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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评论 》 法律与影像的结合:影像中的司法 》
第8节:评《因父之名》(2)
徐昕 Xu Xin
15年,格利和他的朋友,因为信念,因为抗争,终于重获自由,重获光明。但我的心情却依然沉重。
15年,就历史而言,实在过于短暂。一个朝代立国30年应算作短命,历史的50年也许只在几笔之间,然而
对于个人,15年也许就是一生。15年中,一位父亲在狱中死去;15年中,一个少女青春不再;15年中,11
个无辜的人在渴求自由和光明。15年的时间,不正义来得那么突然,而正义却进行得如此缓慢。
我不禁疑惑,正义何以会变得如此脆弱。仅仅一张纸就足以给他们正义,还他们自由和光明,而结果
却恰恰相反。迪臣探长是悲剧的制造者吗?当我们听到探长说他不应成为英国法制的替罪羊时,当我们得
知事情的结局是无一警察因此事而受处分时,答案是如此的明显。那不过是政府的一个阴谋,他们用格利
等几个爱尔兰人作为替罪的羔羊,来平息民愤,迁就民意,格利等人不过是在民族仇恨的情绪中被扭曲的
法律制度的牺牲品。在整个民族的激动和愤怒中,政府把11个爱尔兰人的自由和生命当作手段,以此来平
息非理性的民愤 民怨。
政府不是惟一的悲剧制造者,虽然它确实是很重要的原因,而民众的民族仇恨情绪则是更深层的动因
和土壤。在开始,一个英国嬉皮可以因为仇恨而诬陷格利等人;在监狱,那些杀人犯和强奸犯都对他们切
齿痛恨。而惟一的原因是,他们是爱尔兰人。那是一个民族的仇恨和疯狂。本应为自由服务的探长却告诉
手下警察,打人时不要留下伤痕。当刑讯室里传出撕心裂肺的呼喊声时,外面烛光下女警察生日的祝福,
却是那样的祥和温馨。我不知道当时的警察,在何种程度上将几个爱尔兰人当作人看。此时,我甚至怀疑
,正义究竟是一种超越的价值指向,还仅仅是一种民族感情的表达。如果是后者,那冤案不仅自然,而且
正当。但无论是电影所表现的,还是现实中我们所追求的,都应该是前者。我们有理由相信,人类的正义
能够而且应该超越比利牛斯山,否则我们又何必谴责纳粹屠杀的罪恶和疯狂?
如果说正义还有其确定的标准,那么当时民族的愤怒和仇恨以一种民主或民意形式来表达,也是不正
义形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游行示威的民众在法院前的高呼,那是何等的震耳欲聋!我甚至怀疑,如果政
府或法庭真的裁判格利等人无罪,这些民众是否会以另外的方式“判处”格利等人死刑。在这一过程中,
严惩“凶手”似乎是“民心”所向。然而不幸的是,民众的眼光并非总是雪亮的。当看到15年后,同样那
些民众以同样的激情表达的却是相反的要求时,我们不禁疑惑,这其中究竟有几分理性,我甚至不知道某
一天他们是否会以同样的感情剥夺某些同样无辜的人的青春、自由和生命。而当我们看到以民主的名义通
过那部“反恐特别法案”时,我们更发现民主并非总是指向自由,因为民主可能挟杂着太多的情绪和仇恨
,要知道7天警局的生活足以使天使变为撒旦。波斯纳说,民主有时会决定迫害某个不受欢迎的少数群体
。德沃金说,多数人的利益并不高于权利。结合起来就是,民主并非总是指向正义。谁都没有权利说,我
以多数人的名义,判处你——一个无辜的人,死刑。而在情绪化当中,一切都有可能发生。尽管正义的价
值观念以社会多数人的价值为基础(如果说不是来源于神的指示或某种抽象的自然法则),但保障正义实
现的却只能是理性,而不是某种情绪,甚至不是某种情绪中的民主或民意。
如果说以上的情绪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制度的扭曲,在一定的情景下不可避免,但我们还有司法这一“
正义的最后守护神”。然而我们却看到,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在其最需要理性的时候,冷静的理性判断却
再一次不知所踪。我们见到的却是,陪审团的正义实现者们人人面带怒色,格利的辩护律师在和格利握手
后会被其同行问是否需要洗手。法官这一正义最后守护神的使者也居然可以说:“可惜控方没有指控你死
罪,否则我会立即判处你绞刑。”我们看到在整个司法过程中,那种社会的情绪化和民族的仇恨无处不在
,渗透于每一个环节。法庭上,我们听到的指控,就像是一个故事,所有的证据不过是一份并不科学的“
科学鉴定”,加上几份刑讯所逼迫的口供。此时我们无须问什么叫做排除合理怀疑,格利等人被判终身监
禁是必然的,因为他们是爱尔兰人,更因为此前正义已被司法中的民族主义情绪判处了绞刑。如果在这种
被民族仇恨、社会情绪扭曲的司法制度中,正义依然可被实现,那么人们对正当程序的追求和设计似乎就
只能算作无用功。
我不想探询,英国的司法制度有怎样的弊端。如果说追求了近千年程序正义的英国,司法制度还有如
此多的弊端并足以使仅有一步之遥的正义这样轻易被颠覆,那惟一值得怀疑的就是人的理性。而事实也许
就是如此,只是值得怀疑的不是程序设计者的理性,而是司法过程中裁判者的理性。亚里士多德说,法律
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诋和理性的体现。霍布斯说,法官在审判中要能超脱一切爱、恶、惧、怒、同情
等感情。至理名言犹在耳畔,但影片中的律师、陪审团、法官却早已充满仇恨、愤怒和偏见,正义就这样
被民族的情绪判处了死刑。“理性是法律的生命”,“法院不能被利用做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工具”。当司
法程序为情绪所左右时,司法制度就会扭曲、蜕变,程序正义不复存在,一切不正义都来得是那样的理所
当然。
故事发生在一个不理智的年代,民族的对立使人们充满愤怒和仇恨。不理智的年代里却有一个理智的
人,他就是格利的父亲约瑟·康伦。当他含冤入狱后,他拒绝仇恨的对抗,而选择不断地上诉——理性的
抗争。他始终怀着正义的信念,相信会有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走出狱门、拥抱自由和光明的一天。当他面
对使自己蒙冤近10年的爆炸案真凶时,他说的却是:“你应该为那些被你炸死的无辜的人忏悔”。这是一
种怎样的理智和冷静!父亲是理性的象征,父亲康伦死了,但他的死激起了儿子的理智和信念。我们以父
亲的名义,追求正义、自由和光明。
英国的1974年,是一个充满民族对立和仇恨的时期。正义,在其最需要理性的时候,被民族的情绪所
左右。格利,保罗,迈迪……11个人15年的青春、自由或生命,为此牺牲。也许正如先辈们所说,司法是
正义的最后守护神,“法律的生命在于理性,法律本身就是理性”(柯克语)。真正的法治,容不下太多
的愤怒、仇恨或者同情。只是30年后的今天,当生效裁判因平抑民众的情绪而改判时,当法院的判决书白
纸黑字地写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时,我们又该作何感想?
请欣赏:
请给我换一个看看! 拜托,快把噪音停掉!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资料来源】清华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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