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 日知錄之餘   》 捲二      鄒福保 Zou Fubao

  ○禁燒金
  宋開寶四年,詔:“西漢法,作偽黃金棄市,所以防民之姦弊也。如聞京城之內競習其業,轉相誑耀,此而不止,為盜之萌。自今犯者,並置極典。”
  ○禁銷金銀箔
  魏齊王正始元年,詔曰:“《易》稱損上益下,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方今百姓不足,而禦府多作金銀雜物,將奚以為?今出黃金銀物百五十種,千八百餘斤,銷冶以供軍用。”
  《齊書》:大明、泰始以來,相承奢侈。太祖輔政,上表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為箔。海陵王延興元年八月乙卯,申明織成金之禁。
  《陳書》:後主太建十四年四月庚於,詔曰:“朕臨禦區字,撫育黔黎,方欲康濟澆薄,蠲省繁費,奢僭乖衷,實宜防斷,應鏤金銀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彩花之屬,及布帛幅尺短狹輕疏者,並傷財廢業,尤成蠢患,並皆禁絶。”
  《唐六典》有十四種金:曰銷金,曰拍金,曰鍍金,曰織金,曰研金,曰披金,曰泥金,曰摟金,曰捻金,曰戰金,曰圈金,曰貼金,曰嵌金,曰裹金。
  《宋史·食貨志》:“天聖中,登、萊采金歲益數千兩,仁宗命奬勸官吏,宰相王曾曰:‘采金多,則背本趨未者衆,不宜誘之。’景佑中,登、萊饑,詔弛金禁,聽民采取,俟歲豐復故。然是時海內承平已久,民間習俗日漸侈靡,糜金以飾服器者不可勝數,重禁莫能止焉。”《輿服志》: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竊惟山澤之寶,所得至難,倘縱銷釋,實為虛費。今約天下所用,歲不下十萬兩,憚上市棄於下民。自今金銀箔綫、貼金,銷金、泥金、蹙金綫裝貼什器土木玩用之物,並請禁斷,非命婦不得以為首飾。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諸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聽自資金銀,工價,就文思院換給。”從之。二年,詔申禁熔金以飾器服。又太常博士知溫州李逸言:“兩浙僧求丐金銀珠玉,錯末和泥,以為塔像,有高褒丈者。毀碎珠玉,浸以成俗,望嚴行禁絶,違者重論。”從之,七年,禁民間服銷金及跋遮郍纈。八年,詔內庭自中官以下,並不得銷金、貼金、間金、戧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盤金、織金、金綫捻絲裝著衣服,並不得以金為飾。其外廷臣庶傢悉皆斷禁。臣民舊有者,限以一月許回易。為真像前供養物,應寺觀裝功德用金箔,須具殿位真像顯合增修創造數,經官司陳狀勘會,詣實聞奏,方給公憑,詣三司收買。其明金銀假果、花枝、樂身之類,應金為裝彩物,降詔前已有者,更不毀壞,自徐悉禁。違者,犯人及工匠皆坐。”《仁宗本紀》:“康定元年,禁以金箔飾佛像。”合而觀之,古來用金之費可知矣。
  《西湖志餘》:“金箔,銷金之尤者。上供之外,非嚴禁不可。乃今民間首飾,衣褲、器用。文軸。榱題,多用塗畫,歲糜不貲。大中祥符間,杭州周承裕私煉金為箔,鄭仁澤市千枚轉鬻他州,事敗,全家徒配,轉運使陳堯佐言:‘仁澤情同罰異,不可懲姦。’乃定轉賣者減造者一等,著為令。此法似可援引,而奏行於今日者也。”
  《山堂考索》:“淳熙八年,上曰:‘朕以宰耕牛、禁銅器及金翠等事,刻之記事版,每京尹初上,輒示之。”
  《元史·奠李傳》:“賈似道怒李,喉其黨臨安尹劉良貴誣李悟用金飾齋匾,鍛煉成獄,竄漳州。”
  陸深河《汾燕閑錄》曰:“世間糜費,惟黃金最多。自釋、老之教日盛,而寺觀裝飾之侈靡,已數倍於上下之製用,凡金作箔,皆一往不可復者。東坡見後世金少,以為寶貨神變不可知,復歸山澤,此何言歟?按王莽敗時,省中黃金尚有六十萬斤。莽藉漢基,富有天下,固應有之。梁孝王死,亦有金四十萬斤,至燕王劉澤,一賜田生亦二百斤。何漢世之多金耶?”
  梁孝王死,藏府餘黃金尚有四十餘萬斤。館陶公主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發,一日金滿百,金錢滿百萬,帛滿千匹,乃白之。”《王莽傳》:“時省中黃金萬斤者為一匾,尚有六十匱。黃門鈎盾藏府中尚方處,處各有數匱。”
  ○禁造銅像
  《宋書·夷蠻傳》:“元嘉十二年,丹陽尹蕭摹之奏曰:‘佛化被於中國,已歷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數。自頃以來,情敬浮末,不以精誠為至,更以奢競為重。舊寺頽弛,曾莫之修;而各務造新,以相誇尚。材竹銅彩,糜損無極,無關神抵,有纍人事。不為之防,流遁未息。請自今以後,有欲鑄銅像者,悉詣臺自聞。興造塔寺、精捨,皆先詣在所二千石通辭,郡依事列言本州,須許報然後就功。其有輒造寺捨者,皆依不承用詔書律,銅宅林院悉沒入官。’詔可。”
  ○禁造銅器
  《南史》: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初禁人車及酒肆器用銅。
  《代宗紀》:大歷七年十二月王子,禁鑄銅器。
  《舊唐書·德宗紀》: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賣劍、銅器。天下有銅山,任人采取,其銅官買。除鑄鏡外,不得鑄造。
  《憲宗紀》: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錢少,禁用銅器。
  《文宗紀》:開成三年六月癸醜,上禦紫宸,謂宰臣曰:“幣輕錢重,如何?”楊嗣復曰:“此事已久,不可遽變其法,法變則擾人,但禁銅器,斯得其要。”
  ○禁銅不過嶺南
  《唐書·憲宗紀》:元和四年,禁錢不過嶺南。穆宗時,韓愈奏狀亦言禁錢,不得出五嶺。
  ○禁用銅錢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八月,詔禁用銅錢。時兩浙之民重錢輕鈔,多行折使,至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福建、兩廣、江西諸處,大率皆然。由是物價涌貴,而鈔法益壞不行。上乃諭戶部尚書鬱新曰:‘國傢造鈔,令與銅錢相兼行使,本以便民。比年以來,民心刁詐,乃以錢鈔任意虧折行使,緻令鈔法不行,甚失立法便民之意。宜令有司,悉收其錢歸官,依數換鈔,不許更用銅錢行使。限半月內,凡軍民商賈所有銅錢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棄毀者,罪之。’”
  正統十三年五月庚寅,禁使銅錢。時鈔既通行,而市廛亦仍以銅錢交易,每鈔一貫折銅錢二十文。監察御史蔡愈濟以為言:“請出榜禁約,仍令錦衣衛、五城兵馬司巡視,有以銅錢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罰之。”上從其言。
  ○禁斷新錢
  《宋書·明帝紀》:泰始二年三月王子,斷新錢,專用古錢。
  《顔竣傳》:“景和元年,瀋慶之啓通私鑄,由是錢貨亂敗。一千錢長不盈三寸,大小稱此,謂之鵝眼錢。劣於此者,渭之蜒環錢,人水不沉,隨手破碎,市井不復料數,不萬錢不盈一掬,鬥米一萬,商賈不行,太宗初,惟禁鵝眼、蜒環,其徐皆通用。復禁民鑄,官署亦廢工,尋復並斷,惟用古錢。”
  ○禁金銀
  《實錄》:“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間無以金銀交易。時杭州諸郡,商賈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由是鈔法阻滯,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禁金銀塗
  《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丙寅,斷金銀塗。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七月辛酉,詔曰:“百姓勞弊,徭賦尚繁,言念未乂,宜崇約損。凡用非軍國,宜悉停功。可省細作並尚方雕文靡巧,金銀塗飾,事不關實,嚴為之禁。”
  ○禁銅釘
  《宋書》:武帝永初二年正月己卯,禁喪事用銅釘。
  ○禁銷錢為佛象
  《舊唐書》:“敬宗寶歷元年十月庚於朔,河南尹王起奏:‘盜銷錢為佛象者,請以盜鑄錢論。’”
  ○禁毀錢為銅
  《宋史·寧宗紀》:“開禧二年正月辛亥,詔坑戶毀錢為銅者,不赦,仍籍其傢,著為令。”
  ○禁兵器
  漢武帝時,丞相公孫弘奏言:“民不得挾弓弩。十賊擴弩,百吏不敢前,盜賊不輒伏辜,免脫者衆,害寡而利多,此盜賊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挾弓弩,則盜賊執短兵,短兵接則衆者勝。以衆吏捕寡賊,其勢必得。盜賊有害無利,則莫犯法,刑錯之道也。臣愚以為禁民毋得挾弓弩便。”上下其議,光祿大夫吾邱壽王對曰:“臣聞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討邪也。安居則以製猛獸而備非常,有事則以設守衛而施行陣。及至周室衰微,上無明王,諸侯力政,強侵弱,衆暴寡,海內撿敝,巧詐並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鹹怯,苟以得勝為務,不顧義理。故機變械飾,所以相賊害之具不可勝數。於是秦兼天下,廢王道,立私議,滅詩書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墮名城,殺豪傑,銷甲兵,折鋒刃,其後民以耰鉏箠梃相撻擊,犯法滋衆,盜賊不勝,至於儲衣塞路,群盜滿山,卒以亂亡。故聖王務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舉俊材,興學宮,三公有司或由窮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字內日化,方外鄉風。然而盜賊猶有者,郡國二千石之罪,非挾弓矢之過也。《禮》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舉之,明示有事也。孔子曰:吾何執?執射乎?’大射之禮,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詩》雲:‘大侯既抗,弓矢斯張。射夫既同,獻爾發功。’言貴中也。愚聞聖王合射以明教矣,未聞弓矢之為禁也。且所為禁者,為盜賊之以攻奪也。攻奪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好之於重誅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挾之而吏不能禁,良民以自備而抵法禁,是擅賊威而奪民救也。竊以為無益於禁姦,而廢先王之典,使學者不得習行其禮,大不便,”書奏,上以難丞相弘,弘屈服焉。
  《舊唐書·鄭惟忠傳》:“中宗即位,擢拜黃門侍郎。時議請禁嶺南首領傢畜、兵器,惟忠曰:‘夫為政,不可革其俗習,且《吳都賦》雲:‘傢有鶴膝,戶有犀渠。如或禁之,豈無驚擾那?’遂寢。”
  元世祖中統三年三月,諭諸路,禁民間私藏軍器。
  四年二月,詔私造軍器者處死。民間所有,不輸官者,與私造同。
  七月戊戌,詔弛河南沿邊軍器之禁。
  至元元年二月,弛邊城軍器之禁。
  隋文帝開皇十五年二月丙辰,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關中緣邊不在其例。禁河以東無得乘馬。
  煬帝大業五年正月己醜,製民間鐵叉、搭鈎、鑽刃之類,皆禁絶之。
  宋太宗淳化二年閏二月丁亥,詔內外諸軍,除木槍、弓弩矢外,不得畜他兵器。
  五年三月,禁民間兵器,犯者驗多寡定罪。
  十一年八月甲寅,弛河南軍器之禁。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敕中外,凡漢人持鐵尺、手撾及杖之藏刃者,悉輸於官。
  二十六年五月,江西省言:吉贛、河南、廣東、福建以禁兵弓矢,賊益發,乞依內郡例,許尉兵持弓矢,從之。
  三十年二月,申嚴江南兵器之禁。
  武宗至大二年十一月辛酉,申嚴漢人執弓矢、兵杖。
  仁宗皇慶四年十一月庚寅,申禁漢人持弓矢、兵器田獵。
  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甲戌,禁漢人執兵器出獵及習武藝。
  王莽始建國二年,禁民不得夾弩鎧,徙西海。
  楊氏據淮南,禁民私畜兵器,盜賊益繁。御史臺主薄京兆盧樞上言:“今四方分爭,宜教民戰,且善人畏法禁,而姦民弄幹戈,是欲偃武而反招盜也。宜團结民兵,使之習戰,自衛鄉裏。”從之。
  金太宗天會三年十一月辛卯,南路軍帥司請禁契丹、奚、漢人夾兵器,詔勿禁。
  元順帝至元二年十一月辛未,禁彈弓、弩箭、神箭。
  至元三年四月癸酉,禁漢人、南人、高而人不得執持軍器,凡有馬者俱入官。
  八月癸未,弛高麗人執持軍器之禁,仍令乘馬。戊子,漢人鎮遏生蕃處亦開軍器之禁。
  五年四月己酉,申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軍器、弓矢之禁。
  六年五月癸醜,禁民間藏軍器。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禁廣東、福建。浙江等處軍民之傢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軍;造者本身與匠俱論死;其知情者亦連坐之。
  ○禁餳
  《宋書·顔竣傳》:“時歲旱民饑,竣上言:‘禁餳一月,息米近萬斛。’”
  ○禁車牛入都
  後唐明宗長興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祚奏請止絶車牛,不許於天津橋來往。
  末帝清泰二年,御史中丞盧損請止絶天津橋車牛往來中道,兩頭下關,駕出即開。兩旁之路士庶往來,其車牛並浮橋路往來。
  《清波雜志》雲:“舊說沛都細車前列數人,待水罐子旋灑路,過車以免埃壒蓬勃。”
  ○禁牧馬
  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馬。
  延昌元年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馬之禁。
  永樂元年七月丙戌,上諭兵部臣曰:“比聞民間馬價騰貴,蓋民不得私畜故也。漢文、景時,閭裏有馬千百為群,民有即國傢之有,其榜諭天下,聽軍民皆畜馬,官府不得禁。”又曰:“三五年後,庶幾馬漸番息,”
  ○禁馬
  《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諸路馬,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漢民悉人官。敢匿與互市者罪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辛巳,括天下馬,一品二品官許乘五匹,三品三匹,四品五品二匹,六品以下皆一匹。
  ○禁大船
  隋文帝開皇十八年正月辛醜,詔曰:“吳越之人往承弊俗,所在之處私造大船,因相聚結,緻有侵害。江南諸州民間有船長三丈以上,悉括入官。”
  ○禁畜鷹鷂
  魏高祖延興五年四月,詔禁畜鷹鷂,開相告之製。
  北齊文宣帝天保八年四月乙酉,詔公私禁取鷹鷂。
  ○禁絹扇
  《晉書》:安帝義熙元年五月癸未,禁絹扇及樗蒲。
  ○禁番香
  《廣東通志》:“建文三年十一月,禮部為禁約事。奉聖旨:‘沿海軍民私自下番,誘引蠻夷為盜,有傷良民,爾禮部出榜,去教首人知道,不問官員軍民之傢,但係番貨,番香等物,不許存留販賣。其見有者,限三個月銷盡;三個月外,敢有仍前存留販賣者,處以重罪。欽止。’除復奏外,今將聖旨事意備榜條陳,前去張挂,仰各遵守施行,須至榜者。一,祈神拜佛所燒之香止用我國鬆香、柏香、楓香、黃連香、蒼術香、蒿桃香水之類,或合成為香,或為末,或各用,以此為香,以表誠敬,蓋上香之說,上古本無降神之禮,焚蕭艾以展其誠。近代凡有禱祈,事主升壇,動輒然香在前。為何?恐人身垢穢。香不過闢穢氣而已,何必取外番之香以為香?衹我中國諸藥中有馨香之氣者多,設使合和成料,精緻為之,其名曰某香、某香,以供降神禱祈用,有何不可?一,茶園馬牙香雖係兩廣土産,其無籍頑民多有假此為名者,夾帶番香貨賣。今後止許本處燒用,不許將帶過嶺,違者一體治罪。一,檀香、降真茄蘭木香、沉香、乳香、速香、羅斛香、粗柴香、安息香、烏香、甘麻然香、光香、生結香,並書名,不書番香,軍民之傢並不許販賣存留,見有者許三個月銷盡。”
  《睏學紀聞》:“取蕭祭脂,曰‘其香始升,為酒為醴’。曰‘有泌其香’。古所謂香者如此。韋雕《五禮精義》雲:‘祭祀用香,今古之禮並無其文。《隋志》曰:梁天監初,何佟之議:鬱鬯蕭光,所以達神,與其用香,其議一也。考之殊無依據,開元《開寶禮》不用。’”
  《實錄》:“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禁民間用番香、番貨。先是,上以海外諸夷多詐,絶其往來,唯琉球、真臘、暹羅許人貢,而沿海之人往往有私下諸番,貿易香貨,因誘蠻夷為市。命禮部申嚴禁絶之。敢有私下諸番以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見有者,限以三個月銷盡,民間禱祀,止用鬆香,柏香、楓香、桃香諸香,違者罪之,其兩廣所産香木,聽彼土人自行檢用,亦不許越嶺貨賣,蓋慮其雜市番香,故並及之。”
  永樂十四年十一月,禁交趾、安息諸香不得出境
  ○禁賣室石
  《元史·脫歡傳》:上疏言:“國以善為寶,凡子女玉帛、羽毛齒革、珍禽奇獸之類,皆喪德喪志之具,今復回回諸色人等,不許資主人賣,以虛國用。違者罪而沒之,如此則富商大賈無所施其姦偽,而國用有蓄積矣。”
  ○禁瓷器
  《實錄》:“正統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窯場燒造宮樣青花自地瓷器,於各處貨賣,及饋送官員之傢,違者正犯處死,全家謫戍口外。”
  “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約兩京及江西、河南、湖廣、甘肅、大同、遼東沿途驛遞鎮店軍民客商人等,不許私將自地青花瓷器賣與外夷使臣。”
  “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饒州府私造黃紫紅緑青藍白地青花等瓷器。命都察院榜諭其處,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遲處死,籍其傢資,丁男充軍邊衛。知而不以告者連坐。”
  ○禁茶
  《金史》:泰和五年,尚書省奏:“茶,飲食之餘,非必用之物。比歲上下競啜,農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屬,商旅多以絲絹易茶,歲費不下百萬,是以有用之物而易無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財彌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傢方許食茶,仍不得賣及饋獻;不應食者,以斤兩定罪賞。
  元光二年,省臣奏:“金幣、錢𠔌,世不可一日缺者也,茶本出於宋地,非飲食之急,而自昔商賈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間,嘗禁止之。後以宋人求和,乃罷。兵興以來,復舉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邊民又窺利,越境私易,恐因泄軍情,或盜賊入境。今河南、陝西凡五十餘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值銀二兩,是一歲之中妄費民財三十餘萬也,奈何以有用之貨而資敵乎?”乃製親王,公主現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賣饋,餘人並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賞寶錢一萬貫。
  ○禁酒
  《周書·酒誥》:“厥或告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又惟殷之迪諸臣,百工乃湎於酒,勿庸殺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弗恤,弗觸乃事,時同於殺。’”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令民得酤酒。
  宣帝時,復禁民酤。
  漢興,有酤酒之禁,其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
  後漢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詔兗、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傷稼,禁酤酒。
  順帝漢安二年十月丙午,禁酤酒。
  桓帝永興二年九月,詔曰:“朝政失中,雲漢作旱,川靈涌水,蝗螽攣蔓。殘我百𠔌。太陽虧光,饑饉薦臻。其不被害郡縣,當為譏餒者儲,天下一傢,趣不糜爛,則為國寶。其禁郡國不得賣酒,祠祀裁定。”
  獻帝建安中年,饑兵興,曹公表製禁酒。
  蜀先主時,以天旱禁酒,釀者有刑。
  晉孝武帝大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難,敕平、開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以歲饑禁酒。
  義熙三年二月己醜,大赦,除酒禁。
  《抱樸子》曰:“曩者既年荒𠔌貴,人有醉者相殺,牧伯因此輒有酒禁,嚴令重申,官司搜索,收執榜詢者相屬,製鞭而死者大半。防之彌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釀,油囊懷酒,民之好此,可謂篤矣。又臨民者雖設其法,而不能自斷斯物,緩己急人,雖令不從,弗躬弗親,庶民弗信。以此而禁,禁安得止?治賣之傢廢業則睏,遂修飾賂遺,依憑權右,所屬吏不敢問,無力者獨止,而有勢者擅市,張爐專利,乃更倍售,從其酤賣,公行靡憚。法輕利重,安能免乎哉?”
  前趙劉曜,命民季秋農功畢,乃聽飲酒。
  後趙石勒,以民始復業,資儲未豐,於是重製禁釀,郊祀宗廟皆用醴酒,行之數年,無復釀者。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斷酒。時揚州諸郡大水,揚州西曹主簿瀋亮以為酒糜𠔌,而不足療饑,請權禁止。詔從之。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揚州之浙江、江西並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開酒禁。
  南齊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詔曰:“水旱成災,𠔌稼傷弊,京師二縣諸方始熟,可權斷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始設酒禁,釀酤飲者皆斬之。是時年𠔌屢登,士民多因酒酗訟,或議國政,故一切禁之。
  獻帝即位,開酒禁,吉兇賓親各有程日。
  正光後,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鬥,蘖𠔌六千九百六十斜,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時郊廟,百神群把,依式供營。遠善客使,不在限斷。
  東魏孝靜帝天平四年閏九月,禁京師酤酒。元象元年四月,開酒禁。
  北齊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王申,以年𠔌不登,禁酤酒。
  後主天統五年十月王戌,詔禁造酒。
  武平六年閏八月辛巳,開酒禁。
  後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醜,以久不雨,京城三十裏內禁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閏月,詔曰:“酒醪之用,表節制於歡娛;芻豢之滋,緻肥甘於豐衍。然而沉涸之輩,絶業亡資;情窳之民,騁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寧,年數不登,市肆騰貴,趨末者衆,浮沉尚多。餚羞麯蘖,重增具費。救弊之術,要在權宜。關內諸州官民,俱斷屠酤。”
  《通典》:唐貞觀六年,詔曰:“比年豐稔,閭裏無事,乃有墮業之人,不顧傢産,朋遊無度,酣宴是耽,危身敗德,鹹由於此。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茲敝俗?可先錄《鄉飲酒禮》一捲,頒行天下。每年令州縣官長,親率長幼,依禮行之。庶乎人識廉恥,時知敬讓。”
  高宗鹹亨元年七月庚戌,以粟麥貴,斷酤酒。
  玄宗開元二年十一月,以歲饑,禁京城酤酒。
  肅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詔曰:“為政之本,期於節用。今農功在務,廩食未優,比聞京城之中,酒價尤貴,但以麯蘖之費有損國儲,遊情之徒益資廢業。其京城內酤酒即宜禁斷。麥熟之後,任依常式。”
  二年十月,禁酤酒,除光祿供進祭把及宴善客外,一切禁斷。
  代宗寶應二年三月,以泰陵、乾陵發引,詔禁酣酒。
  廣德二年十二月,詔天下州縣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止。
  遼興宗時,禁職官不得擅造酒糜𠔌。有婚祭者,司給文始聽。
  金熙宗天會十三年正月甲戌,詔公私禁酒。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飲酒,犯者死。三國人使燕飲者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單貞、益都尹京、安武軍節度使爽、金吾衛上將軍阿速飲酒,以近屬故,杖貞七十,煉皆杖百。
  世宗大定十四年,詔猛安謀剋之民,今後不許殺生祈祭。若遇節辰及祭天日,許得飲會。自二月至八月終並禁絶飲燕,不許赴會他所,恐妨農功,雖閑月,亦不許痛飲。犯者抵罪。
  十八年三月乙已,命戌邊女真人,遇祭祀、婚嫁、節辰,許自造。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禁宮中上直官及承應人毋得飲酒。
  《金史·梁肅傳》:肅為大興尹,上疏言:“自漢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間粟麥歲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麯。自京師及州郡官務,仍舊不得酤販出城,其縣鎮鄉村,權行停止。”不報。
  哀宗天興二年九月,禁公私釀酒。
  元世祖至元十四年,以鼕無雨雪,春澤未降,遣使問便民之事於翰林國史院。耶律鑄、姚樞、王磐、竇默等曰:“足食之道,惟在節用糜𠔌之多,無逾醒醴麯蘖。況自周、漢以來,嘗有明禁,祈賽神社,費亦不貲,宜一切禁止,”從之。
  五月癸已,申嚴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傢貲,散之貧民。
  十五年四月,以時雨露沾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飲藥者,官為醖釀,量給之。
  十一月甲午,開酒禁。
  十八年三月,禁甘肅瓜沙等州酒。
  十九年十月,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二十年四月,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財産女子沒入官,犯人配役。
  九月辛未,以歲登,開諸路酒禁。
  二十二年正月,詔禁私酒。
  二十四年九月,以西涼平灤路饑,禁酒。
  二十六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倉釀酒,犯者死。
  九月戊申,弛酒禁。
  二十八年三月,嚴酒禁。
  至元二十二年八月,罷榷酤。初,民間酒聽自造,米一石官取鈔一貫,盧世榮以官鈔五萬錠,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鈔十貫,增舊十倍。至是,罷榷酤,聽民自造,增課鈔一貫為五貫。
  至元十四年五月,詔曰:“漢賜大酺,歲有常數;周申文誥,飲有戒無彝,況糜𠔌者莫甚於斯,崇飲者刑則無赦。近緣春旱,朝議上陳,官禁市酤,以豐民食。朕詳來奏,實為腆民。可自今年某月日,民間無得醖造酒醴,俾暴殄天物,重傷時和。故茲詔示,想宜知悉。”
  成宗大德五年十月丙戌,以歲譏,禁釀酒。
  十一月,詔諭中書:“近因禁酒,聞年老需酒之人有豫市而儲之者,其無釀具者勿問。”
  七年十二月乙酉,弛京師酒課,許貧民釀酒。
  九年正月王申,弛大都酒禁。
  武宗至大元年,編者按,當為成宗大德十一年九月,是年正月,成宗崩;五月,武宗即位,明年改元至大。中書省言杭州一郡,歲以酒糜米麥二十八萬石,禁之便。河南、益州亦宜禁之。製可。
  至大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
  十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課提舉司。(許有壬《宿欒河望白海行宮詩》雲:聖恩疏酒令,暫得醉歌同。
  註云:“時有旨特放灤河酒禁。)
  ○禁種糯
  《太祖實錄》:戊戌年十二月,下令禁酒。丙午年二月,下令禁種糯。其略曰:“予自創業江左,十有二年,德薄纔菲,懼弗胜任。但以軍國之費,不免科徵於民,而吾民效順,樂於輸賦,固為可喜。然竭力畎畝,所出有限,而過取之重,心甚憫焉。故凡有益於民者,必力行而申告之。曩以民間造酒醴,糜米麥,故行禁酒之令。今春米麥價稍平,予以為頗有益於民,然不塞其源,而欲遏其流,不可得也。其令農民今歲無得種糯,以塞造酒之源。欲得五穀豐積而價平,吾民得所養,以樂其生,庶幾養民之實也。”
  ○賜酒獻酒
  金章宗承安元年,敕有司以酒萬尊置通衢,賜民縱飲。
  九月癸未,都人進酒三千一百瓶,詔以賜北邊軍吏。
  ○禁鑿石
  後漢順帝永建四年二月戊戌,詔以民人山鑿石,發泄藏氣,敕有司檢察,所當禁絶,如建武、永平故事。
  ○禁發塚
  魏高宗太安四年十月甲戌,北巡至陰山,有故塚毀廢。詔曰:“昔姬文葬枯骨,天下歸仁。自今有穿毀葬隴者,斬之。”
  ○禁毀淫祠
  《漢桓帝紀》:“延嘉八年四月丁醜,壞郡國諸房祀。”
  《後漢書》:“欒巴為豫章太守,郡土多山川鬼怪,小人嘗破貲産以祈禱,巴素有道術,能役鬼神,乃悉毀壞房祠,剪理姦誣。(房祀謂為房堂而祀。)於是妖異自消,百姓始頗為懼,終皆安之。”
  《晉書·載記》:“石勒禁州郡諸祠堂非正典者,皆除之。其能興雲緻雨,有益於百姓者,郡縣更為立祠堂,植嘉樹,準嶽讀以下為差等。”
  《宋書·武帝紀》:永初二年四月己卯,詔曰:“淫祠惑民費財,前典所絶,可並下在所,除諸房廟。其先賢及以勳德立詞者,不在此例。”
  《南史·上神念傳》:“梁時為青、冀二州刺史,性剛正,所更州郡,必禁止淫祀。時青州東北有石鹿山,臨海,先有神廟,妖巫欺惑百姓,遠近祈禱,糜費極多。及神念至,便令毀撤,風俗遂改。”
  《宋書·禮志》:“城陽國人以劉章有功於漢,為之立祠,青州諸郡轉相仿效,濟南尤甚。至魏武帝為濟南相,皆毀絶之。及秉大政,普加除剪,世之淫祠遂絶。至文帝黃初五年十一月,詔曰:‘先王製祠,所以昭孝事祖,大則郊社,其次宗廟,三辰五行,名山川澤,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代衰亂,崇信巫史,至乃宮殿之內,戶牖之間,無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設非禮之祭,巫祝之言,皆以執左道論,著為令。’明帝青竜元年,又詔:‘郡國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祀。’”
  晉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詔:“昔聖帝明王,修五嶽四讀名山川澤,各有定製,所以報陰陽之功,而當幽明之道故也。然以道莅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傷人也。故祝史薦而無愧詞,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氏信道不篤,潛禮瀆神,縱欲祈請,曾不敬而遠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煽,捨正為邪,故魏朝疾之。其按舊禮,具為之製,使功著於人者,必有其報;而妖淫之鬼,不亂其間。”
  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厲殃及攘祠。”詔曰:“不在詞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四月,詔:“淫詞自蔣子文以下,皆除之。其先賢及以勳德立祠者,不在此例。”普禁淫祠,由是蔣子文以下祠並皆毀絶。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蔣山詞,所在山川漸皆修復。明帝立九州廟於雞籠山,大聚群神。蔣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國、大都督中外諸軍事,加殊禮鐘山王。蘇侯膘騎大將軍。四方諸神威加爵秩。
  魏肅宗神龜二年十二月,詔除淫祠,焚諸雜神、於文之廟。
  《舊唐書·狄仁傑傳》:“為鼕官侍郎,充江南巡撫使。吳楚俗多淫祠,仁傑奏毀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吳太伯,季禮,伍員四祠。”
  《於頔傳》:“為蘇州刺史,吳俗事鬼。頔疾其淫祠廢生業,神字皆撤去,唯太伯、伍員等三數廟存焉。
  《宋史·陳希亮傳》:以殿中丞知鄠縣。毀淫祠數百區,勒巫為農者七十餘傢。
  《太原志》:秦偉,三原人。正德中,為山西參政,毀淫祠百餘區,凡佛像、聖母及大山,二郎,無孑遺者。
  林俊為雲南副使,滇崇釋,信鬼。鶴慶玄化寺,稱有話佛,歲時士女會集,爭以金泥其面。後按部至,焚之,得金數百兩,輸之官。毀淫祠三百六十區,所在學宮敝,以其材修之。
  (原按:以上原誤,刪去待補)王瀋《魏書》:“初,城陽景王劉章以有功於漢,故其國為立祠,青州諸郡轉相仿效,濟南尤甚,至五百餘祠。賈人或假二千石輿服,導從作樂,奢侈日甚,民坐窮睏,歷世長吏無敢禁絶者。太祖(太祖,曹操,為濟南相。)到,皆毀壞祠屋,止絶官吏民不得祀祠。及至秉政,遂除姦邪鬼神之事,世之淫祠由此遂絶,”
  《抱樸子》:“第五公誅除妖道,而既壽且貴。宋廬江罷絶山祭,而福祿永終。文翁破水靈之廟,而身吉民安。魏武禁淫祠之俗,而洪慶來假。”
  《華陽國志》:王瀎為益州刺史。“蜀中山川神祠皆種鬆柏,瀎以為非禮,皆廢壞燒除,取其鬆柏為舟船,唯不毀禹王詞及漢武帝祠。又禁民作巫咒。於是蜀無淫祀之俗。”
  ○奴告主
  糊書·任城王澄傳》:“除都督淮南諸軍事、鎮南大將軍、開府、揚州刺史。下車,封孫叔敖之墓,毀蔣子文之廟。卒告其將,奴婢告其主,凡以禁姦,好愈甚。”
  《舊唐書·張鎰傳》:“拜中書侍郎平章事。建中三年正月,太僕卿趙縱為奴當千發其陰事,縱下御史臺,留當千於內侍省。鎰上疏論之曰:‘伏見趙縱為奴所告下獄,人皆震懼,未測聖情。貞觀二年,太守謂侍臣曰:比有奴告其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斷决。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自有他人論之,豈藉其奴告也?自今以往,奴告主者皆不許受,便令决殺。由是賤不得幹貴,下不得陵上,教化之本既正,悖亂之漸不生,為國之經,百代難改,今縱非叛逆,奴實姦兇;奴在禁中,縱獨下獄,考之於法,或恐未正。臣叨居股肱,職在匡弼。斯是大體,敢不極言。伏乞聖慈,納臣愚懇。’上深納之,縱左貶循州司馬,當千杖殺之。”
  《大唐新語》:“則天朝,奴婢多通外人,輒羅告其主,以求官賞。潤州刺史竇孝湛妻龐氏,為其奴所告夜醮,敕御史薛季旭推之。季旭言其咒詛,草狀以聞,先於玉階涕泣不自勝,曰:‘龐氏事狀,臣子所不忍言。’則大納之。遷季旭給事中,龐棄市。將就刑,龐男希瑊訴冤於侍御史徐有功,有功覽狀曰:‘正當枉狀,停决。’以聞,三司對按,季旭益周密其狀,秋官及司刑兩曹既宣,復而自懼,衆迫有功,有功不復申,遂處絞死。則天召見,迎謂之曰:‘卿此按失出何多也?’有功曰:‘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願陛下弘大德,天下幸甚!’則天默然久之,曰‘去矣。’敕減死,放於嶺南。”
  《通鑒》:唐大宗貞觀二年,上曰:“比有奴告其主反者,此弊事。夫謀反不能獨為,必與人共之,何患不發?而必使奴告耶?自今有奴告主者,皆勿受,仍斬之。’”
  《東觀奏記》:“大理卿馬曙任代北水陸運使。代北出犀甲,曙罷職,以一二十領自隨。故事,人臣傢不得蓄兵器。曙既在朝,乃瘞而藏之。一日,奴有犯罪者,曙答之,即告於御史臺,稱曙蓄兵器,有異謀。命吏發曙私第,得甲不虛,坐貶邵州刺史。諫官上論,以奴訴即主,在法不治。上命杖殺曙奴於青泥驛,曙再貶嶺外。上奏,人臣無不感悅。”
  晉趙王倫篡位,孫秀擅權。司隸從事遊顥與殷渾有隙,渾誘顥奴晉興誣告穎有異志。秀不詳察,即收穎及襄陽中正李邁殺之,厚待晉興,以為己部麯。
  《晉書·石季竜載記》:“立私論之條,偶語之律。聽吏告其君,奴告其主,威刑日濫。公卿以下,朝會以目;吉兇之問,自此而絶。”
  《魏慕傳》:“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大理卿馬曙從人王慶告曙傢藏甲兵,曙坐貶官,而慶無罪。慕引法律論之,競杖殺慶。”
  《裴度傳》:“王稷傢二奴告稷換父遺表,隱沒進奉物,留其奴於仗內,遣中使往東都,檢責稷之傢財,度奏曰:‘王鍔身沒之後,其傢進奉已多,今因其奴告,檢責其傢事,臣恐天下將帥聞之,必有以傢為計者。’憲宗即日召中便還,二奴付京兆府决殺。”
  《册府元龜》:“肅宗至德二年,鳳翔張謙奴附子告謙與逆賊為細作,三司推鞫虛妄。詔曰:‘自下訟上,敗俗亂常。附子宜付鳳翔郡集衆决殺。’”
  敬宗寶歷元年五月,瓊王府司馬謝少莒奴沙桔告少莒為不軌,詔委內侍省推鞫。不實,沙桔杖流靈州,少莒釋放。凡告人不實,法當反坐,況其傢僕?則沙桔止於决杖,仍流近處,為失刑矣。
  《五代史·史弘肇傳》:“李嵩坐奴告變族誅,弘肇取其幼女以為婢子,於是前資故將失職之傢姑息僮奴,而廝養之輩往往脅製其主。”
  《李嵩傳》:“嵩弟嶼僕葛延遇為嶼商賈,多乾沒其貲,嶼笞責之。是時高祖將葬睿陵,河中李守貞反,延遇上變,言嵩與其甥王凝謀,因山陵放火焚京師,又以蠟丸書通守貞。逢吉送李嵩侍衛獄,嵩出乘馬,從者去無一人。嵩恚曰:‘自古豈有不死之人,然亦豈有不亡之國乎?’乃自誣服,族誅。嵩素與翰林徐臺符相善,後周太祖立,臺符告宰相馮道,請誅葛延遇。道以數經赦宥,難之。樞密使王峻聞之,多臺符有義,乃奏誅延遇。”(《册府元龜》:徐臺符先與漢故太子傅李嵩為執友,乾佑中,嵩為部麯葛延遇等誣告、族滅。廣順中,臺符為兵部侍郎,白於宰府,請誅延遇等。宰相馮道以延遇等已經赦宥,未之誅也。時王峻執政,聞臺符之言,深加嘆服,因奏於太祖,遂誅延遇等。時人義之。)
  《唐景思傳》:“為沿淮巡檢。景思有奴,嘗有所求,不如意,即馳見弘肇,告景思與李景交通而私蓄兵甲。弘肇一吏將三十騎往收景思。奴謂吏曰:‘景思,勇者也,得則殺之。不然,將失之也。’吏至,景思迎前,以兩手抱吏呼冤,請詣獄自理。吏引奴與景思驗,景思曰:‘我傢在此,請索之,有錢一千為受外賂,有甲一屬為私蓄兵。’吏索,唯一衣筒軍籍糧簿而已,吏憫而寬之。景思請械送京師以自明。景思有僕王知權,在京師,聞景思被告,乃見弘肇,願先下獄,明景思不反。弘肇憐之,送知權獄中,日勞以酒食,景思既械就道,潁、毫之人隨之京師共明之。弘肇乃鞫其奴,具伏,既奏斬奴,而釋景思。”
  《册府元龜》:“弘肇專恣刑殺。故相李嵩為傢童誣告,族戮於市,而取其幼女為婢。自是仕宦之傢畜僕隸者,皆以姑息為意。而舊勳故將之後,為廝養輩之所脅製者,往往有之,有燕人何福殷者,以商販為業,嘗以錢十四萬,市得玉枕一枚,遣傢童及商人李進賣於淮南,大得茗回,傢童無行,隱福殷貨財數十萬。福殷責其償,不伏,遂杖之。未幾,傢童詣弘肇,上變,言虜主之人汴也,偽燕王趙延壽遺福殷賫玉枕,陰遺淮南主,以致誠意。弘肇即日逮捕福殷,榜掠備至。福殷自誣,連罪者數輩,並棄市,妻女為弘肇帳下健卒分取之,其傢財並籍沒。”
  《宋史·李孝壽傳》:“為開封尹。有舉子為僕所凌,忿甚,具牒欲送府,同捨生勸解,久乃釋。戲取牒,效孝壽花書判雲:‘不勘案,决杖二十。’僕明日持詣府,告其主效尹書判私用刑。孝壽即追至,備言本末,孝壽幡然曰:‘所判正合我意。’如數與僕杖,而謝舉子。時都下數千人,無一僕敢肆者。”
  《遼史·刑法志》:“景帝時,吳王稍為奴所告,有司請鞫。帝曰:‘朕知其誣,若案問,恐餘人效之。’命斬以徇。”
  聖宗統和二十四年,詔主非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罪。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無得擅殺。”
  《元史·速不臺傳》:“欽察之奴來告其主者,速不臺縱為民。還以聞,帝曰:‘奴不忠其主,肯忠他人乎?’遂戳之。”
  《不忽術傳》:“有奴告主者,主被誅,詔即以其主所居官與之。不忽術言:‘如此必大壞天下之風俗,使人情愈薄,無有上下之分矣。’帝悟,為追廢前命。”
  ○卒告將
  《宋史·何中立傳》:“以竜圖閣直學士知慶州,戍卒有告大校受贓者,中立曰:‘是必挾他怨也。’鞭卒竄之。或曰:‘貸姦可乎?’中立曰:‘部麯得持短長以製其上,則人不自安矣。’”
  《文彥博傳》:“仁宗不豫,有禁卒告都虞侯欲為亂。彥博召都指揮使許懷德,問虞侯何如人,懷德稱其願可保。彥博曰:‘然則卒有怨,誣之耳,當亟誅之以靖衆。’乃斬卒於軍門。”
  《蘇拭傳》:“知定州。有卒吏以贓訴其長,拭曰:‘此事吾自治則可,聽汝告,軍中亂矣。’立决配之,衆乃定。”
  ○吏告本官
  魏明帝時,獵法甚峻,宜陽典農劉龜竊於禁內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龜付獄。廷尉高柔請告者名,帝大怒曰:“劉龜當死,乃敢獵吾禁地。送龜廷尉,廷尉便當拷掠,何復請告者主名?吾豈妄收龜那?”柔曰:“廷尉,大平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重複為奏,詞旨深切,帝意悟,乃下京,即召還訊,各當其罪。
  後魏太武,以各官多貪,詔吏民得舉告守令之不法者。於是姦猾專求牧宰之失,迫脅在位,橫於閭裏,而長吏鹹降心待之,貪縱如故。
  《實錄》:“洪武十四年十月甲戌,江西按察司書吏言其副使田嘉寫表具名不具朝服,為不敬。上曰:‘拜表則具朝服,寫表雖常服何害?小官摭拾長官細故,其風不可長也。’命法司正其罪。”
  十五年八月壬寅,杭州府同知安貞,以擅造公字器用為吏所告,湖廣按察司鞫之。以聞,上遣使敕曰:“安貞有犯,法司如律按之,固其職也;然原貞之情非私也,房字器用之物,皆公傢所需,若遷他官而去,必不以偕往。今乃罪之,是長猾吏告計之風矣。”敕安貞復職,械其吏送京師。
  十六年閏十月乙未朔,左都御史詹徽言:“四川成都府有吏訴其知府張仁受賄,同知蔡良於公署設宴,放吏為民,請逮問之。”上曰:“吏胥之於官長,猶於弟之於父兄,下計其上,有乖名義,不足聽也。”
  《實錄》:“正統十年五月,太醫院判欽謙奏吏抗己,吏亦摭謙不法事以訴刑部,請並逮謙鞫之。上曰:‘命謙自陳,而械示吏於院門。’謙陳狀伏罪,遂宥之。”
  ○小校殺本管
  洪武四年七月,偽夏平章丁册真為帳下小校所殺,蜀平,小校赴京言狀,中書省奏請賞,上曰:“小校殺本管,非義也,何賞為?”不許。
  ○妻子告傢長
  《元史》:“世祖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壬申,李思敬告運使薑毅所言悖妄,指毅妻子為證。帝曰:‘妻子豈為證者耶’詔勿問。”
  ○告妖言
  《魏書·高柔傳》:“文帝時,民間數有誹謗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輒殺,而賞告者。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輒賞。既使過誤無反善之路,又開兇狡誣善之端,非所以息姦省訟也。昔周公作誥,稱殷之先王,小民怨詈,則皇自敬德。在漢,大宗亦除誹謗妖言之令。臣愚以為宜除妖謗賞告之法,以隆天父養物之仁。’帝不即從,而相誣告者滋甚。帝乃下詔:‘敢以誹謗相告者罪之!’於是遂絶。”
  ○吏告前官
  《舊唐書·陽城傳》:“出為道州刺史。前刺史有髒罪,觀察使方推鞫之。吏有幸於前刺史者,拾其不法事以自為功,城立杖殺之。”
  ○禁禦狀
  正統四年八月,浙江嘉興府知府黃懋,言所治人民多係無賴,以告計為能。編者按:此處有脫文。輒人京妄奏,甚至有雇人代草者,詞所連及,動百八十,曠歲無稽,善良抱冤。乞敕通政司,今後嘉興有陳訴者,抑之不受。上以懋所言天下皆然,何獨嘉興?命法司普禁之。今後唯謀反重情許訴於京,餘皆自下而上,違者以驀越罪之。
  ○應募殺兄弟
  《實錄》:“洪武七年三月乙亥,蘭州人郭買的叛,誘番兵人寇,詔立賞格購捕之。蘭州衛遣其兄著沙與其弟火石歹往招之,不從,遂夜斬其首以歸。奏聞,請賞。上曰:‘買的罪固當死,然為弟兄者勸之不從,執之而已,今手刃之,有乖天倫。若賞之,非所以令天下也。”但以所獲牛馬給之。”
  ○禁參謁座主
  《全唐詩話》:“進士題名,自神竜之一,過闕宴後,率皆期集於慈恩塔下題名。會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書復奏,奉宣旨,不欲令及第士呼有司為座主而趨附其門,兼題名局席等條,疏進來者。伏以國傢設文學之科,求真實之士,所宜行崇風俗,義本君親,然後升於朝廷,必為國器。豈可懷賞拔之私惠,忘教化之根源,自謂門生,遂成膠固,所以士風浸壞,臣節何施?樹黨背公,靡不由此。臣等商量,今日以後,進士及第,任一度參謁有司,嚮後不得聚集參謁。有司宅置宴,其麯江大會朝官及題名局席,並望勒停。緣初獲美名,實皆少雋,既遇春節,難阻良遊,三五人自為宴樂,並無所禁,唯不得聚集同年進士廣為宴會,仍委御史臺察訪聞奏。謹具如前,奉敕宜依。於是嚮之題名各盡削去。”
  《山堂考索》:“宋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丙辰,詔及第舉人不得呼知舉官為恩門、師門,及自稱門生。”
  ○貸回鶻錢
  《舊唐書》:“李晟子惎纍官至右竜武大將軍。沉湎酒色,恣為豪侈,積債至數千萬。其子貨回鶻錢一萬餘貫不償,為回鶻所訴。文宗怒,貶惎為定州司法參軍。”
  ○圍棋免官
  宋顔延之,初仕晉,為鎮東司馬,坐圍棋免官。
  ○禁中表為婚
  西魏文帝大統九年正月,禁中表及從母兄弟姊妹為婚。
  ○污辱宗女
  《舊唐書》:吳取,通玄宗室女,為外婦,貶泉州司馬。德宗召見臨問,責以污辱近屬。行至華州長城驛,賜死。
  ○母喪宴飲
  《舊唐書》:憲宗元和十二年,駙馬都尉於季友,居嫡母喪,與進士劉師服歡宴夜飲。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師服笞四十,配流連州。於頔不能訓子,削階。
  ○母喪薄遊
  《舊唐書·皇甫鎛傳》:授監察史。丁母憂,免官。坐居喪時薄遊,除詹事府司直。
  ○婦喪宴飲
  晉廬江太守周龕,明日當除婦服,今日請客奏伎。長史周顗等同會。劉隗奏龕暮宴朝祥,慢服之愆難逭,請免龕官。顗等知龕有喪,吉會非禮,各奪俸一月。
  ○期功喪不預朝賀
  《舊唐書·王方慶傳》:奏言:“令杖期、大功喪未葬,不預朝賀;未終喪,不預宴會。比來朝官不遵禮法,身有哀容,陪預朝會,手舞足蹈,公違憲章。名教既虧,實玷王化。伏望申明令式,禁斷。”
  ○山陵未成宴飲
  《漢書·外戚恩澤侯表》成都侯王況,綏和二年,坐山陵未成,置酒歌舞,免。
  《魏書·甄楷傳》:除秘書郎,世宗崩,未葬,楷與河南尹丞張普惠等飲戲,免官。
  ○國喪未期宴樂
  晉成帝初,鐘雅為御史中丞。時國喪未期,而尚書梅陶私奏女妓,雅劾奏曰:“臣聞放勳之殂,八音遏密;雖在凡庶,猶能三載。自茲以來,歷代所同。肅宗明皇帝背棄萬國,尚未期月。聖主縞素位血臨朝,百僚慘愴,動無歡容。陶無大臣忠慕之節,家庭侈靡,聲妓紛葩,絲竹之音流聞衢路,宜加放斥,以整王憲。請下司徒,論正清議。”穆後臨朝,特原不間。雅直言繩違,百僚憚之。
  ○國忌禁宴飲
  《舊唐書》:德宗貞元十二年、駙馬郭曖,王士平,曖弟照、暄,坐代宗忌辰宴飲,貶官歸第。
  ○忌日行香
  《舊唐書·崔蠡傳》:上疏論國忌日設僧齋,百官行香,事無經據。詔曰:“朕以郊廟之禮,嚴奉祖宗,備物盡誠,庶幾昭恪。恭唯忌日之感,所謂終身之憂,而近代以來,皈依釋、老,微二教以設食,會百闢以行香,將以有助聖靈,冥資福祚,有異皇王之術,頗乖教義之宗。昨得崔蠡奏論,遂譴討尋本末,禮文令式曾不該明,習俗因循雅當整革。其兩京、天下州府,以國忌日於寺觀設齋焚香,自今以往,並宜停罷。”
  ○匿忌日
  《舊唐書》:祝欽明歷刑部、禮部二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以匿忌日,為御史中丞蕭至忠所劾,貶授申州刺史。
  ○子卯
  《玉藻》:“子卯,稷食菜羹,”
  後北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詔曰:“道德交喪,禮義嗣興。褒四始於一言,美三千於為政。是以在上不驕,處滿不溢。富貴所以長守,邦國於焉乂安。故能承天靜地,和民敬鬼,明並日月,道錯四時。朕雖庸昧,有志前古。甲子乙卯,《禮》雲不樂。萇弘表昆吾之稔,屠蒯(一作“杜蕢”)有揚觶之文。自世道喪亂,禮儀紊毀,此禮茫然已墜於地。昔周王受命,請聞顓頊,廟有戒盈之器,室為復禮之銘。矧伊末學,而能忘此?宜依是日省事停樂,庶知為君之難,為臣不易。貽之後昆,殷鑒斯在。”
  ○子孫伐墓柏貶官
  《唐書,韋述傳》:為吏部尚書,以子孫伐墓柏,坐不能禁,貶絳州刺史。
  ○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
  《北史,李愕傳》:“‘愕見禮教凋敝,公卿薨亡,其愛妾侍婢,子孫輒嫁賣之,遂成風俗,乃上書曰:‘臣聞追遠慎終,人德歸厚;三年無改,方稱為孝。如聞大臣之內,有父祖亡沒,日月未久,子孫無賴,引其妓妾,嫁賣取財。有一於此,實損風化。妾雖微賤,親承衣履,服斬三年,古今通式。豈容遽褫衰絰,強傅鉛華,位辭靈幾之前,送付他人之室?凡在見者,猶緻傷心;況乎人子,能堪斯忍?復有朝廷重臣,位望通貴,平生交舊,親老兄弟,及其亡沒,遂同行路,朝聞其死,夕窺其妾,方便求聘,以得為限,無廉恥之心,棄朋友之義。”上覽而嘉之,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始於此也。
  ○寒食禁火
  《琴操》:“介子推抱木而燒死,文公令民五月五日不得發火。”
  魏武帝令曰:“聞太原、上黨、西河、雁門,鼕至後百五日皆絶火寒食,雲為介子推。且北方冱寒之地,老少贏弱,將有不堪之患。今則人不得寒食;若犯者,傢長半歲刑,主吏百日刑,令長奪一月俸。”
  《魏書》:高祖太和二十年二月癸醜,詔介山之邑,聽為寒食,自餘禁斷。
  《晉書·載記》:“石勒時,雹起西河介山,大如雞子,平地三尺,洿下丈餘,行人、禽獸死者萬數。歷太原、樂平、武鄉,趙郡、廣平、鉅鹿千餘裏,樹木摧折,禾稼蕩然。勒正服於東堂,以問徐光曰:‘歷代以來,有斯災幾也?’光對曰:‘周、漢、魏、晉皆有之,雖天地之常事,然明主未始不為變,所以敬天之怒也。去年禁寒食,介推,帝鄉之神也,歷代所尊,或者以為未宜替也。一人呼嗟,王道尚為之虧;況群神怨憾,而不怒動上帝乎?縱不令天下同爾,介山左右,晉文之所封也,宜任百姓奉之。’勒下書曰:‘寒食既並州之舊風,朕生其俗,不能異也。前者外議,以子推諸侯之臣,王者不應為忌,故從其議。倘或由之而致斯災乎?子推雖朕鄉之神,非法食者,亦不得亂也,尚書其促檢舊典,定議以聞。’有司奏以子推歷代攸尊,請普復寒食,更為植嘉樹,立洞堂,給戶奉祀。勒黃門郎韋搜駁曰:‘按《春秋》,藏冰失道,陰氣發泄為雹。自子推以前,雹者復何所致?此自陰陽乖錯所為耳。且子推賢者。曷為暴害若此?求之冥趣,必不然矣。今雖為冰室,懼所藏之冰不在固陰冱寒之所,多在山川之側,氣泄為雹也。以子推忠賢,令綿、介之間奉之為允,於天下則不通矣。’勒從之。於是遷冰室於重陰凝寒之所,井州復寒食如初。”
  唐李涪《刊誤》曰:“《論語》曰:鑽燧改火,春榆夏棗,秋柞鼕槐。則是四時皆改其火。自秦、漢以降,漸至簡易,唯以春是一歲之首,止一鑽遂。而適當改火之時,是為寒食節之後。既曰就新,即去其舊。今人待新火曰勿與舊火相見,即其事也。又《禮記·郊特牲》雲:季春出火曰禁火。此則禁火之義昭然可徵,俗傳禁火之因,皆以介推為據,是不知古,以鑽燧證之。”
  《睏學紀聞》:“《司爟》鄭司農引《鄹子》與《論語》馬融引《周書·月令》同。晉時有以洛陽火度江者,代代事之,相續不滅,火色變青。《後漢·禮儀志》:“日夏至瀎井改水,日鼕至鑽燧改火。’”
  《升庵集》:《容齋隨筆》謂:寒食禁火不由介推,其言是矣。近觀《十六國春秋》,石勒下令,寒食不許禁火,後有冰雹之異。徐光曰:介推,帝鄉之神也,歷代所尊,未宜替也,宜令百姓奉之。勒又令尚書定議以聞,韋謏曰:子推忠賢,令綿、介之間奉之為允,於天下則不通矣。勒從之,令並州復寒食如初。容齋亦未之考耶?然勒禁天下寒食,而至隋、唐已復禁改火,觀隋李崇嗣‘普天皆滅焰,匝地盡藏煙’之句,及元縝《連昌宮詞》自註:‘唐時京城寒食火禁,以雞羽人灰,有禁者罪之。’亦極嚴矣。火禁迨今則絶不知,而四時亦不改火。自鬍元人中國,鹵莽之政也,然寒食不必復,改火乃先聖節宣天道,可因元人而廢之呼?”
  ○禁刻書
  宋孝宗淳熙七年五月己卯,申飭書坊擅刻書籍之禁。
  ○禁饋送
  宋光宗紹熙二年三月丙辰,詔監司郡守,互送以贓論。
  ○慈幼局
  《宋史·理宗紀》:淳九年正月癸亥,詔給官田五百畝,命臨安府創慈幼局,收養道路遺棄初生嬰兒。
  ○吏部令史
  《魏書》:孝靜帝武定六年四月甲子,吏部令史張永和、青州人崔潤等偽假入官。事覺,糾檢,首者六萬餘人。
  《舊唐書·楊虞卿傳》:“改吏部員外郎。太和二年,南曹令史李賓等六人,偽出告身簽符,賣鑿空偽官,令赴任者六十五人,取受錢者一萬六千七百三十貫,虞卿按得偽狀,捕賓等,移御史臺鞫劾。賓稱六人,共率錢二千貫,與虞卿廳典溫亮,求不發舉偽濫事跡。乃詔給事中嚴休復、中書捨人高鋮、左丞李景休充三司推按,而溫亮逃竄。賓等既伏誅,虞卿以檢下無術,停見任。”
  ○江南典選
  《舊唐書·劉滋傳》:“興元元年,改吏部侍郎,往淇州知選事。時京師寇盜之後,天下蝗旱,𠔌價翔貴,選人不能赴調,乃使滋江南典選,以便江嶺之人。時稱舉職。”
  ○兩都試舉人
  《舊唐書·賈至傳》:“廣德二年,轉禮部侍郎。以時艱歲歉,請舉人赴省者兩都就試。兩都試舉人自此始也。”
  ○大臣子弟仍放及第
  《舊唐書》:“宣宗大中元年二月丁酉,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三十三人,其封彥卿、崔琢、鄭延休等三人,實有詞藝,為時所稱。皆以父兄見居重位,不得令中選。’詔令翰林中書承旨、戶部侍郎韋琮重考復,敕曰:‘彥卿等所試文字並合度程,可放及第。有司考試衹在至公,如涉請托,自有朝典。今後但可依常例放榜,不得別有奏聞。’”
  ○食祿子弟復試
  唐宣宗大中元年,禮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進士雲雲,侍郎韋瓊考復,敕放及第。
  宋太祖開寶元年三月癸巳,(全宋文捲五作乾德六年三月十日。)權知貢舉王佑進士合格者十人,陶𠔌子邴名在第二,翌日,𠔌入謝,上謂左右曰:“聞𠔌不能訓子,邴安得登第?”遂命中書復試,而哪復登第。因下詔曰:“造士之選,非樹私恩;世祿之傢,宜敦素業。如聞黨與,頗容竊吹,文衡公器,豈宜欺濫。自今舉人,凡關食祿之傢,委禮部具析以聞,當復試。”(此據《續資治通鑒長編》校勘。《宋會要輯稿·選操三》文字略有差異。)
  ○幸執子弟不預科名
  《舊唐書》:“王堯苦學,善屬文。以季父鋒作相,避嫌不就科試。”
  《舊唐書·楊嚴傳》:“會昌四年,僕射王起典貢部,選士三十人,嚴與楊知至、竇緘、源重、鄭樸五人,試文合格,物議以子弟非之。起復奏,武宗敕曰:‘楊嚴一人可及第,餘四人落下。’”
  《大唐新語》:“大中末,令狐絢罷相,其子滈應進士舉,在父未罷相前,拔史解及第,諫議大夫崔宣上疏,論滈‘弄父權勢,以舉人文捲須十日前送納,豈可父尚居於樞務,男私拔其解名,幹撓主司,侮弄文法,恐姦欺得路,孤直杜門,請下御史臺推。’疏留下不出。”
  宋雍熙二年,宰相李昉之子宗鍔、參政呂蒙正之子亨、????鐵使王明之子扶、度支使許仲宣之子待間,舉進士試,皆人等。上曰:“此並勢傢,與孤寒並進,但以藝升,人亦謂朕有私。”皆罷之。
  韓維嘗以進士薦禮部,父億任執政,不就廷試。仁宗患縉紳奔競,諭近臣曰:“恬退守道者硅擢,則躁求者自當知愧。”於是宰相文彥博等言:“公好古嗜學,安於靜退,乞加甄錄,召試舉士院,”辭不赴,除國子監主簿。
  ○幸第並坐其兄
  宋景德二年四月丁酉,樞密直學士劉師道,責授忠武行軍司馬;知製浩陳堯咨,責授單州團練副使。先是,師道弟幾道舉進士,禮部奏名,將廷試。近製,悉糊名校等。堯咨教幾道於捲中密為識別,幾道既擢第,或告其事,詔落籍,永不預舉。
  《宋史·趙肌傳》:為御史,上疏言:“治平以前,大臣不敢援置親黨於要途,多處管庫,甚者不使應科舉,與寒士爭進。自王安石柄國,持內舉不避親之說,始以子雱列侍從,由是循習為常。資望淺者,或居事權繁重之地;無出身者,或預文字清切之職。今宜杜絶其源。”
  《韓維傳》:以進士奏名禮部,以父億輔政,不肯試大廷,受蔭入官。
  《唐義問傳:鎖廳試禮部,用舉者召試秘閣,父介引嫌,罷之。
  ○優給大臣子孫
  《舊唐書·憲宗紀》:“元和八年十二月,敕:‘張茂昭立功河朔,舉族歸朝,義烈之風,史册收載。如聞身沒之後,傢無餘財,追懷舊勳,特越常典。宜歲賜絹二千匹,春秋二時支給。’”
  ○禁保留官長
  後周太祖廣順二年八月甲午,敕諸州縣吏民、緇黃繼來詣闕,留舉刺史、縣令。“牧宰之任,委寄非輕,係烝庶之慘舒,布朝廷之條法。若廉勤奉職,撫字及民,自有政聲達於朝聽,何勞民庶遠緻舉留,既妨農作之時,又耗路途之費。所宜釐革,免緻勞煩。今後刺史、縣令顯有政能,觀察使審解事狀,朝廷當議奬升,百姓僧道更不舉請,一切止絶。”
  ○禁民往南
  《元史·世祖紀》:“至元二十三年四月,以漢民就食江南者多,又從官南方者秩滿多不還,遣使盡徙北還。仍設脫脫朱孫於黃河、江淮諸津渡,凡漢民非賫公文適南者止之,為商者聽之。”
  ○生員招傜僮
  《實錄》:正統十年五月乙未,廣東高安縣學生伍章等六人,偕所傜僮,首貢香燭至京。上諭禮部臣曰:“生員當居學肄業,顧捨所學而超幹辦,其志陋矣。”禮部因請罪之,上曰:“不必罪,姑戒諭遣之。”而禁約諸傜僮獠州縣,毋得令生員招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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