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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文化 》 盐与文明 》
12.细盐峻法(7)
王仁湘 Wang Renxiang
据清道光年重修《蓬莱县志》说:“蓬邑不食官盐,自宋代苏长公已条陈得免其累,洵所谓仁人之言,其利溥哉!”苏轼的奏议,写在他已经离开登州升迁之后,表明了他忧国忧民的心境。
那么宋代榷盐的情形究竟是怎样的呢?
宋代的专卖与专卖中心
五代盐法逐年严密,后唐时全面榷盐,划区供应,对盐的生产和经销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后晋初年,盐禁较为松弛,取消官场卖盐,允许商人贸易,由官府向民户按户等配征食盐钱。其后取消商人卖盐,重行榷禁专卖,而过去按户等征收的食盐钱仍然照征。后汉时更是全面禁止私产、私卖、私买,而由政府专卖,成为中国历史上盐禁最严酷的时期。后周时虽逐步放宽盐禁,但榷禁亦严,并一度在城镇新增随屋盐钱。
宋代建立了更为完备的食盐专卖制度。中央财政机构三司设盐铁使主管盐政,直属三司的京师榷货务主办盐的专卖和盐课收入。地方由朝廷委派高级官员或当地官员兼管盐政。产盐地设监置场,均派官管理盐的生产。北宋徽宗崇宁年间又在路一级设置提举茶盐司,主管盐的生产和销售。盐的生产,一是官制,二是民制官收。食盐销售,没有固定的制度。官卖法就是官运官销,盐利收入主要由地方支配。宋初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食盐都是实行官运官销法,后官卖法逐渐被通商法代替。
到北宋末年和南宋时期,官卖法只在福建、两广一些地区继续实行,通商法是官府把官盐卖给商人销售,盐利归中央直接支配。它主要有交引法,盐钞法和盐引法3种。交引法始行于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当时为解决沿边军需困难,令商人向边郡输纳粮草,按地理远近折价,发给交引作为凭券到解池和东南取盐贩卖。随后又允许商人在京师榷货务入纳金银钱帛和折中仓入纳粮米,发给交引支盐抵偿。
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范祥为制置解盐使,行盐钞法。即按盐场产量定其发钞数量,统一斤重,书印钞面。令商人在边郡折博务缴纳现钱买盐钞,到解池按钞取盐贩卖。并在京师置都盐院储盐,平准盐价,盐贵卖盐,盐贱买盐,还允许商人凭钞提取现金。
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蔡京创行盐引法,用官袋装盐,限定斤重,封印为记,一袋为一引,编立引目号簿。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凭引核对号簿支盐运销。为了保证食盐专卖制度的贯彻执行,官府还规定了各产地食盐的贩卖区域,越界、私卖、私制和伪造盐引,超额夹带食盐者都予严惩。故宋代盐法较唐朝更为完备和严密,盐利收入更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源。
官卖法就是官运官销,盐利收入主要由地方支配。宋初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食盐都是实行官运官销法。在东南漕运地区,利用运官粮的返程空船运输官盐,其他地区则派衙前、厢兵和征用民夫运盐。盐到州县后由官府置场或设铺出售。由于官盐价贵质劣,民不肯买,往往强制抑配。售盐办法主要有:令民缴纳丁盐钱的按丁配盐法;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蚕事完毕随夏税用丝绢折纳的蚕盐法;按财产多少和户等高下强迫购买一定数量食盐的计产配盐法;将一个地方的盐利收入承包给商人,令商人先纳钱入官,准其领盐贩卖的买朴法。如此一来,朝廷扩大通商地区,盐利收入大增,官卖法逐渐被通商法代替。
通商法是官府把官盐卖给商人销售,盐利归中央直接支配。它主要有交引法,盐钞法和盐引法三种。交引法始行于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当时为解决沿边军需困难,令商人向边郡输纳粮草,按地理远近折价,发给交引作为凭券到解池和东南取盐贩卖。随后又允许商人在京师榷货务入纳金银钱帛和折中仓入纳粮米,发给交引支盐抵偿。由于商人操纵物价,牟取暴利,亏损国家盐利收入,交引法逐渐被破坏,不能继续执行。
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范祥为制置解盐使,行盐钞法。即按盐场产量定其发钞数量,统一斤重,书印钞面。令商人在边郡折博务缴纳现钱买盐钞,到解池按钞取盐贩卖。并在京师置都盐院储盐,平准盐价,盐贵卖盐,盐贱买盐,还允许商人凭钞提取现金。这样保证了钞值的稳定,保证了消费者和商人的正当利益。官盐得以畅销,盐利得以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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