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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事本末 》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 》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捲第七十三
楊仲良 Yang Zhongliang
神宗皇帝
方田
熙寧五年八月,詔司農以方田均稅條約並式頒之天下。方田之法,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1],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據其方莊賬籍,驗地土色號,別其陂原、平澤、赤淤、黑壇之類凡幾色。方量畢,記其肥瘠,定其色號,分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稅數,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仍再期一季,以盡其詞,乃書戶帖,連莊賬付之,以為地符。
地符[2],見七年四月四日,合去彼存此[3]。
均稅法,以縣租額稅數,每以舊收蹙零數均攤於元額外,輒增數者禁之。若絲綿、綢絹之類,不以桑柘有無,止以苗畝為定,仍豫以示民。毋胥動以浮言。輒有斬伐荒地、以見佃為主,勿究冒佃之因。若瘠鹵不毛,聽占佃衆得樵采,不為傢業之數。衆戶植利山林、陂塘、道路、溝河、墳墓、荒地,皆不計稅。詭名挾佃,皆合併改正。凡田方之角降植[4],以野之所宜木,有方賬,有莊賬,有甲帖,有産帖。其分煙析生、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令既具,乃以濟州鉅野尉王曼為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之,諸路仿焉。
七年四月丁巳,上以久旱,憂見容色。每輔臣進見,未嘗不嗟嘆懇惻,欲盡罷保甲、方田等事。王安石曰:『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陛下即位以來,纍年豐稔。今旱暵雖遠,但當益修人事,以應天災,不足貽聖慮耳。』上曰:『此豈細事?朕今所以恐懼如此者,正為人事有所未修也。』於是中書條奏,請蠲減賑恤。庚午,詔:『方田每方差大甲頭二人,以本方上戶充小甲頭三人,同集方戶,令各認步畝,方田官躬驗逐等地色。更勒甲頭、方戶同定,寫成草賬,於逐段長、闊步數下各計定頃畝,官自募人覆算,更不別造方帳。限四十日畢,先點印訖,曉示方戶,各具書算人寫造草賬,候給戶帖,連莊賬付逐戶,以為地符。』壬申,上批:『應災傷路分方田、保甲除排方量了畢,止是攢造文字處,許依條限了絶外,其見編排方量及造五等簿處,可遣指揮並權罷。』是日,雨。
元豐五年二月癸酉,開封府言:『永興、秦鳳等路當行方田,昨準朝廷取稅賦最不均縣先行,歲不過一縣。若一州及五縣,不得過兩縣。緣府界十九縣,比一州事體不同,似此推行,十年乃定。請自今年歲方五縣,送司農寺。』司農寺以為便民,遂從之。
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十月丙申[5],,詔罷方田。
舊錄雲:稅役不均久矣,富者輕,貧者重,故下戶日睏,先帝怨焉,立法以方之。其法詳悉,繇役無偏重之患,遽罷之。新錄辨曰:『神宗患稅役之不均,故立方田之法以均之。然官吏不得人,以至騷擾,至是乃罷。非遽也。』自『稅役』至『遽罷之』四十字並刪去[6]。熙寧五年八月,始頒方田條式。
手實
熙寧七年七月癸卯,命工部員外郎集賢殿修撰判司農寺李承之[7]、太子中允直集賢院同判司農寺張諤、秘書丞館閣校勘權判刑部朱明之、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丁執禮並兼詳定編修司農條例,執禮仍充館閣校勘。知開封府兵曹參軍大理評事吳安持、忠正軍節度推官管勾國子監丞郭逢原、吳縣尉提學修撰經義所檢討曾旼並兼充編修刪定官。乙卯,司農寺言:『五等丁彥簿,舊憑書手及戶長供通,隱漏不實,檢用無據。今《熙寧編敕》但刪去舊條,不立新製,即於造簿,反無文字可守,尤為未便。承前建議,惟使民自供手實,許人糾告之法,最為詳密,貧富無所隱,誠造籍之良法。』詔送提舉編修司農寺條例司。建議者,前麯陽尉呂和卿,惠卿弟也。丙辰,詔:『諸房創立或刪改海行一司敕[8],可並送法司及編敕所詳定訖,方取旨頒行。』癸亥,參知政事呂惠卿言:『司農條例所該事目極多,欲下諸路,令提舉司官各具本路推行新法有無疑慮,須令申明,及未盡未便事,合更改措置,或本路已修完改正,可以推之別路,條具申本寺遍牒。轄下官亦許直述所見。』
三月十七日,惠卿判司農寺已有此申請,當參考。
又言:『諸路州縣見行常平、苗役、丁産[9]、保甲、農田水利等事,全籍簿書鈎考,登耗虛實,則其製造,不可以無法。欲令提舉司各據本路見用簿如何製造關防,具簡經式樣供申。』從之。已而惠卿獻議曰:『免役出錢或未均,出於簿法之不善。按戶令手實者,令人戶具其丁口田宅之實也。《嘉祐敕》:造簿委令佐,責戶長三大戶,錄人戶、丁口、稅産、物力為五等。且田野居民,戶長豈能盡知其貧富之詳?既不令自供手實,則無隱匿之責,安肯自陳?又無賞典,孰肯糾决?以此舊簿不可信用,謂宜仿手實之意,使人戶自占傢業。如有隱落,即用隱寄産業賞告之法,庶得其實。手實法凡造五等簿,預以式示民,令民依式為狀,納縣簿訖,第其價高下為五等,乃定書所當輸錢,示民兩月,非用器、田𠔌而輒隱落者許告,有實三分以上充賞。其法:田宅分有無蕃息,各立等。若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通一縣民物産錢,以元額役錢均定。凡田産,皆先定中價示民,乃以民占,如價計錢。於是始行手實法。
八年正月辛醜,察訪荊湖路常平等事蒲宗孟言:『近製,民以手實上其傢之物産,而官為註籍,以正百年無用不明之版圖[10],而均齊其力役,此天下之良法也。然縣災傷五分以上,則不與焉,且留以俟豐歲。以臣觀之,使民自供手實,無所擾也,何待於豐穰哉?願詔有司,不以豐兇弛張其法。』從之。呂惠卿為手實法,奉使者至析秋毫,天下病之,而宗孟乃有此奏。諫官範百祿言:『造簿手實,告匿有賞。為是法者,欲民之均,推而行之[11],恐不如法意,至於騷動[12]。人戶雖有手實之文而未嘗行[13],蓋謂使人自占,必不盡數供通,而明許告言,則傢傢有告訐,人人有仇怨,禮義廉恥,何可得哉?』張方平言:『中戶以下,鮮有蓋藏。田蠶所收,歲有厚保戶等耗登,何常之有?不惟扇惑人情,更有紛亂新法,以建議者內為之主,故當職者人無敢言。嚮者朝廷所立法製,蓋以便民為本,因以成國之利。今茲一事,專用撓人,徒騷孥於天下,實無濟於國傢。』
二月丁卯,前麯陽縣尉、權軍器監主簿呂和卿為奉禮郎、知軍器監丞。先是,呂惠卿令和卿建議行手實法,至是,判軍器監章惇請以為丞,仍特改官。
十月,參知政事呂惠卿出知陳州。辛亥,詔:『聞東南推行手實簿法,公私煩擾,其速令權罷。』
元豐元年九月甲申,中書言:『應諸縣造鄉村坊郭丁産等簿,並錄副本,送州印縫於州院架閣。』從之。
義倉
熙寧二年正月辛卯,知同州趙尚寬、知唐州高賦、知齊州王廣淵條奏置義倉事。上批:『近詔齊、唐等郡縣未修復社倉,且圖經久之法。』知陳留縣蘇涓亦言:『臣所領邑最為近畿,謹為天下郡縣倡率,勸諭百姓置義倉,以備水旱。』條上措置事:『戶第一等出粟二石,第二等一石,第三等五鬥,第四等一鬥五升,第五等一鬥,麥亦如之。村有社,社有倉。倉置守者,耆為輸納[14],縣為籍記。歲豐則量其數以輸,歲兇則量其數以出。停藏久,則又為藉貸之法,使新陳相登。多寡不一,則又為通融之法,使彼此相輔。』上曰:『陳留輔邑,耳目不遠,可且聽其施行,徐訪利害。』涓又言義倉五事,並論臣僚所言未便者十二、可行者五。詔除一事每值饑荒藉貸與被災戶種糧未便除放,仍責以三二年限還納,可令中書更詳度外,餘並且依所奏施行。又詔曾公亮曰:『近王廣淵於齊州創置義倉,已勸事十萬餘石,若漸可成就。今廣淵罷去,當得人繼守其事。可將詔廣淵舉知州一人。』
三年,提舉常平廣惠倉事(備見《青苗法》)。
四年正月壬辰,詔鬻天下廣惠倉田,為三路及京東常平本,其當賑濟,即以廣惠常平等倉所貯粟麥給之。
十年九月癸酉,詔開封府界提點,先自豐稔畿縣立義倉之法。
舊紀雲初立義倉;新紀雲立義倉自畿內始。
元豐元年二年庚戌,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蔡承禧言:『竊惟陛下所以哀憐元元,發於精思,惻怛之仁心,講義倉之法。今率以二石而輸一鬥。臣之領邑二十二,其九已行,歲斛幾萬。請自今歲夏稅為始,不煩中覆而舉行之。』乃詔畿縣皆立義倉,事隸常平司。
六月丙寅,知將作監主簿王古言:『去歲詔講復義倉,試於畿邑,已不擾而可行。欲乞於豐稔路,委提舉司勘會省稅常平免役錢𠔌,欠閣兵不及三分處先推行,庶幾數年之間,即見成效。』詔京東、京西、淮南、河東、陝西路依開封府界諸縣行義倉法,餘依奏,仍以今年秋料為始。
十月己未,權發遣興州羅觀乞頒義倉法於川陝四路[15],從之。
農田
淤田
熙寧四年三月戊子,上論淤田得麥事(見《役法》)。
五月乙未[16],御史劉摯言:『內臣程昉、大理寺丞李宜之於河北開修漳河,功力浩大。朝廷既令權罷,則利害姑置之。朝廷又令總領淤田司事。
昉總領淤田,當檢月日。昉權罷開漳河三月十一日丙申,上批並此月十一日乙未。王石論陳薦雲雲,可考。
臣謹按:程昉、李宜之將命與事,初不以事之可否實聞於朝,伏恐生事興患,未有窮已。伏乞明佈防等罪狀,重行貶竄。』楊繪亦再具奏,乞罷工役。王安石為昉辨說甚力,皆寢不報。
御史劉摯言:程昉等開漳河不詳利害,擾民費財,及欺罔要君[17],乞行罷黜。墨史但如此書於十二日,朱史又削去。今具載摯奏。按:《日錄》以十一日進呈,摯奏必在十一日以前,今附見十一日。墨史乃於十二日書之,恐誤也。中丞楊繪亦有二章論奏,《實錄》並不書,今附見於此。二月二十一日丁醜,增役兵、開漳河。
安石又白上:前此樞密院言,淤田役兵多走死,至一指揮但有軍員五人歸營者;又言府界營婦舉營訴於提點刑獄,乞放淤田兵士,密院遂札付提點司密切體量。安石取簿歷,根究得淤田兵士走死,多處不及三釐。用法:走死及八釐,尚合得第一等酬奬。又問密院何以言,雲:『得之曾孝寬,得之李琮。』上曰:『曾孝寬何故如此?』安石曰:『孝寬及琮皆不可知,或止是誤聽,亦不可知。』馮京曰:『人言所聞何害?』上曰:『小人好如此,恐宣力者解體。陳薦前日上殿,言且喜朝廷覺察,罷卻淤田。』安石曰:『陛下用陳薦輩為耳目股肱,今薦權發遣開封府界內淤田,其罷與不罷,及利害,初不曾知[18],不知陛下耳目何所賴[19]?』
六年九月丙辰,賜屯田員外郎侯叔獻、太常丞楊汲府界淤田各十頃。叔獻等引河水淤田,决清水於畿縣澶州間,壞民田廬、塚墓,歲被其患。他州縣淤田類如此,而朝廷不知也。
七年正月。先是,提舉河北路常平等事韓宗師劾程昉導滹沱河水淤田,而堤壞水溢,廣害民稼,欺罔十六罪。詔昉分析。於是進呈,讀至宗師言:『昉奏百姓乞淤田,臣勘會百姓元不曾乞淤田。昉分析:據差去檢踏官取到逐縣乞淤田狀,但不曾戶戶取狀。』上曰:『亦無人戶狀。』王安石曰:『淤田得差去官及逐縣官吏狀足矣,何用戶戶取狀?程昉奏乞淤田既無狀,即難明虛實。然為朝廷宣力,溉田至四千餘頃,假令奏狀稱人戶乞淤田一句不實,亦無可罪之理。』上言:『昉昨修漳河,聞漳河歲歲决;修滹沱河,又卻無下尾。』安石曰:『修漳河出卻三縣民田,百姓群至京師,經待漏院出頭,謝朝廷差到程昉開河,除去百姓三二十年災害。』
林希《野史》雲:原武等縣民因淤田浸壞廬捨墳墓,又妨秋種,相率詣闕訴。使者聞之,急責其令迨呼,將杖之,民即謬曰:『詣闕謝耳。』使者因代為百姓謝淤田表,遣吏詣鼓院投之。狀有二百餘名,但二吏來投之。安石喜,上亦不知其妄也。今附註此,當考。六年九月丙辰,賜侯叔獻等田,併考。又逐條讀程昉分析。
八年閏四月十四日,王安石雲:『程昉與韓宗師同放罪。可考』。上曰:『若韓宗師,何惜行遣,令轉運使考按其事。』
韓宗師提舉河北常平,既有旨下京東轉運司。及程昉各差官檢定淤田,宗師固未嘗兼京東轉運司,不知何故,卻自差官。蓋宗師衹從河北常平司差官檢定河北淤田,初不問京東轉運司及程昉,又差獨員監當官,故王安石以為違法也。十月十二日丙子,程昉遷官,可考。瀋活《筆談》雲:瓦橋關北與遼人為鄰,素無關河為阻。往歲六宅使何承矩守瓦橋,始議因陂澤之地瀦水為塞,欲自相視。恐其謀淺,日會僚佐泛船置酒,賞蓼花,作詩數十篇,令坐客屬和,畫以為圖,傳至京師。人初莫諭其意,自此始壅諸澱。慶歷中,內侍楊懷敏復踵為之。至熙寧中,又開徐村、柳莊等諸濼,皆以徐、鮑、唐、沙等河、叫猿、雞距、五眼等泉為之原,東合滹沱、漳、淇、易、白等水,下並大河,於是自保州西北瀋遠濼,東盡淪州泥沽海口,幾八百裏,悉為瀦潦,闊者有及六十裏者,至今倚為藩籬。或謂侵蝕民田,歲失邊粟之入,此殊不然。深、冀、滄、瀛間,惟大河、滹沱、漳水所淤,方為美田,淤澱不至處,悉是斥鹵,不可種藝。冀日惟是聚集遊民颳鹼煮????,頗幹????禁,時為寇盜。自為瀦濼,姦盜遂少,而魚蟹菰葦之利,人亦賴之。瀋括《筆談》或附和王安石說,今附註此,待考。
二月丙子,上議擇河北師雲雲。吳充白上,乞且減省騷擾河北事。王安石曰:『河北修役法,人皆免役數年,特不科配銀絹。至於其餘百色,無一毫科配,如何反有騷擾?』上曰:『當是嚮來差夫多。』安石曰:『差夫事,候排定保甲,乃可見事實。大抵七八丁乃差一夫,有何騷擾?初有河决,遽調夫,不知河至今不塞,河北如何騷擾?調數萬夫塞卻河,緻恩、冀數州皆免流亡,得良田耕墾,何名騷擾?塞滹沱河,又出田幾萬頃,灌田四千餘頃,縱未經打量,不知萬頃實否,然亦須五六千頃。並淤到鹵地亦自萬頃,又開漳河,出三州之田皆可耕種,百姓至群聚來京師,謝朝廷為之除害,如何謂之騷擾?』充曰[20]:『民可與樂成,難與慮始。』安石曰:『民既難與慮始,此所以須朝廷驅使。況亦不聞百姓以此為怨,但朝廷士大夫自紛紛爾。』上因擇帥之難,嘆曰:『今朝廷所用非所養,所養非所用。卿等亦宜為朕養育實纔,以當緩急之用。』安石又言:『今人材之少,當由陛下是非任意[22]、賞罰不明,人人偷惰取容,莫肯自盡故也。如趙子幾在河北,未嘗按一人,獨程昉盡力,乃興數獄危之。昉終無罪可劾,唯以壕寨取受杖罪,收坐免勘。安有一年提舉四五處大役,乃以一壕寨取受杖罪收坐之理[22]?子幾宣言,陛下極稱其能劾程昉。子幾嚮在府界,真能不畏強禦,修舉法令?陛下每以衆毀疑之。臣數辨其無罪。及使河北,更按盡力之吏,以取悅流俗,陛下始極稱之。如此,即人臣何故不務為偷惰取容?』上曰:『朝廷奬用程昉如此,安得不盡力?內臣極有願為昉所為者。內臣得舉京官,祖宗以來未有。』王安石曰:『昉以職事得舉京官,不知受賂否?若不受賂,但以要人營職故同罪舉官,不知於昉私傢有何所利?若人人能為,陛下何不降出姓名,代昉職事?』上曰:『衹是修水利,又不似王繼恩平西川。』安石曰:『人材各有用,民功曰庸,乃先王所甚貴,何必能平西川,然後保惜?陛下長育人材如此,則人材乏少,臣何敢任其罪?』
四月丙戌,王安石罷相。
十月丙子[23],同管勾外都水監丞、提舉河北興修水利程昉領達州團練使,永靜軍判官林伸、東光縣令張言舉各追一官勒停。初,昉開鬍蘆河,引水入新開故道,浸民田不可勝計。詔河北東路轉運司遣官相視。轉運司遣伸、言舉,伸、言舉奏:新河身比舊河高一丈以來,緻水逆行,侵民田。詔昉具析,昉反言引水通快,官私船筏,略無阻滯。詔遣都水監丞劉璯、黃禦等河催綱李直躬考驗,而璯等奏如昉言,故昉遷官,而絀伸、言舉。
《會要》水利門:七年十月十三日,以皇城使、端州刺史程昉遙領達州團練使。昉滹沱河,議者互出所見,謂非利,昉確不移。既而水行,人便之。上嘉焉,進宮以賞之。《會要》所書,蓋專為昉道地,與元祐史官不同,當考。元祐吏官載伸等言:緻水逆行,昉反言雲雲。紹聖吏官乃削去『緻』字、『反』宇,此可見其意也。
御史盛陶嘗論昉曰:『昉挾第五埽塞决河之功[24],故縱壕寨徒屬騷擾不法。所開共城縣禦河,頗廢人戶水磑。多用民力,不見成功。又議開泌河,因察訪官案行,始知不當。漳河、滹沱河之役,臣不知用工幾何,淤田若幹,即令通流與否,而水占邢、趙、深、祁之良田,民頗咨怨。』王廣廉、孔嗣宗、錢勰以至趙子幾皆有論列[25]。上曰:『王安石以昉知河事,且欲任使。開漳河七百萬工、滹沱河九百萬工,已議體量。』然朝廷訖不果根治也。
八年二月丙戌,同管勾外都水監丞程昉等言[26]:『嘗乞以京西三十六陂為塘,瀦水入汴漕運。其陂內民田,欲先差官量頃畝,依數撥還,或給價錢。又采買材木遙遠,清汴閘欲候二三年修,仍選知河事臣僚再案視措置[27]。』詔翰林學士侍讀陳繹、入內都知張茂則與昉等覆視以聞。其後繹等言:『可濟行運。其置閘疏密土工物料,見令楊炎等計置。』詔候相度畢,具合行事節以聞。
四月,都大提舉黃禦等河公事程昉言:『乞自滹沱、鬍蘆兩河引水,淤溉滹沱南岸魏公、孝仁兩鄉瘠地萬五千餘頃;自永靜軍雙陵道口引河水,淤溉北岸麯澱等村瘠地萬二千餘頃,並俟明年興工。』從之。
五月,王安石為上論程昉、呂嘉問事。上曰:『如程昉,非不勾當得事,但不循理。』安石曰:『程昉舉呂公孺,誠為不識理分。然於國事,有何所損雲雲。』上曰:『如程昉,數年間緻位至此,昉亦足矣。』安石曰:『昉功狀比衆人合轉數官,即纔轉一官。若一有疑罪,即數處置獄,豈得謂足?陛下前日宣諭:程昉恃中書知察[28],方能盡力。臣此見昉數處置獄被劾,但能令人嘆息而已。昉乃為臣言:「不須為昉深辨,但今昉得罪,追一兩官,或被停廢,察諫議自然息怒,不然,即紛紛未有了。昉但得力朝廷了公事,利澤及民足矣。若因此停廢,昉亦能營生,必不寒饑,相公不須過憂。」其言如此,乃非恃中書營救,故敢自肆也。今忠邪功罪未盡昭明,則事功何由興起?』
九年九月丙寅,贈皇城使、達州團練使、帶禦器械程昉為耀州觀察使,官其二子,賜宅一區,以昉任水事有功特恩也。昉挾王安石勢,多所陵慢。後安石覺其虛誕,疏之,昉以憂死。
元豐元年七月甲午,管勾外都水監丞、殿中丞耿琬兼提舉河北淤田水利司,仍自今罷置淤田一司。
三年二月壬寅,提點永興軍等路刑獄、駕部員外郎王孝先知邠州。孝先上淤田營田司自熙寧七年至十年費錢十五萬五千四百餘緡。
水利
熙寧元年六月辛亥,王臨言:『保州塘濼已西可堤植木,凡十九年,堤內可引水處即種稻,水不及處,並為方田。又因出土作溝,以限戎馬。』從之。中書言:『諸州縣古跡阪塘,異時皆畜水溉田,民利數倍。近歲所在淹廢。』詔諸路監司:『詔尋州縣可興復水利,如能設法勸誘,興修塘堰圩埠,力利有實,當議旌寵。』
五年十一月癸醜,睦州團練推官、知於潛縣郟亶為司農寺丞、兩浙路提舉興修水利。
郟亶明年五月二十三日追官,《日錄》載上語雲:『郟亶且勿移動。』按:亶事訖無成,故安石專以此為出上意,今不齲
庚午[29]司農寺丞、新提舉兩浙路興修水利郟亶言:『乞將嚮日凡言兩浙水利文字付臣看詳,或召言者詢問,如實利便,及其人可任使,乞令分頭主管官員依部役官舉人,依曹孝立例給請受,候興修,隨功利小大[30],等第酬奬。』從之。
曾孝立亦當考。又見七年十月。
六年五月戊申,詔:『創水磑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違製論,不以去官赦原減官司,容縱亦如之。』
八月,檢正中書刑房公事瀋括闢官相度兩浙水利。上曰:『此事必可行否?』王安石等曰:『括乃土人,習知其利害,性亦謹密,宜不妄舉。』上曰:『事當審計,無如郟亶妄作,中道而止,為害不細也。』丁醜,瀋括言:『浙西諸州水患,久不疏障,堤防川瀆,多皆淹廢。今若一出民力,必難成功。乞下司農,貸官錢募民興役。』從之。九月戊申,淮南東路轉運司言:『真、揚州民逐熟於泗州見振救。』及兩浙提點刑獄司言:『潤州旱甚,乞發省倉,或量給度僧牒及紫衣師號,募人入粟,以備賑濟。』詔各撥常平司糧三萬石,募饑民興修農田水利。上謂王安石:『奉先寺進新種稻極佳,賜與一道紫衣。』王安石曰:『陛下每以勸農事為急,甚善。』初,蔡河既作重閘,有餘水,乃教河側人種旱地為稻,而奉先率先種稻。上曰:『蔡河雖作重閘而未嘗閉者,水有餘故也。若教人廣引蔡水種稻,則蔡河乃不患水多。』安石曰:『鄧艾得並水東下營田者,以賴蔡河漕運故也。自不賴蔡河漕運,故欲並水東下,修鄧艾遺跡不可得。今蔡河重閘無所用水,則欲並水東下,無所不可。若相旱地為塘,多引溝洫作水田,則陳、棣數州自足食,餘及京師矣。此須擇一能幹事人,方了此。』
七年正月,賜江寧府常平米五萬石修水利。
九年正月壬午,前相度淮南路水利劉瑾言:『體訪揚州江都縣古????河、高郵縣陳公塘等湖、天長縣白馬塘、沛塘、楚州寶應縣泥港、射馬港、山陽縣渡塘溝、竜興浦、淮陰縣青州澗、宿州虹縣萬安湖、小河、壽州安豐縣芍陂等,可興置。古????河、萬安湖、小河,已令司農寺結絶,欲令逐路轉運司選官覆案施行。』從之。
種桑
熙寧六年六月己醜,中書以勸課栽桑之法奏禦。上曰:『農桑衣食之本,宜以勸民。然民不敢自力者,正為州縣約此以為貲,升其戶等耳。舊有條禁,可申明之。』癸巳,司農寺言:『詳定府界提點吳審禮乞令諸縣勸課,隨戶等種桑椹,聽自來年種,次年移種,候建栽法,遍下諸路。』從之。
七月庚午,詔:『安肅、廣順軍、保州人戶地內,令自植桑榆或所宜之木,官為立勸課之法。每三株青活,破官米一升,計每戶歲輔官之物,以實估準折,不盡之數,以待次年。如遇災傷,放稅及五分以上,即以準折未盡米數等第濟接,仍據逐戶內合栽之數,每歲二月終以前點檢。及一分青活,至十年周遍。如不及一分,即量罰罪贖,勒令補種。令、佐得替,轉運司差不幹礙官點檢,以一任合栽之數紐力十分,如及十分者有賞,不及七分者有罰。其所栽植之木,令人戶為主,非時毋得遣人下鄉,以點檢為名,以致騷擾。委轉運司施行。應昨所差管勾、提舉官並罷。』初,以趙子幾及曾孝寬所言,程昉相度。樞密院欲罷昉,以孔嗣宗代之,王安石不可,乃更立此法。
元豐八年十二月,罷栽法。
校勘記
[1]千步原本作『十步』,據《長編》捲二三七改。
[2]地符原本作『此符』,據《長編》捲二三七補。
[3]去彼存此原本無『存此』二字,據《長編》捲二三七補。
[4]降植原本『降』字作墨丁,據《長編》捲二三七補。
[5]丙申原本作『乙酉』,據《長編》捲二六○改。
[6]四十字原本作『四十年』,據《長編》捲二六○改。
[7]李承之原本作『季承之』,據《長編》捲二五四改。
[8]海行原本作『每行』,據《長編》捲二五四改。
[9]丁産原本作『下産』,據《長編》捲二五四改。
[10]版圖原本脫『圖』字,據《長編》捲二五九補。
[11]推而行之原本『推』作『權』,據《長編》捲二五九改。
[12]至於原本『至』字作墨丁,據《長編》捲二五九補。
[13]人戶雖有原本作『戶令雖有』句不通。據《長編》捲二五九改補。
[14]耆原本作墨丁,據《長編拾補》捲四補。
[15]興州原本『興』字作墨丁,據《長編》捲二九三補。
[16]乙未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捲二二三補。
[17]欺罔原本『罔』字作墨丁,據《長編》捲二二三補。
[18]不曾知原本『曾』字誤為『會』,並倒於『知』字之下。據《長編》捲二二三改。
[19]不知原本二字上有『會知』二字,據《長編》捲二二三刪。
[20]充曰原本作『兗曰』,據《長編》捲二五○改。
[21]是非任意《長編》捲二五○作『是非好惡』。
[22]取受杖罪原本作『取杖受罪』,據《長編》捲二五○乙。
[23]丙子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捲二五七補。
[24]决河原本作『尖何』,據《長編》捲二五七改。
[25]錢勰原本作『錢緦』,據《長編》捲二五七、《宋史·錢勰傳》改。
[26]同管勾原本『同』作『問』,據《長編》捲二六○改。
[27]臣僚原本作『臣察』;案視,原本作『按現』,據《長編》捲二六○改。
[28]知察原本二字均作墨丁,據《長編》捲二六四補。
[29]庚午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捲二四○補。
[30]小大原本作『山大』,據《長編》捲二四○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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