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评论 草根红学杂俎   》 曹頫被抄家的直接原因是骚扰驿站吗(1)      邓遂夫 Deng Suifu

  1982年10月在上海参加全国红学研讨会,笔者怀着极大的兴趣,听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张书才先生关于新发现曹家满汉文档案史料的专题报告——其中着重介绍了涉及曹頫被抄家问题的两件档案。不久以后,又在《历史档案》1983年第一期上,读到了这批档案的汉文原件的全文。说实在的,凡跌进了红学这个莫大旋涡的人,在种种独特难解的疑团困扰之下,一当听说发现了哪怕是点滴的新材料,便如溺水之人抓住了一条树枝,其在心中引起的狂喜和唤起的希望,是难以言表的。然而这一次,在狂喜和希望之余,我的心中却浮上一丝迷
  惘与忧虑。
  诚然,这一次的新发现,对于进一步研究《红楼梦》作者曹雪芹的家世和创作的背景材料等,无疑具有很大的意义。尤其对于了解曹雪芹的父亲(或谓叔父)曹頫在雍正五年因“骚扰驿站”被“交部严审”之后的下落,以及抄家后有关财产、家属的处置安排等,都提供了一些新的情况和线索。
  例如,关于查封曹頫的房地产问题。由于过去所能见到的有关档案材料行文简略,仅叙及江南总督范时绎和继任江宁织造隋赫德先后到江宁查封并清理曹頫房地产的总数,以及奉旨将查封的家产悉数赏给隋赫德等情况。却不像过去同样能见到的一份查抄苏州织造李煦家产的档案材料那样,在叙及“查过其家产”的具体数目之后,又叙及了查过其“京城家产”的具体数目。查封曹家的这种简略行文,在当初也许不成问题,却给我们今天的研究者带来了一些难以捉摸的疑问:到底在查抄并赏给隋赫德的曹氏家产中,包不包括其京城的房地产呢?隋赫德后来奏称“奴才应将在京房屋人口酌量拨给(曹頫迁返北京的家属)”,到底是指从一并抄没的曹頫“在京房屋人口”中拨还一部分呢,还是指从已被任命继任江宁织造并获得曹頫全部家产的隋赫德自己的“在京房屋人口”中拨给呢?过去,许多研究者似乎都倾向于作后一种理解。现在根据新发现的两份档案材料,问题终于迎刃而解了。原来,上面明确地写道:
  曹頫之京城家产人口及江省家产人口,俱经奉旨赏给隋赫德。
  并写道:
  后因隋赫德见曹寅之妻孀妇无力,不能度日,将赏伊之家产人口内,于京城崇文门外蒜市口地方房屋十七间半,家仆三对,给与曹寅之妻孀妇度命。
  这就说明:雍正五年所籍没并赏给隋赫德的曹頫家产,既包括其江南家产,也包括其京城家产。同时还使我们首次了解到:曹家迁返北京后的第一个落脚点,正是经抄没后又发还给他的崇文门外蒜市口房屋十七间半——加上“家仆三对”,即是当年隋赫德所称“酌量拨给”的“在京房屋人口”。这一住址,这样清寒的生活境况,究竟持续了多久,有没有在雍正末年或乾隆初年因政治境遇的改善而发生变化?目前尚无确切的材料可以证明。但在人们对曹頫被抄家后的家庭状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突然冒出这么一个曹家末世曾经居住过的确切地址,和“房屋十七间半,家仆三对”的今非昔比的家境规模的描述,则实在是一个引人遐思、值得玩味的新情况。
  以上仅仅是举一个例子。这几件新材料的价值和意义是多方面的,此处就不赘述了。
  我只想就目前一些专家对该新材料的理解,提一个疑问:它果真能改变过去有关档案材料的结论,证明曹頫被抄家的直接原因是“骚扰驿站”吗?
  张书才先生在1983年的红学研讨会上,首先作出了这样的分析。他认为:
  曹頫被抄家治罪,原因可能很多,政治背景可能也很复杂,但直接原因却是曹頫骚扰驿站。(参见《文学报》1982年11月18日丁一的报道)
  这一分析,旋即被新华社电讯和国内一些主要报纸作了结论性的公开报道,宣称这是找到了“曹頫为何获罪,曹家为何被抄”的“新的答案”。以致后来一些研究者在结集出版他们的红学专著时,也急急忙忙参照这一观点修订了他们过去的有关论述。这样一来,“曹頫获罪抄家的直接原因(或曰导火线)是骚扰驿站”,便似乎成了定论。
  还在这一届红学研讨会进行的过程中,我见报上异口同声作这样结论性的报道,即曾向与会的周汝昌先生谈起我的怀疑。他当时也有同感,不过他看待这一问题的角度与我不一样。后来读了《历史档案》杂志公布的该档案全文,我的怀疑有了进一步加深。
  所公布的新档案材料,一共有五件。其中与曹頫获罪一事有关的只有两件。一件题为:《刑部为知照曹頫获罪抄没缘由业经转行事致内务府移会》(雍正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另一件题为:《刑部为知照查催曹寅得受赵世显银两情形事致内务府咨文》(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四日)。按过去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辑出版的《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以下简称《曹家档案》)的“凡例”所称,此类档案材料“原无标题和标点”,排印时的“标题和标点均为编者所加”。而据我核对,编者在《曹家档案》上所加的这些标题,又都是从每一件档案内容中抽取适当的原文概括而成,一般并无主观杜撰之词。
  然而,我想首先指出的是:上述第一件新档案材料所加标题中的“曹頫获罪抄没缘由”一语,却一反过去的惯例,有着极重要的杜撰成分在内。查该档案材料的内容,仅提及曹頫本人“获罪”的缘由(即“骚扰驿站”),并无只字提及曹家被“抄没”的缘由——甚至连“抄没”这个字眼也在该档案中无从见到。或许有人会问:“获罪”与“抄没”,难道不是一回事吗?或者说,二者难道不可以互为因果吗?我的回答则是:在通常情况下,“获罪”与“抄没”也许确有某种联系,或者确系互为因果,但也绝非同一回事;而在特定情况下,二者之间则可能毫无关系。曹頫的“获罪”与曹家的“抄没”,正属于后一种情况,这在过去已知的档案材料中记载得明明白白。现在新发现的档案材料,恰恰在这一点上并没有提供任何新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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