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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章中西初期的交涉
呂思勉 Lv Simian
世界是無一息不變的,人,因其感覺遲鈍,或雖有感覺而行為濡滯之故,非到外界變動,積微成著,使其感覺睏難時,不肯加以理會,設法應付,正和我們住的屋子,非到除夕不肯加以掃除,以致塵埃堆積,掃除時不得不大費其力一樣。這話,在第一章中,業已說過了。中國自有信史以來,環境可說未曾大變。北方的遊牧民族,憑恃武力,侵入我國的疆域之內是有的,但因其文化較低,並不能改變我們的生活方式,而且他還不得不棄其生活方式而從我,所以經過若幹年之後,即為我們所同化。當其未同化之時,因其人數甚少,其暴橫和掠奪,也是有一個限度的,而且為時不能甚久。所以我們未曾認為是極大的問題,而根本改變我們的生活方式以應之。至於外國的文明,輸入中國的,亦非無有。其中最親切的,自然是印度的宗教。次之則是希臘文明,播布於東方的,從中國陸路和西域交通,海路和西南洋交通以後,即有輸入。其後大食的文明,輸入中國的亦不少。但宗教究竟是上層建築,生活的基礎不變,說一種宗教,對於全社會真會有什麽大影響,是不確的。所以佛教輸入中國之後,並未能使中國人的生活印度化,反而佛教的本身,倒起了變化,以適應我們的生活了。讀第十八章所述可見。其餘的文明,無論其為物質的、精神的,對社會上所生的影響,更其“其細已甚”。所以中國雖然不斷和外界接觸,而其所受的外來的影響甚微。至近代歐西的文明,乃能改變生活的基礎,而使我們的生活方式,不得不徹底起一個變化,我們應付的睏難,就從此開始了。但前途放大光明、得大幸福的希望,亦即寄托在這個大變化上。
西人的東來,有海陸兩路,而海路又分兩路:(一)自大西洋嚮東行,於公元1516年繞過好望角,自此而至南洋、印度及中國。(二)自大西洋嚮西行,於1492年發見美洲,1519年環繞地球,其事都在明武宗之世。初期在海上占勢力的是西、葡,後來英、荷繼起,勢力反駕乎其上。但其在中國,因葡萄牙人獨占了澳門之故,勢力仍能凌駕各國,這是明末的情形。清初,因與荷蘭人有夾攻臺灣鄭氏之約,許其商船八年一到廣東,然其勢力,亦遠非葡萄牙之敵。我們試將較舊的書翻閱,說及當時所謂洋務時,總是把“通商傳教”四字並舉的。的確,我們初期和西洋人的接觸,不外乎這兩件事。通商本兩利之道,但這時候的輸出入品,還帶有奢侈性質,並非全國人所必需,而世世西人的東來,我們卻自始對他存着畏忌的心理。這是為什麽呢?其(一)中國在軍事上,是畏惡海盜的。因為從前的航海之術不精,對海盜不易傾覆其根據地,甚而至於不能發見其根據地。(二)中國雖發明火藥,卻未能製成近世的槍炮。近世的槍炮,實在是西人製成的,而其船舶亦較我們的船舶為高大,軍事上有不敵之勢。(三)西人東來的,自然都是些冒險傢,不免有暴橫的行為。而因傳教,更增加了中國畏忌的心理。近代基督教的傳布於東方,是由耶穌會Jesuit開始的。其教徒利瑪竇,MatteoRicci以1581年始至澳門,時為明神宗萬歷五年。後入北京朝獻,神宗許其建立天主堂。當時基督教士的傳教,是以科學為先驅;而且順從中國的風俗,不禁華人祭天、祭祖、崇拜孔子的。於是在中國的反應,發生兩派:其(一)如徐光啓、李之藻等,服膺其科學,因而亦信仰其宗教。其(二)則如清初的楊光先等,正因其人學藝之精,傳教的熱烈,而格外引起其猜忌之心。在當時,科學的價值,不易為一般人所認識,後一派的見解,自然容易得勢。但是輸入外國的文明,在中國亦由來已久了。在當時,即以歷法疏舛,舊有的回回歷法,不如西洋歷法之精,已足使中國人引用教士,何況和滿洲人戰爭甚烈,需要教士製造槍炮呢?所以1616年,基督教一度被禁止傳播後,到1621年,即因命教士製造槍炮而復解禁。後更引用其人於歷局。清初,湯若望JoannesAdamsSchallvonBell亦因歷法而被任用。聖祖初年,為楊光先所攻擊,一時失勢。其後卒因舊法的疏舛,而南懷仁FerdinandusVerbiest。復見任用。聖祖是頗有科學上的興趣的。在位時引用教士頗多。然他對於西洋人,根本上仍存着一種畏惡的心理。所以在他御制的文集裏,曾說“西洋各國,千百年後,中國必受其纍”。這在當時的情勢下,亦是無怪其然的。在中國一方面,本有這種心理潛伏着,而在西方,適又有別一派教士,攻擊利瑪竇一派於教皇,說他們賣教求榮,容許中國的教徒祟拜偶像。於是教皇派多羅到中國來禁止。Tourmon。這在當時的中國,如何能說得明白?於是聖祖大怒,將多羅押還澳門,令葡萄牙人看管,而令教士不守利瑪竇遺法的都退出。教皇仍不變其主張,且處不從令的教士以破門之罰。教士傳教中國者,遂不復能順從中國人的習慣,此亦為中西隔閡之一因。至1717年,碣石鎮總兵陳昂說:“天主教在各省開堂聚衆,廣州城內外尤多,恐滋事端,請嚴舊例嚴禁”,許之。1723年,閩浙總督滿保請除送京效力人員外,概行安置澳門;各省天主堂,一律改為公廨;亦許之。基督教自此遂被禁止傳布。然其徒之秘密傳布如故。中國社會上,本有一種所謂邪教,其內容僅得之於傳說,是十分離奇的,以此觀之,知歷來所謂邪教者的傳說,亦必多誣衊之辭。至此,遂將其都附會到基督教身上去;再加以後來戰敗的恥辱,因戰敗而准許傳教,有以兵力強迫傳布的嫌疑;遂伏下了幾十年教案之根。至於通商,在當時從政治上看起來,並沒有維持的必要。既有畏惡外人的心理,就禁絶了,也未為不可的。但這是從推理上立說,事實上,一件事情的措置,總是受有實力的人的意見支配的。當時的通商,雖於國計民生無大關係,而在官和商,則都是大利之所在,如何肯禁止?既以其為私利所在而保存之,自然對於外人,不肯不剝削,就伏下了後來五口通商的禍根。海路的交通,在初期,不過是通商傳教的關係,至陸路則自始即有政治關係。北方的侵略者,乃蒙古高原的民族,而非西伯利亞的民族,這是幾千年以來,歷史上持續不變的形勢。但到近代歐洲的勢力嚮外發展時,其情形也就變了。15世紀末葉,俄人脫離蒙古的羈絆而自立。其時可薩剋族又附俄,Kazak,即哥薩剋。為之東略。於是西伯利亞的廣土,次第被占。至明末,遂達鄂霍次剋海。騷擾且及於黑竜江。清初因國內未平,無暇顧及外攘。至三藩既平,聖祖乃對外用兵。其結果,乃有1688年的《尼布楚條約》。訂定西以額爾古訥河,東自格爾必齊河以東,以外興安嶺為界。俄商得三年一至京師。此約俄人認為係用兵力迫脅而成,心懷不服,而中國對邊陲,又不能實力經營,遂伏下鹹豐時戊午、庚申兩約的禍根。當《尼布楚條約》簽訂時,中、俄的邊界問題,還衹限於東北方面。其後外蒙古歸降中國,前此外蒙古對清,雖曾通商,實僅羈縻而已。於是俄、蒙的界務,亦成為中、俄的界務。乃有1727年的《恰剋圖條約》。規定額爾古訥河以西的邊界,至沙賓達巴哈為止。自此以西,仍屬未定之界。至1755、1759兩年,中國次第平定準部回部,西北和俄國接界處尤多,其界綫問題,亦延至鹹豐時方纔解决。
近代歐人的到廣東來求通商,事在1516年,下距五口通商時,業經300餘年了。但在五口通商以前,中國訖未覺得其處於另一個不同的世界中,還是一守其閉關獨立之舊。清開海禁,事在1685年。於澳門、漳州、寧波、雲臺山設關四處。其後寧波的通商,移於定海,而貿易最盛於廣東。當時在中國方面,貿易之權,操於公行之手,剝削外人頗深。外人心抱不平,乃捨粵西趨浙。1758年,清高宗又命把浙海關封閉,驅歸廣東。於是外人之不平更甚。英國曾於1792、1810年兩次派遣使臣到中國,要求改良通商辦法,均未獲結果。其時中國官吏並不能管理外人,把其事都交給公行。官吏和外人的交涉,一切都係間接。自1781年以後,英國在中國的貿易,為東印度公司所專。其代理人,中國謂之大班,一切交涉,都是和他辦的。1834年,公司的專利權被廢止。中國說散商不便製馭,傳令其再派大班。英人先後派商務監督和領事前來中國都仍認為是大班,官廳不肯和他平等交涉。適會鴉片輸入太甚,因輸出入不相抵,銀之輸出甚多。銀在清朝是用為貨幣的,銀荒既甚,財政首受其影響。遂有1839年林則徐的燒煙。中、英因此釀成戰釁。其結果,於1842年在南京訂立條約。中國割香港,開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口通商。廢除行商。中、英兩國官員,規定了交際禮節。於是前此以天朝自居,英國人在陸上無根據地,及貿易上的製限都除去了。英約定後,法、美、瑞典,遂亦相繼和中國立約。惟俄人仍不許在海口通商。中西積久的隔閡,自非用兵力迫脅,可以解除於一時。於是又有1857年的衝突。廣州失陷,延及京、津。清文宗為之出奔熱河。其結果,乃有1858年和1860年《天津》、《北京》兩條約。此即所謂鹹豐戊午、庚申之役。此兩次的英、法條約,係將五口通商以後外人所得的權利,作一個總結束的。領事裁判,關稅協定,內地通商及遊歷、傳教,外國派遣使臣,都在此兩約中規定。美國的《天津條約》,雖在平和中交換,然因各約都有最惠國條款,所以英、法所享的權利,美國亦不煩一兵而得享之。至於俄國,則自19世紀以還,漸以實力經營東方。至1850年頃,黑竜江北之地,實際殆已盡為所據。至1858年,遂迫脅黑竜江將軍奕山,訂立《愛琿條約》,盡割黑竜江以北,而將烏蘇裏江以東之地,作為兩國共管。1860年,又藉口調停英、法戰事,再立《北京條約》,並割烏蘇裏江以東。而西北邊界,應當如何分劃,亦在此約中規定了一個大概。先是伊犁和塔爾巴哈臺方面,已許俄國通商,至是再開喀什噶爾,而海口通商及傳教之權,亦與各國一律。而且規定俄人得由恰剋圖經庫倫、張傢口進京。京城和恰剋圖間的公文,得由臺站行走。於是蒙古、新疆的門戶,亦洞開了。總而言之:自1838年林則徐被派到廣東查辦海口事件起,至1860年各國訂立《北京條約》為止,中國初期與外國交涉的問題,告一結束。其所涉及的,為:(一)西人得在海口通商,(二)赴內地通商、遊歷、傳教,(三)稅則,(四)審判,(五)沿海航行,(六)中、俄陸路通商,及(七)邊界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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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說明 | 前言 | 自序 | 緒論 | 第一章婚姻 | 第二章族製 | 第三章政體 | 第四章階級 | 第五章財産 | 第六章官製 | 第七章選舉 | 第八章賦稅 | 第九章兵製 | 第十章刑法 | 第十一章實業 | 第十二章貨幣 | 第十三章衣食 | 第十四章住行 | 第十五章教育 | 第十六章語文 | 第十七章學術 | 第十八章宗教 | 第十九章中國民族的由來 | 第二十章中國史的年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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