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类 东坡易传   》 小过卦(第六十二)      苏轼 Su Shi

  震上
    艮下  “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  阴自外入据用事之地,而囚阳于内,谓之“小过”。“小过”者,君弱而强之世也。“小者过而亨”,则大者失位而否矣。  “过”以“利贞”,与时行也。  《彖》之所谓“利贞”,则《象》之所谓过乎恭、俭与哀者,时当然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小过”者,强而专。小事,虽专之可也  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小过”有鸟之象。四阴据用事之地,其翼也;二阳囚于内,其腹背也;翼欲往,腹背不能止;翼欲止,腹背不能作也,故“飞鸟”之制在翼。鸟之飞也,上穷而忘返,其身远矣,而独遗其音;之僭也,必孤其君、远其民,使其君如飞鸟之上穷,使其民闻君之声不见其形也,而后得志。故曰:“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小过”之世,其则逆,而其民顺,故“不宜上、宜下”。上则无民而主孤,下则近民而君强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小过”之君弱,是以子痛自贬以张君父也。  初六:飞鸟以凶。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大过”之“栋”,小过之“飞鸟”,皆以为一卦之象。而其于爻也,皆寄之于初、上者,本末之地也。《春秋传》曰:“凡师能左右之,曰‘以’。”飞鸟见“以”于翼;欲左而左,欲右而右,莫如之何也,故凶。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无咎。  《象》曰:“不及其君”,不可过也。  卦合而言之,“小过”者,强之世也;爻别而观之,六五当强。六二以阴居阴,强而不僭者也。“大过”以夫妻为君,而“小过”寄之“祖”与“妣”者,“大过”君骄,故自君父言之;而“小过”强,故为子之辞,其义一也。曰:不幸而过其祖矣,而犹遇其妣;妣未有不助祖者也,不幸而不及其君矣,而犹遇其未有不忠于其君者也,故“小过”之世,君弱而不能为政,得专之者,惟六二也。然而于祖曰“过”,于君曰“不及”者,以见之不可“过”其君也。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小过”,阳失位而不中,故其君在三、四。三之所者,初与二也;四之所者,五与上也。《春秋》:弑其君,故曰“弑”。或曰“伐”。“弑”者,其所从来有渐,而“伐”者,一朝一夕之故也。六二,强也,而未之过;九三刚而不中,莫能容也,故曰:“弗过防之,从或伐之,凶。”言六二弗过,而九三疑之,故或从而伐其君。谓之“伐”者,以明二本无意于逆,咎在三也。九四以阳居阴,可谓“无咎”矣,然而失位自卑,虽弗过,我则开之。“遇”,逢也。未僭而逢其恶,故曰:“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言九四失位,而往从五,危而非正,不可长也。  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  “已上”者,其势不可复下之辞也。六五之权,足以为密云,而终不为雨,次于西郊而不行。岂真不能哉?其谋深也。强之欲为变也,忧在内,是故见利而不为,见益而不取,緼畜以自厚①,持满而不发者,凡皆以遂其深谋也。当是时也,必有穴其间而为之用者,故戒之曰:“公弋,取彼在穴。”君子之居此,苟无意于为盗,莫若取其在穴者,以自明于天下,而天下信之矣。  「校注」
    ①緼畜:《苏氏易传》作“蕴畜”。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至于是,则“亢”而不可复返也,故曰“弗遇过之”,言君虽不逢其恶,而自僭也。“离”,遭也;君失其政而得之,其所从来远矣。而忧患集于我,非我失政而遭其凶者,天祸也。故曰:“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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