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类 周易正義   》 下經夬傳捲五      王弼 Wang Bi    孔穎達 Kong Yingda

  乾下兌上。夬:揚於王庭,孚號有厲。告自邑,不利即戎。利有攸往。夬與剝反者也。剝以柔變剛,至於剛幾盡。夬以剛决柔,如剝之消剛。剛隕則君子道消,柔消則小人道隕。君子道消,則剛正之德不可得直道而用,刑罰之威不可得坦然而行。“揚於王庭”,其道公也。 [疏]“夬揚於王庭”至“利有攸往”。○正義曰:夬,决也。此陰消陽息之卦也。陽長至五,五陽共决一陰,故名為“夬”也。“揚於王庭”者,明行决斷之法,夬以剛决柔,施之於人,則是君子决小人也。王庭是百官所在之處,以君子决小人,故可以顯然發揚决斷之事於王者之庭,示公正而無私隱也,故曰“揚於王庭”也。“孚號有厲”者,號,號令也。行决之法,先須號令。夬以剛决柔,則是用明信之法而宣其號令,如此即柔邪者危,故曰“孚號有厲”也。以剛製斷,行令於邑可也。若用剛即戎,尚力取勝,為物所疾,以此用師,必有不利,故曰“告自邑,不利即戎”。雖“不利即戎”,然剛德不長,則柔邪不消。故陽爻宜有所往,夬道乃成,故曰“利有攸往”也。
  
  《彖》曰:夬,决也,剛决柔也。健而說,决而和。“健而說”,則“决而和”矣。 [疏]“《彖》曰”至“决而和”。○正義曰:夬,决也。“剛决柔”者,此就爻釋卦名也。“健而說,决而和”者,此就二體之義,明决而能和,乾健而兌說,健則能决,說則能和,故曰“决而和”也。
  
  “揚於王庭”,柔乘五剛也。剛德齊長,一柔為逆,衆所同誅,而無忌者也。故可“揚於王庭”。 [疏]正義曰:此因一陰而居五陽之上,釋行决之法。以剛德齊長,一柔為逆,無所同誅,誅而無忌也,故曰“揚於王庭”。言所以得顯然“揚於王庭”者,衹謂柔乘五剛也。
  
  “孚號有厲”,其危乃光也。剛正明信以宣其令,則柔邪者危,故曰“其危乃光也”。 [疏]正義曰:以明信而宣號令,即柔邪者危厲,危厲之理,分明可見,故曰“其危乃光也”。
  
  “告自邑,不利即戎”,所尚乃窮也。以剛斷製,告令可也。“告自邑”,謂行令於邑也。用剛即戎,尚力取勝也。尚力取勝,物所同疾也。 [疏]正義曰:剛剋之道,不可常行。若專用威猛,以此即戎,則便為尚力取勝,即是决而不和,其道窮矣。行决所以惟“告自邑,不利即戎”者,衹謂所尚乃窮故也。
  
  “利有攸往”,剛長乃終也。剛德愈長,柔邪愈消,故“利有攸往”,道乃成也。 [疏]正義曰:終成也,剛長柔消,夬道乃成也。
  
  《象》曰:澤上於天,夬。君子以施祿及下,居德則忌。“澤上於天”,夬之象也。“澤上於天”,必來下潤,“施祿及下”之義也。《夬》者,明法而决斷之象也。忌止也。法明斷嚴,不以慢,故“居德”以明禁也。施而能嚴,嚴而能施,健而能說,决而能和,美之道也。 [疏]“《象》曰”至“居德則忌”。○正義曰:“澤上於天,夬”者,澤性潤下,雖復“澤上於天”,决來下潤,此事必然,故是“夬”之象也。“君子以施祿及下,居德則忌”者,忌,禁也。“决”有二義,《象》則澤來潤下,《彖》則明法决斷,所以君子法此夬義。威惠兼施,雖復施祿及下,其在身居德,復須明其禁令,合於健而能說,决而能和,故曰“君子以施祿及下,居德則忌”也。
  
  初九:壯於前趾,往不勝,為咎。居健之初,為决之始,宜審其策,以行其事。壯其前趾,往而不勝,宜其咎也。 [疏]正義曰:初九居夬之初,當須審其籌策,然後乃往。而體健處下,徒欲果决壯健,前進其趾,以此而往,必不剋勝,非决之謀,所以“為咎”,故曰“初九,壯於前趾,往不勝,為咎”也。
  
  《象》曰:不勝而往,咎也。不勝之理,在往前也。 [疏]正義曰:《經》稱“往不勝。為咎”,象雲“不勝而往,咎”翻其文者,蓋暴虎馮河,孔子所忌,謬於用壯,必無勝理。孰知不勝,果决而往,所以致於咎過。故註云“不勝之理,在往前”也。
  
  九二:惕號,莫夜有戎,勿恤。居健履中,以斯决事,能審已度而不疑者也。故雖有惕懼號呼,莫夜有戎,不憂不惑,故“勿恤”也。 [疏]正義曰:九二體健居中,能决其事,而無疑惑者也。雖復有人惕懼號呼,語之雲莫夜必有戎卒來害已,能番已度,不惑不憂,故“勿恤”也。
  
  《象》曰:“有戎勿恤”,得中道也。 [疏]正義曰:“得中道”者,决事而得中道,故不以有戎為憂,故云“得中道”也。
  
  九三:壯於頄,有兇。君子夬夬,獨行,遇雨若濡。而慍,無咎。頄,面權也,謂上六也。最處體上,故曰“權”也。剝之六三,以應陽為善。夫剛長則君子道興,陰盛則小人道長。然則處陰長而助陽則善,處剛長而助柔則兇矣。夬為剛長,而三獨應上六,助於小人,是以兇也。君子處之,必能棄夫情纍,决之不疑,故曰“夬夬”也。若不與衆陽為群,而獨行殊志,應於小人,則受其睏焉。“遇雨若濡”,有恨而無所咎也。 [疏]“九三壯於頄”至“無咎”。○正義曰:“壯於頄,有兇”者,頄,面權也,謂上六也。言九三處夬之時,獨應上六,助於小人,是以兇也。若剝之六三,處陰長之時而應上,是助陽為善。今九三處剛長之時,獨助陰為兇也。“君子夬夬”者,君子之人,若於此時,能棄其情纍,不受於應,在於决斷而無滯,是“夬夬”也。“獨行,遇雨若濡,有慍無咎”者,若不能决斷,殊於衆陽,應於小人,則受濡濕其衣,自為怨恨,無咎責於人,故曰“有慍無咎”也。
  
  《象》曰:“君子夬夬”,終無咎也。 [疏]正義曰:衆陽决陰,獨與上六相應,是有咎也。若能“夬夬”,决之不疑,則“終無咎”矣。然則象雲“無咎”,自釋“君子夬夬”,非經之“無咎”也。
  
  九四:臀無膚,其行次且。牽羊悔亡,聞言不信。不剛而進,非已所據,必見侵傷,失其所安,故“臀無膚,其行次且”也。羊者,抵狠難移之物,謂五也。五為夬主,非下所侵。若牽於五,則可得“悔亡”而已。剛亢不能納言,自任所處,聞言不信以斯而行,兇可知矣。 [疏]“九四臀無膚”至“聞言不信”。○正義曰:“臀無膚,其行次且”者,九四據下三陽,位又不正,下剛而進,必見侵傷侵傷,則居不得安,若“臀無膚”矣。次且行不前進也。臀之無膚,居既失安,行亦不進,故曰“臀無膚,其行次且”也。“牽羊悔亡,聞言不信”者,羊者,抵狠難移之物,謂五也。居尊當位,為夬之主,下不敢侵。若牽於五,則可得悔亡,故曰“牽羊悔亡”。然四亦是剛陽,各亢所處,雖復聞牽羊之言,不肯信服事於五,故曰“聞言不信也”。
  
  《象》曰:“其行次且”,位不當也。“聞言不信”,聰不明也。同於噬嗑滅耳之“兇”。 [疏]“無不明也”。○正義曰:“聰不明”者,聰,聽也。良由聽之不明,故聞言不信也。○註“同於噬嗑滅耳之兇”。○正義曰:四既聞言不信,不肯牽係於五,則必被侵剋緻兇。而《經》無兇文,《象》稱“聰不明”者,與《噬嗑》上九辭同,彼以不明釋兇,知此亦為兇也。
  
  九五:莧陸夬夬,中行無咎。莧陸,草之柔脆者也。决之至易,故曰“夬夬”也。夬之為義,以剛决柔,以君子除小人者也。而五處尊位,最比小人,躬自决者也。以至尊而敵至賤,雖其剋勝,未足多也。處中而行,足以免咎而已,未足光也。 [疏]“九五”至“無咎”。○正義曰:“莧陸,草之柔脆者也。夬之為義,以剛决柔,以君子除小人者也。”五處尊位,為夬之主,親决上六,决之至易也,如决莧草然,故曰“莧陸夬夬”也。但以至尊而敵於至賤,雖其剋勝,不足貴也。特以中行之故,纔得無咎,故曰“中行無咎”。○註“莧陸,草之柔脆者”。○正義曰:“莧陸,草之柔脆”者,子夏《傳》雲:“莧陸,木根,草莖,剛下柔上也。”馬融、鄭玄、王肅皆云“莧陸,一名商陸”,皆以莧陸為一。黃遇雲:“莧,人莧也。陸,商陸也。”以莧陸為二。案:《註》直雲“草之柔脆”者,亦以為一同於子夏等也。
  
  《象》曰:“中行無咎”,中未光也。 [疏]正義曰:“中未光”者,雖復居中而行,以其親决上六,以尊敵卑,未足以為光大也。
  
  上六:無號,終有兇。處夬之極,小人在上,君子道長,無所共棄,故非號咷所能延也。 [疏]正義曰:上六,居夬之極,以小人而居群陽之上,衆共棄也。君子道長,小人必兇。非號咷所免,故禁其號咷,曰“無號終有兇”也。
  
  《象》曰:“無號”之“兇”,終不可長也。 [疏]正義曰:“終不可長”者,長,延也。兇危若此,非號咷所能延,故曰“終不可長也”。
  
  巽下乾上。姤:女壯,勿用取女。 [疏]正義曰:“姤,遇也。”此卦一柔而遇五剛,故名為“姤”。施之於人,則是一女而遇五男,為壯至甚,故戒之曰“此女壯甚,勿用取此女”也。
  
  《彖》曰:姤,遇也。柔遇剛也。施之於人,即女遇男也。一女而遇五男,為壯至甚,故不可取也。 [疏]正義曰:此就爻釋卦名,以初六一柔而上遇五剛,所以名“遇”,而用釋卦辭“女壯,勿用取女”之義也。
  
  “勿用取女”,不可與長也。天地相遇,品物鹹章也。正乃功成也。 [疏]“勿用取女”至“品物鹹章也”。○正義曰:“勿用取女,不可與長”者,女之為體,婉娩貞順,方可期之偕老。淫壯若此,不可與之長久,故“勿用取女”。“天地相遇,品物鹹章”者,已下廣明遇義。卦得遇名,本由一柔與五剛相遇,故遇辭非美,就卦而取,遂言遇不可用,是“勿用取女”也。故孔子更就天地嘆美“遇”之為義不可廢也。天地若各亢所處,不相交遇,則萬品庶物,無由彰顯,必須二氣相遇,乃得化生,故曰:“天地相遇,品物鹹章”。
  
  剛遇中正,天下大行也。化乃大行也。 [疏]正義曰:莊氏雲:“一女而遇五男,既不可取,天地匹配,則能成品物。”由是言之,若剛遇中正之柔,男得幽貞之女,則天下人倫之化,乃得大行也。
  
  《姤》之時義大矣哉!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者也。 [疏]“姤之時義大矣哉”!正義曰:上既博美,此又結嘆,欲就卦而取義。但是一女而遇五男,不足稱美,博論“天地相遇”,乃緻“品物鹹章”,然後“姤之時義大矣哉”!。○註“凡言義者”至“有意謂者也”。○正義曰:《註》總為稱義發例,故曰“凡言”也。就卦以驗名義,衹是女遇於男,博尋遇之深旨,乃至道該天地,故云“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者也。
  
  《象》曰:天下有風,姤。後以施命誥四方。 [疏]正義曰:風行天下,則無物不遇,故為遇象。“後以施命誥四方”者,風行草偃,天之威令,故人君法此,以施教命,誥於四方也。
  
  初六:係於金柅,貞吉。有攸往,見兇。羸豕孚蹢躅。金者,堅剛之物。尼者,製動之主,謂九四也。初六處遇之始,以一柔而承五剛,体夫躁質,得遇而通,散而無主,自縱者也。柔之為物,不可以不牽。臣妾之道,不可以不貞,故必係於正應,乃得“貞吉”也。若不牽於一,而有攸往行,則唯兇是見矣。羸豕,謂牝豕也。群豕之中,豭強而牝弱,故謂之“羸豕”也。孚,猶務躁也。夫陰質而躁恣者,羸豕特甚焉,言以不貞之陰,失其所牽,其為淫醜,若羸豕之孚務蹢躅也。 [疏]“初六係於金柅”至“羸豕孚蹢躅”。○正義曰:係於金柅,貞吉”者,金者,堅剛之物。柅者,製動之主,謂九四也。初六陰質,若係於正,應以從於四,則貞而吉矣,故曰“係於金柅,貞吉”也。“有攸往,見兇”者,若不牽於一,而有所行往,則惟兇是見矣,故曰“有攸往,見兇”。“羸豕孚蹢躅”者,初六處遇之初,以一柔而承五剛,是不係金柅,有所往者也。不係而往,則如羸豕之務躁而蹢躅然也,故曰:“羸豕孚蹢躅”。羸豕謂牝豕也。群豕之中,豭強而牝弱也,故謂牝豕為羸豕。陰質而淫躁,牝豕特甚焉,故取以為喻。○註“柅者,製動之主”。○正義曰:“柅者,製動之主”。柅之為物,衆說不同。王肅之徒皆為織績之器,婦人所用。惟馬雲:“柅者,在車之下,所以止輪令不動者也。”王註云:“柅,製動之主。”蓋與馬同。
  
  《象》曰:“係於金柅”,柔道牽也。 [疏]正義曰:“柔道牽”者,陰柔之道,必須有所牽係也。
  
  九二:包有魚,無咎,不利賓。初陰而窮下,故稱“魚”。不正之陰,處遇之始,不能逆近者也。初自樂來應已之廚,非為犯奪,故“無咎”也。擅人之物,以為已惠,義所不為,故“不利賓”也。 [疏]正義曰:“庖有魚、無咎”者,初六以陰而處下,故稱魚也。以不正之陰,處遇之始,不能逆於所近,故捨九四之正應,樂充九二之庖廚,故曰“九二、庖有魚”。初自樂來,為已之廚,非為犯奪,故得“無咎”也。“不利賓者”,夫擅人之物,以為己惠,義所不為,故“不利賓”也。
  
  《象》曰:“包有魚”,義不及賓也。 [疏]正義曰:“義不及賓”者,言有他人之物,於義不可及賓也。
  
  九三:臀無膚,其行次且,厲,無大咎。處下體之極,而二據於初,不為已乘,居不獲安,行為其應,不能牽據,以固所處,故曰“臀無膚,其行次且”也。然履得其位,非為妄處,不遇其時,故使危厲。災非已招,是以“無大咎”也。 [疏]正義曰:陽之所據者,陰也。九三處下體之上,為內卦之主,以乘於二,無陰可據,居不獲安,上又無應,不能牽據以固所處,同於夬卦九四之失據,故曰“臀無膚,其行次且”也。然復得其位,非為妄處,特以不遇其時,故致此危厲,災非已招,故無大咎,故曰“厲無大咎”。
  
  《象》曰:“其行次且”,行未牽也。 [疏]正義曰:“行未牽”者,未能牽據,故“其行次且”,是“行未牽也”。
  
  九四:包無魚,起兇。二有其魚,故失之也。無民而動,失應而作,是以“兇”也。 [疏]正義曰:“庖無魚”者,二擅其應,故曰“庖無魚”也。庖之無魚,則是無民之義也。“起兇”者,起,動也。“無民而動,失應而作,是以兇也。”
  
  《象》曰:“無魚”之兇,遠民也。 [疏]正義曰:“遠民”者,陰為陽之民,為二所據,故曰“遠民”也。
  
  九五:以杞包瓜,含章,有隕自天。杞之為物,生於肥地者也。包瓜為物,係而不食者也。九五履得尊位,而不遇其應,得地而不食,含章而未發,不遇其應,命未流行。然處得其所,體剛居中,志不捨命,不可傾隕,故曰“有隕自天”也。 [疏]“九五以杞包瓜”至“有隕自天”。○正義曰:“以杞匏瓜”者,杞之為物,生於肥地;匏瓜為物,係而不食,九五處得尊位而不遇,其應是得地而不食,故曰“以杞匏瓜”也。“含章,有隕自天”者,不遇其應,命未流行,無物發起其美,故曰“含章”。然體剛居中,雖復當位,命未流行,而不能改其操,無能傾隕之者,故曰:“有隕自天”,蓋言惟天能隕之耳。○註“杞之為物,生於肥地者也”。○正義曰:“杞之為物,生於肥地者也”,先儒說杞,亦有不同。馬雲:“杞,大木也。”《左傳》雲:“杞梓皮革自楚註,則為杞梓之杞。”子夏《傳》曰:“作杞匏瓜。”薛虞《記》雲:“杞,杞柳也。杞性柔刃,宜屈橈,似匏瓜。”又為杞柳之杞。案:王氏雲“生於肥地”,蓋以杞為今之枸杞也。
  
  《象》曰:九五“含章”,中正也。“有隕自天”,志不捨命也。 [疏]正義曰:“中正”者,中正故有美,無應故“含章”,而不發。若非九五中正,則無美可含,故舉爻位而言“中正”也。“志不捨命”者,雖命未流行,而居尊當位,“志不捨命”,故曰“不可傾隕”也。
  
  上九:姤其角,吝,無咎。進之於極,無所復遇,遇角而已,故曰“姤其角”也。進而無遇,獨恨而已,不與物爭,其道不害,故無兇咎也。 [疏]正義曰:“姤其角”者,角者,最處體上,上九進之於極,無所復遇,遇角而已,故曰“姤其角”也。“吝無咎”者,角非所安,與無遇等,故獨恨而鄙吝也。然不與物爭,其道不害,故無兇咎,故曰“無咎”也。
  
  《象》曰:“姤其角”,上窮吝也。 [疏]正義曰:“上窮吝”者,處於上窮,所以遇角而吝也。
  
  坤下兌上。萃:亨。聚乃通也。 [疏]正義曰:“萃”,卦名也,又萃聚也,聚集之義也。能招民聚物,使物歸而聚已,故名為“萃”也。亨者,通也。擁隔不通,無由得聚,聚之為事,其道必通,故云“萃亨”。
  
  王假有廟。假,至也,王以聚至有廟也。 [疏]正義曰:假,至也。天下崩離,則民怨神怒,雖復享祀,與無廟同。王至大聚之時,孝德乃昭,始可謂之“有廟”矣,故曰“王假有廟”。
  
  利見大人,亨,利貞。聚得大人,乃得通而利正也。 [疏]正義曰:聚而無主,不散則亂。惟有大德之人,能弘正道,乃得常通而利正,故曰“利見大人,亨,利貞”也。
  
  用大牲,吉。全乎聚道,“用大牲乃吉”也。聚道不全,而用大牲,神不福也。 [疏]正義曰:大人為王,聚道乃全,以此而用大牲,神明降福。故曰“用大牲,吉也”。
  
  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人聚神祐,何往不利?故曰“利有攸往”也。
  
  《彖》曰:萃,聚也。順以說,剛中而應,故“聚”也。但“順而說”,則邪佞之道也。剛而違於中應,則強亢之德也。何由得聚?順說而以剛為主,主剛而履中,履中以應,故得聚也。 [疏]“《彖》曰”至“故聚也”。○正義曰:萃,聚者,訓,“萃”名也。“順以說,剛中而應,故聚”者,此就二體及九五之爻釋所以能聚也。若全用順說,則邪佞之道興;全用剛陽,而違於中應,則強亢之德著,何由得聚?今“順以說”,而剛為主,則非邪佞也。應不失中,則非偏亢也。如此方能聚物,故曰“順以說,剛中而應,故聚也”。
  
  “王假有廟”,緻孝享也。全聚乃得緻孝之享也。 [疏]正義曰:享,獻也。聚道既全,可以至於“有廟”,設祭祀而“緻孝享”也。
  
  “利見大人,亨”,聚以正也。大人,體中正者也。通衆以正,聚乃得全也。 [疏]正義曰:釋聚所以利見大人,乃得通而利正者,良由大人有中正之德,能以正道通而化之,然後聚道得全,故曰“聚以正也”。
  
  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順天命也。“順以說”而不損剛,“順天命”者也。天德剛而不違中,順天則說,而以剛為主也。 [疏]正義曰:天之為德,剛不違中,今“順以說”,而以剛為主,是“順天命”也。動順天命,可以享於神明,無往不利,所以得用大牲,吉。“利有攸往”者,衹為“順天命”也。
  
  觀其所聚,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方以類聚,物以群分”,情同而後乃聚,氣合而後乃群。 [疏]正義曰:此廣明萃義而嘆美之也。凡物所以得聚者,由情同也。情志若乖,無由得聚,故“觀其所聚,則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象》曰:澤上於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聚而無防,則衆心生, [疏]正義曰:澤上於地,則水潦聚,故曰“澤上於地,萃”也。除者,治也。人既聚會,不可無防備。故君子於此之時,脩治戎器以戒備不虞也。
  
  初六:有孚不終,乃亂乃萃。若號,一握為笑,勿恤,往無咎。有應在四而三承之,心懷嫌疑,故“有孚不終”也。不能守道,以結至好,迷務競爭,故“乃亂乃萃”也。一握者,小之貌也。為笑者,懦劣之貌也。已為正配,三以近寵,若安夫卑退,謙以自牧,則“勿恤”而“往無咎”也。 [疏]“初六有孚”至“往無咎”。○正義曰:“有孚不終,乃亂乃萃”者,初六有應在四,而三承之,萃聚之時,貴於近合,見三承四,疑四與三,始以中應相信,末以他意相阻,故曰“有孚不終”也。既心懷嫌疑,則情意迷亂,奔馳而行,萃不以禮,故曰“乃亂乃萃”。一握者,小之貌也,自比一握之問,言至小也。為笑者,非嚴毅之容,言懦劣也。已為正配,三以近寵。若自號比為一握之小,執其謙退之容,不與物爭,則不憂於三,往必得合而“無咎”矣,故曰“若號一握為笑,勿恤,往無咎”也。
  
  《象》曰:“乃亂乃萃”,其志亂也。 [疏]正義曰:“其志亂”者,衹為疑四與三,故志意迷亂也。
  
  六二:引吉無咎,孚乃利用禴。居萃之時,體柔當位,處坤之中,己獨處正,與衆相殊,異操而聚,民之多僻,獨正者危。未能變體以遠於害,故必見引,然後乃“吉”而“無咎”也。禴,殷者祭名也,四時祭之省者也。居聚之時,處於中正,而行以忠信致之。以省薄薦於鬼神也。 [疏]“六二”至“利用禴”。○正義曰:“引吉無咎”者,萃之為體,貴相從就,聚道乃成。今六二以陰居陰,復在坤體,志於靜退,則是守中未變,不欲相從者也。乖衆違時則緻危害,故須牽引乃得“吉”而“無咎”也,故曰“引吉無咎”。“孚乃利用禴”者,禴,殷春祭之名也。四時之祭最薄者也。雖乖於衆,志須牽引。然居中得正,忠信而行,故可以省薄祭於鬼神也,故曰“孚乃利用禴”。
  
  《象》曰:“引吉無咎”,中未變也。 [疏]正義曰:“中未變也”者,釋其所以須引乃吉,良由居中未變。
  
  六三:萃如,嗟如,無攸利。往無咎,小吝。履非其位,以比於四,四亦失位。不正相聚,相聚不正,患所生也。幹人之應,害所起也,故“萃如嗟如,無攸利”也。上六亦無應而獨立,處極而憂危,思援而求朋,巽以待物者也。與其萃於不正,不若之於同志,故可以往而無咎也。二陰相合,猶不若一陰一陽之應,故有“小吝”也。 [疏]“六三萃如嗟如”至“小吝”。○正義曰:居萃之時,“履非其位,以比於四,四亦失位。不正相聚,相聚不正,患所生也。幹人之應,害所起也”,故曰“萃如,嗟如,無攸利”也。“往無咎,小吝”者,“上六亦無應而獨立,處極而憂危,思援而求朋,巽以待物者也。與其萃於不正,不若之於同志,故可往而無咎”。但以上六是陰,已又是陰,以“二陰相合,猶不若一陰一陽之應,故有小吝也”。
  
  《象》曰:“往無咎”,上巽也。 [疏]正義曰:以上體柔巽,以求其朋,故三可以往而無咎也。
  
  九四:大吉,無咎。履非其位而下據三陰,得其所據,失其所處。處聚之時,不正而據,故必“大吉”,立夫大功,然後“無咎”也。 [疏]正義曰:以陽處陰,明履非其位,又不據三陰,得其所據,失其所處。處聚之時,不正而據,是其兇也。若以萃之時,立夫大功,獲其大吉乃得無咎,故曰“大吉,無咎”。
  
  《象》曰:“大吉無咎”,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謂以陽居陰也。
  
  九五:萃有位,無咎,匪孚。元永貞,悔亡。處聚之時,最得盛位,故曰“萃有位”也。四專而據,己德不行,自守而己,故曰“無咎匪孚”。夫脩仁守正,久必悔消,故曰“元永貞,悔亡”。 [疏]“九五”至“悔亡”。○正義曰:九五處聚之時,最得盛位,故曰“萃有位”也。既得盛位,所以“無咎”。“匪孚”者,良由四專而據,已德化不行,信不孚物,自守而已,故曰“無咎,匪孚”。若能修夫大德,久行其正,則其悔可消,故曰“元永貞,悔亡”。
  
  《象》曰:“萃有位”,志未光也。 [疏]正義曰:“志未光也”者,雖有盛位,然德未行,久乃悔亡。今時志意未光大也。
  
  上六:賫咨涕洟,無咎。處聚之時,居於上極,五非所乘,內無應援。處上獨立,近遠無助,危莫甚焉。賫咨,嗟嘆之辭也。若能知危之至,懼禍之深,憂病之甚,至於涕洟,不敢自安,亦無所不害,故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賫咨”者,居萃之時,最處上極,五非所乘,內又無應,處上獨立,無其援助,危亡之甚,居不獲安,故“賫咨”而嗟嘆也。若能知有危亡,懼害之深,憂危之甚,至於涕洟滂沱,如此居不獲安,方得無所不害,故“無咎”矣。自目出曰涕,自鼻出曰洟。
  
  《象》曰:“賫咨涕洟”,未安上也。 [疏]正義曰:“未安上”者,未敢安居其上所乘也。
  
  巽下坤上。升:元亨,用見大人,勿恤。巽順可以升,陽爻不當尊位,無嚴剛之正,則未免於憂,故用見大人,乃“勿恤”也。 [疏]正義曰“升,元亨”者,“升”,卦名也。升者,登上之義,升而得大通,故曰“升,元亨”也。“用見大人,勿恤”者,升者,登也。陽爻不當尊位,無剛嚴之正,則未免於憂,故用見大德之人,然後乃得無憂恤,故曰“用見大人,勿恤”。
  
  南徵吉。以柔之南,則麗乎大明也。 [疏]正義曰:非直須見大德之人,復宜適明陽之地。若以陰之陰,彌足其闇也。南是明陽之方,故云“南徵吉”也。
  
  《彖》曰:柔以時升。柔以其時,乃得升也。 [疏]正義曰:“升”之為義,自下升高,故就六五居尊,以釋名“升”之意。六五以陰柔乏質,起升貴位,若不得時,則不能升耳,故曰“柔以時升”也。
  
  巽而順,剛中而應,是以大亨。純柔則不能自升,剛亢則物不從。既以時升,又“巽而順,剛中而應”,以此而升,故得“大亨”。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及九二之爻,釋“元亨”之德也。“純柔則不能自升,剛亢則物所不從”。卦體既巽且順,爻又剛中而應於五,有此衆德,故得“元亨”。
  
  “用見大人,勿恤”,有慶也。“南徵吉”,志行也。巽順以升,至於大明,“志行”之謂也。 [疏]正義曰:“用見大人,勿恤有慶”者,以大通之德,“用見大人”,不憂否塞,必致慶善,故曰“有慶也”。“南徵吉,志行”者,之於闇昧,則非其本志。今以柔順而升大明,其志得行也。
  
  《象》曰:地中生木,升。君子以順德,積小以高大。 [疏]正義曰:“地中生木,升”者,“地中生木”,始於細微,以至高大,故為升象也。“君子以順德,積小以高大”者,地中生木,始於毫末,終至合抱。君子象之,以順行其德,積其小善,以成大名,故《係辭》雲:“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是也。
  
  初六:允升,大吉。允,當也。巽卦三爻,皆升者也。雖無其應,處《升》之初,與九二、九三合志俱升。當升之時,升必大得,是以“大吉”也。 [疏]正義曰:允,當也。巽卦三爻,皆應升上,而二、三有應於五、六升之不疑。惟初無應於上,恐不得升。當二、三升時,與之俱升,必大得矣,故曰“允升,大吉”也。
  
  《象》曰:“允升大吉”,上合志也。 [疏]正義曰:上謂二、三也,與之合志俱升,乃得“大吉”也。
  
  九二:孚乃利用禴,無咎。與五為應,往必見任。体夫剛德,進不求寵,閑邪存誠,志在大業,故乃利用納約於神明矣。 [疏]正義曰:九二與五為應,往升於五,必見信任,故曰“孚”。二體剛德,而履乎中,進不求寵,志在大業,用心如此,乃可薦其省約於神明而無咎也,故曰“孚乃利用禴,無咎”。
  
  《象》曰:九二之孚,有喜也。 [疏]正義曰:“有喜也”者,上升則為君所任,薦約則為神所享。斯之為喜,不亦宜乎?
  
  九三:升虛邑。履得其位,以陽升陰,以斯而舉,莫之違距,故若“升虛邑”也。 [疏]正義曰:九三履得其位,升於上六,上六體是陰柔,不距於己,若升空虛之邑也。
  
  《象》曰:“升虛邑”,無所疑也。往必得邑。 [疏]正義曰:“無所疑”者,往必得邑,何所疑乎?
  
  六四:王用亨於岐山,吉,無咎。處升之際,下升而進,可納而不可距也。距下之進,攘來自專,則殃咎至焉。若能不距而納,順物之情,以通庶志,則得“吉”而“無咎”矣。岐山之會,順事之情,無不納也。 [疏]正義曰:“王用亨於岐山”者,六四處升之際,下體二爻,皆來上升,可納而不可距,事同文王岐山之會,故曰“王用亨於岐山也”。“吉無咎”者,若能納而不距,順物之情,則得吉而無咎,故曰“吉無咎也”。
  
  《象》曰:“王用亨於岐山”,順事也。 [疏]正義曰:“順事”者,順物之情,而立功立事,故曰“順事”也。
  
  六五:貞吉,升階。升得尊位,體柔而應,納而不距,任而不專,故得“貞吉,升階”而尊也。 [疏]正義曰:“貞吉,升階”者,六五以柔居尊位,納於九二,不自專權,故得“貞吉,升階”。保是尊貴而踐阼矣,故曰“貞吉,升階”也。
  
  《象》曰:“貞吉,升階”,大得志也。 [疏]正義曰:“大得志”者,居中而得其“貞吉”,處尊而保其“升階”,志大得矣,故曰“大得志”也。
  
  上六:冥升,利於不息之貞。處貞之極,進而不息者也。進而不息,故雖冥猶升也。故施於不息之正則可,用於為物之主則喪矣。終於不息,消之道也。 [疏]正義曰:“冥升”者,冥猶暗也。處升之上,進而不已,則是雖冥猶升也,故曰“冥升”。“利於不息之貞”者,若宴升在上,陵物為主,則喪亡斯及;若潔已脩身,施於為政,則以不息為美,故曰“利於不息之貞”。
  
  《象》曰:“冥升”在上,消不富也。勞不可久也。 [疏]正義曰:“消不富”者,雖為政不息,交免危咎,然勞不可久,終緻消衰,故曰“消不富”也。
  
  坎下兌上。睏:亨。睏必通也。處窮而不能自通者,小人也。 [疏]正義曰:“睏”者,窮厄委頓之名,道窮力竭,不能自濟,故名為“睏”。亨者,卦德也。小人遭睏,則“窮斯濫矣”。君子遇之,則不改其操。君子處睏而不失,其自通之道,故曰“睏,亨”也。
  
  貞,大人吉,無咎。處睏而得“無咎”,吉乃免也。 [疏]正義曰:處睏而能自通,必是履正體大之人,能濟於睏,然後得吉而“無咎”,故曰:“貞,大人吉,無咎”也。
  
  有言不信。 [疏]正義曰:處睏求濟,在於正身脩德。若巧言能辭,人所不信,則其道彌窮,故誡之以“有言不信”也。
  
  《彖》曰:睏,剛揜也。剛則揜於柔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以釋卦名,兌陰卦為柔,坎陽卦為剛,坎在兌下,是“剛見揜於柔也”。剛應升進,今被柔揜,施之於人,其猶君子為小人所蔽以為睏窮矣。
  
  險以說,睏而不失其所亨。處險而不改其說,“睏而不失其所亨”也。 [疏]正義曰:此又就二體名訓以釋亨德也。坎險而兌說,所以睏而能亨者,良由君子遇睏,安其所遇,雖居險睏之世,不失暢說之心,故曰“險以說,睏而不失其所亨”也。
  
  其唯君子乎?貞,大人吉,以剛中也。處睏而用剛,不失其中,履正而能體大者也。能正而不能大博,未能說睏者也,故曰“貞,大人吉”也。 [疏]正義曰:“其唯君子乎”者,結嘆處睏能通,非小人之事,唯君子能然也。“貞,大人吉,以剛中”者,此就二五之爻,釋“貞,大人”之義。剛則正直,所以為貞,中而不偏,所以能大。若正而不大,未能濟睏,處睏能濟,濟乃得吉而無咎也,故曰“貞,大人吉,以剛中”也。
  
  有言不信,尚口乃窮也。處睏而言,不見信之時也。非行言之時,而欲用言以免,必窮宅也。其吉在於“貞、大人”,口何為乎? [疏]正義曰:處睏求通,在於修德非用言以免睏。徒尚口說,更緻睏窮,故曰“尚口乃窮”也。
  
  《象》曰:澤無水,睏。君子以致命遂志。澤無水,則水在澤下,水在澤下,睏之象也。處睏而屈其志者,小人也。“君子固窮”,道可忘乎? [疏]正義曰:“澤無水,睏”者,謂水在澤下,則澤上枯槁,萬物皆睏,故曰“澤無水睏”也。“君子以致命遂志”者,君子之人,守道而死,雖遭睏厄之世,期於致命喪身,必當遂其高志,不屈撓而移改也,故曰“致命遂志”也。
  
  初六:臀睏於株木,入於幽𠔌,三歲不覿。最處底下,瀋滯卑睏,居無所安,故曰“臀睏於株木”也。欲之其應,二隔其路,居則睏於株木,進不獲拯,必隱遯者也,故曰:“入於幽𠔌”也。睏之為道,不過數歲者也。以睏而藏,睏解乃出,故曰“三歲不覿”也。 [疏]“初六臀睏於株”至“三歲不覿”。○正義曰:“臀睏於株木”者,初六處睏之時,以陰爻最居窮下,瀋滯卑睏,居不獲安,若臀之睏於株木,故曰“臀睏於株木”也。“入於幽𠔌”者,有應在四,而二隔之,居則睏株,進不獲拯,勢必隱遯者也,故曰“入於幽𠔌也”。“三歲不覿”者,睏之為道,不過數歲,睏窮乃出,故曰“三歲不覿”也。
  
  《象》曰:“入於幽𠔌”,幽不明也。言幽者,不明之辭也。入於不明,以自藏也。 [疏]正義曰:“幽不明”者,《象》辭惟釋幽字,言幽者,正是不明之辭,所以入不明,以自藏而避睏也。釋株者,初不謂之株也。
  
  九二:睏於酒食,朱紱方來,利用享祀。徵兇,無咎。以陽居陰,尚謙者也。居睏之時,處得其中。体夫剛質,而用中履謙,應不在一,心無所私,盛莫先焉。夫謙以待物,物之所歸;剛以處險,難之所濟。履中則不失其宜,無應則心無私恃,以斯處睏,物莫不至,不勝豐衍,故曰“睏於酒食”,美之至矣。坎,北方之卦也。朱紱,南方之物也。處睏以斯,能招異方者也,故曰“朱紱方來”也。豐衍盈盛,故“利用享祀”。盈而又進,傾之道也。以此而徵,兇誰咎乎?故曰“徵兇無咎”。 [疏]“九二睏於酒食”至“無咎”。○正義曰:“睏於酒食”者,九二體剛居陰,處中無應。體剛則健,能濟險也。居陰則謙,物所歸也。處中則不失其宜,無應則心無私黨。處睏以斯,物莫不至,不勝豐衍,故曰“睏於酒食”也。“朱紱方來,利用享祀”者,紱,祭服也。坎,北方之卦也。紱,南方之物。處睏用謙,能招異方者也。故曰“朱紱方來”也。舉異方者,明物無不至,酒食豐盈,異方歸嚮,祭則受福,故曰“利用享祀”。“徵兇無咎”者,盈而又進,傾敗之道,以徵必兇,故曰“徵兇”。自進緻兇,無所怨咎,故曰“無咎”也。
  
  《象》曰:“睏於酒食”,中有慶也。 [疏]正義曰:“中有慶”者,言二以中德被物,物之所賴,故曰“有慶”也。
  
  六三:睏於石,據於蒺藜,入於其宮,不見其妻,兇。石之為物,堅而不納者也,謂四也。三以陰居陽,志武者也。四自納初,不受已者。二非所據,剛非所乘。上比睏石,下據蒺藜,無應而入,焉得配偶?在睏處斯,兇其宜也。 [疏]“六三睏於石”至“不見其妻兇”。○正義曰:“睏於石,據於蒺藜”者,石之為物,堅剛而不可入也。蒺藜之草,有剌而不可踐也。六三以陰居陽,志懷剛武,己又無應,欲上附於四,四自納於初,不受己者也,故曰“睏於石”也。下欲比二,二又剛陽,非己所據,故曰“據於蒺藜”也。“入於其宮,不見其妻兇”者,無應而入,難得配偶,譬於入宮,不見其妻,處睏以斯,兇其宜也,故曰“入於其宮,不見其妻,兇”也。
  
  《象》曰:“據於蒺藜”,乘剛也。“入於其宮,不見其妻”,不祥也。 [疏]正義曰:“乘剛”者,明二為蒺藜也。“不祥也”者,祥,善也、吉也。不吉,必有兇也。
  
  九四:來徐徐,睏於金車。吝,有終。“金車”,謂二也。二剛以載者也,故謂之金車。“徐徐”者,疑懼之辭也。志在於初而隔於二,履不當位,威令不行。棄之則不能,欲往則畏二,故曰“來徐徐,睏於金車”也。有應而不能濟之,故曰“吝”也。然以陽居陰,履謙之道,量力而處,不與二爭,雖不當位,物終與之,故曰“有終”也。 [疏]“九四來徐徐”至“有終”。○正義曰:何氏雲:“九二以剛德勝,故曰‘金車’也。”“徐徐”者,疑懼之辭。九四有應於初而礙於九二,故曰“睏於金車”。欲棄之,惜其配偶疑懼,而行不敢疾速,故“來徐徐”也。有應而不敢往,可恥可恨,故曰“吝”也。以陽居陰,不失謙道,為物之所與,故曰“有終”也。
  
  《象》曰:“來徐徐”,志在下也。下謂初也。雖不當位,有與也。 [疏]正義曰“有與”者,位雖不當,執謙之故,物所與也。
  
  九五:劓刖,睏於赤紱,乃徐有說,利用祭祀。以陽居陽,任其壯者也。不能以謙緻物,物則不附。忿物不附而用其壯猛,行其威刑,異方愈乖,遐邇愈叛。刑之欲以得,乃益所以失也,故曰“劓刖,睏於赤紱”也。二以謙得之,五以剛失之,體在中直,能不遂迷睏而徐能用其道者也。緻物之功,不在於暴,故曰“徐”也。睏而後乃徐,徐則有說矣,故曰“睏於赤紱,乃徐有說”也。祭祀,所以受福也。履夫尊位,睏而能改,不遂其迷以斯祭,祀必得福焉,故曰“利用祭祀”也。 [疏]“九五”至“利用祭祀”。○正義曰:九五以陽居陽,用其剛壯,物不歸已。見物不歸,而用威刑,行其“劓刖”之事。既行其威刑,則“異方愈乖,遐邇愈叛”。兌為西方之卦,赤紱南方之物,故曰“劓刖,睏於赤紱”也。此卦九二為以陽居陰,用其謙退,能招異方之物也。此言九五剛猛,不能感異方之物也。若但用其中正之德,招致於物,不在速暴而徐徐,則物歸之而有說矣,故曰“乃徐有說”也。居得尊位,睏而能反,不執其迷,用其祭祀,則受福也。
  
  象曰:“劓刖”,志未得也。“乃徐有說”,以中直也。“利用祭祀”,受福也。 [疏]正義曰:“志未得也”者,由物不附己,己德未得,故曰“志未得”也。“乃徐有說,以中直也”者,居中得直,不貪不暴,終得其應,乃寬緩修其道德,則得喜說,故云“乃徐有說,以中直也”。“利用祭祀,受福”者,若能不遂迷志,用其中正,則異方所歸,祭則受福,故曰“利用祭祀,受福”也。
  
  上六:睏於葛藟,於臲卼,曰動悔、有悔,徵吉。居睏之極,而乘於剛,下無其應,行則愈繞者也。行則纏繞,居不獲安,故曰“睏於葛藟於臲卼”也。下句無睏,因於上也。處睏之極,行無通路,居無所安,睏之至也。凡物窮則思變,睏則謀通,處至睏之地,用謀之時也。“曰”者,思謀之辭也。謀之所行,有隙則獲,言將何以通至睏乎?“曰動悔”,令生有悔,以徵則濟矣,故曰“動悔有悔,徵吉”也。 [疏]“上六睏於葛藟”至“徵吉”。○正義曰:葛藟,引蔓纏繞之草,臲卼,動搖不安之辭。上六處睏之極,極睏者也。而乘於剛,下又無應,行則纏繞,居不得安,故院“睏於葛藟於臲卼”也。應亦言“睏於臲卼”,“睏”因於上,省文也。“凡物窮則思變,睏則謀通,處至睏之地”,是用謀策之時也。“曰”者,思謀之辭也。謀之所行,有隙則獲,言將何以通至睏乎?為之謀曰:必須發動其可悔之事,令其有悔可知,然後處睏求通,可以行而獲吉,故曰“動悔,有悔,徵吉”。
  
  《象》曰:“睏於葛藟”,未當也。所處未當,故致此睏也。 [疏]正義曰:“未當也”者,處於睏極,而又乘剛,所處不當,故致此睏也。
  
  “動悔,有悔”,吉行也。 [疏]正義曰:“吉行”者,知悔而徵,行必獲吉也。
  
  巽下坎上。井:改邑不改井,井,以不變為德者也。 [疏]正義曰:“井”者,物象之名也。古者穿地取水,以瓶引汲,謂之為井。此卦明君子脩德養民,有常不變,終始無改,養物不窮,莫過乎井,故以修德之卦取譬名之“井”焉。“改邑不改井”者,以下明“井”有常德,此明“井”體有常,邑雖遷移而“井體”無改,故云“改邑不改井”也。
  
  無喪無得,德有常也。 [疏]正義曰:此明井用有常德,終日引汲,未嘗言損;終日泉註,未嘗言益,故曰“無喪無得”也。
  
  往來井井。不渝變也。 [疏]正義曰:此明性常。“井井”,絜靜之貌也。往者來者,皆使潔靜,不以人有往來,改其洗濯之性,故曰“往來井井”也。
  
  汔至亦未繘井,巳來至而未出井也。羸其瓶,兇。井道以巳出為功也。幾至而覆,與未汲同也。 [疏]正義曰:此下明井誡,言井功難成也。汔,幾也。幾,近也。繘,綆也。雖汲水以至井上,然綆出猶未離井口,而鈎羸其瓶而覆之也。棄其方成之功,雖有出井之勞,而與未汲不異,喻今人行常德,須善始令終。若有初無終,則必致兇咎,故曰“汔至亦未繘井,羸其瓶,兇”。言“亦”者,不必之辭,言不必有如此不剋終者。計獲一瓶之水,何足言兇?以喻人之修德不成,又云但取喻人之德行不恆,不能慎終如始,故就人言兇也。
  
  《彖》曰:巽乎水而上水,井。音舉上之上。 [疏]“《彖》曰”至“水井”。○正義曰:此就二體釋“井”之名義。此卦坎為水在上,巽為木在下,又巽為入,以木入於水而又上水,井之象也。○註“音舉上之上”。○正義曰:嫌讀為去聲,故音之也。
  
  井養而不窮也,“改邑不改井”,乃以剛中也。以剛處中,故能定居其所而不變也。 [疏]正義曰:“井養而不窮”者,嘆美井德,愈汲愈生,給養於人,無有窮巳也。“改邑不改井,乃以剛中也”者,此釋井體有常,由於二五也。二五以剛居中,故能定居其所而不改變也。不釋“往來”二德者,無喪無得,“往來井井”,皆由此剛居中,更無他義,故不具舉《經》文也。
  
  “汔至亦未繘井”,未有功也。井以巳成為功。 [疏]正義曰:水未及用,則井功未成,其猶人德事被物,亦是功德未就也。
  
  “羸其瓶”,是以兇也。 [疏]正義曰:汲水未出而覆,喻脩德未成而止,所以致兇也。
  
  《象》曰:木上有水,井,君子以勞民勸相。“木上有水”,井之象也。上水以養,養而不窮者也。相猶助也。可以勞民勸助,莫若養而不窮也。 [疏]正義曰:“木上有水”,則是上水之象,所以為井。“君子以勞民勸相”者,勞謂勞賚,相猶助也。井之為義,汲養而不窮,君子以勞來之恩,勤恤民隱,勸助百姓,使有成功,則此養而不窮也。
  
  初六:井泥不食,舊井無禽。最在井底,上又無應,瀋滯滓穢,故曰“井泥不食”也。井泥而不可食,則是久井不見渫治者也。久井不見渫治,禽所不嚮,而況人乎?一時所共棄捨也。井者不變之物,居德之地,恆德至賤,物無取也。 [疏]“初六並泥”至“無禽”。○正義曰:初六“最處井底,上又無應,瀋滯滓穢”,即是井之下泥污,不堪食也,故曰“井泥不食”也。井泥而不可食,即是“久井不見渫治,禽所不嚮,而況人乎?故曰“舊井無禽”也。○註“井者不變之物”。○正義曰:“井者不變之物,居德之地”者,《繇》辭稱“改邑不改井”,故曰“井者,不變之物,居德”者,《係辭》又云:“井,德之地”,故曰“居德之地”也。《註》言此者,明井既有不變,即是有恆,既居德地,即是用德也。今居窮下,即是恆德至賤,故物無取也,禽之與人,皆共棄捨也。
  
  《象》曰:“井泥不食”,下也。“舊井無禽”,時捨也。 [疏]正義曰:“下也”者,以其最在井下,故為井泥也。“時捨也”者,以既非食,禽又不嚮,即是一時共棄捨也。
  
  九二:井𠔌射鮒,甕敝漏。谿𠔌出水,從上註下,水常射焉。井之為道,以下給上者也。而無應於上,反下與初,故曰“井𠔌射鮒”。鮒,謂初也。失井之道,水不上出,而反下註,故曰“甕敝漏”也。夫處上宜下,處下宜上,井巳下矣,而復下註,其道不交,則莫之與也。 [疏]正義曰:“井𠔌射鮒”者,井之為德,以下汲上。九二上無其應,反下比初,施之於事,正似𠔌中之水,下註敝鮒,井而似𠔌,故曰“井𠔌射鮒”也。鮒謂初也。子夏《傳》雲:“井中蝦,呼為鮒魚也。”“甕敝漏”者,井而下註,失井之道,有似甕敝漏水,水漏下流,故曰“甕敝漏”也。
  
  《象》曰:“井𠔌射鮒”,無與也。 [疏]正義曰:“無與也”者,井既處下,宜應汲上。今反養下,則不與上交,物莫之與,故曰“無與也”。
  
  九三:井渫不食,為我心惻,可用汲。王明,並受其福。渫,不停污之謂也。處下卦之上,復得其位,而應於上,得井之義也。當井之義而不見食,脩巳全潔而不見用,故“為我心惻”也。為,猶使也。不下註而應上,故“可用汲”也。王明則見照明,既嘉其行,又欽其用,故曰“王明,並受其福”也。 [疏]“九三井渫不食”至“王明並受其福”。○正義曰:“井渫不食”者,渫,治去穢污之名也。井被渫治,則清潔可食。九三處下卦之上,異初六“井泥”之時,得位而有應於上,非“射鮒”之象。但井以上出為用,猶在下體,未有成功。功既未成,井雖渫治,未食也。故曰“井渫不食”也。“為我心惻”者,為,猶使也。井渫而不見食,猶人脩巳全潔而不見用,使我心中惻愴,故曰“為我心惻”也。“可用汲,王明,並受其福”者,不同九二下註而不可汲也,有應於上,是可汲也。井之可汲,猶人可用。若不遇明王,則滯其纔用。若遭遇賢主,則申其行能賢主既嘉其行,又欽其用,故曰“可用汲,王明,並受其福”也。
  
  《象》曰:“井渫不食”,行惻也。行感於誠,故曰“惻也”。求“王明”,受福也。 六四:井甃,無咎。得位而無應,白守而不能給上,可以修井之壞,補過而巳。 [疏]正義曰:“六四,井甃無咎”者,案:子夏《傳》曰:“甃亦治也,以磚壘井,脩井之壞,謂之為甃。”六四得位而無應,自守而巳,不能給上,可以脩井崩壞。施之於人,可以脩德補過,故曰“井甃無咎”也。
  
  《象》曰:“井甃無咎”,脩井也。 [疏]正義曰:“脩井”者,但可脩井之壞,未可上給養人也。
  
  九五:井洌寒泉,食。洌,絜也。居中得正,體剛不撓,不食不義,中正高絜,故“井洌寒泉”,然後乃“食”也。 [疏]正義曰:餘爻不當貴位,但脩德以待用。九五為卦之主,擇人而用之。洌,絜也。九五居中得正,而體剛直。既體剛直,則不食污穢,必須井絜而寒泉,然後乃食。以言剛正之主,不納非賢,必須行絜才高,而後乃用,故曰“井洌寒泉,食”也。
  
  《象》曰:“寒泉”之食,中正也。 [疏]正義曰:以“中正”者,若非居中得正,則任用非賢,不能要待寒泉,然後乃食也。必言“寒泉”者,清而冷者,水之本性,遇物然後濁而溫,故言寒泉以表絜也。
  
  上九:井收。勿幕有孚,元吉。處井上極,水巳出井,井功大成,在此爻矣,故曰“井收”也。群下仰之以濟,淵泉由之以通者也。幕猶覆也。不擅其有,不私其利,則物歸之,往無窮矣,故曰“勿幕有孚,元吉”也。 [疏]正義曰:收,式胄反。凡物可收成者,則謂之收,如五穀之有收也。上六,處井之極,“水巳出井,井功大成”者也,故曰“井收”也。“勿幕有孚,元吉”者,幕,覆也。井功巳成,若能不擅其美,不專其利,不自掩覆,與衆共之,則為物所歸,信能緻其大功,而獲元吉,故曰“勿幕有孚,元吉”也。
  
  《象》曰:“元吉”在上,大成也。 [疏]正義曰:上六所以能獲“元吉”者,衹為居“井”之上,並功大成者也。
  
  離下兌上。革:巳日乃孚,元亨利貞,悔亡。夫民可與習常,難與適變;可與樂成,難與慮始。故革之為道,即日不孚,“巳日乃孚”也。孚,然後乃得“元亨利貞,悔亡”也。巳日而不孚,革不當也。悔吝之所生,生乎變動者也。革而當,其悔乃亡也。 [疏]正義曰:“革”者,改變之名也。此卦明改製革命,故名“革”也。“巳日乃孚”者,夫民情“可與習常,難與適變,可與樂成,難與慮始”。故革命之初,人未信服,所以“即日不孚,巳日乃孚”也。“元亨利貞悔亡”者,為革而民信之,然後乃得大通而利正也。悔吝之所生,生乎變動,革之為義,變動者也。革若不當,則悔吝交及,如能大通利貞,則革道當矣。為革而當,乃得亡其悔吝,故曰“元亨,利貞,悔亡”。
  
  《彖》曰:革,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凡不合,然後乃變生,變之所生,生於不合者也。故取不合之象以為“革”也。“息”者,生變之謂也,火欲上而澤欲下,水火相戰,而後生變者也。“二女同居”,而有水火之性,近而不相得也。 [疏]“《彖》曰”至“其志不相得曰革”。○正義曰:此就二體釋卦名也。水火相息,先就二象明《革》.息。生也。火本乾燥。澤本潤濕。燥濕殊性。不可共處。若其共處,必相侵剋。既相侵剋,其變乃生,變生則本性改矣。水熱而成湯,火滅而氣冷,是謂“革”也。“二女同居”者,此就人事明“革”也。中、少二女而成一卦,此雖形同而志革也。一男一女,乃相感應,二女雖復同居,其志終不相得。志不相得,則變必生矣,所以為“革”。
  
  “巳曰乃孚”,革而信之。文明以說,大亨以正,革而當,其悔乃亡。夫所以得革而信者,“文明以說”也。“文明以說”,履正而行,以斯為革,應天順民,大亨以正者也。革而大亨以正,非當如何? [疏]“巳日乃孚”至“其悔乃亡”。○正義曰:“巳日乃孚,革而信”者,釋“革”之為義,革初未孚,巳日乃信也。“文明以說”者,此舉二體上釋“革而信”,下釋四德也。能思文明之德以說於人,所以革命而為民所信也。“大亨以正”者,民既說文明之德而從之,所以大通而利正也。“革而當,其悔乃亡”者,為革若合於大通而利正,可謂當矣。革而當理,其悔乃亡消也。
  
  天地革而四時成,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革之時大矣哉! [疏]“天地革而四時成”至“大矣哉”。○正義曰:“天地革而四時成”者,以下廣明《革》義,此先明“天地革”者,天地之道,陰陽升降,溫暑涼寒,迭相變革,然後四時之序皆有成也。“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者,以明人革也。夏桀、殷紂,兇狂無度,天既震怒,人亦叛亡。殷湯、周武,聰明睿智,上順天命,下應人心,放桀鳴條,誅紂牧野,革其王命,改其惡俗,故曰“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計王者相承,改正易服,皆有變革,而獨舉湯、武者,蓋舜、禹禪讓,猶或因循,湯、武幹戈,極其損益,故取相變甚者,以明人革也。“革之時大矣哉”者,備論革道之廣訖,總結嘆其大,故曰“大矣哉”也。
  
  《象》曰:澤中有火,革。君子以治明時。歷數時會,存乎變也。 [疏]正義曰:“澤中有火,革”者,火在澤中,二性相違,必相改變,故為革象也。“君子以治歷明時”者,天時變改,故須歷數,所以君子觀茲革象,脩治歷數,以明天時也。
  
  初九:鞏用黃牛之革。在革之始,革道未成,固夫常中,未能應變者也。此可以守成,不可以有為也。鞏,固也。黃,中也。牛之革,堅仞不可變也。固之所用常中,堅仞不肯變也。 [疏]正義曰:鞏,固也。黃,中也。牛革,牛皮也。“革”之為義,變改之名,而名皮為革者,以禽獸之皮,皆可“從革”,故以喻焉。皮雖從革之物,然牛皮堅仞難變。初九在革之始,革道未成,守夫常中,未能應變,施之於事,有似用牛皮以自固,未肯造次以從變者也,故曰“鞏用黃牛之革”也。
  
  《象》曰:“鞏用黃牛”,不可以有為也。 [疏]正義曰:“不可以有為”者,“有為”謂適時之變,有所云為也。既堅忍自固,可以守常,“不可以有為也”。
  
  六二:巳日乃革之,徵吉,無咎。陰之為物,不能先唱,順從者也。不能自革,革巳乃能從之,故曰“巳日乃革之”也。二與五雖有水火殊體之異,同處厥中,陰陽相應,往必合志不憂咎也,是以徵吉而無咎。 [疏]“六二巳日”至“無咎”。○正義曰:“巳日乃革之”者,陰道柔弱,每事順從,不能自革,革巳日乃能從之,故曰“巳日乃革之”。“徵吉,無咎”者,與五相應,“同處厥中,陰陽相應,往必合志,不憂咎也”,故曰“徵吉,無咎”。二五雖是相應,而水火殊體,嫌有相剋之過。故曰“無咎”。
  
  《象》曰:“巳日革之”,行有嘉也。 [疏]正義曰:“行有嘉”者,往應見納,故行有嘉慶也。
  
  九三:徵兇,貞厲。革言三就,有孚。巳處火極,上卦三爻,雖體水性,皆“從革”者也。自四至上,從命而變,不敢自違,故曰“革言三就”。其言實誠,故曰“有孚”。“革言三就有孚”而猶徵之,兇其宜也。 [疏]正義曰:九三陽爻剛壯,又居火極,火性炎上,處革之時,欲徵之使革。徵之非道,則正之危也,故曰“徵兇,貞厲”。所以徵兇緻危者,正以水火相息之物,既處於火極上之三爻,水在火上,皆“從革”者也。“自四至上,從命而變”,不敢有違,則“從革”之言三爻並成就不虛,故曰“革言三就”,其言實誠,故曰“有孚”也。既“革言三就有孚”,“從革”巳矣,而猶徵之,則兇,所以“徵兇”而“厲貞”。
  
  《象》曰:“革言三就”,又何之矣。 [疏]正義曰:“又何之矣”者,徵之本為不從,既“革言三就”,更又何往徵伐矣。
  
  九四:悔亡,有孚改命,吉。初九處下卦之下,九四處上卦之下,故能變也。無應,悔也。與水火相比,能變者也,是以“悔亡”。處水火之際,居會變之始,能不固吝,不疑於下,信志改命,不失時願,是以“吉”也。有孚則見信矣。見信以改命,則物安而無違,故曰“悔亡,有孚改命,吉”也。處上體之下,始宣命也。 [疏]正義曰:九四與初,同處卦下。初九處下卦之下,革道未成,故未能變。九四處上卦之下,所以能變也。無應,悔也,能變,故“悔亡”也。處水火之際,“居會變之始,能不固吝,不疑於下”,信彼改命之志,而能從之,合於時願,所以得吉,故曰“有孚改命,吉”也。
  
  《象》曰:“改命”之吉,信志也。“信志”而行。 [疏]正義曰:“信志”者,信下之志而行其命也。
  
  九五:大人虎變,未占有孚。“未占而孚”,合時心也。 [疏]正義曰:九五居中處尊,以大人之德為革之主,損益前王,創製立法,有文章之美,煥然可觀,有似“虎變”,其文彪炳。則是湯、武革命,廣大應人,不勞占决,信德自著,故曰“大人虎變,未占有孚”也。
  
  《象》曰:“大人虎變”,其文炳也。 [疏]正義曰:“其文炳”者,義取文章炳著也。
  
  上六:君子豹變,小人革面。居變之終,變道巳成,君子處之,能成其文。小人樂成,則變面以順上也。 [疏]正義曰:上六居革之終,變道巳成,君子處之,雖不能同九五革命創製,如虎文之彪炳,然亦潤色鴻業,如豹文之蔚縟,故曰“君子豹變”也。“小人革面”者,小人處之,但能變其顔面,容色順上而巳,故曰“小人革面”也。
  
  徵兇,居貞吉。改命創製,變道巳成,功成則事損,事損則無為。故居則得正而吉,徵則躁擾而兇也。 [疏]正義曰:革道巳成,宜安靜守正,更有所徵則兇,居而守正則吉,故曰“徵兇,居貞吉”也。
  
  《象》曰:“君子豹變”,其文蔚也。“小人革面”,順以從君也。 [疏]正義曰:“其文蔚”者,明其不能大變,故文炳而相映蔚也。“順以從君”者,明其不能潤色立製,但順而從君也。
  
  巽下離上。鼎:元吉,亨。革去故而鼎取新,取新而當其人,易故而法製齊明,吉然後乃亨,故先“元吉”而後“亨”也。鼎者,成變之卦也。革既變矣,則製器立法以成之焉。變而無製,亂可待也。法製應時,然後乃吉;賢愚有別,尊卑有序,然後乃亨,故先“元吉”而後乃“亨”。 [疏]正義曰:鼎者,器之名也。自火化之後鑄金,而為此器以供烹飪之用,謂之為鼎。亨飪成新,能成新法。然則鼎之為器,且有二義:一有亨飪之用,二有物象之法,故《彖》曰“鼎,象也,明其有法象也”。《雜卦》曰“革去故”而“鼎取新”,明其亨飪有成新之用。此卦明聖人革命,示物法象,惟新其製,有“鼎”之義,“以木巽火”,有“鼎”之象,故名為《鼎》焉。變故成新,必須當理,故先元吉而後乃亨,故曰“鼎,元吉,亨”也。
  
  《彖》曰:鼎,象也。法象也。 [疏]正義曰:明鼎有亨飪成新之法象也。
  
  以木巽火,亨飪也。“亨飪”,鼎之用也。 [疏]正義曰:此明上下二象有亨飪之用,此就用釋卦名也。
  
  聖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聖賢。亨者,鼎之所為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故為亨飪調和之器也。去故取新,聖賢不可失也。飪,孰也。天下莫不用之,而聖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養聖賢也。 [疏]正義曰:此明鼎用之美。亨飪所須,不出二種,一供祭祀,二當賓客。若祭祀則天神為大,賓客則聖賢為重,故舉其重大,則輕小可知。享帝直言“亨”,養人則言“大亨”者,享帝尚質,特性而已,故直言“亨”。聖賢既多,養須飽飫,故“亨”上加“大”字也。
  
  巽而耳目聰明。聖賢獲養,則巳不為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聰明”也。 [疏]正義曰:此明鼎用之益。言聖人既能謙巽大養聖賢,聖賢獲養,則憂其事而助於巳,明目達聰,不勞己之聰明,則“不為而成矣”。
  
  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元亨。謂五也。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獲“大亨”也。 [疏]正義曰:此就六五釋“元吉亨”,以柔進上行,體巳獲通,得中應剛,所通者大,故能製法成新,而獲“大亨”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凝者,嚴整之貌也。鼎者,取新成變者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凝命”者,以成教命之嚴也。 [疏]正義曰:“木上有火”,即是“以木巽火”,有亨飪之象,所以為鼎也。“君子以正位凝命”者,凝者,嚴整之貌也。鼎既成新,即須製法。製法之美,莫若上下有序,正尊卑之位,輕而難犯,布嚴凝之命,故君子象此以“正位凝命”也。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凡陽為實而陰為虛,鼎之為物,下實而上虛。而今陰在下,則是為覆鼎也,鼎覆則趾倒矣。否謂不善之物也。取妾以為室主,亦“顛趾”之義也。處鼎之初,將在納新,施顛以出穢,得妾以為子,故“無咎”也。 [疏]正義曰:“鼎顛趾”,趾,足也。凡陽為實而陰為虛,鼎之為物,下實而上虛。初六居鼎之始,以陰處下,則是下虛上實,而鼎足倒矣,故曰“鼎顛趾”也。“利出否”者,否者不善之物,鼎之倒趾,失其所利,鼎覆而不失其利,在於寫出否穢之物也,故曰“利出否也”。“得妾以其子,無咎”者,妾者側媵,非正室也。施之於人,正室雖亡,妾猶不得為室主。妾為室主,亦猶鼎之顛趾,而有咎過。妾若有賢子,則母以子貴,以之繼室,則得“無咎”,故曰“得妾以其子,無咎”也。
  
  《象》曰:“鼎顛趾”,未悖也。倒以寫否,故未悖也。 [疏]正義曰:“未悖也”者,倒趾以出否,未為悖逆也。
  
  “利出否”,以從貴也。棄穢以納新也。 [疏]正義曰:“以從貴”者,舊,穢也。新,貴也。棄穢納新,所以“從貴”也。然是去妾之賤名而為室主,亦從子貴也。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以陽之質,處鼎之中,有實者也。有實之物,不可復加,益之則溢,反傷其實。“我仇”,謂五也。睏於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疏]正義曰:實謂陽也。仇是匹也。即,就也。九二以陽之質,居鼎之中,“有實”者也,故曰“鼎有實”也。有實之物,不可復加也。加之則溢,而傷其實矣。六五我之仇匹,欲來應我,“睏於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而“全其吉”也,故曰“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象》曰:“鼎有實”,慎所之也。有實之鼎,不可復有所取。纔任巳極,不可復有所加。 [疏]正義曰:“慎所之”者,之,往也。自此巳往,所宜慎之也。
  
  “我仇有疾”,終無尤也。 [疏]正義曰:“終無尤也”者,五既有乘剛之疾,不能加我,則我“終無尤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鼎”之為義,虛中以待物者也。而三處下體之上,以陽居陽,守實無應,無所納受。耳宜空以待鉉,而反全其實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雖有雉膏,而終不能食也。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雨”則悔虧,終則吉也。 [疏]“九三鼎耳革”至“終吉”。○正義曰:“鼎耳革其行塞”者,“鼎”之為義,下實上虛,是空以待物者也。“鼎耳”之用,亦宜空以待鉉。今九三處下體之上,當此鼎之耳,宜居空之地,而以陽居陽,是以實處實者也。既實而不虛,則變革鼎耳之常義也。常所納物受鉉之處,今則塞矣,故曰“鼎耳革,其行塞”也。“雉膏不食”者,非有體實不受,又上九不應於己,亦無所納,雖有其器,而無所用,雖有雉膏,而不能見食也,故曰:“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者,“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欲為此和通,則悔虧而終獲吉,故曰“方雨虧悔,終吉”也。
  
  《象》曰:“鼎耳革”,失其義也。 [疏]正義曰:“失其義也”者,失其虛中納受之義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兇。處上體之下而又應初,既承且施,非巳所堪,故曰“鼎折足”也。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則巳絜矣,故曰“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為渥沾,知小謀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兇”也。 [疏]“九四鼎折足”至“其形渥兇“。○正義曰:“鼎折足,覆公餗”者,餗,糝也。八珍之膳,鼎之實也。初以“出否”,至四所盛,故當馨絜矣,故以“餗”言之。初處下體之下,九四處上體之下,上有所承而又應初,下有所施,既承且施,非己所堪,故曰“鼎折足”。鼎足既折,則“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則渥霑也。施之於人,知小而謀大,力薄而任重,如此必受其至辱,災及其身也,故曰“其形渥,兇”。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不量其力,果緻兇災,信之如何? [疏]正義曰:“信如何也”者,言不能治之於未亂,既敗之後,乃責之雲:不量其力,果緻兇災,災既及矣,信如之何也?言信有此不可如何之事也。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納乎剛正,故曰“黃耳金鉉,利貞”也。耳黃,則能納剛正以自舉也。 [疏]正義曰:黃,中也。金,剛也。鉉所以貫鼎而舉之也。五為中位,故曰“黃耳”。應在九二,以柔納剛,故曰“金鉉”。所納剛正,故曰“利貞”也。
  
  《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以中為實,所受不妄也。 [疏]正義曰:“中為實也”者,言六五“以中為實,所受不妄也”。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處鼎之終,鼎道之成也。居鼎之成,體剛履柔,用勁施鉉,以斯處上,高不誡亢,得夫剛柔之節,能舉其任者也。應不在一,則應所不舉,故曰“大吉,無不利”也。 [疏]正義曰:“鼎玉鉉”者,玉者,堅剛而有潤者也。上九居鼎之終,鼎道之成,體剛處柔,則是用玉鉉以自舉者也,故曰“鼎玉鉉”也。“大吉,無不利”者,應不在一,即靡所不舉,故得“大吉”而“無不利”。
  
  《象》曰:玉鉉在上,剛柔節也。 [疏]正義曰“剛柔節”者,以剛履柔,雖復在上,不為《乾》之“亢竜”,故曰“剛柔節”也。
  
  震下震上。震:亨。懼以成,則是以亨。 [疏]正義曰:震,動也。此,由懼而獲通,所以震有亨德,故曰“震亨”也。
  
  震來虩虩,笑言啞啞。震之為義,威至而後乃懼也,故曰“震來虩虩”,恐懼之貌也。震者,驚駭怠惰以肅解慢者也,故“震來虩虩,恐緻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疏]正義曰:“虩虩”,恐懼之貌也。“啞啞”,笑語之聲也。“震”之為用,天之威怒,所以肅整怠慢,故迅雷風烈,君子為之變容,施之於人事,則是威嚴之教行於天下也。故震之來也,莫不恐懼,故曰“震來虩虩”也。物既恐懼,不敢為非,保安其福,遂至笑語之盛,故曰“笑言啞啞”也。
  
  震驚百裏,不喪匕鬯。威震驚乎百裏,則是可以不喪七鬯矣。匕,所以載鼎實;鬯,香酒,奉宗廟之盛也。 [疏]“震驚百裏,不喪七鬯”。○正義曰:匕,所以載鼎實;鬯,香酒也。奉宗廟之盛者也。震卦施之於人,又為長子,長子則正體於上,將所傳重,出則撫軍,守則監國,威震驚於百裏,可以奉承宗廟,彝器粢盛,守而不失也,故曰“震驚百裏,不喪七鬯”。○註“威震驚乎百裏”至“宗廟之盛也”。○正義曰:先儒皆云:雷之發聲,聞乎百裏。故古帝王製國,公侯地方百裏,故以象焉。竊謂天之震雷,不應止聞百裏,蓋以古之啓土,百裏為極。文王作《繇》在殷時,明長子威震於一國,故以“百裏”言之也。“匕所以載鼎實,鬯香酒”者,陸績雲:“匕者棘匕,橈鼎之器。”先儒皆云:匕形似畢,但不兩岐耳。以棘木為之,長三尺,刊柄與末。《詩》雲“有捄棘匕”是也。用棘者,取其赤心之義。祭祀之禮,先烹牢於鑊,既納諸鼎而加幂焉。將薦乃舉幂,而以匕出之,升於俎上,故曰“匕所以載鼎實”也。鬯者,鄭玄之義,則為秬黍之酒,其氣調暢,故謂之“鬯”。《詩傳》則為鬯是香草。案:王度《記》雲:“天子鬯,諸侯薫,大夫蘭。”以例而言之,則鬯是草明矣。今特言“匕鬯”者,鄭玄雲:“人君於祭祀之禮,尚牲薦鬯而巳,其餘不足觀也。”
  
  《彖》曰:“《震》,亨。”“震來虩虩”,恐緻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震驚百裏”,驚遠而懼邇也。威靈驚乎百裏,則惰者懼於近也。 [疏]“《彖》曰震亨”至“懼邇也”。○正義曰:“震亨”者,卦之名德。但舉《經》而不釋名德所由者,正明由懼得通,故曰“震亨”,更無他義。或本無此二字。“震來虩虩,恐緻福也”者,威震之來,初雖恐懼,能因懼自修,所以致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者,因前恐懼自修,未敢寬逸,緻福之後,方有“笑言”。以曾經戒懼,不敢失則,必時然後言,樂然後笑,故曰“笑言啞啞,後有則也”。“震驚百裏,驚遠而懼邇”者,言威震驚於百裏之遠,則惰者恐懼於近也。
  
  出,可以守宗廟社稷,以為祭主也。明所以堪長子之義也。“不喪匕鬯”,則巳“出可以守宗廟”。 [疏]“出可以守宗廟”至“為祭主也”。○正義曰:釋“不喪匕鬯”之義也。出,謂君出巡狩等事也。君出,則長子留守宗廟社稷,攝祭主之禮事也。○註“巳出”。○正義曰:“巳出”謂君也。
  
  《象》曰:洊雷,震。君子以恐懼脩省。 [疏]正義曰:洊者,重也,因仍也。雷相因仍,乃為威震也。此是重震之卦,故曰“洊雷震”也。“君子以恐懼修省”者,君子恆自戰戰兢兢,不敢懈惰,今見天之怒,畏雷之威,彌自脩身省察己過,故曰“君子以恐懼脩省”也。
  
  初九:“震來虩虩”,後“笑言啞啞”,吉。体夫剛德,為卦之先,能以恐懼脩其德也。 [疏]正義曰:初九剛陽之德,為一卦之先,剛則不闇於幾,先則能有前識。故處震驚之始,能以恐懼自脩,而獲其吉,故曰“震來虩虩,後笑言啞啞,吉”。此爻辭兩句,既與卦同,《象》辭釋之,又與《彖》不異者,蓋卦主威震之功,令物恐懼緻福,爻論遇震而懼、脩省緻福之人,卦則自震言人,爻則據人威震,所說雖殊,其事一也。所以爻卦二辭,本未俱等,其猶《屯卦》初九,與卦俱稱“利建侯”。然卦則凡舉屯時,宜其有所封建,爻則“以貴下賤”,則是堪建之人,此《震》之初九,亦其類也。
  
  《象》曰:“震來虩虩,恐緻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六二:震來厲,億喪貝。躋於九陵,勿逐,七日得。“震”之為義,威駭怠懈,肅整惰慢者也。初幹其任而二乘之,“震來”則危,喪其資貨,亡其所處矣,故曰“震來厲,億喪貝”。億,辭也。貝,資貨、糧用之屬也。犯逆受戮,無應而行,行無所捨。威嚴大行,物莫之納,無糧而走。雖復超越陵險,必睏於窮匱,不過七日,故曰“勿逐,七日得”也。 [疏]“六二震來厲億”至“勿逐七日得”。○正義曰:“震來厲,億喪貝”者,“億,辭也。貝,資貨糧用之屬”。震之為用,本威惰慢者也。初九以剛處下,聞震而懼,恐而致福,即是有德之人。六二以陰賤之體,不能敬於剛陽,尊其有得,而反乘之,是傲尊陵貴,為天所誅。震來則有危亡,喪其資貨,故曰“震來厲,億喪貝”也。“躋於九陵,勿逐,七日得”者,躋,升也。“犯逆受戮,無應而行,行無所捨。威嚴大行,物莫之納”。既喪資貨,“無糧而走,雖復超越陵險,必睏於窮匱,不過七日”,為有司所獲矣,故曰“躋於九陵,勿逐,七日得”。
  
  《象》曰:“震來厲”,乘剛也。 [疏]正義曰:“乘剛也”者,衹為乘於剛陽,所以犯逆受戮也。
  
  六三:震蘇蘇,震行無眚。不當其位,位非所處,故懼“蘇蘇”也。而無乘剛之逆,故可以懼行而“無眚”也。 [疏]“六三震蘇蘇,震行無眚”。○正義曰:蘇蘇,畏懼不安之貌。六三居不當位,故震懼而“蘇蘇”然也。雖不當位,而無乘剛之逆,故可以懼行而無災眚也。故曰“震蘇蘇,震行無眚”也。○註“故懼”。○正義曰:驗《註》以訓震為懼,蓋懼不自為懼,由震故懼也。自下爻辭,皆以震言懼也。
  
  《象》曰:“震蘇蘇”,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其猶竊位者,遇威嚴之世,不能自安也。
  
  九四:震遂泥。處四陰之中,居恐懼之時,為衆陰之主,宜勇其身,以安於衆。若其震也。遂睏難矣。履夫不正不能除恐,使物安已,德未光也。 [疏]正義曰:九四處四陰之中,“為衆陰之主”,當恐懼之時,“宜勇其身,以安於衆”。若其自懷震懼,則遂滯溺而睏難矣,故曰“震遂泥”也。然四失位違中,則是有罪自懼,遂瀋泥者也。
  
  《象》曰:“震遂泥”未光也。 [疏]正義曰:“未光也”者,身既不正,不能除恐,使物安己,是道德未能光大也。
  
  六五:震往來厲,意無喪,有事。往則無應,來則乘剛,恐而往來,不免於危。夫處震之時,而得尊位,斯乃有事之機也。而懼往來,將喪其事,故曰“億無喪,有事也”。 [疏]正義曰:“震往來厲”者,六五“往則無應,來則乘剛,恐而往來,不免於咎”,故曰“震往來厲”也。“億無喪有事”者,“夫處震之時,而得尊位,斯乃有事之機”,而懼以往來,“將喪其事”,故戒之曰“億無喪,有事”也。
  
  《象》曰:“震往來厲”,危行也。其事在中,大無喪也。大則無喪,往來乃危也。 [疏]正義曰:“危行也”者,懷懼往來,是緻危之行。“其事在中,大無喪也”者,六五居尊,當有其事,在於中位,得建大功。若守中建大,則“無喪有事”。若恐懼往來,則緻危無功也。
  
  上六:震索索,視矍矍,徵兇。震不於其躬,於其鄰,無咎。婚媾有言。處震之極,極震者也。居震之極,求中未得,故懼而“索索”,視而“矍矍”,無所安親也。已處動極而復徵焉,兇其宜也。若恐非已造,彼動故懼,懼鄰而戒,合於備預,故“無咎”也。極懼相疑,故雖“婚媾”而“有言”也。 [疏]“上六震索索”至“婚媾有言”。○正義曰:“震索索,視矍矍”者,索索,心不安之貌,矍矍,視不專之容。上六處震之極,極震者也。既居震位,欲求中理以自安而未能得,“故懼而索索,視而矍矍,無所安親”。“徵兇”者,夫“處動懼之極而復徵焉,兇其宜也”,故曰“徵兇”也。“震不於其躬,於其鄰,無咎”者,若恐非己造,彼動故懼,懼鄰而戒,合於備豫,則得無咎,故曰“震不於其躬,於其鄰,無咎”也。“婚媾有言”者,居極懼之地,雖復婚媾相結,亦不能無相疑之言,故曰“婚媾有言”也。
  
  《象》曰:“震索索”中未得也。雖兇無咎,畏鄰戒也。 [疏]正義曰:“中未得也”者,猶言未得中也。“畏鄰戒也”者,畏鄰之動,懼而自戒,乃得“無咎”。
  
  艮下艮上。艮:其背,目無患也。 [疏]正義曰:目者,能見之物,施止於面,則抑割所見,強隔其欲,是目見之所患。今施止於背,則“目無患也”。
  
  不獲其身,所止在後,故不得其身也。行其庭,不見其人,相背故也。無咎。凡物對面而不相通,“否”之道也。艮者,止而不相交通之卦也。各止而不相與,何得無咎?唯不相見乃可也。施止於背,不隔物欲,得其所止也。背者,無見之物也。無見則自然靜止,靜止而無見,則“不獲其身”矣。“相背”者,雖近而不相見,故“行其庭,不見其人”也。夫施止不於無見,令物自然而止,而強止之,則姦邪並興,近而不相得則兇。其得“無咎”,“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故也。 [疏]“艮其背不獲其身”至“無咎”。○正義曰:“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者,“艮,止也”,靜止之義,此是象山之卦,其以“艮”為名。施之於人,則是止物之情,防其動欲,故謂之止。“艮其背”者,此明施止之所也。施止得所,則其道易成,施止不得其所,則其功難成,故《老子》曰:“不見可欲,使心不亂也。”“背者,無見之物也。”夫“無見則自然靜止”。夫欲防止之法,宜防其未兆。既兆而止,則傷物情,故施止於無見之所,則不隔物欲,得其所止也。若“施止於面”,則“對面而不相通”,強止其情,則“姦邪並興”,而有兇咎。止而無見,則所止在後,不與而相對。言有物對面而來,則情欲有私於己。既止在後,則是施止無見。所止無見,何見其身,故“不獲其身”。既“不獲其身”,則相背矣。相背者,雖近而不相見,故“行其庭,不見其人”。如此乃得“無咎”,故曰“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又若能止於未兆,則是治之於未萌,若對面不相交通,則是“否”之道也。但止其背,可得“無咎”也。
  
  《彖》曰:艮,止也。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正道不可常用,必施於不可以行。適於其時,道乃光明也。 [疏]“《彖》曰艮止也”至“其道光明”。○正義曰:“艮,止也”者,訓其名也。“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者,將釋施止有所光明,施止有時,凡物之動息,自各有時運。用止之法,不可為常,必須應時行止,然後其道乃得光明也。
  
  艮其止,止其所也。易背曰止,以明背即止也。施止不可於面,施背乃可也。施止於止,不施止於行,得其所矣,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疏]正義曰:此釋施止之所也。“艮其止”者,疊《經》文“艮其背”也。“易背曰止,以明背”者,無見之物,即是可止之所也。既時止即宜止,時行則行,所以施止須是所。“艮”既訓止,今言“艮其止”,是止其所止也,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上下敵應,不相與也。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 [疏]正義曰:“上下敵應,不相與也”者,此就六爻皆不相應,釋艮卦之名,又釋“不獲其身”以下之義。凡應者,一陰一陽,二體不敵。今上下之位,雖復相當,而爻皆峙敵,不相交與,故曰“上下敵應,不相與”也。然八純之卦皆六爻不應,何獨於此言之者,謂此卦既止而不加交,又峙而不應,與“止”義相協,故兼此以明之也。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者,此舉《經》文以結之,明相與而止之,則“無咎”也。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各止其所,不侵官也。 [疏]正義曰:“兼山艮”者,兩山義重,謂之“兼山”也,直置一山,巳能鎮止。今兩山重疊,止義彌大,故曰“兼山艮”也。“君子以思,不出其位”者,止之為義,各止其所。故君子於此之時,思慮所及,不出其已位也。
  
  初六:艮其趾,無咎,利永貞。處止之初,行無所之,故止其趾,乃得“無咎”;至靜而定,故利永貞。 [疏]正義曰:“艮其趾,無咎”者,趾,足也,初處體下,故謂之足。居止之初,行無所適,止其足而不行,乃得無咎。故曰“艮其趾,無咎”也。“利永貞”者,靜止之初,不可以躁動,故利在“永貞”也。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疏]正義曰:“未失正也”者,行則有咎,止則不失其正,釋所以“利永貞”。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隨,其心不快。隨謂趾也。止其腓,故其趾不拯也。腓體躁而處止,而不得拯其隨,又不能退聽安靜,故“其心不快”也。 [疏]正義曰:“艮其腓,不拯其隨”者,腓,腸也。在足之上。腓體或屈或伸,躁動之物,腓動則足隨之,故謂足為隨。拯,舉也,今既施止於腓,腓不得動,則足無拯舉,故曰“艮其腓,不拯其隨”也。“其心不快”者,腓是躁動之物,而強心之,貪進而不得動,則情與質乖也,故曰“其心不快”。此爻明施止不得其所也。
  
  《象》曰:“不拯其隨”,未退聽也。 [疏]正義曰:“未退聽也”者,聽,從也,既不能拯動,又不能靜退聽從其見止之命,所以“其心不快”矣。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厲薫心。限,身之中也。三當兩象之中,故曰“艮其限”。夤,當中脊之肉也。止加其身,中體而分,故“列其夤”而憂危薫心也。“艮”之為義,各止於其所,上下不相與,至中則列矣。列加其夤,危莫甚焉。危亡之憂,乃薫灼其心也。施止體中,其體分焉。體分兩主,大器喪矣。 [疏]“九三艮其限”至“厲薫心”。○正義曰:限,身之中,人帶之處,言三當兩象之中,故謂之限。施止於限,故曰“艮其限”也。夤,當中脊之肉也。薫,燒灼也。既止加其身之中,則上下不通之義也,是分列其夤。夤既分列,身將喪亡,故憂危之切,薫灼其心矣。然則君臣共治,大體若身,大體不通,則君臣不接,君臣不接,則上下離心,列夤則身亡,離心則國喪,故曰“列其夤,厲薫心”。○註“體分兩主,大器喪矣”。○正義曰:“體分兩主大器喪矣”者,大器謂國與身也。此爻亦明施止不得其所也。
  
  《象》曰:“艮其限”,危薫心也。 六四:艮其身,無咎。中上稱身,履得其位,止求諸身,得其所處,故不陷於咎也。 [疏]“六四,艮其身,無咎”。○正義曰:“艮其身,無咎”者,“中上稱身”。六四居止之時,已入上體,履得其位,止求諸身,不陷於咎,故曰“艮其身,無咎”也。求,責也。諸,之也。
  
  《象》曰:“艮其身”,止諸躬也。自止其躬不分全體 [疏]“《象》曰”至“止諸躬也”。○正義曰:“止諸躬也”者,躬猶身也,明能靜止其身,不為躁動也。○註“自止其躬不分全體”。○正義曰:艮卦總其兩體以為二身,兩體不分,乃謂之全,全乃謂之身。以九三居兩體之際,在於身中,未入上體,則是止於下體,不與上交,所以體分夤列。六四巳入上體,則非上下不接,故能總止其身不分全體。然則身是總名,而言“中上稱身”者何也?蓋至中則體分而身喪,入上體則不分而身全。九三施止於分體,故謂之“限”,六四施止於全體,故謂之“身”。非中上獨是其身,而中下非身也。
  
  六五:艮其輔,言有序,悔亡。施止於輔,以處於中,故口無擇言,能亡其悔也。 [疏]正義曰:輔,頰車也,能止於輔頰也。以處其中,故“口無擇言”也。言有倫序,能亡其悔,故曰“艮其輔,言有序,悔亡”。
  
  《象》曰:“艮其輔”,以中正也。能用中正,故“言有序”也。 [疏]正義曰:“以中正”者,位雖不正,以居得其中,故不失其正,故“言有序”也。
  
  上九:敦艮,吉。居止之極,極止者也。敦重在上,不陷非妄,宜其“吉”也。 [疏]正義曰:敦,厚也。上九居艮之極,極止者也。在上能用敦厚以自止,不陷非妄,宜其吉也,故曰“敦艮吉”也。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終也。 [疏]正義曰:“以厚終”者,言上九能以敦厚自終,所以獲“吉”也。
  
  艮下巽上。漸:女歸吉,利貞。漸者,漸進之卦也。“止而巽”,以斯適進,漸進者也。以止巽為進,故“女歸吉”也。進而用正,故“利貞”也。 [疏]正義曰:“漸”者,不速之名也。凡物有變移,徐而不速,謂之漸也。“女歸吉”者,歸嫁也。女人生有外成之義,以夫為傢,故謂嫁曰“歸”也。婦人之嫁,備禮乃動,故漸之所施,吉在女嫁,故曰“女歸吉”也。“利貞”者,女歸有漸,得禮之正,故曰“利貞”也。
  
  《彖》曰:漸,之進也。之於進也。 [疏]正義曰:釋卦名也。漸是徐動之名,不當進退,但卦所名“漸”,是“之於進”也。
  
  “女歸吉”也。進得位,往有功也。進以正,可以正邦也。其位,剛得中也。以漸進得位也。 [疏]“女歸吉也”至“得中也”。○正義曰:“女歸吉也”者,漸漸而進之,施於人事,是女歸之吉也。“進得位,往有功也,進以正,可以正邦也”者,此就九五得位剛中釋“利貞”也。言進而得於貴位,是“往而有功”也。以六二適九五,是進而以正。身既得正,“可以正邦”也。“其位剛得中”者,此卦爻皆得位,上言進得位,嫌是兼二、三、四等,故特言“剛得中”,以明得位言,言唯是九五也。
  
  止而巽,動不窮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廣明漸進之美也。止不為暴,巽能用謙,以斯適進,物無違拒,故能漸而動,進不有睏窮也。
  
  《象》曰:山上有木,漸,君子以居賢德善俗。賢德以止巽則居,風俗以止巽乃善。 [疏]正義曰:“山上有木,漸”者,木生山上,因山而高,非是從下忽高,故是漸義也。“君子以居賢德善俗”者,夫止而巽者,漸之美也。君子求賢得使居位,化風俗使清善,皆須文德謙下,漸以進之。若以卒暴威刑,物不從矣。
  
  初六:鴻漸於幹,小子厲,有言,無咎。鴻,水鳥也。適進之義,始於下而升者也,故以鴻為喻之。又皆以進而履之為義焉,始進而位乎窮下,又無其應。若履於幹,危不可以安也。始進而未得其位,則睏於小子,窮於謗言,故曰“小子厲有言”也。睏於小子讒諛之言,未傷君子之義,故曰“無咎”也。 [疏]“初六鴻漸”至“無咎”。正義曰:“鴻漸於幹”者,鴻,水鳥也。幹,水涯也。漸進之道,自下升高,故取譬。鴻飛,自下而上也。初之始進,未得祿位,上無應援,體又窮下,若鴻之進於河之幹,不得安寧也,故曰“鴻漸於幹”也。“小子厲有言,無咎”者,始進末得顯位,易緻陵辱,則是危於小子,而被毀於謗言,故曰“小子厲有言”。小人之言,“未傷君子之義”,故曰“無咎”也。
  
  《象》曰:“小子”之厲,義無咎也。 [疏]正義曰:“義無咎”者,備如《經》釋。
  
  六二:鴻漸於磐,飲食衎衎,吉。磐,山石之安者少。進而得位,居中而應,本無祿養,進而得之,其為歡樂,願莫先焉。 [疏]“六二鴻漸”至“衎衎吉”。○正義曰:磐,山石之安者也。衎衎,樂也。六二“進而得位,居中而應”,得河安之地,故曰“鴻漸於磐”。既得可安之地,所以“飲食衎衎”然,樂而獲吉福也,故曰“鴻漸於磐,飲食衎衎吉”也。○註“磐,山石之安者也”。○正義曰:馬季良雲:“山中石磐紆,故稱磐也”。鴻是水鳥,非是集於山石陵陸之禽,而爻辭以此言“鴻漸”者,蓋漸之為義,漸漸之於高,故取山石陵陸,以應漸高之義,不復係水鳥也。
  
  《象》曰:“飲食衎衎”,不素飽也。 [疏]正義曰:“不素飽”者,素,故也,故無祿養,今日得之,故“願莫先焉”。
  
  九三:鴻漸於陸。夫徵不復,婦孕不育,兇。利禦寇。陸,高之頂也。進而之陸,與四相得,不能復反者也。“夫徵不復”,樂於邪配,則婦亦不能執貞矣。非夫而孕故不育也。三本艮體而棄乎??醜,與四相得遂乃不反至使婦孕不育見利忘義貪進忘舊,兇之道也。異體合好,順而相保,物莫能間,故“利禦寇”也。 [疏]“九三鴻漸於陸”至“利禦寇”。○正義曰:“鴻漸於陸,夫徵不復,婦孕不育,兇”者,陸,高之頂也。九三居下體之上,是進而得高之象,故曰“鴻漸於陸”也。進而之陸,無應於上,與四相比,四亦無應,近而相得。三本是艮體,與初二相同一傢,棄其群類,而與四合,好即是夫徵而不反復也。夫既樂於邪配,妻亦不能保其貞。非夫而孕,故“不育”也。“見利忘義,貪進忘舊,兇之道也”,故曰“夫徵不復,婦孕不育,兇”也。“利禦寇”者,異體合好,恐有寇難離間之者,然和比相順,其相保安,物莫能間,故曰“利用禦寇”也。○註“陸,高之頂也”。○正義曰:“陸,高之頂也”者,《爾雅》雲“高平曰陸”,故曰“高之頂”也。
  
  《象》曰:“夫徵不復”,離群醜也。“婦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禦寇”,順相保也。 [疏]正義曰:“離群醜”者,醜,類也。言三與初二,雖有陰陽之殊,同體《艮卦》,故謂之“群醜”也。“失其道也”者,非夫而孕,孕而不育,失道故也。“順相保也”者,謂四以陰乘陽,嫌其非順,然好合相得,和比相安,故曰“順相保也”。
  
  六四:鴻漸於木。或得其桷,無咎。鳥而之木,得其宜也。“或得其桷”,遇安棲也。雖乘於剛,志相得也。 [疏]正義曰:“鴻漸於木”者,“鳥而之木,得其宜也”。六四進而得位,故曰“鴻漸於木”也。“或得其桷無咎”者,桷,榱也。之木而遇堪為桷之枝,取其易直可安也。六四與二相得,順而相保,故曰“或得其桷”。既與相得,無乘剛之咎,故曰“無咎”。
  
  《象》曰:“或得其桷”,順以巽也。 [疏]正義曰:“順以巽也”者,言四雖乘三體,巽而附下,三雖被乘,上順而相保,所以六四得其安棲,猶“順以巽也”。
  
  九五:鴻漸於陵。婦三歲不孕,終莫之勝,吉。陵,次陸者也。進得中位,而膈乎三四,不得與其應合,故“婦三歲不孕”也。各履正而居中,三四不能久塞其塗者也。不過三歲,必得所願矣。進以正邦,三年有成,成則道濟,故不過三歲也。 [疏]“九五鴻漸於陵”至“終莫之勝吉”。○正義曰:“鴻漸於陵”者,陵,次陸者也。九五進於中位,處於尊高,故曰“鴻漸於陵”。“婦三歲不孕”者,有應在二而隔乎三、四,不得與其應合,是二、五情意,徒相感說,而隔礙不交,故曰“婦三歲不孕”也。“終莫之勝,吉”者,然二與五合,各履正而居中,三、四不能久塞其路,終得遂其所懷,故曰“終莫之勝,吉”也。○註“進以正邦”至“不過三歲”。○正義曰:“進以正邦,三年有成”者,九五居尊得位,故曰“進以正邦”也。三年有成,則三、四不敢塞其路,故曰“不過三歲”也。
  
  《象》曰:“終莫之勝,吉”,得所願也。 [疏]正義曰:“得所願也”者,所願在於與三合好,既各履中正,無能勝之,故終得其所願也。
  
  上九:鴻漸於陸。其羽可用為儀,吉。進處高絜,不纍於位,無物可以屈其心而亂其志。峨峨清遠,儀可貴也,故曰“其羽可用為儀,吉”。 [疏]正義曰:“鴻漸於陸”者,上九與三皆處卦上,故並稱“陸”。上九最居上極,是“進處高潔”,故曰“鴻漸於陸”也。“其羽可用為儀,吉”者,然居無位之地,是“不纍於位”者也。處高而能不以位自纍,則其羽可用為物之儀表,可貴可法也,故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也”。必言“羽”者,既以鴻明漸,故用羽表儀也。
  
  《象》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不可亂也。 [疏]正義曰:“不可亂也”者,“進處高潔,不纍於位”,無物可以亂其志也。
  
  
  兌下震上。歸妹:徵兇,無攸利。妹者,少女之稱也。兌為少陰,震為長陽,少陰而乘長陽,說以動,嫁妹之象也。 [疏]正義曰:歸妹者,卦名也。婦人謂嫁曰歸,“歸妹”猶言嫁妹也。然《易》論歸妹得名不同,《泰卦》六五雲:“帝乙歸妹。”彼據兄嫁妹謂之“歸妹”。此卦名歸妹,以妹從娣而嫁,謂之“歸妹”。故初九爻辭雲“歸妹以娣是”也。上鹹卦明二少相感,恆卦明二長相承,今此卦以少承長,非是匹敵,明是妹從娣嫁,故謂之歸妹焉。古者諸侯一取九女,嫡夫人及左右媵皆以侄娣從,故以此卦當之矣。不言歸侄者,女娣是兄弟之行,亦舉尊以包之也。“徵兇,無攸利”者,歸妹之戒也。徵謂進有所往也。妹從娣嫁,本非正匹,唯須自守卑退以事元妃。若妾進求寵,則有並後兇咎之敗,故曰“徵兇,無攸利”。
  
  《彖》曰:歸妹,天地之大義也。天地不交,而萬物不興。歸妹,人之終始也。陰陽既合,長少又交,“天地之大義”,人倫之終始。 [疏]正義曰:“歸妹,天地之大義也。天地不交,而萬物不興”者,此舉天地交合,然後萬物蕃興,證美歸妹之義。所以未及釋卦名,先引證者,以歸妹之義,非人情所欲,且違於匹對之理。蓋以聖人製禮,令侄娣從其姑娣而充妾媵者,所以廣其繼嗣,以象天地以少陰少陽、長陰長陽之氣共相交接,所以蕃興萬物也。“歸妹,人之終始也”者,上既引天地交合為證,此又舉人事“歸妹”結合其義也。天地以陰陽相合而得生物不已,人倫以長少相交而得繼嗣不絶,歸妹豈非“天地之大義,人倫之終始”也?
  
  說以動,所歸妹也。少女而與長男交,少女所不樂也。而今“說以動”,所歸必妹也。雖與長男交,嫁而係娣,是以“說”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釋歸妹之義。少女而與長男交,少女所不樂也。而今“說以動”所歸必妹也,雖與長男交,嫁而係於娣,是以說也。係娣所以說者,既係娣為媵,不得別適,若其不以備數,更有動望之憂,故係娣而行合禮,“說以動”也。
  
  “徵兇”,位不當也。履於,皆不當位,釋“徵兇”之義。位既不當,明非正嫡,因說動而更求進,妖邪之道也,所戒其“徵兇”也。 “無攸利”,柔乘剛也。以徵則有不正之兇,以處則有乘剛之逆。 [疏]“無攸利,柔乘剛也”。○正義曰:此因六三、六五乘剛,釋“無攸利”之義。夫陽貴而陰賤,以妾媵之賤,進求殊寵,即是以賤陵貴,故無施而利也。○註“以徵則”至“有乘剛之逆也”。○正義曰:《彖》以失位釋“徵兇”,乘剛釋“無攸利”,而《註》連引言之者,《略例》雲:“去初、上而論位分,則三、五各在一卦之上,何得不謂之陽?三、四各在一卦之下,何得不謂之陰?然則二、四陰位也,三、五陽位也。”陽應在上,陰應在下,今二、三、四、五,並皆失位,其勢自然柔皆乘剛,其猶妾媵求寵,其勢自然以賤陵貴,以明柔之乘剛,緣於失正而進也。
  
  《象》曰:澤上有雷,歸妹。君子以求終知敝。歸妹,相終始之道也,故以“永終知敝”。 [疏]正義曰:“澤上有雷”,“說以動”也。故曰“歸妹君子以永終知敝”者,“歸妹相終始之道也”,故君子象此以永長其終,知應有不終之敝故也。
  
  初九:歸妹以娣,跛能履,徵吉。少女而與長男為耦,非敵之謂,是娣從之義也。妹,少女之稱也。少女之行,善莫若娣。夫承嗣以君之子,雖幼而不妄行,少女以娣,雖“跛能履”,斯乃恆久之義,吉而相承之道也。以斯而進,吉其宜也。 [疏]“初九”至“貞吉”。○正義曰:“歸妹以娣”者,少女謂之妹,從娣而行謂之歸。初九以兌適震,非夫婦匹敵,是從娣之義也,故曰“歸妹以娣”也。“跛能履”者,妹而繼姊為娣,雖非正配,不失常道,譬猶跛人之足然。雖不正,不廢能履,故曰“跛能履”也。“徵吉”者,少長非偶,為妻而行則兇焉,為娣而行則吉,故曰“徵吉”也。○註“夫承嗣以君之子”至“吉其宜也”。○正義曰:“夫承嗣以君之子,雖幼而不妄行”者,此為少女作此例也。言君之子宜為嗣承,以類妃之妹應為娣也。立嗣宜取長,然君之子雖幼而立之,不為妄也。以言行嫁宜匹敵。然妃之妹雖至少,而為娣則可行也。
  
  《象》曰:“歸妹以娣”,以恆也。“跛能履”,吉相承也。 [疏]正義曰:“以恆也”者,妹而為娣,恆久之道也。“吉相承也”者,行得其宜,是相承之道也。
  
  九二:眇能視,利幽人之貞。雖失其位,而居內處中,眇猶能視,足以保常也。在內履中,而能守其常,故”利幽人之貞“也。 [疏]正義曰:九二不云歸妹者,既在歸妹之卦,歸妹可知,故無不言也。然九二雖失其位,不廢居內處中。以言歸妹,雖非正配,不失交合之道,猶如眇目之人,視雖不正,不廢能視耳,故曰“眇能視”也。“利幽人之貞”者,居內處中,能守其常,施之於人,是處幽而不失其貞正也。故曰“利幽人之貞也”。
  
  《象》曰“利幽人之貞”,未變常也。 [疏]正義曰:“未變常也”者,貞正者人之常也,九三失位,嫌其變常不貞也,能以履中不偏,故云“未變常”也。
  
  六三:歸妹以須,反歸以娣。室主猶存,而求進焉。進未值時,故有須也。不可以進,故“反歸”待時,“以娣”乃行也。 [疏]正義曰:“歸妹以須”者,六三在“歸妹”之時,處下體之上,有欲求為室主之象,而居不當位,則是室主獨存,室主既存,而欲求進,為末值其時也。未當其時,則宜有待,故曰“歸妹以須也”。“反歸以娣”者,既而有須,不可以進,宜反歸待時,以娣乃行,故曰“反歸以娣”。
  
  《象》曰:“歸妹以須”,未當也。 [疏]正義曰:“未當也”者,未當其時,故宜有待也。
  
  九四:歸妹愆期,遲歸有時。夫以不正無應而適人也,必須彼道窮盡,無所與交,然後乃可以往,故“愆期遲歸”,以待時也。 [疏]正義曰:九四居下得位,又無其應,以斯適人,“必待彼道窮盡,無所與交,然後乃可以往”,故曰“愆期遲歸有時”也。
  
  《象》曰:“愆期”之志,有待而行也。 [疏]正義曰:嫁宜及時。今乃過期而遲歸者,此嫁者之志,正欲有所待而後乃行也。
  
  六五:帝乙歸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幾望,吉。歸妹之中,獨處貴位,故謂之“帝乙歸妹”也。袂,衣袖,所以為禮容者也。“其君之袂”,為帝乙所寵也,即五也。為帝乙所崇飾,故謂之“其君之袂”也。配在九二,兌少震長,以長從少,不若以少從長之為美也,故曰“不若其娣之袂良”也。位在乎中,以貴而行,極陰之盛,以斯適配,雖不若少,往亦必合,故曰“月幾望,吉”也。 [疏]“六五帝乙”至“幾望吉”。○正義曰:“帝乙歸妹”者,六五居歸妹之中,“獨處貴位”,是帝王之所嫁妹也,故曰“帝乙歸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者,六五雖處貴位,卦是長陽之卦,若以爻為人,即是婦人之道,故為帝乙之妹。既居長卦,乃是長女之象,其君即五也。袂,衣袖也,所舉斂以為禮容,帝王嫁妹,為之崇飾,故曰“其君之袂”也。“配在九二,兌少震長,以長從少”者,可以從少,雖有其君崇飾之袂,猶不若以少從長之為美,故曰“不如其娣之袂良”也。“月幾望吉”者,陰而貴盛,如月之近望,以斯適配,雖不如以少從長,然以貴而行,往必合志,故得吉也,故曰“月幾望,吉”也。
  
  《象》曰:“帝乙歸妹,不如其娣之袂良”也。其位在中,以貴行也。 [疏]“象曰”至“以貴行也”。○正義曰:“帝乙歸妹,不如其娣之袂良”者,釋其六五雖所居貴位,言長不如少也,言不必少女,而從於長男也。“其位在中,以貴行也”者,釋“月幾望,吉”也。既以長適少,非歸妹之美而得吉者,其位在五之中,以貴盛而行,所往必得合,而獲吉也。
  
  上六:女承筐,無實,士刲羊,無血,無攸利。羊謂三也。處卦之窮,仰無所承,下又無應,為女而承命,則筐虛而莫之與。為士而下命,則“刲羊”而“無血”。“刲血”而“無血”,不應所命也。進退莫與,故曰“無攸利”也。 [疏]“上六”至“無攸利”。○正義曰:女之為行,以上有承順為美;士之為功,以下有應命為貴,上六處卦之窮,仰則無所承受,故為女承筐,則虛而無實。又下無其應,下命則無應之者,故為“士刲羊”則乾而“無和”,故曰“女承筐,無實,士刲羊無血。”則進退莫與,故無所利。
  
  《象》曰:上六“無實”,承虛筐也。 [疏]正義曰:“承虛筐”者,筐本盛幣,以幣為實。今之“無實”,正是承捧虛筐,空無所有也。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前一章回   後一章回 >>   
上經乾傳捲一上經需傳捲二上經隨傳捲三下經鹹傳捲四下經夬傳捲五下經豐傳捲六
係辭上捲七係辭下捲八說卦捲九序卦捲十雜卦捲十一

評論 (0)