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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七十三·志第四十
柯劭忞 Ke Shaomin
新元史 卷七十三·志第四十
○食貨六
△常課額外課和糴和買斡脫官錢
凡商賈之稅,歲有定額,謂之常課;無定額者,謂之額外課。
太宗二年,立徵收課稅所,凡倉庫院務官,選有資産及謹飭者充之。所辦課程,每月赴課稅所輸納。有貿易藉貸者,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擾民貪婪者,罪亦如之。定諸路課稅雜稅,三十分取一。
中統四年。用阿合馬等言,凡京師權勢之傢為商賈,及以官銀賣買者,並赴務納稅,入城不吊者引嚮匿稅論。
至元七年,申明三十分取一之製,以銀四萬五千定為額,有溢額者別作增餘。凡典賣田宅不納稅者,禁之。二十年,頒李報課程比附增虧事例。是年,定上都稅課六十分取一,由舊城市肆院務遷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二十二年,減上都課稅,一百兩之內取七錢半。二十六年,從桑哥言,增天下商稅腹裏為二十萬定,江南二十五萬定。二十九年,定輸納之限,不許過四孟月十五日。三十一年,詔商稅有增餘者,毋作額。
元貞元年,復增上都稅課。天歷二年商稅總入之數:
大都宣課提舉司,十萬三千六定十一兩。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定九兩。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定五兩。
興和路,七百七十定十七兩。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定四兩,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定二十三兩。
順德路,二千五百七定九兩。
廣平路,五千三百七定二十兩。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定四十三兩。
大名路,一萬七百九十五定八兩。
懷慶路,四千九百四十九定二兩。
衛輝路,三千六百六十三定七兩。
河間路,一萬四百六十六定四十七兩。
東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定四十八兩。
東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定三十二兩。
濟寧路,一萬二千四百三定四兩。
曹州,六千七十定四十六兩。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定。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定六錢。
泰定州,二千十三定二十五兩。
冠州,七百三十八定十九兩。
寧海州。九百四十四定。
德州,二千九百十九定四十二兩。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定十五兩。
濟南路,一萬二千七百五十二定三十六兩。
般陽路,三千四百八十六定九兩。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定十九兩。
冀寧路,一萬七百十四定三十四兩。
晉寧路,二萬一千三百五十九定四十兩。
嶺北行省,四百四十八定四十兩。
遼陽行省,八千三百七十三定四十一兩。
河東行省,四萬五千五百七十九定三十九兩。
四川行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定四兩。
甘肅行省,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一定三十六兩。
江浙行省,二十六萬九千二十七定三十兩。
江西行省,六萬二千五百十二定七兩。
湖廣行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四定九兩。
額外課,凡三十有二。其歲入之數,惟天歷二年可考。
一曰歷日,總三百十二萬三千一百八十五本,計中統鈔四萬五千九百八十定三十二兩五錢。大歷二百二十萬二千二百三本,每本鈔一兩。小歷九十一萬五千七百三十五本,每本鈔一錢。回回歷五千二百五十七本,每本鈔一兩。
二曰契本,總三十萬三千八百道,每道鈔一兩五錢,計中統鈔九千一百十四定。至元二十二年,中書省議:諸人典賣田宅、人口、頭匹所立文契,赴務設稅,隨即粘連契本給付買主,每本收寶鈔三錢。皇慶元年,契本舊製收中統鈔三錢,改收至元鈔三錢。至天歷二年,收一兩五錢。
三曰河泊,總計鈔五萬七千六百四十三定二十三兩四錢。
四曰山場,總計鈔七百十九定四十九兩一錢。至大元年,罷山嘗河泊課程,聽民采齲
五曰窯冶,總計鈔九百五十六定四十五兩九錢。瓷窯二八抽分。至元五年,均州軍戶韓玉芳乞三十分抽一,製國用使司不允。
六曰房地租,總計鈔一萬二千五十三定四十八兩四錢。延祐二年,戶部議:軍戶諸色人等凡典賣田宅,皆從尊長畫字取問,有服房親次及鄰人典主不願者,限十日批退,違限决十七;願者限十五日批價,依例立契成交,違限决二十七。其親鄰典主取東畫字財物,决二十七,業主虛擡高價,不成交易者,决二十七。聽親鄰典之百日收贖,業主不交業者,决四十七。至元七年,令質押田宅者依例立契。元貞元年,中書省議:典賣田宅不赴官告給公據,私行交易者,痛行斷罪,田糧一半沒官,一半付告人充賞。
七曰門攤,總計鈔二萬六千八百九十九定十九兩一錢。至元二十九年,湖南道縣尹李琮等上言:“民戶除納商稅、酒醋課程外,每戶一年滾納門抹地畝一兩二錢,驗地畝多寡科徵,亦有應納二十餘定之傢,周歲計鈔二萬餘定,比之腹裏包銀,增加數倍。民戶貧窮無可送納,以致逃亡,嘯聚為寇。所欠課程勒令官司揭藉,或令見存民戶分納。乞概行除免,以拯官民之睏。”比較錢糧官、戶部張侍郎議:“門攤課程仍通行依額認辦,除離城十裏之內依舊例稅米外,十裏之外驗有地畝均科,各傢佃戶再不重複納稅,其無地下戶並行除免。”
八曰池塘,總計鈔一千九定二十六兩。
九曰蒲葦,總計鈔六百八十六定三十三兩四錢。
十曰食羊等課,總計鈔一千七百六十定二十九兩七錢。
十一曰獲葦,總計鈔七百二十四定六兩九錢。
十二曰媒炭,總計鈔二千六百十五定二十六兩四錢。
十三曰撞岸,又名岸例,總計鈔百八十六定三十七兩五錢。
十四曰山查,總計鈔七十五定二十六兩四錢。
十五曰麯,江浙省鈔五十五定三十七兩四錢。
十六曰魚課,江浙省鈔一百四十三定四十兩四錢。江南魚戶自備工本辦課,認一百定課程。至元二十二年,改為打算魚數,十分為率,魚戶收三分,官收七分。
十七曰漆課,總計一百十二定二十六兩。
十八曰酵課,總計鈔二十九定三十七兩八錢。
十九曰山澤,總計鈔二十四定二十一兩一錢。
二十曰蕩課,平江路八百八十六定七錢。
二十一曰柳課,河間路四百二定四兩八錢。
二十二曰牙例,河間路二百八定三十三兩八錢。
二十三曰乳牛,真定路二百八定三十兩。
二十四曰抽分,黃州路一百四十四定四十四兩五錢。
二十五曰蒲課,晉寧路七十二定。
二十六曰魚苗,竜興路六十五定八兩五錢。
二十七曰柴課,安豐路三十五定十一兩七錢。至元二十四年,罷江南柴薪、竹木、岸例、魚、牙諸課。
二十八曰羊皮,襄陽路十四定四十八兩八錢。
二十九曰瓷課,冀寧路五十八定三兩六錢。
三十一曰薑課,興元路一百六十二定二十七兩九錢。
三十二曰白藥,杉德路十四定二十五兩。
和糴之名有二:曰市糴糧,曰????折草。
市糴糧,始於中統二年,以鈔一千二百定於上都、北京、西京等處糴三萬石。四年,以解????引一萬五千道和市陝西軍儲,又命札馬刺丁糴糧,仍敕軍民官勿阻。五年,諭北京、西京等路市朵軍糧。至元三年,以南京等處和糴四十萬石。四年,命沔陽州等中納官糧,續還其直。八年,驗各路糧價,增十分之一和糴三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石。六年,以兩淮????五道引,募客旅中糧。十九年,以鈔三萬定,市糴於隆興、德興府、宣德州。二十年,以鈔五千定市糴於北京,六萬定市糴於上都,二千定市糴於應昌。二十一年,以河間、山東、兩浙兩淮????引,募諸人中糧。又以鈔四千定,於應昌市糴。又發????引七萬道,鈔三萬定。於上都和糴。二十二年,以鈔五萬定,令木八刺沙和糴於上都。詔江南秋收。官為定例收糴。次年,減價出糴。二十三年,發鈔五千定市糴沙、靜、隆興軍糧。二十四年,官發????引。聽民中糧,又以揚州、杭州????引五十萬道換民糧。二十七年,和糴京糧,其價每十兩之上,增一兩。延祐三年,中糴和林糧二十三萬石。五年、六年,又各和中二十萬石。
????折草,始於大德八年。每年以河間????,令有司於五月預給京畿郡縣之民,至秋成,各驗????數輸草,以給京師襪馬之用。每????二斤,折草一束,重十斤。歲用草八百萬束,折????四萬斤。
和買之法,其載於《至元新格》者,諸和買物須驗出産停頓去處,分均買,其官吏不得先以賤拘收,秋勒人戶。違者痛行斷罪,計其餘價。依數追還。諸和買須於收物處榜示見買物色及價鈔。物既到,官鈔即給示。仍須正官監之,置簿以備檢勘。至元十三年,敕上都總管府和顧和買,權豪與平民均輸。十八年,敕安西等處軍站,凡和顧和買,與民均役。十九年,合刺奴、脫脫等言:“古人任土作貢,必因其土地所生,風氣所宜,以為之製。今日和買,不隨其所有,而強取其所無。和買請物,分文價鈔並不支給,百娃典象賣産、鬻子雇妻,多方尋買以供官司。而出産之處,知其物他處所無,此處所有,於是高擡價鈔。民戶應當官司,不能與較,惟命是聽。如此受苦不可勝言。乞明降指揮,今後應有和買,止於出産去處隨時收取,庶免生事害人,天下幸甚。”戶部依所議行之。
二十九年,定和買折收物色,本路官司估直,從宣慰司差官檢覆,如有不實,廉訪司官依例體察糾治。
至大三年,戶部議準:“州縣官司風聞和買諸物,暗令所占佃戶,或緞匹,或絹布,督逼各戶織造。將百姓所納之物,百般疏駁,以己物添價送納,並其餘和買諸物,亦皆倚賴官勢,賤買貴賣,損民取利,或剋除價直,或移換昏鈔,不得實價到民。所有今歲和買計置物色,擬令路府州縣長官色目、漢人各一員,與物主交易兩平收買,隨即交直。所用價鈔,於本處係官錢內放支。”
至攢運官物,又有和顧之法。《至元新格》:諸和顧腳力皆盡行車之戶,少則於近上有車戶內和顧。仍籍其輸轉,勿使官吏挪攢作弊。
大德五年,兵部議:遞運腳力兩平和顧,除大都至上都並五臺腳價外,其餘路分比附各處所擬千斤百裏以中統鈔為則。旱腳山路十五兩,平川十二兩。江南、腹裏河道水腳。上水八錢,下水七錢。江淮黃河,上水一兩,下水七錢。驗實有斤重,於係官錢內放支。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斡脫官錢者,諸王妃主以錢藉人,如期並其子母徵之。元初,謂之羊羔兒息。時官吏多藉西域賈人銀,以償所負,息纍數倍,至沒其妻子猶不足償。耶律楚材奏令本利相侔,永為定例。
中統三年,定諸王投下取索債負人員,須至宣撫司,彼此對證,委無異詞,依一本一利還之。毋得將欠債官民人等強行拖拽,人口、頭匹準折財産,攪擾不安。違者罪之。
至元八年,立斡脫所。以掌其追徵之事。二十年,蠲昔刺斡脫所負官錢。是年,詔,“未收之斡脫錢,悉免之。”二十九年,復詔:“窮民無力者,本利免其追徵,中戶則徵其本而免其利。”
元貞元年,詔:“貸斡脫錢而逃匿者罪之,仍以其錢賞首告者。”
大德元年,禁權轟斡脫,大德二年,諸王阿衹吉索斡脫錢,命江西行省籍負債者之子婦。省臣以江南平定之後,以人為貨,久行禁止。移中書省,罷其事。五年,禁斡脫錢夾帶他人營運,違者罪之。六年,札忽真妃子、念木烈大王位下遣使人燕衹哥歹等追徵斡脫錢物,不由中書省,亦無元藉斡脫錢數目,止雲藉斡脫錢人不魯罕丁等三人,展轉相攀,牽纍一百四十餘戶。中書省議準:凡徵斡脫官錢者,開坐債負戶計人名、數目,呈中書省,轉咨行省官同為徵理。照驗元坐取斡脫錢人姓名,依理追徵,毋緻勾擾違錯,著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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