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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 》 我當代表十年 》
第63節:第五章 為"三農"說句話(14)
趙詠秋 Zhao Yongqiu
三、違法違規行為的罰則不明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嚮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該條第一句僅規定了違法當選無效,沒有明確依何法、作何處理。而在實際工作中,違法惡意幹擾行為時有發生,面對群衆的舉報,即使查證落實也難以依法處理,不能有效打擊選舉中的違法行為,難以樹立村民的法製意識和良好的社會風尚。
上述問題,村民和基層幹部反映強烈。村委會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鬥堡壘,村委會幹部是農民致富的領頭人,建設一支優秀的村委會幹部隊伍是提高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前提,是健全村民自治機製、維護農民民主權利和建設和諧鄉村的迫切需要,因此,必須針對存在的問題,與時俱進,對《村委會組織法》及時修訂和完善,使之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建議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做如下修改:
一、延長每屆任期。將第十一條第二款"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通過延長任期至五年節約選舉成本,減少各級財政的開支,減輕農民的負擔,維護農村基層組織的穩定,充分發揮村委會幹部的領頭致富作用,提高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能力和水平。
二、改進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機製。將第十六條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决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改為"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嚮縣市級民政局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有權嚮縣市級民政局提出申辯意見。經民政部門查證落實罷免理由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决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投票,經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如此修改以提高罷免啓動程序的難度,由民政部門把關,保證罷免權不被濫用,同時將實行罷免的門檻降低,與當選的門檻相一致,以便對村委會不合格成員進行民主監督和及時淘汰。
三、進一步完善罰則。要明確規定對違法者的追究辦法,使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我認為,這個議案代表了基層多方的聲音,符合農村實際要求,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有着重要意義,希望作為2007年全國人大會議的第1號議案。2007年初,在去北京參加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之前,已經有20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議案簽名,在全體代表赴北京開會的飛機上,我抓住代表集中的機會,請各位代表傳閱議案,認同的就簽名。很快,代表簽名表就被填滿了。在到達北京後我們第一時間即將此議案提交大會。
2007年的兩會,有幾百名代表分別提出了9項《修改村委會組織法的議案》,我們的議案排在這類議案的第一位。
儘管我們知道,近年來,全國人大已經不炒作1號議案,議案的排號沒有實際意義,但是,將新農村建設中的重要問題放在突出醒目的位置,總是希望議案建議能更多引起中央領導人和全國人大會議的關註,發揮更好的效用。
我們的另一個綜合性的建議《關於不斷調整政策,及時解决新農村建設中的突出問題的建議》也在第一時間提交大會,成為本次大會最早提交的建議。
綜合性建議中提出了要解决鄉村公路建設的政策問題,提高國傢對鄉村公路建設補貼標準,在不增加村級債務的同時,盡量不用"一事一議"的方式嚮農民攤派。此外還提出了提高村幹部在任時的工資待遇,解决離任後的生活保障,同時積極探索優秀村幹部考錄鄉鎮公務員的辦法,激勵村幹部努力為新農村建設作貢獻。
2007年,黃石市的王振有和肖旭明兩位代表已經就上述綜合性建議的各項內容在黃石市率先進行了探索性的實踐,有首批優秀村幹部參加了公務員的招錄,對當地的新農村建設起到很好的激勵作用。
2007年6月,我分別接到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國傢發改委和國傢民政部對代表的回覆,獲知村委會組織法中規定的村幹部的任期問題與黨章中規定的村支部書記的任期規定一致,因此,村委會幹部任期規定的修改有待黨章的修改,關於提高村幹部待遇的內容和其他建議正在落實之中,我在代表意見反饋表中表達了"滿意"二字。
央視報道:趙詠秋在湖北代表團全團會議上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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