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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 》 胡锦涛执政理念初探:情系民生 》
第67节:第五章 思考与对策(12)
伍鸿亮 Wu Hongliang
究竟要怎样才能搞出一批好的制度呢?余伯流、陈钢著的《谁主沉浮--毛泽东在中央苏区的几起几落》一书中有一小节,详细介绍了当年中央苏区反腐倡廉、加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四项措施,很简单、很明白、很管用,确实值得我们借鉴。
这段文字不长,现全文引用如下:
一是立法惩治。1933年12月15日中央政府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规定:凡利用自己职权"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而且要"没收其本人家产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
二是审计监督。中央审计委员会在阮啸仙主任的主持下,严格财经纪律,健全预决算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形成了经济监控网络。他们审查、稽核了中央政府和各部、各省以及瑞金直属县的预决算,揭露了存在的问题,审检了各机关、革命团体以及国家企业的财政收入,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三是工农检察,微服私访。中央苏区各级党的组织设立了监察委员会,各级政府内设立了工农检察部和工农控告局,各级工农检察机关又设置了很多工农"控告箱",人民群众对党和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不正之风或腐败现象,随时可以控告,并得到法律保护。各级工农检察机关则经常组织"突击队"、"轻骑队"微服私访,突然袭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查处。
四是舆论批评。中央政府的《红色中华》、红军总政的《红星》等报刊,辟有"铁锤"、"警钟"等专栏,专门揭露批评党和政府工作人员中存在的贪污浪费、官僚主义、消极怠工等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由此可见,当年中央苏区反腐倡廉的法纪是非常严明的,措施是非常严厉的。但尽管如此,仍然有人以身试法,受到了严厉的惩处。如中央政府总务厅苏维埃大会工程处主任左祥云,贪污公款大洋246元,并准备携款逃跑,经最高法院审判,处以枪决;总务厅管理处处长徐毅,放走贪污犯左祥云,浪费公款千元,消极怠工,生活腐化,被撤消职务、判6年监禁;总务厅厅长赵宝成,包庇左、徐二人,犯有官僚主义、脱离群众的错误,被撤消职务、判罚苦工一年。这些举措,威震苏区。根据地的老百姓都说:苏维埃政府真是中国历史上最廉洁的政府。
此一时,彼一时,尽管现在很多情况与以前不同了,也比以前更复杂了,但苏区反腐倡廉的做法确实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
第一,制度必须"少而精",不能滥。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学马列要精,要管用。搞制度也是如此,宁愿少搞一些,也要搞精一些。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凭着"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能管住管好全党全军,于艰难困苦之中,筚路篮缕,打下了一个红色江山。如今,中央纪委搞了几百个"不准",却难治干部的一张嘴。两相比较,也印证了一句古语,"千羊之皮,不如一狐之腋"。
第二,制度必须"简而要",不能长。晚清重臣曾国藩曾经告诫部属,设立规章制度,一定要做到"简则易知,要则易从,稍繁难则不信不从"。所谓简,就是篇幅不能长,文字不能拗,要通俗、生动、明白,使群众一看就懂,容易记住;所谓要,就是要抓关键、抓要害,不过分求全,面面俱到。
第三,制度必须"刚而实",不能虚。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实施,那就只能形同虚设。我们现在有许多好的制度,之所以发挥不了作用,或作用不大,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刚性不足,往往是讲意义、原则和要求多,实实在在的办法、措施少。尤其是在一些关键环节的规定上,"一般"、"原则上"、"可以"等词太多,给处理违规行为留下很大的伸缩空间,既可以这样做,也可以那样做,结果是什么都可以做,什么都可以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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