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评论 法律与影像的结合:影像中的司法   》 第62节:专论一:偷情与法律(3)      徐昕 Xu Xin

  从上述偷情类电影看来,女人偷情也有种种理由或托辞,主要可归纳为:(1)丈夫埋首工作;(2)
  寂寞与酒精作祟;(3)报复心理;(4)第三者喜欢自己;(5)丈夫怀疑自己在外鬼混,自己厌倦了他
  的怀疑与指责,索性“名符其实”;(6)性生活不协调等。
  从表面上看,婚姻是男女双方的私事,他们有选择和决定“自己的婚姻生活”的权利。但事实上,婚
  姻更是一种社会行为。人类创造婚姻制度,就在于通过规范男女两性的性关系和性行为,来保障人类自身
  的再生产,保证社会生活的健康有序发展。费孝通曾经指出:“我说婚姻是用社会力量造成的,因为依我
  所知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地方把婚姻视作当事人间个人的私事,别的人不加过问的。”[ 费孝通.乡土中
  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3]
  男女两性之间的性行为是否正当合理,要看其是否符合爱情与婚姻这两个基本条件。只有既有爱情又
  有婚姻关系的两性性行为,才符合社会规范,才是正当合理的性行为。恩格斯曾经指出:“对于性交关系
  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不仅要问: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情,由
  于相互的爱而发生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3]由此可见,凡是既
  无爱情又无婚姻关系的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偷情作为一种既无爱情又无婚姻关系的行为,无疑是一种
  不道德的性行为。那么,衡量偷情的道德界限究竟是什么?我们知道,道德的根本是为了自身的幸福。因
  此,从维护人类个体幸福的根本道德原则出发,不应该把性行为仅仅限制在维护婚姻表面形式的范围内,
  而应该以爱情作为衡量的基础。
  作为从猿类进化而来的高级动物,人类如同其他同类那样对性有着固定的需要。而不同的是,人类发
  明了“爱情”,并使“独占”成为了合法和道德的口号。不幸的是,爱情和独占之间时常发生矛盾和冲突
  。于是 “偷情”便成了缓和矛盾的一种最古老的手段。但是,偷情到底是以爱情之名行淫乱之实,或是
  用性的颤动去反抗爱情的压制,或许只有当事人自己才知道。
  偷情其实是一个悖论。外遇是香艳的,但当外遇成为常态,厌倦亦会随之而来。最终的结果是,一次
  紧接一次的追逐,让人成为一双停不下来的“红舞鞋”,直至摔倒在地。偷情男女的结局往往都不好,但
  在电光火石之间,偷情男女的理智又能做几分主呢?正如电影《快乐到死》所展现的那样。
  偷来的爱情总是要比有“执照”(结婚证)的爱情更加弥足珍贵。对女人而言,那张执照既是爱情的
  束缚,又是生存的保护伞。当爱情与生存的问题纠结在一起,至少在两个执照的更替之间,偷情是很难避
  免的。此外,处在一个经济主导一切的社会,任何东西都能转化成一种资源,既然是资源,就免不了交换
  ,性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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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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