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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 》 我当代表十年 》
第62节:第五章 为"三农"说句话(13)
赵咏秋 Zhao Yongqiu
"王书记,您今天对我们抖包袱了。"我对全国人大代表、黄石市委书记王振有说。
"我抖什么包袱?"王书记不解的问。
"您从来不宣传,我们都不知道啊,这里藏着这么好的建设呀!"我笑了,也算是对张荣国主席的批评的解释。
视察归来,新农村建设的构思和进程鼓舞着代表们,这是全国新农村建设一年来取得成就的缩影,是中部地区新农村的雏形和范例。代表们感到满意。
但是,大家很明白,新农村建设不是一个简单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而是要面临各方面的困难,要不断研究解决诸多的问题。代表们与主管农业的干部专家们进行了座谈。
新农村建设的首要目标是农民致富,而选择培养好的领头人是致富的关键。如何发挥行政村干部的作用、带领农民致富的问题首先被提了出来。
其次,小水利建设,农民筹工酬劳,农业合作组织建设,农业生产销售产业化建设,特色农业,品牌效应,农民工职业培训,农村人才支持等等,还有许多政策要研究,许多工作要改进。肖旭明市长和农业专家们发表了不少意见。
"我们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修改。因为,目前县级和乡镇政府的任期都是5年,只有村组织任期3年。村委会是基层战斗堡垒,是农民致富的领头人,任期时间太短,不利于基层组织的建设和稳定,不利于村委会作用的发挥,影响新农村建设的连续性和进程。应该将村委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村委会干部的激励机制必须建立,还要加强村干部能力建设,建立村干部养老制度,以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王振有代表发言说。
"应该提出一个综合性的建议,针对新农村建设中存在各种问题提出改进的对策,希望黄石的代表完成这个任务。"朱纯宣主任对本次视察做了这样的安排。王振有书记承接了这个任务,随后又把这个任务交给了我。
我感到,提出这些议案建议是非常必要而适当的,新农村建设中的这些问题都是中央领导人关心的重要问题。9月份,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来大冶市金牛镇调研时,与村镇干部进行了座谈,特别关心村干部怎样发挥作用、如何带领群众致富、村级组织如何搞好自身建设等问题,鼓励大家讲真话、讲实话、讲出自己的心里话、牢骚话。
在调研中,村委会干部任期太短的问题提了出来,引起俞书记的重视,他当即交代要黄石做好调研,准备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议案。
在王振有书记的安排下,2006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市委政研室、市民政局和我一起组织了专题调研,召集基层民政干部、各乡(镇)长、村支书、村长进行座谈,全面了解《村委会组织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改《村委会组织法》的初步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完成了议案的起草工作,送交王振有等代表审阅修改: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左2)与镇村干部促膝交谈,
左1是中共黄石市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王振有
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议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在保障村民自治、发展农村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的形势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有些条款在具体实践中,逐渐露出缺陷,难以适应农村新形势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的任期太短,操作中存在以下弊端:
1.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逐年增大,每到选举年,离乡外出经商打工的大量选民要返乡选举,任期太短增加农民的返乡负担。
2.不能及时返乡的农民一般采用电话电报或信函委托投票,为此,县市(区)、乡镇等基层财政需要拨付一定的选举工作经费补偿农民。村组为了把选举组织成功,需要向参加选举的选民发放相当一笔误工费,任期太短会大量增加财政负担。
3.在三年的任期中,新当选的干部基本上是第一年熟悉情况,相互磨合,制订规划,第二年才能真正开始做事,第三年又面临新一届的选举,村委会成员情绪不稳定,一旦落选,新任的干部又要从头开始摸索、磨合和规划,频繁改选不利于农村基层组织的稳固和村委会干部作用的发挥。
4.由于县市(区)、乡镇每届任期都是五年,村委会的任期与上级政府任期不一致,给上下级之间保持工作思路的协调统一和连续性增加了难度。不利于新农村建设的持续稳定发展。
5.由于村委会选举竞争激烈,每次换届后第一年,民政局要花大量时间处理换届后续工作和群众来信来访,第三年又要准备和操作新的换届工作。民政局三年中有两年忙于村委会换届,工作负担重。
6.由于任期太短,竞争者认为再次选举指日可待,不愿平息矛盾,不利于农村维护稳定和矛盾化解。
二、罢免程序门槛太高,难以操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而当选的规定为"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罢免的规定虽然为清除素质差、不能胜任领导职务或以权谋私的村委会成员设置了通道,但是,罢免门槛明显高于当选门槛。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不能胜任岗位的村委会成员,即使群众想罢免,上级政府对此也有顾虑,担心万一"过不了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半数",更影响今后的工作,只得委曲求全。这一规定不利于增强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不利于加强群众的监督和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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