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文化 盐与文明   》 12.细盐峻法(4)      王仁湘 Wang Renxiang

  《新唐书·食货志》记唐代盐政说,蒲州安邑、解县有盐池五处,总曰“两池”,一年产盐万斛供应京师。盐州五原有乌池、白池、瓦池、细项池,灵州有温泉池、两井池、长尾池、五泉池、红桃池、回乐池、弘静池,会州有河池,三州皆输米以代盐。开元二十五年以前,对河东盐池实行的是官营制。盐池实行民屯式的官营制,劳动者是附近的盐丁。开元二十五年以后,州司监将盐池“分与有力之家营种”,盐畦有上、中、下三等,对各等盐畦所征收的盐租数量不同,每年总共征收一万石盐租,这是租佃制。盐池仍然属官府所有,“有力之家”只有使用权,缴纳定额盐租。
  对盐、灵、会三州盐池采取的政策,盐州乌池是“其盐四分入官,一分入百姓”(张守节《史记正义》)。这种分配方式也属于民屯式的官营制,收入大部分归了官府。本来是要将生产的盐上交朝廷,由于这三州处于鄂尔多斯米谷产地,米质较好,朝廷为了得到那里的米,规定三州“皆输米以代盐”。大同、横野二军是边防军事机构,属池盐产地,二军盐屯采取的是军屯式的官营制。
  至于井盐,从《通典·食货·盐铁》的所载看,唐代实行的征税制。政府详细规定了每口盐井所应缴纳的税额,逐月收取,并规定可以以银代钱。确定白银与铜钱的比价是:白银一两与铜钱二百文相当。盐民交纳盐税时,纳银或纳铜钱都可以。 对于井盐的管理,《太平寰宇记》卷85还有这样的记载:四川境内剑南东道的陵井,开始采取征税制,万岁通天二年采取卖卤水盐民煮盐的方式,出售卤水的收入归官府,这种经营方式的性质是官营制。长安二年(702),又恢复了征税制。
  对井盐除实行征税制外,对个别盐井还曾实行官营制,与海盐的管理并不相同。幽州属东北部沿海地区,是海盐产区。唐朝政府在那里置为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显然是实行民屯式的官营制。对沿海其他各州的基本政策是“岁免租为盐二万斛以输司农”,即以盐代替租庸调中的租。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将盐换成轻货,上交司农寺。以盐代租的制度前代没有见过。
  榷盐之法
  据《通典·食货·盐铁》的记载,开元二十五年的有关盐法,直到肃宗即位后的至德年间还在施行。不过天宝年间盐业政策有过一些变化,对出售的盐按每贯二十文的税率征税,这是为增加财政收入采取的一项措施。税率虽然并不高,但说明政府盐政的出发点开始发生变化。
  这些变化由来已久。将作大匠姜师度开发安邑盐池使公私大收其利,刘彤从中受到启发,上疏建议唐朝政府对盐、铁、木等全面推行官营制。唐玄宗将刘彤盐铁官营的建议交给大臣们讨论,大臣们一些人认为盐铁官营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玄宗便派姜师度、强循巡行全国,会同诸道按察使检查各地盐铁征税情况,准备将盐铁生产改为官营。只是由于还有些大臣反对官营,姜师度、强循其实未能成行。开元十年,玄宗重申各地盐铁生产必须按规定纳税。
  刘彤盐铁官营的建议遭到否定,唐初以来的盐政继续执行,不过朝廷对盐业政策也逐步有了改变。肃宗时期完成了一个重要转变。《旧唐书·第五琦传》记载说:乾元元年(758),盐铁使第五琦创立榷盐制,将盐户生产的盐全部低价收购起来,再高价卖出。天宝、至德年间,盐价每斗十钱。第五琦任盐铁使后,“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 这榷盐制实行的结果,使盐价涨了十多倍!
  第五琦创立榷盐制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朝政府所控制的户口锐减,赋税收入也相应减少。为了平定叛乱,政府急需筹措大量军饷。榷盐制是战时经济政策之一,刘彤想通过盐铁官营来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最终就以第五琦提出的这种方式实现了。
  据史籍记载,第五琦的这个办法是从颜真卿那里学来的。天宝十四载(755)安禄山起兵范阳,随即向中原进攻。那时书法大家颜真卿任平原太守,为抵抗安禄山急需筹措军饷,他与李华商定以盐利赡军。当时所用的办法是,用钱收买景城郡的盐,然后提价卖出,军队所需的用度就足够了。那时第五琦任北海郡录事参军,他了解此事,所以后来就借用了这个办法,上奏肃宗实行新法。第五琦受了颜真卿的启发,才创立了榷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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