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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评论 》 读《金瓶梅》品明朝社会 》
男人世界的女人(2)
梅朝荣 Mei Chaorong
明代统治阶级不仅大力表彰节烈,而且严惩那些所谓不节不烈者。天顺年间,山西提刑按察司(掌管山西司法与监察的衙门)佥事(正五品)刘翀,娶再婚之妇朱氏为妻,由于违背了女子贞烈的规范,遭人检举,一直告到京城。就这么一件事,明英宗直接干预,下令将刘翀逮捕来京,下狱审讯。朱氏原系安陆侯吴杰之妾;吴死,改嫁张能为妾;张死,再嫁程鹏为妾。程因犯罪被杀,刘翀慕朱氏姿貌,不拘一格娶以为妻。朱氏是十分不幸的,最后嫁刘翀为妻,算是得到了一个较好的归宿。可是最后,明英宗指斥二人“忘廉耻,配失节妇”、“有玷风宪”,并命令将刘翀削官为民。 封建统治者的这些做法,就是要迫使无数个刘翀、朱氏“就范”,以贞节压迫女性,扭曲、分裂人格,使民众服服帖帖地服从封建的统治秩序。 由于封建统治者这样大力倡导与施加压力,到了明代,所谓节女、烈女迅速地增加了。一部《二十四史》,其中录载的妇女,《唐书》54人;《宋史》有55人;而《元史》竟达187人。而到了《明史》中,共有308人,几乎是《元史》的一倍。《古今图书集成》,收入的烈女节妇,唐代只有51人,宋代增至267人,而明代竟达3.6万人,这些数字更清楚地显示出明代倡导贞节之剧。 《明史·列女传》开篇云:明兴,著为规条,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照耀井闾,乃至于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虽间有以文艺显要之节烈为多,呜呼,何其盛也!岂非声教所被,廉耻之分明,故名节重而蹈义勇欤?今掇其尤者,或以年次,或以类从,具著千篇,视前史殆将倍之,然而姓名湮灭者尚不可胜计,存其什一,亦足以示劝云。 大意是明朝建朝以来,就把贞节烈妇作为一项法律条文去实施。地方上的官员们每年都要上报本地方的贞节烈妇事情,事情属实的还要给予建祠堂、立贞节牌坊。一时间,不管是乡下村妇还是豪门贵妇,大家都在默默遵守,记录在案的人员可能有上万人。 明代《列女传》记录: 明代苏州昆山有一个叫李惠的妇女,19岁时夫亡,也没有生育。她留在夫家决心守节,有人劝她:“没有儿子,老了靠谁?”她说:“丈夫是天,天只有一个。夫死无子,是我的命不好,你们不要用这些脏话来污我的耳朵!”为了“明志”,她几次想自杀,都被家人救下。洪武十年时,丈夫的哥哥犯法被捕,她也受株连入狱。有人又劝她说:“如果你改嫁,离开夫家,这事就与你无干了,你就可免罪了,否则,将死在狱中。”李惠怒气冲冲地说:“我不会因为危难而抛弃礼义,只要能守节,就是死一万次也在所不辞。”她的行为深受官府赏识,明太祖还下诏旌表了她。 有的女子只是许聘于人,并未过门,夫死,也终身守节,或以身殉夫。如据《开封府志》记载,明代开封府杞县有一个女子郑京姐,10岁时许聘给王念祖,不久,王病死。当时年仅十一二岁的郑京姐力请父母让她归于王家。去王家后,穿上自备的哀服,先拜天地,再拜王氏父母,再拜父母,一如婚仪。礼毕,来到念祖灵柩前哭奠、守灵。5天后,送葬的日期到了,她换上吉服,在柩旁自缢身死。 明代开封有个农家女单三姐,年仅14岁,貌美。单家近邻有一恶少,觊觎她的美色,趁她父母下地干活时越墙来强奸她。她极力反抗,到无路可走时,三姐就紧紧抓住中衣,恶少死命掰她的手,怎么掰也掰不开,一怒之下,操起菜刀来杀了三姐。父母回来发现她时,她仍死攥着中衣,坚不可解。官府闻知此事后,对她进行了检验,在确认她未失身后,才旌表她为烈女。如果死前已被强奸,那就一钱不值了,不仅失去了作烈女的资格,连她全家都不光彩。 在明律上,“夫尊妻卑”不仅使女子在社会上的地位不能由自己决定,而且表现在夫妻相互犯罪时也是“同罪异罚”,这种现象必然造成妻子人身权的损害。如妻子殴打丈夫,“杖一百”,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殴打妻子,“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可见,在相同的斗伤程度下,法律对妻子的处罚,远远重于对丈夫的处罚。更有甚者,丈夫过失殴杀妻子,一概列为“各勿论”。可见,把妻子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明显体现了明朝法律中“夫尊妻卑”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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