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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评传 》 金庸與《明報》 》
第70節:第二十一章 廣告政策(2)
張圭陽 Zhang Guiyang
對於政治廣告,《明報》在1990年的一次編輯委員會會議上明確規定,《明報》不會刊登任何辱駡領導人的廣告,一般地辱駡中國大陸的廣告亦不會刊登。《明報》還規定,廣告部一旦發現有政治廣告,要交總編輯審核,同意後纔可以刊登。其他如違反法例的廣告,破壞商譽、商品、私人聲譽,《明報》一律不予刊登。1978年起,數百人聯名的私人啓事廣告,則需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刊登:1.有聯名人的親筆簽名,2.有正確地址,3.有身份證號碼。當然內容不得違反香港法令。
廣告與新聞副刊,在報章上各占多少篇幅,一直是報業經營者一個苦惱的問題。在既定的出版紙張限製內,廣告太少,自然損害報社利潤;廣告太多,其他內容便會相對減少,引起讀者不滿。
1981年7月15日,《明報》出紙六張半,當中新聞、副刊衹占報紙總面積的31%,廣告占了69%。報社經常接到讀者電話投訴,說《明報》廣告太多。《明報》在1988年底,經理部與編輯部大致達成這樣的一個協議:在出紙十三張或以下的情況下,即五十二版當中,有四十版是新聞及副刊。而這四十版中,又可以加插四成的廣告篇幅。以整張報紙面積計算,文字與廣告的比例,可以維持在35:65,即百分之三十五為新聞、副刊,百分之六十五為廣告。如果因為廣告太多而要加紙印刷,則要考慮到廣告的收費,是否足以彌補加紙的開支,包括紙價及印刷成本在內。而新增加的版位,亦要維持文字 (35%)與廣告(65%)的比例。
事實上,35:65的比例,衹是原則上之决議。《明報》的廣告,在出紙張數減少的情況下,亦曾超過65%的比例;許多時候,也沒有達到65%的篇幅。《東方日報》1992年文字與廣告的比例是27:73,《成報》是32:68,《明報》是43:57。行政委員會1991年亦通過决議,希望經理部與編輯部緊密配合,維持廣告優勢,廣告部亦要嘗試壓縮紙數。金庸在行政委員會的决議上加上批示:"十分同意,經編兩部的緊密合作,是本報近年來蒸蒸日上的最主要原因。衹須長期維持此精神,大事無憂矣。"事實上,廣告部門往往自覺或不自覺地代表了廣告客戶的利益,在關鍵時刻想影響報紙內容;編務人員也往往指控廣告業務人員為廣告客戶說話,有損報社利益。這類爭執和角色的衝突,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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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湖北人民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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