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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 》 我当代表十年 》
第76节:第七章 求解教育乱收费(7)
赵咏秋 Zhao Yongqiu
8.第五章条件保障第三十八条
意见:为了从源头抑制择校风,为素质教育提供保障,建议增加一款内容: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考评和公布升学率。
9.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意见:此条较以往有历史性突破,但是,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不明确,则投入资金难以到位。很难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正常运转和均衡发展,也无法抑制教育乱收费。在测算论证的基础上,在此条中进一步明确"以县为主"是管理体制而不是投入体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相应的投入责任,为资金的落实提供保障。因此,建议此条修改为: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其中国务院负责筹措教师工资和中西部地区公用经费补贴,省级政府负责筹措公用经费,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危房改造、基本建设和贫困生助学金。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必须确保按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10.第五章 条件保障
意见:鉴于政府各部门已经形成将义务教育学校当成产业来办的观念,各部门常对义务教育学校发生乱收税、费行为,使学校成为地方的摇钱树。建议此章增加一条: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义务教育学校收取税金和摊派、集资等费用。
11.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意见:由于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减轻财政负担,将义务教育学校当成产业来办,对教育乱收费监管不力,甚至纵容包庇,导致教育乱收费风气盛行。因此建议此条增加一款:
(五)对辖区内义务教育乱收费监管不力,经群众举报查证落实的。
12.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第二款
(一)按照学习成绩等编排设置重点班的;
意见:此款应改为:
(一)按照学习成绩等编排设置重点班、特色班或对学生按成绩排序的。
1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一)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杂费;
意见:此款应改为:
(一)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杂费和未经省级以上政府和物价部门审批的其他费用的;
1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意见:建议此条增加一款:
(四)政府及各部门以任何名义向义务教育学校收取税费的。
最后,朱丽兰主任委员讲话指出,立法要突出重点,提高质量。这次修订要突出三个重点:投入、均衡发展、教育质量。整个指导思想和方向的把握上不能错。例如,改革就是花老百姓的钱就是错误方向。在可操作性上要有突破。同时,要求与被要求之间存在矛盾,立法要在要求与被要求两者之间寻求妥协和平衡。
2007年3月8日赵咏秋应邀参加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节目与主持人胡一虎合影
休息时,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教育厅厅长路刚玩笑着说:"咏秋代表,你的发言可是把你多年来纠风的经验都用上了啊。"
我说:"厅长,我没说外行话吧?"
其实,发言可以看出,路刚厅长是一位跳出部门利益看问题的好干部。
国务院法制办张建华司长走到我跟前说:"赵代表,我们之间很有共同语言啊。"
"你们代表的发言是有分量的。请把您的修改意见书面材料尽快交给我。"张司长与我交换了通讯办法。
现教传媒网(http://www.modedu.com?2005-8-31)详细报道了这次座谈会的情况:
"修订《义务教育法》的大局已定,细节的推敲不会影响大方向上的前进。……"
之后,我和全国人民一样,一直在关注着《义务教育法》的修订进程。
经过一年多的审查修订工作后,国务院法制办在2006年年初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月25日,教育部部长周济受国务院委托,对修订草案作了说明。细细解读,钱、书包、安全和择校四大关键词引人关注。
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国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涉及国家的基础与未来的一件大事。在全国的震动力不亚于新婚姻法和物权法的出台。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说新法七大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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