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礼仪 泰泉鄉禮   》 捲四      黃佐 Huang Zuo

  社倉
  凡社有學則有倉,保甲時當看守,立鄉老掌之,與教讀及約正等公同出納,有司毋得幹預抑勒。
  各社除有倉去處,若初創立者,就於大戶傢藉一大櫃,或竹圍,收貯滿,則復置。待積有息𠔌,約正與管倉鄉老以漸區處,立為厫座三間,分囤新陳,以便挨支,使經久堅固。保甲四時巡察,謹慎盜賊水火。
  儲蓄之法有三:一曰公藉,二曰義勸,三曰罰入。
  公藉者責償。凡官司出𠔌本,謂之公藉。鼕間,教讀同約正及管倉鄉老具領有司將預備倉𠔌準令藉支,分貯各社,聽民自便。春散鼕斂。仍令每石收耗息一鬥,積出本𠔌還官。以裏分闊狹、人民多少為率,務在充足。或一千石,或二千石以上,隨宜定數,不足則準令藉支。本衙門日逐問過詞訟贓罰紙價及稅契給引等項一應無礙官銀糴𠔌,俟結局日,以糴本還官。如遇地方水旱,度知歲事歉收,就將此𠔌賑貸,俟豐年抵鬥還官。此等公藉之𠔌,俱官出付照,管倉鄉老具領,定立限期,責其償還。見行事例,係約正人等舉殷實戶領糴,僉撥鬥級管守,選委官員查盤。敢有約正人等妄稱殷實,意在誆騙、久藉不還,及通同鬥級作弊者,許教讀及管倉鄉老檢舉,送官司治罪。若按朱子舊法,公藉米六百石,積至十有四年,方以元數六百石還官,餘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立社倉。誠恐古今異宜,在良有司隨時斟酌。
  右件雖係社倉本法,但恐有司人品不齊,交代不常,收息之時,吏胥行文易生姦弊,與有司幹預抑勒何異?今定議,惟聽約正與教讀從長議處,姑存其條,以俟君子,幸毋遽舉行也。
  義勸者賞善。凡軍民良善之傢有願備𠔌,或一石、十石,不拘多寡,送倉備賑者,就赴有司告明,領賞義票一紙,徑赴本鄉社倉交納。後本人倘有過失,賫原得賞票到官,一石、二石者,或犯責,量免;三石以上者,犯笞罪者,量免;十石以上者,犯杖罪,量免。衹許一次,原票銷繳。若五十石者,賞以花紅。一百石者,賞以花紅、羊酒。二百石以上者,賞以花紅、羊酒,選其子弟一人充儒學生員。一千石以上者,照例旌表門閭,選其子弟二人充儒學生員。原給與義票,遇杖罪,量免。其每歲收成之際,除無田,不拘大小戶,沿門入𠔌一鬥,慳吝不與者,值月紀其過於籍。
  賞票式
  某府州縣為賞義事:今據某坊廂鄉都屯堡某圖良民某情願出𠔌若幹石,貯在社倉備賑。仰管倉人役依票收貯,登簿鈐記。仍出實收一紙,連原狀付本告呈繳,毋得隱瞞,有孤善念。須至票者。
  罰入者免罪。凡鄉約中犯義之過,罰𠔌五石,輕者或損至四石、三石。不修之過,罰𠔌一石,重者或增至二石、三石。直月於過籍內註銷。社學生逃學三次者,罰𠔌一石。管倉鄉老照《教民榜》內事理聽訟或承詞,若告情虛願息者,罰𠔌一石;事輕者六鬥。如被告理虧願息者,罰𠔌二石;事輕者六鬥。原告情真者,罰𠔌三鬥。俱社學移票入倉。
  移票式
  某社學教讀、約正、約副、社祝某人等為鄉約事:有某裏某人等該納(罰犯、沿門𠔌共若幹,據送到學,理應貴倉收掌。合令該管鄉老並應納人等送倉交納,煩照數收貯給票,本老收照。仍希回票過學,以憑查考,庶不有誤。須至票者。
  計開:
  犯約𠔌若幹。童生犯逃𠔌若幹。原犯𠔌若幹。被犯𠔌若幹。沿門入𠔌若幹。
  回票式
  某社管倉鄉老某人等為鄉約事:準社學票送某人等該罰犯、沿門𠔌共若幹,本倉依數收貯、票給本倉備照外,理合回票知會,煩為作數施行。須至票者,計開如前。
  出納之法有六:一曰正鬥斛,二曰稽斂散,三曰審藉貸,四曰時糶糴,五曰恤貧窮,六曰賑荒歉。
  正鬥斛(一條
  凡有司不理社倉事務,約正人等豈宜坐視鄉人窘乏?各用義勸等法,約正等公同校正鬥斛,許自花押。凡花押處,用金漆抹過,以防作弊。
  稽斂散八條
  凡春散自二月至六月初止,鼕斂自十月至十二月終止。
  凡耗蝕,依邊方事例,每年每石許退耗蝕二升。
  凡耗息𠔌,每石一鬥,豐年照數斂收,中饑減半,大饑則盡免。
  凡散斂等項數目,約正、約副、社祝、直月人各相輪親寫,或本人自寫,寫畢,於尾用自已花押鈐記。毋得疏略及顧覓書手代寫,恐生弊端。
  凡管倉鄉老,置籌一百根。每散𠔌、收𠔌,衹許兩人入中門,其餘並在門外,不得近前挨拶攙奪。直月插籌次第出入。
  凡𠔌入倉時,俱要幹圓潔淨,毋得插帶糠秕沙土。及出納之時,如有此等,即係作弊,不得收受。根究作弊之人,送官懲治,仍革退出社。
  凡管倉鄉老飯𠔌,每月一石。簿籍筆墨錢,每年用𠔌一石。俱於息𠔌內動支。
  凡管倉人役那移隱瞞不登簿者,多收𠔌數及安貯不如法者,查實送官,計贓論罪,加倍追償,就貯該倉,以備賑濟。
  審藉貸(六條
  凡鄉禮綱領內所定上中、下戶,俱係富傢。三等之下,田不及一頃者為稍富;無田而力農佃租、歲收至五十石者,定為稍貧;無田而傭工、衣食不充者,定為極貧。每遇青黃未接之際,於保甲簿內稽查。非稍貧、極貧之民,不與給貸。
  凡藉貸者,於保甲牌內,十人共具保結一紙,責甲總於鼕收日催取還倉。
  凡藉者有三:士無恆産而有恆心者藉,力農者藉,工商者藉。
  凡不藉者有三:遊手遊食者不藉,素無信義而人不肯保結者不藉,一次負欠者不藉,仍要送官追革出社。若能悔罪自納、有保結者,又準藉支。
  凡遇春耕時,有社內貧民缺種子者,當告該甲轉告約正人等,立藉票一紙,藉五鬥以下,不必起息;一石以上,方起耗息一鬥。至鼕收令各抵鬥補倉,經收人役於原藉票下註收訖二字。約正收執,先鄉約二日,類總於簿內註銷。
  凡遇豐年,稍貧、極貧人戶不願請貸至十八月,而稍富以上戶願藉者聽,亦具保結,甲總依限催還。始不與藉,慮𠔌易竭;終則許藉,慮𠔌易陳。此乃時措之宜。違者必罰。
  時糶糴(五條
  凡倉𠔌,先年藏者謂之陳,當年藏者謂之新。宜每年囤作一處,挨陳以支,支不盡,則糶陳糴新,使勿至於紅腐。若官軍月糧不足,上司宜糴,取給價還倉。
  凡積𠔌既多,常平之法可以間一行之。𠔌賤時則增價而糴,𠔌貴時則減價而糶,以利民。
  凡積𠔌既多,富傢請糶作本者,扣除足一年支用外,許照時價糶與,每一石利息三鬥,用本甲保結,立數附簿。鼕收償還,雖大饑不減。因而誆騙者,送官重治。
  凡糴𠔌入倉,挑腳搬運派約衆人各一石,不足,則於息𠔌內動支顧覓。
  凡平糴法,宜仿其意,每遇豐年,分上中下熟三等。上熟之年,每戶收一百石者,斂十石。中熟之年,每戶收三百石者,斂十石。下熟之年,每戶收五百石者,斂十石。不豐不歉之年,惟沿門入𠔌。及遇兇年,亦分三等。小饑則發下熟之所斂、中饑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饑則發上熟之所斂而糶之。
  恤貧窮(三條
  凡息𠔌既多,當行義倉之法。社內年長不能婚、貧死不能葬、疾病不能醫及水火盜賊患難等項,俱量為救恤,而不責償。直月免於約衆科斂。
  凡社內鰥寡孤獨與殘疾無依者,謂之窮民,尤宜憐恤。息𠔌每人月支三鬥,旋多旋增,以九鬥為率。凡流民入境乞丐者,量與錢米。天暑道路多渴者,施以茶湯。皆於息𠔌內支。
  賑荒歉十二條
  凡遇荒歉異常,約正查社內貧民及流民多寡,量行造米,或糶取錢及銀,以濟其急。或移民就粟,或轉粟就民,隨宜斟酌。十五歲以上,每口日支米一升。十五歲以下,每口日支米五合。如不願米,折錢或銀與之。若民口數多,患其擁並,令各傢用紙半幅,上書某傢口數若幹,合請米若幹,或錢若幹,實貼各人門首壁上。直月具數同各牌甲領出,沿門審實給散,開數送社學、約正等公同老人算結,登於文簿。
  凡官司賑濟,多虛應故事,難於周遍。或委非其人,以致冒名關領、詭名盜支等項情弊多端。今鄉約、保正既行,人各相識,上中下三等富戶及三等之下,俱平日素定牌甲分領,又易周遍。然猶有二慮:一曰遲緩,二曰侵欺。遲緩則餓死數多,侵欺則民不沾惠。宜誓於裏社,互相誓戒。敢有將米𠔌錢銀領出而托故遲緩不行、意在侵欺圖利。銀或換以低假錢,或換以新破者,約正、教讀人等公共檢舉,革退出社,仍送官重治。
  凡大荒之年,倘人衆𠔌盡,約正等當念人命關天,不宜坐視,與同約衆公共措置,差人四散收糴米豆歸本社內,或依原價出糶,或照前法賑給。
  凡流民大餓入境者,作粥人給一碗。粥要極稀,毋令至飽。若時氣相染成病者,預儲醫藥,直月同保甲沿路沿門給散。死者作急顧人埋瘞,毋令暴露熏蒸。
  凡社內稍豐而鄰社大荒,閉糴及糶而索價過多者,皆紀其過於籍以行罰。若糾衆搶劫𠔌禾者,保甲嚴行巡察,違者以強盜送官重治。
  凡遺棄小兒於道路,責付無子之傢收養,長作義男使用。有慮他日父母認取推托不收者,日支米五合,長充社夫,不得歸宗。
  凡饑饉後民無牛者,人給一具,於息𠔌內動支,保甲立數在簿。鼕收取回原價,不許因而拖負。
  凡救荒有藥餌,服之可以不饑。曾經效驗者,依方修合,人各給與,於息𠔌內動支。
  凡流民數多,分與各保甲帶管,毋令生變。社內壇屋圩岸、橋梁道路之類相應修建者,每精壯五人挾帶老弱五人,派一排甲管之。散處其人,代為造飯,以便薪水,免其自爨,各興工修建。若一切不急之工,則皆停止。流民既已存活,願留者編入保甲,與之牛具種子,趁時耕作。其不願留者,量給口糧,發回故鄉。各書姓名,扣算支過數目並發回年月,以憑查考。
  凡賑𠔌不足,約正查本境內山林陂澤之利可資以生者,與教讀等具呈上司,聽貧民流民擅取。
  凡兇荒之年,要使男女相保。約正等於保甲內查將昏而未成婚者,減殺其禮,責令完聚。或出錢𠔌助之,於息𠔌內動支。凡兇荒之年,以喪禮從事。社學收藏樂器,不得歌詩奏樂。社祭牲酒,量行減省備賑。
  直月同保甲逐年收補倉厫簿書鎖鑰,約正人等公共分掌。倉內屋宇什物,管倉鄉老人等常切照管,不得毀損及藉出他用。損失者,教讀同約正、約副根究賠償。一應事宜,聽從民便,公共措置,有司不得幹預抑勒。若儲蓄出納之數,歲終各送文簿,赴在城四隅大館,以憑查考。情弊不明者,各呈送治罪。
  文簿式
  某州縣某鄉圖某社管倉鄉老某、教讀某、約正某、約副某某、社祝某會同鄉約、保甲,從公將某年分儲蓄出納數目逐一開具於後:
  一、儲蓄
  公藉𠔌若幹
  斂散支用各若幹
  扣算見在若幹
  義勸𠔌若幹
  同前
  罰入𠔌若幹
  同前
  年 月 日管倉鄉老某押
  社學教讀某押
  鄉約約正某押
  約副某押
  某押
  社祝某押
  保甲甲總某押
  某押
  某押
  藉票式(藉牛具等項仿此
  某鄉保甲甲總某人名下貧民某人,為因缺乏種子、情願央凂本甲某人等作保,立票藉到本社社倉(起息𠔌幾石,無息𠔌幾鬥前去作種,至秋成仍以幹圓潔淨好𠔌抵鬥還納。責在甲總同保人催理,决不敢負。今恐無憑,立票約為照。
  收票式
  某處社倉管倉老人某為鄉約事:今據甲總某、保人某帶同藉𠔌貧民某到倉納還原𠔌若幹石(息𠔌若幹鬥,無息則不書,收訖,立此實收,繳回貴學,以憑查考。須至票者。
  以上出《朱子文集》、見行事例,參用廬陽吳氏、晉江曾氏、莆田鄭氏社倉文移,教讀與鄉約斟酌施行。若有司假此勾提富民出𠔌催督糶糴,因而索取贓賄者,許鄉老照《教民榜》內事理公同約衆連名具呈,上司糾舉其惡。若能留心倉𠔌,以朱子為法,而因事被誣者,衆共具呈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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