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类 春秋𠔌梁傳註疏   》 捲五      範寧 Fan Ning    楊士勳 Yang Shixun

  ◎莊公
  起元年,盡十八年
  
  [疏]《魯世傢》莊公名同,桓公之子,以莊王四年即位。《謚法》“勝敵剋壯曰莊。”
  
  元年,春,王正月。繼弒君,不言即位,正也。
  [疏]“繼弒”至“正也”。○釋曰:桓繼弒即位,非正,故此言正以明之。繼弒君不言即位之為正,何也?據君不絶。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則子不忍即位也。
  
  三月,夫人孫於齊。
  桓公夫人文薑也。哀薑有殺子之罪輕,故僖元年曰“夫人氏之喪至自齊”,去“薑”以貶之。文薑有殺夫之罪重,故去“姜氏”以貶之。此輕重之差。○孫音遜,本亦作遜。去,起呂反,下去薑同。孫之為言猶孫也,
  孫,孫遁而去。○遁,徒睏反。諱奔也。接練時,錄母之變,始人之也。
  夫人初與桓俱如齊,今又書者,於練時感夫人不與祭,故始以人道錄之。○與祭音豫。
  [疏]傳“始人之也”。○釋曰:既以人道錄之,又不言氏姓貶之者,公以練祭,感母不與,故以人道錄之,但以妻殺夫,罪同至逆,不可不貶,故又以人道絶之,所以進退見法也。計桓公以十八年四月薨,至此年三月,未是練時,而云練祭感母不與者,至四月則當練,今方至練,故感之而思母。故何休雲:“月者,起練祭左右。”是其意亦以四月為練也。不言氏姓,貶之也。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於人也,以言受命。
  臣子則受君父之命,婦受夫之命。不若於道者,天絶之也。
  若,順。不若於言者,人絶之也。臣子大受命。
  言義得貶夫人。
  
  [疏]傳“人之”至“受命”。○釋曰:天之道,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也。夫者妻之天,故曰“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謂事夫之道也。臣子之法,當受君父教令,故曰“於人也,以言受命,不若於道者,天絶之也。”,謂文薑殺夫,是不順於道,故天當絶之。“不若於言者,人絶之也”,謂臣子不順君父之命,則君父當絶之。“臣子大受命”,謂君父既絶天人,臣子受君父之命,故不得不貶也。其註云“臣子則受君父之命”者,解經中“以言受命”也。雲“婦受夫之命”者,解“以道受命”也。恐此說非也,但舊為此解,不得不述。或當“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謂順天道以事夫也。“於人也,以言受命”,謂臣受君命也。不順於道者天絶之,天道妻當事夫,今夫人反弒公,是不順天也,故天絶之。不順於言者,人絶之,謂婦當受天之命,夫人不受夫命,是不順人也,故人絶之。“臣子大受命”者,臣謂群下,子謂莊公,上受命於天,下受命於君,是大受命也。以其受君天之命,故臣子得貶退夫人也。
  
  夏,單伯逆王姬。
  單,姓也。伯,字。○單音善。單,姓;伯,字;《左氏》以為王卿士。逆王姬,《左氏》作“送王姬”。單伯者何?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命大夫,故不名也。
  諸侯歲貢士於天子,天子親命之,使還其國為大夫者不名,天子就其國命之者,以名氏通也。
  [疏]註“諸侯”至“通也”。○釋曰:知諸侯貢士於天子者,傳稱“國、高在”,又何休雲“大國舉三人,次國舉二人,小國舉一人”,是有貢士之法。今單伯,天子命大夫,故不名,知書名者,就國命之。
  
  其不言如,何也?
  據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師”,言“如”。其義不可受於京師也。其義不可受於京師,何也?曰,躬君弒於齊,使之主婚姻,與齊為禮,其義固不可受也。
  禮:尊卑不敵,天子嫁女於諸侯,必使同姓諸侯主之。魯桓親見殺於齊,若天子命使為主,則非禮大矣。《春秋》為尊者諱,故不可受之於京師。○弒又作殺。為尊,於偽反,下“為之築”同。
  [疏]註“禮尊”至“京師”。○釋曰:天子嫁女於諸侯,必使同姓諸侯主婚之意者,天子與諸侯尊卑不敵,若行君臣之禮,則廢婚姻之好,若行婚姻之好,則廢君臣之禮,故使諸侯主之。
  
  秋,築王姬之館於外。築,禮也。於外,非禮也。
  外,城外也。
  [疏]“於外,非禮也”。○釋曰:《左氏》以為築於外,禮也。此雲“非禮”者,以主王姬者,必自公門出,今築之於外,則是營衛不固,是輕王女,故云“非禮”。謂非正禮耳,於變禮則通也。
  
  築之為禮,何也?主王姬者,必自公門出。
  公門,朝之外門。主王姬者,當設幾筵於宗廟以俟迎者,故在公門之內築王姬之館。○朝之,直遙反,下“於朝”同。迎,魚敬反,下同。於廟則已尊,於寢則已卑,為之築,節矣。築之外,變之正也。築之外,變之為正,何也?仇讎之人,非所以接婚姻也。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
  親迎服祭服者,重婚姻也。公時有桓之喪。○衰,七回反。弁,皮彥反。
  [疏]註“親迎”至“之喪”。○釋曰:禮:稱冕而親迎,是服祭服也。弁冕者,連言之。《周禮》“弁師掌王之五冕”,故傳亦通言之。
  
  其不言齊侯之來逆,何也?不使齊侯得與吾為禮也。
  [疏]“不使”至“禮也”。○釋曰:二十四年“夏,公如齊逆女”,傳云:“親迎,恆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不正其親迎於齊也。”然則不言齊侯之來逆,乃是常事不錄,而云“不使齊侯得與吾為禮也”者,《春秋》之例,得常不書。莊公親逆,是禮而書,故知非其逆於齊也。今王姬嫁於齊,而使魯為主,齊侯如魯親逆,當合書經。但齊是魯仇,不使齊侯得與吾為禮,故不書之耳。舊解齊侯親逆,不至京師,文王親逆,不至於洽,則天子諸侯親迎,皆不至婦傢矣。今恐不然。何者?此時王姬魯主婚,故不至京師。《詩》稱“親迎於渭”者,為“造舟為梁”張本,焉知文王不至大姒之傢?舉所疑,遺諸來哲。
  
  鼕,十月,乙亥,陳侯林卒。諸侯日卒,正也。
  [疏]“日卒,正也。”○釋曰:重發之者,此共“錫命”相連,恐日月之為“錫命”而錄,故傳明之。
  
  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榮,氏;叔,字;天子之上大夫也。禮有九錫,一曰輿馬,二曰衣服,三曰樂則,四曰朱戶,五曰納陛,六曰虎賁,七曰弓矢,八曰鈇鉞,九曰秬鬯,皆所以褒德賞功也。德有厚薄,功有輕重,故命有多少。何休曰,桓弒逆之人,王法所宜誅絶,而反錫命,悖亂天道,故不言天王也。文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則曰“含者,臣子之職也,以至尊行卑事”,故不言天王也。三月,“王使毛伯來會葬”,又曰“剌比失禮”,故亦不言天王也。寧案,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不可最大矣。禮天子既有賵含之製,傳但譏二事共一使耳,言“且”所以示譏,一事無再貶之道也。以天王之尊,會人妾祖母之葬,誠失禮矣。孰若使任叔之子來聘,使傢父來求車之不可乎?此三者皆言天王,明非義之所存。舊史有詳略,夫子因而弗革,故知麯說雖巧,致遠則滯矣。○錫,星歷反。賁音奔。鈇,方鬍反。鉞音越。秬音巨,黑黍。鬯,敕亮反,香酒也。悖,補對反。含,鬍暗反。賵,芳鳳反。剌,七賜反。一使,所吏反。任音壬。滯,乃計反,一本作泥。
  [疏]註“禮有”至“多少”。釋曰:“九錫”者,出《禮緯》文也。此九錫與《周禮》九命異。何休註《公羊》,既引九錫之文,即雲“百裏不過九命,七十裏不過七命,五十裏不過五命”,其意以九錫即是九命也。今知何說非者,案《大宗伯》“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一命受職,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受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其言與九錫不同,明知異也。今範引九錫之下,直雲“皆所以褒德賞功”也。德有厚薄,功有輕重,故命有多少,則亦以九錫異也。但此九錫亦是賜命之類,故引之。或以範亦與何同,恐非也。《白虎通》雲:“能安民者賜車馬,能富民者賜衣服,能和民者賜樂則,民衆多者賜朱戶,能進善者賜納陛,能退惡者賜虎賁,能誅有罪者賜鈇鉞,能徵不顯者賜弓矢,孝道備者賜秬鬯。”亦是有功特賜,不關九命之事也。舊說解九錫之名,一曰輿馬,大輅、戎輅各一,玄馬二也。二曰衣服,謂玄袞也。三曰樂則,謂軒縣之樂也。四曰朱戶,謂所居之室朱其戶也。五曰納陛,謂從中階而升也。六曰虎賁,謂三百人也。七曰弓矢,彤玈之弓矢也。八曰鈇鉞,謂大柯斧,賜之專殺也。九曰秬鬯,謂賜秬鬯之酒,盛以圭瓚之中,以祭祀也。
  
  禮有受命,無來錫命。錫命,非正也。
  賞人於朝,與士共之,當召而錫也。《周禮·大宗伯職》曰“王命諸侯則儐之”,是來受命。○朝直遙反。儐,必刃反。生服之,死行之,禮也。生不服,死追錫之,不正甚矣。
  [疏]“不正甚矣”。○釋曰:文公逾年而賜,成公八年乃賜,桓公死後追賜,三者異時,嫌不得相蒙,故並皆發傳。此追命失禮最大,故以“甚”言之。
  
  王姬歸於齊。為之中者歸之也。
  [疏]“為之中者歸之也”。○釋曰:十一年“王姬歸於齊”,傳曰“過我也”,此雲“為之中者歸之”,發傳不同者,此王姬由魯而嫁,故曰“為之中者”,彼王姬非魯主婚,故直雲“過我也”。
  
  齊師遷紀、郱鄑郚。紀,國也。郱鄑郚,國也。
  此國以三言為名。○郱,步丁反。鄑,子移反。郚音吾。或曰,遷紀於郱鄑郚。
  十年“宋人遷宿”,傳曰:“遷,亡辭也。其不地,宿不復見矣。”齊師遷紀,四年復書“紀侯大去其國”者,紀侯賢,不與齊師之亡紀,故變文以見義。郱鄑郚之君,無紀侯之賢,故不復見,從常例也。若齊師遷紀於郱鄑郚,當言“於”以明之,又不應復書地,當如宋人遷宿,齊人遷陽。“或曰”之說,寧所未詳。○復,扶又反。見,賢遍反。
  [疏]註“不應復書地”。釋曰:此範難“或曰”之說,言宿陽既亡不地,則此亦不應復書地,何書“於郱鄑郚”乎?
  
  二年,春,王二月,葬陳莊公。
  夏,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餘丘。
  慶父,名,字仲父。國而曰伐。於餘丘,邾之邑也。其曰伐,何也?公子貴矣,師重矣。而敵人之邑,公子病矣。病公子,所以譏乎公也。其一曰,君在而重之也。
  邾君在此邑,故不繼於邾,使若國。
  [疏]註“邾君”至“若國”。釋曰:觀傳上文“其曰伐,何也?公子貴矣”雲雲,“所以譏乎公”也,則是解其稱伐之意。而範註解“一曰”之義,則似解不繼於邾者,一曰君在而重之也,亦是解其稱伐之意。言邑而稱伐者,為君在重之,使若國然,故邑亦稱伐,是上下不相違也。
  
  秋,七月,齊王姬卒。為之主者,卒之也。
  主其嫁則有兄弟之恩,死則服之。服之,故書卒。《禮記》曰:“齊告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功。”○為之大功,於偽反。
  [疏]“秋,七月”雲雲。○釋曰:何休雲,內女卒日,此不日者,恩實輕於內女。案成八年“鼕,十月,癸卯,杞叔姬卒”,書日,此不書日,是輕於內女也。
  
  鼕,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禚。
  禚,齊地。○禚,章略反。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婦人不言會,言會,非正也。饗,甚矣。
  饗在四年。○逾竟音境,後“逾竟”例皆同。
  乙酉,宋公馮卒。
  馮,皮冰反。
  [疏]“乙酉,宋公馮卒”。○釋曰:案《世本》馮是宋莊公,穆公之長子,宋督既弒與夷,則馮是當正,故亦書日卒也。
  
  三年,春,王正月,溺會齊侯伐衛。
  徐邈曰:“傳例曰:‘往月,危往也。’齊受天子罪人,為之興師,而魯與同,其理危也。”○溺,乃狄反。
  [疏]註“傳例”至“往也”。釋曰:定八年傳文。會例時,齊魯黨大是罪人,故書月以見危也。
  
  溺者何也?公子溺也。其不稱公子,何也?
  據二年“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餘丘”,稱公子。惡其會仇讎而伐同姓,故貶而名之也。
  惡,烏路反。
  夏,四月,葬宋莊公。月葬,故也。
  五月,葬桓王。傳曰,改葬也。
  若實改葬,當言改以明之。郊牛之口傷,改卜牛是也。傳當以七年乃葬,故謂之改葬。
  [疏]“傳曰,改葬也”。○釋曰:傳云“改葬”,而範違之者,以經不言“改”,故知非改葬也。傳言“改”者,以見喪逾七年,已行吉禮,今始反服喪服,故謂之“改葬”。又《感精符》雲:“恆星不見,夜中,星隕如雨,而王不懼,使榮叔改葬桓王塚,奢麗大甚。”如讖之言,則改葬桓王在恆星不見之後,故範謂此時非改葬也。
  
  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
  緦者五服最下,言舉下緬上,從緦皆反其故服。因葬桓王,記改葬之禮。不謂改葬,桓王當服緦也。猶“晦,震夷伯之廟”,因明天子諸侯之製,不謂夷伯非魯之大夫也。寧之先君,與蔡司徒論之詳矣。江熙曰:“葬稱公,舉五等之上,改葬禮緦,舉五服之下,以喪緬藐遠也。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以為交於神明者,不可以純兇,況其緬者乎?是故改葬之禮,其服唯輕。言緬,釋所以緦也。”○緦,息詞反。緬,亡善反,遠也。
  [疏]註“緦者”至“緦也”。釋曰:五服者,案《喪服》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是也。改葬之禮,各從本服,但緦服者是五服之下,故傳云,改葬之禮,緦者舉下以緬上也。不謂改葬,桓王之時,唯服緦耳。蔡司徒者,謂蔡謀也。江熙以為改葬之禮,其服唯輕,故云“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以證唯緦耳。知“天子諸侯易服而葬”者,《檀弓》雲:“弁絰葛而葬,與神交之道也。”鄭玄雲:“接神之道,不可以純兇,天子諸侯,變服而葬,冠素弁,以葛為環絰。既虞,卒哭,乃服受服也。”變服者,謂未葬以前服麻,葬則易之以葛也。
  
  或曰,卻屍以求諸侯。
  停屍七年,以求諸侯會葬,非人情也。○卻屍,去略反,又去逆反,杜預雲:“屍,未葬之通稱。”天子志崩不志葬,必其時也。何必焉?舉天下而葬一人,其義不疑也。志葬,故也,危不得葬也。曰,近不失崩,不志崩,失天下也。
  京師去魯不遠,赴告之命,可不逾旬而至。史不志崩,則亂可知。
  [疏]註“京師”至“可知”。釋曰:王城去魯纔餘千裏,赴喪者旬日而至,史不記崩,亂可知也。
  
  獨陰不生,獨陽不生,獨天不生,三合然後生。
  徐邈曰:“古人稱萬物負陰而抱陽,衝氣以為和。然則傳所謂天,蓋名其衝和之功,而神理所由也。會二氣之和,極發揮之美者,不可以柔剛滯其用,不得以陰陽分其名,故歸於冥極而謂之天。凡生類稟靈知於天,資形於二氣,故又曰獨天不生,必三合而形神生理具矣。”○揮,許歸反。冥,亡丁反。稟,使錦反。知於音智。故曰,母之子也可,天之子也可,尊者取尊稱焉,卑者取卑稱焉。
  王者尊,故稱天子。衆人卑,故稱母子。○母之子也可,絶句,下仿此。尊稱,尺證反,下“卑稱”同。
  [疏]傳“獨陰不生”至“稱焉”。○釋曰:凡物之生,皆資二氣之和,稟上天之靈知,不可以柔剛滯其用,不得以陰陽分其名,故云“三合然後生”也。雖資三合,然終推功冥極,故云“天之子”也。托之人事,故又曰父之子,母之子也。天則感生者衆,言天足以兼父,不得雲“父子”而曰“天子”,衆人或知母而不知父,故云“母子”,亦不云“父子”也。衆人亦稟天氣而生,不云“天子”者,天子取尊稱,故稱“天子”,衆人取卑稱,故稱“母子”也。傳因論天子崩葬,故明其別稱也。然則陰能成物,陽能生物,天能養物,而總雲生者,凡萬物初生,必須三氣合,四時和,然後得生,不是獨陽能生也。但既生之後,始分係三氣耳。註云“不可以剛柔滯其用,不得以陰陽分其名”者,《易·係辭》雲“一陰一陽謂之道”,王弼雲“一陰一陽者,或謂之陰,或謂之陽,不可定名也。夫為陰則不能為陽,為柔則不能為剛。唯不陰不陽,然後為陰陽之宗;不柔不剛,然後為剛柔之主,故無方無體,非陽非陰,始得謂之道,始得謂之神”是也。柔剛者,即陰陽之別名也。故《係辭》又云:“動靜有常,剛柔斷矣。”註云:“陽動陰靜,剛柔之斷也。”是剛則陽,柔則陰也。
  
  其曰王者,民之所歸往也。
  秋,紀季以酅入於齊。
  季,紀侯弟。○以酅,下圭反。酅,紀之邑也。入於齊者,以酅事齊也。入者,內弗受也。
  雍曰:“紀國微弱,齊將吞併。紀季深睹存亡之機,大懼社稷之傾,故超然遐舉,以酅事齊,庶胤嗣不泯,宗廟永存。《春秋》賢之,故褒之 字。齊受人之邑而滅人之國,故於義不可受也。”○並,必性反。泯,彌忍反。
  [疏]“入者內弗受也”。○釋曰:重發之者,此齊不可受,嫌違例,故重發之。
  
  鼕,公次於郎。次,止也。有畏也,欲救紀而不能也。
  畏齊
  四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饗齊侯於祝丘。
  饗,食也。兩君相見之禮,凡會書月,著時,事有危,雖於公發例,亦無所不關。祝丘,魯地。○饗,本又作享,香丈反。著,張略反,又張慮反。
  [疏]“饗食”至“魯地”。○釋曰:“饗,食也”者,烹大牢以飲賓,故云兩君相見之禮。夫人與齊侯非禮饗食,故云“著時,事有危”。此與二年禚之會書月以著危,而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齊師”不書月者,何休雲:“再出書月重之,三出不月者,省文,從可知也。”事或然矣。
  
  饗,甚矣。
  以非禮尤甚,故謹而月之。饗齊侯,所以病齊侯也。
  三月,紀伯姬卒。
  隱二年履緰所逆者。內女卒例日,伯姬失國,略之,故月也。○緰音須。
  [疏]註“隱二”至“月也”。○釋曰:僖九年“秋,七月,乙酉,伯姬卒”,是例日也。此不日,明為失國略之也。
  
  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吾女也。適諸侯則尊同,以吾為之變,卒之也。
  禮:諸侯絶傍期,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尊與已同,則為之服大功九月,變不服之例。然則適大夫者不書卒。○為,於偽反。期,居其反。
  [疏]註“禮諸”至“書卒”。○釋曰:莒慶、高固並逆叔姬,經無卒文,是適大夫不書卒也。
  
  夏,齊侯、陳侯、鄭伯遇於垂。
  傳例曰:“不期而會曰遇,遇者,志相得也。”
  紀侯大去其國。大去者,不遺一人之辭也。言民之從者,四年而後畢也。紀侯賢而齊侯滅之,不言滅而曰大去其國者,不使小人加乎君子。
  不曰滅而曰大去其國,蓋抑無道之強,以優有道之弱。若進止在已,非齊所得滅也。何休曰:“《春秋》楚世子商臣弒其君,其後滅江、六,不言大去。又大去者,於齊滅之不明,但知不使小人加乎君子,而不言滅,縱失襄公之惡,反為大去也。”鄭君釋之曰:“商臣弒其父,大惡也,不得但為小人。江、六之君,又無紀侯得民之賢,不得變滅言大去也。元年鼕‘齊師遷紀’,三年‘紀季以酅入於齊’,今‘紀侯大去其國’,是足起齊滅之矣。即以變滅言大去,為縱失襄公之惡,是乃經也,非傳也。且《春秋》因事見義,捨此以滅人為罪者自多矣。”○縱,子用反。見,賢遍反。捨音捨。
  [疏]註“捨此”至“多矣”。○釋曰:此是鄭難。何休雲“縱失襄公之惡也”,言《春秋》有因事見義者,不得不捨此以滅人為罪也。若僖五年“晉人執虞公”,十九年“梁亡”之類是也。
  
  六月,乙醜,齊侯葬紀伯姬。外夫人不書葬,此其書葬,何也?吾女也。失國,故隱而葬之。
  隱,痛也。不曰卒而曰葬,閔紀之亡也。
  [疏]註“曰葬”至“亡也”。○釋曰:知非為危者,紀國已滅而齊葬之,非復紀之臣子能葬,故知閔之,非為危也。又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紀叔姬”,傳曰:“日葬,閔紀之亡也。”知此亦是閔之也。不於卒閔之者,葬者送終大事故也。
  
  秋,七月。
  鼕,公及齊人狩於郜。
  郜,齊地。○狩音獸。郜,古報反,《左氏》作禚。齊人者,齊侯也。其曰人,何也?卑公之敵,所以卑公也。
  內無貶公之道。何為卑公也?不復仇而怨不釋,剌釋怨也。
  怨,紆元反,又紆原反,後同。剌,七賜反。
  五年,春,王正月。
  夏,夫人姜氏如齊師。師而曰如,衆也。
  言師衆大如國,故可以言如。若言如齊侯,則不可。
  [疏]傳“師而曰如,衆也”。○釋曰:解經二年“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禚”,四年“夫人姜氏饗齊侯於祝丘”,不言“如齊師”者,言如齊師者衆大如國,故可言。如若指齊侯,則於文不可言“如齊侯”也。
  
  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禮也。
  [疏]傳“不逾竟”。○釋曰:復發傳者,嫌師與國異也。
  
  秋,郳黎來來朝。
  黎來,名也。○郳,五兮反,國名。黎,郎兮反;黎來,郳君名。朝,直遙反。郳,國也。黎來,微國之君,未爵命者也。
  鼕,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
  納惠公朔。是齊侯、宋公也,其曰人,何也?人諸侯,所以人公也。其人公,何也?逆天王之命也。
  王不欲立朔也。
  [疏]傳“是齊侯、宋公”。○釋曰:四國皆從貶,而獨言齊、宋者,齊為兵主,宋是大國,則陳、蔡亦從也。
  
  六年,春,王三月,王人子突救衛。
  徐邈曰:“諸侯不奉王命,朔遂得篡,王威屈辱,有危,故月也。救衛於義善,故重子突。功不立,故著其危。”
  [疏]註“有危,故月”。○釋曰:日月之例見危者,唯施於內,今施之於外者,範答薄氏雲:“王者安危,天下所係,故亦與內同也。”
  
  王人,卑者也。稱名,貴之也。
  何休以為稱子則非名也。鄭君釋之曰:“王人賤者,錄則名可。今以其銜命救衛,故貴之。貴之則子突為字可知明矣。此‘名’當為‘字’誤爾。徐乾曰:“王人者,卑者之稱也。當直稱王人而已,今以其能奉天子之命,救衛而拒諸侯,故加名以貴之。僖八年‘公會王人、齊侯’,是卑者之常稱。”○卑者之稱,尺證反,下“常稱”同。
  [疏]註“鄭君”至“稱也”。○釋曰:鄭答何休雲,傳文“稱名,貴之”者,“名”當為“字”,則鄭玄以子突非名。徐乾雲“故加名以貴之”,則子突非字。二者不同者,鄭意若以子突為名,則書名者乃士之常稱,傳何以雲“貴之”?故知子突是字。徐乾意稱人則王之卑者,不合書名,僖八年“公會……王人於洮”是也,今稱名即是貴之。故二說不同。或以為突是名,子是貴,理亦通,但註意似不然。善救衛也。
  
  [疏]傳“善救衛也”。○釋曰:計王者有伐無救,而云善者,朔叛逆王命,天子廢之,立其嗣子而遣師往救,有存諸侯之功,故曰善,不可以大平之法格之。救者善,則伐者不正矣。
  
  夏,六月,衛侯朔入於衛。其不言伐衛納朔,何也?
  據九年“伐齊納糾”言納。不逆天王之命也。
  不與諸侯得納王之所絶。入者,內弗受也。何用弗受也?為以王命絶之也。朔之名,惡也。朔入逆,則出順矣。朔出入名,以王命絶之也。
  [疏]傳“朔入逆”雲雲。○釋曰:朔出奔之時,傳曰:“朔之名,惡也。”此雲順者,謂比之入國為順。彼闢天子之召,仍是惡也,故稱名耳。一解此當文自相比,朔入為逆,則出當為順矣。
  
  秋,公至自伐衛。惡事不致,此其緻,何也?
  據襄九年,時有穆薑之喪,會諸侯伐鄭,不致。不致,則無用見公之惡事之成也。
  見,賢遍反。
  螟。
  螟,亡丁反。
  鼕,齊人來歸衛寶。以齊首之,分惡於齊也。使之如下齊而來我然,惡戰則殺矣。
  若衛自歸寶於齊,過齊然後與我,齊首其事,則我與王人戰,罪差減。○分惡,烏各反,下同。殺,色界反,舊色例反。過,古禾反。差,初賣反。
  七年,春,夫人姜氏會齊侯於防。
  防,魯地。婦人不會,會,非正也。
  夏,四月,辛卯昔,恆星不見。恆星者,經星也。
  經,常也,謂常列宿。○昔如字,或作,同。不見,賢遍反,下不音者同。列宿,夙又反,下皆同。
  [疏]註“謂常列宿”。○釋曰:周之四月,夏之二月,“常列宿”者,謂南方七宿也。
  
  日入至於星出謂之昔。不見者,可以見也。
  夜中,星隕如雨。
  如,而也,星既隕而復雨。○隕,雲敏反。復,扶又反其隕也如雨,是夜中與?
  星既隕而雨,必晦暝,安知夜中乎?○與音餘。暝,亡定反。
  [疏]傳“其隕”雲雲。○釋曰:“其隕如雨,是夜中與”,謂星隕而天必晦暝,何知是夜中乎?《春秋》之意,著以傳著,疑以傳疑,皆以實錄,故知夜中。《春秋》著以傳著,疑以傳疑。
  明實錄也。○傳,直專反。中之幾也,而曰夜中,著焉爾。
  幾,微也。星既隕而雨,中微難知,而曰夜中,自以實著爾,非億度而知。○度,徒各反。
  
  [疏]“中之幾也”至“著焉爾”。○釋曰:謂雨晦暝幾微也。“中微難知,而曰夜中”者,是事之著見焉爾,非億度而知也。
  
  何用見其中也?
  [疏]“何用見其中也”。○釋曰:謂經以何事知其夜中者,以失星變之始,而錄其已隕之時,揆度漏刻,則正當夜中矣。
  
  失變而錄其時,則夜中矣。
  失星變之始,而錄其已隕之時,檢錄漏刻,以知夜中。其不曰恆星之隕,何也?
  [疏]“其不”至“何也”。○釋曰:解經上文雲“恆星不見”,下文“其不曰恆星之隕”者,又自解之。我知恆星之不見,而不知其隕者是何星,故不得言之也。又解不言雨星,而言隕星意,言我見從上而隕,又下接於地,則可以雨說之也。今唯見其下,不見其上,故曰隕星,又總說隕之與雨二者之別,“著於上,見於下,謂之雨;著如下,不見如上,謂之隕,豈雨說哉?”言不見在上,故不可以雨說之。徐邈雲:“著於上,謂雲著上。”
  
  我知恆星之不見,而不知其隕也。我見其隕而接於地者,則是雨說也。
  言我見從上來,接於下,然後可言雨星。今唯見在下,故曰隕星。○我見,見音如字,註同。雨,於付反,註同。著於上,見於下,謂之雨;著於下,不見於上,謂之隕,豈雨說哉?
  解經不得言雨星,而言隕星也。鄭君曰:“衆星列宿,諸侯之象。不見者,是諸侯棄天子禮義法度也。”劉嚮曰:“隕者象諸侯隕墜,失其所也。又中夜而隕者,象不終其性命,中道而落。”○見於下,如字,或賢遍反。不見,賢遍反。隊,直類反。
  秋,大水。高下有水災,曰大水。
  [疏]傳“高下”雲雲。○釋曰:復發傳者,嫌大水無麥、苗,異於常,故重發之。
  
  無麥、苗。麥、苗同時也。
  麥與黍稷之苗同時死
  鼕,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穀。
  穀,齊地。婦人不會,會非正也。
  [疏]傳“會非正也”。○釋曰:再發傳者,防是魯地,穀是齊邑,故重發之。
  
  八年,春,王正月,師次於郎,以俟陳人、蔡人。
  時陳、蔡欲伐魯,故出師以待之。次,止也。俟,待也。
  甲午,治兵。出曰治兵,習戰也。入曰振旅,習戰也。
  振,整也。旅,衆也。
  [疏]傳“習戰也”。○釋曰:此治兵振旅,皆云“習戰”者,《周禮》仲秋教治兵,仲春教振旅,出入幼賤雖殊,同是教戰之法,故此傳二者皆以“習戰”言之。《公羊》以“治兵”為“祠兵”,亦云“其禮一也”。《周禮》仲秋教治兵,此非秋,亦云治兵者,《周禮》四時講武,故各立別名,此據出師之事,故雖春亦得以治兵為名。
  
  治兵而陳、蔡不至矣。兵事以嚴終,
  以嚴整終事,故敵人不至。故曰善陳者不戰,此之謂也。善為國者不師,
  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江熙曰:“鄰國望我,歡若親戚,何師之為?”○陳,直覲反,下文皆同。道,徒報反,下同。善師者不陳,
  師衆素嚴,不須耀軍列陳。江熙曰:“上兵伐謀,何乃至陳?”善陳者不戰,
  軍陳嚴整,敵望而畏之,莫敢戰。善戰者不死,
  投兵勝地,故無死者。江熙曰:“闢實攻虛則不死。”善死者不亡。
  民盡其命,無奔背散亡者也。江熙曰:“見危授命,義存君親,雖沒猶存。”○盡,津忍反。背音佩。
  [疏]傳“善為”至“不亡”。○釋曰:“善為國者不師”,謂有明王時,導之以德,齊之以禮,不起軍師,而四海賓服,則黃帝堯舜時是也。“善師者不陳”,若齊桓公伐楚,不設行陳而服罪也。“善陳者不戰”,即此魯能嚴整終事,而陳、蔡不至也。“善戰者不死”,若文王伐崇,因壘而崇自服也。“善死者不亡”,若柏舉之戰,吳雖入楚,父老致死,還復楚國也。此引文為證頗允,傳文一準此解,則與註少僻,但舊有此說,故今亦存之。其註虛,觀文則曉,故不復煩釋。
  
  夏,師及齊師圍郕,郕降於齊師。其曰降於齊師何?不使齊師加威於郕也。
  郕,同姓之國,而與齊伐之,是用師之過也。故使若齊無武功而郕自降。○降,戶江反,皆同。
  秋,師還。還者,事未畢也,遁也。
  郕巳降而以未畢為文者,蓋闢滅同姓之國,示不卒其事。○還音旋。遁,徒睏反。
  鼕,十有一月,癸未齊無知弒其君諸兒。大夫弒其君,以國氏者,嫌也,弒而代之也。
  兒如字,音五兮反。
  九年,春,齊人殺無知。無知之挈,失嫌也。
  [疏]傳“無知之挈,失嫌也”。○釋曰:重發之者,月與不月,地與不地之異,故重發之。
  
  稱人以殺大夫,殺有罪也。
  挈,苦結反。
  公及齊大夫盟於暨。
  暨,魯地。○暨,其器反,《左氏》作蔇。公不及大夫。
  《春秋》之義,內大夫可以會諸侯,公不可以盟外大夫,所以明尊卑、定內外也。今齊國無君,要當有任其盟者,故不得不以權通。大夫不名,無君也。
  禮:君前臣名。齊無君,故大夫不名。盟,納子糾也。不日,其盟渝也。
  變盟立小白。○渝,羊朱反。當齊無君,製在公矣。當可納而不納,故惡內也。
  惡,烏路反,下及註“惡內”皆同。
  夏,公伐齊,納糾。
  不言子糾而直雲糾者,盟係在於魯,故挈之也。《春秋》於內公子為大夫者,乃記其奔。子糾不為大夫,故不書其奔。鄭忽既受命嗣位,是以書其出。然則重非嫡嗣,宮非大夫,皆事例所略,故許叔、蔡季、小白、重耳,通亦不書出。○糾,居黝反,《左氏》作子糾。嫡,丁歷反。重,直竜反。
  [疏]註“不言”至“書出”。○釋曰:下文“取子糾殺之”稱子,此直雲糾,故解其意,欲明係在魯,故挈之。又解子糾不書出奔之意,言內公子為大夫者,乃記其奔,若閔二年“公子慶父出奔莒”是也。子糾不書出,是不為大夫也。
  
  當可納而不納,齊變而後伐。故乾時之戰不諱敗,惡內也。
  何休曰:“三年‘溺會齊師伐衛’,故貶而名之,四年‘公及齊人狩於郜’,故卑之曰人。今親納仇子,反惡其晚,恩義相違,莫此之甚。”鄭君釋之曰:“於讎不復,則怨不釋,而魯釋怨,屢會仇讎,一貶其臣,一卑其君,亦足以責魯臣子,其餘則同,不復譏也。至於伐齊納糾譏,當可納而不納爾。此自正義,不相反也。”寧謂仇者,無時而可與通,縱納之遲晚,又不能全保仇子,何足以惡內乎?然則乾時之戰不諱敗,齊人取子糾殺之,皆不迂其文,正書其事,內之大惡,不待貶絶,居然顯矣。二十四年公如齊親迎,亦其類也。惡內之言,傳或失之。○敗惡,烏路反,註同。復,扶又反。迂音於,一音紆,又於武反。迎,魚敬反
  [疏]註“內之”至“亦其類也”。○釋曰:範既不從傳文,以為大惡。又莊公親逆,未是大罪,而云“亦其類”者,以公忘父之仇,而援舉兵動衆,既不能強,為齊所敗,是大惡也,魯與齊為仇,而公娶其女,雖得親迎之常,甚失結婚之義,故云“亦其類”也。
  
  齊小白入於齊。大夫出奔反,以好曰歸,
  成十四年“衛孫林父自晉歸於衛”是也。以惡曰入。齊公孫無知弒襄公,公子糾、公子小白不能存,出亡。
  子糾奔魯,小白奔莒。齊人殺無知,而迎公子糾於魯。公子小白不讓公子糾,先入,又殺之於魯,故曰“齊小白入於齊”,惡之也。
  惡,烏路反。
  秋,七月,丁酉,葬齊襄公。
  諸公子爭立,國亂,故危之。
  八月,庚申,及齊師戰於乾時,我師敗績。
  不言及者主名,內之卑者。乾時,齊地。
  [疏]註“內之卑者”。○釋曰:桓十七年“及齊師戰於郎”,註云,公親帥之,諱,故不言公。此亦云及,知非公者,彼傳云,不言敗,為內諱也。以其諱,故知公也。今經書敗,傳又不釋之,故知是“內之卑者”。
  
  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
  言子糾者,明其貴,宜為君。
  [疏]註“明其貴”。○釋曰:《公羊》雲:“其稱子糾何?貴也。其貴奈何?宜為君也。”是其貴,故以子某稱之,如子般、子野之類也。
  
  外不言取,
  [疏]“外不言取”。○釋曰:取是內取,故外不得言取。今雲取者,惡內也。一解“外不言取”者,謂楚人殺徵舒、慶封,並不言取。此雖是何休之義,亦得通一傢,故並錄之。
  
  言取,病內也。取,易辭也,猶曰取其子糾而殺之雲爾。
  猶言自齊之子糾,今取而殺之,言魯不能救護也。○易,以豉反。十室之邑,可以逃難。百室之邑,可以隱死。以千乘之魯而不能存子糾,以公為病矣。
  難,乃旦反,下註同。乘,繩證反。
  鼕,瀎洙。瀎洙者,深洙也。著力不足也。
  畏齊難。○瀎音峻,深也。洙音殊,杜預雲:“水名。”
  十年,春,王正月,公敗齊師於長勺。
  長勺,魯地。○勺,時酌反。不日,疑戰也。
  疑戰者,言不剋日而戰,以詐相襲。疑戰而曰敗,勝內也。
  勝內,謂勝在內
  二月,公侵宋。
  [疏]“二月公侵宋”。○釋曰:舊說以為公與宿盟,宋方病宿,故公侵之。若此則是公之無惡,傳何惡公也?公與宿盟,經無其事,為宿侵宋,傳無其文,是舊說妄也。隱元年“盟於宿”,範以為地,是公不與宿盟也。但不知何為侵耳。
  
  侵時,此其月,何也?乃深其怨於齊,又退侵宋以衆其敵,惡之,故謹而月之。
  惡,烏路反。
  三月,宋人遷宿。遷,亡辭也。
  為人所遷,則無復國傢,故曰亡辭。閔二年“齊人遷陽”亦是也。○復,扶富反,下文及註同。
  [疏]傳“遷,亡辭也”。○釋曰:《春秋》言遷有二種之例,一表亡辭者,此文是也;二見存亡國者,“邢遷於夷儀”是也。不於元年“遷紀”發傳者,彼以紀侯賢,經變文以示義,非正,故不發之。“遷陽”不發,從此省文也。遷文三起例者,此是亡辭之始,邢是復國之初,許獨自不月,故三發之也。範《略例》雲:“凡遷有十,亡遷有三者,齊人遷陽,宋人遷宿,齊師遷紀是也。好遷有七者,邢遷夷儀,衛遷帝丘,蔡遷州來,許遷於葉,許遷於夷,許遷白羽,許遷容城是也。餘遷皆月,許四遷不月者,以其小,略之如邑也。遷紀不月者,文承月下,蒙之可知也。”其不地,宿不復見也。
  國亡不復見。經不言滅者,言滅則弒其君,滅其宗廟社稷,就而有之,不遷其民。○見,賢遍反。遷者,猶未失其國傢以往者也。
  謂自遷者,僖元年“邢遷於夷儀”,成十五年許遷於葉之類是也。彼二傳曰“遷者,猶得其國傢以往者也”,此傳云“遷者,猶未失其國傢以往”,互文也。○葉,舒涉反。夏,六月,齊師、宋師次於郎。次,止也。畏我也。
  
  公敗宋師於乘丘,
  乘丘,魯地。○乘,繩證反。不日,疑戰也。疑戰而曰敗,勝內也。
  秋,九月,荊敗蔡師於莘。
  莘,蔡地。○莘,所巾反。以蔡侯獻武歸。荊者楚也。何為謂之荊?狄之也。何為狄之?聖人立,必後至,天子弱,必先叛,故曰荊,狄之也。蔡侯何以名也?
  據僖十五年秦“獲晉侯”不名。○獻武,本亦依《左氏》作“舞”。絶之也。何為絶之?獲也。中國不言敗,
  據宣十二年“晉荀林父帥師及楚子戰於邲,晉師敗績”,不言敗晉師。○邲,皮必反。又扶必反,一音弼。敗績如字。此其言敗,何也?中國不言敗,蔡侯其見獲乎?其言敗,何也?釋蔡侯之獲也。以歸,猶愈乎執也。
  為中國諱見執,故言以歸。○為,於偽反。
  鼕,十月,齊師滅譚,譚子奔莒。
  桓十一年“鄭忽出奔衛”,傳曰:“其名,失國也。”十六年“衛侯朔出奔齊”,傳曰:“朔之名惡也。”然則出奔書名有二義,譚子國滅不名,蓋無罪也。凡書奔者,責不死社稷。不言出者,國滅無所出也。他皆放此。
  [疏]註“有二義”。○釋曰:禮言失地名,故鄭忽失國而名也。傳曰:“朔之名惡也。”,是衛侯為惡而名,故云“有二義”。滅國無文,故註又云譚子無名,蓋無罪也。雖無罪不名,以其不能死社稷,書奔,是譏也。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戊寅,公敗宋師於鄑。
  鄑,魯地。○敗,必邁反,下及註同。鄑,子移反。內事不言戰,舉其大者。其日,成敗之也。
  結日列陳,不以詐相襲,得敗師之道,故曰成也。○列陳,直覲反。宋萬之獲也。
  [疏]傳“宋萬之獲也”。○釋曰:傳言獲宋萬而經不書者,此時尚卑,故不書。反國為卿,始弒君,是故書之。雖書,以新升為卿,宋賜族,故經不言氏,傳以為“宋之卑者”是也。
  
  秋,宋大水。外災不書,此何以書?王者之後也。高下有水災曰大水。
  [疏]傳“高下”雲雲。○釋曰:重發傳者,嫌外災與內異也。
  
  鼕,王姬歸於齊。其志,過我也。
  過,古禾反。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紀叔姬歸於酅。
  酅,紀邑也。紀季所用入於齊者,紀國既滅,故歸酅。國而曰歸,此邑也,其曰歸,何也?吾女也。失國,喜得其所,故言歸焉爾。
  江熙曰:“四年齊滅紀,不言滅而言大去者,義有所見爾,則國滅也。叔姬來歸不書,非歸寧,且非大歸也。叔姬守節,積有年矣。紀季雖以酅入於齊,不敢懷貳。然襄公豺狼,未可暗信。桓公既立,德行方宣於天下,是以叔姬歸於酅,魯喜其女得申其志。”○見,賢遍反。豺,仕皆反。行,下孟反。
  夏,四月。
  秋,八月,甲午,宋萬弒其君捷。
  捷,宋閔公。宋萬,宋之卑者也。
  [疏]傳“宋之卑者”。○釋曰:傳言“宋之卑者”,解不稱氏之意,與宋督同,別於無知、祝籲也。
  
  卑者以國氏。及其大夫仇牧,以尊及卑也。仇牧,閑也。
  仇牧捍其君,故見殺也。桓二年傳曰,臣既死君,不忍稱其名。今仇牧書名,則知宋君先弒。○仇牧音目。捍,曷旦反。
  [疏]傳“仇牧,閑也”。○釋曰:復發傳者,孔父先君死,發傳以明閑。此則後君死,故又發傳。荀息雖同後死之例,但仇牧是卑者所殺,荀息為尊卿殺之,故又發傳也。
  
  鼕,十月,宋萬出奔陳。
  宋久不討賊,緻令得奔,故謹而月之。○令,力呈反。
  [疏]註“宋久”至“月之”。○釋曰:無知八年鼕弒君,九年春始被殺,而經不書月。此宋萬八月弒君,十月出奔,而云“久不討賊”,“故謹而月之”者,以祝籲書月,傳云“謹之”,則此書月,亦是謹之可知也。然則無知既經三月,齊人殺得之,故直書時,此宋人不能即討,令得奔,故謹而月之。
  
  十有三年,春,齊人、宋人、陳人、蔡人、邾人會於北杏。
  北杏,齊地。
  [疏]“會於北杏”。○釋曰:鄭《釋廢疾》數九會,則以柯之明年為始。範今數衣裳,則通言北杏之會。二說不同者,鄭以孔子云“九合諸侯”,北杏之會,經無諸侯之文,故不數之;範以傳文直雲“衣裳之會”,不論諸侯多少,北杏傳云“齊侯、宋公”也,故並以北杏數之。範亦以傳云“衣裳之會十有一”,“兵車之會四”,故與鄭不同。
  
  是齊侯、宋公也。其曰人,何也?始疑之。何疑焉?桓非受命之伯也,將以事授之者也。
  言諸侯將權時推齊侯使行伯事。曰,可矣乎?未乎?
  邵曰:“疑齊桓雖非受命之伯,諸侯推之,便可以為伯乎?未也?”舉人,衆之辭也。
  稱人,言非王命,衆授之以事。
  [疏]“舉人,衆之辭也。○釋曰:經不書某侯某侯,雲某人某人者,是衆授之辭也。經以衆授為文,明非王命,是未得王命,未可以為伯,覆上“未乎”之意也。
  
  夏,六月,齊人滅遂。遂,國也。其不日,微國也。
  秋,七月。
  鼕,公會齊侯,盟於柯。
  柯,齊地。○柯,古河反。曹劌之盟也,信齊侯也。
  曹劌之盟,經傳無文,蓋有信者也。《公羊傳》曰:“要盟可犯,而桓公不欺。曹子可仇,而桓公不怨。桓公之信著於天下,自柯之盟始。”○劌,居衛反。要盟,於遙反。
  [疏]註“曹劌”雲雲。○釋曰:傳云“曹劌之盟也”,而註云“經傳無文”者,謂曹劌與齊侯盟為信之事,《穀梁》經傳不說也。註又云:“蓋有信者也。”故即引《公羊》桓公為信之事以結之。一解云“經傳無文”者,不如《公羊》具說劌盟之狀也,與前解少異耳,大旨亦同。“要盟可犯,而桓公不欺”,曹子手劍劫齊侯共盟,使歸汶陽之田,而齊侯終亦還之是也。“曹子可仇,而桓公不怨”,謂以臣劫君,是“可仇”也,桓公終不罪曹子,是“不怨”也。
  
  桓盟雖內與,不日,信也。
  公盟例日,外諸侯盟例不日,桓大信遠著,故雖公與盟猶不日。○與音預,註同。
  十有四年,春,齊人、陳人、曹人伐宋。
  [疏]傳“齊人”至“伐宋”。○釋曰:蓋同《左氏》背北杏會故也。
  
  夏,單伯會伐宋。會,事之成也。
  伐事已成,單伯乃至。○單音善。
  [疏]傳“會,事之成也”。○釋曰:此解經言“會伐宋”之意,以諸侯伐事已成,而單伯始至,故云“會伐宋”。
  
  秋,七月,荊入蔡。荊者,楚也。其曰荊,何也?州舉之也。
  [疏]傳“州舉之也”。○釋曰:縻信雲:“楚子貪淫,為息媯滅蔡,故州舉之。是取《左傳》之說,非也。十年傳云:‘聖人立,必後至,天子弱,必先叛,故曰荊,狄之也。’則此亦與彼同耳。”
  
  州不如國,
  言荊不如言楚。國不如名,
  言楚不如言介葛廬。○介音界。名不如字。
  言介葛廬不如言邾儀父。
  鼕,單伯會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於鄄。
  鄄,衛地。○鄄音絹。復同會也。
  諸侯欲推桓以為伯,故復同會於此以謀之。○復,扶又反。
  十有五年,春,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會於鄄。復同會也。
  為欲推桓為伯,故復會於此。○復,扶又反。為欲,於偽反。
  [疏]傳“復同會也”。釋曰:重發傳者,諸侯至此,方信齊桓,故更發之也。
  
  夏,夫人姜氏如齊。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禮也。
  [疏]傳“逾竟非禮也”。○釋曰:重發之者,此非淫,恐異,故發傳同之。
  
  秋,宋人、齊人、邾人伐郳。
  宋主兵,故序齊上也。班序上下,以國大小為次,夷狄在下,徵伐則以主兵為先,《春秋》之常也,他皆放此。
  鄭人侵宋。
  鼕,十月。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
  夏,宋人、齊人、衛人伐鄭。
  秋,荊伐鄭。
  鼕,十有二月,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滑伯、滕子,同盟於幽。
  幽,宋地。○滑,於八反。同者,有同也,同尊周也。
  [疏]傳“同者”至“周也”。釋曰:《公羊傳》雲:“同盟者何?同欲也。”《左傳》雲:“同盟於幽,鄭成也。”此雲同盟者,“同尊周也”。見三傳意各異也。所謂“同尊周也”者,諸侯推桓為伯,使翼戴天子,即是尊周之事。
  
  不言公,外內寮一疑之也。
  十三年春,會於北杏,諸侯俱疑齊桓非受命之伯,欲共以事推之可乎?今於此年,諸侯同共推桓,而魯與齊仇,外內同一疑公可事齊不,會不書公,以著疑焉。同官為寮,謂諸侯也。至二十七年,同盟於幽,遂伯齊侯。○寮一,力雕反。
  [疏]傳“不言”至“之也”。○釋曰:舊解謂會於北杏,不言諸侯,是外疑也。今此會不言公,是內疑之也。自此以後,外內不復疑之,故曰“一疑”也。直據傳文,事欲似然,推尋範註,必不得爾。何者?註云“外內同一疑公可事齊不,會不書公,以著疑焉”,何指北杏與此為一疑也?故今更別說,言此會公實與之,而經不言公者,外內寮一疑之。寮謂諸侯也。言外內諸侯同一疑公,不知可事齊乎,不可事齊乎?故去公以著疑也。雲“外內”者,諸侯之國,或遠或近,故以“外內”總之也。若然,十三年“公會齊侯,盟於柯”,所以雲公者,彼柯盟曹劌要齊歸魯汶陽之田,非事齊之事,縱與之盟,不足為恥也。此幽盟欲推齊為伯,與共尊事之,魯既與齊為仇,又內外一疑,故經不言公,以示意也。
  
  邾子剋卒。其曰子,進之也。
  附齊而尊周室,王命進其爵。
  十有七年,春,齊人執鄭詹。人者,衆辭也。以人執,與之辭也。
  與令得執。○詹,者廉反。令,力呈反。鄭詹,鄭之卑者。
  [疏]傳“人人”至“卑者”。○釋曰:稱人者,衆所欲之辭,故云與之,謂與齊得執也。知鄭詹是鄭之卑者,大夫卑者以國氏,今經直雲鄭詹,故知卑者也。然則卑者可知而重發傳者,嫌有罪去氏也。知非有罪去氏者,外大夫身有罪,例不去氏,即祭仲之類是也。宛所以去氏者,為貶鄭伯也。
  
  卑者不志,此其志,何也?以其“逃來”志之也。“逃來”則何志焉?將有其末,不得不錄其本也。
  末謂逃來。鄭詹,鄭之佞人也。
  佞,乃定反。
  夏,齊人殲於遂。殲者,盡也。然則何為不言遂人盡齊人也?無遂之辭也。無遂則何為言遂?其猶存遂也。
  以其能殺齊戍,故若遂之存。○殲,子廉反,盡也,“遂人盡齊人”絶句。存遂奈何?曰,齊人滅遂,使人戍之。遂之因氏飲戍者酒而殺之,齊人殲焉。此謂狎敵也。
  狎猶輕也。○飲,於鴆反。狎,戶甲反。
  秋,鄭詹自齊逃來。逃義曰逃。
  齊稱人以執,是執有罪也。執得其罪,故曰義也。今而逃之,是逃義也。
  鼕,多麋。
  《京房易傳》曰:“廢正作淫,為火不明,則國多麋。”○麋,亡悲反。
  [疏]註“京房”雲雲。○釋曰:火不明者,謂五行與五事、五常相配,則視與禮同配南方。言火不明,猶言視與禮不明也。
  
  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不言日,不言朔,夜食也。何以知其夜食也?曰,王者朝日。
  王製曰:天子玄冕而朝日於東門之外,故日始出而有虧傷之處,是以知其夜食也。何休曰:“《春秋》不言月食日者,以其無形,故闕疑。其夜食何緣書乎?”鄭君釋之曰:“一日一夜合為一日。今朔日日始出,其食虧傷之處未復,故知此自以夜食。夜食則亦屬前月之晦,故穀梁子不以為疑。”○朝,直遙反。處,昌慮反。
  [疏]註“王製”至“夜食”。○釋曰:此是《禮記·玉藻》文,而云“王製”者,謂王者之法製,非謂王製之篇也。此魯事而輒言天子朝日者,言王者朝日,所以顯諸侯朝朔也。天子朝日於東門之外,服玄冕,其諸侯則《玉藻》雲“皮弁以聽朔於大廟”,與天子禮異。其禮雖異,皆早早行事,而昨夜有虧傷之處尚存,故知夜食也。徐邈雲:“夜食則星無光。”張靖《策廢疾》雲:“立八尺之木,不見其影。”並與範意異也。
  
  故雖為天子,必有尊也。貴為諸侯,必有長也。故天子朝日,諸侯朝朔。
  長,丁丈反。
  夏,公追戎於濟西。其不言戎之伐我,何也?以公之追之,不使戎邇於我也。
  邇猶近也。不使戎得逼近於我,故若入竟望風退走。○濟,子禮反。濟,水名。邇如字,邇,近也;一本作介,音界,亦近也。竟,音境。於濟西者,大之也。何大焉?為公之追之也。
  言戎遠來至濟西,必大有徒衆,以公自追之,知其審然。○為,於偽反。
  秋,有{或蟲}
  {或蟲},短狐也,蓋含沙射人。《京房易傳》曰:“忠臣進善,君不識,厥咎國生{或蟲}。”○{或蟲}本亦作蜮,音或,短狐,《本草》謂之射工。射人,食亦反,下文同。
  [疏]“秋,有{或蟲}。”○釋曰:《洪範五行傳》雲:“{或蟲}如鱉,三足,生於南越。南越婦人多淫,故其地多{或蟲}也。”陸機《毛詩義疏》雲:“{或蟲},短狐,一名射影。在江淮水中,人在岸上,影見水中,投人影則殺之,故曰射影。或謂含沙射人,入人皮肌,其瘡如疥。”範引《京房易傳》,則與《五行傳》說異。又云“蓋含沙射人”,則與陸機說或同也。
  
  一有一亡曰有。{或蟲},射人者也。
  亡音無,又如字。
  [疏]傳“一有一亡曰有”。○釋曰:舊解“一有”,南越所生是也,“一亡”,魯國無是也。今以為“一有一亡曰有”者,謂或有有時,或有無時,言不常也,故書曰有。若螟螽之類,是常有之物,不言有也。上十七年雲“多麋”者,魯之常獸,是歲偏多,故書多也。螟螽不言多者,螟螽是微細之物,不可以數言之,故不言多也。又每年常有,不得言有也。所以異於蜚{或蟲}與麋也。
  
  鼕,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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