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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 》 我當代表十年 》
第67節:第六章 擔憂食品安全(4)
趙詠秋 Zhao Yongqiu
朱主任表示,1995年製定的《食品衛生法》已經不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的要求,的確是要修改了。他表示將《食品衛生法》的修訂列入下屆立法計劃。今年組織4個檢查組,進行《食品衛生法》執法檢查,4月開始,8月結束。先檢查北京地區,再下到全國各地開展檢查。他要求代表們進一步提出修法意見,並提出執法檢查應該註意的事項。
我和代表們各抒己見,暢所欲言。
我對修法提出建議:一是擴大食品衛生法的涵蓋範圍,將幾部法律歸併於一起,包括農産品、養殖業、副食品等。二是法律要明確規定衛生標準、檢驗方式、標識等,以便監督檢查。三是修改法律懲處條款,明確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以投毒罪論處。
對於執法檢查我也提出了幾項檢查重點:一是對違法人員的罰款是否到位。二是違法人員是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無地方保護、徇私枉法、錢權交易。三是監督機構、監督人員、監督制度是否到位,檢驗設備、手段是否具備,並能否覆蓋本地區所有食品生産和銷售過程。四是是否建立明顯標志區分放心食品,是否建立信得過食品銷售點。五是監管部門是否建立誠信檔案。
我還建議地方檢查與全國人大檢查相結合,采取明察暗訪的辦法,拓寬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加強對個案監督力度,加大打擊力度。同時還要加大宣傳、曝光力度,讓製售有毒有害食品者如過街老鼠無法生存。
最後,張懷西副主任委員宣佈:今天這個會議,既是一個領銜代表座談會,討論有關食品衛生議案的辦理工作,又是一個全國執法檢查動員會。全國《食品衛生法》執法大檢查從今天這個會議開始就拉開序幕!
會後,朱開軒主任委員、張懷西副主任委員與代表握手告別。張主任握着我的手說:"趙代表,你提出了很有價值的建議,謝謝你!"
沒想到,全國人大科教文衛委員會如此迅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我心情振奮。回來後,將這個好消息告訴了領導、同事、朋友和民盟的同志們。希望執法檢查取得良好的效果。
通過電視、報紙我獲知,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期組織開展了《食品衛生法》實施情況檢查。李鵬委員長出席了執法檢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並作了重要指示。彭珮雲副委員長親自帶領檢查組在京聽取了國務院衛生、農業、質檢、工商等部門的匯報,考察了中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技術研究所及北京市食品批發集貿市場,然後分四個組赴上海、江蘇、廣東、河南、河北五省(市)進行了檢查。7月,檢查組在京召開了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傢對檢查中反映出來的主要問題的意見。同時,委托北京、山東、安徽、廣西、遼寧、陝西、甘肅、四川、海南等省(區、市)人大常委會對本地食品衛生法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
彭副委員長嚮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了檢查結果,提出了改進的6項建議。這對於推動國傢加強食品安全立法、提高各級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的認識,加大監督打擊力度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自此以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和緑色食品管理體係逐步納入全國各地各級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打擊揭露有毒有害食品的捷報不斷傳來,形勢鼓舞人心。
加大法律製裁力度
然而,道路是麯折而漫長的。《食品衛生法》的修改工作進程緩慢。"緑色食品"管理體係是龐大的,需要耗費大量人力財力和技術支持,正在逐步建立完善中。部門缺乏應對市場變化和突發事件的能力、有效措施和經驗。而且,真正被法律製裁者仍然寥寥無幾。有毒有害食品還在被不法商人變換花樣繼續推嚮市場。
2004年出現了震驚全國的有毒奶粉導致的大頭娃娃事件,杭州等地"瘦肉精"中毒事件不斷傳來。還有一些孩子在食用各種零食時陸續中毒身亡……
毫無疑問,這是一場曠日持久的攻堅戰。
2004年3月,針對食品安全問題不少全國人大代表呼籲盡快建立各項質量標準,提高食品加工業準入門檻,還要實行食品安全"從土地到餐桌"的全過程監控。
針對大頭娃娃事件,公衆在關註,是否能用法律手段製裁?我與有關執法部門的同志進行了交談:為什麽不能加大法律製裁力度?
執法部門的同志告訴我,《刑法》的立案標準太高。一般規定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纔立案。且量刑依據表述模糊,如"對身體造成嚴重危害的""後果特別嚴重的"等,執法中難以操作。
我想,幾袋有毒奶粉,幾串有毒牙簽肉,幾瓶有毒酒水,就可以嚴重影響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奪去人的生命,而總銷售金額達不到五萬元的,就無法追究法律責任。目前迫切的問題是降低立案標準,加大法律製裁力度。2005年3月,在十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我又提出《關於修改〈刑法〉,加大打擊生産、銷售偽劣商品力度的議案》:
近年來,不法商人為了達到營利的目的,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的情形十分普遍,對社會造成了嚴重危害。危害範圍最廣、後果最嚴重的是偽劣食品。人民群衆感覺到市場上無安全食品可買。對人民群衆身體健康造成的顯性或隱性危害已十分普遍,安徽省阜陽市劣質奶粉毒死嬰兒案件就是造成的顯性危害之一。但是,儘管有毒有害食品對人民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相關管理部門也加大了食品市場的檢查力度,許多偽劣食品不斷曝光,卻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導致偽劣食品仍然得以盛行。其主要原因是:
1.《刑法》規定的立案標準太高。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實際上很多偽劣食品僅須食用少量即可造成生命危險或潛在危害。而這些食品是十分廉價的,可能衹須幾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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