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需要引起大家的思考,大家尽量不要购买假冒伪劣的东西。
2.取证难。
生活中发生一些纠纷,权利受到侵害,消费者也好,市民也好,应当增加一些证据意识,发生了纠纷再取证就比较困难,在事先防范的过程中关注一下有关的证据材料,就有利于避免我们的损失,维护我们的利益。法律上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一个原则,"以法律为准绳"是按照法律规定办,"以事实为依据"听起来挺容易,但实际上遇到纠纷后就知道这句话不简单。"事实",按我们的理解应当是"客观事实",但实际上这是大家的一个误区,怎么证明是"客观事实"?发生纠纷以后,仲裁、诉讼、协商都是在事情发生之后,谁能证明当时是怎么回事?法律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完全重合的。现实生活中很难达到这种完全的重合,只是说法律事实是基本事实。法律事实是要靠证据来证实的。双方各执一词时法官如何判断?靠证据证明。对事实的认定需要证据,证据取起来比较难。到超市买东西都有小票,买其他东西都开发票,这是发生纠纷后解决问题的基本凭证。前些天我去建材一条街订一个屏风式的鱼缸,到商场里一转,大概都在3000元左右,我到花鸟鱼市转后找到一个摊位,砍价砍到1500元钱左右,人家给我开了一个小单子,我要求盖章,人家说没有章,订制后我交了200元钱订金。春节前做完了非要送到我家里,我过去一看,大面玻璃中间有个气泡,我说用的是次的玻璃,那个人说如果愿意可以重做一个,不愿意再做就把订金退给我,我说那就重做吧,谁让我贪图便宜了呢。为了贪图便宜,人家不能开具票据怎么办?如果有风险承担能力,就可以做。"两弊相衡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要自己去权衡。
取证难是消费者的通病。比如消费者吃了一个不卫生的面包得了肠炎,面包已经吃到肚里去了,物证便没了,医生只能证明患者得了肠炎,不会出具因为吃了什么导致肠炎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重视我们的权利,用现有的材料尽量维护我们的权利。有个六十多岁的女士,乘坐长途车探亲,长途车是带卫生间的,行驶到半路时停车加油,这个女士下车时不小心摔倒造成骨折。回来和汽车公司发生纠纷,要求汽车公司赔偿,汽车公司不承认,说是这个女士下车后自己摔倒的,与安全运输没有关系。女士说汽车超载,如果不超载她可以去车上的卫生间而不用下车,是车上卫生间无法使用才导致事情的发生。但她说超载却没有证据,运输公司不承认超载,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事后她在报纸上登了广告,寻找乘车的证人,是否能遇上好心人都很难说。有的消费者买电器商品,尤其是手机,发生故障维修,修了几次都修不好,没有留下维修的票据,这就不好解决。
取证难是事实,但不是没有办法,给大家介绍几个案例,可以丰富一下思路。《北京青年报》曾报道:一个车主的汽车被别的汽车套牌了。他生病住院,汽车放在地下车库两个月,但这两个月却经常接到违章通知。他知道肯定有问题,因为他的车放在地下车库两个月都没有动。于是他发动亲朋好友在大街上寻找这辆套牌车,结果在西单商场发现了,于是他们赶紧报警,确认这是辆套牌车。
现在有公证处,我们认为公证多是房产赠与、遗产继承、出国之类的事件才会有,其实证据也可以公证。公证处有一项业务叫"证据保全公证",就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有一个人发现房子马桶的阀门漏水,房间的木地板被泡变形了,于是他找物业、开发商,但是物业、开发商相互推诿,最后提起诉讼。但他需要住在房子里,就请公证处对现场进行了全程录像,做了证据保全,然后重新修理房子并居住,由此降低了自己的损失。证据保全的公证是一个很有效的方法。
对一些比较难的取证,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的,要证明盗版特别困难,可以现场取证。现场取证主要应用于刑事犯罪,有些民商事案件没有证据,也采取过类似的方法。有一部电视剧叫《玉观音》,警方预先埋伏,在女主角安心和贩卖毒品的人交易的时候,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这就属于现场取证。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北大方正集团发现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和另外一个公司使用盗版的北大方正软件,又无法证实,北大方正便派下属公司的职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多次与被告联系,商谈购买机器并安装软件的事宜,与销售商签订了相关合同,被告进行安装并调试,安装了盗版的方正软件,留有盗版光盘和软件狗,员工分两次支付货款并取得了收据,整个过程由北京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做了公证。北大方正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取证费、购机费及损失共计一百多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认为这种取证方式未被法律所禁止,所以予以支持。被告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取证方式有违市场经济稳定,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不认可这种取证方式,改变了判决,只是补偿了北大方正一点损失。北大方正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这种取证方式,支持了方正公司。这是在网上看到的报道,还没有经过核实。我个人认为应当予以认可这种取证方式,以保护弱者的利益。北大方正的人员说,不让用这种方式取证,那么应当用何种方式取证证实对方侵害了他们的权利?这种取证方式不是恶意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且没有对对方和社会造成什么损害,我认为这种方式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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