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文化 盐与文明   》 12.细盐峻法(3)      王仁湘 Wang Renxiang

  西汉中期,汉武帝刘彻内修法度,外开边疆,频年用兵,财用不足,于是在张汤、桑弘羊等人的建议和主持之下,实行了盐铁官卖政策,在各重要的产盐、产铁区设置盐官、铁官,掌管盐铁事务,不许私人经营。
  西汉末年,设置盐官的郡国和县共37处,分布于27个郡国,盐利尽在国家掌控之下。其官营办法为募民制盐、官收官运官销。私自煮盐受割左趾的刑罚,工具和产品没官。盐的销售,或设肆售卖,或通过特许商人分销。
  食盐的官营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盐价逐渐昂贵,强迫抑配买盐、私人盐贩乘机牟利,导致官盐滞销,盐利入不敷用。元封元年(公元前110),桑弘羊领大司农,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往各县,平均调配,调节盐价,济以平准之法,国用渐为丰足。汉宣帝时,贤良文学曾大力攻击盐铁官营,致有盐铁之议。但事关财政收入,官营仍旧。
  西汉时期长安食河东盐池之盐,盐池产盐主要供应京城。晋南盐池不仅是国家财政来源之一,而且关系到京城君臣百姓的生活,地位非同一般,所以《汉书·地理志》记载全国设盐官的郡县时,把河东郡安邑置于首位。河东郡的安邑盐池,是开发最早的产盐区,经过历代开采,汉代时规模很大,盐质亦佳,以致汉光武帝也曾于元和三年(86)八月“幸安邑,观盐池”。皇上亲自视察盐池,当然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新奇感。
  东汉光武帝刘秀废除食盐专卖之法,罢私煮之禁,听民制盐,自由贩运。在产盐较多地区设置盐官,征收盐税。汉章帝元和元年因财政困难,采纳尚书张林建议,官府煮盐,恢复汉武帝时期的官营办法。汉和帝永和元年盐官仍主税课,盐业民营,直至汉末。
  三国时战乱频仍,食盐多实行专卖,以敷军国之用。魏有司盐都尉、司盐监丞,并遣使监督盐官卖盐。魏明帝太和四年(230),还兴京兆、天水、南安盐池,以益军资。蜀有盐府校尉、司盐校尉主管盐政,盐铁之利,岁入甚多。吴设司盐校尉、司盐都尉管理盐政,亦主专卖。
  晋代时,私煮盐者百姓判四年刑,官吏判两年。立盐法后,市民食盐有了一定之规。晋仍实行食盐专卖,盐务隶于度支尚书,设司盐都尉、司盐监丞管理盐政,规定不得私自煮盐,犯者四岁刑。东晋迁居江左,军国所需,随其土地所出以为征赋。对食盐实行征税制,历南朝的宋、齐、梁、陈,沿而不改。
  北魏继西晋对食盐实行专卖,又仿南朝征税制,屡兴屡废。西魏初行正税制,后改为官营专卖,禁百姓煮盐。北周继西魏之后,继续实行专卖。东魏和北齐则于沧、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盐官煮盐,对食盐实行官营专卖。
  唐代池盐、井盐与海盐的管理
  隋代的盐政,据《隋书·食货志》所载,是开皇三年正月以后,由北朝的禁百姓采盐,改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盐池盐井之利“与百姓共之”,有三种形式。一是征税制。开放盐池、盐井采盐权,让百姓自由从事盐业生产,政府从中征税,达到官府与百姓分利的目的。二是官营制与无税制并举。对一些重要盐池、盐井仍然还是实行官营制;对其他盐池、盐井则实行无税制,百姓生产所得全部归自己所有。三是无税制、征税制和官营制并存。据《隋书·百官志》记载,隋代设有盐池监、丞,负责盐池的管理。唐代武德年间制定制度,盐池盐井设有盐监盐丞,但不知海盐是不也是如此。
  唐朝建立后,从各产盐区的实际出发,制定了相应的盐业政策。对前代制度有继承,也有创新。征税制、官营制、无税制,隋代以前曾经有过,唐王朝继承下来。以盐代租制、租佃制,隋代以前未曾有过,是唐代出现的新制度。这些盐制简便易行,而且考虑到了社会的承受力,对唐前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池盐、井盐与海盐,唐代都有一些特别的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盐法。盐法也并非一成不变,在重要五一节上有时还出现过一些反复。对河东等地盐池的管理,先实行的是官营制,后又实行租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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