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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礼仪 》 周禮註疏 》
捲六
鄭玄 Zheng Xuan
賈公彥 Gu Gongyan
《周禮註疏》捲六
醢人掌四豆之實。朝事之豆,其實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茆菹、麇臡。醓,肉汁也。昌本,昌蒲根,切之四寸為菹。三贊亦醢也。作醢及贊者,必先膊乾其肉,乃後莝之,雜以梁麹及????,漬以美酒,塗置甀中百日則成矣。鄭司農雲:“麋臡,麋骭髓醢。或曰麋臡,醬也。有骨為臡,無骨為醢。菁菹,韭菹。”鄭大夫讀茆為茅。茅菹,茅初生。或曰茆,水草。杜子春讀茆為卯。玄謂菁,蔓菁也。茆,鳧葵也。凡菹醢皆以氣味相成,其狀未聞。○韭,音久。菹,莊魚反。醓,吐感反,本又作{瀋皿},或一音昌審反。臡,乃兮反,又人齊反。菁,作寧反,又音精。茆,音卯,北人音柳。麇,京倫反。膊,普博反。莝,倉臥反。骭,戶諫反,徐戶幹反。蔓音萬,又莫幹反,徐音蠻。
[疏]“醢人”至“麇臡”
○釋曰:言“四豆之實本又作者,豆與籩並設,節數與四籩同時,亦謂朝事饋食,加豆羞豆之實是也。言“朝事之豆”者,亦謂朝踐節。雲“其實韭菹醓醢”者,於豆內齏菹之類,菜肉通全物,若為菹,細切為齏。又不言菹者,皆是齏,則昌本之類是也。言“昌本”,本,根也,昌蒲根為齏。言“麇臡”者,以麋肉為醢,以其並骨為之則曰臡。菁菹、鹿贊、茆菹、麇臡為八豆,並後設之。
○註“醓肉”至“未聞”
○釋曰:言“醓肉汁”者,醓者以肉為之,醓汁即是肉汁。雲“昌本,昌蒲根”者,本訓根。雲“切之四寸為菹”者,但菹四寸無正文,蓋以一握為限,一握則四寸也,即是全物若。雲“作醢及臡”已下者,鄭以當時之法解之。案《王製》雲“一為乾豆”。鄭註云:“謂臘之以為祭祀豆實也。”脯非豆實,亦謂作醢,始得在豆,與此先膊乾其肉義合。鄭司農雲:“麇臡,麋骭髓醢”,此義後鄭不從。雲“或曰麇臡,醬也。有骨為臡,無骨為醢”,後鄭從之。又“菁菹,韭菹”者,以菁為韭菁,於義不可,後鄭不從。若為菲字,菲則蔓菁,於義為是。後鄭不應破之,明本作韭,不作菲也。“鄭大夫讀茆為茅。茅菹,茅初生”者,茅草非人可食之物,不堪為菹。“或曰茆,水草”,後鄭從之。“杜子春讀茆為卯”,於義亦是。“玄謂菁,蔓菁”者,破司農為韭菁。雲“茆,鳧葵也”者,增成子春等義。雲“凡菹醢皆以氣味相成,其狀未聞”者,經云韭菹醓醢已下,兩兩相配者,皆是氣味相成,之狀不可知,故云其狀未聞。
饋食之豆,其實葵菹、蠃醢、脾析、蠯醢,蜃、蚳醢,豚拍、魚醢。蠃,螔蝓。蜃,大蛤。蚳,蛾子。鄭司農雲“脾析,牛百葉也。蠯,蛤也”。鄭大夫、杜子春皆以拍為膊,謂脅也。或曰豚拍,肩也。今河間名豚脅聲如鍛鎛。○蠃,力禾反。脾,婢支反,徐蒲隹反。析,星歷反。蠯,蒲加反,徐薄雞反。蜃,音市軫反。拍,音博。螔,音移,又音夷。蝓,音揄,又音由。蛤,音閤。蛾,音魚綺反。膊,音博,下鎛同。
[疏]“饋食”至“魚醢”
○釋曰:言“饋食之豆”者,亦與饋食之籩同時而薦。“其實葵菹、蠃醢”者,此八豆之內,脾析、蜃、豚拍三者不言菹,皆齏也。
○註“蠃螔”至“鍛鎛”
○釋曰:言“嬴,螔蝓。蜃,大蛤。蚳,蛾子”,皆《爾雅》文。“鄭司農雲,脾析,牛百葉也”者,無正文可破,故後鄭從之。雲“蠯,蛤也”者,謂小蛤,亦於《鱉人》釋訖。鄭大夫、杜子春皆以拍為膊,謂脅也者,此釋經“豚拍”,謂豚脅也。雲“或曰豚拍,肩也”者,謂豚肩也。雲“今河間名豚脅聲如鍛鎛”者,此子春等二人雖復為豚肩解之,仍從前豚脅為義,故云聲如豚拍。
加豆之實,芹菹、兔醢、深蒲、醓醢、箈菹、雁醢、筍菹、魚醢。芹,楚葵也。鄭司農雲:“深蒲,蒲蒻入水深,故曰深蒲。或曰深蒲,桑耳。醓醢,肉醬也。箈,水中魚衣。”故書雁或為鶉。杜子春雲:“當為雁。”玄謂深蒲,蒲始生水中子。箈,箭萌。筍,竹萌。○芹,音勤,徐又音謹,《說文》作菦,雲:“菜類,蒿也,音謹。”箈音迨,《爾雅》作箈,同,司農雲:“水中魚衣也。”當徒來反,瀋雲:“北人音禿改反,又文之反”,未知所出。筍,息尹反。蒻,音若。
[疏]“加豆”至“魚醢”
○釋曰:此加豆之實,亦與加籩之實同時設之。“深蒲醓醢”者,深蒲謂蒲入水深以為齏,醓醢與朝事之豆同。“箈菹”者,謂以箈箭萌為菹也。雲“筍菹”者,謂竹萌為菹也。
○註“芹楚”至“竹萌”
○釋曰:“芹,楚葵”,出《爾雅》。“鄭司農雲,深蒲,蒲蒻入水深,故曰深蒲”者,史遊《急就章》雲:“蒲蒻,藺席。”蒲蒻衹堪為席,不可為菹,故後鄭不從。雲“或曰深蒲,桑耳”者,既名為蒲,何得更為桑耳?故後鄭亦不從。雲“箈,水中魚衣”者,此箈字既下為之,非是水物,不得為魚衣,故後鄭不從。“玄謂深蒲,蒲始生水中子”者,此後鄭以時事而知,破先鄭也。雲“箈,箭萌”者,一名筱者也。“筍,竹萌”者,一名簜者也。萌皆謂新生者也,見今皆為菹。
羞豆之實,酏食、糝食。鄭司農雲:“酏食,以酒酏為餅。糝食,菜餗蒸。”玄謂酏,{衍食}也。《內則》曰:“取稻米舉糔溲之,小切狼臅膏,以與稻米為{衍食}。”又曰:“糝,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與稻米,稻米二肉一,合以為餌,煎之。”○酏食,音嗣,下同。糝,素感反。餗,音速。{衍食},之然反。糔,思柳反,劉相早反,徐相幼反。溲,所柳反。臅,昌蜀反,一音粟。
[疏]“羞豆”至“糝食”
○釋曰:此羞豆之實亦與羞籩之實同特設之。言“酏食”者,謂{衍食}與糝食為二豆。
○註“鄭司”至“煎之”
○釋曰:司農雲“酏食,以酒酏為餅”者,酏,粥也。以酒酏為餅,若今起膠餅。文無所出,故後鄭不從。雲“糝食,菜餗蒸”者,若今煮菜謂之蒸菜也。亦文無所出,後鄭亦不從。“玄謂酏,{衍食}也”者,案《雜問志》雲:《內則》{衍食}次糝,《周禮》酏次糝。又酏在六飲中,不合在豆。且《內則》有{衍食}無酏,《周禮》有酏無{衍食},明酏、{衍食}是一也。故破酏從{衍食}也。又引《內則》曰“取稻米舉糔溲之”者,案彼上註,舉猶皆也。糔溲,博異語,謂取稻米皆之。雲“小切狼臅膏”者,鄭彼註:“狼臅膏,臆中膏也。”雲“以與稻米為{衍食}”者,彼鄭云“若今膏”。雲“又曰糝,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者,三肉等分。雲“小切之”者,謂細切之。雲“與稻米,稻米二肉一”者,謂米二分,肉一分,合以為餌煎之也。{衍食}糝二者皆有肉,《內則》文,故不從先鄭。然則上有糗餌,彼餌無肉則入籩。此餌米肉俱有,名之為糝,即入豆。案《易·鼎卦》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刑剭,兇。”鄭註云:“糝謂之餗。《震》為竹。竹萌曰筍。筍者,餗之為菜也,是八珍之食。臣下曠官,失君之美道,當刑之於屋中。”案上《膳夫》註,八珍取肝膋,不取糝;鄭註《易》,糝又入八珍中者,以其糝若有菜,則入八珍,不須肝膋;若糝無菜,則入羞豆,此文所引是也。八珍則數肝膋,故註不同。
凡祭祀,共薦羞之豆實,賓客、喪紀亦如之。為王及後、世子共其內羞。王舉,則共醢六十甕,以五齊、七醢、七菹、三臡實之。齊當為齏。五齏,昌本、脾析、蜃、豚拍、深蒲也。七醢,醓、蠃、蠯、蚳、魚、兔、雁醢。七菹,韭、菁、茆、葵、芹、箈菹。三臡,麋、鹿、麇臡也。凡醯醬所和,細切為齏,全物若為菹。《少儀》曰:“麋鹿為菹,野豕為軒,皆而不切。麇為闢雞,兔為宛脾,皆而切之。切蔥若薤實之,醯以柔之。”由此言之,則齏菹之稱,菜肉通。○為王,於偽反。齊,徐、劉子西反,下同,瀋纔細反。,直輒反。少儀,時照反。軒,音獻。皆,之涉反,本或作,下同。闢,必亦反,又音檗。宛,於阮反,又音於月反。醯,呼兮反。稱,音尺證反。
[疏]“凡祭”至“食之”
○釋曰:“凡祭”至“內羞”,一與《籩人》同,上已釋訖。“王舉則共醢六十甕”,此已下與《籩人》異,以其王舉,不共籩實,唯有豆實。王舉謂王日一舉,鼎十有二,則醢人共醢六十甕,以醢為主,其實有五齏七菹等。
○註“齊當”至“肉通”
○釋曰:“五齏”,昌本至深蒲,此據豆內。不言菹者皆是齏,以次數之,有此五而已。“七醢”,從醓醢至雁醢,加豆朝事,醓醢有二,唯取一,則合此七也。“七菹”者,亦從朝事至加豆已上有七。“三臡”者,唯朝事之豆有此三。雲“凡醯醬所和”者,據此,五齏、七菹,皆須醯醬所和,據醯人所掌,五齏、七菹是也。雲“細切為齏,全物若為菹”者,據上朝事饋食加豆之內,有齏菹不同,鄭君欲引《少儀》為證,故先言此。雲“《少儀》曰麋鹿為菹,野豕為軒,皆而不切”者,既言而不切,則野豕為軒,亦菹類。雲“麋為闢雞,兔為宛脾,皆而切之”者,此謂報切節皆齏類。雲“切蔥若薤實之,醯以柔之”者,謂殺其氣。雲“由此言之,則齏菹之稱,菜肉通”者,鄭案三豆之內,七菹皆菜無肉,五齏之內,菜肉相兼。若據《少儀》,齏菹之稱,菜肉通也。
賓客之禮,共醢五十甕。緻饔餼時。凡事,共醢。
[疏]“賓客”至“共醢”
○釋曰:賓客謂五等諸侯來朝也。天子緻甕餼,與之醢,故鄭云“緻饔餼時”也。案《掌客》,上公之禮,醯醢百有二十甕,侯伯百甕,子男八十甕。此共醢五十甕,並醯人所共醯五十甕,共為百甕。此據侯伯饔餼之禮,舉中言之,明兼有上公與子男。若然,上公百二十甕,與王數同者,據二王之後,王所尊敬者而言。其同姓諸侯,唯魯得與二王後同,其餘同姓,雖車服如上公,從侯伯百甕而已。又案《掌客》,上公已下,並是諸侯自相待法,天子待諸侯,亦與之同。又案《聘禮》,待聘臣亦云醯醢百甕,得與諸侯同者,彼別為臣禮,禮有損之而益,故子男之卿百甕,其數多於君。
醯人掌共五齊七菹,凡醯物。以共祭祀之齊菹,凡醯醬之物。賓客亦如之。齊菹醬屬醯人者,皆須醯成味。○齊,子兮反,下“之齊”、“共齊”、“醬齊”皆同。王舉,則共齊菹醯物六十甕,其後及世子之醬齊菹。賓客之禮,共醯五十甕。凡事,共醯。
[疏]“醯人”至“共醯”
○釋曰:雲“掌共五齊七菹,凡醯物”者,此乃是醢人所掌豆實今在此者,鄭云“齊菹醬皆須醯成味”,故與醢人共掌。雲“以共祭祀之齊菹,凡醯醬之物”者,《醯人》連言醬者,並豆醬亦掌。言“賓客亦如之”者,下經云賓客之禮,據饔餼,此雲賓客,據饗食致之。雲“王舉,則共齊菹醯物六十甕”者,並《醢人》六十甕者,並《醢人》六十甕,即《膳夫》醬用百有二十甕是也。雲“共後及世子之醬齊菹”者,案《醢人》共其內羞不言齊菹,此雲齏菹,以其與醢人共掌,齏菹須醯,故就醯人為言。雲“賓客之禮,共醯五十甕”者,與《醢人》五十甕,總共為百甕,亦據侯伯,舉中言之。
????人掌????之政令,以共百事之????。政令,謂受入教所處置,求者所當得。
[疏]註“政令”至“當得”
○釋曰:“政令,謂受入教所處置”者,謂四方????來,????有數種,處置不同,故云“受入教所處置”也。
祭祀共其苦????、散????。杜子春讀苦為盬,謂出????直用不湅治。鄭司農雲:“散????,涷治者。”玄謂散????,鬻水為????。○苦,音盬,工戶反,出註。散,悉但反,下同。湅,音練,下同。齊,纔細反。鬻,音煮。盬,音古。
[疏]“祭祀”至“散????”
○釋曰:苦當為盬,盬,謂出於????池,今之顆????是也。散????,煮水為之,出於東海。
○註“杜子”至“為????”
○釋曰:“杜子春讀苦為盬”者,????鹹非苦,故破苦為盬,見今海傍出????之處謂之盬。雲“直用不湅治”者,對下經鬻盬是湅治者也。“鄭司農雲,散????,湅治者”,下經自有鬻????是湅治,故後鄭不從。
賓客,共其形????、散????。形????,????之似虎形。
[疏]註“形????”至“虎形”
○釋曰:此形????,即《左氏傳》????虎形是也。《籩人》已釋訖。
王之膳羞,共飴????,後及世子亦如之。飴????,????之恬者,今戎????有焉。
[疏]“飴????”至“有焉”
○釋曰:言“飴????”,故云????之恬者。雲“今戎????有焉”者,即石????是也。
凡齊事,鬻盬以待戒令。齊事,和五味之事。鬻????,湅治之。
[疏]註“齊事”至“治之”
○釋曰:言“齊事”者,謂若《食醫》春多酸、夏多苦之類是也。今湅治盬以待戒令,則齊和之。
幂人掌共巾幂。共巾可以覆物。○幂,莫歷反。
[疏]“幂人掌共巾幂”
○釋曰:巾者,則下經“王巾皆黼”是也。幂者,則幂八尊之類是也。
○註“共巾可以覆物”
○釋曰:據經巾、幂俱有,鄭唯言其巾可以覆物,不言幂者,但幂唯祗覆物,其巾則兼以拭物,故特解巾可以覆物者也。
祭祀,以疏布巾幂八尊,以疏布者,天地之神尚質。
[疏]“祭祀”至“八尊”
○釋曰:祭天無灌,唯有五齊三酒,實於八尊。疏布者,大功布,為幂覆此八尊,故云疏布幂八尊。此據正尊而言。若五齊加明水,三酒加玄酒,則十六尊皆以疏布幂之也。
○註“以疏”至“尚質”
○釋曰:鄭知此經祭祀是天地之神者,以其下經畫布幂六彝,是宗廟之祭用六彝,即知此疏布幂八尊。無祼,是天地可知。又見《禮器》雲:“大路素而越席,疏布幂。”彼皆據祭天,則疏布是祭天地可知。舉天地則四望、山川、社稷、林澤皆用疏布,皆是尚質之義也。
以畫布巾幂六彝。宗廟可以文。畫者,畫其雲氣與?○與,音餘。
[疏]“以畫”至“六彝”
○釋曰:言“六彝”者,雞彝、鳥彝、斝彝、黃彝、虎彝、蜼彝。此六彝皆盛鬱鬯,以畫布幂之,故云畫布幂六彝。此舉六彝,對上經八尊無鬱鬯,以言宗廟有鬱鬯。其實天地亦有秬鬯之彝,用疏布,宗廟亦有八尊,亦用畫布,互舉以明義也。
○註“宗廟”至“氣與”
○釋曰:言“宗廟可以文”者,以其用畫布,對上疏布為質,故言宗廟可以文。雲“畫者,畫其雲氣與”者,《三禮》通例,所言畫者,解畫皆以為畫雲氣,謂畫為五色之雲。俱無正文,故言“與”以疑之。
凡王巾,皆黼。四飲三酒皆畫黼。周尚武,其用文德則黻可。○黼,音甫。
[疏]“凡王巾皆黼”
○釋曰:凡王之覆物之巾,皆用黼文覆之。言“凡”,非一。四飲三酒之外,籩豆俎簋之屬皆用之。
○註“四飲”至“黻可”
○釋曰:言“四飲三酒皆畫黼”者,鄭據《酒正》之文而言,其實酒飲之外,巾皆用黼。黼者,白與黑作斧文,取今斧斷割之義。雲“周尚武”者,周以武得天下,故云尚武,故用黼也。雲“其用文德則黻可”者,謂若夏以揖讓得天下,是文定天下,則當用黑與青謂之黻,兩已相背也。若然,《易》雲“湯武革命”,殷亦以武得天下,則亦用黼耳。
宮人掌王之六寢之脩,六寢者,路寢一,小寢五。《玉藻》曰:“朝,辨色始入。君日出而視朝。退適路寢聽政。使人視大夫,大夫退,然後適小寢,釋服。”是路寢以治事,小寢以時燕息焉。《春秋》書魯莊公薨於路寢,僖公薨於小寢,是則人君非一寢明矣。○脩,劉音修,本亦作修。朝,且遙反。辨,如字,本又作別,彼列反。
[疏]“宮人”至“之脩”
○釋曰:案《守祧職》:“其廟則有司脩除之,其祧則守祧黝堊之。”鄭註云:“脩除黝堊,互言之。”此雖不主脩,亦是掃除。
○註“六寢”至“明矣”
○釋曰:雲“六寢者,路寢一,小寢五”者,路寢製如明堂以聽政。路,大也,人君所居皆曰路。又引《玉藻》曰“朝,辨色始入”者,謂群臣昧爽至門外,辨色始入應門。雲“君日出而視朝”者,尊者體盤,故日出始出路門而視朝。“退適路寢聽政”者,謂路門外朝罷,乃退適路寢以聽政。雲“使人視大夫,大夫退,然後適小寢,釋服”者,朝罷,君退適路寢之時,大夫各鄉治事之處。君使人視大夫,大夫退還捨,君然後適小寢,釋去朝服,服玄端。又引《春秋》者,《左氏》莊公三十二年:“公薨於路寢,得其正”;僖公三十三年“公薨於小寢”,譏其即安。雲“是則人君非一寢明矣”,言此者,時有不信《周禮》,故引諸文以證之。若然,所引者皆諸侯法。天子六寢,則諸侯當三寢,亦路寢一,燕寢一,側室一,《內則》所云者是也。
為其井匽,除其不蠲,去其惡臭。井,漏井,所以受水潦。蠲猶絜也。《詩》雲:“吉蠲為饎。”鄭司農雲:“匽,路厠也。”玄謂匽玄,謂霤下之池,受畜水而流之者。○匽,於建反,徐音偃。蠲,音圭,又古玄反。去,起呂反。饎,大志反。霤,力救反。畜,敕六反。
[疏]“為其”至“惡臭”
○釋曰:謂於宮中為漏井,以受穢。又為匽豬,使四邊流水入焉。非匽二者,皆所以除其不蠲潔,又去其惡臭之物。
○註“井漏”至“之者”
○釋曰:引《詩》雲“吉蠲為饎”,案《秋官·蠟氏》雲:“大祭祀,令州裏除不蠲。”註云:“蠲讀如‘吉圭惟饎’之圭。圭,絜也。”此雲蠲,彼註云圭,不同者,彼蓋是三傢《詩》,故與此不同。司農雲“匽,路厠”後鄭不從者,以其匽字與親匽豬同,故不從。後鄭以為霤下之池,受畜水乃後流去之。
共王之沐浴。沐浴所以自潔清。○清,戚纔性反,本亦作清。
[疏]“共王之沐浴”
○釋曰:宮人掌絜清之事。沐用潘,浴用湯,亦是自絜清之事。
凡寢中之事,掃除、執燭、共爐炭,凡勞事。勞事,勞褻之事。四方之捨事亦如之。從王適四方及會同所捨。
[疏]“四方”至“如之”
○釋曰:為王巡守、徵伐及會同所捨之處。言“亦如之”者,亦如上掌凡勞褻之事。
掌捨掌王之會同之捨。設梐枑再重。故書枑為櫃。鄭司農雲:“梐,榱梐也。櫃,受居溜水涑橐者也。”杜子春讀為梐枑,梐枑謂行馬。玄謂行馬再重者,以周衛有外內列。○梐,步禮反。枑,戶故反。重,直竜反,下同。櫃,音矩,下同,徐鬍故反。榱,音衰,戚疏關反。居,舉慮反。留,力救反。涑,徐、劉色溝反,戚色胄反。橐,當洛反。
[疏]“掌捨”至“再重”
○釋曰:言“掌王之會同之捨”者,王會同者,謂時見曰會,殷見曰同,皆為壇於國外,與諸侯相,見而命以致禁之事焉。王至壇所捨息也。雲“設梐枑再重”者,梐枑謂行馬。再重者,謂外內兩重設之。
○註“故書”至“內列”
○釋曰:掌捨掌閑衛,不掌絜淨之事。又行止之處,未即有蟲可涑。先鄭玄依故書拒,而為溜水涑橐,又拒非必是受溜水之物,於義未可,故後鄭不從,從子春為行馬也。案《虎賁氏》雲“捨則守王閑”,註云:“閑,梐枑。”此梐枑是周衛之具耳。此梐枑所施,唯據下文車宮壝宮止宿而言。其帷宮無宮,暫止之間,未必有此梐枑也。
設車宮、轅門,謂王行止宿阻險之處,備非常。次車以為藩,則仰車以其轅表門。○藩,方元反。
[疏]“設車宮轅門”
○釋曰:鄭云“王行止宿阻險之處,備非常,次車以為藩,則仰車以其轅表門”,鄭知在險阻之處者,下文“為壇壝宮”,是平地有土可掘,則為壝宮。明此無土可以為壝,故知此山間險阻,為此車宮也。言仰車以其轅表門者,謂仰兩乘,車轅相嚮以表門,故名為轅門。
為壇壝宮,棘門。謂王行止宿平地,築壇,又委壝土起堳埒以為宮。鄭司農雲:“棘門,以戟為門。”杜子春雲:“棘門或為材門。”○壝,戚唯季反,劉欲鬼反,徐羊誰反,一音待果反,又時纍反。埒,徐音劣。
[疏]註“謂王”至“材門”
○釋曰:知王行止宿平地者,以下文二者非止宿之事,唯有此壝宮及上文車宮為止宿,但險阻平地,二所不同,故知是止宿平地也。雲“委壝土起堳埒”者,止宿之間,不可築作墻壁,宜掘地為宮。土在坑畔而高,則堳埒也。鄭司農雲“棘門,以戟為門”,知棘是戟者,見《左氏》隱十一年,“鄭欲伐許,授兵於大宮。子都與鄭考叔爭車,子都扳棘以逐之”。故知棘即戟也。杜子春雲“棘門或為材門”者,閔二年,衛文公居楚丘,國傢新立,齊桓公共門材,先令竪立門戶。故知棘門亦得為材門,即是以材木為門也。
為帷宮,設旌門。謂王行晝止,有所展肆若食息,張帷為宮,則樹旌以表門。
[疏]註“謂王”至“表門”
○釋曰:知“王行晝止,有所展肆”者,見《下麯禮》雲“君命大夫與士肆”。鄭云:“肆,習也。”君有命,大夫則與士展習其事。則此亦王與群臣晝止,有所展習。雲“若食息”者,非直有展習,亦有食息之時,則張帷為宮,樹立旌旗以表門。案《司常》雲:“會同賓客,置旌門。”註引此《掌捨》“為帷宮設旌門”,則旌門司常置之,掌捨主當之。若然,則轅門之等皆彼他官置之,掌捨直主當取。其雲旌門,則《司常》所云“析羽為旌”者也。
無宮則共人門。謂王行有所逢遇,若住遊觀,陳列周衛,則立長大之人以表門。
[疏]註“謂王”至“表門”
○釋曰:鄭知此是“王行有所逢遇”者,一則據上三者見夜宿晝止訖,今復雲無宮共人門,是非常之事。二則雲無宮及人門是暫駐之事,非久停止,此知是有所逢遇。若有住遊觀,陳列周衛,非如上三者為宮,則立長大之人以表門也。
凡捨事,則掌之。王行所捨止。
幕人掌帷幕幄帟綬之事。王出宮則有是事。在旁曰帷,在上曰幕。幕或在地,展陳於上。帷幕皆以布為之。四合象宮室曰幄,王所居之帷也。鄭司農雲:“帟,平帳也。綬,組綬,所以係帷也。”玄謂帟,王在幕若幄中,坐上承塵。幄帟皆以繒為之。凡四物者以綬連係焉。○幄,烏學反。帟,音亦。綬,音受。
[疏]“幕人掌”至“之事”
○釋曰:雲掌王帷在傍施之,像土壁也。幕則帷上張之,像捨屋也。幄,帷幕之內設之。帟在,幄幕內之丞塵。綬者,縧也,以此縧係連帷幕。幕人掌此五者,王出宮,則送與掌次張之。
○註“王出”至“係焉”
○釋曰:言“在旁曰帷,在上曰幕”,則帷在下,幕在上,共為室。今之設幕,則無帷在下為異也。雲“或在地展陳於上”者,案《聘禮》雲,管人布幕,官陳幣,史展幣,皆於幕上。《聘禮》又賓入境,至館,皆展幣。是幕在地,展陳於上。又云“帷幕皆以布為之”,知者,案《既夕禮》雲“明衣裳用幕布”,其帷在幕下,明亦用布,故知二者皆用布。至於覆棺之幕,則用繒,故《禮記·檀弓》雲:“布幕,衛也。綃幕,魯也。明天子亦用繒覆棺,不張設,故用繒也。”雲“四合象宮室曰幄”,知四合象宮室不上屬,據帷幕為句者,見顔延之《纂要》雲“四合象宮曰幄”,故四合嚮下據幄為句也。鄭司農雲“帟,平帳”,後鄭不從者,見下王喪張帟三重之等,皆據承塵。又幄已是帳,又言帟,明帟非帳也。先鄭又云“綬,組綬,所以係帷”者,此語未足,故後鄭增成其義。“玄謂帟,王在幕若幄中,坐上承塵”者,雲在幕,謂下《掌次》雲“師田則張幕,設重帟”,是王在幕設帟之事。若幄中有帟者,《掌次》雲:“朝日,祀五帝,則張大次、小次,設重帟。”次即幄,是幄中坐上有承塵也。雲“幄帟皆以繒為之”者,以其布帷幕之內。宜細密。又案《喪大記》有素錦褚,褚即幄。彼喪用錦,明此用繒可知。雲“凡四物者以綬連係焉”者,此增成先鄭也。
凡朝覲、會同、軍旅、田役、祭祀,共其帷幕幄帟綬。共之者,掌次當以張。
[疏]“凡朝”至“帟綬”
○釋曰:此一經皆供與掌次,使張之。此雲“朝覲、會同”,即《掌次》雲“諸侯朝覲、會同”是也。此雲“軍旅田役”,即《掌次》雲“師田”,彼師即此軍旅,彼田即此田役是也。此雲祭祀,即《掌次》雲“大旅及朝日祀五帝”是也。此數事,皆共帷幕幄帟綬與掌次,是以鄭云“共之者,掌次當以張”也。
大喪,共帷幕帟綬。為賓客飾也。帷以帷堂,或與幕張之於庭。帟在柩上。
[疏]註“為賓”至“在柩上”
○釋曰:雲“為賓客飾”者,王喪而有賓客者,謂若《顧命》成王喪,諸侯來朝而遇國喪,故《康王之命》雲:“畢公率東方諸侯人應門右,召公率西方諸侯入應門左。”並有二王之後,皆是賓客,故為之飾也。雲“帷以帷堂”者,謂若《喪大記》及《士喪禮》始死帷堂,小斂徹之,及殯在堂,亦帷之也。雲“或與幕張之於庭”者,案《尚書·顧命》雲“出綴衣於庭”,鄭云“連綴小斂大斂之衣於庭中”。爾時在庭,應設此帷幕,無正文,故云“或”也。有解者雲“為王襲絰在庭,故有帷幕”。按《喪大記》,諸侯踴阼階下,襲絰於序東,雖王禮,亦當哭踴在阼階下,何因反來庭中襲絰乎?恐不可也。雲“帟在柩上”者,即《掌次》雲“凡喪,王則張帟三重”是也。
三公及卿大夫之喪,共其帟。唯士無帟,王有惠則賜之。《檀弓》曰:“君於士有賜帟。”
[疏]註“唯士”至“賜帟”
○釋曰:《掌次》雲“諸侯再重,孤卿大夫不重”。則此雲三公不云諸侯與孤,《掌次》雲諸侯與孤不云三公者,三公即是諸侯,再重。此不云孤,孤與卿大夫同,不重。幕人不張,故略不言。鄭云唯士無帟者,此經及《掌次》俱不云士有帟,明無也。引《檀弓》者,欲見有賜則有帟,非常法。
掌次掌王次之法,以待張事。法,大小丈尺。○張事,劉音帳,戚如字,下“邦之張事”同。
[疏]“掌次”至“張事”
○釋曰:言“掌王次之法”者,次者,次則捨也。言次謂次止,言捨謂捨息。言“以待張事”者,王出宮,則幕人以帷與幕等送至停所,掌次則張之,故云以待張事。
○註“法大小丈尺”
○釋曰:言“法大小”者,下文有大次、小次是也。雲“丈尺”者,既言大小,當時應有丈尺之數,但其未聞。
王大旅上帝,則張氈案,設皇邸。大旅上帝,祭天於圓丘。國有故而祭亦曰旅。此以旅見祀也。張氈案,以氈為床於幄中。鄭司農雲:“皇,羽覆上。邸,後版也。”玄謂後版,屏風與?染羽象鳳皇羽色以為之。○邸,徐當禮反,一本作皇羽邸。版,徐音板。屏,薄刑反。
[疏]“王大”至“皇邸”
○釋曰:雲“王大旅上帝”者,謂鼕至祭天於圓丘。“則張氈案”者,案謂床也。床上著氈即謂之氈案。“設皇邸”者,邸謂以版為屏風,又以鳳皇羽飾之。此謂王坐所置也。
○註“大旅”至“為之”
○釋曰:大旅上帝,祭天於圓丘,知者,見下經別雲祀五帝,則知此是昊天上帝,即與《司服》及《宗伯》昊天上帝一也,即是《大司樂》鼕至祭天於圓丘之事也。雲“國有故而祭亦曰旅”者,案《大宗伯》“國有大故,則旅上帝及四望”,是國有故而祭謂之旅。雲“此以旅見祀”者,但此下文五帝見正祀,其旅見於《大宗伯》。《大宗伯》昊天不云旅,故此見。此文不言正祀,故鄭以因旅見之。欲見有故昊天亦旅之,故云以旅見祀。雲“張氈案,以氈為床於幄中”者,據鄭云於幄中,則知不徒設氈案皇邸而已,明知並有大次小次之幄,與下祀五帝互見之也。司農雲“皇羽覆上”者,見經皇是鳳皇之字,故知以皇羽覆邸上。“玄謂後版,屏風與”者,此增成司農義。言後版者,謂為大方版於坐後,晝為斧文。言屏風者,據漢法況之,無正文,故言“與”以疑之。雲“染羽象鳳皇羽色以為之”者,案《尚書·禹貢》“羽畎夏翟”,謂羽山之𠔌,貢夏翟之羽。後世無夏翟,故《周禮》鍾氏染鳥羽,象鳳皇色以為之,覆於版上。《明堂位》及《司幾筵》皆云“黼扆”,此不在寢廟,無扆,故不得雲黼扆,故別名皇邸。
朝日、祀五帝,則張大次、小次,設重帟重案。合諸侯亦如之。朝日,春分拜日於東門之外。祀五帝於四郊。次謂幄也。大幄,初往所止居也。小幄,既接祭退俟之處。《祭義》曰:“周人祭日,以朝及闇。”雖有強力,孰能支之,是以退俟與諸臣代有事焉。合諸侯於壇,王亦以時休息。重帟,復帟。重案,床重席也。鄭司農雲:“五帝,五色之帝。”○朝,直遙反,註“朝日”同。重,直竜反,註下同。
[疏]“朝日”至“如之”
○釋曰:言“朝日”者,謂春分朝日。“祀五帝”者,謂四時迎氣。“則張大次、小次”者,次謂幄帳也,大幄、小幄。但幄在幕中,既有幄,明有幄幕可知。“設重帟”者,謂於幄中設承塵。雲“重案”者,案則床也。床言重,謂床上設重席。不言氈及皇邸,亦有可知。上氈案不言重席,亦有重席可知。互見為義。雲“合諸侯亦如之”者,謂諸侯會同,亦設重帟重案,故云亦如之。
○註“朝日”至“之帝”
○釋曰:知“朝日,春分”者,《祭義》雲“祭日於東”,故鄭約用春分也。雲“拜日於東門之外”者,謂在東郊,《覲禮》文。雲“祀五帝於四郊”者,案外宗伯“祀五帝於四郊”是也。此謂四時迎氣。案《月令》,立春於東郊,立夏於南郊,季夏於六月迎土氣,亦於南郊,立秋於西郊,立鼕於北郊,謂祭靈威仰之屬。雲“次謂幄也。大幄,初往所止居也。小幄,既接祭退俟之處”者,此兩次設幄者,大幄,謂王侵晨至祭所,祭時未到,去壇壝之外遠處設大次,王且止居,故云大幄初往所止居也。接祭者,與群臣交接,相代而祭,去壇宜近,置一小帷,退俟之處。雲“《祭義》曰周人祭日,以朝及闇”,引此已下者,欲見王與臣接祭之時,須有小幄也。言“孰能支之”者,謂一日之間,雖有強力,誰能支持乎?雲“合諸侯於壇”者,案《司儀》,合諸侯為壇三成是也。雲“重帟,復帟”者,謂兩重為之。雲“重案,床重席”者,案《司幾筵》“筦筵繅席,次席三重”。此言重席,亦當有此三重,帟重帟不同。鄭司農雲“五帝,五色之帝”者,謂東方青帝靈威仰,南方赤帝赤奮若,中央黃帝含樞紐,西方白帝白招拒,北方黑帝汁光紀。並依《文耀鈎》所說。
師田,則張幕,設重帟重案。不張幄者,於是臨誓衆,王或回顧占察。
[疏]“師田”至“重案”
○釋曰:言“師田”者,謂出師徵伐及田獵。“則張幕”者,為王設坐。不言帷者,亦有可知。“重帟、重案”者,如上說。
諸侯朝覲會同,則張大次、小次。大次,亦初往所止居。小次,即宮待事之處。
[疏]“諸侯”至“小次”
○釋曰:此謂與諸侯張之,若四時常朝在國內。今言朝覲會同,為會同而來,故在國外,與《大宰》大朝覲會同一也。言“則張大次、小次也”者,亦如上文大小次,丈尺則減耳,故鄭云“大次亦初往所止居,小次即宮待事之處”。鄭云初往止居者,謂宮外也。即居者,應是宮內。言宮,即《司儀》所云“宮方三百步,曠土為之”是也。言待事者,欲於幄中待事辦否及府。
師田,則張幕設案。鄭司農雲:“師田謂諸侯相與師田。”玄謂此掌次張之,諸侯從王而師田者。
[疏]“師田”至“設案”
○釋曰:文承上諸侯,謂諸侯從王師田,即張幕設案者也。不言重,則無重席,亦應有單席於床也。
○註“鄭司”至“田者”
○釋曰:後鄭不從先鄭者,以其天子掌次,不合與諸侯國內張幕,故云“掌次張之”,以明非諸侯相與師田也。此至下所云次者,謂以繒為帷帳。案《聘禮記》所云次,或以帷,或及席,皆得,與此《掌次》所云次別也。
孤卿有邦事,則張幕設案。有邦事,謂以事從王,若以王命出也。孤,王之孤王人,副三公論道者。不言公,公如諸侯禮。從王祭祀合諸侯,張大次小次,師田亦張幕設案。
[疏]“孤卿”至“設案”
○釋曰:與上諸侯所設同。
○註“有邦”至“設案”
○釋曰:言“有邦事,謂以事從王”者,謂若上王大旅上帝、朝日、祀五帝、合諸侯及師田等數事,王親行,則從王往也。雲“若以王命出”者,若祭祀,則容王有故不視,群臣攝之。若諸侯使臣時聘殷覜,王不親行,則於國外使群臣受之,是王命出也。雲“孤,王之孤三人,副三公論道者”,案《尚書·成王周官》雲:“立大師、大傅、大保,茲惟三公,論道經邦,燮理陰陽。”又云:“立少師、少傅、少保,曰三孤。貳公弘化,寅亮天地。”是副三公論道者也。雲“不言公,公如諸侯禮”者,謂如上諸侯之禮中,唯有會同師田,無言祭祀,鄭云祭祀者,王於會同,與祭祀同。雲“亦如之”,則諸侯從王祭祀,亦與會同同。若然,三公從王祭祀,亦與從王會同同也。
凡喪,王則張帟三重,諸侯再重,孤卿大夫不重。張帟,柩上承塵。
[疏]“凡喪”至“不重”
○釋曰:喪言“凡”者,以其王以下至孤卿大夫,兼有後及三夫人已下,故言凡以廣之也。後與王同三重,世子、三夫人與諸侯再重,九嬪二十七世婦與孤卿大夫同不重,一而已。八十一禦妻與士同,無帟,有賜乃得帟也。此諸侯,謂三公、王子、母弟。若畿外諸侯,掌次不張之。
○註“張帟柩上承塵”
○釋曰:鄭知帟,柩上承塵,見上文帟皆在幄中為承塵。此言喪,王則張帟三重,明是張於柩上也。
凡祭祀,張其旅幕,張屍次。旅,衆也。公卿以下即位所祭祀之門外以待事,為之張大幕。屍則有幄。鄭司農雲:“屍次,祭祀之屍所居更衣帳。”○為,於偽反。
[疏]“凡祭祀張其旅幕張屍次”
○釋曰:祭祀言“凡”者,天地宗廟外內祭祀。皆有群臣助祭,其臣既多,不可人人獨設,故張旅幕。旅,衆也,謂衆人共幕。諸祭皆有屍,屍尊,故別張屍次。
○註“旅衆也公卿以下即位”至“衣帳”
○釋曰:鄭云“公卿以下即位所祭祀之門外以待事”者,若宗廟自有廟門之外,若外神於郊,則亦有壝宮之門,門外並有立位。言“為之張大幕”者,以其言旅,故知大幕也。司農雲“更衣帳”者,未祭則常服,至祭所,乃更去常服,服祭服也,故言更衣。
射則張耦次。耦,俱升射者。次在洗東。《大射》口:“遂命三耦取弓矢於次。”
[疏]“射則張耦次”
○釋曰:天子大射六耦,在西郊。賓射亦六耦,在朝。燕射三耦,在寢。此六耦、三耦,據諸侯射者,若衆耦則多,但無常數耳。
○註“耦俱”至“於次”
○釋曰:“耦,俱升射者”,案《大射》、《鄉射》,耦皆兩兩揖讓,升自西階,鄉兩楹之間,履射物,南面而射。射訖,又兩兩揖讓,降自西階。雲“次在洗東”者,《大射》文。又引“《大射》曰,遂命三耦取弓矢於次”者,證次中有弓矢,其耦立位,在次北西。而至射,乃命三耦入次取弓矢。引之者,以天子之次無文,雖六耦不同,設次則與諸侯同也。《儀禮·鄉射》乃是州長射士禮,其中兼有鄉大夫詢衆庶之射。並無次,故堂西比耦也。
掌凡邦之張事。
大府掌九貢、九賦、九功之貳,以受其貨賄之入,頒其貨於受藏之府,頒其賄於受用之府。九功謂九職也。受藏之府,若內府也。受用之府,若職內也。凡貨賄皆藏以給用耳,良者以給王之用,其餘以給國之用。或言受藏,或言受用,又雜言貨賄,皆互文。○藏,纔浪反,註“受藏”、“言受藏”同。
[疏]“大府”至“之府”
○釋曰:言“掌九貢、九賦之貳”者,大宰掌其正,此官掌其副貳者,以其物入大府故也。“九功之貳”者,謂九職之功,大宰以九職任之,成孰斂其稅,則是九功也。亦大宰掌其正,物入大府,故亦掌其副貳也。雲“以受其貨賄之入”者,九貢謂諸侯九貢,自然有金玉曰貨、布帛曰賄。九賦謂畿內之九賦,口率出泉。九職,如三農園圃之類。亦有不出貨賄者,皆言受其貨賄之入者,雖以泉穀為主,民欲得出貨賄者則取之,以當邦賦之數,故《大宰》雲“九賦斂財賄”,是其不要取泉也。“頒其貨於受藏之府”者,言大府雖自有府,其物仍分置於衆府。受藏之府者,鄭云謂若內府是也。“頒其賄於受用之府”者,鄭云謂若職內是也。
○註“九功”至“互文”
○釋曰:“九功謂九職也”者,以其九職任萬民,謂任之使有職事,故《大宰》雲九職。大府斂貨賄,據成功言之,故云九功。其本是一,故云九功九職也。雲“受藏之府若內府也”者,以其經云“頒其貨於受藏之府”,金玉曰貨,物之善者藏之於內府,近王,掌之以給王用故也。雲“受用之府若職內也”者,府不在內,經云“頒其賄於受用之府”,賄賤於貨,故知入職內,以給國傢所用。雲“凡貨賄皆藏以給用耳”者,鄭欲以藏用互文,貨言藏者,以其善物,賄言用者,以其賤物。其實皆藏皆用,故言凡貨賄皆藏以給用耳。雲“良者以給王之用”者,覆解入內府意。雲“其餘以給國之用”者,覆解入職內意。雲“或言受藏,或言受用,又雜言貨賄,皆互文”者,言受藏謂內府,言受用謂職內,皆藏以給用。言藏亦用,言用亦藏,是互文也。雜言貨賄者,言貨兼有賄,言賄亦兼有貨,亦是互文。但二者善惡不同,故別言之耳。
凡官府都鄙之吏及執事者,受財用焉。
[疏]“凡官”至“用焉”
○釋曰:言“凡官府”者,謂王朝三百六十官有事須用官物者。雲“都鄙之吏”者,謂三等采地吏、謂群臣等有事須取官物者。“及執事”者,謂為官執掌之事,須有營造合用官物者。皆來於大府處受財用焉。
凡頒財,以式法授之。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邦中之賦以待賓客,四郊之賦以待稍秣,傢削之賦以待匪頒,邦甸之賦以待工事,邦縣之賦以待幣帛,邦都之賦以待祭祀,山澤之賦以待喪紀,幣餘之賦以待賜予。待猶給也。此九賦之財給九式者。膳服即羞服也。稍秣即芻秣也,謂之稍,稍用之物也。喪紀即喪荒也。賜予即好用也。鄭司農雲:“幣餘,使者有餘來還也。”玄謂幣餘,占賣國之斥幣。○秣,音末。好,呼報反,下同。使,色吏反。斥,音尺,徐蚩柘反。
[疏]“凡頒”至“賜予”
○釋曰:言“凡頒財”者,《大宰》雲九賦斂財賄,九式用之。此大府頒與九式用之,但事相因,故二處別言九賦之物也。此所頒之財,即《大宰》斂財賄,一也。雲“以式法授之”者,謂以舊法式多少授與九式,故云以式法授之。雲“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者,自此已下,並與九式事同,但文有交錯,與九賦不次。案九賦先邦中之賦,次四郊,次邦甸,次傢稍,次邦縣,次邦都,次關市,次山澤,次幣餘;此先言關市,在邦中上,此傢稍,又在邦甸上。所以次第不同者,見事起無常。
○註“待猶”至“斥幣”
○釋曰:雲“待猶給也”者,謂大宰斂得九賦之財,給九式之用,待來則給之,故云待猶給,非是訓待為給。雲“此九賦之財給九式者”,以其此經九事與《大宰》九式相當,此九賦又與大宰《九賦》一也,故云九賦之財給九式也。雲“膳服,即羞服也”者,此言膳服,《大宰》九式雲羞服,膳羞是一,故云膳服即羞服也。自此已下事與九式是一,但文有不同,皆就九式合而解之,故云“稍秣即芻秣”也。“謂之稍,稍用之物也”者,彼九式雲芻秣,此改芻為稍,以其稍稍用之故也。此雲喪紀即九式喪荒,一也。此雲賜予即九式好用,一也。“鄭司農雲:幣餘,使者有餘來還也”者,案《大宰》司農註“幣餘,百工之餘”,與此註不同者,蓋是司農互舉以相足。後鄭不從者,聘使之物,禮數有限,何得有餘來還?又且有餘來還,何得有賦?故後鄭不從。“玄謂幣餘,占賣國之斥幣”者,後鄭之意,百官所用官物不盡歸人職幣,職幣得之,不入本府,恐久藏朽蠹,則有人占賣,依國服出息。謂之斥幣者,謂指斥與人,故謂之斥幣也。
凡邦國之貢以待吊用。此九貢之財所給也。給吊用,給兇禮之五事。凡萬民之貢以充府庫,此九職之財。充猶足。
[疏]“凡邦”至“府庫”
○釋曰:上文大府掌九貢、九賦、九功,受得三者之財,各各用之。上文九式已用九賦之財訖,故此雲邦國之九貢以待給於吊用,下文“萬民之貢以充府庫”,即上九功也。
○註“此九貢”至“五事”
○釋曰:雲“給兇禮之五事”者,案《大宗伯》雲:“兇禮,哀邦國之事。”下云有喪禮、荒禮、吊禮、禬禮、恤禮,五禮皆須以財貨哀之,故云給兇禮之五事。
○註“此九職”至“猶足”
○釋曰:知此萬民之貢是九職者,案《大宰》雲九職任萬民,此上文又云九功,此貢即是九職之功所稅,故知此是九職之財也。案《大行人》,六服諸侯因朝所貢之物,與《大宰》九貢歲之常貢,雖曰時節不同,貢物有異,要六服之貢與九貢多同,亦入吊用之數。又且九貢言入吊用,九賦言入九式,有餘財亦入府庫,是以上文掌九貢九賦,受其貨賄,頒於受藏受用之府也。
凡式貢之餘財以共玩好之用。謂先給九式及吊用,足府庫而有餘財,乃可以共玩好,明玩好非治國之用。言式、言貢、互文。
[疏]“凡式”至“之用”
○釋曰:式謂九式,貢謂九貢及萬民之貢。有餘財,以供玩好器物之用。
○註“謂先”至“互文”
○釋曰:經言“餘財”,明知先給九式及吊用,足府庫之餘也。經言“式貢”者,式即上文九賦之財,給九式之餘也。貢即上文邦國之貢及萬民之貢也。“言式言貢互文”者,式謂九賦,貢謂九貢及萬民之貢。但賦言式,據用而言,其實亦有賦,貢據貢上為名,亦有用,故云互文也。
凡邦之賦用,取具焉。賦用,用賦。
[疏]“凡邦”至“具焉”
○釋曰:上有九貢、九賦、九功,此特言賦,明兼有九貢九功,亦取具焉。
歲終,則以貨賄之入出會之。
[疏]“歲終”至“會之”
○釋曰:貨賄之人者,謂九貢、九賦、九功入來至大府。言出者,大府以貨賄分置於衆府,及給九式之用,亦是至歲終總會計之。
玉府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貨賄之藏。良,善也。此物皆式貢之餘財所作。其不良,又有受而藏之者。○好,呼報反,及《內府》皆同。藏,纔浪反,註同。
[疏]“玉府”至“之藏”
○釋曰:雲“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者,言玉府以玉為主,玉外所有美物亦兼掌之。
○註“良善”至“之者”
○釋曰:言“此物皆式貢之餘財所作”者,案上《大府》雲“式貢之餘財以共玩好之用”,彼玩好之中兼有金玉、兵器,故知式貢餘財也。雲“其不良,又有受而藏之者”,即上《大府》雲“受藏受用之府”是也。
共王之服玉、佩玉、珠玉。佩玉者,王之所帶者。《玉藻》曰:“君子於玉比德焉。天子佩白王而玄組綬。”《詩傳》曰:“佩玉,上有蔥衡,下有雙璜、衝牙,蠙珠以納其間。”鄭司農雲:“服玉,冠飾十二玉。”○蠙,劉薄田反,徐音頻,一音父賓反。
[疏]註“佩玉”至“二玉”
○釋曰:“佩玉者,王之所帶者”,謂佩於革帶之上者也。“《玉藻》曰,君子於玉比德焉”者,《詩》雲“言念君子,溫其如玉”,是比德於玉。引此者,證王必服玉之意。雲“天子佩白玉而玄組綬”者,此亦《玉藻》文。所佩白玉,謂衡、璜、琚、瑀。玄組綬者,用玄組縧穿連衡璜等,使相承受。引“《詩傳》”曰,謂是《韓詩》。“佩玉上有蔥衡”者,衡,橫也,謂蔥玉為橫梁。“下有雙璜,衝牙”者,謂以組懸於衡之兩頭,兩組之末皆有半壁曰璜,故曰衹璜。又以一組懸於衡之中央,於末著衝牙,使前後觸璜,故言衝牙。案《毛詩傳》,衡璜之外別有琚瑀。其琚瑀所置,當於懸衝牙組之中央,又以二組穿於琚瑀之內角,斜係於衡之兩頭,於組末係於璜。雲“蠙珠以納其間”者,蠙,蜯也。珠出於蜯,故言蠙珠。納其間者,組繩有五,皆穿珠於其間,故云以納其間。“鄭司農雲服玉,冠飾十二玉”者,案《弁師》掌五冕,袞冕十二旒,鷩冕九旒,毳冕七旒,絺冕五旒,玄冕三旒,皆十二玉。冕則冠也。《弁師》又有皮弁、韋弁、冠弁,亦皆十二玉,故云冠飾十二玉也。
王齊,則共食玉。玉是陽精之純者,食之以禦水氣。鄭司農雲:“王齊當食玉屑。”
[疏]“王齊則共食玉”
○釋曰:謂王祭祀之前散齊七日,緻齊三日,是時則共王所食玉屑。
○註“玉是”至“玉屑”
○釋曰:知玉是陽精之純者,但玉聲清,清則屬陽。又案《楚語》雲“王孫圉與趙簡子言曰:玉足以庇蔭嘉穀,使無水旱之災,則寶之。珠足以禦火,則寶之”。服氏雲:“珠,水精,足以禁火。”如是,則玉是火精可知。雲“食之以禦水氣”者,緻齊時,居於路寢,思其笑語,思其志意之類,恐起動多,故須玉以禦水氣也。鄭司農雲“王齊當食玉屑”者,其玉屑研之乃可食,故云當食玉屑也。
大喪,共含玉、復衣裳、角枕、角柶。角枕以枕屍。鄭司農雲:“復招魂也。衣裳生時服,招魂復魄於太廟,至四郊。角柶,角匕也,以楔齒。《士喪禮》曰:“楔齒用角柶。”柶楔齒者,令可飯含。”玄復於四郊以綏。○含,戶暗反。枕屍,之鴆反。楔,先結反。令,力呈反。飯,扶晚反。
[疏]“大喪”至“角柶”
○釋曰:大喪謂王喪。“共含玉”者,含玉,璧形而小,以為口實。此不言贈玉、飯玉者,文不備。“復衣裳”者,王始死,招魂復魄之衣裳不在司服者,司服所掌,是尋常衣服,玉府所掌,皆王之美物。其衣服美者,亦玉府掌之。但所復衣裳用死者上服,故玉府供之。“角枕”者,所以枕屍。“角柶”者,將以禊齒。
○註“角枕”至“以綏”
○釋曰:“鄭司農雲復,招魂也”者,人之死者,魂氣上歸於天,形魄仍在,欲招取其魂,復於魄內,故《離騷》有《招魂》篇。雲“招魂復魄於大廟,至四郊”者,王有七廟及寢皆復焉,獨言太廟,語雖不足,義猶可。又言至四郊,後鄭不從之。雲“角柶,角匕也”者,案《既夕禮》“楔貌如軛,上兩末”,狀如枇杷,拔屈中央楔齒。“玄謂復於四郊以綏”者,案夏采雲:“以冕服復於太廟,以乘車建綏復於四郊。”故鄭云復於四郊以綏。言此者,破先鄭於四郊亦以衣服。
掌王之燕衣服、裧、席、床、笫,凡褻器。燕衣服者,巾絮、寢衣、袍襗之屬,皆良貨賄所成。笫,簀也。鄭司農雲:“裧席,單席也。褻器,清器,虎子之屬。”○裧,而甚反,又而鴆反。笫,側美反,徐側敏反。襗,劉音澤,徐待各反。簀,音責。
[疏]“掌王”至“褻器”
○釋曰:言“掌王之燕衣服”者,謂燕寢中所有衣服之屬。“裧席”者,亦燕寢中臥席。“床笫”者,謂燕寢中床簀也。“凡褻器”者,亦謂燕寢中,以燕字為目,衣服已下至褻器,皆是燕。
○註“燕衣”至“之屬”
○釋曰:雲“燕衣服者,巾絮”者,案《內則》“左佩紛帨”,紛帨即巾也。又婦事舅姑,佩有綫纊,此絮則纊也。雲“寢衣”者,《論語·鄉黨》雲“必有寢衣,長一身有半。”鄭註云“今之臥被”是也。又言“袍襗之屬”者,案《毛詩》雲,“豈曰無衣,與子同袍”、“與子同襗”是也。言之屬者,寢衣之內所言不盡,故言之屬以廣之。雲“皆良貨賄所成”者,見上文雲“凡良貨賄之藏”,故知此良貨賄所成。鄭司農雲“裧席,單席也”者,案《麯禮》雲“請裧何趾”,鄭註云:“裧,臥席。”又案《斯幹》詩云“下莞上簟”,《內則》雲“斂枕篋、簟席、襡器而藏之”。司農雲單席,則臥之簟席。雲“褻器,清器,虎子之屬”者,既在燕寢之中私褻之器,故知清器虎子之屬。案《內竪》“及葬,執褻器以從遣車”,彼褻器,振飾頮沐之器,彼褻器與此註不同。彼從葬於死者,不用清器,故為頮沐之器。
若合諸侯,則共珠槃、玉敦。敦,槃類,珠玉以為飾。古者以槃盛血,以敦盛食。合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珠槃以盛牛耳,屍盟者執之。故書珠為夷。鄭司農雲:“夷槃或為珠槃。玉敦,歃血玉器。”○敦,音對,徐丁雷反,註同。盛,音成,下同。歃,色洽反,徐霜臘反。
[疏]“若合”至“玉敦”
○釋曰:“合諸侯”者,謂時見曰會,若《司儀》所云“為壇十有二尋,王與諸侯殺牲歃血而盟”,則供珠槃玉敦。
○註“敦槃”至“玉器”
○釋曰:言“敦,槃類”者,按《明堂位》有虞氏之兩敦,鄭玄雲“製之異同未聞”。此雲槃類者,以經云玉敦,與珠槃相將之物,故云槃類。其製猶自未聞也。雲“珠玉以為飾”者,此槃敦應以木為之,將珠玉為飾耳。雲“古者以槃盛血,以敦盛食”者,案《特牲》、《少牢》皆敦盛黍稷,以槃盛血雖無文,郊血及血以告殺,當以槃盛血也。雲“合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珠槃以盛牛耳”者,祭祀之時有黍稷,故敦中盛黍稷。今盟無黍稷,敦中宜盛血,牛耳宜在槃。雲“屍盟者執之”者,案《左氏》哀公十七年,“公會齊侯,盟於蒙。孟武伯問於高柴曰:‘諸侯盟,誰執牛耳?’季羔曰:‘鄫衍之役,吳公子姑曹發陽之役,衛石魋。’武伯曰:‘然則彘也。’”註云:“彘,武伯名也。魯於齊為小國,故曰彘也。”是盟小國執牛耳。屍猶主也。小國主盟,故使執牛耳也。知此珠槃玉敦為盟而設者,案《戎右》雲:“盟則以玉敦闢盟,遂役之,替牛耳,桃茢。”彼註云:“役之者,傳敦血授當歃者,割牛耳取血,助為之。及血在敦中,以桃茢沸之。”是以知珠槃玉敦為盟而設。若然,執牛耳是小國屍盟者也。若以歃血,則大國在先,故哀公十七年吳晉爭先,《國語》曰:“吳公先歃,晉亞之。”既言爭先,是以知大國當在先。若諸侯相與盟,則大國戎右執牛耳也。
凡王之獻金玉、兵器、文織、良貨賄之物,受而藏之。謂百工為王所作,可以獻遺諸侯。古者緻物於人,尊之則曰獻,通行曰饋。《春秋》曰“齊侯來獻戎捷”,尊魯也。文織,畫及綉錦。○織,音志,一音至,又如字。為,於偽反。遺,唯季反,下同。
[疏]“凡王”至“藏之”
○釋曰:言“凡王之獻金玉”者,謂金玉已下皆是擬王獻遺諸侯,故云“受而藏之”。
○註“謂百”至“綉錦”
○釋曰:雲“謂百工為王所作”者,謂金玉已下,皆是百工為王所作者,可以獻遺諸侯也。雲“古者緻物於人,尊之則曰獻”者,若正法,上於下曰賜,下於上曰獻。若尊敬前人,雖上於下亦曰獻,是以天子於諸侯雲獻。案《月令》“後妃獻繭”,鄭註“謂獻於後妃”。知此王之獻金玉非是獻金玉於王者,案下《內府職》,“凡四方之幣獻之金玉”,彼是諸侯獻王,入內府藏之,不得在此,故知金玉是“獻遺諸侯”者也。況諸侯中兼有二王之後。二王之後,王所尊敬,自然稱獻也。若王肅之義,取《傢語》曰:“吾聞之,君取於臣曰取,與於君曰賜。臣取於君曰假,與於君謂之獻。”以此難鄭君。鄭君弟子馬昭之等難王肅:“《禮記》曰‘屍飲五,君洗玉爵獻’。卿況諸侯之中有二王之後,何得不云獻也?”雲“通行曰饋”者,言通行者,上於下,下於上,及平敵相於,皆可雲饋。康子饋藥,陽貨饋孔子豚,皆是上於下曰饋。《膳夫職》雲“王饋用六穀”,及《少牢》、《特牲》稱饋食之禮,並是於尊者曰饋。朋友之饋,雖車馬不拜,是平敵相饋。故鄭云通行曰饋。“《春秋》曰齊侯來獻戎捷,尊魯也”者,案莊公三十一年《公羊》雲:“齊侯來獻戎捷。齊,大國也,曷為親來獻戎捷?威我也。”《左傳》雲:“非禮也。凡諸侯有四夷之功,則獻於王。中國則否。”《穀梁》雲:“齊侯來獻捷者,內齊侯也。”註云:“泰曰齊桓,內救中國,外攘夷狄,親倚之情,不以齊為異國,故不稱使,若同二國也。然《三傳》皆不解獻義,今鄭引者,以齊大於魯,言來獻,明尊之則曰獻,未必要卑者於尊乃得言獻。
凡王之好賜,共其貨賄。
[疏]“凡王”至“貨賄”
○釋曰:此謂王於群臣有恩好,因燕飲而賜之貨賄者也。
內府掌受九貢九賦九功之貨賄、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大用,朝覲之頒賜。
[疏]“內府”至“大用”
○釋曰:“掌受九貢九賦九功”者,此九貢以下而言受,即是《大府》所云“九貢已下頒之於受藏之府”是也。案彼註云“受藏之府若內府也”,則此九貢等由大府而來,內府皆受藏之也。雲“良兵、良器”者,此是鼕官百工所作,亦由大府而來。良兵謂弓矢殳矛戈戟五兵之良者,良器謂車乘及禮樂器之善者。雲“以待邦之大用”者,謂諸侯來朝覲,所頒賜者也。
○註“大用”至“頒賜”
○釋曰:掌給九式及吊用,是大府所給也,玩好之用,玉府所給也。此又言以待邦之大用,明是朝覲頒賜可知。
凡四方之幣獻之金玉、齒革、兵器,凡良貨賄入焉。諸侯朝聘所獻國珍。
[疏]“凡四”至“入焉”
○釋曰:雲“凡四方之幣獻”者,謂四方諸侯來朝覲,及遣卿大夫來聘問,將幣三享,貢獻珍異,有此金玉及齒革之等。金者,謂若《禹貢》“惟金三品”之類。玉者,謂若《禹貢》“球琳琅玕”之類。齒謂若象牙之類,革謂若犀皮之類。兵器者,《禹貢》無貢兵器之法,此周時有之。凡良貨賄,其不良者入於職內,給國之用,此良者入內府,以給王之用。
○註“諸侯”至“國珍”
○釋曰:“諸侯朝聘所獻國珍”者,《覲禮》所云“一馬卓上,九馬隨之,龜金竹箭,分為三享”是也。諸侯遣臣聘所獻國珍者,謂若《聘禮》束帛加璧,庭實乘皮之等是也。此因朝聘而貢,先入於掌貨賄,入其要於大府,乃始通之於內府也。
凡適四方使者,共其所受之物而奉之。王所以遺諸侯者。○使,所吏反。
[疏]“凡適”至“奉之”
○釋曰:言“凡適四方使”者,謂使公卿大夫聘問諸侯,若《大行人》所云“間問省頫”之等。“共其所受之物”,謂使者受將行之物,則內府奉而與之。
○註“王所”至“侯者”
○釋曰:即上王之獻金玉兵器已下是也,彼據藏之,此據用之。
凡王及塚宰之好賜予,則共之。塚宰待四方賓客之小治,或有所善,亦賜予之。○治,直吏反。
[疏]註“塚宰”至“予之”
○釋曰:雲“塚宰待四方賓客之小治”者,《大宰職》文雲,大事决於王,小事則塚宰專平之。以其塚宰貳王治事,或有所善,亦得賜予之。雲“所善”,釋經中“好”也。
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布,泉也。布讀為宣佈之布。其藏曰泉,其行曰布,取名於水泉,其流行無不遍。入出,謂受之復出之。共百物者,或作之,或買之。待猶給也。有法,百官之公用也。泉始蓋一品,周景王鑄大泉而有二品。後數變易,不復識本製。至漢,惟有五銖久行。王莽改貨而異作,泉布多至十品,今存於民間多者,有貨布、大泉、貨泉。貨布長二寸五分,廣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其圜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其右文曰貨,左文曰布,重二十五銖,直貨泉二十五。大泉徑一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泉,直十五貨泉。貨泉徑一寸,重五銖,右文曰貨。左文曰泉,直一也。○遍,古遍字,下同。復,扶又反,徐音服。數,音朔。奇,紀宜反。枝字一音奇。
[疏]“外府”至“法者”
○釋曰:雲“掌邦布之入出”者,邦,國也。布,泉也。謂國之所有泉皆來入外府,是其邦布之入也;國之用泉者皆外府出與之,是邦布之出也,故總雲邦布之入出。此言與下為目。雲“以共百物”者,謂共國傢器物之泉也。“而待邦之用”者,謂國傢非常所用,亦出泉與之也。“凡有法者”,謂在朝官府依常法用之者,亦出泉與之。
○註“布泉”至“一也”
○釋曰:“布,泉也”者,此言布,《地官·泉府》雲泉,是布泉一也。雲“布讀為宣佈之布”者,此讀如秋官布憲,彼布是宣佈之布,此布亦是宣佈,故讀從之。雲“其藏曰泉,其行曰布”者,此鄭欲解泉布一物兩名之意。《地官·泉府》不言外,不言布,據其所藏為名。此官言外、言布,取名於其流行於外為稱,故鄭即雲“取名於水泉,其流行無不遍”。無不遍即布之義也。雲“共百物者,或作之,或買之”者,或作之謂出物使百工所營作,或買之以充國用也。雲“泉始蓋一品”者,即此經泉布是也。雲“周景王”已下,並《漢書·食貨志》文。案彼周景王時患泉輕,將更鑄大泉,單穆公曰:“不可。”王不聽,鑄大泉,文曰“寶貨”。漢興,為秦泉重,難用,更令民鑄榆莢錢。至孝文,有司言榆莢三銖輕,易姦詐,請鑄五銖。至王莽居攝,變漢製,更造大泉,徑寸二分,重一十二銖,文曰“大泉”,直五十。又造契刀,形如錢,直五百。又造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與五銖錢凡四品,並行。至莽即真,罷五銖錢,異作泉布,多至十品,其中有大布、次布、弟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公佈、小布,是為貨十品也。其泉十品者,莽居攝、作大泉、錯刀、契刀;即真,作小錢、幺錢、幼錢、中錢、壯錢;天鳳年,更造貨布與貨錢為十品。莽以劉有金刀,罷契刀、錯刀。若然,鄭云後數變易,不復識舊本製者,據秦漢至莽已前而言也。雲“唯有五銖久行”者,從漢孝文作五銖錢,至莽,世數既多,故云久行也。雲“今存於民間多者,有貨布大泉”已下者,是從莽至漢末鄭君時,見行此三者,故云今存於民間也。案彼文,其貨布直雲長二寸五分,廣寸,首長八分,圜好徑二分,無“有奇廣八分半,足枝長八分”等十一字。今鄭言之者,此並鄭言目所覿見,以義增之耳。又案彼大泉直五十,不云五十言十五者,亦誤,當從五十為正也。且王莽之大泉,蓋與景王所鑄大泉亦異也。
共王及後、世子之衣服之用。凡祭祀、賓客、喪紀、會同、軍旅,共其財用之幣賫,賜予之財用。賫,行道之財用也。《聘禮》曰:“問幾月之賫。”鄭司農雲:“賫或為資,今禮傢定賫作資。”玄謂賫、資同耳。其字以齊次為聲,從貝變易,古字亦多或。○賫,音咨,註同,一音祖係反。幾,徐舉豈反。
[疏]“共王”至“財用”
○釋曰:從王至軍旅,所須財用,皆外府供其泉也。雲幣賫之財用,謂王使公卿已下,聘問諸侯之行道所用,則曰幣賫。雲“賜予之財用”者,謂王於群臣有所恩好,賜予之也。
○註“賫行”至“多或”
○釋曰:“問幾月之賫”者,案《聘禮記》“使者既受行出,遂見宰,問幾月之資”。註云:“資,行用也。古者君臣謀密草創,未知所之遠近,問行用,常知多少而已。”是其問幾月之資。鄭司農雲“賫或為資,今禮傢定賫作資”者,賫、資義一,何得言禮傢定作資?故後鄭不從。賫資兩字直是齊次為聲,從貝變易耳。
凡邦之小用,皆受焉。皆來受。
[疏]“凡邦”至“受焉”
○釋曰:但外府所納泉布,所積既少,有小用則給之,若大用即取餘府。
歲終,則會,唯王及後之服不會。
[疏]“歲終”至“不會”
○釋曰:言王及後不會,以衣服異於膳羞與所加禽獸,故通世子可以會之也。
司會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逆受而鈎考之。○會,古外反,下同。治,直吏反,註同。
[疏]“司會”至“之治”
○釋曰:雲“掌六典八法八則之貳”者,案《大宰》雲“六典治邦國,八法治官府,八則治都鄙”,但司會是鈎考之官,還以六典逆邦國之治,八法逆官府之治,八則逆都鄙之治。逆皆謂鈎考,知得失。
以九貢之法緻邦國之財用,以九賦之法令田野之財用,以九功之法令民職之財用,以九式之法均節邦之財用。掌國之官府、郊野、縣都之百物財用,凡在書契版圖者之貳,以逆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郊,四郊,去國百裏。野,甸稍也。甸去國二百裏,稍三百裏,縣四百裏,都五百裏。書謂簿書。契,其最凡也。版,戶籍也。圖,土地形象,田地廣狹。
[疏]“以九”至“會計”
○釋曰:言“以九貢之法緻邦國之財用”者,九貢即是《大宰》九貢,其所貢之物出於諸侯邦國。言之財用,謂諸侯於其民什一取之。既取得民物,大國貢半,次國三之一,小國四之一。所貢之物,皆市取土毛,貢於天子,則《禹貢》所云“厥篚厥貢”是也,故云緻邦國之財用。此即《小行人》雲“春令入貢”,是謂歲之常貢。《大行人》因朝而貢者,所貢無常,不應使司會致之。雲“以九賦之法令田野之財用”,此九賦即《大宰》所云“九賦斂財賄”是也。言法者,謂口率出錢多少,有其定法。令田野之財用者,九賦之內,惟有關市、幣餘,國中非田野,自外四郊、邦甸、傢稍、邦縣、邦都、山澤,盡是田野,據多言之,故言令田野之財用。雲“以九功之法令民職之財用”者,九功即是《大宰》九職之功所稅。言之法者,亦是稅法什一為常。言令民職之財用者,以其九職任萬民,使之出稅,故云令民職之財用。雲“以九式均節邦之財用”者,九式所以用九賦,使均平有節,故云均節邦之財用。雲“掌國之官府”者,案《大宰》九賦一曰邦中,二曰四郊,此不言邦中而言官府者,以官府在邦中,故舉官府以表邦中。其實官府不出賦也。雲“郊野、縣都之百物財用”者,以其民之出賦,不必皆使出泉,以百物當之亦得,故《大宰》雲“九賦斂財賄”,則此百物、財用一也。但九式用九賦,大宰均節而用之,此司會主鈎考,故亦言之矣。“凡在書契版圖者之貳者”,此書契版圖,下文司書掌其正,此司會主鈎考,故掌其副貳。雲“以逆群吏之治”者,群吏謂朝廷官府下及群都縣都群臣之治,皆逆而鈎考之。雲“而聽其會計”者,謂群吏以會計文書送於司會者,司會皆聽斷之。
○註“郊四”至“廣狹”
○釋曰:此九式用九賦,故以郊野已下依此《大宰》九賦次第以釋之。彼九賦一曰邦中之賦當此官府,此郊當彼四郊之賦,據遠郊言之,故云去國百裏。“郊外曰野”,大總之言,故此野當彼三曰邦,甸去國二百裏,又當彼四曰傢稍,故鄭云“甸去國二百裏,稍三百裏”也。此經縣當彼五曰邦縣之賦,故云“縣四百裏”。此經都即彼六曰邦都之賦,故云“都五百裏”。雲“書謂簿書”者,漢時以簿書記事,至於餘物記事,亦謂之簿書,故舉漢法而言也。“契,其最凡也”者,此之書契,即《小宰》八成取予以書契之類。最凡,謂計要之多少以為契要。雲“版,戶籍也”者,漢之戶籍,皆以版書之,故以漢法況。雲“圖,土地形象,田地廣狹”者,下《司書》雲“土地之圖有其形象”,即是民之田地廣狹多少,皆在於圖也。
以參互攷日成,以月要攷月成,以歲會攷歲成。參互謂司書之要貳,與職內之入,職歲之出。故書互為巨。杜子春讀為參互。○攷,音考。
[疏]“以參”至“歲成”
○釋曰:“以參互考日成”者,司會鈎考之官,以司書之等,相參交互,考一日之成。一日之中計筭文書也。“以月要考月成”者,月計曰要,亦與諸職參互,考一月成事文書也。“以歲會考歲成”者,歲計曰會,以一歲之會計考當歲成事文書。
○註“參互”至“為參互”
○釋曰:言“參互謂司書之要貳”者,案《司書職》雲:“凡稅斂掌事者受法焉,及事成則入要貳焉。”又案《職內》雲“掌邦之賦入”。又案《職歲》雲“掌邦之賦出”。雲參互鈎考,明知有此三官,出內事共鈎考之。
以周知四國之治,以詔王及塚宰廢置。周猶遍也。言四國者,本逆邦國之治,亦鈎考以告。
[疏]“以周”至“廢置”
○釋曰:周,遍也。四國謂四方諸侯之國。遍知諸侯之治者,以是鈎考之官,須知諸侯得失,以此治職文書,以詔王及塚宰,有功者升進而置之,有罪者黜退以廢之。所詔告及塚宰者,以其塚宰者副貳王之治事,故並告之。
○註“周猶”至“以告”
○釋曰:言“四國者,本逆邦國之治”者,案上雲“掌邦之六典,以逆邦國之治”,逆即鈎考也,故云“亦鈎考以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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