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类 東坡易傳   》 未濟卦(第六十四)      蘇軾 Su Shi

  離上
    坎下  “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
    謂六五也。  “小狐汔濟”,未出中也。“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  “未濟”陽皆乘陰,上下之分定,未可以有為也。“汔”,涸也。“坎”在“離”上,則水溢而火怒於下,必進之象也;是以雖溢而可以“濟”。“坎”在“離”下,則水涸而火安於上,不進之象也,是以雖涸而不可以“濟”。君子見其遠者、大者,小人見其小者、近者,初六、六三,小人也;見水之涸,以為可濟也,是謂“小狐汔濟”。而九二君子也,以為不可“曳其輪”而不進,則“小狐”安能獨濟哉!是謂“未出中也”。二陰輕進,而九二不予,是以六三“徵兇”。初六“濡其尾”,雖九二亦病矣,故“無攸利”。見易而輕犯之,遇難而退,雖有智者不能善其後,故曰“不續終也”。
    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易》二、三、四、五皆失位,惟“未濟”與“歸妹”也。故皆“無攸利”,而“歸妹”又“徵兇”者,剛柔不應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上下方安其位,而不樂於進取,則君子慎靜其身,而辨物居方,以待其會。  初六:濡其尾,吝。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水火相射,極乃致用。故“濟”必待其極,“汔濟”,非其極也。
    九二:曳其輪,貞吉。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  外若不行,中以行正也。
    六三:未濟,徵兇,利涉大川。  《象》曰:“未濟徵兇”,位不當也。  “未濟”非不濟也,有所待之辭也。蓋將畜其全力,一用之於大難。大難既平,而小者隨之矣,故曰:“利涉大川”。六三見水之涸,幸其易濟而驟用之,後有大川,則其用廢矣,故曰“徵兇”。見涸而濟者,初與三均也;初“吝”而已,三至於“兇”,位不當也。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九四有震主之威,苟不用於“鬼方”,則無所行其志矣,震主者悔也。貞於主而用於敵,所以“悔亡”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光出於形之表,而不以力用。君子之廣大者也,下有九二,其應也;旁有九四、上九,其鄰也。險難未平,三者皆剛,莫能相用,將求用於我之不暇,非謀我者也。故六五信是三者,則三者為之盡力,而我無為,此“貞吉,無悔,君子之光”也。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節”,事之會也。“是”,是時也。至於是而不濟,終不濟也。故“未濟”之可以濟者惟是也。險難未平,六五信我,將以用我也;我則飲酒而已,何也?將安以待其會也,故“無咎”。上九之謂首,“濡其首”者,可濟之時也;若不赴其節,飲酒於可濟之時,則信我者失是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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