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我当代表十年   》 第67节:第六章 担忧食品安全(4)      赵咏秋 Zhao Yongqiu

  朱主任表示,1995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已经不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的确是要修改了。他表示将《食品卫生法》的修订列入下届立法计划。今年组织4个检查组,进行《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4月开始,8月结束。先检查北京地区,再下到全国各地开展检查。他要求代表们进一步提出修法意见,并提出执法检查应该注意的事项。
  我和代表们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我对修法提出建议:一是扩大食品卫生法的涵盖范围,将几部法律归并于一起,包括农产品、养殖业、副食品等。二是法律要明确规定卫生标准、检验方式、标识等,以便监督检查。三是修改法律惩处条款,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以投毒罪论处。
  对于执法检查我也提出了几项检查重点:一是对违法人员的罚款是否到位。二是违法人员是否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无地方保护、徇私枉法、钱权交易。三是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监督制度是否到位,检验设备、手段是否具备,并能否覆盖本地区所有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四是是否建立明显标志区分放心食品,是否建立信得过食品销售点。五是监管部门是否建立诚信档案。
  我还建议地方检查与全国人大检查相结合,采取明察暗访的办法,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加强对个案监督力度,加大打击力度。同时还要加大宣传、曝光力度,让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者如过街老鼠无法生存。
  最后,张怀西副主任委员宣布:今天这个会议,既是一个领衔代表座谈会,讨论有关食品卫生议案的办理工作,又是一个全国执法检查动员会。全国《食品卫生法》执法大检查从今天这个会议开始就拉开序幕!
  会后,朱开轩主任委员、张怀西副主任委员与代表握手告别。张主任握着我的手说:"赵代表,你提出了很有价值的建议,谢谢你!"
  没想到,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如此迅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我心情振奋。回来后,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领导、同事、朋友和民盟的同志们。希望执法检查取得良好的效果。
  通过电视、报纸我获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期组织开展了《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检查。李鹏委员长出席了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并作了重要指示。彭珮云副委员长亲自带领检查组在京听取了国务院卫生、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的汇报,考察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及北京市食品批发集贸市场,然后分四个组赴上海、江苏、广东、河南、河北五省(市)进行了检查。7月,检查组在京召开了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检查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的意见。同时,委托北京、山东、安徽、广西、辽宁、陕西、甘肃、四川、海南等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地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彭副委员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检查结果,提出了改进的6项建议。这对于推动国家加强食品安全立法、提高各级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认识,加大监督打击力度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自此以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绿色食品管理体系逐步纳入全国各地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打击揭露有毒有害食品的捷报不断传来,形势鼓舞人心。
  加大法律制裁力度
  然而,道路是曲折而漫长的。《食品卫生法》的修改工作进程缓慢。"绿色食品"管理体系是庞大的,需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和技术支持,正在逐步建立完善中。部门缺乏应对市场变化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措施和经验。而且,真正被法律制裁者仍然寥寥无几。有毒有害食品还在被不法商人变换花样继续推向市场。
  2004年出现了震惊全国的有毒奶粉导致的大头娃娃事件,杭州等地"瘦肉精"中毒事件不断传来。还有一些孩子在食用各种零食时陆续中毒身亡……
  毫无疑问,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攻坚战。
  2004年3月,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尽快建立各项质量标准,提高食品加工业准入门槛,还要实行食品安全"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控。
  针对大头娃娃事件,公众在关注,是否能用法律手段制裁?我与有关执法部门的同志进行了交谈:为什么不能加大法律制裁力度?
  执法部门的同志告诉我,《刑法》的立案标准太高。一般规定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才立案。且量刑依据表述模糊,如"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特别严重的"等,执法中难以操作。
  我想,几袋有毒奶粉,几串有毒牙签肉,几瓶有毒酒水,就可以严重影响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夺去人的生命,而总销售金额达不到五万元的,就无法追究法律责任。目前迫切的问题是降低立案标准,加大法律制裁力度。2005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我又提出《关于修改〈刑法〉,加大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力度的议案》:
  近年来,不法商人为了达到营利的目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情形十分普遍,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危害范围最广、后果最严重的是伪劣食品。人民群众感觉到市场上无安全食品可买。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的显性或隐性危害已十分普遍,安徽省阜阳市劣质奶粉毒死婴儿案件就是造成的显性危害之一。但是,尽管有毒有害食品对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相关管理部门也加大了食品市场的检查力度,许多伪劣食品不断曝光,却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导致伪劣食品仍然得以盛行。其主要原因是:
  1.《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太高。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实际上很多伪劣食品仅须食用少量即可造成生命危险或潜在危害。而这些食品是十分廉价的,可能只须几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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