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评论 草根紅學雜俎   》 曹頫被抄傢的直接原因是騷擾驛站嗎(3)      鄧遂夫 Deng Suifu

  其實,精明深細的雍正皇帝並沒有把“織造款項虧空甚多”當作曹頫的罪名;他這裏所批斥的罪名,實際上衹有曹頫“行為不端”一項。因而這段文字的正確標點應該是:“江寧織造曹頫,行為不端。” ——這裏必須打上句號。因為這是雍正所下這道查封曹頫傢産的“諭旨”中開宗明義、也是惟一無二的罪名和理由。什麽樣的“行為不端”,會導致必須采取立即查封曹頫傢産的非常措施呢?難道真如張書纔先生所說,是因早在二十多天前就已下令處置的“騷擾驛站”和多年以前的“御用褂面落色”麽?根本不是。因為雍正皇帝緊接着就
  已經說得很清楚了:“織造款項虧空甚多,朕屢次施恩寬限,令其賠補。伊倘感激朕成全之恩,理應盡心效力;然伊不但不感恩圖報,反而將傢中財物暗移他處,企圖隱蔽、有違朕恩,甚屬可惡!”這便是對“行為不端”所作的全部註腳。而裏面的要害,則並不在於已經造成巨額虧空這件事情的本身——雍正雖不放鬆此事,卻也明知這是曹寅身後留下的歷史遺留問題,責任並不在曹頫。故“朕屢次施恩寬限”之語,亦非虛泛之詞,而是的確反映了當時對曹頫繼任後的真實態度。以雍正的政策作風,剛一上臺,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抄沒了可說是同一虧空案的另一尚健在的禍首李煦的傢産,並將李煦下獄問罪;卻給予了曹頫“將織造補庫分三年帶完”的特殊恩惠,三年早已期滿,“補庫”仍屬空話,卻也並沒有動曹頫一根毫毛。可見,若非發現了使雍正深感震怒的“反而將傢中財物暗移他處,企圖隱蔽”的明顯對抗行為,抄傢之事或許根本就不會發生——至少也會往後推遲,或采取其他什麽方式加以懲治。至於“騷擾驛站”,大不了原數退賠;暫時退不了,那就“枷號催追”。如此而已。
  所以,“將傢中財物暗移他處”這件事,纔是雍正怒斥曹頫“行為不端”的要害,也纔真正是導致曹傢被抄的直接原因和導火綫。
  這從雍正抄傢指令中極其簡單草率的佈置中,亦可得到印證。對於整個的這次抄傢行動,“諭旨”中衹要求:“將曹頫傢中財物固封看守,並將重要傢人立即嚴拿;傢人之財産,亦著固封看守。俟新任織造官員綏赫德到彼之後辦理。”從中可以看出,這是在十分倉促的情況下采取的一次非常措施。若是正常的抄傢,理當由執行抄傢的官員當即對財物進行清點登記之後,纔封存處理。而這次卻等不及執行官員抵達,便匆匆責令江南總督範時繹預先將曹頫及其傢人的財物盡行“固封看守”,並嚴拿其“重要傢人”。說明確因偶然察覺了曹頫“暗移傢財”的不軌行為,纔臨時采取的應急措施——這一措施的首要目的,是為了製止曹傢財物的繼續轉移。所以在這道“諭旨”的後面,還加了一條預防性的指令:“伊聞知織造官員易人時,說不定要暗派傢人到江南送信,轉移傢財。倘有差遣之人到彼處,着範時繹嚴拿,審問該人前去的緣故。不得怠忽!”從這一預防措施,更可見出此次行動是針對着“暗移傢財”之事而來的。
  但是過去許多研究者,正是在接觸到後面這段指令的文字之後,反而把思想給弄糊塗了:誤以為“轉移傢財”之事並沒有發生,似乎覺得這衹是雍正皇帝的一種精心防範和猜測。因為文中不是分明寫着“說不定要暗派傢人到江南送信,轉移傢財”麽?——“說不定”者,“也許有可能”之謂也。卻完全忽視了這道“諭旨”的開頭早已說得明明白白:“然伊不但不感恩圖報,反而將傢中財物暗移他處,企圖隱蔽,有違朕恩,甚屬可惡!”由此纔指令對曹頫的傢産進行查封看守的。可見,敘述已發生的“將傢中財物暗移他處”在前,指令嚴加防範其“派傢人到江南送信,轉移傢財”在後,二者有其內在的聯繫,卻並非一碼事。這一點,在檔案中應該是顯而易見的。
  而且,我覺得我們沒有任何理由懷疑雍正指斥曹頫“暗移傢財”這件事情的真實性。因為,雍正如果基於別的緣故如“拖延補庫”、“騷擾驛站”之類要去查抄曹傢,完全可以直說,無須隱諱其意而去轉彎抹角地編造一種謊言。
  還有一個可註意之點。現存這件《上諭着江南總督範時繹查封曹頫傢産》的檔案材料,是專為指令江南總督查封曹頫在江南的傢産而形成的。在此之前,我以為還應當有一至二件奏告和處置曹頫“暗移傢財”事件的檔案材料存在,其中或許還包括着下令查抄曹寅(而不是曹頫生父)在京傢産的內容。衹不過這樣的檔案材料迄今還未發現。另外,從查封江南傢産的檔案中有防範其“暗派傢人到江南送信轉移傢産”之語來看,或許其江南的傢産,在當時還真未發現有轉移的情況也未可知。若此,便說明雍正所指斥的“暗移傢財”一事,並不發生在江南曹傢,而是發生在北京的曹寅傢老窩——即從曹振彥當年“從竜入關”以來,曹寅一支在京城逐步營建起來的祖業。
  還得補充說明一點。曹頫本人“獲罪”,是因“騷擾驛站”;距曹傢因“暗移傢産”而被抄的時間很近,為什麽雍正不將這兩者加在一起,作為查抄曹傢和給曹頫定罪的共同理由呢?對此,我是這樣分析的。“暗移傢財”,無疑在當時是一個引人註目的事件,其觸怒雍正的程度,遠遠超過或者說完全壓倒了雍正對“騷擾驛站”一事的憤慨。因而在下令查封曹傢時,雍正絶口未提、甚至可能根本就遺忘了“騷擾驛站”這樣的區區小事——雖然此事也完全可以被羅織為曹頫“行為不端”的又一罪狀。那麽反過來說,為什麽在後來給曹頫結案定罪時,反倒又把“暗移傢産”這樣“甚屬可惡”的不軌行為給“遺忘”了呢?這原因分析起來就稍復雜一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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