其本,不謀。知本之不枝,弗強。本末,終始也。衷,節適也。譬之樹木,本弱者其枝必披,非人力所能強成。○度,待洛反,下同。衷,丁仲反,註同;王音忠。強,其丈反,註同。披,普靡反,又普知反。《詩》雲:“本枝百世。”《詩·大雅》,言文王本枝俱茂,蕃滋百世也。○蕃音煩。
[疏]“君子”至“百世”。
○正義曰:君子以二公子之立黔牟也,為不知揆度形勢矣。夫立人為君,使能自堅固其位者,必當揆度於本末。度其本者,謂其人才德賢善,根本牢固;度其末者,謂其久終能保有邦國,蕃育子孫,知其堪能自固而後立其衷焉。衷謂節適,言使得節適時,乃立之也。若不能知其本之可立與否,則不當謀之。如似樹木,知其根本之弱,不能生長枝葉,以喻所立之人材力劣弱,不能保有邦國,蕃育子孫,則不須自強立之。《詩》以樹木本幹喻適,枝葉喻庶,言文王子孫,本幹枝葉,適子庶子,皆傳國百世。由文王之德堪使蕃滋故也。劉炫雲:度其本謂思所立之人,有母氏之寵,有先君之愛,有彊臣之援,為國人所信服也。度其末,謂思所立之人有度量,有知謀,有治術,為下民所愛樂也。
鼕,齊人來歸衛寶,文薑請之也。公親與齊共伐衛,事畢而還。文薑淫於齊侯,故求其所獲珍寶,使以歸魯,欲說魯以謝慚。○說音悅。
楚文王伐申,過鄧。鄧祁侯曰:“吾甥也。”祁,謚也。姊妹之子曰甥。○祁,巨支反;《字林》上屍反。
[疏]註“祁謚”至“曰甥”。
○正義曰:謚法,經典不易曰祁。衛有石祁子,亦謚也。《釋親》雲:“謂我舅者,吾謂之甥。”是姊妹之子曰甥。
止而享之,騅甥、聃甥、養甥請殺楚子,皆鄧甥,仕於舅氏也。○騅音隹。鄧侯弗許。三甥曰:“亡鄧國者,必此人也。若不早圖,後君噬齊,若齧腹齊,喻不可及。○噬,市製反。齊,粗兮反。齧,五結反。其及圖之乎?圖之,此為時矣!”鄧侯曰:“人將不食吾餘。”言自害其甥,必為人所賤。
[疏]“人將不食吾餘”。
○正義曰:食謂啖之,為甥設享而因享害之,所有餘食,更為人設之,將賤吾,不肯復食啖吾之餘食也。《膏肓》以為楚、鄧彊弱相縣,若從三甥之言,楚子雖死,鄧滅曾不旋踵,若刳腹去疾,炊炭止沸,《左氏》為短。鄭箴雲:“楚之彊盛,從滅鄧以後。於時楚未為彊,何得雲‘彊弱相縣’。”蘇氏雲:“三甥既有此語,左氏因史記之文錄其實事。非君子之論,何以非之?”
對曰:“若不從三臣,抑社稷實不血食,而君焉取餘?”言君無復餘。○焉,於虔反。復,扶又反,下文同。弗從。還年,楚子伐鄧。伐申還之年。十六年,楚復伐鄧,滅之。魯莊公十六年,楚終強盛,為經書楚事張本。
[疏]註“魯莊公十六年”。
○正義曰:知非楚文王十六年者,以文王莊五年即位,至十九年卒。唯十五年耳。
【經】七年,春,夫人姜氏會齊侯於防。(防,魯地。)
夏,四月,辛卯,夜,恆星不見。恆,常也,謂常見之星。辛卯,四月五日,月光尚微,蓋時無雲,日光不以昏沒。○不見,賢遍反,註及傳皆同。
[疏]七年註“恆常”至“昏沒”。
○正義曰:“恆,常”,《釋詁》文。夜者,自昏至旦之總名。但此經不言夜中,則此言夜者,夜未至中,謂初昏之後耳,非竟夜不見星也。《穀梁》“夜”作“昔”。傳曰:“日入至於星出謂之昔,不見者,可以見也。”必如彼言,星出以前名之曰昔,則名昔之時法當未有星矣。何以怪其不見而書為異也?明經所言夜者,夜昏之後,星應見之時,而不見耳。《公羊傳》曰:“恆星者何?列星也。”言天官列宿常見之星也。於時周之四月,則夏之仲春。《月令》“仲春之月,日在奎,昏弧中”,鄭玄雲:“弧在輿鬼南。”則於時南方之星,盡當列見,謂常見之星者,謂南方星也。杜以《長歷》校之,知辛卯是四月五日也。杜以五日月光尚微,不能奄星使不見。若有雲蔽,當時復無雲,蓋日光不以昏沒,是故以為異也。
夜中,星隕如雨。如,而也。夜半乃有雲,星落而且雨,其數多,皆記異也。日光不匿,恆星不見,而云夜中者,以水漏知之。○夜中,夜半也,丁仲反,又如字。隕,於閔反,落也。匿,女力反。
[疏]註“如而”至“知之”。正義曰:《公羊》說“如雨”者,言其狀似雨也。此傳言“星隕如雨,與雨偕也”,偕訓為俱,與雨俱下,不得為狀似雨也。故轉如為而,謂星落而且雨,其數多,與雨雜下,所落非一星也。非常為異,害物為災,此二事雖是天之變異,不見物被災害,皆記異也。星隕非常,固可記異。雨乃常事,亦言之者,見星之隕,其勢宜明,時乃陰雨,雨內見星,所以為異。主言星之異,不言雨之為異也。夜之早晚,以星為驗。日光不匿,恆星不見,而云夜中者,以水漏知之。漏者,晝夜百刻。於時春分之月夜當五十刻,二十五刻而夜半也。
秋,大水。無傳。
無麥、苗。今五月,周之秋。平地出水,漂殺熟麥及五稼之苗。○漂,匹妙反,又匹遙反。
[疏]註“今五”至“之苗”。
○正義曰:直言無麥、苗,似是麥之苗,而知麥、苗別者,《公羊傳》曰:“曷為先言無麥,而後言無苗?待無麥,然後書無苗。”如彼傳文,知麥、苗別也。且此秋,今之五月,麥巳熟矣,不得方雲麥之無苗,故知熟麥及五稼之苗皆為水漂殺也。種之曰稼,斂之曰穡。《月令》五時食穀、黍、稷、麻、麥、豆,《周禮》謂之五穀,故云五稼之苗。何休雲:“禾初生曰苗,秀曰禾。”
鼕,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穀。無傳。穀,齊地,今濟北穀城縣。
【傳】七年,春,文薑會齊侯於防,齊志也。(文薑數與齊侯會。至齊地,則姦發夫人;至魯地,則齊侯之志,故傳略舉二端以言之。○數音朔。)
[疏]註“文薑”至“言之”。正義曰:文薑數與齊侯會者:二年於禚,四年於祝丘,五年如齊師,此年於防、於穀是也。哀十五年傳稱“齊緻禚、媚、杏於衛”,則禚是齊地。定五年傳稱“季平子行東野,卒於房”,則防是魯地。傳於齊地言書姦,於魯地言齊志,故知至齊地則姦發夫人,至魯地則齊侯之志也。二年會之始,此年會之末,故傳略舉二端以言之,明其餘意同也。杜於禚、於穀,皆言齊地,於祝丘言魯地,見其有二意。若其不然,桓五年經書“城祝丘”,祝丘魯地,不須解之。《釋例》曰:“婦人無外事,見兄弟不逾閾。故其他行,非禮所及,亦例所不存。而當其時實有出入,或以事宜,或以淫縱,小君之行,不得不書,故直書其行,而其善惡各係於本。會於禚,傳稱書姦,夫人入齊地也。會於防,傳稱齊志,齊侯入魯地也。於經無例,傳以實言之。”
夏,恆星不見,夜明也。星隕如雨,與雨偕也。偕,俱也。○偕音皆。秋,無麥、苗,不害嘉穀也。黍稷尚可更種,故曰不害嘉穀。
【經】八年,春,王正月,師次於郎,以俟陳人、蔡人。(無傳。期共伐郕,陳、蔡不至,故駐師於郎以待之。)
[疏]“八年註期共”至“待之”。
○正義曰:唯言以俟陳、蔡,不知何故待之。下有“師及齊師圍郕”,或與陳、蔡同計,故云“期共伐郕,陳、蔡不至,故待之”。賈逵及說《穀梁》者皆云陳、蔡欲伐魯,故待之。陳、蔡於魯竟絶路遙,《春秋》以來末嘗構怨,何因輒伐魯也?又俟者,相須同行之辭,非防寇拒敵之稱,若是畏其來伐,當謂之禦,不得稱俟,故知“期共伐郕”耳。何休、服虔亦言欲共伐郕。
甲午,治兵。治兵於廟,習號令,將以圍郕。
[疏]註“治兵”至“圍郕”。正義曰:《周禮》:“中春,教振旅;中秋,教治兵。”《穀梁傳》曰:“出曰治兵,習戰也;入曰振旅,習戰也。”《公羊傳》曰:“出曰祠兵,入曰振旅,其禮一也,皆習戰也。”《釋天》雲:“出為治兵,尚威武也;入為振旅,反尊卑也。”孫炎雲:“出則幼賤在前,貴勇力也;入則尊老在前,復常法也。”彼言治兵、振旅皆謂因田獵而選車徒、教戰法、習號令,知此治兵亦是習號令,此治兵於廟,欲就尊嚴之處,使之畏威用命耳。但軍旅之衆非廟內所容,止應告於宗廟,出在門巷習之。昭十八年傳稱“鄭人簡兵大蒐,將為蒐除”,杜雲:“治兵於廟,城內地迫,故除廣之。”是告於廟,習於巷也。下有圍郕,知治兵為圍郕也。瀋雲《周禮》“中秋治兵”,《月令》孟春令雲“是月也,不可以稱兵”。所以甲午治兵者,以為圍郕。故非時治兵,猶如備難而城,雖非時不譏。瀋又云治兵之禮,必須告廟。告廟雖是內事,治兵乃是外事,故雖告廟,仍用甲午。且治兵則徵伐之類,又為圍郕,雖在郊內,亦用剛日。甲午治兵,《公羊》以為祠兵,謂殺牲饗士卒。
夏,師及齊師圍郕,郕降於齊師。二國同討而齊獨納郕。○降,戶江反,傳皆同。
[疏]“師及”至“齊師”。
○正義曰:於例,將卑師衆稱師,此直言師,則公不自將。傳稱“仲慶父請伐齊師”,聞郕降齊師,在國請耳,非是軍中請也。
秋,師還。時史善公剋己復禮,全軍而還,故特書師還。
[疏]註“時史”至“師還”。
○正義曰:《春秋》之例,公行徵伐,還則書至,命將出師未有書師還者也。慶父請伐齊師,欲以自圍郕之師,回伐齊師。若用其言,則方相戰鬥,師或喪敗。公乃自責無德,引罪歸己。時史善公剋己復禮,全軍而還,喜其得還,故特書師還也。傳言“君子是以善魯莊公”。君子謂當時之史,書此師還,以善魯莊公也。仲尼以為得理,故因而用之。“剋己復禮”,《論語》文也。剋,勝也。己雖恨齊勝情而止,責己而不責於人,合於禮意。僖三十年“秦、晉圍鄭”,傳稱“秦人竊與鄭盟,子犯請擊秦師,晉侯不許”,與此事同。而彼無善文者,魯莊中平之主,能有善事,故為可嘉。晉文身為霸主,而私自恨鄭,引秦共伐,而秦人背之,失其所與,則為不知。得免不知之譏,巳為幸矣,雖不從子犯,未足可尚。時史不善其事,故仲尼亦無褒文。
鼕,十有一月,癸未,齊無知弒其君諸兒。稱臣,臣之罪也。○兒,如字,一音五兮反。
【傳】八年,春,治兵於廟,禮也。“夏,師及齊師圍郕。郕降於齊師”。仲慶父請伐齊師。(齊不與魯共其功,故欲伐之。)公曰:“不可!我實不德,齊師何罪?罪我之由。《夏書》曰:‘臯陶邁種德,(《夏書》,逸《書》也。稱臯陶能勉種德。邁,勉也。○夏,戶雅反,後放此。陶音遙。)德,乃降。’
[疏]“夏書”至“乃降”。
○正義曰:此《虞書·臯陶謨》之文,以述禹事,故傳謂之《夏書》。孔安國以為邁,行;種,布;降,下也。言臯陶能行、布其德,德乃下洽於民,故民歸之。今引之斷章,取證降義,當言臯陶能布行其德,由其有德,乃為人降服也。杜不見古文,故以為逸《書》,以邁為勉,言臯陶能勉力種樹功德,不知“德乃降”亦是《書》文,謂為莊公之語,故隔從下註,言能自慕臯陶之種德,乃人自降服之。自恨不能如臯陶也。
姑務脩德以待時乎。”言苟有德,乃為人所降服,姑,且也。“秋,師還”。君子是以善魯莊公。傳言經所以即用舊史之文。
齊侯使連稱、管至父戌葵丘。連稱、管至父,皆齊大夫。戍,守也。葵丘,齊地,臨淄縣西有地名葵丘。○稱,尺證反,又如字。瓜時而往,曰:“及瓜而代。”期戍,公問不至。問,命也。○期音基,本亦作期。請代,弗許。故謀作亂。僖公之母弟曰夷仲年,生公孫無知,有寵於僖公,衣服禮秩如適,適,大子。○適,丁歷反,註同。襄公絀之。二人因之以作亂。二人,連稱、管至父。○絀,敕律反。連稱有從妹在公宮,無寵。使間公,伺公之間隙。○從,纔用反,下從者皆同。間,如字,註同;或古莧反,非。曰:“捷,吾以女為夫人。”捷,剋也。宣無知之言。○捷,在接反。女音汝。
鼕,十二月,齊侯遊於姑棼,遂田於貝丘。姑棼、貝丘,皆齊地。田,獵也。樂安博昌縣南有地名貝丘。○棼,扶雲反。貝,補蓋反。樂音洛。見大豕,從者曰:“公子彭生也。”公見大豕,而從者見彭生,皆妖鬼。公怒,曰:“彭生敢見!”射之,豕人立而啼。公懼,隊於車,傷足喪屨。反,誅屨於徒人費,誅,責也。○敢見,賢遍反。射,食亦反。啼,田兮反。隊,直類反。喪,息浪反。屨,九具反。費音祕。弗得,鞭之,見血。走出,遇賊於門,劫而束之。費曰:“我奚禦哉!”襢而示之背,信之。費請先入,詐欲助賊。○禦,魚呂反。襢音但。伏公而出,鬥死於門中。石之紛如死於階下。石之紛如,齊小臣,亦鬥死。○紛,敷文反。遂入,殺孟陽於床。孟陽,亦小臣,伐公居床。○床,士良反。曰:“非君也,不類。”見公之足於戶下,遂弒之。而立無知。經書十一月癸未,《長歷》推之,月六日也。傳云十二月,傳誤。
初,襄公立,無常。政令無常。鮑叔牙曰:“君使民慢,亂將作矣!”奉公子小白出奔莒。鮑叔牙,小白傅。小白,僖公庶子。○鮑,步卯反。亂作,管夷吾、召忽奉公子糾來奔。管夷吾、召忽,皆子糾傅也。子糾,小白庶兄。來不書,皆非卿也。為九年公伐齊、納子糾、齊小白入於齊傳。○召,時照反。糾,居黝反。初,公孫無知虐於雍廩。雍廩,齊大夫。為殺無知傳。○廩,力錦反。
【經】九年,春,齊人殺無知。(無知弒君而立,未列於會,故不書爵,例在成十六年。)
[疏]九年註“無知”至“六年”。
○正義曰:無知弒君自立,則是為齊君矣,而不言弒其君者,為未列於會,故不書爵,不書爵者,正謂不書弒其君也。《釋例》曰:“諸侯不受先君之命而篡立,得與諸侯會者,則以成君書之。齊商人、蔡侯般之屬是也。若未得接於諸侯,則不稱爵。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蔡人殺陳佗,齊人殺無知,衛人殺州籲、公子瑕之屬是也。諸侯篡立,雖以會諸侯為正,此列國之製也。至於國內,策名委質,即君臣之分巳定,故雖殺不成君,亦與成君同義也。”是言殺而不稱君之義也。曹伯負芻殺大子而自立,成十五年晉侯討而執之,十六年曹人請於晉,曰若有罪,則君列侯會矣。是列會則成君,故指彼以為例。
公及齊大夫盟於蔇。齊亂無君,故大夫得敵於公,蓋欲迎子糾也。來者非一人,故不稱名。蔇,魯地,琅邪繒縣北有蔇亭。○蔇,其器反。繒,纔陵反。
[疏]註“齊亂”至“蔇亭”。
○正義曰:僖二十九年傳曰:“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是大夫不得敵公也。若敵公,則經沒公不書,而貶卿稱人,翟泉之盟是也。此不沒公者,齊亂無君,故大夫得敵公,既得敵公,當書名氏,而直言齊大夫者,來者非一人,故不稱名也。文十年宋人殺其大夫,傳曰:“不稱名,衆也。。”是衆則不得書名。
夏,公伐齊,納子糾。
[疏]“公伐齊,納子糾”。
○正義曰:《公羊傳》曰:“糾者何?公子糾也。何以不稱公子?君前臣名也。”何休曰:“嫌當為齊君,在魯君前不為臣禮。”故去公子,見臣於魯也。賈逵雲:“不言公子,次正也,《公羊》之說不可通於《左氏》,次正不稱公子,其事又無所出。”案今定本經文糾之上且有子字。自外入內不稱公子者多,唯有楚公子比稱公子。蓋告辭有詳略,故為文不同。此有伐齊之文,故不須言於齊。納捷菑於邾,為無伐邾之文,故須言於邾。
齊小白入於齊。二公子各有黨,故雖盟而迎子糾,當須伐乃得入,又出在小白之後。小白稱入,從國逆之文,本無位。
[疏]註“二公”至“無位”。
○正義曰:傳稱鮑叔牙以小白奔莒,管夷吾、召忽奉子糾來奔。則二子在國寵均勢敵,故國內各有其黨,令齊大夫來盟於蔇,直是子糾之黨來迎子糾耳。小白之黨猶自嚮莒迎小白也。若其舉國同心共推子糾,來迎即宜付之,不須以盟要之。今既與之盟而興師送糾,是二公子各自有黨,須伐乃得入,故公伐齊也。昭十三年傳稱“桓公有國、高以為內主”,則國子、高子是小白之黨也。彼雲小白既早,公送子糾又遲,公伐齊納子糾始行即書,小白入齊得告乃書。故至齊之時,出小白之後。然傳例曰:“凡去國,國逆而立之曰入。”小白稱入,從國逆之文,以其本無位也,若本有位,則當雲復歸。賈、服以為齊大夫來迎子糾,公不亟遣,而盟以要之。齊人歸迎小白。謂迎小白者,疑是盟蔇大夫,故杜言各自有黨以解之。
秋,七月,丁酉,葬齊襄公。無傳。九月乃葬,亂故。
八月,庚申,及齊師戰於乾時,我師敗績。小白既定而公猶不退師,歷時而戰,戰遂大敗。不稱公戰,公敗諱之。乾時,齊地,時水在樂安界,岐流。旱則竭涸,故曰乾時。○乾音幹。岐,其宜反,又巨移反。涸,戶各反。
[疏]註“小白”至“乾時”。正義曰:公以夏伐齊,巳出小白之後。齊人得葬襄公,便是國寧位定。公可退而不退,戰而敗績,是公之罪。時史書策不稱公戰,公敗,為公諱也。若言此戰非公,是將卑師衆,故直言師戰師敗耳。此戰雖諱,猶書敗。升陘之戰,敗亦不書者,彼為獲公胄,恥,諱之深,故不書敗也。
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公子為賊亂,則書。齊實告殺而書齊取殺者,時史惡齊志在譎以求管仲,非不忍其親,故極言之。○惡,烏路反。譎,古穴反。
[疏]“取子糾殺之”。正義曰:此名糾耳,稱子者,《公羊傳》曰:“其稱子糾何?貴也。其貴奈何?宜為君者也。”何休雲:“以君薨,稱子某,言之者,著其宜為君,從未逾年君例。”賈逵雲:“稱子者,愍之。”案定本上“納子糾”巳稱子,則此言子,非愍之也。瀋雲:齊人稱子糾,故魯史從其所稱,而經書子糾,知者,傳云“子糾,親也,請君討之”,豈復是愍之乎!劉與賈同。註“公子”至“言之”。
○正義曰:諸侯之臣為卿,乃見經。公子為賊亂者,則書其名,不問位之貴賤。《釋例》曰:“禍福不告則不書,然則國之大事見告,則皆承告而書,貴賤各以所告為文也。福莫大於享國有傢,禍莫甚於骨肉相殘。故公子取國及為亂見殺者,亦皆書之。不必係於為卿,故子糾、意恢以公子見書於經也。”是說公子書經之意也。
鼕,瀎洙。無傳。洙水在魯城北,下合泗。瀎深之,為齊備。○瀎,蘇俊反,深也。洙音殊,水名。泗音四。
[疏]註“洙水”至“齊備”。
○正義曰:《釋例》雲:“洙水出魯國東北,西南入沇水,下合泗。”《公羊傳》曰:“洙者何?水也。瀎之者何?深之也。曷為深之?畏齊也。”是畏齊,故深之為阻固也。
【傳】九年,春,雍廩殺無知。
“公及齊大夫盟於蔇”,齊無君也。
夏,公伐齊,納子糾。桓公自莒先入。桓公,小白。
秋,師及齊師戰於乾時,我師敗績,公喪戎路,傳乘而歸。戎路,兵車。傳乘,乘他車。喪,息浪反。傳,直專反。又丁戀反。傳乘,繩證反,註“傳乘”字同。乘他如字。
秦子、梁子以公旗闢於下道,二子,公禦及戎右也,以誤齊師。○僻音避,本亦作闢,一音婢亦反。是以皆止。止,獲也。鮑叔帥師來言曰:“子糾,親也,請君討之。鮑叔乘勝而進軍,志在生得管仲,故託不忍之辭。管、召,讎也,請受而甘心焉。”管仲射桓公,故曰讎。甘心,言欲快意戮殺之。○召,詩照反。讎,市由反。射,食亦反。乃殺子糾於生竇,生竇,魯地。○竇音豆。召忽死之。管仲請囚,鮑叔受之,及堂阜而稅之。堂阜,齊地。東莞蒙陰縣西北有夷吾亭。或曰:鮑叔解夷吾縛於此,因以為名。○稅,本又作“說”,同,上活反,一音失銳反。解,古買反。縛,扶略反。歸而以告曰:“管夷吾治於高傒,高傒,齊卿高敬仲也。言管仲治理政事之才,多於敬仲。○治,直吏反,註同。傒音兮。使相可也。”
[疏]“鮑叔”至“可也”。
○正義曰:此傳大略,世有《管子》書者,或是後人所錄,其言甚詳。其《小匡》篇曰:“桓公自莒反於齊,使鮑叔牙為宰。鮑叔辭曰:‘君有加惠於臣,使臣不凍餒,則是君之賜也。若必治國傢,則非臣之所能也,其唯管夷吾乎!臣之所不如夷吾者五:寬惠愛民,臣不如也;治國不失秉,臣不如也;忠信可結於諸侯,臣不如也;製禮義可法於四方,臣不如也;介胄執枹,立於軍門,使百姓皆知勇,臣不如也。夫管子,民之父母也,將欲治其子,不可棄其父母。’公曰:‘管夷吾親射寡人,中鈎,殆於死,今乃用之,可乎?’鮑叔曰:‘彼為其君勤也,君若宥而反之,其為君猶是也。’公曰:‘然則為之奈何?’鮑叔曰:‘君使人請之魯。’公曰:‘夫施伯,魯之謀臣也。彼知吾將用之,必不吾與。’鮑叔曰:‘君詔使者曰,寡君有不令之臣在君之國,原請之以戮於群臣。魯君必諾。且施伯之知夷吾之才,必將緻魯之政。夷吾受之,則魯能弱齊矣。夷吾不受,彼知其將反齊,必殺之。君亟請之,不然無及。’公乃使鮑叔行成,曰:‘公子糾,親也,請君討之。’魯人為殺公子糾。又曰:‘管仲,讎也,請受而戮之。’魯君許諾。施伯謂魯侯曰:‘勿與。非戮之也,將用其政也。管仲,天下之賢人,今齊求而得之,則必長為魯國憂,君何不殺之而授其屍。’魯君曰:‘諾。’將殺管仲。鮑叔進曰:‘殺之齊,是戮齊也。殺之魯,是戮魯也。寡君原先得之,以徇於國,為群臣戮;若不生得,是君與寡君之賊比也。非敝邑之所請也,使臣不敢受命。’於是乎魯君乃不殺,遂生束縛而以與齊。鮑叔受而哭之,三舉。施伯從而笑之,謂大夫曰:‘管仲必不死矣,鮑叔之不忍戮賢人,其知知稱賢以自成也。’至於堂阜之上,鮑叔祓而浴之三。桓公親迎於郊。遂與歸,禮之於廟,三酌而問為政焉。”《外傳·齊語》與《管子》大同,《管子》當是本耳。《管子》無“治於高傒”之言。鮑叔之美管子,其言非一,說者各記所聞,故不同耳。
公從之。○相,息亮反。
【經】十年,春,王正月,公敗齊師於長勺。(齊人雖成列,魯以權譎稽之,列成而不得用,故以未陳為文。例在十一年。長勺,魯地。○勺,上酌反。陳,直覲反,十一年經註同。)
[疏]“十年註齊人”至“魯地”。
○正義曰:例稱“敵未陳曰敗某師,背陳曰戰”。此傳稱齊人成陳擊鼓,不應稱敗齊師,故解之。《孫子兵書》曰:“誓稽之使失其先後。”謂稽留彼敵,不時與戰,使先後失其次第。魯以曹劌之語,權謀譎詐以稽留之,列成而不得用,與未陳相似,故以未陳為文。《釋例》曰:“長勺之役,雖俱陳,而鼓音不齊。槜李之役,越人患吳之整,以死士亂吳,雖皆巳陳,猶以獨剋為文,舉其權詐。”是也。此註“稽”或作“掩”,誤耳,今定本作“稽”。
二月,公侵宋。無傳。侵例在二十九年。
三月,宋人遷宿。無傳。宋強遷之而取其地,故文異於邢遷。○強,其丈反。
夏,六月,齊師、宋師次於郎。不言侵伐,齊為兵主,背蔇之盟,義與長勺同。○背,音佩,傳同。
[疏]註“不言”至“勺同”。
○正義曰:此春敗齊師於長勺,傳稱“齊師伐我”,則今次於郎,亦是欲來伐我。而經並不稱侵伐,侵伐者,責罪之文也。桓十年,齊侯,鄭伯來戰於郎,傳曰:“我有辭也。”故不稱侵伐。則知此與長勺不書侵伐,亦為“我有辭也”。我有辭者,齊來伐我,為公伐齊納子糾來報伐也。公之伐齊,大夫來盟於蔇,許以子糾為君,令魯伐齊,納子糾,彼自背盟伐魯,非責魯也,魯有此辭,故齊人不合伐也。杜言二公子各有黨,則迎子糾者,非小白之徒,而責齊背盟者,言彼蔇盟,大夫背盟而從小白,誤公使伐齊耳,不言桓公背盟也。杜以傳於長勺之役有“伐我”之語,故就傳為解,而以此同之。
公敗宋師於乘丘。乘丘,魯地。○乘,繩證反。
秋,九月,荊敗蔡師於莘。荊,楚本號,後改為楚。楚闢陋在夷,於此始通上國,然告命之辭猶未合典禮,故不稱將帥。莘,蔡地。○莘,所巾反。將率,子匠反,率又作帥,同,所類反。
[疏]註“荊楚”至“蔡地”。
○正義曰:荊、楚一木二名,故以為國號亦得二名。終莊公之世,經皆書荊。僖之元年,乃書楚人伐鄭,蓋於爾時始改為楚,以後常稱楚也。他國雖將有尊卑,師有多少,或稱師,或稱將,不得直書國名,史之書策承彼告辭。此直稱國,知其告命之辭,未合典禮,故不稱將帥也。
以蔡侯獻舞歸。獻舞,祭季。
[疏]“以蔡侯獻舞歸”。
○正義曰:《穀梁傳》曰:“以歸,猶愈乎執也。”杜於隱七年註云:“但言以歸,非執也”。則以歸者,直將與其歸,不被囚執,其恥輕於執也。《釋例·得獲例》曰:“敵國交兵,亦有兵器之獲,欲殊別君臣,故於君曰滅,於臣曰獲。國君者,社稷之主,百姓之望,當與社稷宗廟共其存亡者也,而見獲於敵國,雖存若亡,死之與生,皆與滅同。至於偏軍元帥,君之臣僕,出身致命,榮辱得失,自其常事。故傳曰:鬍子髡、瀋子逞滅,獲陳夏齧’,君臣之辭也。”如杜此言,師敗身虜亦應稱滅。此不言滅。而云以歸者,《釋例》所云據宗廟社稷巳亡,而君見獲於敵,君身雖在,與亡無異,皆以滅為文,則定六年“鄭遊速帥師滅許,以許男斯歸”是也。若社稷宗廟不亡,君身見獲於敵,則雲以歸,“此蔡侯獻舞歸”是也。劉炫雲“在陳死,則稱滅,以還者,則言以歸”,以規杜氏,非也。
鼕,十月,齊師滅譚。譚國在濟南平陵縣西南。傳曰:“譚無禮。”此直釋所以見滅。經無義例,他皆放此。滅例在文十五年。○譚,徒南反。譚子奔莒。不言出奔,國滅無所出。
[疏]註“不言”至“所出”。
○正義曰:《公羊傳》曰:“何以不言出?國巳滅矣,無所出也。”
【傳】十年,春,齊師伐我。(不書侵伐,齊背蔇之盟,我有辭。)公將戰,曹劌請見。(曹劌,魯人。○劌,古衛反。見,賢遍反,下同。)
[疏]註“曹劌,魯人”。
○正義曰:《史記》作“曹沬”,亦云:“魯人”。
其鄉人曰:“肉食者謀之,又何間焉”。肉食,在位者。間猶與也。○間,間厠之間,註同。與音預。
[疏]註“肉食”至“與也”。
○正義曰:《孟子》論庶人云:“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是賤人不得食肉,故云在位者也。襄二十八年傳說子雅、子尾之食雲“公膳日雙雞”,昭四年傳說頒冰之法雲“食肉之祿,冰皆與焉,大夫命婦喪,浴用冰”。蓋位為大夫,乃得食肉也。間謂間雜,言不應間其中而為之謀,故云“間猶與也”。
劌曰:“肉食者鄙,未能遠謀。”乃入見。問何以戰?公曰:“衣食所安,
[疏]“衣食所安”。
○正義曰:公意衣食二者,雖所以安身,然亦不敢專巳有之,必以之分人。
弗敢專也,必以分人。”對曰:“小枯未徧,民弗從也。”分公衣食,所惠不過左右,故曰未徧。○徧音遍,註同。公曰:“犧牲玉帛,
[疏]“犧牲玉帛”。
○正義曰:四者皆祭神之物。《麯禮》曰:“天子以犧牛,諸侯以肥牛。”鄭玄雲:“犧,純毛也。肥,養於滌也。”然則牲謂三牲,牛、羊、豕也。犧者,牲之純色也。魯自得用天子之禮,要犧牲相配之語,未必為得用,乃言之也。
弗敢加也,必以信。”祝辭不敢以小為大,以惡為美。○犧,許宜反。對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孚,大信也。
[疏]註“孚大信也”。
○正義曰:孚亦信耳,以言“小信未孚”,故解孚為大信以形之。
公曰:“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必盡巳情。察,審也。對曰:“忠之屬也,上思利民,忠也。○屬音蜀。
[疏]註“上思利民,忠也”。
○正義曰:桓六年傳文也。言以情審察,不用使之有枉,則是思欲利民,故為忠之屬也。
可以一戰,戰則請從。”公與之乘。共乘兵車。○從,纔用反。乘,繩證反。戰於長勺,公將鼓之。劌曰:“未可。”齊人三鼓,劌曰:“可矣。”齊師敗績。公將馳之。劌曰:“未可。”下視其轍。視車跡也。○三,息暫反,又如字。轍,直列反。登軾而望之,
[疏]“登軾而望之”。正義曰:《考工記》雲:兵車之廣六尺有六寸三分,車廣去一以為隧,隧謂輿內,前後深四尺四寸也。三分其隧,一在前,二在後,以揉其式。式在輿間,從前量之深一尺四寸三分寸之二也。以其廣之半為之式崇,崇三尺三寸也。謂當車輿之內,去前軫一尺四寸三分寸之二,下去車板三尺三寸,橫施一木名之曰軾,得使人立於其後,時依倚之。曹劌登軾,得臣雲君馮軾,皆謂此也。
曰:“可矣。”遂逐齊師。既剋,公問其故。對曰:“夫戰,勇氣也。一鼓作氣,再而衰,三而竭。彼竭我盈,故剋之。夫大國難測也。懼有伏焉。恐詐奔。○軾音式。伏如字,舊扶又反。吾視其轍亂,望其旗靡,故逐之。”旗靡轍亂,怖遽。○旗音其。靡音美。怖,普布反。遽,其據反。
夏,六月,齊師、宋師次於郎。公子偃曰:“宋師不整,可敗也。公子偃,魯大夫。宋敗,齊必還,請擊之。”公弗許。自雩門竊出,蒙臯比而先犯之。雩門,魯南城門。臯比,虎皮。○雩音於。比音毗,註同。
[疏]註“雩門”至“虎皮”。
○正義曰:雩門,為魯南城門。蓋時人猶以名之,故知也。僖二十八年傳稱“胥臣蒙馬以虎皮”,此雲“蒙臯比而先犯之”,事與彼同。知臯比是虎皮也。以胥臣之事譬之,必知定是虎皮,其名曰臯比,則其義未聞。《樂記》雲:“倒載幹戈,包之以虎皮,名之曰建櫜。”鄭玄以為兵甲之衣曰櫜。櫜,韜也,而其字或作建臯。故服虔引以解此。
公從之,大敗宋師於乘丘。齊師乃還。
蔡哀侯娶於陳,息侯亦娶焉。息媯將歸,過蔡。蔡侯曰:“吾姨也。”妻之姊妹曰姨。
[疏]註“妻之姊妹曰姨”。
○正義曰:《釋親》雲“妻之姊妹同出為姨”,孫炎雲“同出,俱已嫁也”。
止而見之,弗賓。不禮敬也。息侯聞之,怒,使謂楚文王曰:“伐我,吾求救於蔡而伐之。”楚子從之。秋九月,楚敗蔡師於莘,以蔡侯獻舞歸。
齊侯之出也,過譚,譚不禮焉。及其入也,諸侯皆賀,譚又不至。以九年入。○過,古禾反。鼕,齊師滅譚,譚無禮也。譚子奔莒,同盟故也。傳言譚不能及遠,所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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