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文集 蘇軾集   》 捲六十三      蘇軾 Su Shi

  ◎奏議十三首
  【乞擢用林豫札子】
  元祐七年十月某日,竜圖閣學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書蘇軾札子奏。臣竊謂纔
  難之病,古今所同,朝廷每欲治財賦,除盜賊,幹邊鄙,興利除害,常有臨事乏
  人之嘆。古人有言:“寬則寵名譽之人,急則用介胄之士。”所用非所養,所養
  非所用。此古今之通患也。臣伏見承議郎監東排岸司林豫,自為布衣,已有奇節,
  及其從事,所至有聲。其在漣水,屏除群盜,尤著方略。其人勇於立事,常有為
  國捐軀之意。試之盤錯之地,必顯利器。伏望聖慈特與量材擢用。若後不如所舉,
  臣等甘伏朝典。取進止。
  【乞賻贈劉季孫狀】
  元祐七年十月某日,竜圖閣學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書蘇軾狀奏。臣等竊聞仁
  宗朝趙元昊寇,延州危急,環慶將官劉平以孤軍來援,衆寡不敵,姦臣不救,平
  遂戰歿,竟駡賊不食而死。詔贈侍中,賜大第,官其諸子慶孫、貽孫、宜孫、昌
  孫、孝孫、保孫、季孫等七人。諸子頗有異材,而皆不壽,卒無顯者。傢事狼狽,
  賜第易主。獨季孫仕至文思副使,年至六十,篤志好學,博通史傳,工詩能文,
  輕利重義,練達軍政,至於忠義勇烈,識者以為有平之風。性好異書古文石刻,
  仕宦四十餘年,所得祿賜,盡於藏書之費。近蒙朝廷擢知隰州,今年五月卒於官
  所。傢無甔石,妻子寒餓,行路傷嗟。今者寄食晉州,旅櫬無歸。臣等實與季孫
  相知,既哀其才氣如此,死未半年,而妻子流落,又哀其父平以忠義死事,聲跡
  相接,四十年間,而子孫淪替,不蒙收錄,豈朝廷之意哉?今執政侍從多知季孫
  者,如加訪問,必得其實。欲望朝延特詔有司,優與賻贈,以振其妻子朝夕饑寒
  之憂,亦使人知忠義死事之子孫,雖跨歷歲月,朝廷猶賜存恤,於奬勸之道,不
  為小補。季孫之子三班藉職璨,見在京師,乞早賜指揮。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貼黃。季孫身亡,合得送還人為般擎。女婿兩房,並已死盡。其喪柩見在
  晉州,無由般歸京師。欲乞指揮晉州,候本傢欲扶護歸葬日,即與差得力廂軍三
  十人,節級一人,般至京師。
  【再論李直方捕賊功效乞別與推恩札子】
  元祐七年十一月初四日,竜圖閣學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書蘇軾札子奏。臣先
  知潁州日,為有劇賊尹遇、陳興、鄭饒、李鬆等,皆宿姦大惡,為一方之患。而
  汝陰縣尉李直方,本以進士及第,母年九十餘,衹有直方一子,相須為命,而能
  奮不顧身,躬親持刃,刺倒尹遇,又能多出傢財,緝知餘黨所在,分遣弓手,前
  後捕獲,功效顯著。直方先公後私,緻所差人先獲陳興等三人,而直方躬親,
  獲尹遇一名,與賞格小有不應。臣尋具事由聞奏,乞以臣合轉朝散郎一官特與直
  方,比附第三等循資酬奬。後來朝旨,衹與直方免試。竊緣選人免試,恩例至輕,
  其間以毫發微勞得者甚多,恐非所以激勸捐軀除患之士。伏望聖慈,特賜檢會前
  奏,別與推恩,仍乞許臣更不磨勘轉朝散郎一官。所貴餘人難為援例。取進止。
  【乞免五穀力勝稅錢札子】
  元祐七年十一月初七日,竜圖閣學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書兼侍讀蘇軾札子奏。
  臣聞𠔌太賤則傷農,太貴則傷末。是以法不稅五穀,使豐熟之鄉,商買爭糴,以
  起太賤之價;災傷之地,舟車輻輳,以壓太貴之直。自先王以來,未之有改也。
  而近歲法令,始有五穀力勝稅錢,使商賈不行,農末皆病。廢百王不刊之令典,
  而行自古所無之弊法,使百世之下,書之青史,曰:“收五穀力勝稅錢,自皇宋
  某年始也。”臣竊為聖世病之。臣頃在黃州,親見纍歲𠔌熟,農夫連車載米入市,
  不了????茶之費;而蓄積之傢,日夜禱祠,願逢饑荒。又在浙西纍歲,親見水災,
  中民之傢有錢無𠔌,被服珠金,餓死於市。此皆官收五穀力勝稅錢,緻商賈不行
  之咎也。臣聞以物與人,物盡而止,以法活人,法行無窮。今陛下每遇災傷,捐
  金帛,散倉廩,自元祐以來,蓋所費數千萬貫石,而餓殍流亡,不為少衰。衹如
  去年浙西水災,陛下使江西、湖北雇船運米以救蘇、湖之民,蓋百餘萬石。又計
  糴本水腳官錢不貲,而客船被差雇者,皆失業破産,無所告訴。與其官司費耗,
  為害如此,何似削去近日所立五穀力勝稅錢一條,衹行《天聖附令》免稅指揮,
  則豐兇相濟,農末皆利,縱有水旱,無大饑荒。雖目下稍失課利,而災傷之地,
  不必盡煩陛下出捐錢𠔌,如近歲之多也。今《元祐編敕》雖雲災傷地分雖有例亦
  免,而𠔌所從來,必自豐熟地分,所過不免收稅,則商賈亦自不行。議者或欲立
  法,如一路災傷,則鄰路免稅,一州災傷,則鄰州亦然。雖比今之法,小為通疏,
  而隔一路一州之外,豐兇不能相救,未為良法。須是盡削近歲弊法,專用《天聖
  附令》指揮,乃為通濟。謹具逐條如後。
  【《天聖附令》】
  諸商販斛鬥,及柴炭草木博糴糧食者,並免力勝稅錢。
  諸賣舊屋材柴草米面之物及木鐵為農具者,並免收稅。其賣諸色布帛不及匹
  而將出城,及陂池取魚而販易者,並準此。
  【《元豐令》】
  諸商販𠔌及以柴草木博糴糧食者,並免力勝稅錢。(舊收稅處依舊例。)
  諸賣舊材植或柴草𠔌面及木鐵為農具者,並免稅。布帛不及端疋,並捕魚非
  貨易者,準此。
  【《元祐敕》】
  諸興販斛鬥及以柴炭草木博糴糧食者,並免納力勝稅錢。(舊收稅處依舊例,
  即災傷地分,雖有舊例,亦免。)諸賣舊材植或柴草斛鬥並面及木鐵為農具者,
  並免收稅。布帛不及端匹,並捕魚非貨易者,準此。
  右臣竊謂:若行臣言,稅錢亦必不至大段失陷,何也?五穀無稅,商賈必大
  通流,不載見錢,必有回貨。見錢回貨,自皆有稅,所得未必減於力勝。而災傷
  之地,有無相通,易為振救,官司省費,其利不可勝計。今肆赦甚近,若得於赦
  書帶下,益見聖德,收結民心,實無窮之利,取進止。
  【奏內中車子爭道亂行札子】
  元祐七年南郊,軾為鹵薄使導駕。內中朱紅車子十餘兩,有張紅蓋者,爭道
  亂行於乾明寺前。軾於車中草此奏。奏入,上在太廟,馳遣人以疏白太皇太後。
  明日,中使傳命申敕有司,嚴整仗衛,自皇后以下,皆不復迎謁中道。
  元祐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南效鹵簿使竜圖閣學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書兼侍讀
  蘇軾札子奏。臣謹按漢成帝郊祠甘泉、泰畤、汾陰、後土,而趙昭儀常從在屬車
  間。時揚雄待詔承明,奏賦以諷,其略曰:“想西王母欣然而上壽兮,屏玉女而
  卻虙妃。”言婦女不當與齋祠之間也。臣今備位夏官,職在鹵簿。準故事,郊祀
  既成,乘輿還齋宮,改服通天冠,絳紗袍,教坊鈞容,作樂還內,然後後妃之屬,
  中道迎謁,已非典禮。而況方當祀事未畢,而中宮掖庭得在勾陳、豹尾之間乎?
  竊見二聖崇奏大祀,嚴恭寅畏,度越古今,四方來觀,莫不悅服。今車駕方宿齋
  太廟,而內中車子不避仗衛,爭道亂行,臣愚竊恐於觀望有損,不敢不奏。乞賜
  約束,仍乞取問隨行合幹勾當人施行。取進止。
  【再薦宗室令畤札子】
  元祐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竜圖閣學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書兼侍讀蘇軾札子
  奏。臣前任穎州日,曾論薦本州僉判承議郎趙令畤,儒學吏術,皆有過人,恭儉
  篤行,若出寒素。意望朝廷特賜進擢,以風曉宗室,成先帝教育之志。至今未蒙
  施行。令畤今已得替在京,若依前與外任差遣,臣竊惜之。欲乞檢會前奏,詳酌
  施行。取進止。
  【論高麗買書利害札子三首(之一)】
  元祐八年二月初一日,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左朝奉郎禮部尚書蘇軾札
  子奏。臣近準都省批送下國子監狀:“準館伴高麗人使所牒稱,人使要買國子監
  文字書,請詳批印造,供赴當所交割。本監檢準元祐令,諸蕃國進奉人買書具名
  件申尚書省,今來未敢支賣,蒙都省送禮部看詳。”臣尋指揮本部令申都省;除
  可令收買名件外,“其《策府元龜》、歷代史、太學敕式,本部未敢便令收買,
  伏乞朝廷詳酌指揮。”尋準都省批狀雲:“勘會前次高麗人使到關,已曾許買
  《策府元龜》並《北史》。今來監本部並不檢會體例,所有人使乞買書籍,正月
  二十七日送禮部指揮,許收買。其當行人吏上簿者。”
  臣伏見高麗人使,每一次入貢,朝廷及淮浙兩路賜予饋鬼送燕勞之費,約十
  餘萬貫,而修飾亭館,騷動行市,調發人船之費不在焉。除官吏得少饋遺外,
  無絲毫之利,而有五害,不可不陳也。所得貢獻,皆是玩好無用之物,而所費皆
  是帑廩之實,民之膏血,此一害也。所至差藉人馬什物,攪撓行市,修飾亭館,
  民力暗有陪填,此二害也。高麗所得賜予,若不分遺契丹,則契丹安肯聽其來貢,
  顯是藉寇兵而資盜糧,此三害也。高麗名為慕義來朝,其實為利,度其本心,終
  必為契丹用。何也?彼足以製其死命,而我不能故也。今使者所至,圖畫山川形
  勝,窺測虛實,豈復有善意哉?此四害也。慶歷中,契丹欲渝盟,先以增置塘泊
  為中國之麯,今乃招來其與國,使頻歲入貢,其麯甚於塘泊。幸今契丹恭順,不
  敢生事,萬一異日有桀黠之虜,以此藉口,不知朝廷何以答之?此五害也。臣心
  知此五害,所以熙寧中通判杭州日,因其饋送書中不稱本朝正朔,卻退其物。待
  其改書稱用年號,然後受之,仍催促進發,不令住滯。及近歲出知杭州,卻其所
  進金塔,不為奏聞。及畫一處置沿途接待事件,不令過當。仍奏乞編配狡商猾僧,
  並乞依祖宗《編敕》,杭、明州並不許發舶往高麗,違者徒二年,沒入財貨充賞。
  並乞刪除元豐八年九月內創立“許舶客專擅附帶外夷入貢及商販”一條。已上事,
  並蒙朝廷一一施行。皆是臣素意欲稍稍裁節其事,庶幾漸次不來,為朝廷消久遠
  之害。
  今既備員禮曹,乃是職事。近者因見館伴中書捨人陳軒等申乞盡數差勒相國
  寺行鋪入館鋪設,以待人使買賣,不惟移市動衆,奉小國之陪臣,有損國體,兼
  亦抑勒在京行鋪,以資吏人廣行乞取,弊害不小。所以具申都省,乞不施行。其
  乖(一作多)。方作弊官吏,並不蒙都省略行取問。今來衹因陳軒等不待申請,
  直牒國子監收買諸般文字,內有《策府元龜》歷代史及敕式。國子監知其不便,
  申稟都省送下禮部看詳。臣謹按:《漢書》,東平王宇來朝,上疏求諸子及《太
  史公書》,當時大臣以謂:“諸侯朝聘,考文章,正法度,非理不言。今東平王
  幸得來朝,不思製節謹度,以防違失,而求諸書,非朝聘之義也。諸子書或反經
  術,非聖人,或明鬼神,信物怪;《太史公書》有戰國縱橫權譎之謀,漢興之初,
  謀臣奇策,天官災異、地形厄塞,皆不宜在諸侯王傢。不可予。”詔從之。臣竊
  以謂東平王骨肉至親,特以備位藩臣,猶不得賜,而況海外之裔夷,契丹之心腹
  者乎?
  臣聞河北榷場,禁出文書,其法甚嚴,徒以契丹故也。今高麗與契丹何異?
  若高麗可與,即榷場之法亦可廢。兼竊聞昔年高麗使乞賜《太平御覽》,先帝詔
  令館伴以東平王故事為詞,卻之。近日復乞,詔又以先帝遺旨不與。今歷代史、
  《策府元龜》,與《御覽》何異?臣雖知前次曾許買《策府元龜》及《北史》,
  竊以謂前次本不當與,若便以為例,即上乖先帝遺旨,下與今來不賜《御覽》聖
  旨異同,深為不便,故申都省止是乞賜詳酌指揮,未為過當,便蒙行遣吏人上簿
  書罪!臣竊謂無罪可書,雖上簿薄責,至為末事,於臣雙無絲毫之損。臣非為此
  奏論,所惜者,無厭小國,事必麯從,官吏苟循其意,雖動衆害物,不以為罪;
  稍有裁節之意,便行詰責,今後無人敢逆其請。使意得志滿,其來愈數,其患愈
  深。所以須至極論,仍具今來合處置數事如後。
  一、臣任杭州日,奏乞明州、杭州今後並不得發舶往高麗,蒙已立條行下。
  今來高麗使卻搭附閩商徐積舶船入貢。及行根究,即稱是條前發舶。臣竊謂立條
  已經數年,海外無不聞知,而徐積猶執前條公憑,影庇私商,往來海外,雖有條
  貫,實與無同。欲乞特降指揮,出榜福建、兩浙,緣海州縣,與限半年內令繳納
  條前所發公憑,如限滿不納,敢有執用,並許人告捕,依法施行。
  .貼黃。據陳軒所奏語錄,即是高麗知此條。今來高麗使所欲買歷代史、
  《策府元龜》及《敕式》,乞並不許收買。
  .貼黃。準都省批狀指揮,人使所買書籍,內有《敕式》,若令外夷收買,
  事體不便,看詳都省本為《策府元龜》及《北史》,前次已有體例,故以禮部並
  不檢會為罪,未委《敕式》有何體例,一概令買?
  一、近日館伴所申乞為高麗使買金薄一百貫,欲於杭州妝佛,臣未敢許,已
  申稟都省。竊慮都省復以為罪。竊緣金薄本是禁物,人使欲以妝佛為名,久住杭
  州,搔擾公私。竊聞近歲西蕃阿裏庫乞買金薄,朝廷重難其事,節次量與應副。
  今來高麗使朝辭日數已迫,乞指揮館伴,令以打造不出為詞,更不令收買。
  一、近據館伴所申,乞與高麗使抄寫麯譜。臣謂鄭衛之聲,流行海外,非所
  以觀德。若畫朝旨特為抄寫,尤為不便,其狀臣已收住不行。
  .貼黃。臣前任杭州,不受高麗所進金塔,雖曾密奏聞,元衹作臣私意拒絶。
  兼自來館伴使臣,若有所求請,不可應副,即須一面說諭不行,或其事體大,即
  候拒訖密奏。今陳軒等事事麯從,便為申請,若不施行,即顯是朝廷不許,使使
  臣悅己而怨朝廷,甚非館伴之體。
  右所申都省狀,其歷代史、《策府元龜》及《敕式》,乞詳酌指揮事,並出
  臣意,不幹僚屬及吏人之事。若朝廷以為有罪,則臣乞獨當責罰,所有吏人,乞
  不上簿。取進止。
  .貼黃。臣謹按《春秋》:晉盟主也,鄭小國也。而晉之執政韓起欲買玉環
  於鄭商人,子産終不與,曰:“大國之求,若無禮以節之,是鄙我也。”又:晉
  平公使其臣範昭觀政於齊,昭請齊景公之觴為壽,晏子不與,又欲奏成周之樂,
  太師不許。昭歸謂晉侯曰:“齊未可伐也。臣欲亂其禮,而晏子知之;欲亂其樂,
  而太師知之。”今高麗使,契丹之黨,而我之陪臣也。乃敢幹朝廷求買違禁物,
  傳寫鄭衛麯譜,褻慢甚矣。安知非契丹欲設此事以嘗探朝廷深淺難易乎?而陳軒
  等事事為請,惟恐失其意,臣竊惑之。又據軒等語錄雲:高麗使言海商擅往契丹,
  本國王捉送上國,乞更賜約束,恐不穩便。而軒乃答雲:“風訊不順飄過。”乃
  是與閩中狡商巧說詞理,許令過界。竊緣私往北界,條禁至重,海外陪臣,猶知
  遵稟,而軒乃歸咎於風,以薄其罪,豈不乖戾倒置之甚乎?臣忝備侍從,事關利
  害,不敢不奏。
  【論高麗買書利害札子三首(之二)】
  元祐八年二月十五日,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左朝奉郎守禮部尚書蘇軾
  札子奏。臣近奏論高麗使所買書籍及金薄等事,準尚書省札子,二月十二日三省
  樞密院同奉聖旨,所買書籍,曾經收買者許依例收買,金薄特許收買,餘依奏,
  吏人免上簿者。臣所以區區論奏者,本為高麗契丹之與國,不可假以書籍,非止
  為吏人上簿也。今來吏人獨免上簿,而書籍仍許收買,臣竊惑之。檢會《元祐編
  敕》,諸以熟鐵及文字禁物與外國使人交易,罪輕者徒二年。看詳此條,但係文
  字,不問有無妨害,便徒二年,則法意亦可見矣。以謂文字流入諸國,有害無利。
  故立此重法,以防意外之患。前來許買《策府元龜》及《北史》,已是失錯。古
  人有言:“一之謂甚,其可再乎?”今乃廢見行《編敕》之法,而用一時失錯之
  例,後日復來,例愈成熟,雖買千百部,有司不敢復執,則中國書籍山積於高麗,
  而云布於契丹矣。臣不知此事於中國得為穩便乎?昔齊景公田,招虞人以旌,不
  至。曰:“招虞人以皮冠。”孔子韙之,曰:“守道不如守官。”夫旌與皮冠,
  於事未有害也,然且守之。今買書利害如此,《編敕》條貫如彼,比之皮冠與旌,
  亦有間矣。臣當謹守前議,不避再三論奏。伏望聖慈早賜指揮。取進止。
  .貼黃。臣點檢得館伴使公案內,有行下承受所收買文字數內有一項,所買
  《策府元龜》、《敕式》,雖不曾賣與,然高麗之意,亦可見矣。
  .又貼黃。臣已令本部備錄《編敕》條貫,符下高麗人使所過州郡,約束施
  行去訖。亦合奏知。
  【論高麗買書利害札子三首(之三)】
  元祐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左朝奉郎守禮部尚書蘇
  軾札子奏。臣近再具札子,奏論高麗買書事。今準敕節文,檢會《國朝會要》:
  淳化四年、大中祥符九年、天禧五年曾賜高麗《九經書》、《史記》、《兩漢書》、
  《三國志》、《晉書》、諸子、歷日,聖惠方、陰陽、地理書等,奉聖旨,依前
  降指揮。臣前所論奏高麗入貢,為朝廷五害,事理灼然,非復細故。近又檢坐見
  行《編敕》,再具論奏,並不蒙朝廷詳酌利害,及《編敕》法意施行,但檢坐
  《國朝會要》,已曾賜予,便許收買。竊緣臣所論奏,所計利害不輕,本非為有
  例無例而發也。事誠無害,雖無例亦可;若其有害,雖百例不可用也。而況《會
  要》之為書,朝廷以備檢閱,非如《編敕》一一皆當施行也。臣衹乞朝廷,詳論
  此事,當遵行《編敕》耶?為當檢行《會要》而已?臣所憂者,文書積於高麗,
  而流於契丹,使北人周知山川險要邊防利害,為患至大。雖曾賜予,乃是前日之
  失,自今止之,猶賢於接續許買,蕩然無禁也。又,高麗人入朝,動獲所欲,頻
  歲數來,馴緻五害。如此之類,皆不蒙朝廷省察,深慮高麗人復來,遂成定例,
  所以須至再三論奏。兼今來高麗人已發,無可施行。取進止。
  .貼黃。今來朝旨,止為高麗已曾賜予此書,復許接續收買。譬《編敕》禁
  以熟鐵與人使交易,豈是外國都未有熟鐵耶?謂其已有,反不復禁,此大不可也。
  【繳進免五穀力勝稅錢議札子(前連元祐七年十一月札)】
  元祐八年三月十三日,端明殿學士兼翰林學士左朝奉郎守禮部尚書蘇軾札子
  奏。臣聞應天以實不以文,動民以行不以言。去歲扈從南郊,親見百姓父老,瞻
  望聖顔,歡呼鼓舞,或至感泣,皆云不意今日復見仁宗皇帝。臣尋與范祖禹具奏
  其狀矣。竊揆聖心,必有下酌民言,上繼祖武之意。兼奉聖旨,催促祖禹所編仁
  宗故事,尋以上進訖。臣愚竊謂陛下既欲祖述仁廟,即須行其實事,乃可動民。
  去歲十一月七日,曾奏乞放免五穀力勝稅錢,蓋謂此事出於《天聖附令》,乃仁
  宗一代盛德之事,入人至深,及物至廣,望陛下主張决事。尋蒙降付三省,遂送
  戶部下轉運司相度,必無行理。謹昧萬死,再錄前來札子繳運進呈。伏願聖慈特
  賜詳覽。若謂所捐者小,所濟者大,可以追復仁宗聖政,慰答民心,即乞衹作聖
  意批出施行。若謂不然,即乞留中,更不降出,免煩勘當。取進止。
  .貼黃。臣所乞放免五穀力勝稅錢,萬一上合聖意,有可施行,欲乞內出指
  揮,大意若曰祖宗舊法,本不收五穀力勝稅錢,近乃著令許依例收稅,是緻商賈
  無利,有無不通,豐年則𠔌賤傷農,兇年則遂成饑饉,宜令今後不問有無舊例,
  並不得收五穀力勝稅錢,仍於課內除豁此一項。臣昧死以聞,無任戰汗待罪之至。
  【上圓丘合祭六議札子】
  元祐八年三月日,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左朝奉郎守禮部尚書蘇軾札子
  奏。臣伏見九月二十二日詔書節文,俟郊禮畢,集官詳議祠皇地祇事。及郊祀之
  歲廟饗典禮聞奏者。臣恭睹陛下近者至日親祀郊廟,神祇饗答,實蒙休應,然則
  圓丘合祭,允當天地之心,不宜復有改更。
  臣竊惟議者欲變祖宗之舊,圓丘祀天而不祀地,不過以謂鼕至祀天於南郊,
  陽時陽位也,夏至祀地於北郊,陰時陰位也,以類求神,則陽時陽位,不可以求
  陰也。是大不然。鼕至南郊,既祀上帝,則天地百神莫不從也。古者秋分祀月於
  西郊,亦可謂陰位矣,至於從祀上帝,則以鼕至而祀月於南郊,議者不以為疑,
  今皇地祇亦從上帝而合祭於圓丘,獨以為不可,則過矣。《書》曰:“肆類於上
  帝,禋於六宗,望於山川,遍於群神。”舜之受憚也,自上帝六宗山川群神,莫
  不畢告,而獨不告地祇,豈有此理哉?武王剋商,庚戌,柴望。柴,祭上帝也。
  望,祭山川也。一日之間,自上帝而及山川,必無南北郊之別也。而獨略地祇,
  豈有此理哉?臣以知古者祀上帝則並祀地祇矣。何以明之?《詩》之序曰:“昊
  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也。”此乃合祭天地,經之明文,而說者乃以比之豐年秋鼕
  報也,曰:“秋鼕各報,而皆歌《豐年》,則天地各祀,而皆歌《昊天有成命》
  也。”是大不然。《豐年》之詩曰:“豐年多黍多稌,亦有高廩,萬億及秭,
  為酒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禮,降福孔皆。”歌於秋可也,歌於鼕亦可也,
  《昊天有成命》之詩曰:“昊天有成命,二後受之,成王不敢康,夙夜基命宥密,
  於緝熙,單厥心,肆其靖之。”終篇言天而不及地。頌,所以告神明也,未有歌
  其所不祭,祭其所不歌也。今祭地於北郊,歌天而不歌地,豈有此理也?臣以此
  知周之世,祀上帝則地祇在焉。歌天而不歌地,所以尊上帝。故基序曰:“郊祀
  天地也。”《春秋》書:“不郊,猶三望。”《左氏傳》曰:“望,郊之細也。”
  說者曰:“三望,太山、河、海。”或曰:“淮、海也。”又或曰:“分野之星
  及山川也。魯,諸侯也,故郊之細,及其分野山川而已。”周有天下,則郊之細,
  獨不及五嶽四瀆乎?嶽、瀆猶得從祀,而地祇獨不得合祭乎?秦燔詩書,經籍散
  亡,學者各以意推類而已。王、鄭、賈、服之流,未必皆得其真。臣以《詩》、
  《書》、《春秋》考之,則天地合祭久矣。
  議者乃謂合祭天地,始於王莽,以為不足法。臣竊謂禮當論其是非,不當以
  人廢。光武皇帝,親誅莽者也,尚采用元始合祭故事。謹按《後漢書·郊祀志》:
  “建武二年,初製郊兆於洛陽。為圓壇八陛,中又為重壇,天地位其上,皆南鄉,
  西上。”此則漢世合祭天地之明驗也。又按《水經註》:“伊水東北至洛陽縣圓
  丘東,大魏郊天之所,準漢故事為圓壇八陛,中又為重壇,天地位其上。”此則
  魏世合祭天地之明驗也。唐睿宗將有事於南郊,賈曾議曰:“有虞氏禘黃帝而郊
  嚳,夏後氏禘黃帝而郊鯀,郊之與廟,皆有禘,禘於廟,則祖宗合食於太祖,於
  禘郊,則地祇群望皆合祭於圓丘。以始祖配享,蓋有事祭,非常祀也。《三輔故
  事》:“祭於圓丘,上帝後土位皆南面。”則漢嘗合祭矣。時褚無量、郭山惲等
  皆以曾言為然。明皇天寶元年二月敕曰:“凡所祠享,必在躬親,朕不親祭,禮
  將有闕,其皇地祗宜如南郊合祭。”是月二十日,合祭天地於南郊,自後有事於
  圓丘,皆合祭。此則唐世合祭天地之明驗也。
  今議者欲鼕至祀天,夏至祀地,蓋以為用周禮也。臣請言周禮與今禮之別。
  古者一歲祀天者三,明堂饗帝者一,四時迎氣者五,祭地者二,饗宗廟者四,凡
  此十五者,皆天子親祭也。而又朝日夕月四望山川社稷五祀及群小祀之類,亦皆
  親祭,此周禮也。太祖皇帝受天眷命,肇造宋室,建隆初郊,先饗宗廟,並祀天
  地。自真宗以來,三歲一郊,必先有事景靈,遍饗太廟,乃祀天地。此國朝之禮
  也。夫周之禮。親祭如彼其多,而歲行之不以為難,今之禮,親祭如此其少,而
  三歲一行,不以為易,其故何也?古者天子出入,儀物不繁,兵衛甚簡,用財有
  節,而宗廟在大門之內,朝諸侯,出爵賞,必於太廟,不止時祭而已,天子所治,
  不過王畿千裏,唯以齊祭禮樂為政事,能守此,則天下服矣,是故歲歲行之,率
  以為常。至於後世,海內為一,四方萬裏,皆聽命於上,幾務之繁,億萬倍於古,
  日力有不能給。自秦漢以來,天子儀物,日以滋多,有加無損,以至於今,非復
  如古之簡易也。今所行皆非周禮。三年一郊,非周禮也。先郊二日而告原廟,一
  日而祭太廟,非周禮也。效而肆赦,非周禮也。優賞諸軍,非周禮也。自後妃以
  下至文武官,皆得蔭補親屬,非周禮也。自宰相宗室以下至百官,皆有賜賚,非
  周禮也。此皆不改,而獨於地祇,則曰周禮不當祭於圓丘,此何義也?
  議者必曰:“今之寒暑,與古無異,而宣王薄伐玁狁,六月出師,則夏至
  之日,何為不可祭乎?”臣將應之曰:“舜一歲而巡四嶽,五月方暑,而南至衡
  山,十一月方寒,而北至常山,亦今之寒暑也,後世人主能行之乎?”周所以十
  二歲一巡者,唯不能如舜也。夫周已不能行舜之禮,而謂今可以行周之禮乎?天
  之寒暑雖同,而禮之繁簡則異。是以有虞氏之禮,夏商有所不能行,夏商之禮,
  周有所不能用,時不同故也。宣王以六月出師,驅逐玁狁,蓋非得已。且吉父
  為將,王不親行也。今欲定一代之禮,為三歲常行之法,豈可以六月出師為比乎?”
  議者必又曰:“夏至不能行禮,則遣官攝祭祀,亦有故事。”此非臣之所知
  也。《周禮·大宗伯》:“若王不與則攝位。”鄭氏註曰:“王有故,則代行其
  祭事。”賈公彥疏曰:“有故,謂王有疾及哀慘皆是也。”然則攝事非安吉之禮
  也。後世人主,不能歲歲親祭,故命有司行事,其所從來久矣,若親郊之歲,遣
  官攝事,是無故而用有故之禮也。
  議者必又曰:“省去繁文末節,則一歲可以再郊。”臣將應之曰:“古者以
  親郊為常禮,故無繁文。今世以親郊為大禮,則繁文有不能省也。若帷城幔屋,
  盛夏則有風雨之虞,陛下自宮入廟出郊,冠通天,乘大輅,日中而捨,百官衛兵,
  暴露於道,鎧甲具裝,人馬喘汗,皆非夏至所能堪也。王者父事天,母事地,不
  可偏也。事天則備,事地則簡,是於父母有隆殺也。豈得以為繁文末節而一切欲
  省去乎?國傢養兵,異於前世,自唐之時,未有軍賞,猶不能歲歲親祠,天子出
  郊,兵衛不可簡省,大輅一動,必有賞給,今三年一郊,傾竭帑藏,猶恐不足,
  郊賚之外,豈可復加?若一年再賞,國力將何以給;分而與之,人情豈不失望!”
  議者必又曰:“三年一祀天,又三年一祭地。”此又非臣之所知也。三年一
  郊,已為疏闊,若獨祭地而不祭天,是因事地而愈疏於事天,自古未有六年一祀
  天者,如此則典禮愈壞,欲復古而背古益遠,神祇必不顧饗,非所以為禮也。
  議者必又曰:“當郊之歲,以十月神州之祭,易夏至方澤之祀,則可以免方
  暑舉事之患。”此又非臣之所知也。夫所以議此者,為欲舉從周禮也。今以十月
  易夏至,以神州代方澤,不知此周禮之經耶,抑變禮之權也?若變禮從權而可,
  則合祭圓丘,何獨不可。十月親祭地,十一月親祭天,先地後天,古無是禮。而
  一歲再郊,軍國勞費之患,尚未免也。
  議者必又曰:“當郊之歲,以夏至祀地祇於方澤,上不親郊而通爟火,天子
  於禁中望祀。”此又非臣之所知也。《書》之望秩,《周禮》之四望,《春秋》
  之三望,皆謂山川在境內而不在四郊者,故遠望而祭也。今所在之處,俛則見
  地,而云望祭,是為京師不見地乎?
  此六議者,合祭可不之决也,夫漢之郊禮,尤與古戾,唐亦不能如古,本朝
  祖宗欽崇祭祀,儒臣禮官,講求損益,非不知圓丘方澤皆親祭之為是也,蓋以時
  不可行,是故參酌古今,上合典禮,下合時宜,較其所得,已多於漢、唐矣。天
  地宗廟之祭,皆當歲遍,今不能歲遍,是故遍於三年當郊之歲。又不能於一歲之
  中,再舉大禮,是故遍於三日。此皆因時製宜,雖聖人復起,不能易也。今並祀
  不失親祭,而北郊則必不能親往,二者孰為重乎?若一年再郊,而遣官攝事,是
  長不親事地也。三年間郊,當行郊地之歲,而暑雨不可親行,遣官攝事,則是天
  地皆不親祭也。夫分祀天地,决非今世之所能行。議者不過欲於當郊之歲,祀天
  地宗廟,分而為三耳。分而為三,有三不可。夏至之日,不可以動大衆、舉大禮,
  一也。軍賞不可復加,二也。自有國以來,天地宗廟,唯饗此祭,纍聖相承,唯
  用此禮,此乃神祇所歆,祖宗所安,不可輕動,動之則有吉兇禍福,不可不慮,
  三也。凡此三者,臣熟計之,無一可行之理。伏請從舊為便。
  昔西漢之衰,元帝納貢禹之言,毀宗廟。成帝用丞相衡之議,改郊位。皆有
  殃咎,著於史策,往鑒甚明,可為寒心。伏望陛下詳覽臣此章,則知合祭天地,
  乃是古今正禮,本非權宜。不獨初郊之歲,所當施行,實為無窮不刊之典。顧陛
  下謹守太祖建隆、神宗熙寧之禮,無更改易郊祀廟饗,以敉寧上下神祇,仍乞下
  臣此章,付有司集議,如有異論,即須畫一,解破臣所陳六議,使皆屈伏,上合
  周禮,下不為當今軍國之患。不可固執,更不論當今可與不可施行。所貴嚴祀大
  典,蚤以時定。取進止。
  .貼黃。唐製,將有事於南郊,則先朝獻太清宮,朝享太廟,亦如今禮,先
  二日告原廟,先一日享太廟,然議者或亦以為非三代之禮。臣謹按:武王剋商,
  丁未,祀周廟,庚戌,柴望,相去三日。則先廟後郊,亦三代之禮也。
  【請詰難圓丘六議札子】
  元祐八年三月二十二日,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左朝奉郎守禮部尚書蘇
  軾札子奏。臣近奏論圓丘合祭天地,非獨適時之宜,亦自然上合三代六經,為萬
  世不刊之典,然臣不敢必以為是,故發六議以開異同之端。欲望聖旨行下,令議
  者與臣反覆詰難,盡此六議之是非,而取其通者,則其論可得而定也。今奉聖旨,
  但雲令集議官集議聞奏。竊慮議者各伸其意,不相詰難,則是非可否,終莫之决。
  雖聖明必有所擇,而人各自為一議,但欲遂其前說,豈聖朝考禮之本意哉?臣今
  欲乞集議之日,若所見不同,即須畫一難臣六議,明著可否之狀,不得但持一說,
  不相詰難。臣非敢自是而求勝也,蓋欲從長而取通也。若議不通,敢不廢前說以
  從衆論。取進止。
  【乞改居喪婚娶條狀】
  元祐八年三月某日,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左朝奉郎守禮部尚書蘇軾狀
  奏。臣伏見元祐五年秋頒條貫,諸民庶之傢,祖父母、父母老疾,(謂於法應贖
  者。)無人供侍,子孫居喪者,聽尊長自陳,驗實婚娶。右臣伏以人子居父母喪,
  不得嫁娶,人倫之正,王道之本也。孟子論禮、色之輕重,不以所重徇所輕,喪
  三年,為二十五月,使嫁娶有二十五月之遲,此色之輕者也。釋喪而婚會,鄰於
  禽犢,此禮之重者也。先王之政,亦有適時從宜者矣。然不立居喪嫁娶之法者,
  所害大也。近世始立女居父母喪及夫喪而貧乏不能自存,並聽百日外嫁娶之法。
  既已害禮傷教矣,然猶或可以從權而冒行者,以女弱不能自立,恐有流落不虞之
  患也。今又使男子為之,此何義也哉!男年至於何娶,雖無兼侍,亦足以養父母
  矣。今使之釋喪而婚會,是直使民以色廢禮耳,豈不過甚矣哉。《春秋》禮經,
  記禮之變,必曰自某人始。使秉直筆者書曰,男子居父母喪得娶妻,自元祐始,
  豈不為當世之病乎?臣謹按此法,本因邛州官吏,妄有起請,當時法官有失考論,
  便為立法。臣備位秩宗,前日又因邇英進讀,論及此事,不敢不奏。伏望聖慈特
  降指揮,削去上條。稍正禮俗。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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