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评论 法律與影像的結合:影像中的司法   》 第64節:專論一:偷情與法律(5)      徐昕 Xu Xin

  偷情:道德調整?法律調整?
  事實上,偷情始終徘徊在道德與法律的邊緣,其存在足以威脅家庭的穩定,進而製造劇烈的衝突,所
  以有必要用法律調整。可一旦用法律去規範,舉證睏難暫且不說,人們發現偷情在很大程度上是個道德問
  題。偷情常限於人類感情領域,法律對此鞭長莫及,並落入兩難的睏境。而實際情況是,大量家庭破裂是
  由於偷情所致。以韓國為例,2002年韓國傢事法院審判的離婚案件共33?205件,從離婚原因看來,由於不
  貞(unchastity)而導致離婚的共16?371件,占49.3%;2003年共審理離婚案件3?972件,由於不貞而離婚
  的共696件,占17.5%。其中,由於妻子不忠的有620件,占89.1%,由於丈夫不忠的76件,占10.9%。[
  Keum Sook Choe.Changing Society of Korea$the Legal Causes of Divorce.婚姻家庭法國際研討會論文集,2004,93]此外,有學者就北京地區1998年和1999年1~3季度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571件離婚案(女性為原告的共301件,男性為原告的共270件)之離婚原因進行了調查,分析報告表明,因為“對方有婚外戀行為”而導致離婚的占9.8%,按比例大小位居第四。[ 夏吟蘭,鄭小川.北京地區98年及99年1—3季度訴訟離婚原因調查分析報告.婚姻家庭法國際研討會論文集,2004,439]
  對偷情的處理究竟是由法律調整,還是由道德調整,理論界的專傢學者爭論比較激烈。一些學者主張,偷情屬於法律調整的範圍,法律應對偷情予以處理。另一些學者認為,偷情屬於當事人的自願,對他人沒有危害或危害甚小,甚至根本就不是道德問題,而是心理問題。更有人疾呼,把道德的東西還給道德,法律不應涉及偷情問題。
  有人認為,不宜采取非法律即道德的兩分法來對待偷情,應當立足社會現實,分析偷情現象存在的背景來探討有效的解决方法。[ 何俊萍.論婚姻家庭領域道德調整與法律調整的關係——兼談對婚外戀的道德調整和法律調整.政法論壇,2000(3)]筆者贊成這種觀點。事實上,對偷情適用法律調整,至少會出現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法律的可操作性問題。如何認定偷情?偷情涉及到兩個人的情感領域,外在表現相對隱秘,當事人舉證睏難,有關部門(包括司法部門)也難以調查清楚。第二,法律效力問題。對偷情的法律處理應産生有效的後果,比如,使偷情者終止偷情行為,使夫妻感情和好如初等。但由法律出面來維係夫妻感情很難奏效。
  其實,對偷情的法律調整和道德調整之爭,應充分認識到婚姻家庭關係的自然性特徵和社會性本質。法律調整也好,道德調整也罷,最終目的在於權衡這一領域的個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會公益關係,維護合法的婚姻家庭關係。婚姻家庭關係具有倫理性特點,决定了婚姻家庭法也具有極強的倫理性。在我看來,對雖違反法律,但若適用法律調整成本太高、用道德規範就能調整的領域,應當進行分層調整,即分別由道德和法律進行規範,充分發揮各自的調整優勢,從而實現道德調整和法律調整的最優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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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清華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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