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类 春秋𠔌梁傳註疏   》 捲七      範寧 Fan Ning    楊士勳 Yang Shixun

  ◎僖公
  起元年,盡五年
  
  僖公
  名申,惠王十八年即位。
  [疏]《魯世傢》僖公名申,莊公之子,閔公庶兄,以惠王十八年即位。《謚法》:“小心畏忌曰僖。”
  
  元年,春,王正月。繼弒君不言即位,正也。
  弒音試,後皆同。
  齊師、宋師、曹師次於聶北,救邢。
  聶北,邢也。○聶,女輒反。救不言次,
  據莊六年“王人子突救衛”,不言次。
  [疏]傳“救不言次”。○釋曰:“王人子突救衛”,上有伐文。今無見伐文,而云救邢者,莊三十二年,狄伐邢,邢國遂滅,而齊救之,錄其本意,故經言救。傳以次非救急之事,故云非救也。知邢國滅者,《公羊傳》雲:“不及事者何?邢已亡矣。孰亡之?蓋狄滅之。”又經書“城邢”,是國滅也。滅而不書者,《公羊傳》雲:“曷為不言狄滅之?為桓公諱也。”是為齊桓諱,故不言狄滅邢也。然則滅衛諱而書入,邢全不書之者,二事不可全掩,故諱而書一也。邢不書入,故有救次之文。衛亡書入,故沒其救次耳。
  
  言次非救也。
  次,止也。救,赴急之意。今方停止,故知非救也。非救而曰救,何也?遂齊侯之意也。
  錄其本意。是齊侯與?
  怪其稱師。○與音餘。齊侯也。何用見其是齊侯也?
  據經書“齊師”。○見,賢遍反,下“復見”及註同。曹無師。曹師者,曹伯也。
  小國君將稱君,卿將稱人,不得稱師,言師則是曹伯也。曹君不可在師下,故知是齊侯。○君將,子匠反,下同。
  [疏]註“小國”至“稱師”。○釋曰:桓十三年傳云“戰稱人,敗稱師,重衆”,是師者重辭。《周禮》“小國一軍”,軍將雖命卿,小國之卿唯比大國之大夫,名氏不見,例當稱人,故不得言師也。是知言師者,即國君也。然師是重辭,所以楚滅蔡,亦得稱師。齊侯不足乎揚,亦稱師者,凡師者大國則得稱之,不論貶有輕重。《春秋》美惡不嫌同文,貶雖文同,輕重則自別。
  
  其不言曹伯,何也?以其不言齊侯,不可言曹伯也。其不言齊侯,何也?以其不足乎揚,不言齊侯也。
  救不及事,不足稱揚。○以其不足乎揚,絶句,稱揚也。
  夏,六月,邢遷於夷儀。
  闢狄難。夷儀,邢地。○難,乃旦反。
  [疏]註“夷儀,邢地”。○釋曰:以邢遷之,故知邢地。
  
  遷者,猶得其國傢以往者也。其地,邢復見也。
  非若宋人遷宿,滅不復見。○復,扶又反,下註並同。
  齊師、宋師、曹師城邢。是嚮之師也,使之如改事然,美齊侯之功也。
  是嚮聶北之師,當言遂,今復列三國者,美齊桓存亡國。○是鄉,許亮反,本又作嚮,註同。
  [疏]傳“嚮之師也”。○釋曰:前言師者,貶齊侯也。若嚮之師,便是彰桓之罪,而云美其功者,《春秋》文同義異者,上下甚衆。故齊侯前稱師以見貶,書次以彰惰,今之城邢,國滅而復存,齊桓過而能改,君子善之,故重列三國,所以美其功也。○“使之如改事然”。○釋雲:謂經不言遂,重列三國之師,若似更別來城,不因前事,故云“改事然”。
  
  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於夷。
  哀薑。夫人薨不地。地,故也。
  齊人以歸。不言以喪歸,非以喪歸也。加喪焉,諱以夫人歸也。
  泰曰:“齊人實以夫人歸,殺之於夷。諱,故使若自行至夷,遇疾而薨,然後齊人以喪歸也。歸在薨前,而今在下,是加喪之文也。經不言以喪歸者,以本非以喪歸也。傳例曰:‘以者,不以者也。’微旨見矣。”○見,賢遍反。其以歸,薨之也。
  以歸然後殺之。
  [疏]“不言”至“之也”。○釋曰:“不言以喪歸”,謂承夫人薨於夷下,不云齊人以喪歸也。“非以喪歸”,謂元本實不以喪歸,故不得言之也。“加喪焉”者,謂齊人以夫人歸,然後殺之,今經書薨文在上,是加喪之文也。謂諱齊人以我夫人殺之,故加喪文於上,似若夫人行至夷,遇疾而死,然後齊人以其喪歸也。“其以歸,薨之”者,謂其實以歸之,然後始薨之。實殺,傳言“薨之”者,傳以經文諱殺,故順經為文。○註“傳例”至“見矣”。○釋曰:桓十四年傳文,彼註云:“不以者,謂本非所得製,今得以之也。”範引之者,證齊人不合以夫人見此微旨。
  
  楚人伐鄭。
  [疏]“楚人伐鄭”。○釋曰:不以州言之者,以楚雖荊蠻,漸自通於諸夏,國轉強大,與中國抗衡,故不復州舉之。或以為言楚,所以駁鄭,然則從此以後盡稱楚,豈皆是駮鄭乎?其說非也。何休雲:“稱楚人者,為僖公諱與夷狄交婚,故進之,使若中國也。”《穀梁》無交婚之事,其言不可通於此也。杜預雲:“荊始改號曰楚。”案莊十四年傳云:“荊者何?州舉之也。州不如國。”註云“言荊不如言楚”則亦與杜預異也。
  
  八月,公會齊侯、宋公、鄭伯、曹伯、邾人於檉。
  檉,宋地。○檉,敕貞反,一本作朾,音同。
  九月,公敗邾師於偃。
  偃,邾地。○敗,必邁反,下皆同。偃,於免反,一本作堰,同。
  [疏]“九月”至“於偃”。○釋曰:公所以敗邾師者,此傳無說。何休雲:“公怨邾,以夫人與齊,故敗之。”未知範意然不。
  
  不日,疑戰也。疑戰而曰敗,勝內也。
  鼕,十月,壬午,公子友帥師敗莒師於麗,獲莒挐。
  麗,魯地。傳例曰:“獲者,不與之辭。”○麗,力池反。挐,女居反,又女加反。莒無大夫,其曰莒挐,何也?
  據非大夫不書。以吾獲之,目之也。內不言獲,
  獲者不與之辭,主善以內,故不言獲。此其言獲,何也?
  據文十一年“叔孫得臣敗狄於鹹”,不言獲長狄。
  [疏]註“據文”至“長狄”。○釋曰:此傳云“惡公子之紿”,彼傳諱重傷,故不言獲。獲者不與之辭,內不言獲,乃是常例。至於長狄則異於餘獲,宜書之以表功,而經文略之,由重傷故也。此註據之,以為證者,取不書獲之成文,不言義旨全合也。
  
  惡公子之紿。
  紿,欺紿也。○惡,烏路反。紿,徒乃反。紿者奈何?公子友謂莒挐曰:“吾二人不相說,士卒何罪?”屏左右而相搏,公子友處下左右曰:“孟勞!”孟勞者,魯之寶刀也。公子友以殺之。然則何以惡乎紿也?
  據得勝地。○說音悅。卒,子忽反。搏音博,手搏也。勞如字;孟勞,寶刀名。曰,棄師之道也。
  江熙曰:“經書‘敗莒師’,而傳云二人相搏,則師不戰,何以得敗?理自不通也。夫王赫斯怒,貴在爰整。子所慎三,戰居其一。季友令德之人,豈當捨三軍之整,佻身獨鬥,潛刃相害,以决勝負者哉?雖千載之事難明,然風味之所期,古猶今也,此又事之不然,傳或失之。”○赫,呼白反。捨音捨。佻,他堯反,又徒堯反。
  [疏]註“江熙”至“失之”。○釋曰:《老子》雲:“以政治國,以奇用兵。”季子知莒挐之可擒,棄文王之整旅,佻身獨鬥,潛刀相爭,據禮雖乖,於權未爽,縱使理違,猶須申傳,況傳文不知,江生何以為非乎?又且季子無輕鬥之事,經不應書獲,傳不須雲“棄師之道”。既經傳文符,而江熙妄難,範引其說,意亦同之,乃是範失,非傳失之。又經書獲,所以惡季子之紿。今江熙雲,季子令德也,則是非獨不信傳,亦是不信經。
  
  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其不言薑,以其殺二子,貶之也。
  二子,子般、閔公。或曰,為齊桓諱殺同姓也。
  為,於偽反。
  [疏]“為齊”至“姓也”。○釋曰:討夫人於齊桓非是姑姊,即是妹侄,而直雲同姓者,以夫人失母之道,殺子外奔,齊桓討之,信得其罪,既疏而遠之,托言同姓。
  
  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楚丘者何?衛邑也。國而曰城,此邑也,其曰城,何也?
  據元年“齊師、宋師、曹師城邢”,邢,國也。封衛也。
  閔二年“狄入衛”,遂滅。則其不言城衛,何也?衛未遷也。其不言衛之遷焉,何也?
  據元年“邢遷於夷儀”,言遷也。不與齊侯專封也。其言城之者,專辭也。故非天子不得專封諸侯,諸侯不得專封諸侯,雖通其仁,以義而不與也。
  存衛是桓之仁,故通令城楚丘。義不可以專封,故不言遷衛。○令,力呈反。故曰,仁不勝道。
  仁謂存亡國,道謂上下之禮。
  [疏]“楚丘”至“勝道”。○釋曰:楚丘何嫌非衛而傳言者,以無遷衛之文,故發之也。傳知是衛者,以《詩》雲“作於楚宮”,故知之也。此雲不言遷,不與齊侯專封,而元年城邢,美齊侯之功者,彼邢遷之後始城,則城者修舊之辭,非始立之稱,故可以美於齊桓。今衛國已滅,始城楚丘而國未遷,經言先城,後言遷,則是齊桓城而遷之,故不與專封也。然城鄭虎牢是邑,知楚丘非邑者,《詩》稱“楚宮”,明知非邑也。
  
  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薑。
  虞師、晉師滅夏陽。非國而曰滅,重夏陽也。虞無師,其曰師,何也?以其先晉,不可以不言師也。
  人不得居師上,貴賤之序。○夏陽,戶雅反,《左氏》作“下陽”。先,蘇薦反,下文及註同。
  [疏]傳“非國而曰滅”。○釋曰:此雲“非國而曰滅,重夏陽也”,昭十三年“吳滅州來”亦言滅者,虞虢之滅,由於夏陽之亡;州來,楚之大都,而吳滅之,令楚國稍弱,入郢之兆,由滅州來所致,故並書滅。○傳“虞無師”。○釋曰:小國無師,傳三發之者,並是小國,不合言師。燕為敗而重衆,故得言師。曹言師者,明其是君也。虞言師者,表其先晉也。以其言師不同,各舉備文耳。
  
  其先晉,何也?
  據小不先大。為主乎滅夏陽也。夏陽者,虞、虢之塞邑也。
  其地險要,故二國以為塞邑。○塞,蘇代反,註同。滅夏陽,而虞、虢舉矣。虞之為主乎滅夏陽,何也?晉獻公欲伐虢,荀息曰:“君何不以屈産之乘、垂棘之璧而藉道乎虞也?”
  荀息,晉大夫。屈邑産駿馬,垂棘出良璧。○屈,其勿反,又君勿反,地名也。乘,繩證反。駿音俊。藉,子夜反,及下“不藉”、“而藉”皆同。
  [疏]傳“虞、虢舉矣”。○釋曰:徐邈雲:“舉猶拔也。言晉滅夏陽,則虞、虢自此而拔也。”
  
  公曰:“此晉國之寶也,如受吾幣而不藉吾道,則如之何?”荀息曰:“此小國之所以事大國也。
  此謂璧馬之屬。
  [疏]傳“晉國之寶”。○釋曰:玉有美惡,出處不同。周有藍田,楚有和氏,宋有結緑,晉有垂棘,各是國之貴物,故云國之寶也。彼不藉吾道,必不敢受吾幣。如受吾幣而藉吾道,則是我取之中府,而藏之外府,取之中廄,而置之外廄也。”公曰:“宮之奇存焉,
  宮之奇,虞之賢大夫。○廄,音救。奇,其宜反。必不使受之也。”荀息曰:“宮之奇之為人也,達心而懦,
  懦,弱。○懦,乃亂反,又乃臥反。又少長於君。達心則其言略,
  明達之人,言則舉綱領要,不言提其耳,則愚者不悟。○少,詩召反,下同。長,丁丈反。提,徒兮反,本作題,音同。懦則不能強諫,少長於君,則君輕之。且夫玩好在耳目之前,而患在一國之後,此中知以上乃能慮之,臣料虞君,中知以下也。”公遂藉道而伐虢。宮之奇諫曰:“晉國之使者,其辭卑而幣重,必不便於虞。”虞公弗聽,遂受其幣而藉之道。宮之奇諫曰:“語曰:‘唇亡則齒寒。’其斯之謂與!”
  語,諺言也。○強,其良反,又其丈反。好,呼報反。知音智,下同。上,時掌反。料,力彫反,又力吊反。使,所吏反。便,婢面反。與音餘。諺音彥。
  
  [疏]傳“中知以下”。○釋曰:《論語》雲:“中人以上,可以語上。”今虞君中知以下則近愚,故不能遠慮也。
  
  挈其妻子以奔曹。獻公亡虢,五年而後舉虞。荀息牽馬操璧而前曰:“璧則猶是也。而馬齒加長矣。”
  猶是,言如故。○挈,去結反。操,七刀反。加長,丁丈反。
  [疏]“五年而後舉虞”。○釋曰:謂僖五年也。
  
  秋,九月,齊侯、宋公、江人、黃人盟於貫。
  貫,宋地。○貫,古亂反。貫之盟,不期而至者,江人、黃人也。江人、黃人者,遠國之辭也。中國稱齊、宋,遠國稱江、黃,以為諸侯皆來至也。
  [疏]傳“以為諸侯皆來至也”。○釋曰:《公羊傳》曰:“江人、黃人者何?遠國之辭也。遠國至矣,則中國曷為獨言齊、宋至爾?大國言齊、宋,遠國言江、黃,則其餘為莫敢不至也。”何休雲:“晉、楚大於宋,不序晉、楚而言序宋者,時實晉、楚之君不至,但君子成人之美,故褒益以為遍至之辭,所以奬大霸功而勉盛德也。”事或然矣。魯雖復非大,《春秋》以魯為主,魯若與會,必書公。但魯亦不至,故不書之。或以為魯公亦在,舉大以包之,故不得以魯為主耳。
  
  鼕,十月,不雨。不雨者,勤雨也。
  言不雨,是欲得雨之心勤也。明君之恤民。○勤如字,麋氏音覲,後年同。
  楚人侵鄭。
  三年,春,王正月,不雨。不雨者,勤雨也。
  夏,四月,不雨。
  一時不雨,則書首月。不言旱,不為災。一時言不雨者,閔雨也。
  經一時輒言不雨,憂民之至。閔,憂也。
  [疏]“一時”至“雨也”。○釋曰:此傳云“一時言不雨”者,據文二年“自十二月不雨,至於秋七月”。彼傳云:“歷時而言不雨,文不憂雨也。”此僖公憂雨,故時時別書之。
  
  閔雨者,有志乎民者也。
  徐人取舒。
  六月,雨。雨雲者,喜雨也。喜雨者,有志乎民者也。
  [疏]傳“雨雲”至“民者也”。釋曰:《春秋》上下時雨不書,非常乃錄。今輒書“六月,雨”者,欲明僖公待雨則心喜故也。心喜,是於民情深,故特錄之。
  
  秋,齊侯、宋公、江人、黃人會於陽穀。
  陽穀、齊地。陽穀之會,桓公委端搢笏而朝諸侯,
  委,委貌之冠也。端,玄端之服。搢,插也。笏,以記事者也。所謂衣裳之會。○搢音進,又音箭。笏音忽。朝,直遙反。插,楚洽反。諸侯皆諭乎桓公之志。
  [疏]“陽穀”至“之志”。○釋曰:相會多矣,獨此言“委端搢笏”,“皆諭乎桓公之志”者,以此會最大,又以四教令於諸侯,其諸侯皆曉諭桓公之志,不須盟誓,故傳詳其事也。其四教者,《公羊傳》雲“無鄣𠔌,無貯粟,無易樹子,無以妾為妻”是也。雲“委端搢笏”者,謂會時服此服以朝諸侯也。謂“委端”者,《郊特牲》雲:“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毌追,夏後氏之道也。”又《論語》雲:“羔裘玄冠不以吊。”鄭玄雲:“玄冠,委貌,諸侯朝視之服。”是委者,委貌之冠也。《論語》又云:“端章甫,原為小相焉。”鄭云:“端,玄端也。衣玄端,冠章甫,諸侯日視朝之服。”又《士冠禮》雲:“主人玄冠朝服。”在朝君臣同服,是玄端諸侯視朝之服。王肅雲:“端委者,玄端之衣,委貌之冠。”故範亦同之。謂之玄端者,其色玄,而製正幅無殺,故謂之玄端。桓公會諸侯,因使諸侯朝已,故服朝服也。笏者,《玉藻》雲:“天子以球玉,諸侯以象,大夫以魚須文竹,士竹本象可也。”其長短則天子三尺,諸侯以下二尺有六寸也。○註“所謂衣裳之會”。○釋曰:傳稱衣裳之會十有一,今此註特言“所謂衣裳之會”者,以傳有其文,故註因顯之,不謂直此會是衣裳也。
  
  鼕,公子季友如齊莅盟。
  傳例曰:“莅,位也。內之前定之盟謂之莅,外之前定之盟謂之來。”○莅音利,又音類。
  [疏]註“傳例”至“之來”。○釋曰:昭七年傳文。莅者,位也。
  盟誓之言素定,今但往其位而盟。其不日,前定也。不言及者,以國與之也。不言其人,亦以國與之也。
  
  [疏]傳“不言”至“之也”。○釋曰:舊解此傳是外內之通例,不據此一文而已。“不言及者,以國與之也”,謂若外國之來盟,及魯人往盟,經直舉外來為文。不言及者,欲見以國與之也。故舉國為主,即宣七年“衛侯使孫良夫來盟”,此“公子季友如齊莅盟”是也。“不言其人,亦以國與之也”者,謂不言來盟之類。經雖言及,而不書魯之主名者,亦是舉國與之,即成三年“丙午,及荀庚盟”是也。不言外及者,經無故也。麋信、徐邈並據當文解之,理亦通也。但據成三年傳註,則不得以當文解之,故今從舊說耳。
  
  楚人伐鄭。
  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
  傳例曰:“侵時而此月,蓋為潰。”○潰,戶內反。蓋為,於偽反。下“為退”同。
  [疏]註“傳例”至“為潰”。○釋曰:侵無月例,例時,今桓公知所侵而經書月,故知為潰也。文三年瀋潰書月,是其例也。莒潰書日者,惡大夫之叛,故謹而日之。
  
  潰之為言上下不相得也。
  君臣不和,而自潰散。侵,淺事也。侵蔡而蔡潰,以桓公為知所侵也。
  責得其罪,故裁侵而潰。不土其地,不分其民,明正也。
  [疏]傳“侵淺”至“正也”。○釋曰:侵者拘人民,而謂之淺者,對伐為淺也。又傳云“不分其民”,是拘之而不取,亦是淺之義。此傳本意言桓公不深暴於蔡,纔侵之而即潰,故因發淺例。《左氏》:“無鐘鼓曰侵。”此傳稱拘人民,或當掩其不備,亦未聲鍾鼓也。《論語》稱“齊桓公正而不譎”,指謂伐楚。此侵蔡亦言正者,伐楚是責正事大,故馬、鄭指之;其實侵蔡不土其地,不分其民,亦是正事,故傳言正也。
  
  遂伐楚,次於陘。
  楚強,齊欲綏之以德,故不速進而次於陘。陘,楚地。○陘音刑。遂,繼事也。次,止也。
  [疏]傳“次,止也”。○釋曰:次有二種,有所畏之次,即“齊師、宋師次於郎”,傳曰“畏我”是也。有非所畏之次,即此“次於陘”,傳曰“次,止也”是。
  
  夏,許男新臣卒。
  十四年“鼕,蔡侯肸卒”,傳曰:“諸侯時卒,惡之也。”宣九年“辛酉,晉侯黑臀卒於扈”,傳曰:“其地,於外也。其日,未逾竟也。”然則新臣卒於楚,故不日耳,非惡也。○惡,烏路反,下同。臀,徒門反。
  [疏]註“十四年”至“惡也”。○釋曰:宋公和卒,傳曰:“諸侯日卒,正也。”則日卒由正,不由善惡。蔡侯肸卒,傳曰:“時卒,惡也。”則似不日卒由善惡,不由正者,凡諸侯雖則正卒,有惡者亦不得書日。成十五年“夏,六月,宋公固卒”,僖二十四年“鼕,晉侯夷吾卒”,十四年“鼕,蔡侯肸卒”是也。身既是庶,雖則無惡,亦不得書日,故傳云“日卒,正也”,明不日是不正。昭十四年“八月,莒子去疾卒”,定十四年夏五月“吳子光卒”,襄十八年鼕十月“曹伯負芻卒”是也。日卒有二義,故傳兩明之。是諸侯正而無惡,縱在外在內卒書日,不正無惡則書月。但有大惡,不問正與不正皆時也。“宋共公卒”書月者,彼為葬日,表其違例,故不得書時也。雖例言之,則此許男新臣亦是不正也。故範直以“非惡”解之,不云正與不正。又昭二十三年“夏,六月,蔡侯東國卒於楚”,範雲“不日,在外也”,則此新臣亦在外,故不書日。襄二十六年“八月,壬午,許男甯卒於楚”,彼亦在外而書日,則甯是正可知也。然則庶子逾竟未逾竟,並皆不日,嫡子在外在內,並皆書日,則新臣由不正而不書日。註云“卒於楚,故不日”者,以新臣非直不正,又兼在外,傳例雲“其日,未逾竟”,故順傳文書之。其實由正與不正,不論在外在內也。其襄公二十六年傳註云“在外已顯”者,彼甯實是正,經言“於楚”,則在外之文已顯,必不須去日,故亦順傳文言之。必知由正不正,不由在外在內者,宣九年範註云:“諸侯正卒則日,不正則不日。而云未逾竟者,恐後人謂操扈是國,故發傳日未逾竟是也。”知新臣無罪者,以薨於朝會,乃有王事之功,明無罪。或以為許男新臣亦正也,但為卒於楚,故不日。“許男甯卒於楚”書日者,以“新臣卒”無“於楚”之文,故去日,以見在外而卒也。許男甯經有在外之文,故書日以明其正。“晉侯黑臀卒於扈”,是正未逾竟,故亦書日,與許男異。故範以為“其日,未逾竟”者,表其非國,不釋日與不日。范氏之註,上下多違,縱使兩解,仍有僻謬,故並存之,以遺來哲。
  
  諸侯死於國,不地。死於外,地。死於師,何為不地?
  據宣九年“晉侯黑臀卒於扈”,地。
  [疏]註“據宣”至“扈地”。○釋曰:不據“曹伯負芻卒於師”者,師與地異。上雲“伐楚,次於陘”,則許男卒於陘可知。卒當有地,而不地,故註以地决之。曹伯圍齊未退,即在師而卒,故云“卒於師”,是師與地異,故不據曹伯也。
  
  內桓師也。
  齊桓威德洽著,諸侯安之,雖卒於外,與其在國同。
  楚屈完來盟於師,盟於召陵。
  屈完來如陘師盟,齊桓以其服義,為退一捨,次於召陵,而與之盟。召陵,楚地。○召,上照反。
  [疏]註“退一捨”。○釋曰:知“一捨”者,古者,師行每捨三十裏,上雲“屈完來盟於師”下即雲“盟於召陵”,知非大遠,故云“一捨”。宣十五年《左傳》華元謂子反曰:“去我三十裏,唯命是聽。”亦其證也。
  
  楚無大夫,
  無命卿也。
  [疏]“楚無大夫”。○釋曰:無大夫,凡有三等之例。曹無大夫者,本非微國,後削小耳。莒則是東夷,本微國也。楚則蠻夷大國,僣號稱王,其卿不命於天子,故不同中國之例也。
  
  其曰屈完,何也?以其來會桓,成之為大夫也。
  尊齊桓,不欲令與卑者盟。○令,力呈反,下同。其不言使,權在屈完也。
  邵曰:“齊桓威陵江漢,楚人大懼,未能量敵,遣屈完如師。完權事之宜,以義卻齊,遂得與盟,以安竟內。功皆在完,故不言使。”○與音預,又如字。則是正乎?曰,非正也。
  臣無自專之道。以其來會諸侯,重之也。
  重其宗中國,歸有道。
  [疏]“以其”至“重之也”。○釋曰:以其來會,重之也,謂完既不正,經無貶文者,重其會中國。徐邈雲:“經不言使屈完者,重其會諸侯也。不言使,前已解訖。”徐說非也。
  
  來者何?內桓師也。
  來者,內辭也。內桓師,故言來。
  [疏]“來者”至“師也”。○釋曰:“來者何”也。謂據陳袁僑如會,不言來也。“內桓師也”,謂來者鄉內之辭,今內齊桓,為天下霸主,故亦言來也。於師,前定也。於召陵,得志乎桓公也。得志者,不得志也。
  屈完來盟,桓公退於召陵,是屈完得其本志。屈完得志,則桓公不得志。以桓公得志為僅矣。
  桓為霸主,以會諸侯,楚子不來,屈完受盟,令問諸江,辭又不順,僅乃得志。言楚之難服。○為僅,其靳反。屈完曰:“大國之以兵嚮楚,何也?”桓公曰:“昭王南徵不反,菁茅之貢不至,故周室不祭。”
  菁茅,香草,所以縮酒,楚之職貢。○菁茅,子丁反,下亡交反;菁茅,香草也。《尚書傳》雲:“菁以為菹,茅以縮酒。”縮,所六反。
  
  [疏]註“菁茅,香草”。○釋曰:《尚書·禹貢》雲:“苟匭菁茅。”孔安國雲:“菁以為菹,茅以縮酒。”今範雲“菁茅,香草”,則以為一物,與孔異也。
  
  屈完曰:“菁茅之貢不至,則諾。昭王南徵不反,我將問諸江。”
  問江邊之民,有見之者不。此不服罪之言,故退於召陵而與之盟。屈完所以得志,桓公之不得志爾。
  [疏]註“問江邊之民”。○釋曰:《呂氏春秋》雲:“周昭王親徵荊蠻,反涉漢,梁敗,隕於漢中,辛餘靡振王北濟。”高誘註引《左傳》雲:“昭王不復,君其問諸水濱”,則昭王沒於漢,不得振王北濟也。故舊說皆云,漢濱之人以膠膠船,船壞,昭王溺焉。則昭王沒漢,此雲問諸江邊者,江漢,水之相近者,楚人不服罪,不指王之死處,而云問諸江也。
  
  齊人執陳袁濤塗。
  袁濤塗,陳大夫。○濤,徒刀反。齊人者,齊侯也。其人之,何也?於是哆然外齊侯也,不正其逾國而執也。
  江熙曰:“逾國,謂逾陳而執陳大夫。主人之不敬客,由客之不先敬主人。哆然衆有不服之心,故《春秋》因而譏之,所謂以萬物為心也。莊十七年‘齊人執鄭詹’,傳與其執者,詹奔在齊,因執之。”○哆,昌者反,又昌氏反。詹,之廉反。
  [疏]“齊人”至“執也”。○釋曰:《公羊》、《左氏》皆以為濤塗誤軍道,故齊侯執之。此傳與註竟無誤軍道之言,則以濤塗不敬齊命,故執之也。“於是哆然外齊侯”者,謂齊不以禮於陳,陳人有不服之意,哆然疏外齊侯。哆然,寬大之意也。○“不正其逾國而執也”。○釋曰:謂陳之不敬,由齊之無禮,不能自責,反越國而執其臣,故不正其逾國而執也,貶以稱人。不正,猶言不與也。正則人與之,不正則人不與,故謂不與為不正也。然“齊人執鄭詹”,亦稱人以執,傳言“與之”,此稱人以執,即雲貶者,詹,鄭之佞人,往至齊國,稱人以執,則是衆人欲執之,今濤塗不在齊國,又無實罪,齊侯執之,而云“齊人”,故知是貶也。桓十一年宋公執人權臣,令廢嫡立庶,亦貶雲“宋人”,是其類也。○註“以萬物為心也”。○釋曰:《莊子》文。
  
  秋,及江人、黃人伐陳。不言其人及之者何?內師也。
  [疏]“不言”至“師也”。○釋曰:何嫌非內而發傳者,以文承齊人執濤塗之下,即雲“及江人、黃人伐陳”,恐非魯及,故云“內師也”。
  
  八月,公至自伐楚。有二事偶,則以後事緻。後事小,則以先事緻。其以伐楚緻,大伐楚也。
  鄭君曰:“會為大事,伐為小事。今齊桓伐楚而後盟於召陵,公當緻會;而致伐者,楚強莫能伐者,故以伐楚為大事。”
  [疏]註“鄭君”至“大事”。○釋曰:知會大伐小者,伐雖國之大事,會盟有昇壇揖讓之儀,示威講禮之製,奉之以牲王,要之以神明,是其大事。故定四年公會諸侯侵楚,五月盟於臯鼬,下云“公至自會”,是亦以會為大事也。今以楚強莫能伐之者,故特以伐為大事也。
  
  葬許穆公。
  鼕,十有二月,公孫茲帥師會齊人、宋人、衛人、鄭人、許人、曹人侵陳。
  莊十年春“二月,公侵宋”,傳曰:“侵時,此其月,何也?惡之,故謹而月之。“然則凡侵而月者,皆惡之。○惡,烏路反,下同。
  [疏]註“凡侵”至“惡之”。○釋曰:此侵陳為惡者,陳之不敬,由齊之不敬陳也。齊桓宜自責,反執其臣,前事既非,今又緻討,故書月以見惡也。
  
  五年,春,晉侯殺其世子申生。目晉侯,斥殺,惡晉侯也。
  斥,指斥。
  [疏]“目晉”至“侯也”。○釋曰:傳言此者,於鄭段雖有目君之例,未辨目君之由,故於此明之。宋公殺其世子痤,雖不發傳,從此可知。其殺公子,不目君者,皆罪賤之也。
  
  杞伯姬來朝其子。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諸侯相見曰朝,伯姬為志乎朝其子也。伯姬為志乎朝其子,則是杞伯失夫之道矣。
  凱曰:“不能刑於寡妻。”○朝,直遙反,下皆同。為志,於偽反,下同。諸侯相見曰朝,以待人父之道待人之子,非正也。故曰杞伯姬來朝其子,參譏也。
  參譏,謂伯姬、杞伯、魯侯也。桓九年“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譏世子,此不譏者,明子隨母行,年尚幼弱,未可責以人子之道。伯姬以莊二十五年夏嫁,至今十三年,則子幼可知。○參,七南反,又音三。
  [疏]傳“參譏也”。釋曰:並譏之者,伯姬託事而行,近於淫泆,失為婦之道;杞伯不能防其閨門,令妻至魯,失為夫之宜;魯待人之子,行待父之禮,失為主之度,故三事同譏之也。
  
  夏,公孫茲如牟。
  公及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王世子於首戴。
  惠王之世子名鄭,後立為襄王。首戴,衛地。○首戴,《左氏》作“首止”。
  [疏]“公及”至“首戴”。○釋曰:案《史記·年表》,此時齊侯,桓公也;宋公,桓公也;陳侯,宣公也。衛侯,文公也;鄭伯,文公也;許男,僖公也;曹伯,昭公也。其王世子者,即惠王之世子,名鄭,後立為襄王是也。
  
  及以會,尊之也。
  言及諸侯,然後會王世子,不敢令世子與諸侯齊列。○令,力呈反。何尊焉?王世子云者,唯王之貳也。雲可以重之存焉,尊之也。何重焉?天子世子,世天下也。
  [疏]“天子”至“下也”。○釋曰:《士冠禮》雲:“天子之元子猶士也,天下無生而貴者也。”此雲“世天下也”者,彼見無生而貴者,又明有父在之故,今傳以其特世父位,故云“世天下也”。
  
  秋,八月,諸侯盟於首戴。
  言諸侯者,前目而後凡,他皆放此。○無中事而復舉諸侯,何也?尊王世子而不敢與盟也。尊則其不敢與盟,何也?盟者,不相信也,故謹信也,不敢以所不信而加之尊者。桓,諸侯也,不能朝天子,是不臣也。王世子,子也,塊然受諸侯之尊已而立乎其位,是不子也。桓不臣,王世子不子,則其所善焉何也?是則變之正也。
  雖非禮之正,而合當時之宜。○復,扶又反,下同。塊,苦對反,又苦怪反。
  [疏]“無中”至“侯何也”。○釋曰:“無中事”者,諸中間無他事也。據平丘之會無中事,不重舉諸侯,此則重舉諸侯,故决之。○“塊然”。○釋曰:塊然者,徐邈雲:“塊然,安然也。”○“則其所善焉何也”。○釋曰:謂經不譏桓而尊王世子是也。
  
  天子微,諸侯不享覲,桓控大國,扶小國,統諸侯,不能以朝天子,亦不敢緻天王。尊王世子於首戴,乃所以尊天王之命也。世子含王命會齊桓,亦所以尊天王之命也。世子受之可乎?是亦變之正也。天子微,諸侯不享覲,世子受諸侯之尊已,而天王尊矣,世子受之可也。○控大苦貢反背?音佩
  [疏]世子受之可乎?○釋曰:謂問世子受諸侯之尊己,可乎?以不也。下又云“世子受之可也”,謂得受之也。
  
  鄭伯逃歸不盟。以其法諸侯,故逃之也。
  專已背衆,故書逃,傳例曰:“逃義曰逃。”○背衆,音佩。
  [疏]註“逃義曰逃”。○釋曰:莊十七年傳文。
  
  楚人滅弦,弦子奔黃。弦,國也。其不日,微國也。
  [疏]“弦,國也”。○釋曰:何嫌非國,傳特言“弦,國也”。發之者,將明微國不書日,故辨之也。
  
  九月,戊申,朔,日有食之。
  鼕,晉人執虞公。
  虞公貪璧馬之寶,棄兄弟之親,拒絶忠諫之口,不圖社稷之危,故晉命行於虞,使下執上,虞同於晉,是以謂之“晉人執虞公”。江熙曰:“《春秋》有州公、郭公、虞公,凡三公,非爵也。傳以為下執之辭,嘗試因此論之。五等諸侯,民皆稱曰公,存有王爵之限,沒則申其臣民之稱。州公捨其國,故先書州公。郭公盜而歸曹,故先名而後稱郭公。夏陽亡則虞為滅國,故宜稱虞公。三人殊而一致,三公舛而同歸,生死齊稱,蓋《春秋》所賤。”○之稱,尺證反,下“齊稱”同。捨音捨,舛,昌兗反。
  [疏]註“江熙”至“所賤”。○釋曰:“存有王爵之限”者,謂五等諸侯,生存皆從本爵稱之也。“沒則申其臣民之稱”者,謂五等臣子,尊其君父,舉謚稱公也。“州公捨其國,故先書州公”者,謂州公、郭公書經不同立文之意,以州公好捨其國而實來,故先書州公,若郭公則盜而歸曹,故後言郭公也。“夏陽亡則虞為滅國”者,謂晉滅夏陽,則虞虢舉矣,故虞為滅國,而亦稱公也。“三人殊而一致”者,謂立文雖殊,其理緻是一也。“三公舛而同歸”者,謂立國雖舛,同歸一稱也。“生死齊稱”,正謂生死同號之曰公,與凡諸侯異也。案桓五年州公如曹,六年實來,本無捨國之事,莊二十四年郭公歸曹,不見有盜歸之文,今江為此說,而範不難者,以州公捨國,《左氏》有文,郭公棄位適曹,即是盜之狀,以無正文,故引而不難也。“三公舛而同歸”,或有作舛者,舛謂差舛,理亦通,但定本作殊者多。
  
  執不言所於地,緼於晉也。
  時虞已包裹屬於晉,故雖在虞,執而不書其處。○緼,紆粉反。包音苞。裹音果。處,昌呂反。
  [疏]“執不”至“晉也”。○釋曰:舊解云,執人例不書地,此雲不地,緼於晉也者,凡執人不地者,亦以地理可明故也。若晉會諸侯於溴梁,執莒子、邾子,楚合諸侯於申,執徐子,皆因會而執之,則在會可知,故不假言地。至如滅人之國,執人之君,則亦是就國可知也。經若書晉滅虞,則是言其地。今不書滅虞,即不舉滅國之地,不謂執人當地也。所以不言滅虞者,晉命先行於虞,虞已屬晉,故不得言之也。或以為“執不言所於地”,謂不書執虞公於虞也;“緼於晉也”,謂虞已苞裹屬晉,故不得言也。理亦通耳也。
  
  其曰公,何也?
  據十九年“宋人執滕子嬰齊”,不言公。猶曰其下執之之辭也。
  臣民執其君,故稱公。其猶下執之之辭,何也?晉命行乎虞民矣。
  虞服於晉,故從晉命而執其君。虞虢之相救,非相為賜也。今日亡虢,而明日亡虞矣。
  言明日,喻其速。○為,於偽反,又如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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