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类 周易正義   》 下經豐傳捲六      王弼 Wang Bi    孔穎達 Kong Yingda

  離下震上。豐:亨,王假之。大而亨者,王之所至。 [疏]正義曰:“豐,亨”者,“豐”,卦名也,《彖》及《序卦。皆以“大”訓“豐”也,然則豐者,多大之名,盈足之義,財多德大,故謂之為豐。德大則無所不容,財多則無所不齊。無所擁礙謂之為“亨”,故曰“豐,亨”。“王假之”者,假,至也,豐亨之道,王之所尚,非有王者之德,不能至之,故曰“王假之”也。
  
  勿憂,宜日中。豐之為義,闡弘微細,通夫隱滯者也,為天下之主,而令微隱者不亨,憂未巳也,故至“豐亨”,乃得勿憂也。用夫豐亨不憂之德,宜處天中,以偏照者也,故曰“宜日中”也。 [疏]正義曰:勿,無也。王能至於豐亨,乃得無復憂慮,故曰“勿憂也”。用夫豐亨無憂之德,然後可以君臨萬國,遍照四方,如日中之時,遍照天下,故曰“宜日中”也。
  
  《彖》曰:豐,大也。音闡大之大也。 [疏]“彖曰:豐,大也”。○正義曰:“豐,大也”者,釋卦名,正是弘大之義也。○註“音闡大之大也”。○正義曰:闡者,弘廣之言,凡物之大,其有二種,一者自然之大,一者由人之闡弘使大。“豐”之為義,既闡弘微細,則豐之稱大,乃闡大之大,非自然之大,故音之也。
  
  明以動,故豐。王假之,尚大也。大者王之所尚,故至之也。 [疏]正義曰:“動故豐”者,此就二體,釋卦得名,為豐之意,動而不明,未能光大資明以動,乃能緻豐,故曰“明以動故豐”也。“王假之,尚大也”者,豐大之道,王所崇尚,所以王能至之,以能尚大故也。
  
  “勿憂,宜日中”,宜照天下也。以勿憂之德,故宜照天下也。 [疏]正義曰:日中之時,遍照天下,王無憂慮,德乃光被,同於日中之盈,故曰“勿憂,宜日中,宜照天下也”。
  
  日中則昃,月盈則食,天地盈虛,與時消息,而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豐之為用,睏於昃食者也。施於未足則尚豐,施於巳盈則方溢,不可以為常,故具陳消息之道者也。 [疏]正義曰:此孔子因豐設戒,以上言王者以豐大之德,照臨天下,同於日中。然盛必有衰,自然常理。日中至盛,過中則昃;月滿則盈,過盈則食。天之寒暑往來,地之陵𠔌遷貿,盈則與時而息,虛則與時而消。天地日月,尚不能久,況於人與鬼神,而能長保其盈盛乎?勉令及時脩德,仍戒居存慮亡也。此辭先陳天地,後言人、鬼、神者,欲以輕譬重,亦先尊後卑也。而日月先天地者,承上“宜日中”之下,遂言其昃食,因舉日月以對之,然後並陳天地,作文之體也。
  
  《象》曰:雷電皆至,豐。君子以折獄緻刑。文明以動,不失情理也。 [疏]正義曰:“雷電皆至,豐”者,雷者,天之威動,電者,天之光耀。雷電俱至,則威明備,足以為豐也。“君子以折獄緻刑”者,君子法象天威而用刑罰,亦當文明以動,折獄斷决也。斷决獄訟,須得虛實之情;致用刑罰,必得輕重之中。若動而不明,則淫濫斯及,故君子象於此卦而折獄緻刑。
  
  初九:遇其配主,雖旬無咎,往有尚。處豐之初,其配在四,以陽適陽,以明之動,能相光大者也。旬,均也。雖均無咎,往有尚也。初、四俱陽爻,故曰“均”也。 [疏]正義曰:“遇其配主”者,豐者,文明必動,尚乎光大者也。初配在四,俱是陽爻以陽適陽以明之動能相光大者,也。故曰:“遇其配主也。雖旬無咎往有尚者,旬均也,俱是陽爻,謂之為均,非是陰陽相應,嫌其有咎,以其能相光大,故雖均,可以無咎,而往有嘉尚也,故曰“雖均無咎,往有尚”也。
  
  《象》曰:“雖旬無咎”,過旬災也。過均則爭,交斯叛也。 [疏]“象曰”至“災也”。○正義曰:“過旬災光”者,言勢若不均,則相傾奪。既相傾奪,則爭競乃興,而相違背,災咎至焉,故曰“過旬災也”。○註“過均”至“叛也”。○正義曰:初,四應配,謂之為交,勢若不均,則初、四之相交,於斯乖叛矣。
  
  六二:豐其蔀,日中見鬥。往得疑疾,有孚發若,吉。蔀,覆曖,鄣光明之物也。處明動之時,不能自豐以光大之德,既處乎內,而又以陰居陰,所豐在蔀,幽而無睹者也,故曰“豐其蔀,日中見鬥”也。日中者,明之盛也;鬥見者,闇之極也。處盛明而豐其蔀,故曰“日中見鬥”。不能自發,故往得疑疾。然履中當位,處闇不邪,有孚者也。若,辭也。有孚可以發其志,不睏於闇,故獲吉也。 [疏]“六二豐其蔀”至“有孚發若吉”。○正義曰:“豐其蔀”者,二以陰居遙又處於內,幽闇無所睹見,所豐在於覆蔽,故曰“豐其蔀”也。蔀者,覆曖,障光明之物也。“日中見鬥”者,二居離卦之中,如日正中,則至極盛者也。處日中盛明之時,而鬥星顯見,是二之至闇,使鬥星見明者也。處光大之世,而為極闇之行,譬日中而鬥星見,故曰“日中見鬥”也。二、五俱陰,二巳見鬥之闇,不能自發,以自求於五,往則得見疑之疾,故曰“往得疑疾”也。然居中履正,處闇不邪,是有信者也。有信以自發其志,不睏於闇,故獲吉也。故曰“有孚發若,吉”也。
  
  《象》曰:“有孚發若”,信以發志也。 [疏]正義曰:信以發志者,雖處幽闇而不為邪,是有信以發其豐大之志,故得吉也。
  
  九三:豐其沛,日中見沬。折其右肱,無咎。沛,幡幔,所以禦盛光也。沬,微昧之明也。應在上六,志在乎陰,雖愈乎以陰處陰,亦未足以免於闇也。所豐在沛,日中則見沬之謂也。施明,則見沬而巳,施用,則折其右肱,故可以自守而巳,未足用也。 [疏]正義曰:“豐其沛,日中見沬”者,沛,幡幔,所以禦盛光也。沬,微昧之明也,以九三應在上六,志在乎陰,雖愈於六二以陰處陰,亦未見免於闇也,是所以“豐在沛,日中見沬”。夫處光大之時,而豐沛見沬,雖愈於豐蔀見鬥,然施於大事,終不可用。假如折其右肱,自守而巳,乃得無咎,故曰“折其右肱,無咎”。
  
  《象》曰:豐其沛,不可大事也。明不足也。 [疏]正義曰:“不可大事”者,當光大之時,可為大事,明不足,故不可為大事也。
  
  折其右肱,終不可用也。雖有左在,不足用也。 [疏]正義曰:“終不可用”者,凡用事在右肱,右肱既折,雖有左在,終不可用也。
  
  九四:豐其蔀,日中見鬥。遇其夷主,吉。以陽居陰,豐其蔀也。得初以發,夷主吉也。 [疏]正義曰:“豐其蔀”者,九四以陽居陰,闇同於六二,故曰“豐其蔀”也。“日中見鬥,遇其夷主,吉”者,夷,平也。四應在初,而同是陽爻,能相顯發,而得其吉,故曰“遇其夷主,吉”也。言四之與初交相為主者,若賓主之義也。若據初適四,則以四為主,故曰“遇其配主”。自四之初,則以初為主,故曰“遇其夷主”也。二陽體敵,兩主均平,故初謂四為“旬”,而四謂初為“夷”也。
  
  《象》曰:“豐其蔀”,位不當也。“日中見鬥”,幽不明也。“遇其夷主”,吉行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止謂以陽居陰,而位不當,所以豐蔀而闇者也。“幽不明也”者,日中盛則反而見鬥,以譬當光大而居陰,是應明而幽闇不明也。“吉行也”者,處於陰位,為闇巳甚,更應於陰,無由獲吉,猶與陽相遇,故得吉行也。
  
  六五:來章有慶譽,吉。以陰之質,來適尊陽之位,能自光大,章顯其德,獲慶譽也。 [疏]正義曰:六五處豐大之世,以陰柔之質,來適尊陽之位,能自光大,章顯其德,而獲慶善也。故曰“來章有慶譽,吉”也。
  
  《象》曰:六五之吉,有慶也。 [疏]正義曰:“有慶也”者,言六五以柔處尊,履得其中,故緻慶譽也。
  
  上六:豐其屋,蔀其傢,闚其戶,闃其無人。三歲不覿,兇。屋,藏蔭之物,以陰處極而最在外,不履於位,深自幽隱,絶跡深藏者也。既豐其屋,又蔀其傢,屋厚傢覆,闇之甚也。雖闚其戶,闃其無人,棄其所處,而自深藏也。處於明動尚大之,時而深自幽隱,以高其行;大道既濟,而猶不見,隱不為賢,更為反道,兇其宜也。三年,豐道之成。治道未濟,隱猶可也;既濟而隱,是以治為亂者也。 [疏]“上六豐其屋”至“不覿”。○正義曰:屋者,藏蔭隱蔽之物也。上六,以陰處陰,極以處外,不履於位,是深自幽隱,絶跡深藏也。事同豐厚於屋者也。既豐厚其屋,而又覆鄣其傢,屋厚傢闇,蔽鄣之甚也。雖闚視其戶,而闃寂無人,棄其所處,而自深藏也。處於豐大之世,隱不為賢。治道未濟,隱猶可也;三年豐道巳成,而猶不見,所以為兇,故曰“豐其屋,蔀其傢,闚其戶,闃其無人,三歲不覿,兇”。
  
  《象》曰:“豐其屋”,天際翔也。翳光最甚者也。 [疏]正義曰:“天祭翔也”者,如鳥之飛翔於天際,言隱翳之深也。
  
  “闚其戶,闃其無人”,自藏也。可以出而不出,自藏之謂也,非有為而藏。不出戶庭,失時緻兇,況自藏乎?兇其宜也。 [疏]正義曰:“自藏也”者,言非有為而當自藏,可以出而不出,無事自為隱藏也。
  
  艮下離上。旅:小亨,旅貞吉。不足全夫貞吉之道,唯足以為旅之貞吉,故特重曰“旅,貞吉”也。 [疏]正義曰:旅者,客寄之名,羈旅之稱,失其本居,而寄他方,謂之為旅。既為羈旅,苟求僅存,雖得自通,非甚光大,故《旅》之為義,小亨而巳,故曰“旅,小亨”。羈旅而獲小亨,是旅之正吉,故曰“旅,貞吉”也。
  
  《彖》曰:“旅,小亨”,柔得中乎外,而順乎剛,止而麗乎明,是以“小亨,旅貞吉”也。夫物失其主則散,柔乘於剛則乖。既乖且散,物皆羈旅,何由得小亨而 吉乎?夫陽為物長,而陰皆順陽。唯六五乘剛,而復得中乎外,以承於上,陰兇順陽,不為乖逆。止而麗明,動不履妄,雖不及剛得尊位,恢弘大通,是以小亨。令附旅者,不失其正,得其所安也。 [疏]“《彖》曰”至“貞吉也”。○正義曰:“旅,小亨”者,舉《經》文也。柔得中乎外而順乎剛,止而麗乎明,是以“小亨”。“旅貞吉”者,此就六五及二體,釋旅得亨貞之義,柔處於外,弱而為客之象,若所託不得其主,得主而不能順從,則乖逆而離散,何由得自通而貞吉乎?今柔雖處外而得中順陽,則是得其所託,而順從於主。又止而麗明,動不履妄,故能於寄旅之時,得通而正,不失所安也。
  
  旅之時義大矣哉!旅者大散,物皆失其所居之時也。鹹失其居,物願所附,豈非知者有為之時? [疏]正義曰:此嘆美寄旅之時,物皆失其所居。若能與物為附,使旅者獲安,非小纔可濟,惟大智能然。故曰“旅之時義大矣哉”。
  
  《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止以明之,刑戮詳也。 [疏]正義曰:火在山上,逐草而行,勢不久留,故為旅象。又上下二體,艮止離明,故君子象此,以靜止明察,審慎用刑,而不稽留獄訟。
  
  初六:旅瑣瑣,斯其所取災。最處下極,寄旅不得所安,而為斯賤之役,所取緻災,志窮且睏。 [疏]正義曰:“旅瑣瑣,斯其所取災”者,瑣瑣者,細小卑賤之貌也。初六當旅之時,最處下極,是寄旅不得所安,而為斯卑賤之役。然則為斯卑賤勞役,由其處於窮下,故致此災,故曰“旅瑣瑣斯其所取災”也。
  
  《象》曰:“旅瑣瑣”,志窮災也。 [疏]正義曰:“志窮災”,志意窮睏,自取此災也。
  
  六二:旅即次,懷其資,得童僕貞。次者,可以安行旅之地也。懷,來也。得位居中,體柔奉上,以此寄旅,必獲次捨。懷來資貨,得童僕之所正也。旅不可以處盛,故其美盡於童僕之正也。過斯以往,則見害矣。童僕之正,義足而巳。 [疏]正義曰:“旅即次,懷其資,得童僕貞”者,得位居中,體柔承上,以此而為寄旅,必為主君所安,旅得次捨,懷來資貨,又得童僕之正,不同初六賤役,故曰“旅即次,懷其資,得童僕貞”。
  
  《象》曰:“得童僕貞”,終無尤也。 [疏]正義曰:“終無尤”者,旅不可以處盛,盛則為物所害。今惟正於童僕,則終保無咎也。
  
  九三:旅焚其次,喪其童僕,貞厲。居下體之上,與二相得,以寄旅之身而為施下之道,與萌侵權,主之所疑也,故次焚僕喪,而身危也。 [疏]“九三旅焚其次”至“貞厲”。○正義曰:“旅焚其次,喪其童僕,貞厲”者,九三居下體之上,下據於二,上無其應,與二相得,是欲自尊而惠施於下也。以羈旅之身而為惠下之道,是與萌侵權,為主君之所疑也。為君主所疑,則被黜而見害,故焚其次捨,喪其童僕之正而身危也。○註“與萌”至“所疑也”。正義曰:“與萌侵權”者,言與得政事之萌,漸侵奪主君之權勢,若齊之田氏,故為主所疑也。
  
  《象》曰:“旅焚其次”,亦以傷矣。以旅與下,其義喪也。 [疏]正義曰:“亦以傷矣”者,言失其所安,亦可悲傷也。“其義喪”者,言以旅與下,理是喪亡也。
  
  九四:旅於處,得其資斧,我心不快。斧所以斫除荊棘,以安其捨者也。雖處上體之下,不先於物,然而不得其位,不獲平坦之地,客於所處,不得其次,而得其資斧之地,故其心不快也。 [疏]正義曰:“旅於處,得其資斧,我心不快”者,九四處上體之下,不同九三之自尊,然不得其位,猶寄旅之人,求其次捨,不獲平坦之所,而得用斧之地。言用斧除荊棘,然後乃處,故曰“旅於處,得其資斧”也。求安處而得資斧之地,所以其心不快也。
  
  《象》曰:“旅於處”,未得位也。“得其資斧”,心未快也。 六五:射雉一矢,亡。終以譽命。射雉以一矢,而復亡之,明雖有雉,終不可得矣。寄旅而進,雖處於文明之中,居於貴位,此位終不可有也。以其能知禍福之萌,不安其處以乘其下,而上承於上,故終以譽而見命也。 [疏]“六五射雉”至“以譽命”。○正義曰:“射雉一矢亡,終以譽命”者,羈旅不可以處盛位,六五以羈旅之身,進居貴位,其位終不可保,譬之射雉,惟有一矢,射之而復亡失其矢,其雉終不可得,故曰“射雉一矢亡”也。然處文明之內,能照禍福之幾,不乘下以侵權,而承上以自保,故得終以美譽而見爵命,故曰“終以譽命”也。
  
  《象》曰:“終以譽命”,上逮也。 [疏]正義曰:“上逮”者,逮,及也,以能承及於上,故得“終以譽命”也。
  
  上九:鳥焚其巢,旅人先笑後號咷。喪牛於易,兇。居高危而以為宅,巢之謂也。客旅得上位,故先笑也。以旅而處於上極,衆之所嫉也。以不親之身而當被害之地,必兇之道也,故曰“後號咷”。牛者,稼穡之資。以旅處上,無所同嫉,故“喪牛於易”,不在於難。物莫之與,危而不扶,喪牛於易,終莫之聞。莫之聞,則傷之者至矣。 [疏]正義曰:“鳥焚其巢,旅人先笑後號咷,喪牛於易,兇”者,最居於上,如鳥之巢,以旅處上,必見傾奪,如鳥巢之被焚,故曰“鳥焚其巢”也。客得上位,所以“先笑”。兇害必至,故“後號咷”。無所同嫉,喪其稼穡之資,理在不難,故曰“喪牛於易”。物莫之與,則傷之者至矣,故曰“兇”也。
  
  《象》曰:以旅在上,其義焚也。“喪牛於易”,終莫之聞也。 [疏]正義曰:“終莫之聞也”者,衆所同疾,危而不扶,至於喪牛於易,終無以一言告之,使聞而悟也。
  
  巽下巽上。巽:小亨。全以巽為德,是以小亨也。上下皆巽,不違其令,命乃行也。故申命行事之時,上下不可以不巽也。 [疏]正義曰“巽者卑順之名。《說卦》雲:“巽,入也。”蓋以巽是象風之卦,風行無所不入,故以“入”為訓。若施之於人事,能自卑巽者,亦無所不容。然巽之為義,以卑順為體,以容入為用,故受“巽”名矣。上下皆巽,不為違逆,君唱臣和,教令乃行,故於重巽之卦,以明申命之理。雖上下皆巽,命令可行,然全用卑巽,則所通非大,故曰“小亨”。
  
  利有攸往。巽悌以行,物無距也。 [疏]正義曰:巽悌以行,物無違距,故曰“利有攸往”。
  
  利見大人。大人用之,道愈隆。 [疏]正義曰:但能用巽者,皆無往不利,然大人用巽,其道愈隆,故曰“利見大人”,明上下皆須用巽也。
  
  《彖》曰:重巽以申命。命乃行也。未有不巽而命行也。 [疏]正義曰:此卦以卑巽為名,以申命為義。故就二體上下皆巽,以明可以申命也。上巽能接於下,下巽能奉於上,上下皆巽,命乃得行,故曰“重巽以申命也”。
  
  剛巽乎中正而志行。以剛而能用巽,處乎中正,物所與也。 [疏]正義曰:“剛巽乎中正而志行”者,雖上下皆巽,若命不可從,則物所不與也。故又因二五之爻,剛而能巽,不失其中,所以志意得行,申其命令也。
  
  柔皆順乎剛。明無違逆,故得小亨。 [疏]“柔皆順乎剛”。○正義曰:“柔皆順乎剛”者,剛雖巽為中正,柔若不順乎剛,何所申其命乎?故又就初、九各處卦下,柔皆順剛,無有違逆,所以教命得申,成小亨以下之義也。○註“明無違”至“得小亨”。○正義曰:案《彖》並舉“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以結之,則柔皆順剛之意,不事釋“小亨”二字,而《註》獨言“明無違逆,故得小亨”者,褚氏雲:“夫獻可替否,其道乃弘:柔皆順剛,非大通之道,所以文王係‘小亨’之辭,孔子緻‘皆順’之釋。”案:王註上下卦之體,皆以巽言之,柔不違剛,正是巽義,故知“皆順”之言,通釋諸辭也。
  
  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 [疏]正義曰:“是以小亨”以下,釋《經》結也。
  
  《象》曰: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疏]正義曰:“隨風,巽”者,兩風相隨,故曰“隨風”,風既相隨,物無不順,故曰“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事”者,風之隨至,非是令初,故君子訓之以申命行事也。
  
  初六:進退,利武人之貞。處令之初,未能服令者也。故進退也。成命齊邪,莫善武人,故“利武人之貞”以整之。 [疏]正義曰:初六,處令之初,法未宣,著體於柔巽,不能自决,心懷進退,未能從令者也。成命齊邪,莫善威武,既未能從令,則宜用武人之正,以整齊之,故曰“進退,利武人之貞”也。
  
  《象》曰:“進退”,志疑也。巽順之志,進退疑懼。 [疏]正義曰:“志疑”者,欲從之,則未明其令;欲不從,則懼罪及巳,志意懷疑,所以進退也。
  
  “利武人之貞”,志治也。 [疏]正義曰:“志治也”者,武非行令所宜,而言利武人者,志在使人從治,故曰:“利武人”。其猶《蒙卦》初六《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九二:巽在床下,用史巫紛若,吉,無咎。處巽之中,既在下位,而復以陽居陰,卑巽之甚,故曰:“巽在床下”也。卑甚失正,則入於咎過矣。能以居中而施至卑於神祗,而不用之於威勢,則乃至於紛若之吉,而亡其過矣。故曰“用史巫紛若,吉,無咎”也。 [疏]正義曰:“巽在床下”者,九二處巽下體,而復以陽居陰,卑巽之甚,故曰“巽在床下”。“用史巫紛若,吉,無咎”者,史謂祝史,巫謂巫覡,並是接事鬼神之人也。紛若者,盛多之貌。卑甚失正,則入於過咎。人有威勢,易為行恭;神道無形,多生怠慢。若能用居中之德,行至卑之道,用之於神祗,不行之於威勢,則能致之於盛多之吉,而無咎過,故曰“用史巫紛若,吉,無咎”也。
  
  《象》曰:“紛若”之“吉”,得中也。 [疏]正義曰:“得中”者,用卑巽於神祗,是行得其中,故能緻紛若之吉也。
  
  九三:頻巽,吝。頻,頻蹙,不樂而窮,不得巳之謂也。以其剛正而為四所乘,志窮而巽,是以吝也。 [疏]正義曰:“頻巽,吝”者,頻者,頻蹙憂戚之容也,九三體剛居正,為四所乘,是志意窮屈,不得申遂也。既處巽時,衹得受其屈辱也,頻蹙而巽,鄙吝之道,故曰“頻巽,吝”也。
  
  《象》曰:“頻巽”之“吝”,志窮也。 [疏]正義曰:“志窮”者,志意窮屈,所以為吝也。
  
  六四:悔亡,田獲三品。乘剛,悔也,然得位承五,卑得所奉。雖以柔乘剛,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獲強暴,遠不仁者也。獲而有益,莫善三品,故曰“悔亡,田獲三品”。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充君之庖。 [疏]正義曰:“悔亡,田獲三品”者,六四有乘剛之悔,然得位承尊,得其所奉,雖以柔乘剛,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有功,取譬田獵,能獲而有益,莫善三品,所以得悔亡。故曰“悔亡,田獲三品”也。三品者,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充君之庖廚也。
  
  《象》曰:田獲三品,有功也。 [疏]正義曰:“有功”者,田獵有獲,以喻行命有功也。
  
  九五:貞吉,悔亡,無不利。無初有終。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以陽居陽,損於謙巽。然秉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違,故曰“貞吉,悔亡,無不利”也。化不以漸,卒以剛直用加於物,故初皆不說也。終於中正,邪道以消,故有終也。申命令謂之庚。夫以正齊物,不可卒也;民迷固久,直不可肆也,故先申三日,令著之後,復申三日,然後誅而無咎怨矣。甲、庚,皆申命之謂也。 [疏]正義曰:九五以陽居陽,違於謙巽,是悔也。然執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違,是由貞正獲吉,故得悔亡而無不利,故曰“貞吉,悔亡,無不利”也。“無初有終”者,若卒用剛直,化不以漸,物皆不說,故曰“無初”也。終於中正,物服其化,故曰“有終”也。“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者,申命令謂之庚,民迷固久,申不可卒,故先申之三日,令著之後,復申之三日,然後誅之,民服其罪,無怨而獲吉矣,故曰“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也。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疏]正義曰:“位正中”者,若不以九居五位,則不能以中正齊物,物之不齊,無由緻吉,緻吉是由九居五位,故舉爻位言之。
  
  上九:巽在床下,喪其資斧,貞兇。處巽之極,極巽過甚,故曰:“巽在床下”也。斧所以斷者也,過巽失正,喪所以斷,故曰“喪其資斧,貞兇”也。 [疏]正義曰:“巽在床下”者,上九處巽之極,巽之過甚,故曰“巽在床下”。“喪其資斧”者,斧能斬决,以喻威斷也,巽過則不能行威命。命之不行,是喪其所用之斧,故曰“喪其資斧”也。“貞兇”者,失其威斷,是正之兇,故曰“貞兇”也。
  
  《象》曰“巽在床下”,上窮也。“喪其資斧”,正乎兇也。 [疏]正義曰:“上窮”者,處上窮巽,故過在床下也。“正乎兇”者,正理須當威斷,而喪之,是“正乎兇”也。
  
  兌下兌上。兌:亨,利貞。 [疏]正義曰:兌,說也。《說卦》曰:“說萬物者莫說乎澤。”以兌是象澤之卦,故以“兌”為名。澤以潤生萬物,所以萬物皆說:施於人事,猶人君以恩惠養民,民無不說也。惠施民說,所以為亨。以說說物,恐陷諂邪,其利在於貞正。故曰“兌,亨利貞”。
  
  《彖》曰:兌,說也。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說而違剛則諂,剛而違說則暴。剛中而柔外,所以說以利貞也。剛中,故利貞,柔外,故說亨。 [疏]正義曰:“兌,說也”者,訓卦名也。“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者,此就二、五以剛居中,上六、六三以柔處外,釋“兌亨利貞”之義也。外雖柔說,而內德剛正,則不畏邪諂。內雖剛正,而外跡柔說,則不憂侵暴。衹為剛中而柔外,中外相濟,故得說亨而利貞也。
  
  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天剛而不失說者也。 [疏]正義曰:廣明說義,合於天人。天為剛德而有柔剋,是剛而不失其說也。今說以利貞,是上順乎天也。人心說於惠澤,能以惠澤說人,是下應乎人也。
  
  說以先民,民忘其勞;說以犯難,民忘其死。說之大,民勸矣哉! [疏]正義曰:“說以先民,民忘其勞”,以下嘆美說之所致,亦申明應人之法,先以說豫撫民,然後使之從事,則民皆竭力忘其從事之勞,故曰“說以先民,民忘其勞”也。“說以犯難,民忘其死”者,先以說豫勞民,然後使之犯難,則民皆授命,忘其犯難之死,故曰“說以犯難,民忘其死”也。施說於人,所致如此,豈非說義之大,能使民勸勉矣哉!故曰“說之大,民勸矣哉”。
  
  《象》曰:麗澤,兌。君子以朋友講習。麗,猶連也。施說之盛,莫盛於此。 [疏]正義曰:“麗澤兌”者,麗,猶連也,兩澤相連,潤說之盛,故曰“麗澤,兌”也。“君子以朋友講習”者,同門曰朋,同志曰友,朋友聚居,講習道義,相說之盛,莫過於此也。故君子象之以朋友講習也。
  
  初九:和兌,吉。居兌之初,應不在一,無所黨係,和兌之謂也。說不在諂,履斯而行,未見有疑之者,吉其宜矣。。 [疏]正義曰:初九居兌之初,應不在一,無所私說,說之和也,說物以和,何往不吉,故曰“和兌,吉”也。
  
  《象》曰:“和兌”之“吉”,行未疑也。 [疏]正義曰:“行未疑”者,說不為諂,履斯而行,未見疑之者也,所以得吉也。
  
  九二:孚兌,吉,悔亡。說不失中,有孚者也。失位而說,孚吉,乃悔亡也。 [疏]正義曰:九二說不失中,有信者也。說而有信,則吉從之,故曰“孚兌,吉”也。然履失其位,有信而吉,乃得亡悔,故曰“孚兌,吉,悔亡”也。
  
  《象》曰:“孚兌”之“吉”,信志也。其志信也。 [疏]正義曰:“信志也”者,失位而得吉,是其志信也。
  
  六三:來兌,兇。以陰柔之質,履非其位,來求說者也。非正而求說,邪佞者也。 [疏]正義曰:三為陽位,陰來居之,是進來求說,故言“來兌”;而以不正來說,佞邪之道,故曰:“來兌,兇”也。
  
  《象》曰:“來兌”之“兇”,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由位不當,所以致兇也。
  
  九四:商兌未寧,介疾有喜。商,商量裁製之謂也。介,隔也。三為佞說,將近至尊。故四以剛德,裁而隔之,匡內製外,是以未寧也。處於幾近,閑邪介疾,宜其有喜也。 [疏]正義曰:“商兌未寧”者,商,商量裁製之謂也。夫佞邪之人,國之疾也。三為佞說,將近至尊。故四以剛德,裁而隔之,使三不得進,匡內製外,未遑寧處,故曰“商兌未寧”。居近至尊,防邪隔疾,宜其有喜,故曰“介疾有喜”。
  
  《象》曰:“九四”之“喜”,有慶也。 [疏]正義曰:“有慶”者,四能匡內製外,介疾除邪,此之為喜,乃為至尊所善,天下蒙賴,故言“有慶”也。
  
  九五:孚於剝,有厲。比於上六,而與相得,處尊正之位,不說信乎陽,而說信乎陰,“孚於剝”之義也。“剝”之為義,小人道長之謂。 [疏]正義曰:“剝”者,小人道長,消君子之正,故謂小人為剝也。九五,處尊正之位,下無其應,比於上六,與之相得,是說信於小人,故曰“孚於剝”。信而成剝,危之道也,故曰“有厲”。
  
  《象》曰:“孚於剝”,位正當也。以正當之位,信於小人而疏君子,故曰“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位正當”者,以正當之位,宜在君子,而信小人,故以當位責之也。
  
  上六:引兌。以夫陰質,最處說後,靜退者也。故必見引,然後乃說也。 [疏]正義曰:上六以陰柔之質,最在兌後,是自靜退,不同六三自進求說,必須他人見引,然後乃說,故曰“引兌”也。
  
  《象》曰:“上六,引兌”,未光也。 [疏]正義曰:“未光也”者,雖免躁求之兇,亦有後時之失,所以《經》無“吉”文,以其道未光故也。
  
  坎下巽上。渙:亨。王假有廟,利涉大川,利貞。 [疏]正義曰:“渙,亨”者,“渙”,卦名也。《序卦》曰:“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然則“渙”者,散釋之名。《雜卦》曰:“渙,離也。”此又“渙”是離散之號也。蓋“渙”之為義,小人遭難,離散奔迸而逃避也。大德之人,能於此時建功立德,散難釋險,故謂之為渙;能釋險難,所以為亨:故曰“渙,亨”。“王假有廟”者,王能渙難而亨,可以至於建立宗廟,故曰“王假有廟”也。“利涉大川”者,德洽神人,可濟大難,故曰“利涉大川”。“利貞”者,大難既散,宜以正道而柔集之,故曰“利貞”。
  
  《彖》曰:“渙,亨”,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二以剛來居內,而不窮於險。四以柔得位乎外,而與上同。內剛而無險睏之難,外順而無違逆之乖,是以亨,利涉大川,利貞也。凡剛得暢而無忌回之纍,柔履正而同志乎剛,則皆亨,利涉大川,利貞也。 [疏]“《彖》曰渙亨”至“上同”。○正義曰:“渙,亨”者,疊《經》文,略舉名德也。“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者,此就九二剛德居險,六四得位從上,釋所以能散釋險難而致亨通,乃至“利涉大川、利貞”等也。二以剛德來居險中,而不窮於險,四以柔順得位於外,而上與五同。內剛無險睏之難,外柔無違逆之乖,所以得散釋險難而通亨,建立宗廟而祭亨,利涉大川而剋濟,利以正道而鳩民也。○註“凡剛得暢”至“利貞也”。○正義曰:“凡剛得暢而無忌回之纍”者,此還言九二居險不窮,是剛得暢遂,剛既得暢,無復畏忌回邪之纍也。“柔履正而同志乎剛”者,此還言六四得位履正,同志乎五也。剛德不暢,柔不同剛,何由得亨通而濟難,利貞而不邪乎?故言“則皆亨,利涉大川,利貞”也。註於此言“皆”者,凡有二意,一則《彖》雖疊“渙亨”二字,即以“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釋之,下別言“王假有廟,王乃在中,利涉大川,乘木有功”,恐剛來之言,惟釋亨德,不通在下;二則先儒有以剛來不窮釋亨德,柔得位乎外釋利貞,故言“皆”以通之。明剛柔皆釋“亨”以下至於“利貞”也。
  
  “王假有廟”,王乃在中也。王乃在乎渙然之中,故至有廟也。 [疏]正義曰:此重明渙時;可以有廟之義。險難未夷,方勞經略;今在渙然之中,故至於有廟也。
  
  “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乘木即涉難也。木者專所以涉川也。涉難而常用渙道,必有功也。 [疏]“利涉”至“有功也”。○正義曰:重明用渙可以濟難之事。乘木涉川,必不瀋溺;以渙濟難,必有成功,故曰“乘木有功”也。○註“乘木”至“有功也”。○正義曰:先儒皆以此卦坎下巽上,以為乘木水上,涉川之象,故言乘木有功,王不用象,直取況喻之義,故言此以序之也。
  
  《象》曰:風行水上,“渙”,先王以享於帝,立廟。 [疏]正義曰:“風行水上,渙”者,風行水上,激動波濤,散釋之象,故曰“風行水上,渙”。“先王以享於帝立廟”者,先王以渙然無難之時,享於上帝,以告太平,建立宗廟,以祭祖考,故曰“先王以享於帝,立廟”也。
  
  初六:用拯馬壯,吉。渙,散也。處散之初,乖散未甚,故可以遊行,得其志而違於難也,不在危劇而後乃逃竄,故曰“用拯馬壯,吉”。 [疏]正義曰:初六處散之初,乖散未甚,可用馬以自拯拔,而得壯吉也,故曰“用拯馬壯,吉”。
  
  《象》曰:“初六”之“吉”,順也。觀難而行,不與險爭,故曰“順也”。 [疏]正義曰:觀難而行,不與險爭,故曰“順也”。
  
  九二:渙奔其機,悔亡。機,承物者也,謂初也。二俱無應,與初相得,而初得散道,離散而奔,得其所安,故“悔亡”也。 [疏]正義曰:“渙奔其機”者,機,承物者也,初承於二,謂初為機,二俱無應,與初相得,而初得遠難之道,今二散奔歸初,故曰“渙奔其機”也。“悔亡”者,初得散道而二往歸之,得其所安,故悔亡也。
  
  《象》曰:“渙奔其機”,得願也。 [疏]正義曰:“得願”者,違難奔散,願得所安;奔初獲安,是得其願也。
  
  六三:渙其躬,無悔。渙之為義,內險而外安者也。散躬志外,不固所守,與剛合志,故得無悔也。 [疏]正義曰:“渙其躬,無悔”者,渙之為義,內險外安,六三內不比二,而外應上九,是不固所守,能散其躬,故得無悔。故曰“渙其躬,無悔”。
  
  《象》曰:“渙其躬”,志在外也。 [疏]正義曰:“志在外”者,釋六三所以能渙其躬者,正為身在於內,而應在上九,是志意在外也。
  
  六四:渙其群,元吉。渙有丘,匪夷所思。逾乎險難,得位體巽,與五合志,內掌機密,外宣化命者也,故能散群之險,以光其道。然處於卑順,不可自專,而為散之任,猶有丘虛匪夷之慮,雖得元吉,所思不可忘也。 [疏]正義曰:“渙其群”者,六四出在坎上,巳逾於險,得位體巽,與五合志,內掌機密,外宣化命者也。能為群物散其險害,故曰“渙其群”也。“元吉,渙有丘,匪夷所思者,能散群險,則有大功,故曰“元吉”。然處上體之下,不可自專,而得位承尊,憂責復重,雖獲元吉,猶宜於散難之中,有丘墟未平之慮,為其所思,故曰“渙有丘,匪夷所思”也。
  
  《象》曰:“渙其群,元吉”,光大也。 [疏]正義曰:“光大也”者,能散群險而獲元吉,是其道光大也。
  
  九五:渙汗其大號。渙,王居無咎。處尊履正,居巽之中,散汗大號,以蕩險阨者也。為渙之主,唯王居之,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渙汗其大號”者,人遇險阨,驚怖而勞,則汗從體出,故以汗喻險阨也;九五處尊履正,在號令之中,能行號令,以散險阨者也,故曰“渙汗其大號”也。“渙,王居無咎”者,為渙之主,名位不可假人,惟王居之,乃得無咎,故曰“渙,王居無咎”。
  
  《象》曰:“王居無咎”,正位也。正位不可以假人。 [疏]正義曰:“正位”者,釋“王居無咎”之義,以九五是王之正位,若非王居之,則有咎矣。
  
  上九:渙其血,去逖出,無咎。逖,遠也。最遠於害,不近侵害,散其憂傷,遠出者也。散患於遠害之地,誰將咎之哉! [疏]正義曰:“渙其血,去逖出”者,血,傷也。逖,遠也。上九處於卦上,最遠於險,不近侵害,是能散其憂傷,去而逖出者也。故曰“渙其血,去逖出”也。“無咎”者,散患於遠害之地,誰將咎之矣,故曰“無咎”。
  
  《象》曰:“渙其血”,遠害也。 [疏]正義曰:“遠害”者,釋“渙其血”也。是居遠害之地故也。
  
  兌下坎上。節:亨,苦節不可貞。 [疏]正義曰:“節”,卦名也。《彖》曰:“節以制度。”《雜卦》雲:“節,止也。”然則節者制度之名。節,止之義,製事有節,其道乃亨,故曰“節,亨”。節須得中,為節過苦,傷於刻薄,物所不堪,不可復正,故曰“苦節不可貞”也。
  
  《彖》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坎陽而兌陰也。陽上而陰下,剛柔分也。剛柔分而不亂,剛得中而為製主,節之義也。節之大者,莫若剛柔分,男女別也。 [疏]正義曰:此就上下二體居二、五剛中,釋所以為節得亨之義也。坎剛居上,兌柔處下,是剛柔分也。剛柔分,男女別,節之大義也。二、五以剛居中,為製之主,所以得節,節不違中,所以得亨,故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也。
  
  “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為節過苦,則物所不能堪也。物不能堪,則不可復正也。 [疏]正義曰:為節過苦,不可為正。若以苦節為正,則其道睏窮,故曰“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
  
  說以行險,當位以節,中正以通。然後及亨也。無說而行險,過中而為節,則道窮也。 [疏]正義曰:上言“苦節不可貞,其道窮”者,正由為節不中,則物所不說,不可復正,其道睏窮,故更就二體及四、五當位,重釋行節得亨之義,以明苦節之窮也。“行險以說”,則為節得中。“當位以節”,則可以為正。良由中而能正,所以得通,故曰:“中正以通”,此其所以為亨也。
  
  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疏]正義曰:“天地節而四時成”者,此下就天地與人廣明節義。天地以氣序為節,使寒暑往來,各以其序,則四時功成之也。王者以制度為節,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時,則不傷財,不害民也。
  
  《象》曰:澤上有水,節。君子以製數度,議德行。 [疏]正義曰:“澤上有水,節”者,水在澤中,乃得其節,故曰“澤上有水,節”也。“君子以製數度,議德行”者,數度,謂尊卑禮命之多少。德行,謂人才堪任之優劣。君子象節以製其禮數等差,皆使有度,議人之德行任用,皆使得宜。
  
  初九:不出戶庭,無咎。為節之初,將整離散而立制度者也,故明於通塞,慮於險為,不出戶庭,慎密不失,然後事濟而無咎也。 [疏]“初九”至“無咎”。○正義曰:初九處節之初,將立制度,宜其慎密,不出戶庭,若不慎而泄,則民情姦險,應之以偽,故慎密不失,然後事濟而無咎,故曰“不出戶庭,無咎”。○註“將整離散而立制度者也”。○正義曰:《序卦》雲:“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此卦承《渙》之後,初九居節之初,故曰“將整離散而立法度”也。
  
  《象》曰:“不出戶庭”,知通塞也。 [疏]正義曰:“知通塞”者,識時通塞,所以不出也。
  
  九二:不出門庭,兇。初已造之,至二宜宣其製矣,而故匿之,失時之極,則遂廢矣。故不出門庭,則兇也。 [疏]正義曰:初巳製法,至二宜宣。若猶匿之,則失時之極,可施之事,則遂廢矣。不出門庭,所以致兇,故曰“不出門庭,兇”。
  
  《象》曰:“不出門庭,兇”,失時極也。 [疏]正義曰:“失時極”者,極,中也。應出不出,失時之中,所以為兇。
  
  六三:不節若,則嗟若,無咎。若,辭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違節之道,以至哀嗟。自巳所致,無所怨咎,故曰“無咎”也。 [疏]正義曰:節者,制度之卦,處節之時,位不可失,六三以陰處陽,以柔乘剛,失位驕逆,違節之道,禍將及己,以至哀嗟,故曰“不節苦,則嗟若”也。禍自已緻,無所怨咎,故曰“無咎”。
  
  《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 [疏]正義曰:“又誰咎”者,由己不節,自緻禍災,又欲怨咎誰乎?
  
  六四:安節,亨。得位而順,不改其節,而能亨者也。承上以斯,得其道也。 [疏]正義曰:六四得位,而上順於五,是得節之道。但能安行此節而不改變,則何往不通,故曰“安節亨”,明六三以失位乘剛,則失節而招咎,六四以得位承陽,故安節而致亨。
  
  《象》曰:“安節”之“亨”,承上道也。 [疏]正義曰:承上道者,以能承於上,故不失其道也。
  
  九五:甘節,吉。往有尚。當位居中,為節之主不失其中,不傷財,不害民之謂也。為節之不苦,非甘而何?術斯以往,往有尚也。 [疏]正義曰:“甘”者,不苦之名也。九五居於尊位,得正履中,能以中正為節之主,則當《彖》曰:“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之謂也。為節而無傷害,則是不苦而甘,所以得吉,故曰“甘節,吉”。以此而行,所往皆有嘉尚,故曰“往有尚”也。
  
  象曰:“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疏]正義曰:“居位中”者,以居尊位而得中,故緻甘節之吉也。
  
  上六:苦節,貞兇,悔亡。過節之中,以致亢極,苦節者也。以斯施人,物所不堪,正之兇也。以斯脩身,行在無妄,故得悔亡。 [疏]正義曰:上六處節之極,過節之中,節不能甘,以至於苦,故曰“苦節”也。為節過苦,物所不堪,不可復正,正之兇也,故曰“貞兇”。若以苦節施人,則是正道之兇。若以苦節脩身,則儉約無妄,可得亡悔,故曰“悔亡”也。
  
  《象》曰:“苦節,貞兇”,其道窮也。
  
  兌下巽上。中孚:豚魚吉。利涉大川,利貞。 [疏]正義曰:“中孚,豚魚吉”者,“中孚”,卦名也。信發於中,謂之中孚。魚者,蟲之幽隱。豚者,獸之微賤。人主內有誠信,則雖微隱之物,信皆及矣。莫不得所而獲吉,故曰“豚魚吉”也。“利涉大川,利貞”者,微隱獲吉,顯者可知。既有誠信,光被萬物,萬物得宜,以斯涉難,何往不通?故曰“利涉大川”。信而不正,兇邪之道,故利在貞也。
  
  《彖》曰:中孚,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有上四德,然後乃孚。 [疏]正義曰:此就三、四陰柔並在兩體之內,二、五剛德各處一卦之中,及上下二體說而以巽,釋此卦名為“中孚”之義也。柔內剛中,各當其所,說而以巽,乖爭不作,所以信發於內,謂之“中孚”,故曰“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也。
  
  乃化邦也。信立而後邦乃化也。柔在內而剛得中,各當其所也。剛得中,則直而正;柔在內,則靜而順;說而以巽,則乖爭不作。如此,則物無巧競,實之行著,而篤信發乎其中矣。 [疏]正義曰:誠信發於內,則邦國化於外,故曰“乃化邦也”。
  
  “豚魚吉”,信及豚魚也。魚者,蟲之隱者也。豚者,獸之微賤者也。爭競之道不興,中信之德淳著,則雖微隱之物,信皆及之。 [疏]正義曰:釋所以得吉,由信及豚魚故也。
  
  “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乘木於川舟之虛,則終已無溺也。用中孚以涉難,若乘木舟虛也。 [疏]正義曰:釋此涉川所以得利,以中信而濟難,若乘虛舟以涉川也。
  
  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盛之至也。 [疏]正義曰:釋中孚所以利貞者,天德剛正而氣序不差,是正而信也。今信不失正,乃得應於天,是中孚之盛故須濟以利貞也。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信發於中,雖過可亮。 [疏]正義曰:“澤上有風,中孚”者,風行澤上,無所不周,其猶信之被物,無所不至,故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者,中信之世,必非故犯過失為辜,情在可恕,故君子以議其過失之獄,緩捨當死之刑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虞猶專也。為信之始,而應在四,得乎專吉者也,志未能變,係心於一,故“有它不燕”也。 [疏]正義曰:虞猶專也。燕,安也。初為信始,應在於四,得其專一之吉,故曰“虞吉”。既係心於一,故更有他求,不能與之共相燕安也,故曰“有它不燕”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疏]正義曰:“志未變”者,所以得專一之吉,以志未改變,不更親於他也。
  
  九二:鶴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處內而居重陰之下,而履不失中,不徇於外,任其真者也。立誠篤至,雖在闇昧,物亦應焉,故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也。不私權利,唯德是與,誠之至也,故曰我有好爵,與物散之。 [疏]正義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者,九二體剛,處於卦內,又在三四重陰之下,而履不失中,是不徇於外,自任其真者也。處於幽昧,而行不失信,則聲聞於外,為同類之所應焉。如鶴之鳴於幽遠,則為其子所和,故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也。“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者,靡,散也,又無偏應,是不私權利,惟德是與。若我有好爵,吾原與爾賢者分散而共之,故曰“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願也。 [疏]正義曰:“中心願”者,誠信之人,願與同類相應,得誠信而應之,是中心願也。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三居少陰之上,四居長陰之下,對而不相比,敵之謂也。以陰居陽,欲進者也。欲進而閡敵,故或鼓也。四履正而承五,非己所剋,故或罷也。不勝而退,懼見侵陵,故或泣而憂悲也。四履於順。不與物校,退而不見害,故或歌也。不量其力,進退無恆,憊可知也。 [疏]正義曰:六三與四,俱是陰爻,相與為類。然三居少陰之桑〈矛暴〉四居長陰之下,各自有應對,而不相比,敵之謂也。故曰“得敵欲進”。礙四,恐其害己,故或鼓而攻之,而四履正承尊,非己所勝,故或罷而退敗也。不勝而退,懼見侵陵,故或泣而憂悲也。四履於順,不與物校,退不見害,故或歌而歡樂也,故曰“或鼓或罷,或泣或歌”也。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所以或鼓或罷,進退無恆者,止為不當其位,妄進故也。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居中孚之時,處巽之始,應說之初,居正履順,以承於五,內毗無首,外宣德化者也。充乎陰德之盛,故曰:“月幾望”。“馬匹亡”者,棄群類也。若夫居盛德之位,而與物校其競爭,則失其所盛矣,故曰絶類而上,履正承尊,不與三爭,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月幾望”者,六四居中孚之時,處巽應說,得位履順,上承於五,內毗元首,外宣德化,充乎陰德之盛,如月之近望,故曰“月幾望”也。“馬匹亡,無咎”者,三與己敵,進來攻己,己若與三校戰,則失其所盛,故棄三之類,如馬之亡匹;上承其五,不與三爭,乃得無咎,故曰“馬匹亡,無咎”也。
  
  《象》曰:“馬匹亡”,絶類上也。類謂三,俱陰爻,故曰“類”也。 [疏]正義曰:“絶類上”者,絶三之類,不與二爭,而上承於五也。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攣如”者,係其信之辭也。處中誠以相交之時,居尊位以為群物之主,信何可捨?故“有孚攣如”,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有孚攣如,無咎”者,攣如者,相牽係不絶之名也。五在信時,處於尊位,為群物之主,恆須以中誠交物,孚信何可暫捨,故曰“有孚攣如”。係信不絶,乃得無咎,故曰“有孚攣如,無咎”也。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位正當”者,以其正當尊位,故戒以係信,乃得無咎。若真以陽得正位,而無有係信,則招有咎之嫌也。
  
  上九:翰音登於天,貞兇。翰,高飛也。飛音者,音飛而實不從之謂也。居卦之上,處信之終,信終則衰,忠篤內喪,華美外揚,故曰“翰音登於天”也。翰音登天,正亦滅矣。 [疏]正義曰:翰,高飛也。飛音者,音飛而實不從之謂也。上九處信之終信終則衰也。信衰則詐起,而忠篤內喪,華美外揚,若鳥於翰音登於天,虛聲遠聞也,故曰“翰音登於天”。虛聲無實,正之兇也,故曰“貞兇”。
  
  《象》曰:“翰音登於天”,何可長也。 [疏]正義曰:“何可長也”者,虛聲無實,何可久長。
  
  艮下震上。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上愈無所適,下則得安。愈上則愈窮,莫若飛鳥也。 [疏]“小過亨”至“大吉”。○正義曰:“小過,亨”者,“小過”,卦名也。王於《大過》卦下註云:“音相過之過”。恐人作罪過之義,故以音之。然則“小過”之義,亦與彼同也。過之小事,謂之小過,即“行過乎恭,喪過乎哀”之謂是也。褚氏雲:“謂小人之行,小有過差,君子為過厚之行以矯之也,如晏子狐裘之比也。”此因小人有過差,故君子為過厚之行,非即以過差釋卦名。《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言因過得亨,明非罪過,故王於大過音之,明雖義兼罪過得名,上在君子為過行也。而周氏等不悟此理,兼以罪過釋卦名,失之遠矣。過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過,亨”也。“利貞”者,矯世勵俗,利在歸正,故曰“利貞”也。“可小事,不可大事”者,時也。小有過差,惟可矯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故曰“可小事,不可大事”也。“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藉喻以明過厚之行,有吉有兇。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過上則愈無所適,過下則不失其安,以譬君子處過差之時,為過厚之行,順而立之則吉,逆而忤鱗則兇,故曰:“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順則執卑守下,逆則犯君陵上,故以臣之逆順,類鳥之上下也。○註“飛鳥”至“求處”。○正義曰:“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者,遺,失也。鳥之失聲,必是窮迫,未得安處。《論語》曰:“鳥之將死,其鳴也哀。”故知遺音即哀聲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小者謂凡諸小事也,過於小事而通者也。 [疏]正義曰:此釋小過之名也。並明小過有亨德之義,過行小事謂之小過,順時矯俗,雖過而通,故曰“小者過而亨”也。
  
  過以“利貞”,與時行也。過而得以利貞,應時宜也。施過於恭儉,利貞者也。 [疏]正義曰:此釋利貞之德,由為過行而得利貞。然矯枉過正,應時所宜,不可常也,故曰“與時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成大事者,必在剛也。柔而浸大,剝之道也。 [疏]正義曰:此就六二、六五以柔居中,九四失位不中,九三得位不中,釋“可小事,不可大事”之義。柔順之人,惟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是行小中時,故曰“小事吉”也。剛健之人,乃能行大事,失位不中,是行大不中時,故曰“不可大事”也。
  
  有“飛鳥”之象焉。不宜上,宜下,即飛鳥之象。 [疏]正義曰:釋不取餘物為況,惟取“飛鳥”者,以不宜上,宜下,有飛鳥之象故也。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上則乘剛,逆也;下則承陽,順也。施過於不順,兇莫大焉;施過於順,過更變而為吉也。 [疏]正義曰:此就六五乘九四之剛,六二承九三之陽,釋所以“不宜上,宜下,大吉”之義也。上則乘剛而逆,下則承陽而順,故曰“不宜上,宜下,大吉”,以上逆而下順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疏]正義曰:雷之所出,不出於地。今出山上,過其本所,故曰“小過”。小人過差,失在慢易奢侈,故君子矯之,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平儉也。
  
  初六:飛鳥以兇。小過,上逆下順,而應在上卦,進而之逆,無所錯足,飛鳥之兇也。 [疏]正義曰:小過之義,上逆下順,而初應在上卦,進而之逆,同於飛鳥,無所錯足,故曰“飛鳥以兇”也。
  
  《象》曰:“飛鳥以兇”,不可如何也? [疏]正義曰:“不可如何也”者,進而之逆,孰知不可自取兇咎,欲如何乎?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過而得之謂之遇,在小過而當位,過而得之之謂也。祖,始也,謂初也。妣者,居內履中而正者也。過初而履二位,故曰“過其祖”而“遇其妣”,過而不至於僣,盡於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疏]正義曰:過而得之謂之遇,六二在小過而當位,是過而得之也。祖,始也,謂初也。妣者,母之稱。六二居內,履中而正,固謂之妣。巳過於初,故曰“過其祖”也。履得中正,故曰“遇其妣”也。過不至於僣,盡於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疏]正義曰:“臣不可過”者,臣不可自過其位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兇。小過之世,大者不立,故令小者得過也。居下體之上,以陽當位,而不能先過防之,至令小者或過,而復應而從焉。其從之也,則戕之兇至矣。故曰“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兇”也。 [疏]正義曰:“弗過防之”者,小過之世,大者不能立德,故令小者得過,九三居下體之上,以陽當位,不能先過為防,至令小者或過。上六小人最居高顯,而復應而從焉。其從之也,則有殘害之兇至矣,故曰“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兇”者,《春秋傳》曰:“在內曰弒,在外曰戕。”然則戕者皆殺害之謂也。言“或”者,不必之辭也。謂為此行者,有幸而免也。
  
  《象》曰:“從或戕之”,“兇”如何也? [疏]正義曰:“兇如何”者,從於小人,果緻兇禍,將如何乎?言不可如何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雖體陽爻,而不居其位,不為責主,故得無咎也。失位在下不能過者也。以其不能過,故得合於免咎之宜,故曰“弗過遇之”。夫宴安酖毒,不可懷也,處於小過不寧之時,而以陽居陰,不能有所為者也。以此自守,免咎可也;以斯攸往,危之道也。不交於物,物亦弗與,無援之助,故危則必戒而已,無所告救也。瀋沒怯弱,自守而已,以斯而處於群小之中,未足任者也,故曰“勿用永貞”,言不足用之於永貞。 [疏]“九四無咎”至“永貞”。○正義曰:居小過之世,小人有過差之行,須大德之人,防使無過。今九四雖體陽爻而不居其位,不防之責,責不在己,故得無咎。所以無其咎者,以其失位在下,不能為過厚之行,故得遇於無咎之宜,故曰“無咎,弗過遇之”也。既能無為自守,則無咎,有往則危厲,故曰“往厲”。不交於物,物亦不與,無援之助,故危則必自戒慎而已,無所告救,故曰“必戒”。以斯而處於群小之中,未足委任,不可用之以長行其正也,故曰“勿用永貞”也。○註“夫宴安”至“懷也”。○正義曰:“夫宴安酖毒,不可懷也”者,此《春秋》狄伐邢,管仲勸齊侯救邢,為此辭,言宴安不救邢,即酖鳥之毒,不可懷而安之也。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釋所以弗過而遇,得免於咎者,以其位不當故也。“終不可長”者,自身有危,無所告救,豈可任之長,以為正也。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小過,小者過於大也。六得五位,陰之盛也。故密雲不雨,至於西郊也。夫雨者,陰在於上,而陽薄之而不得通,則烝而為雨。今艮止於下而不交焉,故不雨也。是故小畜尚往而亨,則不雨也;小過陽不上交,亦不雨也。雖陰盛於上,未能行其施也。公者,臣之極也,五極陰盛,故稱公也。弋,射也。在穴者,隱伏之物也。“小過”者,過小而難未大作,猶在隱伏者也。以陰質治小過,能獲小過者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除過之道,不在取之,是乃密雲未能雨也。 [疏]“六五密雲”至“在穴”。○正義曰:“密雲不雨,自我西郊”者,小過者,小者過於大也。六得五位,是小過於大,陰之盛也。陰盛於上,而艮止之,九三陽止於下,是陰陽不交,雖復至盛,密雲至於西郊,而不能為雨也。施之於人,是柔得過而處尊,未能行其恩施,廣其風化也,故曰“密雲不雨,自我西郊”也。“公弋取彼在穴”者,公者臣之極,五極陰盛,故稱公也。小過之時,為過猶小,而難未大作,猶在隱伏。以小過之才,治小過之失,能獲小過在隱伏者,有如公之弋獵,取得在穴隱伏之獸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註“除過”至“能雨也”。○正義曰:“除過”至“能雨也”者,雨者,以喻德之惠化也。除過差之道,在於文德,懷之,使其自服,弋而取之,是尚威武,尚威武即“密雲不雨”之義也。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陽巳上,故止也。 [疏]正義曰:“巳上”者,釋所以“密雲不雨”也。以艮之陽爻,巳上於一卦之上而成止,故不上交而為雨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於亢也。過至於亢,將何所遇?飛而不已,將何所託?災自己緻,復何言哉! [疏]正義曰:上六處小過之極,是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於亢者也。過至於亢,無所復遇,故曰“弗遇過之”也。以小人之身,過而弗遇,必遭羅網,其猶飛鳥,飛而無託,必離矰繳,故曰“飛鳥離之,兇”也。過亢離兇,是謂自災而致眚,復何言哉!故曰“是謂災眚”也。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疏]正義曰:“已亢”者,釋所以“弗遇過之”,以其已在亢極之地故也。
  
  離下坎上。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 [疏]正義曰:“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者,濟者,濟渡之名,既者,皆盡之稱,萬事皆濟,故以“既濟”為名。既萬事皆濟,若小者不通,則有所未濟,故曰“既濟,亨小”也。小者尚亨,何況於大?則大小剛柔,各當其位,皆得其所。當此之時,非正不利,故曰“利貞”也。但人皆不能居安思危,慎終如始,故戒以今日。既濟之初,雖皆獲吉,若不進德脩業至於終極,則危亂及之,故曰“初吉終亂”也。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既濟者,以皆濟為義者也。小者不遺,乃為皆濟,故舉小者,以明既濟也。 [疏]正義曰:此釋卦名德,既濟之亨,必小者皆亨也,但舉小者,則大者可知,所以為既濟也。具足為文,當更有一“小”字,但既疊《經》文,略足以見,故從省也。
  
  “利貞”,剛柔正而位當也。剛柔正而位當,則邪不可以行矣,故唯正乃利貞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三、四、五並皆得正,以釋“利貞”也。剛柔皆正,則邪不可行,故惟正乃利貞也。
  
  “初吉”,柔得中也。“終”止則“亂”,其道窮也。柔得中,則小者亨也。柔不得中,則小者未亨。小者未亨,雖剛得正,則為未既濟也。故既濟之要,在柔得中也。以既濟為安者,道極無進,終唯有亂,故曰:“初吉終亂。”終亂不為自亂,由止故亂,故曰“終止則亂”也。 [疏]正義曰:“初吉,柔得中”者,此就六二以柔居中,釋“初吉”也。以柔小尚得其中,則剛大之理,皆獲其濟。物無不濟,所以為吉,故曰“初吉”也。終止則亂,其道窮者,此正釋戒。若能進脩不止,則既濟無終。既濟終亂,由止故亂。終止而亂,則既濟之道窮矣,故曰“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存不忘亡,既濟不忘未濟也。 [疏]正義曰:水在火上,炊爨之象,飲食以之而成,性命以之而濟,故曰“水在火上,既濟”也。但既濟之道,初吉終亂,故君子思其後患,而豫防之。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最處既濟之初,始濟者也。始濟未涉於燥,故輪曳而尾濡也。雖未造易,心無顧戀,志棄難者也。其為義也,無所咎也。 [疏]正義曰:初九處既濟之初,體剛居中,是始欲濟渡也。始濟未涉於燥,故輪曳而尾濡,故云“曳其輪,濡其尾”也。但志在棄難,雖復曳輪濡尾,其義不有咎,故云“無咎”。
  
  《象》曰:“曳其輪”,義無咎也。 六二:婦喪其茀,勿逐,七日得。居中履正,處文明之盛,而應乎五,陰之光盛者也。然居初、三之間,而近不相得,上不承三,下不比初。夫以光盛之陰,處於二陽之間,近而不相得,能無見侵乎?故曰“喪其茀”也。稱“婦”者,以明自有夫,而它人侵之也。茀,首飾也。夫以中道執乎貞正,而見侵者,衆之所助也。處既濟之時,不容邪道者也。時既明峻,衆又助之,竊之者逃竄而莫之歸矣。量斯勢也,不過七日,不須已逐,而自得也。 [疏]“六二”至“七日得”。○正義曰:“婦喪其茀,勿逐,七日得”者,茀者,婦人之首飾也。六二居中履正,處文明之盛,而應乎五,陰之光盛者也,然居初、三之間,而近不相得。夫以光盛之陰,處於二陽之間,近而不相得,能無見侵乎?故曰“婦喪其茀”。稱“婦”者,以明自有夫,而他人侵之也。夫以中道執乎貞正,而見侵者,物之所助也。處既濟之時,不容邪道者也。時既明峻,衆又助之,竊之者逃竄而莫之歸矣。量斯勢也,不過七日,不須已逐而自得,故曰:“勿逐,七日得”。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疏]正義曰:“以中道”者,釋不須追逐而自得者,以執守中道故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剋之,小人勿用。處既濟之時,居文明之終,履得其位,是居衰末而能濟者,“高宗伐鬼方,三年乃剋”也。君子處之,故能興也,小人居之,遂喪邦也。 [疏]正義曰:“高宗伐鬼方,三年剋之”者,高宗者,殷王武丁之號也,九三處既濟之時,居文明之終,履得其位,是居衰末,而能濟者也。高宗伐鬼方,以中興殷道,事同此爻,故取譬焉。高宗德實文明,而勢甚衰憊,不能即勝,三年乃剋,故曰“高宗伐鬼方,三年剋之”也。“小人勿用”者,勢既衰弱,君子處之,能建功立德,故興而復之,小人居之,日就危亂,必喪邦也,故曰“小人勿用”。
  
  《象》曰:“三年剋之”,憊也。 [疏]正義曰:“憊也”者,以衰憊之故,故三年乃剋之。
  
  六四:繻有衣袽,終日戒。繻宜曰濡,衣袽,所以塞舟漏也。履得其正,而近不與三、五相得。夫有隙之棄舟,而得濟者,有衣袽也。鄰於不親,而得全者,終日戒也。 [疏]正義曰:“繻有衣袽,終日戒”者,王註云“繻,宜曰濡,衣袽,所以塞舟漏”者也。六四處既濟之時,履得其位,而近不與三五相得,如在舟而漏矣。而舟漏則濡濕,所以得濟者,有衣袽也。鄰於不親,而得全者,終日戒也,故曰“繻有衣袽,終日戒”也。
  
  《象》曰:“終日戒”,有所疑也。 [疏]正義曰:“有所疑”者,釋所以“終日戒”,以不與三、五相得,懼其侵剋,有所疑故也。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牛,祭之盛者也。禴,祭之薄者也。居既濟之時,而處尊位,物皆盛矣,將何為焉?其所務者,祭祀而已。祭祀之盛,莫盛脩德,故沼沚之毛,蘋蘩之菜,可羞於鬼神,故“黍稷非馨,明德惟馨”,是以“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也。 [疏]“九五東鄰”至“受其福”。○正義曰:牛,祭之盛者也。禴,殷春祭之名,祭之薄者也。九五居既濟之時,而處尊位,物既濟矣,將何為焉?其所務者,祭祀而已。祭祀之盛,莫盛脩德。九五履正居中,動不為妄,脩德者也。苟能脩德,雖薄可饗。假有東鄰不能脩德,雖復殺牛至盛,不為鬼神歆饗;不如我西鄰禴祭雖薄,能脩其德,故神明降福,故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也。○註“沼沚之毛”至“鬼神”。○正義曰:“沼沚之毛,蘋蘩之菜,可羞於鬼神”者,並略《左傳》之文也。
  
  《象》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在於合時,不在於豐也。 [疏]正義曰:“不如西鄰之時”者,神明饗德,能脩德致敬,合於祭祀之時雖薄降福,故曰時也。○註“在於合時”。○正義曰:“在於合時”者,《詩》雲:“威儀孔時”。言周王廟中,群臣助祭,並皆威儀肅敬,甚得其時。此合時之義,亦當如彼也。
  
  “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疏]正義曰:“吉大來”者,非惟當身,福流後世。
  
  上六:濡其首,厲。處既濟之極,既濟道窮,則之於未濟,之於未濟,則首先犯焉。過惟不巳,則遇於難,故濡其首也。將沒不久,危莫先焉。 [疏]正義曰:上六處既濟之極,則反於未濟。若反於未濟,則首先犯焉。若進而不已,必遇於難,故濡其首也。既被濡首,將沒不久,危莫先焉,故曰:“濡其首,厲”也。
  
  《象》曰:“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疏]正義曰:“何可久”者,首既被濡,身將陷沒,何可久長者也。
  
  坎下離上。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疏]正義曰:“未濟,亨”者,“未濟”者,未能濟渡之名也。未濟之時,小纔居位,不能建功立德,拔難濟險。若能執柔用中,委任賢哲,則未濟有可濟之理,所以得通,故曰“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者,汔者,將盡之名。小纔不能濟難,事同小狐雖難渡水,而無餘力,必須水汔,方可涉川。未及登岸,而濡其尾,濟不免濡,豈有所利?故曰“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也。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以柔處中,不違剛也。能納剛健,故得亨也。 [疏]正義曰:此就六五以柔居中,下應九二,釋“未濟”所以得“亨”,柔而得中,不違剛也。與二相應,納剛自輔,故於未濟之世,終得亨通也。
  
  “小狐汔濟”,未出中也。小狐不能涉大川,須汔然後乃能濟。處未濟之時,必剛健拔難,然後乃能濟,汔乃能濟,未能出險之中。 [疏]正義曰:“小狐汔濟,未出中也”者,釋小狐涉川,所以必須水汔乃濟,以其力薄,未能出險之中故也。
  
  “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小狐雖能渡而無餘力。將濟而濡其尾,力竭於斯,不能續終。險難猶未足以濟也。濟未濟者,必有餘力也。 [疏]正義曰:濡尾力竭,不能相續而終,至於登岸,所以無攸利也。
  
  雖不當位,剛柔應也。位不當,故未濟。剛柔應,故可濟。 [疏]正義曰:“雖不當位,剛柔應”者,重釋未濟之義,凡言未者,今日雖未濟,復有可濟之理。以其不當其位,故即時未濟;剛柔皆應,是得相拯,是有可濟之理。故稱“未濟”,不言“不濟”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辨物居方,令物各當其所也。 [疏]正義曰:“火在水上未濟”者,火在水上,不成烹飪,未能濟物。故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者,君子見未濟之時,剛柔失正,故用慎為德,辨別衆物,各居其方,使皆得安其所,所以濟也。
  
  初六:濡其尾,吝。處未濟之初,最居險下,不可以濟者也。而欲之其應,進則溺身。未濟之始,始於既濟之上六也。濡其首猶不反,至於濡其尾,不知紀極者也。然以陰處下,非為進亢,遂其志者也。睏則能反,故不曰兇。事在已量,而必睏乃反,頑亦甚矣,故曰“吝”也。 [疏]“初六”至“吝”。○正義曰:初六處未濟之初,最居險下,而欲上之其應,進則溺身,如小狐之渡川,濡其尾也。未濟之始,始於既濟之上六也。既濟上六,但雲“濡其首”,言始入於難,未沒其身。此言“濡其尾”者,進不知極,巳沒其身也。然以陰處下,非為進亢,遂其志者也。睏則能反,故不曰兇。不能豫昭事之幾萌,睏而後反,頑亦甚矣,故曰“吝”也。○註“不知紀極”。○正義曰:“不知紀極”者,《春秋傳》曰“聚斂積實,不知紀極,謂之饕餮”,言無休已也。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疏]正義曰:“亦不知極”者,未濟之初,始於既濟之上六,濡首而不知,遂濡其尾,故曰“不知極”也。
  
  九二:曳其輪,貞吉。體剛履中,而應於五,五體陰柔,應與而不自任者也。居未濟之時,處險難之中,體剛中之質,而見任與,拯救危難,經綸屯蹇者也。用健拯難,靖難在正,而不違中,故“曳其輪,貞吉”也。 [疏]正義曰:“曳其輪,貞吉”者,九二居未濟之時,處險難之內,體剛中之質,以應於五。五體陰柔,委任於二,令其濟難者也。經綸屯蹇,任重憂深,故曰“曳其輪”。“曳其輪”者,言其勞也。靖難在正,然後得吉,故曰“曳其輪,貞吉”也。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位雖不正,中以行正也。 [疏]正義曰:“中以行正”者,釋九二失位而稱貞吉者,位雖不正,以其居中,故能行正也。
  
  六三:未濟,徵兇。利涉大川。以陰之質,失位居險,不能自濟者也。以不正之身,力不能自濟,而求進焉,喪其身也。故曰“徵兇”也。二能拯難,而已比之,棄已委二,載二而行,溺可得乎?何憂未濟,故曰“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未濟徵兇”者,六三以陰柔之質,失位居險,不能自濟者也。身既不能自濟,而欲自進求濟,必喪其身。故曰“未濟,徵兇”也。“利涉大川”者,二能拯難,而已比之,若能棄已委二,則沒溺可免,故曰“利涉大川”。
  
  《象》曰:“未濟,徵兇”,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以不當其位故有徵則兇。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處未濟之時,而出險難之上,居文明之初,體乎剛質,以近至尊。雖履非其位,志在乎正,則吉而悔亡矣。其志得行,靡禁其威,故曰“震用伐鬼方”也。“伐鬼方”者,興衰之徵也。故每至興衰而取義焉。處文明之初,始出於難,其德未盛,故曰“三年”也。五居尊以柔,體乎文明之盛,不奪物功者也,故以大國賞之也。 [疏]正義曰:居未濟之時,履失其位,所以為悔。但出險難之外,居文明之初,以剛健之質,接近至尊,志行其正,正則貞吉而悔亡,故曰貞吉、悔亡。正志既行,靡禁其威,故震發威怒,用伐鬼方也。然處文明之初,始出於險,其德未盛,不能即勝,故曰“三年”也。五以順柔文明而居尊位,不奪物功。九四既剋而還,必得百裏大國之賞,故曰“有賞於大國”也。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疏]正義曰:“志行”者,釋九四失位而得“貞吉悔亡”者也。以其正志得行,而終吉故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以柔居尊,處文明之盛,為未濟之主,故必正然後乃吉,吉乃得無悔也。夫以柔順文明之質,居於尊位,付與於能,而不自役,使武以文,禦剛以柔,斯誠君子之光也。付物以能,而不疑也,物則竭力,功斯剋矣,故曰:“有孚,吉。” [疏]正義曰:“貞吉,無悔”者,六五以柔居尊,處文明之盛,為未濟之主,故必正然後乃吉,吉乃得無悔,故曰“貞吉,無悔”也。“君子之光”者,以柔順文明之質,居於尊位,有應於二,是能付物以能,而不自役,有君子之光華矣,故曰“君子之光”也。“有孚,吉”者,付物以能而無疑焉,則物竭其誠,功斯剋矣,故曰“有孚,吉”也。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疏]正義曰:“其暉吉”者,言君子之德,光暉著見,然後乃得吉也。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未濟之極,則反於既濟。既濟之道,所任者當也。所任者當,則可信之無疑,而已逸焉。故曰“有孚於飲酒,無咎”也。以其能信於物,故得逸豫而不憂於事之廢。苟不憂於事之廢,而耽於樂之甚,則至於失節矣。由於有孚,失於是矣,故曰“濡其首,有孚,失是”也。 [疏]正義曰:“有孚於飲酒,無咎”者,上九居未濟之極,則反於既濟。既濟之道,則所任者當也。所任者當,則信之無疑,故得自逸飲酒而已,故曰“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者,既得自逸飲酒,而不知其節,則濡首之難,還復及之,故曰“濡其首”也。“有孚,失是”者,言所以濡首之難及之者,良由信任得人,不憂事廢,故失於是矣。故曰“有孚,失是”也。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疏]正義曰:“亦不知節”者,釋飲酒所以致濡首之難,以其不知止節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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