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文化 盐与文明   》 12.细盐峻法(10)      Wang Renxiang

  州仓法与场支法
  南宋初淮浙盐法频繁变迁,专卖中心转移分散,支盐方式反复更易,而且旧支盐机构州仓也几度兴废。商人的钞盐,是由州仓支发,还是在买纳盐场就地支付,这曾是当时激烈争论话题,结果,就带来州仓的多次兴废。
  建炎二年,发生了一次支盐机构改革。兵部尚书卢益、户部尚书吕颐浩对州仓法进行尖锐批评,他们说,政和以来蔡京创立的州仓法,有许多弊病。支盐设立州仓,增置的机构和人员有监官、押袋官及吏人等,开支浩繁。而且场仓之间搬运,造成人力和时间上的浪费。还有仓吏贪赃舞弊,滞支钞盐,影响财政收入。在两位尚书的夹击下,高宗当年就宣布停止各地州仓的支盐工作,淮浙钞盐的支发,改到买纳盐场进行。
  与支盐机构改革相联系的,还有钞盐的包装制度。政和三年(1113)钞盐袋法规定,每袋以300斤为限,盐商须购买订制一次性官袋。但建炎四年初,江浙盐产区已流通60斤一袋的小袋钞盐。福建的钞盐,又以80斤为一小袋,与300斤的大袋并存。来有的从盐场贩出私盐,用的是自制的“仿官袋”。南宋钞盐的“袋法”,已不像先前那样严格。
  惩治私盐
  南宋初淮浙盐法的另一特色,是“绍兴私盐法”。南宋的私盐刑律,经历了从宽到严,又从严到宽的发展趋向。淮浙私盐的主要源头,一是盐场亭户的私煎,二是检查制度疏漏下的私贩,包括官吏、军士与商民串通的私贩。随着金军北撤和高宗朝廷趋于稳定,打击私盐以保障官府垄断盐利的工作,便提到了议事日程。
  私盐律由宽到严的转折,是通过吕颐浩、张纯的改革盐法而实现的。吕颐浩是南宋初一位颇具胆略而文武兼通的人才,张纯原是谙熟财计的机敏堂吏,后来作了专卖中心的提领监官。吕颐浩从建炎三年出任右相,后升为左相兼枢相,又兼领都督江淮荆浙诸军事。吕颐浩拜相一个月之后,发生了宣州知州掠买商盐的事。都省奏准高宗,严惩那位卓有战功的知州。
  绍兴元年,浙东盐官蔡向草定了各路“盐场监、专、催煎官不觉察亭户私煎盗卖”的“断罪刑名”。其中对巡检官没有觉察亭户隐藏私煎盗卖盐者,要杖一百,监官、催煎官都要受减二等的处罚(《宋会要·食货》。关于亭户逃亡和盐场纵容逃亡的惩治法,也有严格规定。绍兴二年颁布的刑律是:所有盐亭户及备丁、小火盐工,私自走投别场煎盐的,各杖八十。还要押回本场,继续按原定额煎盐(《宋会要·食货》)。
  绍兴初对私盐的打击更加严厉。吕颐浩、张纯对私盐法的重大改革,其打击的对象,包括一切私盐贩,还明确指出具有特殊背景的文武臣僚家属贩私,一律严惩不贷,即便遇到颁布特别的大赦令,也不能凭借特权减免罪罚。这作为诏令颁布两个月后,一桩耸人听闻的私盐大案—刘光世著名部将乔仲福、王德贩盐案,被揭发出来。刘光世是南宋初三大帅之一,乔仲福、王德是他手下得力的大将,统兵近万,战功累累(《宋史·高宗纪》)。他们的军队,素以骄横、冗费著称,乔仲福、王德于通州岛沿江港汊内,公然泊船,吩咐巡检军兵,在亭户处收私盐。他们还将私盐仿官袋包装,每年20万袋的通州官盐,被他们盗贩得仅剩下3万袋。
  面对如此大案,吕颐浩的批状要刘光世追查乔、王二将的责任,由于牵涉到驻军防务的稳固,在金兵逼江的当口,最后也是不了了之。但对与乔、王等人合作私贩的通州亭户,却没有轻饶。所以在十二月八日(甲午)这一天,吕颐浩将从重打击亭户私贩的处置意见,交高宗书旨宣布。内容是教产盐场监告谕亭户,今后如果将所煎之盐货违法与私贩军兵和百姓交易,不论多寡,都要杖脊收监。这样的重刑,后来以发布之日称为“甲午指挥”或“十二月八日指挥”,起初只是针对通州亭户,但一经公布,事情便扩大起来。不久,吕颐浩又奏淮高宗,公布了“非亭户一等科罪指挥”,对所有亭户、非亭户煎盐卖与私贩的,军人聚贩私盐的,以及百姓依借军兵声势私贩的,均依照“绍兴二年十二月八日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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