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鬍錦濤執政理念初探:情係民生   》 第67節:第五章 思考與對策(12)      伍鴻亮 Wu Hongliang

  究竟要怎樣才能搞出一批好的制度呢?餘伯流、陳鋼著的《誰主沉浮--毛澤東在中央蘇區的幾起幾落》一書中有一小節,詳細介紹了當年中央蘇區反腐倡廉、加強對黨員幹部監督的四項措施,很簡單、很明白、很管用,確實值得我們藉鑒。
  這段文字不長,現全文引用如下:
  一是立法懲治。1933年12月15日中央政府頒布了《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的第26號訓令。規定:凡利用自己職權"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處以死刑","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處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監禁","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處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監禁","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處以半年以下的強迫勞動",而且要"沒收其本人傢産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其貪污之公款","凡挪用公款為私人營利者以貪污論罪"。
  二是審計監督。中央審計委員會在阮嘯仙主任的主持下,嚴格財經紀律,健全預决算制度。加強審計監督,形成了經濟監控網絡。他們審查、稽核了中央政府和各部、各省以及瑞金直屬縣的預决算,揭露了存在的問題,審檢了各機關、革命團體以及國傢企業的財政收入,履行了自己的職責。
  三是工農檢察,微服私訪。中央蘇區各級黨的組織設立了監察委員會,各級政府內設立了工農檢察部和工農控告局,各級工農檢察機關又設置了很多工農"控告箱",人民群衆對黨和蘇维埃政府工作人員的不正之風或腐敗現象,隨時可以控告,並得到法律保護。各級工農檢察機關則經常組織"突擊隊"、"輕騎隊"微服私訪,突然襲擊,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查處。
  四是輿論批評。中央政府的《紅色中華》、紅軍總政的《紅星》等報刊,闢有"鐵錘"、"警鐘"等專欄,專門揭露批評黨和政府工作人員中存在的貪污浪費、官僚主義、消極怠工等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
  由此可見,當年中央蘇區反腐倡廉的法紀是非常嚴明的,措施是非常嚴厲的。但儘管如此,仍然有人以身試法,受到了嚴厲的懲處。如中央政府總務廳蘇维埃大會工程處主任左祥雲,貪污公款大洋246元,並準備攜款逃跑,經最高法院審判,處以槍决;總務廳管理處處長徐毅,放走貪污犯左祥雲,浪費公款千元,消極怠工,生活腐化,被撤消職務、判6年監禁;總務廳廳長趙寶成,包庇左、徐二人,犯有官僚主義、脫離群衆的錯誤,被撤消職務、判罰苦工一年。這些舉措,威震蘇區。根據地的老百姓都說:蘇维埃政府真是中國歷史上最廉潔的政府。
  此一時,彼一時,儘管現在很多情況與以前不同了,也比以前更復雜了,但蘇區反腐倡廉的做法確實給了我們深刻的啓示:
  第一,制度必須"少而精",不能濫。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學馬列要精,要管用。搞制度也是如此,寧願少搞一些,也要搞精一些。革命戰爭年代,中國共産黨憑着"三大紀律、八項註意",就能管住管好全黨全軍,於艱難困苦之中,篳路籃縷,打下了一個紅色江山。如今,中央紀委搞了幾百個"不準",卻難治幹部的一張嘴。兩相比較,也印證了一句古語,"千羊之皮,不如一狐之腋"。
  第二,制度必須"簡而要",不能長。晚清重臣曾國藩曾經告誡部屬,設立規章制度,一定要做到"簡則易知,要則易從,稍繁難則不信不從"。所謂簡,就是篇幅不能長,文字不能拗,要通俗、生動、明白,使群衆一看就懂,容易記住;所謂要,就是要抓關鍵、抓要害,不過分求全,面面俱到。
  第三,制度必須"剛而實",不能虛。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實施,那就衹能形同虛設。我們現在有許多好的制度,之所以發揮不了作用,或作用不大,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剛性不足,往往是講意義、原則和要求多,實實在在的辦法、措施少。尤其是在一些關鍵環節的規定上,"一般"、"原則上"、"可以"等詞太多,給處理違規行為留下很大的伸縮空間,既可以這樣做,也可以那樣做,結果是什麽都可以做,什麽都可以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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