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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屬貨幣的萎縮 1.西漢金屬貨幣的活躍
何茲全 He Ciquan
戰國到魏晉,貨幣發展走了三步。1.戰國西漢,黃金、銅錢為幣,金一斤等於一萬錢。2.東漢仍是以黃金、銅錢為幣,但黃金的使用已漸少。布帛雖然不是貨幣,但在賞賜、贖罪等方面,已漸漸部分的代替貨幣或全部代替貨幣。3.魏晉以後一直到唐中葉,布帛代替銅錢成為社會上流通使用的主要貨幣。
這是中國歷史上由交換經濟活躍的古代社會走嚮自然經濟的中世紀的大事。下面論述一下這個發展變化過程。為了能鮮明的顯示這一發展變化的全貌,西漢貨幣的使用應該放在前面講的,我也拉在這裏講了。
西漢時期,國傢的財政收入,大項是賦和租兩項。算賦、更賦,都是收錢,田租收實物而市租也是收錢。我在前面已將田租折成錢用它和賦的收入作對比,指出租的收入比賦的收入少的多。錢是政府收入的大項。
政府支出主要是官吏俸祿和戰士戍卒的廩食等。俸祿中,大部分給錢,一部分給糧食。(參看《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師古註)。《漢書·東方朔傳》:“朱儒長三尺餘,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臣朔長九尺餘,亦奉一囊粟,錢二百四十。朱儒飽欲死,臣朔饑欲死。”《漢書·貢禹傳》,禹上書說:“至,拜為諫大夫,秩八百石,奉錢月九千二百,廩食太官,又蒙賞賜四時雜繒緜絮衣服酒肉諸果物。……又拜為光錄大夫,秩二千石,俸錢月萬二千。”
國傢府庫所有,來自租賦收入。府庫所存,自然不外錢、𠔌二者。如《漢書·食貨志上》所記,武帝初,“七十年間,國傢亡事,非遇水旱,則民人給傢足,都鄙廩庾盡滿,而府庫餘財。京師之錢纍百巨萬,貫朽而不可校;大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腐敗不可食。”元帝時,“都內錢四十萬萬,水衡錢二十五萬萬,少府錢十八萬萬。”(《漢書·王嘉傳》)。王莽失敗前夕,“時省中黃金萬斤者為一匱,尚有六十匱。黃門鉤盾臧府中尚方,處處各有數匱。長樂、禦府、中禦府及都內平準帑臧錢帛珠玉財物,甚衆。”(《漢書·王莽傳下》)。
梁孝王武,衹是一個諸侯王國,“府庫金錢且百巨萬,珠玉寶器多於京師。”“藏府餘黃金尚四十餘萬斤”。(《漢書·梁孝王武傳》)。
西漢有贖刑,有罰金,有罪可以用錢贖買免刑,犯法可以罰金免罪。西漢贖刑、罰金都是用金或錢的。例如:
《漢書·淮南王安傳》:“其非吏它贖死,金二斤八兩,以章安之罪。”
《漢書·張釋之傳》註引:“如淳曰:宮衛令:諸出入殿門、公車司馬門者,皆下,不如今,罰金四兩。”
《漢書·張釋之傳》:“上行出中渭橋,有人從橋下走,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之,屬廷尉。……釋之奏當此人犯蹕,當罰金。註:如淳曰:乙令,蹕先至而犯者,罰金四兩。”
《漢書·東方朔傳》:“隆慮主病睏,以金千斤、錢千萬為昭平君豫贖死罪。上許之。”
如淳曰:“律主守而盜直十金棄世。”(《漢書·陳萬年傳附子陳鹹傳》)。
《漢書·丙吉傳》:“顯(丙吉子)為太僕十餘年,與官屬大為姦利,臧千餘萬。”
《漢書·蕭望之傳》:“聞天漢四年常使死罪人入五十萬錢,減死罪一等。”
《漢書·惠帝紀》:“元年鼕十二月,……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註:“應劭曰:一級直錢二千,凡為六萬,若今贖罪入三十匹縑矣。師古曰:令出買爵之錢以贖罪。”
“漢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漢書·文帝紀》註引文潁曰)。
《漢書·景帝紀》:“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奪爵為士伍免之。無爵,罰金二斤。”
《漢書·武帝紀》,太始二年九月,“募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
《漢書·昭帝紀》:“律:如當占租者,傢長、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實,傢長不身自書皆罰金二斤,沒入所不自占物及賈錢縣官也。(註引如淳曰)。
《漢書·江充傳》:“貴戚子弟惶恐,皆見上叩頭求哀,願得入錢贖罪。上許之,令各以秩輸錢北軍,凡數千萬。”
貨幣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是:貨物交易的媒介,貨物的價值標準和財富多寡的衡量尺度,三者之中又以交易媒介為主。物品的價值多少是在交換中被規定出來的,衡量財富的尺度又是物品先有了價格才能計算出來。
西漢的物品交易,就我們看到的材料都是以金、錢為媒介的,也可以舉些例:
《漢書·陸賈傳》““(賈)以好疇田地善,往傢焉。有五男,乃出所使越橐中裝賣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為生産。賈常乘安車駟馬從歌鼓瑟侍者十人,寶劍直百金,謂其子曰:與女約,過女,女給人馬酒食,極欲。十日而更,所死傢得寶劍車騎侍從者。”
《漢書·馮唐傳》:“臣竊聞魏尚為雲中守,軍市租盡以給士卒,出私養錢五日一殺牛,以饗賓客、軍吏、捨人。”
《漢書·李廣傳》:“李蔡以丞相坐詔賜塚地陽陵得二十畝,蔡盜三頃,頗賣得四十餘萬。”
《漢書·司馬相如傳》:“卓王孫不得已,分與文君僮百人,錢百萬及其嫁時衣被財物。文君乃與相如歸成都,買田宅,為富人。”
《漢書·朱買臣傳》:“(買臣)入吳界,見其故妻,……令後車載其夫妻到太守捨,置園中給食之。居一月,妻自經死,買臣乞其夫錢令葬。”
《漢書·楊敞傳》:“郎官故事,令郎出錢市財用,給文書,乃得出,名曰山郎。”
用金、錢作交易媒介,這是幾個例。西漢材料中沒有見到以金、錢以外的物品,譬如布帛,作交易媒介的。
金、錢為各種物品的價值標淮。下面也舉幾例;
《漢書·梁孝王傳》附子《平王襄傳》:“初,孝王有雷尊,直千金,戒後世善寶之,毋得以與人。”
《漢書·東方朔傳》:“豐鎬之間,號為土膏,其價畝一金。”
西漢時期,各種物品的價格,都用金和錢來作標準,沒有看到用金、錢以外如布帛作標準的。
金錢是計算財産的尺度,有多少傢産往往是用金錢來衡量。
《漢書·張良傳》:“良乃稱曰:傢世相韓,及韓滅,不愛萬金之資為韓報仇彊秦。”
《漢書·張湯傳》:“湯死,傢産直不過五百金,皆所得奉賜,無它贏。”
《漢書·張安世傳》:“子延壽嗣。延壽已歷位九卿,既嗣,侯國在陳留,別邑在魏郡,租入歲千餘萬。”按;侯國食租,或有實物,但也以貨幣來計算收入。
《漢書·杜周傳》:“始周為廷史,有一馬,及久任事,列三公而兩子夾河為郡守,傢訾纍巨萬矣。”
《漢書·李廣利傳》:“士卒賜直四萬錢,師古曰:或以它財物充之,故云直。”
《漢書·楊敞傳附子楊惲傳》:“初惲受父財五百萬,及身封侯,皆以分宗族。後母無子,財亦數百萬,死皆予惲,惲盡復分後母昆弟。再受訾千餘萬,皆以分施。”
《漢書·楊王孫傳》:“楊王孫者,孝武時人也,學黃老之術,傢業千金,厚自孝養。”
《史記·酷吏·王溫舒列傳》:“溫舒死,傢直纍千金。後數歲,尹齊亦以淮陽都尉病死,傢值不滿五十金。”
《漢書·王章傳》:“(王商)輔政,白還章妻子故郡。其傢屬皆完具,采珠,緻産數百萬,……令贖還故田宅。”
《漢書·酷吏·寧成傳》:“乃貰貸陂田千餘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傢。數年,會赦,緻産數千萬。”
《漢書·遊俠·萬京傳》:“(石)顯貲巨萬。當去,留牀席器物數百萬直,欲以與章。”
《漢書·董賢傳》:“縣官斥賣董氏財,凡四十三萬萬。”
《漢書·吳王濞傳》,吳王說:“吳國雖貧,寡人節衣食用積金錢,修兵革,聚糧食,夜以繼日,三十餘年矣!凡皆為此。”
《漢書·梁孝王武傳》:“孝王未死時,財以巨萬計,不可勝數。及死,藏府餘黃金尚四十餘萬斤,他財物稱是。”
《漢書·王嘉傳》:成帝寵臣史育,“育數貶退,傢貲不滿千萬。”(王嘉哀帝時奏封事語)。
《漢書·王嘉傳》:哀帝對董賢“賜及倉頭奴婢,人十萬錢。”(同上)。
《漢書·揚雄傳》:揚雄“傢産不過十金,乏無儋石之儲,晏如也。”
《漢書·佞倖·鄧通傳》:“文帝賞賜通巨萬以十數。……鄧氏錢布天下,其富如此。”
皇帝的賞賜,多是賞賜金、錢,偶而也賞賜布帛雜物,多是附屬的,金、錢是主。
這方面的材料是大量的。請看附表一。
除此之外,社會上各種經濟財務活動,如送禮、行賄、交遊、收買等,無不通過金、錢來體現。
送禮的例:
《漢書·蕭何傳》:“高祖以吏繇鹹陽,吏皆送奉錢三,何獨以五。”(師古曰:出錢以資行,他人皆三百,何獨五百。)
《漢書·東方朔傳》:“主大喜,使偃以黃金百斤為爰叔壽。”
《漢書·儒林·歐陽生傳》:“地餘(生曾孫高之孫)死,少府官屬共送百萬,其子不受,天子(元帝)聞而嘉之,賜錢百萬。”
《漢書,遊俠·原涉傳》:“涉父,哀帝時為南陽太守。天下殷富大郡二千石死官,賦斂送葬皆千萬以上,妻子通共受之,以定産業。”
《漢書·陸賈傳》:“(陳)平用其計,乃以五百金為絳侯壽,具樂飲太尉,太尉亦報如之。兩人深相結,呂氏謀益壞。陳平乃以奴婢百人車馬五十乘錢五百萬遺賈為飲食費,賈以此遊漢廷公卿間,名聲籍甚。”
《漢書,朱建傳》:“建母死,貧未有以發喪。闢陽侯乃奉百金祱(師古曰:贈終者之衣被曰祱,言以百金為衣被之具)。列侯貴人以闢陽侯故,往賻凡五百金。”
《漢書·燕王劉澤傳》:“齊人田生,遊乏資,以畫姦澤,澤大說之,用金二百斤為田生壽。……太後賜張卿千金,張卿以其半進田生。”
《漢書·季布傳》:“辯士曹丘生數招權顧金錢。”
受賄、行賄、貪污用金錢:
《漢書·陳平傳》,“或讒平曰:……臣聞平使諸將,金多者得善處,金少者得惡處。……平曰:……臣居楚,聞漢王之能用人,故歸大王,羸身來,不受金無以為資。……”
《漢書·公孫賀傳》:“賀子敬聲,……以皇后姊子驕奢不奉法,徵和中擅用北軍錢千九百萬,發覺下獄。”
《漢書·蕭望之傳》:“受所監臧二百五十以上,請逮捕係治。”
《漢書·馮奉世傳附子野王傳》:“入為左馮翊。歲餘,池陽令並素行貪污。……野王部督郵掾祋祤趙都案驗,得其主守盜十金,罪收捕。並不首吏,都格殺並。”
《漢書·薛宣傳》:宣為左馮翊,高陵令楊湛貪猾不遜,宣“手自牒書,條其姦臧,封與湛曰:吏民條言君如牒,或議以為疑於主守盜(孟康曰:法有主守盜,斷官錢自入。),馮翊敬重令,又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故密以手書相曉,欲君自圖進退。”
《漢書·王尊傳》:“五官掾張輔懷虎狼之心,貪污不軌,一郡之錢盡入輔傢。”
《漢書·何並傳》:“潁川鍾元為尚書令領廷尉,用事有權,弟威為郡掾,臧千金。”
《漢書·薛宣傳》:“櫟陽令(謝)遊,自以大儒有名,輕宣,宣獨移書顯責之曰:告櫟陽令,吏民言令治行煩苛,適罰作使千人以上,賊取錢財數十萬,給為非法,賣買聽任富吏賈數不可知,證驗以明白。”
《史記·酷吏·王溫舒列傳》:“人有告溫舒受員騎錢他姦利事,罪至族,自殺。”
《漢書·周勃傳》:“人有上書告勃欲反,下廷尉逮捕勃治之。……勃以千金與獄吏。”
《漢書·宣元六王·淮陽王欽傳》:“(張)博復遺王書曰:……趙王使謁者持牛酒黃金三十斤勞博,博不受,復使人願尚女聘金二百斤,博未許。”
又張博“欲班燿淮陽王,……詐言已見中書令石君求朝,許以金五百斤。”
又王“報博書曰:……求朝義事也,奈何行金錢乎?搏報曰:已許石君,須以成事。王以金五百斤予博。”
《漢書·鄒陽傳》:“及梁事敗,勝、詭死,孝王恐誅,乃思陽言,深辭謝之,賫以千金,令求方略解罪於上者。”
《漢書·田蚡傳》:“淮南王大喜,厚遺金錢財物。”
《漢書·韓安國傳》:“安國坐法失官傢居。……安國以五百金遺(田)蚡,蚡言安國。太後、上素聞安國賢,即召以為北地都尉,遷為大司農。”
《漢書·韓安國傳》:“於是下(王)恢廷尉,廷尉當恢逗橈,當斬。恢行千金丞相蚡,蚡不敢言上而言於太後。”
《漢書·景十三王,河間獻王德傳》:“(王)修學好古,實事求是,從民得善書,必為好寫與之,留其真,金帛賜以招之。”
《漢書·景十三王·江都王建傳》:“建異母弟定國為淮陽侯,易王最小子也,其母幸立之,具知建事,行錢使男子荼恬上書告建淫亂,不當為後。”
又“及淮南事發,治黨與,頗連及建,建使人多推金錢絶其獄。”
《漢書·主父偃傳》:“大臣皆畏其(主父偃)口,賂遺纍千金。”
又“(趙王)使人上書告偃受諸侯金,以故諸侯子多以得封者。”
《漢書·東方朔傳》:“主大喜,使偃以黃金百斤為爰叔壽。”
《漢書·東方朔傳》:“主疾愈起謁,上以錢千萬從主飲。”
《漢書·東方朔傳》:“主乃請賜將軍、列侯,從官金錢雜帛各有數。於是董君貴寵,天下莫不聞。”
《漢書·楊敞傳附子楊惲傳》:“其豪富郎,日出遊戲或行錢得善部。貨賂流行,傳相倣效。”
《漢書·陳湯傳》:“湯明法令,善因事為勢,納說多從,常受人金錢作章奏,卒以此敗。”
《漢書·陳湯傳》:“皇太後同母弟苟參為水衡都尉,死,子伋為侍中,參妻欲為伋求封,湯受其金五十斤,為求比上奏。弘農太守張匡坐臧百萬以上,狡猾不道,有詔即訊。恐下獄,使人報湯,湯為訟罪,得逾鼕月,許謝錢二百萬。”
《漢書·薛宣傳》:“池陽令舉廉吏獄掾王立。府未及召,聞立受囚傢錢。宣責讓縣,縣案驗獄掾,乃其妻獨受係者錢萬六千。受之再宿,獄掾實不知,掾慙恐自殺。”
又“宣為相府辭訟,例不滿萬錢,不為移書。後皆遵用薛侯故事。”
《漢書·朱博傳》:“(博)召見功曹閉閣數責以禁等事,與筆札使自記,積受取一錢以上無得有所匿,欺謾半言斷頭矣。”
《漢書·翟方進傳》:“是時起昌陵,營作陵邑,貴戚近臣子弟賓客多辜榷為姦利者。方進部掾史覆案發大姦臧數千萬。上以為任公卿。”
又“定陵侯淳於長有罪,……有司奏請遣長就園,長以金錢與立,立上封事為長求留。”
《漢書·循吏·文翁傳》:“縣邑吏民見而榮之,數年爭欲為學官弟子,富人至出錢以求之。”
《漢書·循吏·黃霸傳》:“武帝末,以待詔入錢賞官補侍郎謁者。”
以金錢離間、收買、懸賞緝拿的例:
《漢書·張耳陳餘列傳》:“秦滅魏,購求耳千金,餘五百金。”
《漢書·韓信傳》:“信乃令軍毋斬廣武君,有生得之者購千金。”
《漢書·陳平傳》:“大王能出捐數萬斤金行反間,間其君臣,以疑其心,……破楚必矣。漢王以為然,乃出黃金四萬予平,恣所為不問。”
《漢書·高祖紀》:“又問陳平,乃從其計,與平黃金四萬斤,以間疏楚君臣。”
《漢書·吳王濞傳》,吳王濞說:“願諸王勉之,能斬捕大將者,賜金五千斤,封萬戶;列將三千斤,封五千戶;裨將二千斤,封二千戶;二千石,千斤,封千戶;皆為列侯。”
《漢書·趙充國傳》:“天子告諸羌人,犯法者能相捕斬除罪;斬大豪有罪者一人,賜錢四十萬;中豪,十五萬;下豪,二萬;大男,三千;女子及老小,千錢。”
《漢書·高祖紀上》:“豨將皆故賈人。上曰:吾知與之矣。乃多以金購豨將,豨將多降。”
《漢書·淮南王安傳》:“(安)積金錢賂遺郡國遊士,妄作妖言阿諛王,王喜,多賜予之。王有女陵,慧有口。王愛陵,多予金錢為中詗長安,約結上左右。”
《漢書·衡山王賜傳》:“王奇孝材能,乃佩之王印,號曰將軍。令居外傢,多給金錢,招致賓客。”
《漢書·爰盎傳》:“景帝即位,晁錯為御史大夫,使吏案盎受吳王財物抵罪,詔赦以為庶人。吳楚反聞,錯謂丞史曰:爰盎多受吳王金錢,專為蔽匿,言不反。今果反,欲請治盎。”
《漢書·淵盎傳》:“梁王以此怨盎,使人刺盎。刺者至關中,……乃見盎曰:臣受梁王金,刺君,君長者,不忍刺。”
以錢雇傭勞工和車馬的例:
《漢書·酷吏·田延年傳》:“先是,茂陵富人焦氏、賈氏以數千萬陰積貯炭葦諸下裏物。昭帝大行,時方上事暴起,用度未辦。延年奏言商賈或豫收方上不祥器物,冀其疾用,欲以求利,非民臣所當為,請沒入縣官。奏可。富人亡財者皆怨,出錢求延年罪。初,大司農取民牛車三萬兩為僦,載沙便橋下,送緻方上。車直千錢。延年上簿詐增僦直車二千,凡六千萬,盜取其半。焦、賈兩傢告其事,下丞相府,丞相議奏延年主守盜三千萬,不道。……延年……自刎死。”
《漢書·周亞夫傳》:“亞夫子為父買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可以葬者。取庸苦之,不與錢,庸知其盜買縣官器而上變告。”
《漢書·武五子·昌邑王賀傳》:“以王傢錢取卒迾清中備盜賊。”
另外看到的,捐助、報恩、放債等活動,也無不通過金錢來實現,綜合舉例如下:
《漢書·卜式傳》:“貧民大徙,皆卬給縣官,無以盡贍。式復持錢二十萬與河南太守,以給徙民。河南上富人助貧民者,上識式姓名曰:是因前欲輸其傢半財助邊。乃賜式外徭四百人。式又盡復與官。”
《漢書·杜周傳》:“元帝初即位,𠔌貴民流。永光中,西羌反,緩(杜周孫)輒上書入錢𠔌以助用,前後數百萬。”
《漢書·成帝紀》,永始二年二月詔曰:“關東比歲不登,吏民以義收食貧民,入𠔌物助縣官振貸者,已賜直。其百萬以上加賜爵右更,欲為吏,補三百萬,其吏也遷二等。三十萬以上,賜爵五大夫,吏亦遷二等,民補郎。十萬以上,傢無出租賦三歲。萬錢以上,一年。”捐助的即使是𠔌物,也折為錢來計算。
《漢書·韓信傳》:“信至國,召所從食漂母,賜千金,及下鄉亭長錢百,曰:公小人,為德不竟。”
《漢書·宣帝紀》:“時掖庭令張賀,嘗事戾太子,思顧舊恩,哀曾孫,奉養甚謹,以私錢供給,教書。”
《漢書·田叔傳》:“數年,以官卒(魯相),魯以百金祠。少子仁不受,曰義不傷先人名。”
《漢書·韓延壽傳》:“延壽在東郡時,放散官錢千餘萬。……(蕭)望之在馮翊時,廩犧官錢放散百餘萬。……延壽……又取官錢帛私假繇使吏及治飾車甲三百萬以上。”
《漢書·宣元六王·淮陽王欽傳》:“(張)博至淮陽,王賜之少。博言負責數百萬,願王為償。……王報博書曰:今遣有司為子高償責二百萬。”
《漢書》包括《史記》漢史部分中關於金、錢使用的材料,上面大體都引用了。金、錢之外,沒有任何東西起過貨幣作用。布帛、𠔌物,在後代或歷史的早期曾被用作貨幣的,在西漢時期也沒有起過貨幣的作用。
在皇帝賞賜臣下的金、錢、帛表中,看到皇帝於賞賜金、錢的同時有時賞賜布帛,(此外從略的有田地、綿絮等物品)。
布帛的賞賜中,數量最多的是宣帝一次賞賜霍光繒三萬匹,一次賞賜匈奴呼韓邪單於雜帛八千匹,王莽一次賞賜孝單於繒一千匹。這都是特殊情況下的特例。賞賜丞相、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大夫,最多是一百匹。次數也不多。賞賜丞相、列侯等五十匹到一百匹帛的,共有六例。昭帝對於留睏匈奴十九年,歷盡艱難辛苦的蘇武,賞賜錢二百萬,而常惠以下帛二百匹也是特例了。西漢一朝,賞賜布帛多是小量的,一般是一匹、二匹、三匹、五匹,賞賜對象是鰥寡孤獨、高年、三老、孝弟力田等人。顯然,賞賜布帛都是為了直接使用,這些鰥寡孤獨高年們,可以用來作衣蔽體,即使可以賣出得錢使用,卻沒有見過一例布帛可以直接用作貨幣去購買物品的。
《漢書》裏,支出用帛還有三例比較顯著:
《食貨志下》:“天子(武帝)北至朔方,東封大山,巡海上,旁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
《東方朔傳》:“館陶公主令中府曰:董君所發,一日金滿百斤,錢滿百萬,帛滿百匹乃白之。”
《遊俠·樓護傳》:“為諫大夫,使郡國護假貸,多持幣帛。過齊,上書求上先人塚,因會宗族故人,各以親疏與束帛,一日散百金之費。”
三例中,支出用帛的,皇帝一例,貴族一例,官一例。帛雖然都是與金、錢同用,顯然都是以財貨付出的,不能據以說帛和金、錢地位相同,都是貨幣。
總之,西漢的貨幣衹是金和錢,金、錢以外沒有任何東西作過貨幣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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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 壹 由部落到國傢 一、早期國傢的出現 (一)殷商社會和經濟 | (二)周人的早期生活 | (三)滅商後商周兩族的關係 | 二、階級分化和演變 (一)貴族 | (二)國人 | (三)衆、庶、民 | (四)私徒屬 | (五)隸臣妾 | (六)《詩經》中所見各階級的生活 | 三、井田和土地制度 (一)土地公有製的史影 | (二)周王、諸侯、貴族土地所有製 | (三)公田和私田 | (四)國與野的不同田製 | (五)農業生産工具和技術 | 四、早期國傢形式 (一)王廷和群僚 | (二)城邦國傢 | (三)國(地緣)與傢(血緣)兩係的合一 | (四)禮、刑、兵、稅、役 | 貳 古代社會 一、春秋戰國之際的經濟社會變化 引言 | (一)農業生産力的飛躍發展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1.交換和商人的活躍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2.貨幣和城市興起 | (二)城市交換經濟的興起 3.交換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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