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类 春秋𠔌梁傳註疏   》 捲五      範寧 Fan Ning    楊士勳 Yang Shixun

  ◎莊公
  起元年,盡十八年
  
  [疏]《魯世傢》莊公名同,桓公之子,以莊王四年即位。《謚法》“勝敵剋壯曰莊。”
  
  元年,春,王正月。繼弒君,不言即位,正也。
  [疏]“繼弒”至“正也”。○釋曰:桓繼弒即位,非正,故此言正以明之。繼弒君不言即位之為正,何也?據君不絶。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則子不忍即位也。
  
  三月,夫人孫於齊。
  桓公夫人文薑也。哀薑有殺子之罪輕,故僖元年曰“夫人氏之喪至自齊”,去“薑”以貶之。文薑有殺夫之罪重,故去“姜氏”以貶之。此輕重之差。○孫音遜,本亦作遜。去,起呂反,下去薑同。孫之為言猶孫也,
  孫,孫遁而去。○遁,徒睏反。諱奔也。接練時,錄母之變,始人之也。
  夫人初與桓俱如齊,今又書者,於練時感夫人不與祭,故始以人道錄之。○與祭音豫。
  [疏]傳“始人之也”。○釋曰:既以人道錄之,又不言氏姓貶之者,公以練祭,感母不與,故以人道錄之,但以妻殺夫,罪同至逆,不可不貶,故又以人道絶之,所以進退見法也。計桓公以十八年四月薨,至此年三月,未是練時,而云練祭感母不與者,至四月則當練,今方至練,故感之而思母。故何休雲:“月者,起練祭左右。”是其意亦以四月為練也。不言氏姓,貶之也。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於人也,以言受命。
  臣子則受君父之命,婦受夫之命。不若於道者,天絶之也。
  若,順。不若於言者,人絶之也。臣子大受命。
  言義得貶夫人。
  
  [疏]傳“人之”至“受命”。○釋曰:天之道,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也。夫者妻之天,故曰“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謂事夫之道也。臣子之法,當受君父教令,故曰“於人也,以言受命,不若於道者,天絶之也。”,謂文薑殺夫,是不順於道,故天當絶之。“不若於言者,人絶之也”,謂臣子不順君父之命,則君父當絶之。“臣子大受命”,謂君父既絶天人,臣子受君父之命,故不得不貶也。其註云“臣子則受君父之命”者,解經中“以言受命”也。雲“婦受夫之命”者,解“以道受命”也。恐此說非也,但舊為此解,不得不述。或當“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謂順天道以事夫也。“於人也,以言受命”,謂臣受君命也。不順於道者天絶之,天道妻當事夫,今夫人反弒公,是不順天也,故天絶之。不順於言者,人絶之,謂婦當受天之命,夫人不受夫命,是不順人也,故人絶之。“臣子大受命”者,臣謂群下,子謂莊公,上受命於天,下受命於君,是大受命也。以其受君天之命,故臣子得貶退夫人也。
  
  夏,單伯逆王姬。
  單,姓也。伯,字。○單音善。單,姓;伯,字;《左氏》以為王卿士。逆王姬,《左氏》作“送王姬”。單伯者何?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命大夫,故不名也。
  諸侯歲貢士於天子,天子親命之,使還其國為大夫者不名,天子就其國命之者,以名氏通也。
  [疏]註“諸侯”至“通也”。○釋曰:知諸侯貢士於天子者,傳稱“國、高在”,又何休雲“大國舉三人,次國舉二人,小國舉一人”,是有貢士之法。今單伯,天子命大夫,故不名,知書名者,就國命之。
  
  其不言如,何也?
  據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師”,言“如”。其義不可受於京師也。其義不可受於京師,何也?曰,躬君弒於齊,使之主婚姻,與齊為禮,其義固不可受也。
  禮:尊卑不敵,天子嫁女於諸侯,必使同姓諸侯主之。魯桓親見殺於齊,若天子命使為主,則非禮大矣。《春秋》為尊者諱,故不可受之於京師。○弒又作殺。為尊,於偽反,下“為之築”同。
  [疏]註“禮尊”至“京師”。○釋曰:天子嫁女於諸侯,必使同姓諸侯主婚之意者,天子與諸侯尊卑不敵,若行君臣之禮,則廢婚姻之好,若行婚姻之好,則廢君臣之禮,故使諸侯主之。
  
  秋,築王姬之館於外。築,禮也。於外,非禮也。
  外,城外也。
  [疏]“於外,非禮也”。○釋曰:《左氏》以為築於外,禮也。此雲“非禮”者,以主王姬者,必自公門出,今築之於外,則是營衛不固,是輕王女,故云“非禮”。謂非正禮耳,於變禮則通也。
  
  築之為禮,何也?主王姬者,必自公門出。
  公門,朝之外門。主王姬者,當設幾筵於宗廟以俟迎者,故在公門之內築王姬之館。○朝之,直遙反,下“於朝”同。迎,魚敬反,下同。於廟則已尊,於寢則已卑,為之築,節矣。築之外,變之正也。築之外,變之為正,何也?仇讎之人,非所以接婚姻也。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
  親迎服祭服者,重婚姻也。公時有桓之喪。○衰,七回反。弁,皮彥反。
  [疏]註“親迎”至“之喪”。○釋曰:禮:稱冕而親迎,是服祭服也。弁冕者,連言之。《周禮》“弁師掌王之五冕”,故傳亦通言之。
  
  其不言齊侯之來逆,何也?不使齊侯得與吾為禮也。
  [疏]“不使”至“禮也”。○釋曰:二十四年“夏,公如齊逆女”,傳云:“親迎,恆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不正其親迎於齊也。”然則不言齊侯之來逆,乃是常事不錄,而云“不使齊侯得與吾為禮也”者,《春秋》之例,得常不書。莊公親逆,是禮而書,故知非其逆於齊也。今王姬嫁於齊,而使魯為主,齊侯如魯親逆,當合書經。但齊是魯仇,不使齊侯得與吾為禮,故不書之耳。舊解齊侯親逆,不至京師,文王親逆,不至於洽,則天子諸侯親迎,皆不至婦傢矣。今恐不然。何者?此時王姬魯主婚,故不至京師。《詩》稱“親迎於渭”者,為“造舟為梁”張本,焉知文王不至大姒之傢?舉所疑,遺諸來哲。
  
  鼕,十月,乙亥,陳侯林卒。諸侯日卒,正也。
  [疏]“日卒,正也。”○釋曰:重發之者,此共“錫命”相連,恐日月之為“錫命”而錄,故傳明之。
  
  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榮,氏;叔,字;天子之上大夫也。禮有九錫,一曰輿馬,二曰衣服,三曰樂則,四曰朱戶,五曰納陛,六曰虎賁,七曰弓矢,八曰鈇鉞,九曰秬鬯,皆所以褒德賞功也。德有厚薄,功有輕重,故命有多少。何休曰,桓弒逆之人,王法所宜誅絶,而反錫命,悖亂天道,故不言天王也。文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則曰“含者,臣子之職也,以至尊行卑事”,故不言天王也。三月,“王使毛伯來會葬”,又曰“剌比失禮”,故亦不言天王也。寧案,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不可最大矣。禮天子既有賵含之製,傳但譏二事共一使耳,言“且”所以示譏,一事無再貶之道也。以天王之尊,會人妾祖母之葬,誠失禮矣。孰若使任叔之子來聘,使傢父來求車之不可乎?此三者皆言天王,明非義之所存。舊史有詳略,夫子因而弗革,故知麯說雖巧,致遠則滯矣。○錫,星歷反。賁音奔。鈇,方鬍反。鉞音越。秬音巨,黑黍。鬯,敕亮反,香酒也。悖,補對反。含,鬍暗反。賵,芳鳳反。剌,七賜反。一使,所吏反。任音壬。滯,乃計反,一本作泥。
  [疏]註“禮有”至“多少”。釋曰:“九錫”者,出《禮緯》文也。此九錫與《周禮》九命異。何休註《公羊》,既引九錫之文,即雲“百裏不過九命,七十裏不過七命,五十裏不過五命”,其意以九錫即是九命也。今知何說非者,案《大宗伯》“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一命受職,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受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其言與九錫不同,明知異也。今範引九錫之下,直雲“皆所以褒德賞功”也。德有厚薄,功有輕重,故命有多少,則亦以九錫異也。但此九錫亦是賜命之類,故引之。或以範亦與何同,恐非也。《白虎通》雲:“能安民者賜車馬,能富民者賜衣服,能和民者賜樂則,民衆多者賜朱戶,能進善者賜納陛,能退惡者賜虎賁,能誅有罪者賜鈇鉞,能徵不顯者賜弓矢,孝道備者賜秬鬯。”亦是有功特賜,不關九命之事也。舊說解九錫之名,一曰輿馬,大輅、戎輅各一,玄馬二也。二曰衣服,謂玄袞也。三曰樂則,謂軒縣之樂也。四曰朱戶,謂所居之室朱其戶也。五曰納陛,謂從中階而升也。六曰虎賁,謂三百人也。七曰弓矢,彤玈之弓矢也。八曰鈇鉞,謂大柯斧,賜之專殺也。九曰秬鬯,謂賜秬鬯之酒,盛以圭瓚之中,以祭祀也。
  
  禮有受命,無來錫命。錫命,非正也。
  賞人於朝,與士共之,當召而錫也。《周禮·大宗伯職》曰“王命諸侯則儐之”,是來受命。○朝直遙反。儐,必刃反。生服之,死行之,禮也。生不服,死追錫之,不正甚矣。
  [疏]“不正甚矣”。○釋曰:文公逾年而賜,成公八年乃賜,桓公死後追賜,三者異時,嫌不得相蒙,故並皆發傳。此追命失禮最大,故以“甚”言之。
  
  王姬歸於齊。為之中者歸之也。
  [疏]“為之中者歸之也”。○釋曰:十一年“王姬歸於齊”,傳曰“過我也”,此雲“為之中者歸之”,發傳不同者,此王姬由魯而嫁,故曰“為之中者”,彼王姬非魯主婚,故直雲“過我也”。
  
  齊師遷紀、郱鄑郚。紀,國也。郱鄑郚,國也。
  此國以三言為名。○郱,步丁反。鄑,子移反。郚音吾。或曰,遷紀於郱鄑郚。
  十年“宋人遷宿”,傳曰:“遷,亡辭也。其不地,宿不復見矣。”齊師遷紀,四年復書“紀侯大去其國”者,紀侯賢,不與齊師之亡紀,故變文以見義。郱鄑郚之君,無紀侯之賢,故不復見,從常例也。若齊師遷紀於郱鄑郚,當言“於”以明之,又不應復書地,當如宋人遷宿,齊人遷陽。“或曰”之說,寧所未詳。○復,扶又反。見,賢遍反。
  [疏]註“不應復書地”。釋曰:此範難“或曰”之說,言宿陽既亡不地,則此亦不應復書地,何書“於郱鄑郚”乎?
  
  二年,春,王二月,葬陳莊公。
  夏,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餘丘。
  慶父,名,字仲父。國而曰伐。於餘丘,邾之邑也。其曰伐,何也?公子貴矣,師重矣。而敵人之邑,公子病矣。病公子,所以譏乎公也。其一曰,君在而重之也。
  邾君在此邑,故不繼於邾,使若國。
  [疏]註“邾君”至“若國”。釋曰:觀傳上文“其曰伐,何也?公子貴矣”雲雲,“所以譏乎公”也,則是解其稱伐之意。而範註解“一曰”之義,則似解不繼於邾者,一曰君在而重之也,亦是解其稱伐之意。言邑而稱伐者,為君在重之,使若國然,故邑亦稱伐,是上下不相違也。
  
  秋,七月,齊王姬卒。為之主者,卒之也。
  主其嫁則有兄弟之恩,死則服之。服之,故書卒。《禮記》曰:“齊告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功。”○為之大功,於偽反。
  [疏]“秋,七月”雲雲。○釋曰:何休雲,內女卒日,此不日者,恩實輕於內女。案成八年“鼕,十月,癸卯,杞叔姬卒”,書日,此不書日,是輕於內女也。
  
  鼕,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禚。
  禚,齊地。○禚,章略反。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婦人不言會,言會,非正也。饗,甚矣。
  饗在四年。○逾竟音境,後“逾竟”例皆同。
  乙酉,宋公馮卒。
  馮,皮冰反。
  [疏]“乙酉,宋公馮卒”。○釋曰:案《世本》馮是宋莊公,穆公之長子,宋督既弒與夷,則馮是當正,故亦書日卒也。
  
  三年,春,王正月,溺會齊侯伐衛。
  徐邈曰:“傳例曰:‘往月,危往也。’齊受天子罪人,為之興師,而魯與同,其理危也。”○溺,乃狄反。
  [疏]註“傳例”至“往也”。釋曰:定八年傳文。會例時,齊魯黨大是罪人,故書月以見危也。
  
  溺者何也?公子溺也。其不稱公子,何也?
  據二年“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餘丘”,稱公子。惡其會仇讎而伐同姓,故貶而名之也。
  惡,烏路反。
  夏,四月,葬宋莊公。月葬,故也。
  五月,葬桓王。傳曰,改葬也。
  若實改葬,當言改以明之。郊牛之口傷,改卜牛是也。傳當以七年乃葬,故謂之改葬。
  [疏]“傳曰,改葬也”。○釋曰:傳云“改葬”,而範違之者,以經不言“改”,故知非改葬也。傳言“改”者,以見喪逾七年,已行吉禮,今始反服喪服,故謂之“改葬”。又《感精符》雲:“恆星不見,夜中,星隕如雨,而王不懼,使榮叔改葬桓王塚,奢麗大甚。”如讖之言,則改葬桓王在恆星不見之後,故範謂此時非改葬也。
  
  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
  緦者五服最下,言舉下緬上,從緦皆反其故服。因葬桓王,記改葬之禮。不謂改葬,桓王當服緦也。猶“晦,震夷伯之廟”,因明天子諸侯之製,不謂夷伯非魯之大夫也。寧之先君,與蔡司徒論之詳矣。江熙曰:“葬稱公,舉五等之上,改葬禮緦,舉五服之下,以喪緬藐遠也。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以為交於神明者,不可以純兇,況其緬者乎?是故改葬之禮,其服唯輕。言緬,釋所以緦也。”○緦,息詞反。緬,亡善反,遠也。
  [疏]註“緦者”至“緦也”。釋曰:五服者,案《喪服》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是也。改葬之禮,各從本服,但緦服者是五服之下,故傳云,改葬之禮,緦者舉下以緬上也。不謂改葬,桓王之時,唯服緦耳。蔡司徒者,謂蔡謀也。江熙以為改葬之禮,其服唯輕,故云“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以證唯緦耳。知“天子諸侯易服而葬”者,《檀弓》雲:“弁絰葛而葬,與神交之道也。”鄭玄雲:“接神之道,不可以純兇,天子諸侯,變服而葬,冠素弁,以葛為環絰。既虞,卒哭,乃服受服也。”變服者,謂未葬以前服麻,葬則易之以葛也。
  
  或曰,卻屍以求諸侯。
  停屍七年,以求諸侯會葬,非人情也。○卻屍,去略反,又去逆反,杜預雲:“屍,未葬之通稱。”天子志崩不志葬,必其時也。何必焉?舉天下而葬一人,其義不疑也。志葬,故也,危不得葬也。曰,近不失崩,不志崩,失天下也。
  京師去魯不遠,赴告之命,可不逾旬而至。史不志崩,則亂可知。
  [疏]註“京師”至“可知”。釋曰:王城去魯纔餘千裏,赴喪者旬日而至,史不記崩,亂可知也。
  
  獨陰不生,獨陽不生,獨天不生,三合然後生。
  徐邈曰:“古人稱萬物負陰而抱陽,衝氣以為和。然則傳所謂天,蓋名其衝和之功,而神理所由也。會二氣之和,極發揮之美者,不可以柔剛滯其用,不得以陰陽分其名,故歸於冥極而謂之天。凡生類稟靈知於天,資形於二氣,故又曰獨天不生,必三合而形神生理具矣。”○揮,許歸反。冥,亡丁反。稟,使錦反。知於音智。故曰,母之子也可,天之子也可,尊者取尊稱焉,卑者取卑稱焉。
  王者尊,故稱天子。衆人卑,故稱母子。○母之子也可,絶句,下仿此。尊稱,尺證反,下“卑稱”同。
  [疏]傳“獨陰不生”至“稱焉”。○釋曰:凡物之生,皆資二氣之和,稟上天之靈知,不可以柔剛滯其用,不得以陰陽分其名,故云“三合然後生”也。雖資三合,然終推功冥極,故云“天之子”也。托之人事,故又曰父之子,母之子也。天則感生者衆,言天足以兼父,不得雲“父子”而曰“天子”,衆人或知母而不知父,故云“母子”,亦不云“父子”也。衆人亦稟天氣而生,不云“天子”者,天子取尊稱,故稱“天子”,衆人取卑稱,故稱“母子”也。傳因論天子崩葬,故明其別稱也。然則陰能成物,陽能生物,天能養物,而總雲生者,凡萬物初生,必須三氣合,四時和,然後得生,不是獨陽能生也。但既生之後,始分係三氣耳。註云“不可以剛柔滯其用,不得以陰陽分其名”者,《易·係辭》雲“一陰一陽謂之道”,王弼雲“一陰一陽者,或謂之陰,或謂之陽,不可定名也。夫為陰則不能為陽,為柔則不能為剛。唯不陰不陽,然後為陰陽之宗;不柔不剛,然後為剛柔之主,故無方無體,非陽非陰,始得謂之道,始得謂之神”是也。柔剛者,即陰陽之別名也。故《係辭》又云:“動靜有常,剛柔斷矣。”註云:“陽動陰靜,剛柔之斷也。”是剛則陽,柔則陰也。
  
  其曰王者,民之所歸往也。
  秋,紀季以酅入於齊。
  季,紀侯弟。○以酅,下圭反。酅,紀之邑也。入於齊者,以酅事齊也。入者,內弗受也。
  雍曰:“紀國微弱,齊將併。紀季深睹存亡之機,大懼社稷之傾,故超然遐舉,以酅事齊,庶胤嗣不泯,宗廟永存。《春秋》賢之,故褒之 字。齊受人之邑而滅人之國,故於義不可受也。”○並,必性反。泯,彌忍反。
  [疏]“入者內弗受也”。○釋曰:重發之者,此齊不可受,嫌違例,故重發之。
  
  鼕,公次於郎。次,止也。有畏也,欲救紀而不能也。
  畏齊
  四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饗齊侯於祝丘。
  饗,食也。兩君相見之禮,凡會書月,著時,事有危,雖於公發例,亦無所不關。祝丘,魯地。○饗,本又作享,香丈反。著,張略反,又張慮反。
  [疏]“饗食”至“魯地”。○釋曰:“饗,食也”者,烹大牢以飲賓,故云兩君相見之禮。夫人與齊侯非禮饗食,故云“著時,事有危”。此與二年禚之會書月以著危,而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齊師”不書月者,何休雲:“再出書月重之,三出不月者,省文,從可知也。”事或然矣。
  
  饗,甚矣。
  以非禮尤甚,故謹而月之。饗齊侯,所以病齊侯也。
  三月,紀伯姬卒。
  隱二年履緰所逆者。內女卒例日,伯姬失國,略之,故月也。○緰音須。
  [疏]註“隱二”至“月也”。○釋曰:僖九年“秋,七月,乙酉,伯姬卒”,是例日也。此不日,明為失國略之也。
  
  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吾女也。適諸侯則尊同,以吾為之變,卒之也。
  禮:諸侯絶傍期,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尊與已同,則為之服大功九月,變不服之例。然則適大夫者不書卒。○為,於偽反。期,居其反。
  [疏]註“禮諸”至“書卒”。○釋曰:莒慶、高固並逆叔姬,經無卒文,是適大夫不書卒也。
  
  夏,齊侯、陳侯、鄭伯遇於垂。
  傳例曰:“不期而會曰遇,遇者,志相得也。”
  紀侯大去其國。大去者,不遺一人之辭也。言民之從者,四年而後畢也。紀侯賢而齊侯滅之,不言滅而曰大去其國者,不使小人加乎君子。
  不曰滅而曰大去其國,蓋抑無道之強,以優有道之弱。若進止在已,非齊所得滅也。何休曰:“《春秋》楚世子商臣弒其君,其後滅江、六,不言大去。又大去者,於齊滅之不明,但知不使小人加乎君子,而不言滅,縱失襄公之惡,反為大去也。”鄭君釋之曰:“商臣弒其父,大惡也,不得但為小人。江、六之君,又無紀侯得民之賢,不得變滅言大去也。元年鼕‘齊師遷紀’,三年‘紀季以酅入於齊’,今‘紀侯大去其國’,是足起齊滅之矣。即以變滅言大去,為縱失襄公之惡,是乃經也,非傳也。且《春秋》因事見義,捨此以滅人為罪者自多矣。”○縱,子用反。見,賢遍反。捨音捨。
  [疏]註“捨此”至“多矣”。○釋曰:此是鄭難。何休雲“縱失襄公之惡也”,言《春秋》有因事見義者,不得不捨此以滅人為罪也。若僖五年“晉人執虞公”,十九年“梁亡”之類是也。
  
  六月,乙醜,齊侯葬紀伯姬。外夫人不書葬,此其書葬,何也?吾女也。失國,故隱而葬之。
  隱,痛也。不曰卒而曰葬,閔紀之亡也。
  [疏]註“曰葬”至“亡也”。○釋曰:知非為危者,紀國已滅而齊葬之,非復紀之臣子能葬,故知閔之,非為危也。又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紀叔姬”,傳曰:“日葬,閔紀之亡也。”知此亦是閔之也。不於卒閔之者,葬者送終大事故也。
  
  秋,七月。
  鼕,公及齊人狩於郜。
  郜,齊地。○狩音獸。郜,古報反,《左氏》作禚。齊人者,齊侯也。其曰人,何也?卑公之敵,所以卑公也。
  內無貶公之道。何為卑公也?不復仇而怨不釋,剌釋怨也。
  怨,紆元反,又紆原反,後同。剌,七賜反。
  五年,春,王正月。
  夏,夫人姜氏如齊師。師而曰如,衆也。
  言師衆大如國,故可以言如。若言如齊侯,則不可。
  [疏]傳“師而曰如,衆也”。○釋曰:解經二年“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禚”,四年“夫人姜氏饗齊侯於祝丘”,不言“如齊師”者,言如齊師者衆大如國,故可言。如若指齊侯,則於文不可言“如齊侯”也。
  
  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禮也。
  [疏]傳“不逾竟”。○釋曰:復發傳者,嫌師與國異也。
  
  秋,郳黎來來朝。
  黎來,名也。○郳,五兮反,國名。黎,郎兮反;黎來,郳君名。朝,直遙反。郳,國也。黎來,微國之君,未爵命者也。
  鼕,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
  納惠公朔。是齊侯、宋公也,其曰人,何也?人諸侯,所以人公也。其人公,何也?逆天王之命也。
  王不欲立朔也。
  [疏]傳“是齊侯、宋公”。○釋曰:四國皆從貶,而獨言齊、宋者,齊為兵主,宋是大國,則陳、蔡亦從也。
  
  六年,春,王三月,王人子突救衛。
  徐邈曰:“諸侯不奉王命,朔遂得篡,王威屈辱,有危,故月也。救衛於義善,故重子突。功不立,故著其危。”
  [疏]註“有危,故月”。○釋曰:日月之例見危者,唯施於內,今施之於外者,範答薄氏雲:“王者安危,天下所係,故亦與內同也。”
  
  王人,卑者也。稱名,貴之也。
  何休以為稱子則非名也。鄭君釋之曰:“王人賤者,錄則名可。今以其銜命救衛,故貴之。貴之則子突為字可知明矣。此‘名’當為‘字’誤爾。徐乾曰:“王人者,卑者之稱也。當直稱王人而已,今以其能奉天子之命,救衛而拒諸侯,故加名以貴之。僖八年‘公會王人、齊侯’,是卑者之常稱。”○卑者之稱,尺證反,下“常稱”同。
  [疏]註“鄭君”至“稱也”。○釋曰:鄭答何休雲,傳文“稱名,貴之”者,“名”當為“字”,則鄭玄以子突非名。徐乾雲“故加名以貴之”,則子突非字。二者不同者,鄭意若以子突為名,則書名者乃士之常稱,傳何以雲“貴之”?故知子突是字。徐乾意稱人則王之卑者,不合書名,僖八年“公會……王人於洮”是也,今稱名即是貴之。故二說不同。或以為突是名,子是貴,理亦通,但註意似不然。善救衛也。
  
  [疏]傳“善救衛也”。○釋曰:計王者有伐無救,而云善者,朔叛逆王命,天子廢之,立其嗣子而遣師往救,有存諸侯之功,故曰善,不可以大平之法格之。救者善,則伐者不正矣。
  
  夏,六月,衛侯朔入於衛。其不言伐衛納朔,何也?
  據九年“伐齊納糾”言納。不逆天王之命也。
  不與諸侯得納王之所絶。入者,內弗受也。何用弗受也?為以王命絶之也。朔之名,惡也。朔入逆,則出順矣。朔出入名,以王命絶之也。
  [疏]傳“朔入逆”雲雲。○釋曰:朔出奔之時,傳曰:“朔之名,惡也。”此雲順者,謂比之入國為順。彼闢天子之召,仍是惡也,故稱名耳。一解此當文自相比,朔入為逆,則出當為順矣。
  
  秋,公至自伐衛。惡事不致,此其緻,何也?
  據襄九年,時有穆薑之喪,會諸侯伐鄭,不致。不致,則無用見公之惡事之成也。
  見,賢遍反。
  螟。
  螟,亡丁反。
  鼕,齊人來歸衛寶。以齊首之,分惡於齊也。使之如下齊而來我然,惡戰則殺矣。
  若衛自歸寶於齊,過齊然後與我,齊首其事,則我與王人戰,罪差減。○分惡,烏各反,下同。殺,色界反,舊色例反。過,古禾反。差,初賣反。
  七年,春,夫人姜氏會齊侯於防。
  防,魯地。婦人不會,會,非正也。
  夏,四月,辛卯昔,恆星不見。恆星者,經星也。
  經,常也,謂常列宿。○昔如字,或作,同。不見,賢遍反,下不音者同。列宿,夙又反,下皆同。
  [疏]註“謂常列宿”。○釋曰:周之四月,夏之二月,“常列宿”者,謂南方七宿也。
  
  日入至於星出謂之昔。不見者,可以見也。
  夜中,星隕如雨。
  如,而也,星既隕而復雨。○隕,雲敏反。復,扶又反其隕也如雨,是夜中與?
  星既隕而雨,必晦暝,安知夜中乎?○與音餘。暝,亡定反。
  [疏]傳“其隕”雲雲。○釋曰:“其隕如雨,是夜中與”,謂星隕而天必晦暝,何知是夜中乎?《春秋》之意,著以傳著,疑以傳疑,皆以實錄,故知夜中。《春秋》著以傳著,疑以傳疑。
  明實錄也。○傳,直專反。中之幾也,而曰夜中,著焉爾。
  幾,微也。星既隕而雨,中微難知,而曰夜中,自以實著爾,非億度而知。○度,徒各反。
  
  [疏]“中之幾也”至“著焉爾”。○釋曰:謂雨晦暝幾微也。“中微難知,而曰夜中”者,是事之著見焉爾,非億度而知也。
  
  何用見其中也?
  [疏]“何用見其中也”。○釋曰:謂經以何事知其夜中者,以失星變之始,而錄其已隕之時,揆度漏刻,則正當夜中矣。
  
  失變而錄其時,則夜中矣。
  失星變之始,而錄其已隕之時,檢錄漏刻,以知夜中。其不曰恆星之隕,何也?
  [疏]“其不”至“何也”。○釋曰:解經上文雲“恆星不見”,下文“其不曰恆星之隕”者,又自解之。我知恆星之不見,而不知其隕者是何星,故不得言之也。又解不言雨星,而言隕星意,言我見從上而隕,又下接於地,則可以雨說之也。今唯見其下,不見其上,故曰隕星,又總說隕之與雨二者之別,“著於上,見於下,謂之雨;著如下,不見如上,謂之隕,豈雨說哉?”言不見在上,故不可以雨說之。徐邈雲:“著於上,謂雲著上。”
  
  我知恆星之不見,而不知其隕也。我見其隕而接於地者,則是雨說也。
  言我見從上來,接於下,然後可言雨星。今唯見在下,故曰隕星。○我見,見音如字,註同。雨,於付反,註同。著於上,見於下,謂之雨;著於下,不見於上,謂之隕,豈雨說哉?
  解經不得言雨星,而言隕星也。鄭君曰:“衆星列宿,諸侯之象。不見者,是諸侯棄天子禮義法度也。”劉嚮曰:“隕者象諸侯隕墜,失其所也。又中夜而隕者,象不終其性命,中道而落。”○見於下,如字,或賢遍反。不見,賢遍反。隊,直類反。
  秋,大水。高下有水災,曰大水。
  [疏]傳“高下”雲雲。○釋曰:復發傳者,嫌大水無麥、苗,異於常,故重發之。
  
  無麥、苗。麥、苗同時也。
  麥與黍稷之苗同時死
  鼕,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穀。
  穀,齊地。婦人不會,會非正也。
  [疏]傳“會非正也”。○釋曰:再發傳者,防是魯地,穀是齊邑,故重發之。
  
  八年,春,王正月,師次於郎,以俟陳人、蔡人。
  時陳、蔡欲伐魯,故出師以待之。次,止也。俟,待也。
  甲午,治兵。出曰治兵,習戰也。入曰振旅,習戰也。
  振,整也。旅,衆也。
  [疏]傳“習戰也”。○釋曰:此治兵振旅,皆云“習戰”者,《周禮》仲秋教治兵,仲春教振旅,出入幼賤雖殊,同是教戰之法,故此傳二者皆以“習戰”言之。《公羊》以“治兵”為“祠兵”,亦云“其禮一也”。《周禮》仲秋教治兵,此非秋,亦云治兵者,《周禮》四時講武,故各立別名,此據出師之事,故雖春亦得以治兵為名。
  
  治兵而陳、蔡不至矣。兵事以嚴終,
  以嚴整終事,故敵人不至。故曰善陳者不戰,此之謂也。善為國者不師,
  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江熙曰:“鄰國望我,歡若親戚,何師之為?”○陳,直覲反,下文皆同。道,徒報反,下同。善師者不陳,
  師衆素嚴,不須耀軍列陳。江熙曰:“上兵伐謀,何乃至陳?”善陳者不戰,
  軍陳嚴整,敵望而畏之,莫敢戰。善戰者不死,
  投兵勝地,故無死者。江熙曰:“闢實攻虛則不死。”善死者不亡。
  民盡其命,無奔背散亡者也。江熙曰:“見危授命,義存君親,雖沒猶存。”○盡,津忍反。背音佩。
  [疏]傳“善為”至“不亡”。○釋曰:“善為國者不師”,謂有明王時,導之以德,齊之以禮,不起軍師,而四海賓服,則黃帝堯舜時是也。“善師者不陳”,若齊桓公伐楚,不設行陳而服罪也。“善陳者不戰”,即此魯能嚴整終事,而陳、蔡不至也。“善戰者不死”,若文王伐崇,因壘而崇自服也。“善死者不亡”,若柏舉之戰,吳雖入楚,父老致死,還復楚國也。此引文為證頗允,傳文一準此解,則與註少僻,但舊有此說,故今亦存之。其註虛,觀文則曉,故不復煩釋。
  
  夏,師及齊師圍郕,郕降於齊師。其曰降於齊師何?不使齊師加威於郕也。
  郕,同姓之國,而與齊伐之,是用師之過也。故使若齊無武功而郕自降。○降,戶江反,皆同。
  秋,師還。還者,事未畢也,遁也。
  郕巳降而以未畢為文者,蓋闢滅同姓之國,示不卒其事。○還音旋。遁,徒睏反。
  鼕,十有一月,癸未齊無知弒其君諸兒。大夫弒其君,以國氏者,嫌也,弒而代之也。
  兒如字,音五兮反。
  九年,春,齊人殺無知。無知之挈,失嫌也。
  [疏]傳“無知之挈,失嫌也”。○釋曰:重發之者,月與不月,地與不地之異,故重發之。
  
  稱人以殺大夫,殺有罪也。
  挈,苦結反。
  公及齊大夫盟於暨。
  暨,魯地。○暨,其器反,《左氏》作蔇。公不及大夫。
  《春秋》之義,內大夫可以會諸侯,公不可以盟外大夫,所以明尊卑、定內外也。今齊國無君,要當有任其盟者,故不得不以權通。大夫不名,無君也。
  禮:君前臣名。齊無君,故大夫不名。盟,納子糾也。不日,其盟渝也。
  變盟立小白。○渝,羊朱反。當齊無君,製在公矣。當可納而不納,故惡內也。
  惡,烏路反,下及註“惡內”皆同。
  夏,公伐齊,納糾。
  不言子糾而直雲糾者,盟係在於魯,故挈之也。《春秋》於內公子為大夫者,乃記其奔。子糾不為大夫,故不書其奔。鄭忽既受命嗣位,是以書其出。然則重非嫡嗣,宮非大夫,皆事例所略,故許叔、蔡季、小白、重耳,通亦不書出。○糾,居黝反,《左氏》作子糾。嫡,丁歷反。重,直竜反。
  [疏]註“不言”至“書出”。○釋曰:下文“取子糾殺之”稱子,此直雲糾,故解其意,欲明係在魯,故挈之。又解子糾不書出奔之意,言內公子為大夫者,乃記其奔,若閔二年“公子慶父出奔莒”是也。子糾不書出,是不為大夫也。
  
  當可納而不納,齊變而後伐。故乾時之戰不諱敗,惡內也。
  何休曰:“三年‘溺會齊師伐衛’,故貶而名之,四年‘公及齊人狩於郜’,故卑之曰人。今親納仇子,反惡其晚,恩義相違,莫此之甚。”鄭君釋之曰:“於讎不復,則怨不釋,而魯釋怨,屢會仇讎,一貶其臣,一卑其君,亦足以責魯臣子,其餘則同,不復譏也。至於伐齊納糾譏,當可納而不納爾。此自正義,不相反也。”寧謂仇者,無時而可與通,縱納之遲晚,又不能全保仇子,何足以惡內乎?然則乾時之戰不諱敗,齊人取子糾殺之,皆不迂其文,正書其事,內之大惡,不待貶絶,居然顯矣。二十四年公如齊親迎,亦其類也。惡內之言,傳或失之。○敗惡,烏路反,註同。復,扶又反。迂音於,一音紆,又於武反。迎,魚敬反
  [疏]註“內之”至“亦其類也”。○釋曰:範既不從傳文,以為大惡。又莊公親逆,未是大罪,而云“亦其類”者,以公忘父之仇,而援舉兵動衆,既不能強,為齊所敗,是大惡也,魯與齊為仇,而公娶其女,雖得親迎之常,甚失結婚之義,故云“亦其類”也。
  
  齊小白入於齊。大夫出奔反,以好曰歸,
  成十四年“衛孫林父自晉歸於衛”是也。以惡曰入。齊公孫無知弒襄公,公子糾、公子小白不能存,出亡。
  子糾奔魯,小白奔莒。齊人殺無知,而迎公子糾於魯。公子小白不讓公子糾,先入,又殺之於魯,故曰“齊小白入於齊”,惡之也。
  惡,烏路反。
  秋,七月,丁酉,葬齊襄公。
  諸公子爭立,國亂,故危之。
  八月,庚申,及齊師戰於乾時,我師敗績。
  不言及者主名,內之卑者。乾時,齊地。
  [疏]註“內之卑者”。○釋曰:桓十七年“及齊師戰於郎”,註云,公親帥之,諱,故不言公。此亦云及,知非公者,彼傳云,不言敗,為內諱也。以其諱,故知公也。今經書敗,傳又不釋之,故知是“內之卑者”。
  
  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
  言子糾者,明其貴,宜為君。
  [疏]註“明其貴”。○釋曰:《公羊》雲:“其稱子糾何?貴也。其貴奈何?宜為君也。”是其貴,故以子某稱之,如子般、子野之類也。
  
  外不言取,
  [疏]“外不言取”。○釋曰:取是內取,故外不得言取。今雲取者,惡內也。一解“外不言取”者,謂楚人殺徵舒、慶封,並不言取。此雖是何休之義,亦得通一傢,故並錄之。
  
  言取,病內也。取,易辭也,猶曰取其子糾而殺之雲爾。
  猶言自齊之子糾,今取而殺之,言魯不能救護也。○易,以豉反。十室之邑,可以逃難。百室之邑,可以隱死。以千乘之魯而不能存子糾,以公為病矣。
  難,乃旦反,下註同。乘,繩證反。
  鼕,瀎洙。瀎洙者,深洙也。著力不足也。
  畏齊難。○瀎音峻,深也。洙音殊,杜預雲:“水名。”
  十年,春,王正月,公敗齊師於長勺。
  長勺,魯地。○勺,時酌反。不日,疑戰也。
  疑戰者,言不剋日而戰,以詐相襲。疑戰而曰敗,勝內也。
  勝內,謂勝在內
  二月,公侵宋。
  [疏]“二月公侵宋”。○釋曰:舊說以為公與宿盟,宋方病宿,故公侵之。若此則是公之無惡,傳何惡公也?公與宿盟,經無其事,為宿侵宋,傳無其文,是舊說妄也。隱元年“盟於宿”,範以為地,是公不與宿盟也。但不知何為侵耳。
  
  侵時,此其月,何也?乃深其怨於齊,又退侵宋以衆其敵,惡之,故謹而月之。
  惡,烏路反。
  三月,宋人遷宿。遷,亡辭也。
  為人所遷,則無復國傢,故曰亡辭。閔二年“齊人遷陽”亦是也。○復,扶富反,下文及註同。
  [疏]傳“遷,亡辭也”。○釋曰:《春秋》言遷有二種之例,一表亡辭者,此文是也;二見存亡國者,“邢遷於夷儀”是也。不於元年“遷紀”發傳者,彼以紀侯賢,經變文以示義,非正,故不發之。“遷陽”不發,從此省文也。遷文三起例者,此是亡辭之始,邢是復國之初,許獨自不月,故三發之也。範《略例》雲:“凡遷有十,亡遷有三者,齊人遷陽,宋人遷宿,齊師遷紀是也。好遷有七者,邢遷夷儀,衛遷帝丘,蔡遷州來,許遷於葉,許遷於夷,許遷白羽,許遷容城是也。餘遷皆月,許四遷不月者,以其小,略之如邑也。遷紀不月者,文承月下,蒙之可知也。”其不地,宿不復見也。
  國亡不復見。經不言滅者,言滅則弒其君,滅其宗廟社稷,就而有之,不遷其民。○見,賢遍反。遷者,猶未失其國傢以往者也。
  謂自遷者,僖元年“邢遷於夷儀”,成十五年許遷於葉之類是也。彼二傳曰“遷者,猶得其國傢以往者也”,此傳云“遷者,猶未失其國傢以往”,互文也。○葉,舒涉反。夏,六月,齊師、宋師次於郎。次,止也。畏我也。
  
  公敗宋師於乘丘,
  乘丘,魯地。○乘,繩證反。不日,疑戰也。疑戰而曰敗,勝內也。
  秋,九月,荊敗蔡師於莘。
  莘,蔡地。○莘,所巾反。以蔡侯獻武歸。荊者楚也。何為謂之荊?狄之也。何為狄之?聖人立,必後至,天子弱,必先叛,故曰荊,狄之也。蔡侯何以名也?
  據僖十五年秦“獲晉侯”不名。○獻武,本亦依《左氏》作“舞”。絶之也。何為絶之?獲也。中國不言敗,
  據宣十二年“晉荀林父帥師及楚子戰於邲,晉師敗績”,不言敗晉師。○邲,皮必反。又扶必反,一音弼。敗績如字。此其言敗,何也?中國不言敗,蔡侯其見獲乎?其言敗,何也?釋蔡侯之獲也。以歸,猶愈乎執也。
  為中國諱見執,故言以歸。○為,於偽反。
  鼕,十月,齊師滅譚,譚子奔莒。
  桓十一年“鄭忽出奔衛”,傳曰:“其名,失國也。”十六年“衛侯朔出奔齊”,傳曰:“朔之名惡也。”然則出奔書名有二義,譚子國滅不名,蓋無罪也。凡書奔者,責不死社稷。不言出者,國滅無所出也。他皆放此。
  [疏]註“有二義”。○釋曰:禮言失地名,故鄭忽失國而名也。傳曰:“朔之名惡也。”,是衛侯為惡而名,故云“有二義”。滅國無文,故註又云譚子無名,蓋無罪也。雖無罪不名,以其不能死社稷,書奔,是譏也。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戊寅,公敗宋師於鄑。
  鄑,魯地。○敗,必邁反,下及註同。鄑,子移反。內事不言戰,舉其大者。其日,成敗之也。
  結日列陳,不以詐相襲,得敗師之道,故曰成也。○列陳,直覲反。宋萬之獲也。
  [疏]傳“宋萬之獲也”。○釋曰:傳言獲宋萬而經不書者,此時尚卑,故不書。反國為卿,始弒君,是故書之。雖書,以新升為卿,宋賜族,故經不言氏,傳以為“宋之卑者”是也。
  
  秋,宋大水。外災不書,此何以書?王者之後也。高下有水災曰大水。
  [疏]傳“高下”雲雲。○釋曰:重發傳者,嫌外災與內異也。
  
  鼕,王姬歸於齊。其志,過我也。
  過,古禾反。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紀叔姬歸於酅。
  酅,紀邑也。紀季所用入於齊者,紀國既滅,故歸酅。國而曰歸,此邑也,其曰歸,何也?吾女也。失國,喜得其所,故言歸焉爾。
  江熙曰:“四年齊滅紀,不言滅而言大去者,義有所見爾,則國滅也。叔姬來歸不書,非歸寧,且非大歸也。叔姬守節,積有年矣。紀季雖以酅入於齊,不敢懷貳。然襄公豺狼,未可暗信。桓公既立,德行方宣於天下,是以叔姬歸於酅,魯喜其女得申其志。”○見,賢遍反。豺,仕皆反。行,下孟反。
  夏,四月。
  秋,八月,甲午,宋萬弒其君捷。
  捷,宋閔公。宋萬,宋之卑者也。
  [疏]傳“宋之卑者”。○釋曰:傳言“宋之卑者”,解不稱氏之意,與宋督同,別於無知、祝籲也。
  
  卑者以國氏。及其大夫仇牧,以尊及卑也。仇牧,閑也。
  仇牧捍其君,故見殺也。桓二年傳曰,臣既死君,不忍稱其名。今仇牧書名,則知宋君先弒。○仇牧音目。捍,曷旦反。
  [疏]傳“仇牧,閑也”。○釋曰:復發傳者,孔父先君死,發傳以明閑。此則後君死,故又發傳。荀息雖同後死之例,但仇牧是卑者所殺,荀息為尊卿殺之,故又發傳也。
  
  鼕,十月,宋萬出奔陳。
  宋久不討賊,緻令得奔,故謹而月之。○令,力呈反。
  [疏]註“宋久”至“月之”。○釋曰:無知八年鼕弒君,九年春始被殺,而經不書月。此宋萬八月弒君,十月出奔,而云“久不討賊”,“故謹而月之”者,以祝籲書月,傳云“謹之”,則此書月,亦是謹之可知也。然則無知既經三月,齊人殺得之,故直書時,此宋人不能即討,令得奔,故謹而月之。
  
  十有三年,春,齊人、宋人、陳人、蔡人、邾人會於北杏。
  北杏,齊地。
  [疏]“會於北杏”。○釋曰:鄭《釋廢疾》數九會,則以柯之明年為始。範今數衣裳,則通言北杏之會。二說不同者,鄭以孔子云“九合諸侯”,北杏之會,經無諸侯之文,故不數之;範以傳文直雲“衣裳之會”,不論諸侯多少,北杏傳云“齊侯、宋公”也,故並以北杏數之。範亦以傳云“衣裳之會十有一”,“兵車之會四”,故與鄭不同。
  
  是齊侯、宋公也。其曰人,何也?始疑之。何疑焉?桓非受命之伯也,將以事授之者也。
  言諸侯將權時推齊侯使行伯事。曰,可矣乎?未乎?
  邵曰:“疑齊桓雖非受命之伯,諸侯推之,便可以為伯乎?未也?”舉人,衆之辭也。
  稱人,言非王命,衆授之以事。
  [疏]“舉人,衆之辭也。○釋曰:經不書某侯某侯,雲某人某人者,是衆授之辭也。經以衆授為文,明非王命,是未得王命,未可以為伯,覆上“未乎”之意也。
  
  夏,六月,齊人滅遂。遂,國也。其不日,微國也。
  秋,七月。
  鼕,公會齊侯,盟於柯。
  柯,齊地。○柯,古河反。曹劌之盟也,信齊侯也。
  曹劌之盟,經傳無文,蓋有信者也。《公羊傳》曰:“要盟可犯,而桓公不欺。曹子可仇,而桓公不怨。桓公之信著於天下,自柯之盟始。”○劌,居衛反。要盟,於遙反。
  [疏]註“曹劌”雲雲。○釋曰:傳云“曹劌之盟也”,而註云“經傳無文”者,謂曹劌與齊侯盟為信之事,《穀梁》經傳不說也。註又云:“蓋有信者也。”故即引《公羊》桓公為信之事以結之。一解云“經傳無文”者,不如《公羊》具說劌盟之狀也,與前解少異耳,大旨亦同。“要盟可犯,而桓公不欺”,曹子手劍劫齊侯共盟,使歸汶陽之田,而齊侯終亦還之是也。“曹子可仇,而桓公不怨”,謂以臣劫君,是“可仇”也,桓公終不罪曹子,是“不怨”也。
  
  桓盟雖內與,不日,信也。
  公盟例日,外諸侯盟例不日,桓大信遠著,故雖公與盟猶不日。○與音預,註同。
  十有四年,春,齊人、陳人、曹人伐宋。
  [疏]傳“齊人”至“伐宋”。○釋曰:蓋同《左氏》背北杏會故也。
  
  夏,單伯會伐宋。會,事之成也。
  伐事已成,單伯乃至。○單音善。
  [疏]傳“會,事之成也”。○釋曰:此解經言“會伐宋”之意,以諸侯伐事已成,而單伯始至,故云“會伐宋”。
  
  秋,七月,荊入蔡。荊者,楚也。其曰荊,何也?州舉之也。
  [疏]傳“州舉之也”。○釋曰:縻信雲:“楚子貪淫,為息媯滅蔡,故州舉之。是取《左傳》之說,非也。十年傳云:‘聖人立,必後至,天子弱,必先叛,故曰荊,狄之也。’則此亦與彼同耳。”
  
  州不如國,
  言荊不如言楚。國不如名,
  言楚不如言介葛廬。○介音界。名不如字。
  言介葛廬不如言邾儀父。
  鼕,單伯會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於鄄。
  鄄,衛地。○鄄音絹。復同會也。
  諸侯欲推桓以為伯,故復同會於此以謀之。○復,扶又反。
  十有五年,春,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會於鄄。復同會也。
  為欲推桓為伯,故復會於此。○復,扶又反。為欲,於偽反。
  [疏]傳“復同會也”。釋曰:重發傳者,諸侯至此,方信齊桓,故更發之也。
  
  夏,夫人姜氏如齊。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禮也。
  [疏]傳“逾竟非禮也”。○釋曰:重發之者,此非淫,恐異,故發傳同之。
  
  秋,宋人、齊人、邾人伐郳。
  宋主兵,故序齊上也。班序上下,以國大小為次,夷狄在下,徵伐則以主兵為先,《春秋》之常也,他皆放此。
  鄭人侵宋。
  鼕,十月。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
  夏,宋人、齊人、衛人伐鄭。
  秋,荊伐鄭。
  鼕,十有二月,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滑伯、滕子,同盟於幽。
  幽,宋地。○滑,於八反。同者,有同也,同尊周也。
  [疏]傳“同者”至“周也”。釋曰:《公羊傳》雲:“同盟者何?同欲也。”《左傳》雲:“同盟於幽,鄭成也。”此雲同盟者,“同尊周也”。見三傳意各異也。所謂“同尊周也”者,諸侯推桓為伯,使翼戴天子,即是尊周之事。
  
  不言公,外內寮一疑之也。
  十三年春,會於北杏,諸侯俱疑齊桓非受命之伯,欲共以事推之可乎?今於此年,諸侯同共推桓,而魯與齊仇,外內同一疑公可事齊不,會不書公,以著疑焉。同官為寮,謂諸侯也。至二十七年,同盟於幽,遂伯齊侯。○寮一,力雕反。
  [疏]傳“不言”至“之也”。○釋曰:舊解謂會於北杏,不言諸侯,是外疑也。今此會不言公,是內疑之也。自此以後,外內不復疑之,故曰“一疑”也。直據傳文,事欲似然,推尋範註,必不得爾。何者?註云“外內同一疑公可事齊不,會不書公,以著疑焉”,何指北杏與此為一疑也?故今更別說,言此會公實與之,而經不言公者,外內寮一疑之。寮謂諸侯也。言外內諸侯同一疑公,不知可事齊乎,不可事齊乎?故去公以著疑也。雲“外內”者,諸侯之國,或遠或近,故以“外內”總之也。若然,十三年“公會齊侯,盟於柯”,所以雲公者,彼柯盟曹劌要齊歸魯汶陽之田,非事齊之事,縱與之盟,不足為恥也。此幽盟欲推齊為伯,與共尊事之,魯既與齊為仇,又內外一疑,故經不言公,以示意也。
  
  邾子剋卒。其曰子,進之也。
  附齊而尊周室,王命進其爵。
  十有七年,春,齊人執鄭詹。人者,衆辭也。以人執,與之辭也。
  與令得執。○詹,者廉反。令,力呈反。鄭詹,鄭之卑者。
  [疏]傳“人人”至“卑者”。○釋曰:稱人者,衆所欲之辭,故云與之,謂與齊得執也。知鄭詹是鄭之卑者,大夫卑者以國氏,今經直雲鄭詹,故知卑者也。然則卑者可知而重發傳者,嫌有罪去氏也。知非有罪去氏者,外大夫身有罪,例不去氏,即祭仲之類是也。宛所以去氏者,為貶鄭伯也。
  
  卑者不志,此其志,何也?以其“逃來”志之也。“逃來”則何志焉?將有其末,不得不錄其本也。
  末謂逃來。鄭詹,鄭之佞人也。
  佞,乃定反。
  夏,齊人殲於遂。殲者,盡也。然則何為不言遂人盡齊人也?無遂之辭也。無遂則何為言遂?其猶存遂也。
  以其能殺齊戍,故若遂之存。○殲,子廉反,盡也,“遂人盡齊人”絶句。存遂奈何?曰,齊人滅遂,使人戍之。遂之因氏飲戍者酒而殺之,齊人殲焉。此謂狎敵也。
  狎猶輕也。○飲,於鴆反。狎,戶甲反。
  秋,鄭詹自齊逃來。逃義曰逃。
  齊稱人以執,是執有罪也。執得其罪,故曰義也。今而逃之,是逃義也。
  鼕,多麋。
  《京房易傳》曰:“廢正作淫,為火不明,則國多麋。”○麋,亡悲反。
  [疏]註“京房”雲雲。○釋曰:火不明者,謂五行與五事、五常相配,則視與禮同配南方。言火不明,猶言視與禮不明也。
  
  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不言日,不言朔,夜食也。何以知其夜食也?曰,王者朝日。
  王製曰:天子玄冕而朝日於東門之外,故日始出而有虧傷之處,是以知其夜食也。何休曰:“《春秋》不言月食日者,以其無形,故闕疑。其夜食何緣書乎?”鄭君釋之曰:“一日一夜合為一日。今朔日日始出,其食虧傷之處未復,故知此自以夜食。夜食則亦屬前月之晦,故穀梁子不以為疑。”○朝,直遙反。處,昌慮反。
  [疏]註“王製”至“夜食”。○釋曰:此是《禮記·玉藻》文,而云“王製”者,謂王者之法製,非謂王製之篇也。此魯事而輒言天子朝日者,言王者朝日,所以顯諸侯朝朔也。天子朝日於東門之外,服玄冕,其諸侯則《玉藻》雲“皮弁以聽朔於大廟”,與天子禮異。其禮雖異,皆早早行事,而昨夜有虧傷之處尚存,故知夜食也。徐邈雲:“夜食則星無光。”張靖《策廢疾》雲:“立八尺之木,不見其影。”並與範意異也。
  
  故雖為天子,必有尊也。貴為諸侯,必有長也。故天子朝日,諸侯朝朔。
  長,丁丈反。
  夏,公追戎於濟西。其不言戎之伐我,何也?以公之追之,不使戎邇於我也。
  邇猶近也。不使戎得逼近於我,故若入竟望風退走。○濟,子禮反。濟,水名。邇如字,邇,近也;一本作介,音界,亦近也。竟,音境。於濟西者,大之也。何大焉?為公之追之也。
  言戎遠來至濟西,必大有徒衆,以公自追之,知其審然。○為,於偽反。
  秋,有{或蟲}
  {或蟲},短狐也,蓋含沙射人。《京房易傳》曰:“忠臣進善,君不識,厥咎國生{或蟲}。”○{或蟲}本亦作蜮,音或,短狐,《本草》謂之射工。射人,食亦反,下文同。
  [疏]“秋,有{或蟲}。”○釋曰:《洪範五行傳》雲:“{或蟲}如鱉,三足,生於南越。南越婦人多淫,故其地多{或蟲}也。”陸機《毛詩義疏》雲:“{或蟲},短狐,一名射影。在江淮水中,人在岸上,影見水中,投人影則殺之,故曰射影。或謂含沙射人,入人皮肌,其瘡如疥。”範引《京房易傳》,則與《五行傳》說異。又云“蓋含沙射人”,則與陸機說或同也。
  
  一有一亡曰有。{或蟲},射人者也。
  亡音無,又如字。
  [疏]傳“一有一亡曰有”。○釋曰:舊解“一有”,南越所生是也,“一亡”,魯國無是也。今以為“一有一亡曰有”者,謂或有有時,或有無時,言不常也,故書曰有。若螟螽之類,是常有之物,不言有也。上十七年雲“多麋”者,魯之常獸,是歲偏多,故書多也。螟螽不言多者,螟螽是微細之物,不可以數言之,故不言多也。又每年常有,不得言有也。所以異於蜚{或蟲}與麋也。
  
  鼕,十月。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前一章回   後一章回 >>   
捲一捲二捲三捲四捲五捲六捲七捲八捲九捲十
捲十一捲十二捲十三捲十四捲十五捲十六捲十七捲十八捲十九捲二十

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