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文集 苏轼集   》 卷六十三      Su Shi

  ◎奏议十三首
  【乞擢用林豫札子】
  元祐七年十月某日,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书苏轼札子奏。臣窃谓才
  难之病,古今所同,朝廷每欲治财赋,除盗贼,干边鄙,兴利除害,常有临事乏
  人之叹。古人有言:“宽则宠名誉之人,急则用介胄之士。”所用非所养,所养
  非所用。此古今之通患也。臣伏见承议郎监东排岸司林豫,自为布衣,已有奇节,
  及其从事,所至有声。其在涟水,屏除群盗,尤著方略。其人勇于立事,常有为
  国捐躯之意。试之盘错之地,必显利器。伏望圣慈特与量材擢用。若后不如所举,
  臣等甘伏朝典。取进止。
  【乞赙赠刘季孙状】
  元祐七年十月某日,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书苏轼状奏。臣等窃闻仁
  宗朝赵元昊寇,延州危急,环庆将官刘平以孤军来援,众寡不敌,奸臣不救,平
  遂战殁,竟骂贼不食而死。诏赠侍中,赐大第,官其诸子庆孙、贻孙、宜孙、昌
  孙、孝孙、保孙、季孙等七人。诸子颇有异材,而皆不寿,卒无显者。家事狼狈,
  赐第易主。独季孙仕至文思副使,年至六十,笃志好学,博通史传,工诗能文,
  轻利重义,练达军政,至于忠义勇烈,识者以为有平之风。性好异书古文石刻,
  仕宦四十余年,所得禄赐,尽于藏书之费。近蒙朝廷擢知隰州,今年五月卒于官
  所。家无甔石,妻子寒饿,行路伤嗟。今者寄食晋州,旅榇无归。臣等实与季孙
  相知,既哀其才气如此,死未半年,而妻子流落,又哀其父平以忠义死事,声迹
  相接,四十年间,而子孙沦替,不蒙收录,岂朝廷之意哉?今执政侍从多知季孙
  者,如加访问,必得其实。欲望朝延特诏有司,优与赙赠,以振其妻子朝夕饥寒
  之忧,亦使人知忠义死事之子孙,虽跨历岁月,朝廷犹赐存恤,于奖劝之道,不
  为小补。季孙之子三班借职璨,见在京师,乞早赐指挥。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贴黄。季孙身亡,合得送还人为般擎。女婿两房,并已死尽。其丧柩见在
  晋州,无由般归京师。欲乞指挥晋州,候本家欲扶护归葬日,即与差得力厢军三
  十人,节级一人,般至京师。
  【再论李直方捕贼功效乞别与推恩札子】
  元祐七年十一月初四日,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书苏轼札子奏。臣先
  知颍州日,为有剧贼尹遇、陈兴、郑饶、李松等,皆宿奸大恶,为一方之患。而
  汝阴县尉李直方,本以进士及第,母年九十余,只有直方一子,相须为命,而能
  奋不顾身,躬亲持刃,刺倒尹遇,又能多出家财,缉知余党所在,分遣弓手,前
  后捕获,功效显著。直方先公后私,致所差人先获陈兴等三人,而直方躬亲,后
  获尹遇一名,与赏格小有不应。臣寻具事由闻奏,乞以臣合转朝散郎一官特与直
  方,比附第三等循资酬奖。后来朝旨,只与直方免试。窃缘选人免试,恩例至轻,
  其间以毫发微劳得者甚多,恐非所以激劝捐躯除患之士。伏望圣慈,特赐检会前
  奏,别与推恩,仍乞许臣更不磨勘转朝散郎一官。所贵余人难为援例。取进止。
  【乞免五谷力胜税钱札子】
  元祐七年十一月初七日,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书兼侍读苏轼札子奏。
  臣闻谷太贱则伤农,太贵则伤末。是以法不税五谷,使丰熟之乡,商买争籴,以
  起太贱之价;灾伤之地,舟车辐辏,以压太贵之直。自先王以来,未之有改也。
  而近岁法令,始有五谷力胜税钱,使商贾不行,农末皆病。废百王不刊之令典,
  而行自古所无之弊法,使百世之下,书之青史,曰:“收五谷力胜税钱,自皇宋
  某年始也。”臣窃为圣世病之。臣顷在黄州,亲见累岁谷熟,农夫连车载米入市,
  不了盐茶之费;而蓄积之家,日夜祷祠,愿逢饥荒。又在浙西累岁,亲见水灾,
  中民之家有钱无谷,被服珠金,饿死于市。此皆官收五谷力胜税钱,致商贾不行
  之咎也。臣闻以物与人,物尽而止,以法活人,法行无穷。今陛下每遇灾伤,捐
  金帛,散仓廪,自元祐以来,盖所费数千万贯石,而饿殍流亡,不为少衰。只如
  去年浙西水灾,陛下使江西、湖北雇船运米以救苏、湖之民,盖百余万石。又计
  籴本水脚官钱不赀,而客船被差雇者,皆失业破产,无所告诉。与其官司费耗,
  为害如此,何似削去近日所立五谷力胜税钱一条,只行《天圣附令》免税指挥,
  则丰凶相济,农末皆利,纵有水旱,无大饥荒。虽目下稍失课利,而灾伤之地,
  不必尽烦陛下出捐钱谷,如近岁之多也。今《元祐编敕》虽云灾伤地分虽有例亦
  免,而谷所从来,必自丰熟地分,所过不免收税,则商贾亦自不行。议者或欲立
  法,如一路灾伤,则邻路免税,一州灾伤,则邻州亦然。虽比今之法,小为通疏,
  而隔一路一州之外,丰凶不能相救,未为良法。须是尽削近岁弊法,专用《天圣
  附令》指挥,乃为通济。谨具逐条如后。
  【《天圣附令》】
  诸商贩斛斗,及柴炭草木博籴粮食者,并免力胜税钱。
  诸卖旧屋材柴草米面之物及木铁为农具者,并免收税。其卖诸色布帛不及匹
  而将出城,及陂池取鱼而贩易者,并准此。
  【《元丰令》】
  诸商贩谷及以柴草木博籴粮食者,并免力胜税钱。(旧收税处依旧例。)
  诸卖旧材植或柴草谷面及木铁为农具者,并免税。布帛不及端疋,并捕鱼非
  货易者,准此。
  【《元祐敕》】
  诸兴贩斛斗及以柴炭草木博籴粮食者,并免纳力胜税钱。(旧收税处依旧例,
  即灾伤地分,虽有旧例,亦免。)诸卖旧材植或柴草斛斗并面及木铁为农具者,
  并免收税。布帛不及端匹,并捕鱼非货易者,准此。
  右臣窃谓:若行臣言,税钱亦必不至大段失陷,何也?五谷无税,商贾必大
  通流,不载见钱,必有回货。见钱回货,自皆有税,所得未必减于力胜。而灾伤
  之地,有无相通,易为振救,官司省费,其利不可胜计。今肆赦甚近,若得于赦
  书带下,益见圣德,收结民心,实无穷之利,取进止。
  【奏内中车子争道乱行札子】
  元祐七年南郊,轼为卤薄使导驾。内中朱红车子十余两,有张红盖者,争道
  乱行于乾明寺前。轼于车中草此奏。奏入,上在太庙,驰遣人以疏白太皇太后。
  明日,中使传命申敕有司,严整仗卫,自皇后以下,皆不复迎谒中道。
  元祐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南效卤簿使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书兼侍读
  苏轼札子奏。臣谨按汉成帝郊祠甘泉、泰畤、汾阴、后土,而赵昭仪常从在属车
  间。时扬雄待诏承明,奏赋以讽,其略曰:“想西王母欣然而上寿兮,屏玉女而
  却虙妃。”言妇女不当与斋祠之间也。臣今备位夏官,职在卤簿。准故事,郊祀
  既成,乘舆还斋宫,改服通天冠,绛纱袍,教坊钧容,作乐还内,然后后妃之属,
  中道迎谒,已非典礼。而况方当祀事未毕,而中宫掖庭得在勾陈、豹尾之间乎?
  窃见二圣崇奏大祀,严恭寅畏,度越古今,四方来观,莫不悦服。今车驾方宿斋
  太庙,而内中车子不避仗卫,争道乱行,臣愚窃恐于观望有损,不敢不奏。乞赐
  约束,仍乞取问随行合干勾当人施行。取进止。
  【再荐宗室令畤札子】
  元祐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龙图阁学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书兼侍读苏轼札子
  奏。臣前任颖州日,曾论荐本州佥判承议郎赵令畤,儒学吏术,皆有过人,恭俭
  笃行,若出寒素。意望朝廷特赐进擢,以风晓宗室,成先帝教育之志。至今未蒙
  施行。令畤今已得替在京,若依前与外任差遣,臣窃惜之。欲乞检会前奏,详酌
  施行。取进止。
  【论高丽买书利害札子三首(之一)】
  元祐八年二月初一日,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左朝奉郎礼部尚书苏轼札
  子奏。臣近准都省批送下国子监状:“准馆伴高丽人使所牒称,人使要买国子监
  文字书,请详批印造,供赴当所交割。本监检准元祐令,诸蕃国进奉人买书具名
  件申尚书省,今来未敢支卖,蒙都省送礼部看详。”臣寻指挥本部令申都省;除
  可令收买名件外,“其《策府元龟》、历代史、太学敕式,本部未敢便令收买,
  伏乞朝廷详酌指挥。”寻准都省批状云:“勘会前次高丽人使到关,已曾许买
  《策府元龟》并《北史》。今来监本部并不检会体例,所有人使乞买书籍,正月
  二十七日送礼部指挥,许收买。其当行人吏上簿者。”
  臣伏见高丽人使,每一次入贡,朝廷及淮浙两路赐予馈鬼送燕劳之费,约十
  余万贯,而修饰亭馆,骚动行市,调发人船之费不在焉。除官吏得少馈遗外,并
  无丝毫之利,而有五害,不可不陈也。所得贡献,皆是玩好无用之物,而所费皆
  是帑廪之实,民之膏血,此一害也。所至差借人马什物,搅挠行市,修饰亭馆,
  民力暗有陪填,此二害也。高丽所得赐予,若不分遗契丹,则契丹安肯听其来贡,
  显是借寇兵而资盗粮,此三害也。高丽名为慕义来朝,其实为利,度其本心,终
  必为契丹用。何也?彼足以制其死命,而我不能故也。今使者所至,图画山川形
  胜,窥测虚实,岂复有善意哉?此四害也。庆历中,契丹欲渝盟,先以增置塘泊
  为中国之曲,今乃招来其与国,使频岁入贡,其曲甚于塘泊。幸今契丹恭顺,不
  敢生事,万一异日有桀黠之虏,以此藉口,不知朝廷何以答之?此五害也。臣心
  知此五害,所以熙宁中通判杭州日,因其馈送书中不称本朝正朔,却退其物。待
  其改书称用年号,然后受之,仍催促进发,不令住滞。及近岁出知杭州,却其所
  进金塔,不为奏闻。及画一处置沿途接待事件,不令过当。仍奏乞编配狡商猾僧,
  并乞依祖宗《编敕》,杭、明州并不许发舶往高丽,违者徒二年,没入财货充赏。
  并乞删除元丰八年九月内创立“许舶客专擅附带外夷入贡及商贩”一条。已上事,
  并蒙朝廷一一施行。皆是臣素意欲稍稍裁节其事,庶几渐次不来,为朝廷消久远
  之害。
  今既备员礼曹,乃是职事。近者因见馆伴中书舍人陈轩等申乞尽数差勒相国
  寺行铺入馆铺设,以待人使买卖,不惟移市动众,奉小国之陪臣,有损国体,兼
  亦抑勒在京行铺,以资吏人广行乞取,弊害不小。所以具申都省,乞不施行。其
  乖(一作多)。方作弊官吏,并不蒙都省略行取问。今来只因陈轩等不待申请,
  直牒国子监收买诸般文字,内有《策府元龟》历代史及敕式。国子监知其不便,
  申禀都省送下礼部看详。臣谨按:《汉书》,东平王宇来朝,上疏求诸子及《太
  史公书》,当时大臣以谓:“诸侯朝聘,考文章,正法度,非理不言。今东平王
  幸得来朝,不思制节谨度,以防违失,而求诸书,非朝聘之义也。诸子书或反经
  术,非圣人,或明鬼神,信物怪;《太史公书》有战国纵横权谲之谋,汉兴之初,
  谋臣奇策,天官灾异、地形厄塞,皆不宜在诸侯王家。不可予。”诏从之。臣窃
  以谓东平王骨肉至亲,特以备位藩臣,犹不得赐,而况海外之裔夷,契丹之心腹
  者乎?
  臣闻河北榷场,禁出文书,其法甚严,徒以契丹故也。今高丽与契丹何异?
  若高丽可与,即榷场之法亦可废。兼窃闻昔年高丽使乞赐《太平御览》,先帝诏
  令馆伴以东平王故事为词,却之。近日复乞,诏又以先帝遗旨不与。今历代史、
  《策府元龟》,与《御览》何异?臣虽知前次曾许买《策府元龟》及《北史》,
  窃以谓前次本不当与,若便以为例,即上乖先帝遗旨,下与今来不赐《御览》圣
  旨异同,深为不便,故申都省止是乞赐详酌指挥,未为过当,便蒙行遣吏人上簿
  书罪!臣窃谓无罪可书,虽上簿薄责,至为末事,于臣双无丝毫之损。臣非为此
  奏论,所惜者,无厌小国,事必曲从,官吏苟循其意,虽动众害物,不以为罪;
  稍有裁节之意,便行诘责,今后无人敢逆其请。使意得志满,其来愈数,其患愈
  深。所以须至极论,仍具今来合处置数事如后。
  一、臣任杭州日,奏乞明州、杭州今后并不得发舶往高丽,蒙已立条行下。
  今来高丽使却搭附闽商徐积舶船入贡。及行根究,即称是条前发舶。臣窃谓立条
  已经数年,海外无不闻知,而徐积犹执前条公凭,影庇私商,往来海外,虽有条
  贯,实与无同。欲乞特降指挥,出榜福建、两浙,缘海州县,与限半年内令缴纳
  条前所发公凭,如限满不纳,敢有执用,并许人告捕,依法施行。
  .贴黄。据陈轩所奏语录,即是高丽知此条。今来高丽使所欲买历代史、
  《策府元龟》及《敕式》,乞并不许收买。
  .贴黄。准都省批状指挥,人使所买书籍,内有《敕式》,若令外夷收买,
  事体不便,看详都省本为《策府元龟》及《北史》,前次已有体例,故以礼部并
  不检会为罪,未委《敕式》有何体例,一概令买?
  一、近日馆伴所申乞为高丽使买金薄一百贯,欲于杭州妆佛,臣未敢许,已
  申禀都省。窃虑都省复以为罪。窃缘金薄本是禁物,人使欲以妆佛为名,久住杭
  州,搔扰公私。窃闻近岁西蕃阿里库乞买金薄,朝廷重难其事,节次量与应副。
  今来高丽使朝辞日数已迫,乞指挥馆伴,令以打造不出为词,更不令收买。
  一、近据馆伴所申,乞与高丽使抄写曲谱。臣谓郑卫之声,流行海外,非所
  以观德。若画朝旨特为抄写,尤为不便,其状臣已收住不行。
  .贴黄。臣前任杭州,不受高丽所进金塔,虽曾密奏闻,元只作臣私意拒绝。
  兼自来馆伴使臣,若有所求请,不可应副,即须一面说谕不行,或其事体大,即
  候拒讫密奏。今陈轩等事事曲从,便为申请,若不施行,即显是朝廷不许,使使
  臣悦己而怨朝廷,甚非馆伴之体。
  右所申都省状,其历代史、《策府元龟》及《敕式》,乞详酌指挥事,并出
  臣意,不干僚属及吏人之事。若朝廷以为有罪,则臣乞独当责罚,所有吏人,乞
  不上簿。取进止。
  .贴黄。臣谨按《春秋》:晋盟主也,郑小国也。而晋之执政韩起欲买玉环
  于郑商人,子产终不与,曰:“大国之求,若无礼以节之,是鄙我也。”又:晋
  平公使其臣范昭观政于齐,昭请齐景公之觞为寿,晏子不与,又欲奏成周之乐,
  太师不许。昭归谓晋侯曰:“齐未可伐也。臣欲乱其礼,而晏子知之;欲乱其乐,
  而太师知之。”今高丽使,契丹之党,而我之陪臣也。乃敢干朝廷求买违禁物,
  传写郑卫曲谱,亵慢甚矣。安知非契丹欲设此事以尝探朝廷深浅难易乎?而陈轩
  等事事为请,惟恐失其意,臣窃惑之。又据轩等语录云:高丽使言海商擅往契丹,
  本国王捉送上国,乞更赐约束,恐不稳便。而轩乃答云:“风讯不顺飘过。”乃
  是与闽中狡商巧说词理,许令过界。窃缘私往北界,条禁至重,海外陪臣,犹知
  遵禀,而轩乃归咎于风,以薄其罪,岂不乖戾倒置之甚乎?臣忝备侍从,事关利
  害,不敢不奏。
  【论高丽买书利害札子三首(之二)】
  元祐八年二月十五日,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左朝奉郎守礼部尚书苏轼
  札子奏。臣近奏论高丽使所买书籍及金薄等事,准尚书省札子,二月十二日三省
  枢密院同奉圣旨,所买书籍,曾经收买者许依例收买,金薄特许收买,余依奏,
  吏人免上簿者。臣所以区区论奏者,本为高丽契丹之与国,不可假以书籍,非止
  为吏人上簿也。今来吏人独免上簿,而书籍仍许收买,臣窃惑之。检会《元祐编
  敕》,诸以熟铁及文字禁物与外国使人交易,罪轻者徒二年。看详此条,但系文
  字,不问有无妨害,便徒二年,则法意亦可见矣。以谓文字流入诸国,有害无利。
  故立此重法,以防意外之患。前来许买《策府元龟》及《北史》,已是失错。古
  人有言:“一之谓甚,其可再乎?”今乃废见行《编敕》之法,而用一时失错之
  例,后日复来,例愈成熟,虽买千百部,有司不敢复执,则中国书籍山积于高丽,
  而云布于契丹矣。臣不知此事于中国得为稳便乎?昔齐景公田,招虞人以旌,不
  至。曰:“招虞人以皮冠。”孔子韪之,曰:“守道不如守官。”夫旌与皮冠,
  于事未有害也,然且守之。今买书利害如此,《编敕》条贯如彼,比之皮冠与旌,
  亦有间矣。臣当谨守前议,不避再三论奏。伏望圣慈早赐指挥。取进止。
  .贴黄。臣点检得馆伴使公案内,有行下承受所收买文字数内有一项,所买
  《策府元龟》、《敕式》,虽不曾卖与,然高丽之意,亦可见矣。
  .又贴黄。臣已令本部备录《编敕》条贯,符下高丽人使所过州郡,约束施
  行去讫。亦合奏知。
  【论高丽买书利害札子三首(之三)】
  元祐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左朝奉郎守礼部尚书苏
  轼札子奏。臣近再具札子,奏论高丽买书事。今准敕节文,检会《国朝会要》:
  淳化四年、大中祥符九年、天禧五年曾赐高丽《九经书》、《史记》、《两汉书》、
  《三国志》、《晋书》、诸子、历日,圣惠方、阴阳、地理书等,奉圣旨,依前
  降指挥。臣前所论奏高丽入贡,为朝廷五害,事理灼然,非复细故。近又检坐见
  行《编敕》,再具论奏,并不蒙朝廷详酌利害,及《编敕》法意施行,但检坐
  《国朝会要》,已曾赐予,便许收买。窃缘臣所论奏,所计利害不轻,本非为有
  例无例而发也。事诚无害,虽无例亦可;若其有害,虽百例不可用也。而况《会
  要》之为书,朝廷以备检阅,非如《编敕》一一皆当施行也。臣只乞朝廷,详论
  此事,当遵行《编敕》耶?为当检行《会要》而已?臣所忧者,文书积于高丽,
  而流于契丹,使北人周知山川险要边防利害,为患至大。虽曾赐予,乃是前日之
  失,自今止之,犹贤于接续许买,荡然无禁也。又,高丽人入朝,动获所欲,频
  岁数来,驯致五害。如此之类,皆不蒙朝廷省察,深虑高丽人复来,遂成定例,
  所以须至再三论奏。兼今来高丽人已发,无可施行。取进止。
  .贴黄。今来朝旨,止为高丽已曾赐予此书,复许接续收买。譬《编敕》禁
  以熟铁与人使交易,岂是外国都未有熟铁耶?谓其已有,反不复禁,此大不可也。
  【缴进免五谷力胜税钱议札子(前连元祐七年十一月札)】
  元祐八年三月十三日,端明殿学士兼翰林学士左朝奉郎守礼部尚书苏轼札子
  奏。臣闻应天以实不以文,动民以行不以言。去岁扈从南郊,亲见百姓父老,瞻
  望圣颜,欢呼鼓舞,或至感泣,皆云不意今日复见仁宗皇帝。臣寻与范祖禹具奏
  其状矣。窃揆圣心,必有下酌民言,上继祖武之意。兼奉圣旨,催促祖禹所编仁
  宗故事,寻以上进讫。臣愚窃谓陛下既欲祖述仁庙,即须行其实事,乃可动民。
  去岁十一月七日,曾奏乞放免五谷力胜税钱,盖谓此事出于《天圣附令》,乃仁
  宗一代盛德之事,入人至深,及物至广,望陛下主张决事。寻蒙降付三省,遂送
  户部下转运司相度,必无行理。谨昧万死,再录前来札子缴运进呈。伏愿圣慈特
  赐详览。若谓所捐者小,所济者大,可以追复仁宗圣政,慰答民心,即乞只作圣
  意批出施行。若谓不然,即乞留中,更不降出,免烦勘当。取进止。
  .贴黄。臣所乞放免五谷力胜税钱,万一上合圣意,有可施行,欲乞内出指
  挥,大意若曰祖宗旧法,本不收五谷力胜税钱,近乃著令许依例收税,是致商贾
  无利,有无不通,丰年则谷贱伤农,凶年则遂成饥馑,宜令今后不问有无旧例,
  并不得收五谷力胜税钱,仍于课内除豁此一项。臣昧死以闻,无任战汗待罪之至。
  【上圆丘合祭六议札子】
  元祐八年三月日,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左朝奉郎守礼部尚书苏轼札子
  奏。臣伏见九月二十二日诏书节文,俟郊礼毕,集官详议祠皇地祇事。及郊祀之
  岁庙飨典礼闻奏者。臣恭睹陛下近者至日亲祀郊庙,神祇飨答,实蒙休应,然则
  圆丘合祭,允当天地之心,不宜复有改更。
  臣窃惟议者欲变祖宗之旧,圆丘祀天而不祀地,不过以谓冬至祀天于南郊,
  阳时阳位也,夏至祀地于北郊,阴时阴位也,以类求神,则阳时阳位,不可以求
  阴也。是大不然。冬至南郊,既祀上帝,则天地百神莫不从也。古者秋分祀月于
  西郊,亦可谓阴位矣,至于从祀上帝,则以冬至而祀月于南郊,议者不以为疑,
  今皇地祇亦从上帝而合祭于圆丘,独以为不可,则过矣。《书》曰:“肆类于上
  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遍于群神。”舜之受惮也,自上帝六宗山川群神,莫
  不毕告,而独不告地祇,岂有此理哉?武王克商,庚戌,柴望。柴,祭上帝也。
  望,祭山川也。一日之间,自上帝而及山川,必无南北郊之别也。而独略地祇,
  岂有此理哉?臣以知古者祀上帝则并祀地祇矣。何以明之?《诗》之序曰:“昊
  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也。”此乃合祭天地,经之明文,而说者乃以比之丰年秋冬
  报也,曰:“秋冬各报,而皆歌《丰年》,则天地各祀,而皆歌《昊天有成命》
  也。”是大不然。《丰年》之诗曰:“丰年多黍多稌,亦有高廪,万亿及秭,
  为酒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礼,降福孔皆。”歌于秋可也,歌于冬亦可也,
  《昊天有成命》之诗曰:“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成王不敢康,夙夜基命宥密,
  于缉熙,单厥心,肆其靖之。”终篇言天而不及地。颂,所以告神明也,未有歌
  其所不祭,祭其所不歌也。今祭地于北郊,歌天而不歌地,岂有此理也?臣以此
  知周之世,祀上帝则地祇在焉。歌天而不歌地,所以尊上帝。故基序曰:“郊祀
  天地也。”《春秋》书:“不郊,犹三望。”《左氏传》曰:“望,郊之细也。”
  说者曰:“三望,太山、河、海。”或曰:“淮、海也。”又或曰:“分野之星
  及山川也。鲁,诸侯也,故郊之细,及其分野山川而已。”周有天下,则郊之细,
  独不及五岳四渎乎?岳、渎犹得从祀,而地祇独不得合祭乎?秦燔诗书,经籍散
  亡,学者各以意推类而已。王、郑、贾、服之流,未必皆得其真。臣以《诗》、
  《书》、《春秋》考之,则天地合祭久矣。
  议者乃谓合祭天地,始于王莽,以为不足法。臣窃谓礼当论其是非,不当以
  人废。光武皇帝,亲诛莽者也,尚采用元始合祭故事。谨按《后汉书·郊祀志》:
  “建武二年,初制郊兆于洛阳。为圆坛八陛,中又为重坛,天地位其上,皆南乡,
  西上。”此则汉世合祭天地之明验也。又按《水经注》:“伊水东北至洛阳县圆
  丘东,大魏郊天之所,准汉故事为圆坛八陛,中又为重坛,天地位其上。”此则
  魏世合祭天地之明验也。唐睿宗将有事于南郊,贾曾议曰:“有虞氏禘黄帝而郊
  喾,夏后氏禘黄帝而郊鲧,郊之与庙,皆有禘,禘于庙,则祖宗合食于太祖,于
  禘郊,则地祇群望皆合祭于圆丘。以始祖配享,盖有事祭,非常祀也。《三辅故
  事》:“祭于圆丘,上帝后土位皆南面。”则汉尝合祭矣。时褚无量、郭山惲等
  皆以曾言为然。明皇天宝元年二月敕曰:“凡所祠享,必在躬亲,朕不亲祭,礼
  将有阙,其皇地祗宜如南郊合祭。”是月二十日,合祭天地于南郊,自后有事于
  圆丘,皆合祭。此则唐世合祭天地之明验也。
  今议者欲冬至祀天,夏至祀地,盖以为用周礼也。臣请言周礼与今礼之别。
  古者一岁祀天者三,明堂飨帝者一,四时迎气者五,祭地者二,飨宗庙者四,凡
  此十五者,皆天子亲祭也。而又朝日夕月四望山川社稷五祀及群小祀之类,亦皆
  亲祭,此周礼也。太祖皇帝受天眷命,肇造宋室,建隆初郊,先飨宗庙,并祀天
  地。自真宗以来,三岁一郊,必先有事景灵,遍飨太庙,乃祀天地。此国朝之礼
  也。夫周之礼。亲祭如彼其多,而岁行之不以为难,今之礼,亲祭如此其少,而
  三岁一行,不以为易,其故何也?古者天子出入,仪物不繁,兵卫甚简,用财有
  节,而宗庙在大门之内,朝诸侯,出爵赏,必于太庙,不止时祭而已,天子所治,
  不过王畿千里,唯以齐祭礼乐为政事,能守此,则天下服矣,是故岁岁行之,率
  以为常。至于后世,海内为一,四方万里,皆听命于上,几务之繁,亿万倍于古,
  日力有不能给。自秦汉以来,天子仪物,日以滋多,有加无损,以至于今,非复
  如古之简易也。今所行皆非周礼。三年一郊,非周礼也。先郊二日而告原庙,一
  日而祭太庙,非周礼也。效而肆赦,非周礼也。优赏诸军,非周礼也。自后妃以
  下至文武官,皆得荫补亲属,非周礼也。自宰相宗室以下至百官,皆有赐赉,非
  周礼也。此皆不改,而独于地祇,则曰周礼不当祭于圆丘,此何义也?
  议者必曰:“今之寒暑,与古无异,而宣王薄伐玁狁,六月出师,则夏至
  之日,何为不可祭乎?”臣将应之曰:“舜一岁而巡四岳,五月方暑,而南至衡
  山,十一月方寒,而北至常山,亦今之寒暑也,后世人主能行之乎?”周所以十
  二岁一巡者,唯不能如舜也。夫周已不能行舜之礼,而谓今可以行周之礼乎?天
  之寒暑虽同,而礼之繁简则异。是以有虞氏之礼,夏商有所不能行,夏商之礼,
  周有所不能用,时不同故也。宣王以六月出师,驱逐玁狁,盖非得已。且吉父
  为将,王不亲行也。今欲定一代之礼,为三岁常行之法,岂可以六月出师为比乎?”
  议者必又曰:“夏至不能行礼,则遣官摄祭祀,亦有故事。”此非臣之所知
  也。《周礼·大宗伯》:“若王不与则摄位。”郑氏注曰:“王有故,则代行其
  祭事。”贾公彦疏曰:“有故,谓王有疾及哀惨皆是也。”然则摄事非安吉之礼
  也。后世人主,不能岁岁亲祭,故命有司行事,其所从来久矣,若亲郊之岁,遣
  官摄事,是无故而用有故之礼也。
  议者必又曰:“省去繁文末节,则一岁可以再郊。”臣将应之曰:“古者以
  亲郊为常礼,故无繁文。今世以亲郊为大礼,则繁文有不能省也。若帷城幔屋,
  盛夏则有风雨之虞,陛下自宫入庙出郊,冠通天,乘大辂,日中而舍,百官卫兵,
  暴露于道,铠甲具装,人马喘汗,皆非夏至所能堪也。王者父事天,母事地,不
  可偏也。事天则备,事地则简,是于父母有隆杀也。岂得以为繁文末节而一切欲
  省去乎?国家养兵,异于前世,自唐之时,未有军赏,犹不能岁岁亲祠,天子出
  郊,兵卫不可简省,大辂一动,必有赏给,今三年一郊,倾竭帑藏,犹恐不足,
  郊赉之外,岂可复加?若一年再赏,国力将何以给;分而与之,人情岂不失望!”
  议者必又曰:“三年一祀天,又三年一祭地。”此又非臣之所知也。三年一
  郊,已为疏阔,若独祭地而不祭天,是因事地而愈疏于事天,自古未有六年一祀
  天者,如此则典礼愈坏,欲复古而背古益远,神祇必不顾飨,非所以为礼也。
  议者必又曰:“当郊之岁,以十月神州之祭,易夏至方泽之祀,则可以免方
  暑举事之患。”此又非臣之所知也。夫所以议此者,为欲举从周礼也。今以十月
  易夏至,以神州代方泽,不知此周礼之经耶,抑变礼之权也?若变礼从权而可,
  则合祭圆丘,何独不可。十月亲祭地,十一月亲祭天,先地后天,古无是礼。而
  一岁再郊,军国劳费之患,尚未免也。
  议者必又曰:“当郊之岁,以夏至祀地祇于方泽,上不亲郊而通爟火,天子
  于禁中望祀。”此又非臣之所知也。《书》之望秩,《周礼》之四望,《春秋》
  之三望,皆谓山川在境内而不在四郊者,故远望而祭也。今所在之处,俛则见
  地,而云望祭,是为京师不见地乎?
  此六议者,合祭可不之决也,夫汉之郊礼,尤与古戾,唐亦不能如古,本朝
  祖宗钦崇祭祀,儒臣礼官,讲求损益,非不知圆丘方泽皆亲祭之为是也,盖以时
  不可行,是故参酌古今,上合典礼,下合时宜,较其所得,已多于汉、唐矣。天
  地宗庙之祭,皆当岁遍,今不能岁遍,是故遍于三年当郊之岁。又不能于一岁之
  中,再举大礼,是故遍于三日。此皆因时制宜,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今并祀
  不失亲祭,而北郊则必不能亲往,二者孰为重乎?若一年再郊,而遣官摄事,是
  长不亲事地也。三年间郊,当行郊地之岁,而暑雨不可亲行,遣官摄事,则是天
  地皆不亲祭也。夫分祀天地,决非今世之所能行。议者不过欲于当郊之岁,祀天
  地宗庙,分而为三耳。分而为三,有三不可。夏至之日,不可以动大众、举大礼,
  一也。军赏不可复加,二也。自有国以来,天地宗庙,唯飨此祭,累圣相承,唯
  用此礼,此乃神祇所歆,祖宗所安,不可轻动,动之则有吉凶祸福,不可不虑,
  三也。凡此三者,臣熟计之,无一可行之理。伏请从旧为便。
  昔西汉之衰,元帝纳贡禹之言,毁宗庙。成帝用丞相衡之议,改郊位。皆有
  殃咎,著于史策,往鉴甚明,可为寒心。伏望陛下详览臣此章,则知合祭天地,
  乃是古今正礼,本非权宜。不独初郊之岁,所当施行,实为无穷不刊之典。顾陛
  下谨守太祖建隆、神宗熙宁之礼,无更改易郊祀庙飨,以敉宁上下神祇,仍乞下
  臣此章,付有司集议,如有异论,即须画一,解破臣所陈六议,使皆屈伏,上合
  周礼,下不为当今军国之患。不可固执,更不论当今可与不可施行。所贵严祀大
  典,蚤以时定。取进止。
  .贴黄。唐制,将有事于南郊,则先朝献太清宫,朝享太庙,亦如今礼,先
  二日告原庙,先一日享太庙,然议者或亦以为非三代之礼。臣谨按:武王克商,
  丁未,祀周庙,庚戌,柴望,相去三日。则先庙后郊,亦三代之礼也。
  【请诘难圆丘六议札子】
  元祐八年三月二十二日,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左朝奉郎守礼部尚书苏
  轼札子奏。臣近奏论圆丘合祭天地,非独适时之宜,亦自然上合三代六经,为万
  世不刊之典,然臣不敢必以为是,故发六议以开异同之端。欲望圣旨行下,令议
  者与臣反覆诘难,尽此六议之是非,而取其通者,则其论可得而定也。今奉圣旨,
  但云令集议官集议闻奏。窃虑议者各伸其意,不相诘难,则是非可否,终莫之决。
  虽圣明必有所择,而人各自为一议,但欲遂其前说,岂圣朝考礼之本意哉?臣今
  欲乞集议之日,若所见不同,即须画一难臣六议,明著可否之状,不得但持一说,
  不相诘难。臣非敢自是而求胜也,盖欲从长而取通也。若议不通,敢不废前说以
  从众论。取进止。
  【乞改居丧婚娶条状】
  元祐八年三月某日,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左朝奉郎守礼部尚书苏轼状
  奏。臣伏见元祐五年秋颁条贯,诸民庶之家,祖父母、父母老疾,(谓于法应赎
  者。)无人供侍,子孙居丧者,听尊长自陈,验实婚娶。右臣伏以人子居父母丧,
  不得嫁娶,人伦之正,王道之本也。孟子论礼、色之轻重,不以所重徇所轻,丧
  三年,为二十五月,使嫁娶有二十五月之迟,此色之轻者也。释丧而婚会,邻于
  禽犊,此礼之重者也。先王之政,亦有适时从宜者矣。然不立居丧嫁娶之法者,
  所害大也。近世始立女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之法。
  既已害礼伤教矣,然犹或可以从权而冒行者,以女弱不能自立,恐有流落不虞之
  患也。今又使男子为之,此何义也哉!男年至于何娶,虽无兼侍,亦足以养父母
  矣。今使之释丧而婚会,是直使民以色废礼耳,岂不过甚矣哉。《春秋》礼经,
  记礼之变,必曰自某人始。使秉直笔者书曰,男子居父母丧得娶妻,自元祐始,
  岂不为当世之病乎?臣谨按此法,本因邛州官吏,妄有起请,当时法官有失考论,
  便为立法。臣备位秩宗,前日又因迩英进读,论及此事,不敢不奏。伏望圣慈特
  降指挥,削去上条。稍正礼俗。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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