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最先确立了国家统制盐业的管理模式,从此以后,国家统制盐业管理居于主流地位,历代法制虽代有兴革,但基本原则一直没有改变。管仲的管理原则是:国家直接专卖,在盐的生产上以官制为主,民制为辅;在盐的运销上,官收、官运、官销。
齐国盐的生产体制是官民并煮,以官煮为主,并定时禁止民制。管仲将官煮时间定在十月至正月四个月内,正是冬季草枯燃料丰足的季节,可以大量生产食盐。在官煮时和官煮之后的春季,不准百姓擅自煮盐,由此造成了食盐的供需差距,使盐价抬升了四至十倍以上,国家获利甚丰。在盐的运销体制上,管仲提出不管是官盐还是民盐,都必须官收官运;无论官盐还是民盐,一律官销,销售的具体做法有所区别。官盐销售对象主要是不产盐的邻国,为了控制盐价,获取高额利润,采取官煮、官收、官运、官销的完全专卖制。
民盐主要满足本国食用需要,国家低价收购民盐,按计口加价配盐方法卖给百姓。由政府核定全国男女老少人均食盐用量,编制全国食盐人口定额簿册,将低价收购民盐加价按簿册所载人口定量分配给百姓。管子开辟了国家税收的一个新途径,他认为这比起直接向百姓征收人头税的办法好得多。谁都要吃盐,只要吃盐,就向国家交税了。
对没有盐资源的国家,管仲居然也设计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他说一国虽无山海资源利用,但可以利用他国资源来充实国库。他国销盐给我,每一釜卖十五钱,我买来由官卖出,每釜卖百钱,可得八十五钱,这样无盐的国家也可以获取丰厚的盐利收入。正是由于实施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经济政策,齐国国力大增,桓公才最终实现了“一匡天下,九合诸侯”的目的,成为春秋一霸。
战国时期,由于频繁的兼并战争,各国在盐业管理上出现松弛局面,造就了许多以盐致富的商人。如猗顿便因贩卖河东池盐发了大财,富比诸侯。不过这种局面在秦国最先有了改变,商鞅变法主张“壹山泽”,即国家“专山泽之利,管山林之饶”。盐的生产和流通都由国家控制,在产盐区设官员管理,制定法令,严禁私煮和私人擅自运销。
商鞅的办法也不排斥利用商人现成的销售能力,规定可以把专卖产品交给商人分销,但商人需交纳很重的专卖税来换取经销权。经销商要经过特许,人数也有限制,而且盐价要由国家统一规定。秦因商鞅变法,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秦国后来统一战争的胜利,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先秦时期的盐政与盐法在中国盐业管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盐业管理三种形式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运行体制,都在这个时期得以确立。它虽然还不系统,也不够完善,但影响却很深远,后来的桑弘羊、刘晏、范祥等人的盐政改革,都深受先秦盐法的影响。
汉晋时代的官营
汉武帝时,“笼天下盐铁”,实行盐铁官营,由政府募民煎盐,食盐官收、官运、官销。汉武帝设立的盐法,是实行官盐专卖,禁止私产私营。武帝以东郭咸阳、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以山海天地的物产,皆属国家所有,不能据为私有,有敢私铸铁器煮盐者,要砍掉他的左脚趾。
国家对食盐的垄断经营在西汉时期达到了高峰,先有汉武帝采纳兼管盐铁事务的大农丞东郭咸阳的建议,在全国各地设立均输官和盐铁官;再有汉昭帝时著名的盐铁会议,御史大夫桑弘羊阐述了盐铁官卖对国家强盛的促进作用,后来桓宽根据这次会议写成《盐铁论》一书,“盐铁官营”,从此成为一些朝代不可动摇的国策。
汉朝建立初期,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减轻关市之征,开山泽之禁,使经济得以恢复。在采盐和冶铁方面,除了郡、国设有盐铁官进行官营外,也允许私人经营。诸侯王国也以经营盐业以自富,收入不归中央。所以当时既有靠煮海为盐而强大起来的诸侯如吴王濞,也有靠冶铁业致富的富商大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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