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代 寫在時空縫隙裏的感悟:人在時空之間   》 第51節:確立文物的合法保管權(1)      葛劍雄 Ge Jianxiong

  簡單地說,就是國傢收藏最高級別、最珍貴的文物,而將其他級別較低文物的保管權用拍賣或有償轉讓的方式出售給法人或公民。文物的保管權可以再拍賣、出讓、繼承,但必須嚮文物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也不許出口。如發現保管不善,或喪失保管能力,文物管理部門可依法收回。
  這樣做,與文物屬於國傢的法律並不矛盾,就像土地屬於國傢,但法人或公民可以獲得使用權一樣。即使有人會因再出讓保管權而獲利,但對文物本身是不會有任何損害的。而且無論是為了獲利,還是出於對文物的愛好,或是專業研究或教學的需要,保管者對文物都會悉心保護,對保管的條件會盡力優化,文物得到的待遇肯定會比現在好。
  由出讓保管權獲得的巨額資金,既可以用於改善現有博物館和文物部門的工作條件,也能較大幅度地提高有關研究和工作人員的待遇,還能擴大包括文物修復專傢在內的專業人員,必要時還可用於組建文物警察,保障文物的安全,打擊破壞文物的犯罪活動。
  同時也可以用我國富餘的同類文物交換其他國傢的文物,作為第一步,可以短期或長期地交換展覽,待條件成熟、積纍經驗後再考慮永久性交換。現在我國的博物館中一般看不到外國文物,不利於公民全民瞭解人類文明和世界歷史。也可用於交換以往正常流出中國的文物,促成國寶還傢。
  4-2確立文物的合法保管權
  據新華社北京9月27日電,我國今年將下大力氣整頓和規範文物市常電訊列舉了文物市場多年來存在的大量問題:如文物監管市場審批把關不嚴,監管不夠有力,造成市場過多過濫;許多經營者違反國傢規定,倒賣國傢禁止流通的文物,或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文物走私現象愈演愈烈等。這些問題不僅擾亂了正常的文物流通秩序,直接損害人民群衆的利益,而且客觀上進一步誘發了盜掘古墓、古遺址等文物犯罪活動。
  根據我平時的瞭解,問題恐怕更為嚴重。某些地區的盜掘活動已經發展到武裝化、公開化,由於得到當地政府或實權人物的默許,實際已經半合法化。珍稀文物不斷在海外現身,頻頻出現在世界著名的拍賣名單上,海外某些文物販子甚至敢接受客戶的預訂,說明走私販私已經何等猖獗。我在一些古跡或遺址附近都遇到過公然兜售文物的販子,有的公然聲稱有剛出土的,或者可以根據你的要求去挖,據說連前往視察工作的文物局長也親歷過這樣的場面。
  當然,我們希望這次整頓能有成效,但從文物市場的現狀和文物保護存在的矛盾看,僅僅靠整頓和規範是不能解决問題的。
  根據國傢文物保護法,一切出土文物都應歸國傢所有。不用說不能盜掘,就是偶然發現的文物也應該無條件地上交國庫。但中國歷史悠久,古代文化發達,地下的文物不計其數,在一些文物大省,百姓耕田取土、建屋修墳,甚至隨便在地上踢上幾腳,都可能發現文物。很難想像,百姓能自覺地將獲得的文物上繳。要是不上繳,該由誰管呢?公安局還是文化局、文管會?實際上除非出了大事,誰也不會管,也管不勝管。流散在民間的大量出土文物總要尋找出路,於是文物販子應運而生。既然形成市場,誰給的價高就賣給誰,通過走私賣往能給高價的海外客戶也就不足為奇。
  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對主動上繳的應該給予奬勵,但出土文物是如此之多,地方政府和文物部門根本支付不了最起碼的奬金,更不用說與海外客戶給的價格競爭。一位省文物局長告訴筆者,要是真有人拿了出土文物來領奬金,我們全年的經費拿出來都不夠。強烈的反差不僅使出土文物源源不斷地流入黑市,而且往往造成文物毀滅性的破壞。如有人掘到文物後一時出不了手,又不願無條件上繳,不惜將金印熔成碎金,將青銅器砸成廢銅出賣。
  另一方面,傳世文物又可以合法地收藏和買賣。理論上說,傳世文物與出土文物的界限是清楚的,實際卻不然。因為傳世的文物中,相當一部分原來也是出土的。除了極少數明確見於前人記載或有明顯的歸屬(如必定出土於某陵墓或某遺址)外,絶大多數並沒有明確的來源。在大多數情況下,兩者衹有出土時間長短的不同,例如傳世的甲骨和青銅器一開始幾乎都是出土的。一件出土文物衹要流入市場,收購者就可以作為傳世文物購買或繼續流通,被認定為出土文物而追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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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節:古地圖何以絶跡 地圖是誰用的第22節:中國在地圖上的位置 來自外國的製圖知識
第23節:得天下與治天下第24節:杯酒釋兵權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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