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书 》 唐會要   》 唐會要四十九      王溥 Wang Pu

唐会要 唐会要卷四十九
  像
  久視元年八月十五日。將造大像。稅天下僧尼人出一錢。內史狄仁傑上疏曰。今之伽藍。逾宮闕。功不使鬼。必役於人。物不天來。終地出。不損百姓。將何以求。生之有時。用之無度。編戶所奉。恆苦不充。痛切肌膚。不辭棰楚。僧道一說。矯陳禍福。剪解衣。仍嫌其少。亦有離間骨肉。事均路人。身自納妻。謂無彼此。皆托佛法。詿誤生人。閈動有經坊。闤闠亦有精。化誘所急。切於官。法事所。嚴於敕。逃丁避罪。集法門。無知之僧。凡有萬。且一夫不耕。猶受其弊。浮食者衆。又劫人財。臣每思惟。實所悲痛。今之大像。若無官助。義無得成。若費官財。又人力。一旦有難。將誰救之。
  大足元年正月。成均祭酒李嶠諫曰。臣以法王慈敏。菩薩護持。唯擬饒益衆生。非要修營土木。殿堂佛宇。處處皆有。見在足堪供養。無煩更有修營。竊見白司馬阪欲造大像。雖稅非戶口。錢出僧尼。不得州縣祗承。必是不能濟辦。終科率。豈免勞擾。但天下編戶。貧弱者衆。亦有力客作。以濟糇糧。亦有賣貼田。以供王役。伏聞造修之錢。見有一十七萬貫。若將散施。濟貧窮。人與一千。自然濟得一十七萬戶。拯饑寒之弊。省勞役之勤。順諸佛慈悲之心。沾聖君亭毒之意。人神胥悅。功德無窮。方作過因緣。豈如見在果報。垂九霄之澤。收萬姓之心。開此恩造。誰不感悅。
  長安四年十月九日敕。大像宜於白司馬阪造為定。仍令春官尚書建安王攸寧。充檢校大像使。監察御史張廷珪諫曰。夫佛者。以覺知為義。因心而成。不可以諸相窺也。故經云。若以色見我。以音聲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此明如來之果。不可外求也。陛下信心歸依。壯其塔廟。其尊容。已遍於天下矣。蓋有住於像。而行施。非最上第一希有之法。何以言之。經云。若人滿三大世界七寶。以用施。及恆河沙等身命施。其福甚多。若人於經中受持。及四句偈等。為人演說。其福彼。如佛所言。則陛下傾四海之財。殫萬人之力。窮山之木以為塔。極冶之金以為像。雖勞則甚矣。費則多矣。而所福緣。不愈於殫勞之匹夫。沙門之末學。受持精進。端坐思惟。理亦明矣。臣竊為陛下小之。今陛下樹熏修。又置精。則經云菩薩所作福德。不應貪着。蓋有為之法。不足尚也。況此營造。事殷土木。或開盤礡。峻基階。或填塞川澗。通轉斫。輾壓蟻。動盈巨億。豈佛標坐夏之義。?蠢動而不忍害其生哉。今陛下何以為之。又役鬼不可。唯人是營。通計工匠。率多貧窶。朝驅暮役。勞筋苦骨。簞食瓢飲。晨炊星飯。饑渴所致。疾疫交集。豈佛標徒行之義。?畜獸而不忍殘其力哉。今陛下何以為之。伏惟慎之重之。思菩薩之行為。利益一切衆生。應如是施。則經所謂不住色施。不住聲香味觸法施。其福德若東西南北四維。上下虛空。不可思量矣。何必勤勤於住相。雕蒼生之財。崇不急之務。臣以時政論之。則宜先邊境。蓄府庫。養生力。以釋教言之。則宜救苦厄。滅諸相。崇無為。伏惟陛下察臣之愚。行佛之意。務以治為上。不以人廢言。帝從其言。即停作。
  建中元年四月。妃父王景仙。駙馬高怡。獻金銅佛像以為壽。上使謂曰。有為功德。吾不欲為久矣。舁而還之。
  元和五年十月。新羅王遣其子獻金銀佛像。
  僧道立位
  貞觀十一年正月十五日。詔道士女冠。宜在僧尼之前。至上元元年八月二十四日辛。詔公私齋會。及參集之處。道士女冠在東。僧尼在西。不更為先。至天授二年四月二日。敕釋教宜在道教之上。僧尼處道士之前。至景二年四月八日詔。自今已。僧尼道士女冠。宜齊行集。
  僧尼所隸
  延載元年五月十一日敕。天下僧尼隸祠部。不屬司賓。
  開元二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中書門下奏。臣等商量。緣老子至流沙。化成佛法。本西方興教。使同客禮。割屬鴻臚。自爾已久。因循積久。聖心以元元本。移就宗正。誠如天旨。非愚慮所及。伏望過元日。承春令便宣。其道僧等既緣改革。亦望此時同處分。從之。至二十五年七月七日。道士女冠。宜隸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檢校。至天寶二載三月十三日。僧尼隸祠部。道士宜令司封檢校。不隸宗正寺。
  元和二年二月。詔僧尼道士同隸左街右街功德使。自是祠部司封。不關奏。
  會昌五年七月。中書門下奏。奉宣。僧尼不隸祠部。唔系屬主客。與好合令鴻臚寺收管。宜分析奏來者。天下僧尼。國朝已來。隸鴻臚寺。至天寶二年。隸祠部。臣等大唐六典。祠部掌天下宗廟大祭。與僧事殊不相及。當務根本。不歸尚書剩屬鴻臚寺亦未允當。又六典。主客掌朝貢之國。七十番。五天竺國。在數內。釋氏出自天竺國。今陛下以其非中國之教。已有釐革。僧尼名籍。便令主客。不隸祠部及鴻臚寺。至為允當。從之。
  六年五月。僧尼依前令兩街功德使收管。不要更隸主客。所度僧尼。令祠部給牒。
  雜錄
  貞觀二年五月十九日敕。章敬寺是先朝創造。從今已。每至先朝忌日。常令設齋行香。仍永為恆式。
  開元二年二月十九日敕。天下寺觀。屋宇先成。自今已。更不得創造。若有破壞。事條理。仍經所司陳牒檢驗。先所詳。七月十三日敕。如聞百官。多以僧尼道士等為門徒往還。妻子等無所避忌。或詭托禪觀。禍福妄陳。事涉左道。深斁大猷。自今已。百官不得輒容僧尼等至。緣吉兇要設齋者。皆於州縣陳牒寺觀。然依數聽去。二十九日敕。佛教者在於清淨。存乎利益。今兩京城內。寺宇相望。凡欲歸依。足申禮敬。如聞坊巷之內。開鋪寫經。公然鑄佛。自今已。村坊街市等。不得輒更鑄佛寫經為業。瞻仰尊容者。任就寺禮拜。經典讀誦者。勒於寺贖齲如經本少。僧為寫供。諸州寺觀。亦宜此。
  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敕有司。試天下僧尼年六十已下者。限誦二百紙經。每一年限誦七十三紙。三年一試。落者還俗。不得以坐禪對策義試。諸寺三綱統。宜入大寺院。
  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敕。朕先知僧徒至弊。故預塞其源。不度人來。二十載。訪聞在外。有二十已下小僧尼。宜令所司。及府縣檢責處分。又曰。惟彼釋道。同歸凝寂。各有寺觀。自宜住持。如聞遠就山林。為蘭若。兼亦聚衆。公然往來。或妄說生緣。輒在俗居止。即宜一切禁斷。
  天寶五載二月二十五日。京兆尹蕭炅奏。私度僧尼等。自今已有犯。請委臣府司。男夫一房口。移隸磧西。
  會昌五年七月。中書門下奏。以天下廢寺銅像。及磬等委諸道鑄。(事具泉貨門。)其月。又奏天下士庶之。所有銅像。限敕到一月內送官。如違此限。准尉????鐵使舊禁銅條件處分。其土木等像。並不禁。所由不得因此擾人。其京城及畿內諸縣。衣冠百姓。有銅像望送納京兆府。自拆寺以來。應有銅像等。衣冠百姓收得。亦限一月內陳首送納。如輒有隱藏。准尉舊條處分。敕旨。宜依。八月。中書門下奏。諸道廢毀寺鐵像。望令所在銷為農器。?石之像。望令銷付度支。敕旨。依。
  六年八月敕。今年五月三日赦書節文。如緣修飾佛像。但用土木。足以致敬。不得用金銀銅鐵。及寶玉等。如有犯衣冠。錄名聞奏。
  燃燈
  先天二年二月。僧婆陀請夜開城門。燃燈百炬。三日三夜。皇帝延喜門。觀燈縱樂。凡三日夜。左拾遺嚴挺之上疏曰。竊惟陛下孜孜庶政。業業萬。蓋以天下為心。深戒安危之理。奈何親城門。以觀大酺。日兼夜。臣愚竊所未喻。且臣其晝。未卜其夜。史册攸傳。君舉必書。帝王重慎。今乃暴衣冠於上路。羅伎樂於中宵。陛下反復查古。宵衣旰食。不矜細行。恐非聖德所宜。臣以為不可一也。誰何警夜。代鼓通晨。以備非常。古之善教。今陛下不深惟戒慎。輕違動息。重門弛禁。巨猾多徒。倘有躍馬奔車。厲聲駭叫。一塵清覽。有軫宸衷。臣以為不可二也。陛下北宮多暇。西牖暫陟。青春日長。已積埃塵之弊。紫微漏永。重窮歌舞之樂。倘有司跛倚。下人饑倦。以陛下近猶不恤。聖情攸關。豈不凜然祗畏。臣以為不可三也。伏望晝歡娛。暮令休息。務斯兼夜。恐無益於聖朝。惟陛下裁擇。
  開元二十八年。以正月望日。勤政樓。燕群臣。連夜燃燈。會大雪而罷。因命自今常以二月望日夜為之。
  天寶三載十一月敕。每載依舊正月十四十五十六日開坊市燃燈。永為例程。
  病坊
  開元五年。宋璟奏。悲田養玻從長安以來。置使專知。國矜孤恤窮。敬老養玻至於安庇。各有司存。今驟聚無名之人。着收利之便。實恐逋逃為藪。隱沒成姦。昔子路於衛。出私財為粥。以飼貧者。孔子非之。乃覆其潰人臣私惠。猶且不可。國小慈。殊乖善政。伏望罷之。其病患人。令河南府按此分付其。
  會昌五年十一月。李德裕奏。恤貧寬疾。着於周典。無告常餒。存於王。國朝立悲田養玻置使專知。開元五年。宋璟奏悲田乃關釋教。此是僧尼職掌。不定使專知。元宗不許。至二十二年。斷京城乞兒。悉令病坊收管。官以本錢收利給之。今緣諸道僧尼。已還俗。悲田坊無人主領。恐貧病無告。必大致窮。臣等商量。悲田出於釋教。望改為養病坊。其兩京及諸州。各於錄事耆壽中。揀一人有名行謹信。為鄉所稱者。專令勾當。其兩京望給寺田十頃。大州鎮望給田七頃。其它諸州。望委觀察使量貧病多少給田五頃。以充粥食。如州鎮有羨官錢。量予置本收利。最為稔便。敕。悲田養病坊。緣僧尼還俗。無人主持。恐殘疾無以取給。兩京量給寺田拯濟。諸州府七頃至十頃。各於本置選耆壽一人勾當。以充粥料。
  僧籍
  天下寺五三百五十八。僧七萬五五百二十四。尼五萬五百七十六。兩京度僧尼。御史一人莅之。每三歲。州縣為籍。一以留州縣。一以上祠部。
  新羅日本僧入朝學問。九年不還者。編諸籍。
  會昌五年。敕祠部檢括天下寺及僧尼人數。凡寺四六百。蘭若四萬。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
  大秦寺
  貞觀十二年七月。詔曰。道無常名。聖無常。隨方設教。密濟群生。波斯僧阿羅本。遠將經教。來獻上京。詳其教旨。元妙無為。生成立要。濟物利人。宜行天下所司。即於義寧坊建寺一所。度僧廿一人。
  天寶四載九月。詔曰。波斯經教。出自大秦。傳習而來。久行中國。爰初建寺。因以為名。將欲示人。必修其本。其兩京波斯寺。宜改為大秦寺。天下諸府郡置者。亦此。
  摩尼寺
  貞元十五年四月。以久旱。令摩尼師祈雨。
  元和二年正月庚子。紇請於河南府太原府置摩尼寺。許之。
  會昌三年敕。摩尼寺莊宅錢物。委功德使及御史京兆府差官檢點。在京外宅修功德紇。勒冠帶。摩尼寺委中書門下條疏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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