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类 春秋大義   》 1.法令滋彰,盜賊多有      熊逸 Xiong Yi

  【惠子為惠王為國法,已成而示諸先生,先生皆善之。
  奏之惠王,惠王其說之,以示翟煎,曰:“善!”
  惠王曰:“善,可行乎?”
  翟煎曰:“不可。”
  惠王曰:“善而不可行,何也?”
  翟煎對曰:“今夫舉大木者,前呼邪許,後亦應之,此舉重勸力之歌也,豈無鄭衛激楚之音哉?然而不用者,不若此其宜也。治國有禮,不在文辯。”
  故老子曰:“法令滋彰,盜賊多有。”此之謂也。】
  故事的一開始出現了兩個人:惠子和惠王,看上去像是哥兒倆,至少也是同宗,但是,這二位絶沒有一點兒沾親帶故。
  惠子就是惠施,此人學問極高,也很好學,他在出門的時候總是從者如雲,車隊裏夾着好幾輛專車,車上滿滿的全都是書——“學富五車”這個成語就是從這兒來的。不過話說回來,那個年代統共也沒多少書,還都是竹簡,衹見體積不見字數,憑良心說,惠施讀的書未必就比我多呀,他那五車書,論內容未必及得上現代小學生的一個大書包。但問題在於,讀書的多與少是要和同代人去比較的,唉,這就是我的悲哀。^_^
  惠施的知名還因為他是莊子的朋友,《莊子·秋水篇》說這兩位“遊於壕梁之上”,辯論那個名播後世的“魚之樂”的問題。當然了,惠施並不是整天都這麽無聊,此時他正被惠王重金禮聘來作高管,而這位惠王,就是《孟子》一開篇“孟子見梁惠王”的那位梁惠王,他的故事詳見《孟子他說》。
  天下文章一大抄,現在我們要說的這個故事並非《淮南子》編輯部的原創(後面的故事也是),而是取自《呂氏春秋》的“淫辭篇”,稍作改編而已——捎帶說一聲,恐怕有些心術不正的傢夥一看見“淫辭篇”這個題目就急着去買《呂氏春秋》了,其實原本這個“淫”字是“過分”的意思,比如“淫雨霏霏”,是說雨一下起來就沒完沒了,和色情並無任何關係。前些年我還曾見過一本用心良苦的書,書名大概叫做《中國古代奇技淫巧》,乍一看以為是講古代房中術的,很惹眼,其實是講古代科技的,而書名說的一點兒都沒錯,科技在中國古代確實一嚮被貶低為奇技淫巧。好了,不扯遠了,回到我們這個寓意深刻的小故事來,故事說的是,梁惠王請來外國專傢惠施為自己的國傢主持立法工作,惠施不負所托,編出了一部國傢大典。這樣大的一件事,總得開個聽證會討論一下,於是,魏國貴族長老們齊聚一堂,一起鑒定惠施這位外國專傢的工作成果。
  一位德高望重的老者首先發言:“我同意,我同意漲價方案。”
  另一位元老馬上隨聲附和:“漲是一定要漲的,我們要討論的衹是個漲多漲少的問題。”
  四下馬上響起一片熱烈的掌聲。
  突然,有個嘶啞的聲音說:“我不同意漲價!”
  所有的眼睛一起盯了過去,方纔說話那人咳了一聲:“其實呢,我也是贊成漲價的,衹是,衹是,如果大傢都舉手贊成,那不就顯得不夠民主麽!”
  一點點小塵埃就這麽迅速落定了,最後,主持人欣慰地點了點頭:“大傢的意見又這麽一致啊,呵呵,决議通過,明天正式漲價!”
  又是一片熱烈的掌聲。
  這,是怎麽回事呀?
  而且,惠施呢?
  ——惠施被晾在當中,愣住了……過了好半晌,眼看着大傢就要離席而去了,這纔弱弱地問了一句:“漲什麽價哎?咱們不要要論證我的立法工作麽?”
  一片死寂,過了約麽半分鐘的工夫,大傢這纔一個個緩過神來:“哦,對了,對了,不是調價聽證會,是討論立法問題,呵呵。”“是呀是呀,聽證會聽得都成習慣了,一時還真沒反應過來,惠先生別介意哦!”
  惠施苦笑了一下,定了定神,嚮大傢展示起了自己的工作成果……
  惠施的才幹是勿庸置疑的,別忘了,他可是貨真價實的學富五車啊。於是,衹見貴族長老們交頭接耳,無不對這部法典挑起大指。
  會議結果被上報給了梁惠王,梁惠王大喜過望,把惠施法典派給一位叫翟煎的重臣去看。翟煎看過之後,點點頭,也嘆了一個“好”字。
  梁惠王更是高興,問道:“那咱們這就開始實行吧?”
  翟煎這時候卻搖了搖頭:“實行不得。”
  梁惠王被搞糊塗了:“你不是說這東西好麽,既然好,怎麽又實行不得呢?”
  翟煎答道:“意大利歌劇好不好?當然好!可纖夫們拉纖的時候有唱《圖蘭朵》選段的麽?——大傢都是一起“哼哧”、“哼哧”地喊號子。勞動號子當然遠不如《圖蘭朵》好聽,可《圖蘭朵》再怎麽好聽也用不到拉纖的時候啊!治國也是一個道理,靠的是‘禮’,而不是漂亮的條文。”
  ——小故事講完了,該講大道理了:所以《老子》纔說“法律越嚴,盜賊越多。”(法令滋彰,盜賊多有。)就是這個道理啊!
  最後這句《老子》的大道理看來是《老子》的非常基礎性的思想,在簡本裏也有這句,字句上稍有出入,是“法物滋彰,而盜賊多有”,意思是沒什麽差別的。——在那個古老的年代裏,這或許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塔西陀也曾在地球那邊感嘆着“國傢越糟,法律越密”。
  但是,這個道理,和我們現代人的意識卻很不合拍了,我們衹聽說要加強法製化建設,翟煎要是換在現在到論壇上發言去,能被拍磚都算幸運了,最大的可能是:根本沒人理他,因為他這個意見實在太荒謬了。
  《淮南子》在這裏給我們展示的是:治國靠的是“禮”,而不是“法”,而這個“禮”又着重在於禮治的核心精神,而不是具體的、條文化的形式——這就好像張三豐在武當山上教給張無忌太極拳那樣,讓張無忌衹去把握太極拳的精髓原理,而忘記所有的具體招式,其中奧妙大概在於:世界是變化的,敵人是變化的,變化是無限的,而招式卻是有限的,任何一個固定的招式哪怕再怎麽厲害也總有它應付不到的地方,而衹有把握住核心原理,隨着外界的、敵人的變化而産生相應的變化,這些“相應的變化”雖然並沒有被記載於拳譜之上,卻絲毫也不違背拳理,無論外界再怎麽變化,無論敵人再怎麽變化,我都有相應的解决之道。
  呵呵,我可不是要砸各位太極拳老師的飯碗,罪魁禍首是金庸,不是我哎。
  翟煎看來就是張三豐一派的,覺得治國之道,在於得“意”而忘“形”,他之所以認為惠施的辛苦勞動全是白費力氣,因為在他的眼裏,惠施玩的那套全都是“形”,或者說,全都是太極拳的一個個具體招式,而這些具體招式哪怕數量再多,也遠遠多不過千變萬化的社會現實。——有趣的是,羅爾斯的老對頭諾齊剋在分析國傢之産生的時候也說過這個道理:在一個自然狀態中,人們理解的自然法不可能為每一種偶然情況都提供恰當的解决辦法,從世故人情來看,衝突的雙方往往都覺得自己占理,都覺得自己吃了虧,如果這樣下去的話,冤冤相報將永無止境,這或許是無論任何人都不願看到的情況,於是……諾齊剋從中論證出他的經典概念“最弱意義的國傢”,其具體意義暫不展開闡釋,但大體來說,這樣一個“最弱意義的國傢”已經近乎於無為之治了。(十足的無為之治就是無政府主義了。我們再由此稍稍想一個小小的問題:國傢是否原本衹是,或者說原本應該衹是,人們為了達成某種目的而創造的一件工具?對,僅僅是一個“工具”?)
  即便是“最弱意義的國傢”也必須要具備一定的對糾紛的仲裁能力,那麽,現在的問題是,這種仲裁需不需要板上釘釘式的條文依據呢?
  可是,這難道也是一個問題嗎?即便在我們現代,法律不都是數不清的條文麽?
  ——先要澄清一下:惠施這裏的“立法”未必就是狹義的“製定法律”,而很可能是說設計治國的方針大計,我們現在衹來個管中窺豹,單說法律這一項。
  如果這樣來說的話,的確,即便我們現代,法律仍然是數不清的條文,規定了這種違法怎麽判、那種違法怎麽判,可是,世界在變化,立法經常會顯得滯後,總有一些聰明人熟讀法律,找出空子,想辦法走在法律的前邊。這樣的例子可不少哦,在法律的空白處下手,那可幾乎就是堂堂正正地為非作歹呀。
  翟煎顧慮的正是這種情況,而他的解决之道就是把握核心精神,放棄具體的條文規範。翟煎的這個想法和董仲舒的“《春秋》决獄”精神大有相似之處,董老一部《春秋》在手——具體說是一部《春秋經》加一部《公羊傳》——天下事便沒有不能判的。但是,董仲舒和翟煎之間仍有一個本質上的區別,那就是:董仲舒所依據的太極拳理是聖人所製之“法”,而翟煎的太極拳理則是故事裏並沒有詳細交代的“禮”。如果我們把翟煎的“禮”約略看作禮治的話,這倒讓人有點兒糊塗了:怎麽儒傢大師董仲舒卻搞起法來,而黃老一派的《淮南子》卻提倡禮治?
  如果我們再聯繫一下前文講過的一些內容,禮是從習俗當中産生出來的,基本上說,禮治的精神和人們普遍的風俗習慣、道德信條是相一致的,那麽,單從法律意義上說,這位翟煎倒很前衛了?我們設想一下,假如我和張無忌决鬥,失手把他打死了,這案子拿到官方審理,嗯,在標準的大陸法係的法庭上,我的命運就取决於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比如《刑法典》規定:“决鬥傷人致死者,視情節輕重,判處一分鐘以上、三分鐘以下有期徒刑。”這個規定清楚明白,我老老實實地服刑也就是了,如果我足夠財大勢大,不難把牢獄生活變成五星級賓館裏的度假。當然,如果換到董仲舒的《春秋》法庭,我就有一些寶貴的機會了——我可以嚮董老證明:張無忌是炎黃子孫,而我的祖先是蚩尤,當初蚩尤是被炎帝、黃帝聯合起來殺死的,這事雖然已經過去了好幾千年,但經書上有詳細記載,那可是聖人給作的證哦。嘿,我這個蚩尤子孫對殺祖之仇念念不忘,所以約張無忌公開决鬥,以小熊飛刀破了乾坤大挪移,殺了張無忌,這,這有什麽不對嗎?
  董仲舒一聽:嗯,這個熊逸說的倒也在理,血親復仇是“春秋大義”鄭重褒奬的,《公羊傳》裏表彰過齊襄公滅掉紀國的事情——齊襄公為九世先祖復仇,仇恨都隔了九代人了依然不減,復仇這是對了,熊逸在他的《春秋大義》裏開篇沒多久就寫過這段故事。好吧,根據《春秋》齊襄公九世復仇的精神,宣判熊逸無罪釋放!
  聽起來很動人哦,可是,如果董仲舒存心跟我為難,我可就沒這麽好的收場了。《春秋繁露·王道》有一句“內諸夏而外夷狄”,這是一條經典的“春秋大義”,如果本着這一條,我的祖先蚩尤屬於“夷狄”,被殺那是活該。呵呵,我命休矣……
  可我不死心,努力從經典當中給自己找辯護,正如前文一再說明過的,衹要你足夠用心,什麽理由都是找得出來。這個辯護理由在前文的一處註釋裏已經出現過了,那就是雍正皇帝在《大義覺迷錄》裏為自己所作的辯護:“舜為東夷之人,文王為西夷之人,曾何損於盛德乎。”看看,大舜和周文王這兩位儒傢極力推崇的聖人原本不也都是“夷狄”麽?iii看來我又死不了啦!
  可也不能高興得太早,既然“衹要你足夠用心,什麽理由都是找得出來”,這可是一把雙刃劍,董仲舒如果存心跟我過不去,而經典的最終解釋權又掌握在他的手裏的話,那我是無論如何也難逃這一劫的,除非他的腦瓜實在不夠靈光。
  在翟煎的法庭上,本案結果可能又是另外的樣子,嗯,這有好幾種可能。第一種可能是:翟煎組織了一個陪審團,當然,陪審團的成員至少也應該具有“士”的身份,且不管審理程序是否公正、公開,但對我的判决是要陪審團來舉手的。陪審團的成員們代表了當時當地的普遍道德觀念,如果决鬥在那時候是個正常現象,是有了爭端的人們解决爭端的一個正當渠道的話(正如在古老的歐洲那樣),陪審團應該會認定我是無罪的;但是,這事如果發生在二十一世紀,人們的普遍風俗習慣和道德標準都已經有了變化了,我的下場看來也就不會太妙了。
  翟煎法庭的第二種可能是:沒有陪審團,衹是由負責處理這類事情的某位官員依照當時的“禮”,主要也就是當時的風俗習慣,來給我判案。雖然這也算有一定的標準,可運用之妙,存乎法官之一心,他要是早晨纔跟老婆吵完架,很可能就會給我重判,這多少是件沒譜的事。
  無論怎麽說吧,以我們現在的眼光來看,《老子》的這句“法令滋彰,盜賊多有”,與其說是提出了一個政治方針,毋寧說是指出了一種社會現實,這就越發讓人生疑:法令明明是懲治犯罪的,法令越嚴明,對犯罪的打擊也就越重,社會也就越是安定。如果拋開古老的禮法之爭的意義不談的話,難道法律和盜賊當真是成反比的麽?
  我們不說小盜,先說大盜,我在《孟子他說》裏有一章詳細分析了朱元璋搞的重拳反腐,連剝人皮的手段都用上了,懲治不可謂不嚴厲;再從他殺掉的腐敗分子來看,不僅數量驚人,而且,殺官員殺過宰相,殺親人殺過女婿,執法不可謂不鐵面。但是,效果呢?
  有一句話是我們絶不陌生的:“治亂世需用重典”,但人們觀察到的現實世界的運作卻往往並不足以證明這句經典格言的恰當,甚至還對它構成了種種絶妙的反諷。是呀,老子遇到的問題是無論古今中外都曾經遇到的問題,但問題的解决是否真像《老子》或者《淮南子》告訴我們的那樣嗎?
  無數個聰明的腦瓜在思索着問題的癥結何在,僅僅在十幾年前,仍然有人不懈地糾纏着這個問題。美國心理學家湯姆·泰勒主持了一次大規模的電話調查,調查結果對我們是有一些啓發意義的:重拳也好,嚴打也好,並不能讓人們提起多大的守法意識,而真正起作用的是程序正義,是人們相信這個社會的法律環境是公平的,違法的結果是可以預期的,司法的整個過程是公開透明的。
  如果我們反過來思考這個問題:衹要立法和司法過程是由權力所有者一手控製的,衹要案件的調查審理完全是黑箱操作的,哪怕重拳再重、嚴打再嚴,照樣還會“法令滋彰,盜賊多有”。多少人呼籲過對犯罪分子要加重量刑,但泰勒的研究結果卻提示我們:即便把朱元璋那套“剝皮實草”的恐怖手段照搬到現代舞臺,一樣無濟於事——甚至還會有更加可怕的後果:良民也難免會被黑箱裝了進去,隨即便在沒有公開和公正的審判裏被“罪有應得”地“剝皮實草”。這可不是危言聳聽,方孝孺那位清正廉明的老爹就是在朱元璋的黑箱反腐中被當作腐敗分子處理的。
  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魯迅曾經哀嘆過的國民的麻木。麻木該怎樣“喚醒”,這是一魯迅關心的問題,我現在關心的是:麻木是怎麽“形成”的?試想一下,如果社會到處都是黑箱,隨處可見的都是冤無處申、苦無處訴、正義無法申張,就連爸爸教育兒子都常常說些什麽“退一步海闊天空”之類的美德格言——當正當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心頭念兩句“退一步海闊天空”幾乎成了草民百姓惟一的補救辦法,在這樣的社會裏生活,不麻木便衹有痛苦,乃至痛死。當老百姓對不公正已經習以為常的時候,重典與否對他們又有多大的影響呢,反正都是權力者在黑箱裏玩玩技術罷了。
  中國歷來有着把法律秘而不宣的傳統,春秋時期鄭國的政治傢子産做過一件極著名的事情:鑄刑鼎,也就是把法律條文鑄在鼎上嚮大傢公開展示。這個做法讓鄭國的保守派人士非常不安,認為子産這是破壞了遊戲規則,人們會從此不再畏懼法律,還會精研條文,想方設法去鑽法律的空子。叔嚮為此給子産寫信,其中說到夏朝製訂《禹刑》、商朝製訂《湯刑》、周朝製訂《九刑》,這三部刑法都是産生於國傢衰敗的時代。iv——咦,這不正是“法令滋彰,盜賊多有”的意思麽?
  保守派的顧慮不是沒有道理,子産的法律公開化會使得對法律的解釋不再壟斷在少數人的手裏,他們也很難再“運用之妙,存乎一心”,即便我們所能設想到的子産改革的最好成果——大傢通過認真研讀法規,從此誰也不犯法了——這對原本的法律解釋權的壟斷者們來說也未必是件好事,因為沒有了違法的人,壟斷者們的權力也就沒有尋租空間了,換句話說,他們的權力不再值錢了。這可不是件好事呀,不值錢的權力還有什麽意思呢?
  在子産之後,爭取使權力的含金量縮水的努力依然存在,雖然衹是杯水車薪。漢宣帝時期,有個叫鄭昌的官員在上疏中點明了法製的這層意義:“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就,姦吏無所弄法。”v鄭昌覺得這纔是“正本”的辦法,使法律公開化,使法律沒有隨意性,老百姓就清楚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法律係統的官吏們也就沒機會肆意地玩弄法律了。
  鄭昌或許沒有想到的是,僅有法律條文的公開化是遠遠不夠的,如果查案過程是可以肆無忌憚的,如果判案過程是可以關起門來放狗的,他所擔心的問題依然得不到解决。
  我們很容易就可以設想一個雖然有了公開的法律條文,雖然使用重典,卻沒有程序正義的地方:俗話都說:“管天管地,不管拉屎放屁”,我們假定這個虛擬的“不理想國”有一條禁止放屁的法律,如果有誰被發現放了屁,經審判後會被處以三至三十年有期徒刑——具體刑期依據該屁的音量和濃度而定。
  這是一個足夠荒謬的法律,除了顯而易見的影響之外,還深深改變了人們的飲食習慣——黃豆一下子就變成了不受歡迎的食品。但是,如果在程序上是公正的,違法的結果是可以預期的,人們總還有防範的辦法——如果你知道在公衆場合放了一個音量為20分貝、糞臭素含量為15%的屁,你將被處以十五年的有期徒刑,那麽你就會:第一,一發現要放屁的苗頭就盡量憋着;第二,要放屁的時候趕緊去找個沒人的場合偷偷解决,對了,還要小心別被秘密警察發現。而一旦你真的膽敢以身試法,在公衆場合放了屁,你也清楚地知道,你這個音量為20分貝、糞臭素含量為15%的屁必將給你帶來十五年的有期徒刑——不會更長,也不會更短。所以,這樣的法律雖然足夠荒謬,卻遠非可怕。
  可怕的法律是沒有標準的法律,比如,你放屁可能被,不放屁同樣可能被,被了之後可能被判一兩年的有期徒刑,也可能會被滿門抄斬,違法的後果是完全不可預期的。那麽,在這樣一個地方,除非是掌握權力的人,誰能夠不生活得膽戰心驚呢?
  是呀,如果有正當的法律程序,即便連放屁都算違法,這樣一個社會的可怕程度也遠不如那些紙面上全是良法、操作上卻全是黑箱的地方。
  ——伯林談論霍布斯的時候,對這位《利維坦》的作者並沒有報以多大的興趣,但他承認:霍布斯雖然鼓吹強權國傢,鼓吹強力手段,但是,“霍布斯所設想的法律是,如果你服從,你就能生存,斯大林所需要的法律是,不管你服不服從,你都會被處罰,總之,你沒有安全保障,違法或守法都有可能受到處罰。”vi
  在這樣的世界裏,走人情的能力對一個人來說就顯得尤其重要了,而慢慢的,應該也不再有什麽人依然相信“治亂世需用重典”這句古老的格言了。——但是,但是但是但是,衹關註“重典”而不關註程序這未必就是錯的,在這個價值判斷上,關鍵是看你的屁股坐在哪裏。這很簡單呀,我們可以聯想到《呂氏春秋》裏的一則小故事,或許能進一步給我們一些啓發:
  英明的宋康王最近對一個問題總也想不通,就問大臣唐鞅:“我殺人殺得手都酸了,可大臣們卻越來越不怕我,這到底是怎麽回事呢?”
  唐鞅回答說:“這道理很簡單,大傢不怕您,因為您殺的都是壞人,所以好人當然不會擔心被殺。”(這部分地意味着法律是公開的,違法的結果是可以預期的。)
  唐鞅接着給出了個主意:“您要想讓大傢都怕您,這也容易,不分好人、壞人,胡亂開刀就行!”
  沒過多久,唐鞅就被宋康王殺了……vii
  一則小故事牽出了越來越多的問題,宋康王的事情就先告一段落吧,讓我們再來想像一下:如果是在程序正義前提之下的“法令滋彰”,還會不會導致“盜賊多有”這個結果呢?
  還有一個問題值得去問問老子本人:“你既然說了‘法令滋彰,盜賊多有’,那你能不能再給出個主意,怎麽着才能讓‘盜賊無有’呀?你別衹知道整天寫書批評政府,要是換你來搞,說不定還不如現在呢!”
  老子“嘿嘿”一笑:“你聽沒聽說過這樣的道理:你進飯館吃飯,嫌菜做得難吃,廚師氣勢洶洶地拎着菜刀出來說:‘有本事你自己做,做得比我好再來批評我!’——算啦,不跟你扯這些了,你不是問我有什麽辦法可以讓‘盜賊無有’麽?當然有了,你好好看看我的書,通行本第十九章不是說了麽:‘絶巧棄利,盜賊無有’,寫得清清楚楚啊。”
  ——老子說的不錯,通行本第十九章是有這麽一句話,意思是:拋棄巧詐和財利,盜賊就會消失。
  這個第十九章是通行本和簡本差異很大的一章,通行本除了“絶巧棄利”之外,還說了什麽“絶聖棄智”和“絶仁棄義”,一看就知道是和儒傢思想作對,而簡本的這兩句卻僅僅是說“絶智棄辯”和“絶偽棄慮”,viii沒有那麽強的火藥味。——《老子》一書看來就是這麽慢慢成型的。
  “絶巧棄利”在兩個本子上都是一致的,使人比較放心一些。我們可以設想一下:老子所謂的這兩個罪魁禍首“巧”和“利”有沒有可能真被“絶”掉“棄”掉?退一步說,即便可以做到這一步,就真的會導致“盜賊無有”嗎?對照一下湯姆·泰勒的研究,看來人類的思想在兩千多年的時間裏多少還算進步了一些。^_^
  最後,我們再來回顧一下我和張無忌的决鬥事件。拋開諾齊剋的那種扶手椅上的精密思辨,人類學家為我們提供了一些更為紮實的證據。拉德剋利夫-布朗ix給我們展示了澳洲土著的决鬥場面:出於復仇目的的决鬥是被限製在可控範圍之內的,如果張無忌的炎黃祖先確實枉殺過蚩尤的話,那麽,明教的教衆就該把我的復仇看作是正義的,在我殺掉張無忌之後,青翼蝠王他們不該對我尋仇,而我呢,既然已經手刃大仇,此後也不得再耿耿於懷。决鬥作為一種有效的報復手段,在澳洲土著那裏是被視為正當的,而且是公開進行的,當事人使用飛去來器和石刀之類的武器互相攻擊,雖然不比小熊飛刀大戰乾坤大挪移更具觀賞性,但一點兒也不失於緊張殘酷。觀戰者時刻註視着决鬥的發展,如果認為太出格了就會出手干涉——衹是不知道雙方的旁觀者一起出手干涉的話會造成什麽局面,想像一下灰熊、棕熊、北極熊大戰青翼蝠王和光明左使?
  無論如何,澳洲土著還可以告訴我們的是:有組織的仲裁在他們中間確實已經産生了,正如諾齊剋所描述的那樣。那麽下邊又該出現什麽呢……?
  註釋:
  i 詳見許地山:《道教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版)
  ii [清]魏源《老子本義序》(《魏源集》,中華書局1983年第1版,第255頁)
  iii 舜聖人也有可能是“西域人”。[清]王謨輯《漢魏遺書》[漢]穎容《春秋釋例》:“舜居西域,本曰媯汭。”不過這個“西域”並不是碧眼鬍僧的那個西域。
  iv 《左傳·昭公六年》:三月,鄭人鑄刑書。叔嚮使詒子産書,曰:“始吾有虞於子,今則已矣。昔先王議事以製,不為刑闢,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禦,是故閑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製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懼其未也,故誨之以忠,聳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之以敬,莅之以強,斷之以剛。猶求聖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闢,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闢之興,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鄭國,作封洫,立謗政,製參闢,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詩》曰:‘儀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儀刑文王,萬邦作孚。’如是,何闢之有?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徵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肸聞之,國將亡,必多製,其此之謂乎!”復書曰:“若吾子之言,僑不纔,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v [唐]杜佑《通典·職官七》:漢宣帝地節三年,初於廷尉置左、右平,員四人。宣帝詔曰:“今遣廷吏與郡鞫獄,任輕祿薄,其為置正平,員四人,其務平之。”涿郡太守鄭昌上言曰:“聖王立法明刑者,非以為理救衰亂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聽,不置廷平,獄將自正。若開後嗣,不若刪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就,姦吏無所弄法。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代襄聽怠,則廷平將搖權而為亂首也。”宣帝始置左、右平。
  vi 詳見[伊朗]拉明·賈漢貝格魯:《伯林談話錄》(楊禎欽/譯,譯林出版社2002年第1版)
  vii 《呂氏春秋·淫辭》:宋王謂其相唐鞅曰:“寡人所殺戮者衆矣,而群臣愈不畏,其故何也?”唐鞅對曰:“王之所罪,盡不善者也。罪不善,善者故為不畏。王欲群臣之畏也,不若無辨其善與不善而時罪之,若此則群臣畏矣。”居無幾何,宋君殺唐鞅。唐鞅之對也,不若無對。
  viii 這兩句的釋文一直有爭議,相關文章一大堆,我就舉一個好了。裘錫圭:《糾正我在郭店〈老子〉簡釋讀中的一個錯誤——關於“絶偽棄詐”》(收錄於裘錫圭:《中國出土古文獻十講》,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30-241頁,原載《郭店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
  ix 詳見[英]拉德剋利夫-布朗:《原始社會的結構與功能》(潘蛟、王賢海、劉文遠、知寒/譯,潘蛟/校,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1章)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前一章回   後一章回 >>   
題記自序
引子之一:新問題常是老問題(一)“詆嶽飛而推崇秦檜也”
(二)五十年前哈耶剋(三)我們今日還不配讀經
(四)祭孔.文天祥(五)義和團.誰還記得陳天華
(六)馬剋思論太平天國(七)恩格斯論“911”
引子之二:事實問題還是邏輯問題引子之三:在詩歌的標簽之外
第一章 殺人無罪,報仇有理 (一)徐元慶謀殺案(二)梁悅謀殺案:韓愈的法律難題
(三)以德報怨,以直報怨,以過分報怨(四)“漢時以經義斷事”
第二章 一經三傳:哲學、歷史、還是政治?(一)“三傳”小史(二)作為官方政治學的“春秋大義”
(三)原心定罪:同罪不同罰(四)官員私鬥
(五)查案不難,判案纔難(六)趙傢村的愛國主義
(七)江山可以送人嗎?(八)三綱實係命
第   [I]   II   [III]   頁

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