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类 管子轻重篇新诠   》 管子轻重五海王      马非百 Ma Feibai

  元材案:“海王”当作“山海王”。山海二字,乃汉人言财政经济者通用术语。《盐铁论》中即有十七见之多。本篇中屡以“山、海”并称。又前半言盐,后半言铁。盐者海所出,铁者山所出。正与《史记。平准书》所谓“齐桓公用管仲之谋,通轻重之权,僥山海之业,以朝诸侯。用区区之齐显成霸名 ”及《盐铁论。轻重篇》文学所谓“管仲设九府僥山海 ”之传说相符合。王即《轻重甲篇》“故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之王,谓以垄断山海之利权而王天下也。尹注释“海王”为“以负海之利而王其业”者非。
  提要:本文共分四段。第一段,从“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籍于台雉(榭)至“惟官山海为可耳”,论籍于台雉(榭)等四籍之危害性并提出“官山海”之主张。第二段从“桓公曰何谓官山海” 至“
  人无以避此者数也”,论正盐策─ ─盐专卖政策之利。第三段从“今铁官之数曰”至“无不服籍者”,论铁器专卖政策之利。第四段即最后一段,论“人用之数”──即本国无山海因人之山海之策。全文用桓管互相问答,一气呵成。与《揆度》及《轻重甲、乙》等篇之用许多不相联系的短篇杂协而成者完全不同。
  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藉〔一〕于台雉〔二〕,何如?”
  管子对曰:“此毁成也〔三〕。”
  “吾欲籍于树木〔四〕。”
  管子对曰:“此伐生也〔五〕。”
  “吾欲籍于六畜〔六〕。”
  管子对曰:“此杀生也〔七〕。”
  “吾欲籍于人,何如〔八〕?”
  管子对曰:“此隐情也〔九〕。”
  桓公曰:“然则吾何以为国?”
  管子对曰:“唯官山海〔一0〕为可耳。”
  〔一〕 姚永概云:“藉当从下文一例作籍。下同。”郭沫若云:“
  此篇起处与《轻重甲篇》第六节之起处及《国蓄篇》文大同小异,足见乃一人所依讬。” 元材案:姚说是也,郭说可商。本篇及《轻重甲篇》与《国蓄篇》均有此一段文字,但三篇中除字句上有异同外,其最大之分歧,即本篇与《甲篇》皆无“田亩”与 “正户”二籍而另有“树木”一籍,《国蓄篇》则反是。此盖由于三篇作者对于是否征收田亩税之一问题,各有其不同之主张。当于《国蓄篇》详论之。
  〔二〕 王引之云:“台为宫室之名,雉乃筑墙之度。台、雉二字意义不伦。雉盖□之讹也。□与射同,即榭字之假借。《乘马数》、《
  事语》、《地数》、《轻重甲》诸篇言台榭者屡矣,则此亦当然。《
  尔雅》曰:‘阇谓之台,有木者谓之榭。’”元材案:此说是也。籍于台榭,与《国蓄篇》之“以室庑籍”,《轻重甲篇》之“籍于室屋”,均指房屋税而言,盖犹后世之房捐。庞树典以“台雉”为 “砖瓦”,穿凿可哂!
  〔三〕 元材案:毁成,《国蓄篇》及《轻重甲篇》同。尹注《国蓄篇》云:“是使人毁坏庐室。”安井衡云:“人苦暴敛,则将毁台。”尹桐阳云:“屋成而毁之以图免税。”
  〔四〕 元材案:此又桓公问也。下仿此。籍于树木,《轻重甲篇》同,《国蓄篇》无。盖犹后世之森林税。
  〔五〕 元材案:伐生,《轻重甲篇》同。尹桐阳云:“伐,斩也。”
  〔六〕 元材案:《国蓄篇》作“以六畜籍”,《轻重甲篇》作“欲籍于六畜”。此如汉翟方进之奏“增马牛羊算”,即《汉书。西域传》陈忠所谓“孝武算至舟车,訾及六畜”者也。訾亦算也,即籍之意。盖犹后世之牲口税。
  〔七〕 元材案:“杀生”,谓杀其牲口以图免税。《轻重甲篇》同。《国畜篇》作“谓之止生”。又《管子。八观篇》云:“六畜有征,闭货之门也。”义与此同。
  〔八〕 元材案:“籍于人”,《国蓄篇》作“以正人籍”,《轻重甲篇》作“欲籍于万民 ”。尹桐阳云:“所谓丁税。《周礼》太宰之职,‘以九赋敛财贿’。郑玄以赋为口率出泉。《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毋收四年五年口赋。’如淳引《汉仪注》曰:‘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也。’口赋谓籍人税也。”盖犹后世之人头税。
  〔九〕 金廷桂云:“隐当为离。《国蓄篇》曰:‘以正人籍,谓之离情。’此作‘隐’费解。”安井衡云:“情,实也。籍于人,必将诈灭其口数,此隐情之实也。”元材案:安井说是也。隐即《论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隐,谓隐匿其实际口数不以告人也。《
  轻重甲篇》同。《国蓄篇》作“谓之离情”。离情即脱离实际情况之意。
  〔一0〕安井衡云:“官,职也。使山海供职。言尽其利也。”何如璋云:“官山海者,设官于山以管铁,设官于海以课盐也。《左传》:(昭二十年)‘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海之盐蜃,祈望守之。 ’殆山海之旧官欤?”石一参云:“因山海自然之利而设官,则无上四弊而用足。”元材案:三氏说皆非也。 “官”即“管”字之假借。《史记。平准书》:“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货。”《盐铁论。复古篇》:“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又《贫富篇》:“食湖池,管山海。”又《汉书。食货志》:“商鞅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即皆作“管”,可以为证。一作管。《平准书》:“桑弘羊为大农丞管诸会计事。”或作“斡 ”。上引《平准书》“欲擅管山海之货”,《
  汉书。食货志》即作“斡”。《汉书。食货志》又云:“莽乃下诏曰:夫《周礼》有赊贷,《乐语》有五均,传记各有斡焉。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又云:“羲和鲁匡言:名山大泽盐铁布帛五均赊贷,斡在县官。惟酒酤独未斡。请法古,令官作酒。”又云:“莽复下诏曰: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藏,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卬以给淡。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至死。”是也。管者,《史记。集解》引张晏云:“若人执仓库之管钥。”《汉书》颜师古注云:“斡谓主领也,读与管同。”从上引各文推之,所谓“管”者,乃汉人特用术语,盖即资产阶级经济学上之所谓“独占”。谓山海天地之藏,如盐铁及其他各种大企业之“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者,均应归国家独占,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以免发生“浮食奇民”或 “豪民富贾”以“富羡役利细民”或“要贫弱”之弊。同时即以经营所得之一切官业收入,作为上述各种赋税之代替,以实现其所谓“不籍而赡国”之财政理想。此与塞利格曼《租税论文集》第一章所述“古代欧洲政府之收入,泰半赖于公有产业”者颇相暗合。本书“官” 字凡三十见。其假“官”为“管”者占其大多数。当于各篇分别详之。又案:《盐铁论》中,除“管山海”外,又另有“擅山海”(《复古》)、“总山海”(《园池》)、“僥山海”(《轻重》)及“障山海”(《国病》)等语,意义皆同。
  桓公曰:“何谓官山海?”
  管子对曰:“海王之国,谨正盐策〔一〕。”
  桓公曰:“何谓正盐策?”
  管子对曰:“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二〕。终月〔三〕,大男食盐五升少半〔四〕,大女食盐三升少半,吾子〔五〕食盐二升少半〔六〕。 ──此其大历〔七〕也。盐百升而釜〔八〕。令盐之重升加分强〔九〕,釜五十也。升加一强,釜百也。升加二强,釜二百也。钟二千,十钟二万,百钟二十万,千钟二百万。万乘之国,人数开口〔一0〕千万也。禺策之,商日二百万〔一一〕,十日二千万,一月六千万。万乘之国正九百万也〔一二〕。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一三〕。今吾非籍之诸君〔一四〕吾子而有二国之籍者六千万。使君施令曰:吾将籍于诸君吾子,则必嚣号。今夫给之盐策〔一五〕,则百倍〔一六〕归于上,人无以避此者,数也。”
  〔一〕 尹注云:“正,税也。”石一参云:“盐策犹言盐籍。”元材案:二氏说非也。谨即《国蓄篇》“君养其本谨也”及“守其本委谨”之谨,慎也。谓慎重其事不敢忽略也。正即《地数篇》“君伐菹薪,煮泲水为盐,正而积之三万钟”之正。正即征。此处当训为征收或征集,与其他各处之训为征税者不同。盖本书所言盐政,不仅由国家专卖而已,实则生产亦归国家经营。观《地数篇》“君伐菹薪,煮泲水为盐 ”及“阳春农事方作,令北海之众毋得聚庸而煮盐”,即可证明。惟国家经营,亦须雇佣工人。工人不止一人,盐场所在又不止一处,故不得不“正而积之”,此即正盐之义矣。策者政策也,解已见《巨(策)乘马篇》。此谓海王之国,当以极慎重之态度运用征盐之政策。盖盐之为物乃人生生活之必需品,其需要为无伸缩力的。为用既广,故政府专利,定能收入极大之利也。
  〔二〕 元材案:此段文字又见《地数篇》。惟《地数篇》“食”作“咶”。谓盐为人生日用之所必需,无论男女大小,有一口即有一口之需要也。
  〔三〕 庞树典云:“‘终月’疑为齐语。犹鲁语之‘期月’,盖终一年也。”元材案:此说谬甚。下文云:“日二百万,十日二千万,一月六千万。”又《地数篇》亦作“一月”。则原文系以月计,非以年计明矣。
  〔四〕 尹注:“少半,犹劣薄也。 ”元材案,即不及一半之意。
  〔五〕 尹注:“吾子,谓小男小女也。”俞樾云:“吾当读为牙。《后汉书。崔骃传》注曰:‘童牙,谓幼小也。’吾子即牙子。其作吾者,牙吾古同声。犹驺吾之或为驺牙矣。《太玄。勤次三》曰:‘
  羁角之吾,其泣呱呱。’义与此同。《集韵》有‘□’字,音牙。云‘吴人谓赤子曰孲□ 。’盖即牙字而加子旁耳。”张佩纶说同。陈奂云:“ 《地数篇》曰:‘凡食盐之数,婴儿二升少半。’则吾子谓婴儿也。吾读为蛾。《学记》曰:‘蛾子时术之。 ’郑君注曰:‘蛾,蛾蜉也。蚍蜉之子,微虫耳。’吾子即蛾子,皆幼稚之称。下文及《
  国蓄篇》,吾子凡三见,尹注皆同。”金廷桂曰:“案《正字通》曰:‘吾,古本《管子》作童字。’是。”元材案:“吾子”二字,指未成年之小男小女而言。各家解释皆无异议。《地数篇》即作 “婴儿”。至其取义之由,当是著者随手采用某时某地之方言。观《墨子。公孟篇》:“公孟子曰:‘三年之丧,学吾子之慕父母。’”下文又云:“子墨子曰:‘ 夫婴儿子之智,独慕父母而已。’”上言“吾 子 ”,下言“婴儿子”,可见吾子即婴儿,《墨子》中早已言之矣。又案从居延出土的《戍卒家属廪食簿》来看,在汉代,凡是年十五以上即称为大男大女。又《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中,有“
  大女杨凡”的记载。(见一九七四年《文物》第七期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又居延出土《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冠恩事》中亦有“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的记载(见一九七八年《文物》第一期)。《汉书。赵充国传》:“斩大豪有罪者一人,赐钱四十万。中豪十五万。下豪十一万。大男三千,女子及老小千钱。”亦以大男及女子老小分别言之。与此同。则所谓大男大女者乃指成年人而言。惟此处无老者,当是已包括于大男大女中,故不及耳。
  〔六〕 元材案:《赵充国传》又云:“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斛,盐三百八斛。”计每人每月用盐二升九合强。较此处吾子稍多,较大女为少,较大男则相差甚远,当是男女老小之平均数。然即此亦足证庞树典解“终月”为“期月”之为无据矣。
  〔七〕 尹注:“历,数。”元材案:大历犹言大略。
  〔八〕 尹注云:“盐十二两七铢一黍十分之一为升,当米六合四勺也。百升之盐七十六斤十二两十九铢二絫,为釜,当米六斗四升。”张文虎云:“以后者计之,前者当云盐十二两六铢九絫一黍十分之二为升。”元材案:本书量名,计有鏂、釜、钟、升、斗、石等字。鏂即区。左昭三年传晏子云:“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杜注: “登,加也。加一,谓加旧量之一也。以五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则区二斗,釜八 斗,钟八斛。”陆德明《释文》:“
  本或作‘五豆为区,五区为釜’者,谓加旧豆区为五,亦与杜注相会。非于五升之豆又五五而加。故曰釜八斗,钟八斛也。”据此,则齐制实为以四进及以十进并行之法。陈氏之制稍有变更。然皆与 “百升而釜”之数不符。考《轻重丁篇》云:“齐西之粟釜百泉,则鏂二十也。齐东之粟釜十泉,则鏂二泉也。请以令籍人三十泉,得以五谷菽粟决其籍。若此,则齐西出三斗而决其籍,齐东出三釜而决其籍。”知本书每釜实为五鏂,乃晏子所述陈氏之制,而非齐之旧制。惟其演算法与杜注异。以意推之,本书当是以四升为豆,五豆为鏂,五鏂为釜。如此则一鏂二十升,一釜一百升,恰合“百升而釜”之数。且与一釜百泉,三斗三十泉之数亦无冲突。至其何以必须如此计算?或因汉人对于《左传》原文,本有此与杜注不同之一种解释。或则左氏所记晏子“陈氏三量,皆登一焉”之“三量”,本是 “二量”之讹。二量者豆与区也。四豆加一为五豆,四区加一为五区。然已无由证明之矣。尹注文不对题,石一参则径改为“盐自升而釜”,均失之。
  〔九〕 元材案:“升加分强”之“ 强”字,历来释者可分三说。一说以有余为强。尹注云:“分强,半强也。令使盐官税其盐之重,每一斗(张文虎云:“斗当作升”)加半合为强而取之,则一釜之盐得五十合而为之强。”张佩纶云:“《宋书。历志》:‘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满半法废弃之。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大为大强。’此云‘升加分强,则釜五十’。《广雅》:‘升四曰豆,豆四曰区,区四曰釜,釜十曰钟。’若升加半钱,则豆加二钱,区加八钱,釜加三十二钱,不及五十之数。故必加半强,始合五十之数。其一强二强仿此。言一钱二钱有畸也。” 是也。又一说则以附加之价 为强。闻一多云:“附加之价曰强。《小尔雅。广诂》:‘ 强,益也。’《九章算术》:‘凡有余赢命曰强。’” 是也。第三说则以强为钱。猪饲彦博云:“‘强’当作 ‘镪’,钱也。”安井衡云:“分,半也。强读为□。 □与襁通,钱贯也。因遂称钱为□。襁或作镪,俗字也。……盐价之贵,升加半钱。一釜百升,适得五十钱之赢也。”黄巩云:“强同襁。一强一钱,分强半钱也。 ”是也。今案一、二两说皆非也。第三说中,安井氏及黄氏襁镪不分,均不可从。猪饲氏最为得之。《正字通》云:“襁镪音同义别。钱谓之镪。以索贯钱谓之襁。 ”据此则此处强字当依《通典。食货》十二引作“强” 。强即镪之假借字,指钱而言。与《国蓄篇》“岁适凶则市籴釜十襁而道有饿民”及“万室之都必有万钟之藏,藏襁千万;千室之都必有千钟之藏,藏襁百万”之“ 襁”字指“钱贯”而言者,不可混为一谈。盖此处“强 ”字如释为“钱贯”之“襁”,则“升加分强”必不止于“釜五十”。而《国蓄篇》之“襁”字如释为“钱” 之“镪”,则所谓“岁适凶则市籴釜十襁”者,乃与同篇下文所谓“中岁之谷,籴石十钱”者相等,是“凶岁 ”“中岁”并无区别矣。重者指盐价而言。分者半也。盖谓海盐一升之价除成本外,另加半钱,则每百升可得赢利五十钱。故曰“升加分强,釜五十也”。下文一强二强皆仿此。《地数篇》“
  强”作“耗”,耗亦钱也。谓之耗者,当是著者采用某地方言,犹同篇之以“咶盐”代“ 食盐”矣。
  〔一0〕元材案:“开口”二字又分见《管子。问篇》及《揆度篇》。《问篇》云:“问问原作冗。据丁士涵校改。国所开口而食者几何人?”《揆度篇》云:“百乘之国,为户万户,为开口十万人。千乘之国,为户十万户,为开口百万人。万乘之国,为户百万户,为开口千万人。”是“开口”乃指人口总数而言。 尹注以“开口”为“大男大女之所食盐”者非。
  〔一一〕尹注云:“禺读为偶。偶,对也。商,计也。对其大男大女食盐者之口数而立策以计所税之盐,一日计二百万,合为二百钟。”猪饲彦博云:“禺、偶同。谓加二也。商谓所加之税也。言大数千万,一日食盐千钟,故升加二钱而取之,则得二百万钱也。”安井衡云:“禺、偶同。偶,合也。大男食盐,月五升少半,大女三升少半,吾子二升少半。一家十口,假令大男女四人,吾子六人,一家月所食为三斗一升三合三勺三撮。十分之,人得一合有奇。以合算万乘之国月所食之盐,适尽千钟。是商利比旧日增二百万之赢也。”于省吾云:“‘商’本应作‘□’。□古适字。《轻重戊》‘以商九州之高’,‘商’亦‘□’之讹。言以适九州之高也。安井衡训禺为合,是也。此言合策之,适日二百万也。”郭沫若云:“‘禺’读为偶然之偶,‘偶策之’犹尝试算之也。‘商’为‘□’之误,于说得之。盖其演算法,准万乘之国开口千万人计,不问其为大男大女或吾子,平均每月每人可食盐三升,则千万人为三万钟。月三十日,一日则为千钟也。故如升加二强,则一日所获适为二百万。”元材案:禺,训为合,安井说是也。筴,算也。商即《汉书。沟洫志》“ 皆明计算,能商功利”之商。颜师古注云:“商:度也。”犹今言“估计”或“约计”。盖万乘之国,开口而食之人,不论男女大小,共约千万。所食之盐,平均每日以千钟计,升加二钱,合而算之,估计每日可收盐价盈利二百万,十日二千万,二三如六,故一月可得六千万也。以上诸说皆非。
  〔一二〕尹注云:“万乘之国,大男大女食盐者千万人,而税之盐一日二百钟,十日二千钟,一月六 千钟也。今又施其税数,以千万人如九百万之数,则所税之盐一日百八十钟,十日千八百钟,一月五千四百钟。”王引之云:“正与征同。‘万乘之国正’绝句。万乘之国正,常征也。欲言征盐策之善,故以常征相比较也。‘九百万也’者, ‘九’当为‘人’。《揆度篇》曰:‘万乘之国为户百万户,为开口千万人,为当分者百万人。’是万乘之国虽有开口千万人,其当分之人但有百万。万乘之国征,但征其当分之人百万。故曰‘万乘之国正,人百万也’ 。”俞樾云:“‘九’乃‘人’之误。‘正人’二字连文。《国蓄篇》云:‘以正人籍,谓之离情。以正户籍,谓之养赢。’是‘正人’‘正户’当时有此名目。尹注彼曰:‘正数之人若丁壮也。’此‘正人’之义亦当与彼同。《揆度篇》曰:‘万乘之国为户百万户,为开口千万人,为当分者百万人。’是万乘之国正人只百万而已。故曰‘正人百万’也。王氏引之说与予同,而误以‘正’字绝句,读为征,则犹未得。”元材案:“九 ”当作“人”,王、俞两说是也。“正”字下属为句,俞说是也。正人百万,月人三十钱,得三千万。若九百万则一人月三十钱,为钱止二千七百万,不得云三千万矣。尹氏不知“九”为“人”字之误,又以常征为税盐,模糊已甚,文、义盖两失之。
  〔一三〕尹注云:“又变其五千四百钟之盐而籍其钱,计一月每人籍钱三千,凡千万人,为钱三万万矣。以籍之数而比其常籍,则当一国而有三千万人矣。”王引之云:“当分之人,每月籍其钱,人各三十。《轻重丁篇》曰‘请以令籍人三十钱’是也。一人三十钱,百万人则当为钱三千万,故曰‘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也。”俞樾云:“此以籍于正人相比较,每月每人以三十钱计,正人 百万,所得不过三千万也。”元材案:王、俞说是也。尹说尤模糊,令人不可通晓。又案“三十钱之籍”,似以汉武时代为背景者。《汉书。西域传》:“征和四年轮台诏云:‘前有司奏欲益民钱三十助边用。是重困老弱孤独也。’”王先谦《补注》引徐松曰:“《惠纪》应劭注:‘
  《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惟贾人与奴婢倍算。’今口增三十,是百五十为一算。其时有司有此奏而未行。故《萧望之传》张敞曰:‘先帝征四夷,兵行三十余年,百姓犹不加赋。’”可见武帝时确有请增赋人三十钱之议。今本篇及《轻重丁篇》两言籍人三十钱,与有司所奏请增加之数正相符合。以意推之,《轻重丁篇》之请籍三十钱,乃为救济灾荒而起,不过一时权宜之计。本篇则从经常制度上着想,故极力反对之。上言“以正人籍,谓之离情”是也。盖谓正盐所得之赢利,非任何收入所能比拟。即令每月每人加籍三十钱,所得亦不过三千万,仅为正盐所得赢利之一半而已。而况两者之间,一则可以引起“诸君吾子之嚣号”,一则“百倍归上”而“人无以避”,孰优孰劣,尤为判然乎?不言二十钱,又不言四十钱,却恰恰以 “三十钱”为限,必是有司奏准加赋一事之反映实无可疑。此又本书之成不得在汉武帝以前之一证也。
  〔一四〕元材案:诸君指大男大女而言。尹注以诸君为“老男老女”,谓“六十已上为老男,五十已上为老女”,与小男小女均不在征籍之内。张佩纶则以“诸君”为“都君”,谓即左昭二十七年传杜注“
  都君子在都邑之士有复除者”之“ 都君子”,“其人不在征籍。盖以盐策加价,则有复除者亦无不食盐”。均非。
  〔一五〕洪颐楫云:“‘今’当作‘ 令’。”王念孙曰:“案《通典》正作‘令’。又案下文‘今针之重加一也’,‘今’亦‘令’之讹。上文云:‘令盐之重升加分强’,文义正与此同。”元材案:下文“今针之重加一也”,今字当作令,是也。此“今夫”即《中庸》“
  今夫山”、“今夫海”之今夫,乃古文家常用语。如改今为令,则“
  夫”字为衍文矣。“给”,谓取给。
  〔一六〕俞樾云:“‘百’字衍文。上云‘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今吾非籍之诸君吾子也,而有二国之籍者六千万。是国之常征止三千万。盐策之利得六千万,适加一倍。故曰‘倍归于上’ 。若作‘百倍’则太多矣。”陶鸿庆云:“‘百’当为 ‘自’之误。言不必籍于诸君吾子而自然得其倍数也。 ”闻一多云:“陶谓‘百为自之误’是也。其解‘自’ 义为‘自然’则误。‘自’当训自己,谓某数自己,实不定之词。与今算学之枹同。倍犹二也。《食货志》‘ 自四’、‘自三’、‘自倍’,犹言四乘枹,三乘枹,二乘枹也。‘自’既等于枹,故‘自倍’亦可省言‘倍 ’。”元材案:以上各说皆迂拘可笑。谓之“百倍”者,乃作者故意夸大之词。谓依此而行,虽取之百倍于平日之数,人亦无得而避之也。本书言倍数之处不一而足。计“三倍”一见(《轻重乙》),“五倍”五见(《揆度》及《轻重戊》),“六倍”一见(《揆度《), “十倍”二十三见(《国蓄》、《山国轨》、《山权数》、《山至数》、《揆度》、《轻重甲、乙、丁》), “再十倍”或“二十倍”共七见(《巨(策)乘马》、《地数》、《揆度》、《轻重丁》),“四十倍”三见(《轻重甲、丁》),“五十倍”二见(《轻重丁》),“百倍”九见(《海王》、《
  国蓄》、《轻重甲、乙》)。凡此皆著者用以吹嘘其所谓轻重之策所获利益之大。《轻重乙篇》所谓“发号施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轻 重丁篇》所谓“善为国者守其国之财, ……一可以为百。未尝籍求于民,而使用若河海”,此之谓也。然所谓“百倍”云云,并不是本书著者所独创。《盐铁论。非鞅篇》大夫云:“夫商君相秦也,内立法度,……外设百倍之利,……不赋百姓而师以赡。” 然则所谓“百倍之利”,在商鞅时即已见诸实践矣。然于此有应注意者,即盐铁之价提高,对封建国家固然有利,但对于人民则危害甚大。在封建社会中,所谓大男大女,小男小女,无不处于不同阶级之地位。而盐则为人生之所必需。富人有钱有势,盐价虽高,对于生活并无影响。贫民则除忍受残酷剥削之外,只有实行“淡食 ”(《盐铁论。水旱篇》贤良语),以示消极之反抗而已。汉宣帝地节四年(西元六六),即因“盐价咸贵,众庶重困”,而有“其减天下盐价”之举(《汉书。宣纪》)。此乃由于著者地主阶级局限性之必然结果,不足怪也。
  “今铁官之数〔一〕曰:一女必有一针〔二〕一刀〔三〕,若〔
  四〕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五〕一耜〔六〕一铫〔七〕,若其事立。行服〔八〕连轺輂〔九〕者必有一斤〔一0〕一锯〔一一〕一锥〔
  一二〕一凿〔一三〕,若其事立。不尔而成事者天下无有。今针〔一四〕之重加一也〔一五〕,三十针一人之籍。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耜铁之重加七〔一六〕,三耜铁一人之籍也。其余轻重皆准此而行〔一七〕。然则举臂胜事,无不服籍者〔一八〕。”
  〔一〕 元材案:铁官之名始于秦时。《史记。自叙》云:“司马蕲孙昌为秦主铁官,当始皇之时”。 惟秦时铁官是否专为收税而设?抑已实行铁器专卖之制度?今已不能详知。至汉武帝元狩四年,用东郭咸阳孔仅之策,举行天下盐铁,郡置铁官。不出铁者则置小铁官。实行铁器国营并禁止私铸。犯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及桑弘羊为政,又大加推广。于是全国铁官达四十郡为官四十八处之多。考当日铁官之任务,大约以(一)开采铁矿,(二)铸作铁器及(三)专卖铁器为主。《盐铁论。禁耕篇》文学云:“故盐冶之处,大校皆依山川,近铁炭,其势咸远而作剧。郡中卒践更者多不勘(堪),责取庸代。县邑或以户口赋铁,而贱平其准。良家以道次发僦运盐铁,烦费,邑或以户。百姓病苦之。”此铁矿由铁官开采之证也。虽或有“责取庸代”及“贱价赋铁”之举。然此不过下级执行人员之流弊,原则上则开矿亦由政府自营,与煮盐同矣。又《本议篇》大夫云:“是以先帝建铁官以赡农用。”《水旱篇》大夫云:“今县官铸农器,使民务本,不营于末,无饥寒之累。盐铁何害而罢?”贤良曰:“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又曰:“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价,器和利而中用。今县官作铁器,多苦恶,用费不省。”此铁器由铁官铸作之证也。《史记。平准书》云: “卜式为御史大夫,见郡国多不便县官作盐铁,铁器苦恶,贾贵,或强令民卖买之。”又《盐铁论。水旱篇》贤良云:“今总其原,一其价,器多坚□,善恶无所择。吏数不在,器难得。家人不能多储,多储则镇生。弃膏腴之日,远市田器,则后良时。盐铁贾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耰淡食。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此铁器由铁官专卖之证也。汉武帝时桑弘羊之法盖如此。今观本篇已用“铁官”一词。且其所谓“铁官之数”,虽一针、一刀、一锥、一凿,亦 在调查与统计之中,其为政府所自作,实无可疑。而从下文“加一、加二、加六、加七”之言推之,则此等针、刀、锥、凿之属,又系由政府所自卖,证据尤为显明。此二点,皆与桑弘羊所行之法完全相同。惟《轻重乙篇》亦有此一段文字,不仅所载各种生产工具,比本篇大有增加(
  计女工方面增加二种,农民方面增加三种,车工方面增加三种),而且对于衡所主张之铁矿国营政策,坚决反对,而另行提出“量重计赢,民七君三”之民营官管办法以为代替。此乃由于《轻重乙篇》与本篇不是一时一人之作有以使然。其详当于《轻重乙篇》再论之。此处“数”字,指铁官所掌握之各种调查统计数字而言。
  〔二〕 元材案:针,所以缝衣者也。见《说文》。竹部箴下段注曰:“缀衣箴也。以竹为之,仅可联缀衣。以金为之,乃可缝衣。”又《汉书。广川惠王越》传:“以铁针针之。”知汉时针确为铁制。《
  轻重乙篇》作“箴”,义同。
  〔三〕 元材案:刀即《汉书。广川惠王越》传“去与地余戏,得袖中刀”及“烧刀灼溃两目”之刀,当是指妇女所用之剪刀而言。
  〔四〕 尹注云:“若犹然后。”元材案:此说是也。《轻重乙篇》即作“然后”。
  〔五〕 元材案:耒,《说文》:“ 手耕曲木也。”《易。系辞》:“揉木为耒。”可见最初是用木制。此处既列为铁制工具之一,则已为铁制甚明。《盐铁论。未通篇》云:“内郡人众,……不宜牛马,民跖耒而耕。”又《囗疾篇》云:“秉耒抱插、躬耕射织者寡。”《
  盐铁取下篇》云:“以容房闱之间垂拱持案食 者,不知跖耒躬耕者之勤也。”又《汉书。王莽传》:“予之东巡,必躬载耒。每县则耕,以劝东作。”《考工记。车人》:“车人为耒庛,长尺有一寸。中直者三尺有三寸。上旬者二尺有二寸。”注:“耒谓耕耒,庛谓耒下岐。”
  〔六〕 元材案:《易。系辞》:“ 斫木为耜。”据本篇下文言“耜铁”,则此时亦已用铁制。《礼。月令》“修耒耜”注及《考工记。匠人》注,均谓“耜为耒头金,金广五寸”。但此处明言一耒一耜,知两者各自为一器。《吕氏春秋。任地篇》云:“ 是以六尺之耜,所以成亩也。其博八寸,所以成圳也。 ”黄东发云:“耜者今之犁,广六尺,旋转以耕土。其块彼此相向,亦广六尺而成一疄。此之谓亩。而百步为亩,总亩之四围总名。其博八寸,所以成圳者,犁头之刃逐块随刃而起,其长竟亩,其起而空之处,与刃同其阔,此之谓圳。”则耜与耒非一物明矣。
  〔七〕 尹注云:“大锄谓之铫,羊昭反。”元材案:铫即锄草用之大锄。《盐铁论。申韩篇》御史云:“犀铫利锄,五谷之利而闲草之害也。” 文学云:“非患铫耨之不利,患其舍草而去苗也。”是其证。
  〔八〕 尹注:“连,辇名。所以载作器人挽者。”元材案:《周礼》“巾车连车组挽”,《释文》:“连亦作辇。”又《乡师》注:“
  故书辇作连。”辇,《说文》:“ 挽车也。”段注云:“谓人挽以行之车也。”此乃汉人通用之运输工具。《盐铁论。盐铁取下篇》云:“戍漕者辇车相望。”又《结和篇》云:“发屯乘城,挽辇而赡之。”《史记。货殖传》:“蜀卓氏见虏略,独夫妻推辇行。”皆其证。
  〔九〕 王念孙云:“‘辇’,当依朱本作‘輂’。《通典》引此亦作‘輂’。故尹注云: ‘大车驾马’。”元材案:上文已言“连”,连即辇,此不得再言辇。王说是也。輂亦汉人通用之交通运输工具。《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淮南厉王“令男子但等七十人与棘蒲侯柴武太子奇谋,以輂车四十乘反谷口。” 《集解》引徐广曰:“大车驾马曰輂。已足切。”《汉书》作辇,亦误。
  〔一0〕元材案:斤,《说文》:“ 斫木斧也。”《正字通》:“以铁为之,曲木为柄,剞劂之总称。”即今木工用之斧头。
  〔一一〕元材案:锯,《说文》:“ 枪唐也。”段注:“枪唐,盖汉人语。”徐灏笺:“枪唐,盖状锯声。”《正字通》:“解器也。铁叶为龃龉,其齿一左一右,以片解木石也。”即今之锯子。
  〔一二〕元材案:锥,《说文》:“ 锐器也。”即用以穿孔之工具。《轻重乙篇》作钻。
  〔一三〕元材案:凿,《说文》:“ 穿木也。”即挖槽或穿孔用之凿子。
  〔一四〕元材案:“今”当依王念孙校作“令”。与上文“令盐之重”句例正同。
  〔一五〕何如璋云:“重加一,谓比往时之价加一钱。下加六加十,准此。”吴汝纶云:“ 加一,加一钱也。每针加一钱,三十针则三十钱。三十针则为一人之籍也。五刀三耜铁仿此。”
  〔一六〕王引之云:“‘七’当为‘ 十’。上文云‘月人三十钱之籍’,谓每一人月有三十之籍也。今每一耜铁籍之加十钱,三耜铁则三十钱,而当每月一人之籍矣。故曰‘耜铁之重加十,三耜铁一人之籍也。’上文‘令针之重加一也,三十针一人之籍。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皆 三十钱当一人之籍。是其例也。”元材案此说甚是。“耜铁”又见《轻重乙篇》,即犁头之铁刃。
  〔一七〕元材案:“其余”指上文“ 铫、斤、锥、凿”等铁制工具而言。准此而行,犹言以此类推也。
  〔一八〕元材案:胜读为任,音近互通。“举臂胜事者”谓能胜任劳动生产之人。服即《山国轨篇》“巨家重葬其亲者服重租,小家菲葬其亲者服小租”之服。服假作负。《周礼。考工记》“牝服二柯 ”,郑司农注:“服读若负。”服籍即服租,谓负担租税也。铁与盐不同。盐是无论男女老幼皆不可缺,铁则只有有劳动能力之人方有需要,故服籍者仅以“举臂胜事者”为限。惟于此有应注意者,此处所谓加一加二云云,均是于旧价外另行加价之数,正如何如璋所云:“ 重加一,谓比往时之价加一钱”,与上文“盐之重升加分强”云云相同。盖盐铁皆为国营,由国家专卖,故可随时抬价出售,以增加国家之收入。此一解释,实甚重要。盖为了解本书各种轻重之策之重要法门。不仅对盐铁二者之加一加二应如此讲,即《乘马数篇》所谓“国用一不足则加一焉”云云及《国蓄篇》所谓“中岁之谷,粜石十钱”云云,亦应如此讲。旧日学者不明此理,咸以加一加二为加税。如《通考》著者引其父马廷鸾之言云:“管仲之盐铁,其大法税之而已。盐虽官尝自煮之,以权时取利,亦非久行。铁则官未尝冶铸也。与桑弘羊之法异矣。”甘乃光云:“铁政不甚佳。因铁所制造者为生产工具。今税及生产工具,似非开源善政。至后世如汉武帝有‘敢私铸铁者钛其左趾’之命令,未免庸人自扰。管子本来不如此。”因此,甘氏又据《轻重乙篇》“量重计赢,民七君三”之记载,谓“管子主张将铁之原料征收税项,因恐农制品征收税项,则人民得器难。”唐庆增亦云:“管子铁业国有, 则完全为收税起见。”又曰:“管仲盐铁二政虽并称,而性质略异。盐由官禁,增价出卖,更运至他国以为利薮。于铁则对于人民之采用原料者课以税。其利率为君得三而民得七。赢利均分,而由人民经营之。此其政策之特点也。铁税以法不良,后世行之者少。桑弘羊、孔仅曾行之。惟征之于器,与管子之征于原料者不同。”三氏之误,第一,由于不知本书所言“加一加二”云云,实封建国家实行盐铁专卖时所加之价,而非普通之所谓 “征收税项”。第二,由于不知铁器铸作、铁器专卖与开采铁矿为二事而非一事。甘、唐两氏所引《轻重乙篇》之例,乃属于开采铁矿之范围。该篇著者主张矿产虽属封建国家所有,但应由人民开采,而由政府按“民七君三”之比例,分配其赢利,以为人民租借矿地之报酬。如此者始可名之曰税。若“加一加二”云云,则为官业加价,不得名之曰税也。第三,由于不知本篇与《轻重乙篇》不是一时一人所作。本篇及《地数篇》所论之盐铁政策,实即东郭咸阳、孔仅、桑弘羊等在汉武昭时所施行之政策之反映。如《地数篇》云:“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右足断。”与甘氏所谓汉武帝“敢私铸铁器者钛其左趾”之命令及上文所论各节完全相同。即其明证。至《轻重乙篇》所论“量重计赢,民七君三”之办法,则为另一作者鉴于自汉成帝以来铁官徒迭次暴动之教训,因而提出与现行政策相反之修正意见之反映。既将两个不同时代两种不同主张混为一谈,而又将反映汉代事实之管子书与所反映之汉代事实强为区别,认为管子书真是管仲所作,而百端为之回护,谓为“管子本来不如此”。而对汉武帝则肆意攻击,谓为“未免庸人自扰”。一事两断。如此论史,是亦不可 以已乎?
  桓公曰:“然则国无山海不王乎〔一〕?”
  管子曰:“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国〔二〕雠盐于吾国,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三〕。我未与其本事也〔四〕,受人之事,以重相推〔五〕。── 此人用之数〔六〕也。”
  〔一〕 元材案:无山海则无盐铁,无盐铁则上述之官山海政策亦将无由施行,故曰“国无山海不王”也。因著者又有所谓“人用之数”,故特发为此问以便提出。
  〔二〕 尹注云:“虽无海而假名有海,则亦虽无山而假名有山。彼国有盐而粜于吾国为雠(旧作集,误)耳。”丁士涵云:“当读‘之’字绝句。‘名’与‘命’同。‘有’乃‘负’字误。《事语篇》曰:‘负海子七十里。’负海之国多盐,令之雠于吾国,即所谓‘因人之山海假之’也。”安井衡云:“国无盐铁,买诸他邦而粥之,是假有盐铁之名也。一说: ‘名当为各,下属为句。’”张佩纶云:“假之义若《春秋》‘郑伯以璧假许田’之假。《公羊传》曰:‘假之何?易之也。易之则其言假之何?为恭也。’《谷梁传》曰:‘假不言以,言以非假也。非假而曰假,讳易地也。’太公赐履虽至东海,而桓公之世莱夷未灭。其能尽僥山海之利以盐铁立富强之基者,莱已私属于齐,故得假之以为利也。”郭沫若云:“抄本《册府元龟》四百九十四引作‘集盐于吾国’。考尹注云:‘彼国有盐而籴于吾国为集耳。’则尹所见本亦作‘集’也。以作‘集’为是,如为‘售’字则尹不必为之作注。”元材案:以上诸说皆非也。此当 作 “因人之山海”为句,“假之名有海之国”为句。“因人之山海”者,正针对桓公“国无山海不王乎”之问题而发。谓本国虽无山海,因人之山海亦同样可以为山海王也。假者假设也。“名”当作“若”,因字形相近而讹。“假之若有海之国”,与《吕氏春秋。本生篇》“ 譬之若修兵者”云云,语例相同,皆比喻之词也。此盖举“因人之海”以为例。谓吾国无海固亦无盐,但假如从有海之国,用廉价输入其成盐,再以高价由政府专卖,结果所得赢利亦不下于自煮。海既如此,山亦如之。如不作举例讲,则上文明言“因人之山海”,而下文则仅言海而不言山,便不免缺漏不全,有如张佩纶所云“ 山海并重,而盐详铁略,疑原本不止此”之嫌矣。雠,尹注释为“售”。今本作“集”者,误也。《汉书。食货志》“收不雠”,又云“周于民用而不雠者”,颜师古注皆云:“雠读曰售。”可证。
  〔三〕 尹注云:“受,取也。假令彼盐平价釜当十钱者,吾又加五钱而取之,所以来之也。既得彼盐,则令吾国盐官又出而粜之,釜以百钱也。 ”王引之云:“‘十五’当为‘五十’。‘釜五十’者,升加分也。‘出之以百’者,升加一也。上文曰:‘ 盐百升而釜。令盐之重升加分强,釜五十也。升加一强,釜百也。’分者半也。‘有海之国,雠盐于吾国’,每升加钱之半,十升而加五钱,百升而加五十钱,故‘ 釜五十’也。吾国受而使盐官出之,则倍其数而升加一钱,十升而加十钱,百升而加百钱,故‘以百’也。若作‘釜十五’,则与‘出之以百’多寡不相因矣。”张佩纶云:“‘釜十五’当作‘釜五十’。彼国加分强,则吾国加一强。此非独收榷盐之利,亦兼防利之落于邻国,故必受而官出之。”郭沫若云:“抄本《册府元龟》四百九十三引正作‘釜五十’。”元材案:若如王、张二氏言,有海之国升加 分强而为五十,则在未加之前其原价当为若干耶?吾国加一强而官出之以百,果包括升加分强之五十及有海之国之原价在内耶?抑在外耶?此问题不得解决,则所谓“吾受而官出之以百”者,为盈为亏,实不可知。古人行文不应如此含混。据尹注云云,则尹所见本亦作“釜十五” 。仍以作“釜十五”为正。釜十五者,谓每釜价十五钱耳。尹注亦非。“吾受而官出之以百”,当作“吾受而官之”为句,“出以百”为句。《山至数篇》云:“诸侯受而官之”,句法与此正同。“官”即“管”,解详上文。“出以百”者,谓吾既以每釜十五钱之价买进,再以釜百钱之价卖出,故获利甚大。《山至数篇》所谓 “藏轻,出轻以重”,即此意也。“出之”二字误倒。
  〔四〕 尹注云:“与,用也。本事,本盐也。”元材案:“与”,参加也。“本事”解已见《乘马数篇》。谓我并未参加煮盐之生产过程。
  〔五〕 尹注云:“以重推,谓加五钱之类也。推犹度也。”元材案:推当作准。《轻重丁篇》云:“莱有推马”,王寿同注彼处云:“
  推乃准之误。下文云云可证。”此 “推”字亦当与彼同。“准”即上文“其余轻重皆准此而行”及《山至数篇》“散大夫皆准此而行”之准。“ 受人之事,以重相准”者,谓我并不须参加煮盐之生产过程,但受取邻国之既成生产品以为专卖之资。至其价格之高低,则完全以输入时之轻重为准。输入轻,则出之亦轻;输入重,则出之亦重也。
  〔六〕 元材案:“人用”当作“用人”。《通考》十五引即作“用人”。数,策也。用人之数,即因人之山海而利用之之策,与《事语篇》所谓 “善为国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意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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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轻重十四轻重乙管子轻重十五轻重丙(亡)
管子轻重十六轻重丁管子轻重十七轻重戊
管子轻重十八轻重己管子轻重十九轻重庚(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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