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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 》 我当代表十年 》
第63节:第五章 为"三农"说句话(14)
赵咏秋 Zhao Yongqiu
三、违法违规行为的罚则不明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该条第一句仅规定了违法当选无效,没有明确依何法、作何处理。而在实际工作中,违法恶意干扰行为时有发生,面对群众的举报,即使查证落实也难以依法处理,不能有效打击选举中的违法行为,难以树立村民的法制意识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上述问题,村民和基层干部反映强烈。村委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斗堡垒,村委会干部是农民致富的领头人,建设一支优秀的村委会干部队伍是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前提,是健全村民自治机制、维护农民民主权利和建设和谐乡村的迫切需要,因此,必须针对存在的问题,与时俱进,对《村委会组织法》及时修订和完善,使之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做如下修改:
一、延长每届任期。将第十一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通过延长任期至五年节约选举成本,减少各级财政的开支,减轻农民的负担,维护农村基层组织的稳定,充分发挥村委会干部的领头致富作用,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能力和水平。
二、改进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机制。将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改为"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向县市级民政局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有权向县市级民政局提出申辩意见。经民政部门查证落实罢免理由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如此修改以提高罢免启动程序的难度,由民政部门把关,保证罢免权不被滥用,同时将实行罢免的门槛降低,与当选的门槛相一致,以便对村委会不合格成员进行民主监督和及时淘汰。
三、进一步完善罚则。要明确规定对违法者的追究办法,使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认为,这个议案代表了基层多方的声音,符合农村实际要求,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意义,希望作为2007年全国人大会议的第1号议案。2007年初,在去北京参加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之前,已经有2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对此议案签名,在全体代表赴北京开会的飞机上,我抓住代表集中的机会,请各位代表传阅议案,认同的就签名。很快,代表签名表就被填满了。在到达北京后我们第一时间即将此议案提交大会。
2007年的两会,有几百名代表分别提出了9项《修改村委会组织法的议案》,我们的议案排在这类议案的第一位。
尽管我们知道,近年来,全国人大已经不炒作1号议案,议案的排号没有实际意义,但是,将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放在突出醒目的位置,总是希望议案建议能更多引起中央领导人和全国人大会议的关注,发挥更好的效用。
我们的另一个综合性的建议《关于不断调整政策,及时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的建议》也在第一时间提交大会,成为本次大会最早提交的建议。
综合性建议中提出了要解决乡村公路建设的政策问题,提高国家对乡村公路建设补贴标准,在不增加村级债务的同时,尽量不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农民摊派。此外还提出了提高村干部在任时的工资待遇,解决离任后的生活保障,同时积极探索优秀村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的办法,激励村干部努力为新农村建设作贡献。
2007年,黄石市的王振有和肖旭明两位代表已经就上述综合性建议的各项内容在黄石市率先进行了探索性的实践,有首批优秀村干部参加了公务员的招录,对当地的新农村建设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
2007年6月,我分别接到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民政部对代表的回复,获知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干部的任期问题与党章中规定的村支部书记的任期规定一致,因此,村委会干部任期规定的修改有待党章的修改,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的内容和其他建议正在落实之中,我在代表意见反馈表中表达了"满意"二字。
央视报道:赵咏秋在湖北代表团全团会议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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