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年 續資治通鑒   》 捲第七十四      畢沅 Bi Yuan

  【宋紀七十四】 起屠維協洽正月,盡十二月,凡一年。
  
   ○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正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元豐二年(遼太康五年)
  
  春,正月,壬申,遼主如混同江。
  
  耶律伊遜薦耶律孝傑忠於社稷,遼主謂孝傑可方唐之狄仁傑,賜名仁傑,許放海東青鶻以寵異之。
  
  遼主將出獵,耶律伊遜請留皇孫,遼主欲從之。宣徽使蕭烏納奏曰:“聞駕出遊,欲留皇孫。皇孫尚幼,苟保護非人,恐有它變。果留,願留臣左右,以防不測。”遼主悟,命皇孫從行,如山榆澱。遼主由是始疑伊遜。
  
  乙亥,罷岢嵐、火山軍市馬。
  
  先是市易舊法,聽人賒錢,以田宅或金銀為抵當;無抵當者,三人相保則給之。皆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每月更罰錢百分之二。貧民取官貨不能償,積息罰愈多,囚係督責,僅存虛數。於是都提舉市易王居卿建議:“以田宅金帛抵當者,減其息;無抵當徒相保者,不復給。”己卯,詔:“自正月七日以前,本息之外所負罰錢悉蠲之。”凡數十萬緡。負本息者,延期半年。衆議頗以為愜。
  
  壬午,以容州管內觀察使楊遂為寧遠軍節度使。
  
  丁亥,詔:“宗室大將軍以下願試者,本經及《論語》、《孟子》大義共六道,論一首;大義以五通,論以辭理通為合格。”
  
  甲午,京兆府學教授蔣夔乞以十哲從祀孔子,從之。夔請以顔回為兗國公,毋稱先師;而祭不讀祝,儀物一切降殺;而進閔子騫九人亦在祀典。禮官以“孔子、顔子稱號,歷代各有據依,難輒更改;儀物獻祝,亦難降殺。所請九人,已在祀典。熙寧祀儀,十哲皆為從祀,惟州縣釋奠未載。請自今二京及諸州春秋釋奠,並準熙寧祀儀。”
  
  丙申,帝謂輔臣曰:“嚮以陝西用度不足,出鈔稍多,而鈔加賤,遂建京師買????鈔之法。本欲權????價飛錢於塞下,而出鈔付陝西無止法,都內凡出錢五百萬緡,卒不能救鈔法之弊。蓋新進之人輕議更法,其後見法不可行,猶遂非憚改。”王珪曰:“利不百不變法。”帝曰:“大抵均輸之法,如齊之管仲,漢之桑弘羊,唐之劉晏,其才智僅能推行,況其下者乎!朝廷措置經始,所當重惜。雖少年所不快意,然於國計甚便,姑靜以待之。”
  
  二月,甲辰,詔威、茂、黎三州罷行義倉法。
  
  初,知興州羅觀乞置義倉於川峽四路,許之。既而成都府路提舉司言:“威、茂、黎三州,夷、夏雜居,稅賦不多,舊不推行新法,歲計軍儲,皆轉運司支移;彭、蜀州稅未就輸及募人入中,恐不可置義倉。”故有是命。
  
  庚戌,計議措置邊防公事所言:“以環慶路正兵、漢、蕃弓箭手強人聯為八將。第一將駐慶州,第二將環州,第三將大順城,第四將淮安鎮,第五將業樂鎮,第六將木波鎮,第七將水和寨,第八將邠州。”從之。
  
  辛亥,詔:“禮部下第進士七舉、諸科八舉曾經殿試,進士九舉、諸科十舉曾經禮部試,年四十以上,進士五舉、諸科六舉曾經殿試,進士六舉、諸科七舉曾經禮部試,年五十以上者,聽就殿試。內三路人第減一舉,皇祐元年以前禮部進士兩舉、諸科三舉準此,仍不限年。其進士一舉,諸科二舉,年六十以上者,特推恩。”又詔:“開封府、國子監間歲考場以前,到禮部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年五十以上者,許就殿試。”
  
  甲寅,日中有黑子。
  
  詔:“大理寺官屬,可依御史臺例,禁出謁及見賓客。”
  
  乙卯,以瀘州夷乞弟犯邊,詔王光祖等討之。
  
  三月,庚午朔,棟戩遣使來貢。
  
  辛未,詔:“河東定奪解板溝地界,毋得張皇或緻生事,候究治得實,具奏聽旨。”衆管句緣邊安撫司王崇拯言也。
  
  遼以宰相耶律仁傑從獵得頭鵝,加侍中。
  
  遼主將次黑山之平澱,見扈從官屬多隨耶律伊遜後,心惡之,漸知其姦。
  
  庚辰,親試禮部進士。
  
  辛巳,詔:“今歲特奏名明法改應新科明法人,試大義三道。”又詔:“京朝官、選人、班行所試經書、律令大義、斷案,上等三人,循一資;中等三十四人,不依名次註官;下等七十人,註官。”
  
  丙戌,竜圖閣直學士、知成都劉庠進一官,知秦州。
  
  太子中允、集賢校理、知諫院徐禧為右正言、直竜圖閣、權發遣渭州,其計議措置邊防事如故。
  
  初,陝西緣邊兵馬、蕃弓箭手與漢兵各自為軍,每戰,多以蕃部為前鋒,而漢兵守城,伺便利後出,不分戰守,每一路必以數將通領之。呂惠卿帥鄜延,以為調發不能速集,始變舊法,雜漢、蕃兵團结,分戰守,每五千人隨屯置將,具條約以上。邊人及議者多言其不便,帝頗采惠卿議,欲推其法於諸路,故遣禧往計議。禧先具環慶法上之,遣官措置涇原。而涇原帥蔡延慶以為不可,朝廷亦是之,並難禧環慶法。禧歷疏涇原法疏略參錯,圖其狀,別為法以奏,且言環慶法不可改。帝與惠卿詔曰:“徐禧論措置析將事,惻怛忼慨,謀國不顧己,令代延慶帥涇原,卿宜勉終之。”
  
  庚寅,詔:“入內東頭供奉官宋用臣都大提舉導洛通汴,前差盧秉罷勿遣。”
  
  初,去年五月,西頭供奉官張從惠言:“汴河口歲歲閉塞,又修堤防勞費,一歲通漕纔二百餘日,往時數有人建議引洛水入汴,患黃河嚙廣武山,須鑿山嶺十五丈至十丈以通汴渠,功大不可為。自去年七月黃河暴漲,異於常年,水落而河稍北去,距廣武山麓有七裏,遠者退灘高闊,可鑿為渠,引水入汴,為萬世之利。”知孟州河陰縣鄭佶亦以為言。都水監丞範子淵言:“汜水出王仙山,索水出嵩渚山,亦可引以入汴。合三水,積其廣深,得二千一百三十六尺,視今汴流尚贏九百七十四尺。以河、洛湍緩不同,得其贏餘,可以相補。懼不足,則旁堤為塘,滲取河水,每百裏置木閘一,以限水勢。堤兩旁溝湖陂濼,皆可引以為助,禁伊、洛上原私取水者。大約汴舟重載,入水不過四尺,今深五尺,可濟漕運。起鞏縣神尾山至士傢堤,築大堤四十七裏以捍大河,起沙𠔌至河陰縣十裏店,穿渠五十二裏,引洛水入於汴渠,總計用工三百五十七萬有奇。”疏奏,帝重其事,以子淵計畫有未善者,乃命用臣經度,以楊珪往。至是用臣還奏可為:“請自任村沙𠔌口至汴口開河五十裏,引伊、洛水入汴,每二十裏置束水一,以芻楗為之,以節湍急之勢。取水深一丈,以通漕運,引古索河為原,註房傢、黃傢、孟王陂及三十六陂,高仰處瀦水為塘,以備洛水不足,則决以入河。又自汜水關北開河五百步,屬於黃河,上下置閘啓閉,以通黃、汴二河船筏。即洛河舊口置水澾,通黃河,以泄伊、洛暴漲之水。古索河等暴漲,即以很魏樓、滎澤、孔固三鬥門門泄之。計用工九十萬七千有餘。”又乞責子淵修護黃河南堤埽,以防侵奪新河。詔如用臣策,故有是命。始營清汴,主議者以為不假河水而足用。後歲旱,洛水不足,遂於汜水鬥門以通木筏,為陰取河水以益之,朝廷不知也。
  
  壬辰,遼北院樞密使耶律伊遜出知南院大王事,加裕悅。伊遜專政日久,至是始外出。以知北院樞密使耶律瑞為北院樞密使,以北院樞密副使耶律德勒岱知北院樞密使事,以左伊勒希巴耶律世遷同知北院樞密使事。
  
  癸巳,集英殿賜進士、明經諸科開封時彥以下及第、出身、同出身、同學究出身,總六百二人。
  
  甲午,禦集英殿,賜特奏名進士、明經諸科同學究出身、試將作監主簿、國子、四門助教、長史、文學、助教,總七百七十八人。
  
  岐王顥之夫人馮氏,侍中拯之曾孫也,失愛於王,屏居後閣者數年。是春,岐王宮遺火,尋撲滅。夫人聞有火,遣二婢往視之。王詰其所以來,二婢曰:“夫人令視大王耳。”王乳母素憎夫人,與二嬖人共譖之曰:“火殆夫人所為也。”王怒,命內知客鞫其事,二婢不勝拷掠,自誣服。王泣訴於太後,太後怒,謂帝必斬之。帝素知其不睦,徐對曰:“俟按驗得實,然後議之。”乃召二婢,命中使與侍講鄭穆同鞫於皇城司。數日,獄具,無實。又命翊善馮浩錄問。帝乃以具獄白太後,因召夫人入禁中。夫人大懼,欲自殺。帝遣中使慰諭,命徑詣太皇太後宮,太皇太後慰存之。太後與帝繼至,詰以火事。夫人泣拜謝罪,曰:“乃縱火則無之。然妾小傢女,福薄,誠不足以當岐王伉儷,幸赦其死,乞削發出外為尼。”太後曰:“聞詛詈岐王,有諸?”對曰:“妾乘憤或有之。”帝乃罪乳母及二嬖人,命中使送夫人於瑤華宮,不披戴;舊奉月錢五十緡,增培之,厚其資給,曰:“俟王意解,當復迎之。”
  
  復置熙州狄道縣。
  
  夏,四月,辛醜,幸金明池,觀水嬉,宴射瓊林苑。
  
  丁巳,陳升之以檢校太尉依前同平章事、鎮江軍節度使、秀國公,致仕。己未,升之卒,年六十九。贈太保、中書令,謚曰成肅。
  
  □□□□□□□□□□□□□升之深狡多數,善傅會以取富貴。王安石用事,引升之自助,升之心知其不可,而竭力為之用,安石德之,故使先己為相。甫得志,即□□□□□求解條例司。時為小異,陽若不與之同者,□□□□□□□□□□□□□□□□□□□□□世以是譏之,謂之“筌相”。升之初名旭,避神宗嫌名改焉。
  
  遼主如納葛濼。
  
  癸亥,詳定正旦禦殿儀註所言:“元會受朝賀,執鎮圭,非是,請不執。上壽準此。”又言:“元會行禮於朝,而天子服祭服,群臣服朝服,亦非是,請服通天冠、絳紗袍。”又言:“禦殿當設旗幟。仍闢大慶殿門,皇帝即御座,禮官引中書、門下、親王、使相押諸司三呂、尚書省四品及宗室將軍以上班,分東西入,《正安之樂》作,至位,樂止,群臣不服劍、不脫屨舄。”並從之。
  
  甲子,知審刑院安燾言:“天下奏案,視十年前增倍以上,審刑院、刑部詳議、詳斷官,視舊員數頗減,乞復置詳議官一員。又詳議官遍簽刑部斷案,職事不專,乞分議官六員,每案二員連簽。若情狀可疑,未麗於法,即議官通簽。如此,則疑難之獄得盡,衆議明白,罪案不致留積。”詔:“增審刑院詳議、詳斷官各一員。罷刑部簽法官一員,餘如燾請。”
  
  五月,戊辰朔,右神武大將軍、衢州團練使秦國公剋瑜為隰州團練使。大宗正言剋瑜歲滿當遷遙郡,帝以剋瑜秦王後,襲公爵,故特遷正任。後以右武衛大將軍、潮州刺史楚國公世恩為袁州刺史,右武衛大將軍、封州刺史魏國公仲來為筠州刺史,右武衛大將軍、濱州防御使陳國公仲郃為棣州團練使,用剋瑜例也。
  
  詳定正旦禦殿儀註所言:“正旦禦殿合用黃麾仗。接唐《開元禮》,鼕至朝會及皇太子受册,加元服,册命諸王大臣,朝燕蕃國,皆用黃麾仗。本朝故事,皇帝受群臣上尊號,諸衛各帥其屬,勒所部屯門,殿庭列仗衛。今獨修正旦儀註而餘皆未及,欲乞鼕會等儀註悉加詳定。”從之。
  
  庚午,詔輔臣觀麥於後苑。
  
  丙子,順州蠻叛,峒、州兵討平之。
  
  庚辰,詔以濮安懿王三夫人並稱王夫人,祔濮園。
  
  辛巳,太子少師致仕趙概上所集《諫林》。詔曰:“請老而去者,類以聲問不至朝廷為高,唯卿有志愛君,雖退居山林,未嘗一日忘也。當置於座右,時時省閱。”
  
  甲申,參知政事元絳數請老,命其子耆寧校書崇文院,慰留之。會太學虞蕃訟博士受賄,事連耆寧,當下獄。絳請上還職祿而容耆寧即訊於外,從之。於是御史至第,簿責絳,絳一不自辨,罷知毫州。入辭,帝謂曰:“朕知卿,一歲即召矣,卿意欲陳訴乎?”絳謝罪,願得潁,即以為潁州。
  
  丁亥,遼主謁慶陵。以契丹行宮都部署耶律延格為南府宰相,以北面林牙耶律永寧為伊勒希巴。遼主以蕭烏納為忠,命同知南院樞密使事,復與駙馬都尉蕭酬斡並封蘭陵郡王。
  
  戊子,御史中丞蔡確參知政事。確自知製誥為御史中丞、參知政事,皆以起獄奪人位而居之,士大夫交口唾吧,而確自為得計。吳充數為帝言新法不便,欲稍去其甚者,確曰:“曹參與蕭何有隙,至代為相,一遵何約束。今陛下所自建立,豈容一人挾怨而壞之1法遂不變。
  
  丙申,詔:“諸路有強劫盜人數稍衆,許於聽候差使及得替待闕官內選武勇使臣捕逐,給驛券。”從大名府文彥博請也。
  
  六月,庚子,宰臣吳充以從子安國贓污抵法,奉表待罪;詔趣視事。
  
  甲辰,廣西捕斬儂智春,執其妻子以獻。
  
  辛亥,準而貢於遼。
  
  甲寅,清汴成,凡用工四十五日,自任村沙口至河陰瓦亭子並汜水關,北通黃河,接運河,長五十一裏,兩岸為堤,總長一百三裏,引洛水入汴。
  
  丁巳,遼以北府宰相遼西郡王蕭伊哩頞為西北路招討使。
  
  己未,遼遣使錄囚。
  
  辛酉,詔鎮寧軍節度使、魏國公宗懿追封舒王。
  
  左諫議大夫安燾等上《諸司敕式》。帝閱《講筵式》,至“開講申中書”,曰:“此非政事,何豫中書1可刊之。”
  
  是月,遼放進士劉瑰等一十三人。
  
  秋,七月,己巳,三佛齊、詹卑國使來貢方物。
  
  御史中丞李定言:“知湖州蘇軾,本無學術,偶中異科,初騰沮毀之論,陛下猶置之不問。軾怙終不悔,狂悖之語日聞。軾讀史傳,非不知事君有禮,訕上有誅,而敢肆其憤心,公為詆訾;而又應試舉對,即已有厭弊更法之意。及陛下修明政事,怨不用己,遂一切毀之,以為非是。傷教亂俗,莫甚於此。伏望斷自天衷,特行典憲。”御史舒亶言:“軾近上謝表,頗有譏切時政之言,流俗翕然爭相傳誦。陛下發錢以本業貧民,則曰‘贏得兒童語音好,一年強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課試群吏,則曰,讀書萬卷不讀律,緻君堯、舜知無術’。陛下興水利,則曰‘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變桑田’。。陛下謹????禁,則曰‘豈是聞解忘味,爾來三月食無????’。其它觸物即事,應口所言,無一不以詆謗為主。小則鏤板,大則刻石,傳播中外,自以為能。”並上軾印行詩三捲。御史何正臣亦言軾愚弄朝廷,妄自尊大。詔知諫院張璪、御史中丞李定推治以聞。時定乞選官參治,及罷軾湖,差職員追攝。既而帝批令御史臺選牒朝臣一員,乘驛馬追攝,又責不管別緻疏虞狀;其罷湖州朝旨,令差去官賫往。
  
  甲戌,張方平以太子少師致仕。
  
  戊寅,詳定朝會儀。
  
  己卯,命中書句考四方詔獄。
  
  遼主獵於夾山。
  
  癸未,詔諸路轉運司相度當置學官州軍以聞。
  
  乙酉,夏兵犯綏德城大會平,第四將高永能等擊敗之。
  
  丁亥,詳定禮文所言:“請復四時薦新於廟之典;季春薦鮪,以應經義,無則闕之。”詔從其請;如闕王鮪,以魴鯉代。
  
  是月,詔:“諸路教閱禁軍,無過兩時。”
  
  八月,丙申朔,夏人寇綏德城,都監李浦敗之。
  
  丁酉,詔:“春秋釋奠昭烈武成王廟,令三班院選差使臣為讀祝、奉幣、分獻官。”
  
  辛醜,分涇原路兵馬十一將。
  
  壬寅,復八作司為東、西兩司,各置監官文臣一員、武臣二員。
  
  甲辰,同修起居註王存言:“古者左史記事,右史記言。唐貞觀初,仗下議政事,起居郎執筆記於前,史官隨之,其後或修或廢。蓋時君剋己,厲精政事,則其職修;或庸臣擅權,務掩過惡,則其職廢,皆理勢然也。陛下臨朝旰昃,裁决萬幾,判別疑隱,皆出群臣意表。欲望追唐貞觀典故,復起居郎、捨人職事,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以授史官。儻以為二府奏事自有《時政記》,即乞自餘臣僚前後殿對,許記註官侍立,著其所聞關於治體者,庶幾謨訓之言,不至墜失。”帝善其言,卒不果行。
  
  丙午,詔:“修起居註官雖不兼諫職,如有史事,宜於崇政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後,直前陳述。”從修起居註王存請也。
  
  丁未,右諫議大夫、知河南呂公孺知河陽。
  
  洛口役兵千餘人,憚役,不稟令,排行慶關,不得入,西趨河橋。其徒有來告者,諸將請出兵擊之,公孺曰:“此曹亡命,窮之則生變。”乃令曰:“敢殺一人者斬1於是乘馬東出,令牙兵數人前諭曰:“爾輩久役,固當還,然有不稟令之罪;若復渡橋,則罪加重矣。太守在此,願自首者止道左。”衆皆請罪。索其為首並助謀者,黥配之,餘置不問。復送役所,語洛口官曰:“如尚敢偃蹇者,即斬之。”衆貼然不敢動。乃自劾不俟命,詔釋之。
  
  戊申,詔:“瀎淮南運河,自邵伯堰至真州十四節,分二年用工。”從轉運司奏也。
  
  甲寅,詔:“增太學生捨為八十齋,齋三十人,外捨生二千人,內捨生三百人。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捨生。間歲一捨試,補上捨生。”
  
  戊午,以潁州為順昌軍節度。
  
  庚申,遼主命有司撰《太宗神功碑》,立於南京。
  
  甲子,詳定朝會儀註所言:“隋、唐冠服,皆以品為定,蓋其時官與品輕重相準故也。今之令式,尚或用品,雖襲舊文,然以官言之,頗為舛謬。概舉一二,則太子中允、贊善大夫與御史中丞同品,太常博士品卑於諸寺丞,太子中捨品高於起居郎,內常侍比內殿崇班而在尚書諸司郎中之上,是品不可用也。若以差遣則有官卑而任要劇者,有官品高而處冗散者,有一官而兼領數局者,有徒以官奉朝請者,有分局莅職特出於一時,隨事立名者,是差遣又不可用也。以此言之,同品及差遣定冠綬之製,則未為允。伏請以官為定,庶名實相副,輕重有準。仍乞分官為七等,冠綬以如之。貂蟬、籠巾、七梁冠、天下樂暈錦綬為第一等;蟬舊以玳瑁為鬍蝶狀,今請改為黃金附蟬;宰相、親王、使相、三師、三公服之。七梁冠、雜花暈錦綬為第二等,樞密使、知樞密院至太子太保服之。六梁冠、方勝宜男錦綬為第三等,左、右僕射至竜圖、天章、寶文閣直學士服之。五梁冠、翠毛錦綬為第四等,左、右散騎常侍至殿中、少府、將作監服之。四梁冠、簇四雕錦綬為第五等,客省使至諸行郎中服之。三梁冠、黃師子錦綬為第六等,皇城以下城司使至諸衛率服之。內臣自內常侍以上及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前班東西供奉官、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官秘書郎至諸寺、監主簿,既豫朝會,亦宜以朝服從事。今參酌自內常侍以上冠服,從本寺寄資者,如本官。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三班使臣、陪位京官為第七第,皆二梁冠,方勝練鵲錦綬。高品以下服色衣,古者韡韍舄屨,並從裳色,今製朝服用絳衣而錦有十九等,其七等綬謂宜純用紅錦,以文采高下為差別。惟法官綬用青地荷蓮錦,以別諸臣,其梁數與佩準本官。”從之。
  
  廢慶州府城寨、前村堡、平戎鎮、環州大拔寨。
  
  九月,癸酉,權發遣戶部判李琮言:“奉詔根究逃絶稅役,有蘇州常熟縣天聖年生簿管遠年逃絶戶倚閣稅紬絹苗米丁????錢萬一千一百餘貫、石、匹、兩。本縣據稅,合管苗田九百一十九頃有奇,今止根究得一百九十五戶,共當輸苗米三百五十三石,紬絹五十一匹,錦三十五兩;其餘有苗米八千四百石,紬絹一千二百匹,錦一千九十兩,丁????錢九百文外,並無田産入戶,亦無請佃主名。蓋久失推究,姦猾因之失陷省稅。乞差著作佐郎劉拯知常熟縣,根究歸著。它具有類此者,亦乞選官根究。”從之。拯,南陵人也。
  
  己卯,遼命諸道毋禁僧徒開壇。
  
  壬午,遼主禁扈從擾民。
  
  壬辰,出《馬步射格鬥法》頒諸軍。
  
  西南諸蕃先後俱來貢。
  
  鼕,十月,丁酉,參知政事蔡確言:“御史何正臣、黃顔,皆臣任中丞日薦舉,臣今備位政府,理實為嫌,乞罷正臣、顔御史。”於是權御史中丞李定言:“臺官雖令官長薦舉,然取捨在陛下,不在所舉。夫捨公義而懷私恩,此小人事利者之所為。今選為臺官者,必以其忠信正直,足以備耳目之任。儻以區區之嫌,遂使回避,則是以事利之小人待陛下耳目之官,此尤義理之所不可者也。”詔勿回避。
  
  戊戌,夏遣使貢於遼。
  
  己亥,遼主如獨盧金。
  
  癸卯,置籍田令。
  
  詔立水居船戶,五戶至十戶為一甲。
  
  戊申,交趾歸所掠民,詔以順州賜之。
  
  己酉,太皇太後疾,帝不視事,視疾寢門,衣不解帶者旬日。庚戌,罷朝謁景靈宮;命輔臣禱於天地、宗廟、社稷;減天下囚死罪一等,流以下釋之。
  
  壬子,詳定禮文所言:“今祭祀既用三代冕服,而加以秦劍,殊為失禮。又,從事郊廟,不當脫舄履,應改正。”從之。
  
  遼定王爵之製,惟皇子仍一字王,餘並削降。於是趙王楊績降封遼西郡王,魏王耶律伊遜降封混同郡王;吳王蕭罕嘉努降封半陵郡王,致仕。
  
  乙卯,太皇太後崩,年六十四。帝侍奉太皇太後,承迎娛悅,無所不盡,後亦慈愛倍至。或退朝稍晚,必自屏扆候矚。初,王安石當國,變亂舊章,帝至後所,後曰:“吾聞民間甚苦青苗、助役,宜罷之。”帝嘗有意於燕薊,已與大臣定議,乃詣慶壽宮白其事。後曰:“吉兇悔吝生於動,得之不過南面受賀而已,萬一不得,則生靈所係,未易以言。苟可取之,太祖、太宗收復久矣,何待今日1帝曰:“敢不受教。”蘇軾以詩得罪,下御史獄,後違豫中聞之,謂帝曰:“嘗憶仁宗以製科得軾兄弟,喜曰:‘吾為子孫得兩宰相。’今聞軾以作詩係獄,得非仇人中傷之乎?捃至於詩,其過微矣。”軾由此得免。及崩,帝哀慕毀瘠,殆不勝喪。後臥內緘封一匱,帝發視之,則舊合同寶也。仁宗時,因火失寶,更鑄之。後淘井得舊寶,故藏之匱中,而人無知者。
  
  戊午,詔:“易太皇太後園陵曰山陵。”
  
  辛酉,以群臣七上表,始聽政。
  
  命王珪為山陵使。
  
  十一月,癸未,始禦崇政殿。
  
  遼復南京流民差役三年;被火之傢,復租稅一年。
  
  丁亥,雨土。
  
  癸巳,詔:“開封府界教大保長充教頭,其提舉官以昭宣使、果州防御使、入內副都知王中立、東上閤門使、榮州刺史狄咨為之。”
  
  十二月,乙巳,御史中丞李定等言:“竊以取士兼察行藝,則是古者鄉裏之眩蓋藝可以一日而校,行則非歷歲月不可考。今酌《周官》書考賓興之意,為太學三捨選察升補之法,上《國子監敕式令》並《學令》凡百四十三條。”詔行之。初,太學生檀宗益上書言太學教養之策有七:一尊講官,二重正祿,三正三捨,四擇長諭,五增小學,六嚴責罰,七崇師業。帝覽其言,以為可行,命定與畢仲衍、蔡京、範鏜、張璪同立法,至是上之。
  
  丙午,復置御史六察。
  
  丁未,御史舒亶言:“比聞朝廷遣中官出使,所至多委州郡造買器物,其當職官承望風旨,追呼督索,無所不至,遠方之民,受弊良甚,乞重立條約。”詔兩浙提點刑獄司體量實狀以聞。
  
  戊申,廣南西路提舉常平等事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才二十餘萬,蓋不過江、淮一大郡,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募役實用錢十四萬緡,餘四萬緡謂之寬剩。百姓貧乏,非它路比,上等之傢不能當湖湘中下之戶,而役錢之出,概用稅錢。稅錢既少,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復算於身叮廣西之民,身之有丁也,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已輸二稅,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之,而又敷以役錢,甚可憫也””詔下本路提舉官齊諶相度。諶謂監司、提舉司吏及通引官、客司,月給錢第減二千,歲可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緡;從之。
  
  辛亥,提舉廣南東路常平等事林顔言:“聞廣西緣邊稍已肄習武藝,東路雖間有槍手,然保甲之教尚闕。欲乞本路沿江海諸州,依西路法訓閱,使其人既熟山川之險易,而又知夫弓矢金鼓之習,則一方自足為備。”詔下廣南東路經略、轉運、提舉、鈐轄司相度,皆言廣、惠、潮、封、康、端、南恩七州,皆並邊及江海,外接蠻賊,可依西路保甲教習武藝,從之。顔,福州人也。
  
  乙卯,遼主如西京。
  
  戊午,遼主行再生禮,赦雜犯死罪以下。
  
  庚申,祠部員外郎、直史館蘇軾,責授檢校水部員外郎、黃州團練副使、本州安置。
  
  初,御史臺既以軾具獄上法寺,當徒二年,會赦當原。於是中丞李定言:“軾之姦慝,今已具服,不屏之遠方則亂俗,載之從政則壞法,伏乞特行廢絶。”
  
  御史舒亶又言:“駙馬都尉王訁先,收受軾譏諷朝政文字及遺軾錢物,並與王鞏往還,漏泄禁中語。竊以軾之怨望、詆訕君父,蓋雖行路猶所諱聞,而訁先恬聞軾言,不以上報,既乃陰通貨賂,密與燕遊。至若鞏者,嚮連逆黨,已坐廢停;訁先於此時同罣議論,而不自省懼,尚相關通。案訁先受國厚恩,列在近戚,而朋比匪人,志趨如此,原情議罪,實不容誅。乞不以赦論。”又言:“收受軾譏諷朝政文字人,除王訁先、王鞏、李清臣外,張方平而下凡二十二人,如盛僑、周邠輩固無足論,乃若方平與司馬光、范镇、錢藻、陳襄、曾鞏、孫覺、李常、劉分攵、劉摯等,蓋皆略能誦說先王之言,辱在公卿士大夫之列,所當以君臣之義望之者,所懷如此,顧可置而不誅乎?”疏奏,訁先等皆特責。獄事起,訁先嘗屬轍密報軾,而軾不以告官,亦降黜焉。
  
  軾初下獄,方平及鎮皆上書救之,不報。方平書曰:“傳聞有使者追蘇軾過南京,當屬吏。臣不詳軾之所坐,而早嘗識其為人,其文學實天下奇才,嚮舉製策高等,而猶碌碌無以導於流輩。陛下振拔,特加眷奬,軾自謂見如明主,亦慨然有報上之心。但其性資疏率,闕於審重,出位多言,以速尤悔。頃年以來,聞軾屢有封章,特為陛下優容,四方聞之,莫不感嘆聖明寬大之德。今其得罪,必緣故態。但陛下於四海生靈,如天覆地載,無不化育,於一蘇軾,豈所好惡!自夫子刪詩,取諸諷刺,以為言之者足以戒;故詩人之作,其甚者以至指斥當世之事,語涉謗黷不恭,亦未聞見收而下獄也。今軾但以文辭為罪,非大過惡,臣恐付之狴牢,罪有不測。惟陛下聖度,免其禁係,以全始終之賜,雖重加譴謫,敢不甘心1
  
  軾既下獄,衆莫敢正言者。直捨人院王安禮乘間進曰:“自古大度之君,不以語言端人。軾本以纔自奮,今一旦致于法,恐後世謂不能容纔。願陛下無庸競其獄。”帝曰:“朕固不深譴,特欲申言者路耳,行為卿貰之。”既而戒安禮曰:“第去,勿泄言。軾前賈怨於衆,恐言者緣軾以害卿也。”始,安禮在殿廬,見李定,問軾安否狀,定曰:“軾與金陵丞相論事不合,公幸毋營解,人將以為黨。”至是歸捨人院,遇諫官張璪忿然作色曰:“公果救蘇軾邪?何為詔趣其獄?”安禮不答。其後獄果緩,卒薄其罪。
  
  甲子,禮院言:“大行太皇太後祔仁宗陵廟,當去太字。册文初稱大行太皇太後,所上尊謚即稱慈聖光獻皇后。謚寶宜以‘慈聖光獻皇后之寶’為文。餘行移文字及奏報,即存太字。”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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