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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评论 》 紅樓夢新證 》
末期(自康熙五十二年以次)[十二]
周汝昌 Zhou Ruchang
一七三七乾隆二年丁已
曹雪芹十四歲。
傅鼐先是為內務府總管,至二月,授滿洲正藍旗都統。
三月,再為僧道事曉諭督撫,謂並無滅絶之意。
四月,準包衣佐領管領與八旗聯姻。
以胤(礻我)、胤禵釋放以來“守分傢居,未嘗生事”,賜以公爵銜,“不必食俸,仍令在傢居住。其各安靜守法。”
六月,免江南康熙五十二年至雍正十二年未完民欠。
八月,築浙江魚鱗大石海塘。
九月,御史舒赫德奏請各省稅務許旗員管理,不準。
其諭略雲:“……況當日旗員管理關務者,亦指不勝屈,唯視此以為利藪;故貪黷之風,侵蝕之弊,不一而足;因而身罹罪譴,籍其傢産,纍及子孫。是今日旗員之貧乏,未必不由於當年收稅之所致也,豈可使之復蹈前轍。……”按此指雍正一朝事態,亦不啻為曹、李二傢寫照。
定滿洲郎中保送道員例。
閏九月,以尹繼善為刑部尚書。
按尹繼善異日為兩江總督,曾招致曹雪芹於幕中者也。
十一月,莊親王允祿等辭免總理事務。
十二月,册立嫡妃富察氏為皇后,册封庶妃高佳氏為貴妃,那拉氏為嫻妃,蘇佳氏為純妃,金佳氏為嘉嬪。(追封皇后之父李榮保為一等公,以其子傅文襲一等侯)
按官書嬪以下不載,實際嬪下尚有貴人、常在等級,皆依次遞晉。《紅樓夢》寫元春晉封,此類事之反映也。小說中所謂“貴妃”,則有誇張,觀其寫同時“省親”者有周貴人傢,而賈政之啓奏詞亦言“……今貴人上錫天恩,下昭祖德……”之語,則可知元春之原型,實由常在晉為貴人,下嬪一等,故不見載。宮內女侍皆內務三旗秀女選入,高、蘇、金等,皆內務漢姓人也。又按“省親”之製,論者以為不見於清史,遂以為絶無此事,小說不過假想虛擬。實則此製自明即有之,如談遷《棗林雜俎·逸典》雲:“永樂二十年,恭順榮穆麗妃陳氏入宮(寧陽侯陳懋女),受册,尋命歸寧父母,賚予甚厚。”即此類。清初宮廷多承明製,非絶無也。
議敘總理事務王大臣,親王允祿、允禮,郡王福彭,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徐本,尚書訥親,各賞世職一。福彭賞給奉國將軍一,以福彭之弟福靜承襲。
內閣別記檔十二月十二日載雲:“又莊親王允祿奏……蒙恩賜鎮國公爵,臣第五子弘寧人甚卑鄙乖張,難膺此職,餘俱幼褓。請移賞臣侄惠郡王之孫寧和承襲一折。奉諭旨:照王所請行。又平郡王福彭:蒙賞給二等奉國將軍世職,臣子嬰幼,願請給臣弟福靜承襲一折。奉諭旨:照王所請行。”
按福靜《宗譜》作福靖,行六,生康熙五十四年,卒乾隆二十四年,官三等侍衛。
一七三八乾隆三年戊午
曹雪芹十五歲。
敦誠五歲,入傢塾。
正月,傅鼐以誤舉參領明山事得罪,革職;尋入獄;病卒於傢。
正月二十四日軍機檔載雲:“又正藍旗滿洲都統永興參奏:印房參領明山營私作弊各款,都統傅鼐狥情將明山保舉,請將明山革職交部治罪,傅鼐等請交該部嚴行察議一折。奉諭旨:朕禦極以來,將傅鼐陸續擢用至兵刑二部尚書,……屢行卑污之事,革退尚書之任,……授為都統,……不改前非,……種種營私。傅鼐著革職,交部從重治罪。餘依議。”餘參第二章第四節。
重定宗室子女指配例。
其諭略雲:“從前宗室王公等嫁娶,候旨指配者居多。凡人嫁娶,理應及時,今宗室蕃衍,若不分別遠近,一概候旨指配,不無逾時久曠之慮。朕意世係近者,若年已長成,婚姻結定,令其奏聞;若尚未結定,令其請旨。世係遠者,當各聽其便。其如何分別遠近定例之處,著宗人府王等詳議具奏。”尋議:“皇上伯叔輩王貝勒等子女,兄弟輩王等子女,至十五歲請旨。其餘宗室子女特旨指婚者,令候旨行,餘酌量及時婚嫁。應得品級該部照例奏給。”從之。技此酌量放寬之法也。雖衹言宗室,八旗及內務三旗聯姻之事,其政策可以準知。然內務三旗子女乃“傢生子”奴隸,其婚配原無自由,秀女挑選之餘,可另自結親,然官媒猶有權優先“相看”選取。《紅樓夢》偶亦寫及官媒相親,即旗製之風俗也。
重開經筵。
其諭雲:“朕惟《四子》、《六經》,乃群聖傳心之要典,帝王馭世之鴻謨。君天下者欲以優入聖域,茂登上理,捨是無由。……”知此義,乃見《四書》在彼時之性質與地位,而曹雪芹敢緻菲詞之膽量也。
修繕暢春園。
其諭略雲:“都城西郊,地境爽塏,水泉清潔,於頤養為宜。……朕孝養皇太後,應有溫凊適宜之所,……不忍重勞民力,另築園囿。朕即在圓明園,而敬葺皇祖所居之暢春園以為皇太後高年頤養之地。一切悉仍舊製,略為修繕,無所增加。……”
按圓明園乃雍正所修,故址在今北京大學之北。暢春園乃康熙帝命曹寅監修,故址在今北京大學對過。今圓明園久墟,暢春園略有殘痕而已。內務三旗人為郊園而服役者,散居左近。
二月,命公産旗地,準民人置買。
三月,為近京地方上年被水、今春少雨,民間米價昂貴,又錢文亦昂貴,諭戒糴買官米囤積居奇及八旗專望賞藉。復設八旗官米局。
五月,諭王大臣,責斥李衛捏報雨澤糧價等情。
略雲:“又伊所開米價單內,保定府稻米每一倉石價銀二兩六錢至二兩七錢五分,稱為價中。大名府稻米每一倉石價銀一兩七錢五分至二兩一錢四分,稱為價賤。豈有如此米價尚得為中、尚得為賤乎!?”
六月,定八旗傢奴開戶例。
按開戶,即許其脫離奴籍,自立門戶為“自由”旗人也。《紅樓夢》第四十五回寫賴大嬤嬤之言曰:“前兒在傢裏給我磕頭,我沒好話,我說哥兒:你別說你是官兒了,就橫行霸道起來。你今年活了三十歲,雖然是人傢的奴才,一落娘胞胎,主子的恩典,放你出來,上托着主子的洪福,下托着你老子娘,也是公子哥兒似的,讀書識字,也是丫頭老婆奶子捧鳳凰似的。長了這麽大,你那裏知道那奴才兩字是怎麽寫!衹知道享福,也不知你爺爺和你老子受的那苦惱,熬了三輩子,好容易掙出你這麽個東西!……”此即賈府已許賴大之子開戶,雖賴大仍為賈府管傢,其子已不復以“傢生子”身份論矣。凡此,並非一人一傢之事,亦非某姓主子之“善心”“仁政”,歷史時代的階級的矛盾鬥爭種種表現之一端也。
七月,參領金珩奏請各省駐防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宮弁子弟得就附近府院應科歲兩試,不準。
復設內務府御史。
御史穡魯以奏議八旗生計等事獲罪。
乾隆帝之諭略雲:“御史穡魯奏稱八旗生計艱難,請每旗各設一庫,每庫用銀五十萬兩,藉與本旗官員以及包衣兵丁,每月每兩令出利二分,計年終之時,每庫可得利銀十二萬兩,以五萬兩歸還庫帑,餘銀七萬兩散與本旗兵丁。十年以後,帑銀歸完,即將此項銀兩永作八旗公庫等語。朕禦極之初,加恩藉給旗人庫銀,本期有益生計,乃邇年以來細加體察,知伊等所領銀兩,隨手花費;每月扣除額餉,於生計轉覺艱難。是以降旨豁免未完之項,停止再藉。所降諭旨,至為明晰。而穡魯復有此奏,是誠何心?且資本必須營運,方能獲利,旗人辦事當差,日不暇給,何術而能坐獲二分之厚息乎?原不過隨手花銷,而按季按月交納利銀,將受永遠無窮之剝削,是非欲以厚其生計,而轉以朘其膏脂。此富豪盤剝小民之計,而穡魯反以為養贍資生之良策。悖謬極矣!”又其所請廣八旗登進之途,鑄當十錢等條,悉遭駁斥,謂“持論悖謬,妄欲變亂成法”,命交部嚴加議處。
九月,諭“原任大學士白潢,嚮在巡撫任內有清廉之名;告休之後,緣事革職。今聞病故,著給還大學士職銜,以示優待舊臣之意。”
按白潢傢與敦敏、敦誠傢有交,則與雪芹亦可能相識,故附書。其“緣事”,亦因雍正朝政治幹連。
尹泰病故,賜奠茶酒,加太子太傅,恤典外加祭一次,予謚文恪。
其諭並言“尹泰耆舊老成,宣力年久,皇考選拔於退休之後,屢加擢用,洊陟綸扉,寧靜和平,奉職維謹。去年伊子尹繼善來京陛見,朕因尹泰年已衰邁,留尹繼善在京,授為刑部尚書,以便朝夕奉養。伊旋以老病乞休,朕慰留再三,始允所請……”尹繼善者,乾隆重用之人也。
浙江海塘工竣。
十一月,命八旗包衣,歸漢軍考試。
按清《皇朝文獻通考》捲四十八《選舉考》二,載雲:“乾隆三年議準:包衣人員,有投充莊頭子弟隸內務府管轄、編入上三旗者,又有舊漢人在內管領下,及五旗王公所屬包衣旗鼓佐領內者:此等原係漢人因由滿洲都統咨送,每有在滿額內中式者,悉行改正,並飭嚴行禁止。”又捲六十四《學校考》二“(乾隆四年)清釐滿洲、漢軍籍貫:嗣後內府、王公府屬人員考試之時,內務府及八旗滿洲都統務嚴飭該管官逐一稽察,其投充莊頭子弟及內管領下與下五旗王公府屬旗鼓佐領內之舊漢人,均別册送部,歸入漢軍額內考試。有將應歸漢軍考試之人造入滿洲册內咨送者,將該管都統、佐領照蒙溷造册例治罪。”據此知自乾隆三四年為始,包衣人員與漢軍之關係,對包衣人之觀念與名稱,遂皆逐漸發生變化,與以前不盡同矣。
福彭以與策令互參事,交宗人府察議。
內閣《上諭簿》記雲:“乾隆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乙亥,又奉諭旨:介福慶泰佐領緣由,既經王大臣等查明定議,着照議辦理。平郡王、策令互為參奏,如果從公事起見,自於旗務有益,但因伊等素日有隙而有此舉,且策令於平郡王參奏之後,復行奏辯,詞句乖張,更屬不合。策令著交該部嚴加議處。平郡王著交宗人府察議。”按策令者蒙古額駙也,曾為福彭之副將軍。
十二月,《八旗通志》成。
發帑銀一百萬兩修濬江南水利。
直隸總督孫嘉淦與侍郎方苞爭論禁上煙酒燒鍋之議。
管理蘇州織造郎中海保覆奏江蘇巡撫許容“操守廉潔,精細明白,實心任事,聲名亦好。”得旨:“此奏至公之論也。”
一七三九乾隆四年己未
曹雪芹十六歲,傢重遭鉅變。
本年二月,因戶部奏給還虧空案內入官房産事,誡臣工放縱弛懈。
其諭略雲:“所奏各旗省虧空入官未變價之房産德明等五案,俱著給還。昔我皇祖臨禦六十餘年,政崇寬大,而內外臣工奉行不善,怠玩成風,遂致辦事暗藏弊端,國帑率多虧空。我皇考欲正人心風俗之大綱,有不得不釐剔整頓之勢,此乃出於萬不容已者。迨經理十餘年後,人心漸知畏法,風俗亦覺改移,以時勢觀之,可以施惇大之政。朕是以將歷年虧空之案,其情罪有一綫可寬者,悉予豁免;即已經入官之屋産,未曾變價者,亦令該管衙門查奏給還。在此時之臣工受朕寬宥之恩,未嘗不感激歡欣,俯仰舒暢,殊不知從前虧空之所由來,皆因心無所顧忌,不復知有法網,以致由小而大,由寡而多,日甚一日,本身即獲重罪,子孫猶被餘殃,其害有不可勝言者矣。……”據此足見自雍正十三年九月以至此,凡虧空案情,不唯免罪,即産業亦在酌量給復中。至康、雍、乾三朝交替之機,政策之異,乾隆帝尤再四著意彌縫解說,故又云:“況我皇祖皇考之寬嚴相濟,乃審時度勢、至當不易之成憲,後世子孫,豈能外此以求治天下之道乎?古人云:‘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此言在上者當如此存心耳,若人臣不知遵守繩墨,而欲以此為自便之術,則諸弊滋長,國法廢弛,又豈可以為訓乎?將此曉諭內外大小臣工共知之。”但乾隆於康熙朝弊端之何以生,雍正朝之用法何以苛,俱有內幕,則不肯亦下便明言矣。
二月初一日江寧織造李英陳奏傢世支派。
按其文略雲:“先世居關東,前明時六世祖李祿、五世祖李百運俱承襲指揮,至曾祖李景和於我朝定鼎時歸旗至京,祖成竜生子三人,長李如鬆,次如栢即奴才之父,次李如梓,因有祖姑母適原四川總督苗澄,因無子,將李如鬆過繼為嗣,改為苗來賓,今南贛總兵苗國琮即來賓之孫,遂有苗氏一支,是其由李出繼於苗,昭然有據。近年來,國琮妄傳六世祖李祿係由米姓過繼,遂欲邀同李姓宗族,俱改姓米,具折請復米氏,竊思米姓一說並無宗譜記載,又無祖父遞傳遺囑,事隔六世,年近二百,一旦棄李歸米,憑何考據。”正明末之遼東宦族或被俘或降清,淪為旗奴者也。(參看萬歷二十九年條下)此當係乾隆特為查問內務府漢姓諸人來歷,而奉旨陳奏者,甚可註意。
工部以修理太廟慶成燈奏銷浮冒被譴,堂官嚴加議處。
按慶成燈者,宮苑各處所設各色明角燈之通稱也。《紅樓夢》中寫園門兩旁高懸大明角燈,謂大號慶成燈也,已見前文略及。
三月,誡臣僚有言:“爾等皆係皇考簡用大臣,先年辦事,何等謹慎,今朕待以寬大,所以存君臣之體,爾等因此遂萌懈弛之念,是不以朕之心為心,即不以皇考之心為心矣。……”
按觀此可見雍正待其所惡臣僚之嚴酷,至無“假體面”可存,雖乾隆之善於措詞,竭力周旋,亦難掩其實也。
諭各部院之弊,多由於書吏之作姦。
其言有雲:“外省有一事件到部,必遣人與書吏講求,能飽其欲,則引例準行;不遂其欲,則藉端駁詰。司官者庸懦者往往為其所愚,而不肖者則不免從中染指。……”按書吏之權弊,《紅樓夢》中亦有所反映,第十五回寫風姐貪賄弄權,令來旺兒“急忙進城,找着主文的相公,假托賈璉所囑,修書一封,……”即書吏之類也。
四月,大學士議覆:“食侍郎俸方苞奏,遵旨選擇時文告竣,請頒御制序文,標名《欽定四書文》。”從之。
按曹雪芹本年不過十五六歲,有此一部《欽定四書文》出,則封建傢長父叔,必日日逼之捧誦,不啻金科而玉律矣,雪芹之苦惱可知也!
方苞者,以時文古文名,因戴名世《南山集》獄獲罪,寬免,令入旗修書效力;雍正甚賞之,令出旗還籍,又授職翰林,晉至內閣學士;乾隆即位,令侍南書房,升禮部侍郎。乾隆謂之“假公濟私,黨同伐異,其不安靜之痼習,到老不改。”時文選成,亦未有功,旋以營私托請等情,將侍郎銜及一切行走之處悉行革去,專在三禮館修書效力贖罪。
五月,禁結隊越省進香。
六月,重申裁汰僧道之旨。謂已發度牒三十餘萬,領牒本僧各準招生徒一人,合計達六十餘萬人,嗣後漸次裁減,徐徐進行,不可滋擾。
十月,治莊親王允祿與弘皙等逆謀案。
按此一案,乾隆帝上年已聞,至是宗人府審結議奏。此案甚關重要,且極可能與曹雪芹傢再度慘敗之由有涉。須稍詳敘。
乾隆此次諭略謂莊親王“乃一庸碌之輩,若謂其胸有他念,此時尚可料其必無,且伊並無纔具,豈能有所作為;即或有之,豈能出朕範圍,此則不足介意者。”
謂弘皙“乃理密親王之子,皇祖時父子獲罪,將伊圈禁在傢。……乃伊行止不端,浮躁乖張,於朕前毫無敬謹之意,惟以諂媚莊親王為事,且胸中自以為舊日東宮之嫡子,居心甚不可問。”弘皙,廢太子胤礽之長子。
謂弘昇“乃無藉生事之徒,在皇考時先經獲罪圈禁,後蒙赦宥,……朕復加恩用至都統,管理火器營事務。乃伊……暗中結黨,巧為鑽營,可謂怙惡不悛者矣。”弘昇,胤祺之子。
謂弘昌“嚮來不知率教,伊父怡賢親王奏請圈禁在傢。後因伊父薨逝,蒙皇考降旨釋放。及朕即位之初,加封貝勒,……乃伊私與莊親王允祿、弘皙、弘昇等交結往來,不守本分,情罪甚屬可惡!”
謂弘晈“乃毫無知識之人,其所行為甚屬鄙陋”,依附莊親王不過飲食嬉樂而已。弘晈,怡親王允祥之四子,襲王爵。
謂弘普“受皇考及朕深恩,逾於恆等。……雖所行不謹,由伊父使然,然亦不能卓然自立矣。”弘普,允祿之次子。案內又有寧和,亦允祿之子。
乾隆命允祿免革親王,仍管內務府事,其親王雙俸及議政大臣、理藩院尚書俱著革去。其他職掌甚多,去留著自行請旨。弘暫革去親王,免高墻圈禁,仍住鄭傢莊,不許出城(按指鄭傢莊之城圈)。弘昇永遠圈禁。弘昌革去貝勒。弘普革退貝子及鑾儀衛職事。寧和乃獲罪之閑散宗室,莊親王奏請予以公爵,著革去,弘晈從寬仍留王號,終身停俸。此十月十六日之事也。
_按觀此案,以廢太子之嫡子弘皙為首,弟兄輩密謀大事,內有允祿之子,事不足異;最奇者其中竟有怡親王之二子在。可知在宗室內,反對雍正之人實夥,震於威嚴,不敢輕動,至是乃欲於其子弘歷之身以報之。
同日,平郡王福彭以屬下包衣大、披甲人生事,自請議處。
十月十六日內閣別樣檔記雲:“又平郡王福彭奏:屬下包衣大李如蕙、披甲人奚受,私赴外縣生事,請旨革職,交部治罪,至臣約束不嚴之咎,亦請皇上交宗人府議處一折。奉諭旨:知道了。平郡王不必交該衙門議處。”
按起居註册,此條緊接記於上條弘皙一案(所據為內閣《上諭簿》)之後,則福彭以包衣大、披甲人生事而自請處分,顯與弘暫大案有關。
十二月,平郡王等審訊弘皙一案,逆謀益顯,重定罪責。
諭宗人府略謂:“福寧首告弘皙一案,經平郡王、公訥親一一審訊,內有弘皙聽信安泰邪術,捏稱祖師降靈一款。詢問安泰,據供弘皙曾問過:‘準噶爾能否到京?’‘天下太平與否?’及‘皇上壽算如何?’‘將來我還升騰與否?’等語……今弘皙聽信邪說,其所詢問妖人之語,俱非臣下所宜出諸口、所忍萌諸心者!……”擬大逆絞立决,“洵屬允當”,但仍從寬免死,拏交內務府總管,在景山東果園永遠圈禁(《清宮詞》所謂“皇孫終老鄭傢莊”者,誤也)。莊親王罰親王俸五年。安泰應絞監候秋後處决。尋又經康親王等奏請,弘皙子孫著照阿其那、塞思黑之子孫革去宗室,給與紅帶。
另據內務府“奏案”檔,十二月初七日有奏為弘皙應否帶鎖圈禁事,奏為圈禁弘皙在東果園,其每日食用衣服仍照舊例交各該處事二件。
稍後,乾隆更自行揭示,弘皙等此次舉事,組織周密,規模異常,“從前阿其那、塞思黑,居心大逆,幹犯國法,然尚未如弘皙之擅敢仿照國製,設立會計、掌儀等司,是弘皙罪惡較之阿其那輩尤為重大!”會計、掌儀等七司,內務府之製也,可見弘皙當時已自立宮廷,非同托諸空言、徒有希冀者之可比。
餘疑曹傢之最後慘破,與此一大案有關。此案之主要人物,為胤礽、胤祥、胤祿三人之子,曹傢與之皆有牽連。如胤礽傢,曹寅在時其乳公凌普常往索求銀兩;胤祥傢,則雍正曾明言胤祥甚疼憐曹頫,故交與胤祥照管。至胤祿傢,更在早即有曹頍為其茶上人役。再自平郡王之情況考察之,此一大案情既交福彭、訥親二人審訊,而其後乃改由康親王、和巴爾圖等議奏;尤顯者,議事奏事大臣嚮為福彭、鄂爾泰、張廷玉、徐本、訥親、來保之列名中,自是不復見福彭名字(直至七年十二月,始復見)。此必福彭自身之親戚、屬下人等,與此案發生幹連。其包衣大、披甲人既已有生事之情,若係細故,决不致使一平郡王銷聲匿跡至數年之久。自此數方面關係觀之,曹傢於乾隆初元復得小康後,蓋即又於本年之大逆案中再遭巨變。
又按,據《永憲錄》捲四記雲:“乾隆五年,今上修秋獮之製,以飭武備,莊親王子有秘謀,為告密者所覺。今上逮之,方夜半,錮高墻。次日,仍出圍以安衆心。莊親王止革祿米而已。蓋今上豁達大度,每出巡,不嚴警蹕,……”此則不知為四年之事誤記為五年,抑明年事態猶有發展,惜遺檔零落,竟不能詳。要之,曹傢重遭變故,勢不出四年、五年之間,固甚顯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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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集】紅樓一春夢
【資料來源】紅樓癡迷錄入。轉載自撫琴居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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