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我当代表十年   》 第75节:第七章 求解教育乱收费(6)      Zhao Yongqiu

  意见:目前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不仅表现在学费和杂费,很大程度表现在借读费、特长班费、服装费、试卷费、补课费、饮水费、搭伙费、班费、电影费、赞助费等等。这些收费往往是年级负责人或班主任收取,没有公示收费标准和批准文件,不给收据发票,随意性很大。这些收费如果不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则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行为则仍然无法解决,《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也将是无意义的。因此,建议此条修改为:
  第六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和未经省级以上政府和物价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予以公示。
  2.第二章 义务教育对象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该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并享有与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意见:建议此条中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与农民子女"借读"入学区别开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县市两级政府所在地居住人口迅速增长,教育资源相应紧张,校舍不足、活动场所不足、班额过高(一般在70-80人,有的甚至超过100人),加之城乡差别的客观存在,家长对优质教育的追求和农村劳动力的富余等原因,"陪读"现象已从高中向初中乃至小学延伸,如今已出现农村教育资源大量浪费,城镇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现象,拆掉"藩篱",必然会导致"陪读队伍"迅速膨胀,城镇学校负荷太重,甚至出现"休克"、"崩盘"现象。因此在兼顾平等时需要有一定制约。因此,建议将此条修改为: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半年以上并有工作岗位的,该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并享有与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或者支持义务教育学校租用校车,为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便利。
  意见:由于偏远农村学校稀少,儿童上学路远,而农村学校寄宿校舍普遍不足,贫困地区因县级财政资金困难情况更为突出。许多贫困农村的学生晚上寄宿在居民家中,或在教室的课桌上睡觉,不安全也不方便。由于进餐条件限制或因家庭困难,有的路远的学生中午只能饿着肚子。寄宿学生和路远学生的住宿、用餐、交通问题是农村孩子上学难的重要表现方面,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因此,建议此条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和支持保障寄宿学生住宿、用餐、交通条件,或者支持义务教育学校租用校车,为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便利。各级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农村学校的寄宿校舍建设经费给予资助。
  4.第三章 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意见:由于长期以来教学资源配置的不平等,导致学生趋向于"借读"资源配置好的学校(即重点学校)。取消重点学校后,资源配置的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学校依然可以以"借读费"的名义乱收费。因此,建议此条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必须平等配制教学资源,实行优质资源共享和优秀教师交流使用。
  5.第三章 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学校名称、师资力量、设备设施等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意见:随着计划生育国策的深入贯彻,入学人口呈锐减之势,特别在农村,已出现或即将出现20%-30%的空余校舍,有些地方基层政府将这些空余校舍拍卖、转让或租赁,并将其所得用于"普九"还账和教育发展。这其中就有一部分用于民办教育特别是乡村民办幼儿园。对于空余校舍,只要是通过拍卖、转让或者租凭的方式获得,只要是非国家财政资金或公办学校无形资产投入办学,应该给予支持。但此款容易引起歧义,执行起来容易矫枉过正,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和义务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建议此条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学校名称、师资力量、设备设施等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经布局调整后空余的农村学校经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后可通过拍卖、转让或租赁的方式转为他用,但公办学校与经营方在人、财、物方面必须彻底脱钩。
  6.第四章教育教学第三十七条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对适龄儿童、少年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促使适龄儿童、少年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意见:鉴于社会上毒品、艾滋病等对少年儿童的侵害程度在不断扩大,建议此条修改为:
  第三十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对适龄儿童、少年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毒品预防教育、艾滋病预防教育、国防教育等,促使适龄儿童、少年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7.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师在教学教育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不得按照学习成绩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学生的个性特征予以歧视。
  意见:办各种"特长班"也是学校乱收费的借口,对学生按学生成绩排名排序和按学生成绩编排座位的风气也十分盛行,对学生自尊心和上进心损害很大,家长叫苦不迭。为了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和有利于素质教育,建议此条修改为:
  第四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师在教学教育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不得按照学习成绩等编排设置各种重点班或特长班。禁止按学生成绩排名排序和按学生成绩编排座位。不得因学生的个性特征予以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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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第一章 初担重任(4)第6节:第一章 初担重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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