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治广告,《明报》在1990年的一次编辑委员会会议上明确规定,《明报》不会刊登任何辱骂领导人的广告,一般地辱骂中国大陆的广告亦不会刊登。《明报》还规定,广告部一旦发现有政治广告,要交总编辑审核,同意后才可以刊登。其他如违反法例的广告,破坏商誉、商品、私人声誉,《明报》一律不予刊登。1978年起,数百人联名的私人启事广告,则需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刊登:1.有联名人的亲笔签名,2.有正确地址,3.有身份证号码。当然内容不得违反香港法令。
广告与新闻副刊,在报章上各占多少篇幅,一直是报业经营者一个苦恼的问题。在既定的出版纸张限制内,广告太少,自然损害报社利润;广告太多,其他内容便会相对减少,引起读者不满。
1981年7月15日,《明报》出纸六张半,当中新闻、副刊只占报纸总面积的31%,广告占了69%。报社经常接到读者电话投诉,说《明报》广告太多。《明报》在1988年底,经理部与编辑部大致达成这样的一个协议:在出纸十三张或以下的情况下,即五十二版当中,有四十版是新闻及副刊。而这四十版中,又可以加插四成的广告篇幅。以整张报纸面积计算,文字与广告的比例,可以维持在35:65,即百分之三十五为新闻、副刊,百分之六十五为广告。如果因为广告太多而要加纸印刷,则要考虑到广告的收费,是否足以弥补加纸的开支,包括纸价及印刷成本在内。而新增加的版位,亦要维持文字 (35%)与广告(65%)的比例。
事实上,35:65的比例,只是原则上之决议。《明报》的广告,在出纸张数减少的情况下,亦曾超过65%的比例;许多时候,也没有达到65%的篇幅。《东方日报》1992年文字与广告的比例是27:73,《成报》是32:68,《明报》是43:57。行政委员会1991年亦通过决议,希望经理部与编辑部紧密配合,维持广告优势,广告部亦要尝试压缩纸数。金庸在行政委员会的决议上加上批示:"十分同意,经编两部的紧密合作,是本报近年来蒸蒸日上的最主要原因。只须长期维持此精神,大事无忧矣。"事实上,广告部门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代表了广告客户的利益,在关键时刻想影响报纸内容;编务人员也往往指控广告业务人员为广告客户说话,有损报社利益。这类争执和角色的冲突,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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