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情:道德调整?法律调整?
事实上,偷情始终徘徊在道德与法律的边缘,其存在足以威胁家庭的稳定,进而制造剧烈的冲突,所
以有必要用法律调整。可一旦用法律去规范,举证困难暂且不说,人们发现偷情在很大程度上是个道德问
题。偷情常限于人类感情领域,法律对此鞭长莫及,并落入两难的困境。而实际情况是,大量家庭破裂是
由于偷情所致。以韩国为例,2002年韩国家事法院审判的离婚案件共33?205件,从离婚原因看来,由于不
贞(unchastity)而导致离婚的共16?371件,占49.3%;2003年共审理离婚案件3?972件,由于不贞而离婚
的共696件,占17.5%。其中,由于妻子不忠的有620件,占89.1%,由于丈夫不忠的76件,占10.9%。[
Keum Sook Choe.Changing Society of Korea$the Legal Causes of Divorce.婚姻家庭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4,93]此外,有学者就北京地区1998年和1999年1~3季度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571件离婚案(女性为原告的共301件,男性为原告的共270件)之离婚原因进行了调查,分析报告表明,因为“对方有婚外恋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占9.8%,按比例大小位居第四。[ 夏吟兰,郑小川.北京地区98年及99年1—3季度诉讼离婚原因调查分析报告.婚姻家庭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4,439]
对偷情的处理究竟是由法律调整,还是由道德调整,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争论比较激烈。一些学者主张,偷情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应对偷情予以处理。另一些学者认为,偷情属于当事人的自愿,对他人没有危害或危害甚小,甚至根本就不是道德问题,而是心理问题。更有人疾呼,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法律不应涉及偷情问题。
有人认为,不宜采取非法律即道德的两分法来对待偷情,应当立足社会现实,分析偷情现象存在的背景来探讨有效的解决方法。[ 何俊萍.论婚姻家庭领域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关系——兼谈对婚外恋的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政法论坛,2000(3)]笔者赞成这种观点。事实上,对偷情适用法律调整,至少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如何认定偷情?偷情涉及到两个人的情感领域,外在表现相对隐秘,当事人举证困难,有关部门(包括司法部门)也难以调查清楚。第二,法律效力问题。对偷情的法律处理应产生有效的后果,比如,使偷情者终止偷情行为,使夫妻感情和好如初等。但由法律出面来维系夫妻感情很难奏效。
其实,对偷情的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之争,应充分认识到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特征和社会性本质。法律调整也好,道德调整也罢,最终目的在于权衡这一领域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关系,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伦理性特点,决定了婚姻家庭法也具有极强的伦理性。在我看来,对虽违反法律,但若适用法律调整成本太高、用道德规范就能调整的领域,应当进行分层调整,即分别由道德和法律进行规范,充分发挥各自的调整优势,从而实现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最优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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