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评论 讀《金瓶梅》品明朝社會   》 男人世界的女人(2)      梅朝榮 Mei Chaorong

  明代統治階級不僅大力表彰節烈,而且嚴懲那些所謂不節不烈者。天順年間,山西提刑按察司(掌管山西司法與監察的衙門)僉事(正五品)劉翀,娶再婚之婦朱氏為妻,由於違背了女子貞烈的規範,遭人檢舉,一直告到京城。就這麽一件事,明英宗直接幹預,下令將劉翀逮捕來京,下獄審訊。朱氏原係安陸侯吳傑之妾;吳死,改嫁張能為妾;張死,再嫁程鵬為妾。程因犯罪被殺,劉翀慕朱氏姿貌,不拘一格娶以為妻。朱氏是十分不幸的,最後嫁劉翀為妻,算是得到了一個較好的歸宿。可是最後,明英宗指斥二人“忘廉恥,配失節婦”、“有玷風憲”,並命令將劉翀削官為民。
  封建統治者的這些做法,就是要迫使無數個劉翀、朱氏“就範”,以貞節壓迫女性,扭麯、分裂人格,使民衆服服帖帖地服從封建的統治秩序。
  由於封建統治者這樣大力倡導與施加壓力,到了明代,所謂節女、烈女迅速地增加了。一部《二十四史》,其中錄載的婦女,《唐書》54人;《宋史》有55人;而《元史》竟達187人。而到了《明史》中,共有308人,幾乎是《元史》的一倍。《古今圖書集成》,收入的烈女節婦,唐代衹有51人,宋代增至267人,而明代竟達3.6萬人,這些數字更清楚地顯示出明代倡導貞節之劇。
  《明史·列女傳》開篇雲:明興,著為規條,巡方督學歲上其事,大者賜祠祀,次亦樹坊表,烏頭綽楔,照耀井閭,乃至於僻壤下戶之女,亦能以貞白自砥,其著於實錄及郡邑志者,不下萬餘人,雖間有以文藝顯要之節烈為多,嗚呼,何其盛也!豈非聲教所被,廉恥之分明,故名節重而蹈義勇歟?今掇其尤者,或以年次,或以類從,具著千篇,視前史殆將倍之,然而姓名湮滅者尚不可勝計,存其什一,亦足以示勸雲。
  大意是明朝建朝以來,就把貞節烈婦作為一項法律條文去實施。地方上的官員們每年都要上報本地方的貞節烈婦事情,事情屬實的還要給予建祠堂、立貞節牌坊。一時間,不管是鄉下村婦還是豪門貴婦,大傢都在默默遵守,記錄在案的人員可能有上萬人。
  明代《列女傳》記錄:
  明代蘇州昆山有一個叫李惠的婦女,19歲時夫亡,也沒有生育。她留在夫傢决心守節,有人勸她:“沒有兒子,老了靠誰?”她說:“丈夫是天,天衹有一個。夫死無子,是我的命不好,你們不要用這些髒話來污我的耳朵!”為了“明志”,她幾次想自殺,都被傢人救下。洪武十年時,丈夫的哥哥犯法被捕,她也受株連入獄。有人又勸她說:“如果你改嫁,離開夫傢,這事就與你無幹了,你就可免罪了,否則,將死在獄中。”李惠怒氣衝衝地說:“我不會因為危難而拋棄禮義,衹要能守節,就是死一萬次也在所不辭。”她的行為深受官府賞識,明太祖還下詔旌表了她。
  有的女子衹是許聘於人,並未過門,夫死,也終身守節,或以身殉夫。如據《開封府志》記載,明代開封府杞縣有一個女子鄭京姐,10歲時許聘給王念祖,不久,王病死。當時年僅十一二歲的鄭京姐力請父母讓她歸於王傢。去王傢後,穿上自備的哀服,先拜天地,再拜王氏父母,再拜父母,一如婚儀。禮畢,來到念祖靈柩前哭奠、守靈。5天後,送葬的日期到了,她換上吉服,在柩旁自縊身死。
  明代開封有個農傢女單三姐,年僅14歲,貌美。單傢近鄰有一惡少,覬覦她的美色,趁她父母下地幹活時越墻來強姦她。她極力反抗,到無路可走時,三姐就緊緊抓住中衣,惡少死命掰她的手,怎麽掰也掰不開,一怒之下,操起菜刀來殺了三姐。父母回來發現她時,她仍死攥着中衣,堅不可解。官府聞知此事後,對她進行了檢驗,在確認她未失身後,纔旌表她為烈女。如果死前已被強姦,那就一錢不值了,不僅失去了作烈女的資格,連她全家都不光彩。
  在明律上,“夫尊妻卑”不僅使女子在社會上的地位不能由自己决定,而且表現在夫妻相互犯罪時也是“同罪異罰”,這種現象必然造成妻子人身權的損害。如妻子毆打丈夫,“杖一百”,至折傷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毆打妻子,“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可見,在相同的鬥傷程度下,法律對妻子的處罰,遠遠重於對丈夫的處罰。更有甚者,丈夫過失毆殺妻子,一概列為“各勿論”。可見,把妻子視為丈夫的私有財産,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明顯體現了明朝法律中“夫尊妻卑”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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